【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其中包含特殊项目和特殊行为:
一:特殊项目
1.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2.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3. 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4.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二、特殊行为-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 代他人销售货物;
3. 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般来说,企业作为纳税人,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一种义务。但是国家对于部分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因此会出现退税的情况。那么企业所得税怎么申请退税呢?别着急,先确定啥情况才能退?
首先你得报完汇算清缴吧,且有退税额的情况,通俗来说就是申报时应补(退)所得税额是负数↓ 申报完隔一两天就可以申请退税了。
其次如果您企业符合制造业延缓缴纳税款的话,还要看是啥时候退比较合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解读
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涉及汇算清缴补税、退税业务的,视情形分别处理。
情形一: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纳税人,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
*补税↓
举例11:纳税人k,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3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2023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0万元。由于其享受了2023年度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该笔20万元的汇算清缴补税可与此前的10万元缓税一并在2023年10月缴纳入库。
情形二: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理退税。
*退税大于补税↓
举例12:纳税人l,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3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2023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5万元。相对而言,及时取得25万元的退税更有利于企业,因此其可以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10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15万元办理退税。
*退税小于补税↓
举例13:纳税人m,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3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2023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万元。相对而言,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四季度的10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于企业,因此该企业可暂不办理退税业务,待2023年10月,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再将剩余的2023年四季度缓缴税款8万元缴纳入库。
申请退税的话,登录电子税务局,点“我要办税”,选择“一般退(抵)税管理”;
进入“退抵税费申请”-“退抵税费申请(汇算清缴)”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后,系统会自动带出您的退税数据;
核查信息无误后,保存提交即可完成。
申请完退税就没事了吗?不是的,过两天再来看看,是不是审核通过了,审核通过了就等钱到账就行了,审核不过呢?如下图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如上图,退税申请提交后,显示审核不过,原因哪里看呢,如下图步骤,进入【我的提醒】中查看原因
进入后仔细甄别,确定哪个是退税退回的信息(一般有退税字样的),不确定就挨个都看看,找到这条信息点开。
打开到下图这个界面就不要去点“补正通知书”这几个蓝字了,很多被这个误导了,进去就是个文书格式,这个文书谁也看不懂的,要看完整的退税原因,如下图红线标示部分,这才是不通过的原因。
ps:很多发票提量提限、申请延期等等各种申请,不通过的也是这里看原因,不要点开文书
如上图这种情况就是说明有欠税未缴纳,需要补缴完成后才可以申请退税哦。如果是上文中所说的制造业因延缓需要先补缴延缓的,目前暂时电子税务局好像还没法自行处理,如果真是这种情况,建议先等等看,估计后期会出相应的自行补退的办法。
退税注意事项:
1、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应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类型包括误收多缴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等,此处应选择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4、如果本次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5、退税方式包括抵欠,退税、先抵后退等,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一、增值税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13%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提示】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二)低税率9%
1.货物类
(1)粮食等农产品(含动物骨粒、干姜、姜黄、人工合成牛胚胎;不含麦芽、复合胶、人发、淀粉)、食用植物油(含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不含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鲜奶(含按规定标准生产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不含调制乳)。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二甲醚。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提示】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由于与课本配套,按照图书对应的低税率计税。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按照图书适用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含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农膜。
(5)食用盐。
2.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类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基础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不动产租赁服务
(6)销售不动产
(7)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低税率6%
(1)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2)增值电信服务
(3)金融服务
(4)生活服务
(5)销售无形资产(含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
【提示】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四)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主要包括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3)其他零税率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增值税征收率(★★★)
【归纳1】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分为“可选择”和“应使用”两类情况)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的应税销售行为,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应使用)
(7)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应使用)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应使用)
【相关链接】居民个人(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法定免税的范畴,但是通过寄售店或典当行销售的物品则需要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提示】这里的班车具有对外经营的特征,不等同于单位内部的通勤班车。
(1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1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5)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6)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7)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1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19)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1)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2)自2023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自2023年3月1日起,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归纳2】适用3%征收率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某些特殊销售项目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下同),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放弃减税。
【归纳3】全面“营改增”过程中的特殊项目,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5)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6)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7)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8)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9)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0)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归纳4】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的特殊情况: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重要提示】增值税的正常计算需要使用税率,但是简易计算需要使用征收率,可以说,征收率是和简易计算相对应的概念。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1.使用征收率计税就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些特殊经营项目,符合规定的采用征收率计税,属于增值税“链条”不完整或不公平情形下的特殊举措。
2.采用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不能称其为销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就是应纳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是其应纳税额的组成部分。
收到全电发票如何查验真伪?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登录: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收到的发票进行查验;
试点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对全电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营改增后,增值税成的重要程度对纳税人和财会人员来讲进一步提升,而销售额如何确关系到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准确性,本文对不同销售方式的销售额确定进行阐述。(政策截止2023年7月7日)
主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8.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二、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十二、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规定中“逾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5.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 纳税人对外捐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 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 为企业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 为销售时的实际销售收入。”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政策总结:1.增值税的销售额由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组成,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除非购销合同未履行,否则任何价外费用均应计入销售额,包括违约金、罚金等。2.价外费用不包括代收费用,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其他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3.但对因逾期一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5.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7.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8.纳税人对外捐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 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9.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10.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印刷业务,无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的税率都是17%。如果印刷企业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的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印刷企业自行购买纸张,印刷除图书,报纸,杂志以外的其他印刷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委托方提供纸张,不论印刷什么,都是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印刷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都是3%。
活跃在收购一线的粮食经纪人架起了种粮大户和用粮企业之间的桥梁,应该说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有的粮食经纪人本身就是粮食生产者或种粮大户。
2023年原国家粮食局制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会同国家工商局,对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顺应了粮食市场化改革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其实早在2004年就应该意识到粮食收购形势或粮食购销方式的变化。修改后的办法称: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本办法中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本办法中粮食收购是指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购买粮食的活动。向粮食经纪人购买粮食视同收购活动。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粮食收购。由此困扰多年的“谁是农民”,怎么样收购才是“向农民收购的问题”迎刃而解。
伴随前些年内蒙古临河粮食经纪人王力军非法经营罪,被高检发回重审后,被宣告无罪,尘埃落地,引人发思,依据行业规定或国家条例,对放开粮食市场后,粮食收购没有办理入市资格,就被治罪,确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宣告无罪。
同时一些质疑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的粮食“外购外销”形式或方式的声音,不攻自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手从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粮食经纪人手中收粮,一手销售给粮食饲料加工企业,国有粮食企业出具粮食增值税发票,这种外购外销形式,完全合规合法合理,起到了粮食购销市场主渠道的作用,也提高了粮食流通效率,满足了农民和用粮企业的需求。各级税务部门理应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此类购销活动,提供粮食增值税发票。
2004年粮食市场全面后,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作为,努力从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转换,从粮食经纪人、家庭农场或种粮大户等粮食生产者手中购粮,直接向用粮企业(饲料加工或制粉企业)提供粮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免征增值税企业,向厂家出具发票,这样一来,就搭起了粮食生产者和用粮企业之间的桥梁,也提高了流通效率和效益。
可见粮食收购工作事关种粮农民利益实现,以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成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和整个经济社会事业改革发展大局,也足以看出党和国家把“农民种粮卖得出,居民吃粮买得到”当作底线思维和粮食流通工作的高线,是何等重要。自2004年粮食实行“价格市场收购”三放开后,地方粮食部门以及中储粮系统较好发挥了职能作用,起到了“市场主渠道”作用,构筑了种粮农民——粮食经纪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稳固的收购形式或模式,是适应构建农业新型经营体系,解决农民买难卖难的好做法,得到了各级的肯定和农民的欢迎,应该说粮食经纪人在粮食流通中的地位和作用无可替代、功不可没,在粮食收储政策改革的新形势下必须对这支队伍加以有效保护和发展。
查阅《粮食大辞典》,对“粮食经纪人”有如下解释:“从事粮食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促成他人粮油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和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或既从事粮油生产和购销经营,又从事粮油的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前者以收取佣金为目的,后者以收取价差方式直接从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销售给国有粮食企业或其他粮食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个解释很明确表示,粮食经纪人的构成既有公民、法人,也有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是单纯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粮油经纪业务的,也可以是既从事粮油种植、粮食购销经营,又从事粮食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就是说既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经纪人,两种职业兼而有之。
同时这一解释也明确告诉人们,粮食经纪人的收入或者说获得,一是前者单纯收取佣金,促成他人粮油交易成功;二是后者以收取价差方式直接从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销售给国有粮食企业或其他粮食企业,从而获得收入。实际上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粮食市场收购大多采取后者,即粮食经纪人从田间地头直接收购农民的粮食,销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给粮油加工企业或饲料加工企业,构筑了诚信良好、资金充足、购销顺畅、均衡销售的完整收购销售链条,确保了农民卖粮方便、用粮企业原料供应有保障,这也是适应粮食购销形式变化、农村土地适度流转规模经营的需要。
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粮食经纪人队伍应运而生,面对这一新生事物,各地都做了很多有益探索,出台了一系列管理保护优惠扶持政策措施,有的原粮食流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出台了粮食经纪人管理办法,有的成立了粮食经纪人协会,目的是加强自律和他律,规范收购行为,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减少粮食流通环节,促使农民种粮增收,畅通粮食产需和购销衔接。但是粮食经纪人队伍管理和扶持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致使这一队伍良莠不齐,缺乏资金和税收优惠扶持,引导发展缺乏规划和顶层设计。
粮食经纪人队伍分散行纪时间集中,看上去单打独奏个体力量不大,但是对农村乃至全社会贡献力量不可小觑。农村粮食经纪人走村串户上门收购粮食,适应粮食市场放开后农民卖地头粮的需求,有效缓解了农村劳动力紧张的矛盾;粮食经纪人入乡随地就业,缓解了社会就业的矛盾,保证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同时粮食经纪人亦产亦商,在从事农业生产之外获得另一份收入,缓解了部分农民种粮增收难的矛盾;将农村小生产与社会大市场有机连接起来,促进了粮食有序流通,粮食经纪人及时将农民生产的粮食售出,减少了粮食资源浪费,也保证了粮食均衡销售,粮食买方市场粮源有保障。
但是面临比较突出的困难和问题是,国家对粮食经纪人在税收上的优惠程度不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销售水产品、畜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粮食经纪人仅能够享受“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起点是每月销售额5000元。由于粮食是微利商品,粮食经营本大利小,粮食经纪人主要靠量大从事事粮食经营,付出得多,回报少,赚取价差辛苦钱,极易受粮食行情制约,风险极大。
建议:一是免征粮食经纪人粮食购销增值税。粮食经纪人很多是种粮农民或种粮大户,应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举措,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给予更大更多优惠扶持政策措施,建议免征粮食经纪人粮食购销增值税,鼓励粮食经纪人发挥中介作用,促进多元市场主体形成,为种粮农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饲料加工企业搭起粮源输入的桥梁。
二是建立粮食经纪人自律组织,整合规范多元粮食收购主体。制定粮食经纪人制度,并加强粮食经纪人行为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发挥自律中介作用,为粮食经济服务,为种粮农民服务。要用利益和价格机制,把粮食经纪人聚拢起来,发挥粮食经纪人走街串户,走千家进万户的作用,辅助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市场主渠道作用,与种粮农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用粮单位结成利益共同体。
(孙晓明 孙辰龙)
1. 增值税
1.1. 税收优惠(三)
1.1.1. 即征即退政策
1.1.1.1. 归纳
1.1.1.1.1. 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1.1.1.1.1.1. 提供飞机维修劳务
1.1.1.1.2. 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1.1.1.2.1.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1.1.1.1.2.2. 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
1.1.1.1.2.3.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服务
1.1.1.1.2.4. 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1.1.1.1.3.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1.1.1.1.3.1. 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
1.1.1.2. 动漫产品和软件产品
1.1.1.2.1.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1.1.2.2.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第(1)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适用税率(4)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①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②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③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适用税率④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a.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c.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1.1.1.3. 安置残疾人
1.1.1.3.1.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1.1.1.4. 资源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1.1.1.4.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23年3月1日起,实行以下政策。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人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7)纳税人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①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②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增值税—税收优惠(三)
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应该怎么计算?卫浴批发零售行业所得税税负率普遍在什么范围?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行业平均税负率是参照一定时期内同行业的平均值,是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稽核分析的参考指标,没有统一标准,也并非计算税额的指标。只要纳税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即可。纳税人可根据下述公式计算本企业的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应纳所得税额÷营业收入×100%。
为什么市场上商贸企业普遍增值税税负压力大呢?其主要原因,大部分企业普遍存在进销项不匹配、部分进项没有取得,这样不光导致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重,还会导致企业的陷入涉税风险,所以商贸类企业需要做到基本的进销项匹配,少买多买这些都是不符合常理的。
1、 企业在采购的过程中大多数商品都是在一些个体工商户和小商贩,导致企业没有办法取得合理的票据,导致企业进项欠缺,企业增值税税负大
2、 企业的员工在日常采购过程中没有注意发票问题,导致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申报时没有对应的进项,导致企业进销项不匹配
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已采用“金税四期”,对企业的发票控制更加严格。 企业购买发票不再可行。因此,贸易企业要想在税收压力下合理、合法合规地节税,就必须了解我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今天主要讲比较有针对性的:
目前小编对接的园区有税收扶持政策 只需新设或迁移有限公司到地方园区 把注册地更换到园区地址 不需实地入驻。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园区奖励企业地方留存的70-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50%,园区奖励企业地方留存的70-90%;
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50%,园区奖励企业地方留存的70-90%;
纳税大户,可以根据公司纳税体量,和园区领导一事一议申请更高的奖励比例;
当月纳税,次月就可以返还到公司账户上。
2、国际性的普惠政策: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扶持条件,才可以申请享受,比如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的减半征收,就是要求企业年应纳税所得税要在300万以下。还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普惠政策,也是要求企业必须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而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减至15%征收,企业必须符合高新技术的要求。
通过以上方案商贸企业增值税税负重的问题 就可以合理合规合法的解决,并且能稳定和持久的享受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园区不限制入驻企业的地域,全国各地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
商贸行业的增值税税负压力问题,一直都是商贸企业最头痛的税负问题,而且商贸企业有着全行业最高的增值税税率:13%,这让不少商贸企业的老板和财务负责人非常头疼。商贸企业想要减轻自身增值税税负压力,但是许多企业主都不知道该怎么去做,对于商贸类企业来说想在合理合法的框架之内,解决增值税压力大的问题,其实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而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的压力也能减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压力。
现在一些地方园区为了招商引资,提高地区的经济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一些商贸企业的优惠政策是非常优渥的。
目前笔者知道的一些地方园区,只要注册到当地的地方园区就可以享受到高额的财政奖励:
1、增值税可以享受地方部分50%-85%的财政奖励。
2、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地方部分50%-85%的财政奖励。
3、个税及股东分红税可以享受地方部分50%-85%的财政奖励。
入驻园区的企业只要当月正常经营纳税,次月财政奖励到账,政策是非常稳定,财政奖励也是兑现及时。
二、园区除了有限公司财政奖励的政策,还有个独、个体的核定政策。
在园区设立个体企业,申请核定后,增值税及附加税免征,商贸类企业核定个税:0.36%,服务类企业核定个税:0.45%。个体企业和个独企业核定后是不用进项票和成本发票,按照核定的税率缴税即可。而且因为个体和个独的特殊性是不用缴纳股东分红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然人代开政策
凭借个人信息与个人与企业的业务合同即可在政策园区进项代开,综合成本为2%,一次性完税,附带完税凭证,不用担心汇算清缴。简单快捷,从提交资料到流程结束,只要1-3个工作日。开票品目基本上无限制,材料类,设备类的品目都是可以申请代开的。
商贸企业只要在园区设立企业,在将业务合理的分流分包至园区的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为贸易企业合规节省许多的税金支出。
如需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欢迎移步公众号税滴石穿
近两年为了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对象、税(费)种和优惠内容都比较繁杂,本系列文章将逐项分析各项优惠政策的相关要点,也欢迎留言咨询。
从最新政策开始,今天先分析“六税两费”的减免政策:
优惠对象,包括三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是从增值税角度、企业所得税角度和营业执照角度区分的。只要任意满足一条,就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
涉及税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内容:最多减免50%,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最高不超过50%的范围内确定。一般都会顶格出台相应具体执行办法。
要享受这项政策的企业,建议按照下列顺序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上述判断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判断相对简单,相对企业所得税角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稍显复杂:
总体来看,需满足四个条件:等来非限制和禁止、年应纳税所得小于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的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可以分成新设立企业和存续企业两个维度来分析(均为一般纳税人):
新设立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至首次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如果满足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条件的,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如果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次月(按月申报)或汇算清缴之日(按次申报)至当年6月30日不再享受优惠。
存续企业:参照上一次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进而判断是否能够享受优惠。
导读:很多企业会有贷款服务,有贷款就会有利息,利息肯定也是得缴纳增值税的。那什么时候是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呢?就这个问题,会计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下资料,现在我们一起来看下,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常见的贷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在增值税上目前都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通常是在提供了贷款服务的基础上,在收讫利息或者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实并无特殊规定,而应遵循营改增中销售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性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地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买并持有债券函到期取得的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
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所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那么,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产品可以适用差额纳税
总局2023年18公告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随后,财税[2016]140文件就土地的“构成”做了补充性规定,在此不表。
二、房地产企业转让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差额纳税
总局2023年14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也适用差额纳税
我们需要界定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
显而易见,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总局2023年14公告和18号公告的规定,也就是不适用差额计算增值税。
【小结】
转让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缴纳增值税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1+11%) × 11%,土地出让金票据不得递减增值税销项,增值税税负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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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国家税务总局今天(7月22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持续释放,为企业增加现金流,提振了发展信心。
分行业看,4月1日—7月20日,制造业退税4844亿元,占比25.8%,是受益最明显的行业。
分企业规模看,小微企业是受益主体。4月以来已获得退税的纳税人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比93.7%,共计退税7951亿元,金额占比42.4%;中型企业、大型企业退税金额分别占比22.2%、35.4%。
分区域看,东部地区留抵退税总量较大,市场主体共获得退税10371亿元,占比55.2%。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 蔡自力: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持续释放,以“真金白银”为更多市场主体送上退税“及时雨”,增加现金流,对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二季度,全国享受退税企业采购原材料等支出同比增长12.3%,增幅比无退税企业高5.7个百分点;退税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6.1%,比无退税企业高1.8个百分点。
经济新动能快速成长。二季度,办理退税的制造业企业设备投资同比增长11.9%,增幅比无退税企业高9.5个百分点;办理退税的高技术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0.4%,增幅比无退税企业高1.8个百分点。
另外,二季度,外资企业户均退税超过500万元,且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大中型企业,发挥了稳定外资预期的重要作用。
来源:央视网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明确要继续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那么你知道该政策的申报要求和相关规定吗?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看看吧!
一、申报要求
纳税人在确定是否能够按照小微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应结合小微企业的“一个前提和三个条件”(相关规定1)来确定。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申报要求1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二、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的“一个前提和三个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只有同时满足上述的“一个前提和三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2023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申报要求2和申报要求3执行。
3.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以上就是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后,大家应该注意的申报要求和相关规定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税务
广大成品油经销企业请注意,如果您还没有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录入期初库存数据的,请尽快录入!期初数据录入功能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24时!请各位成品油经销企业奔走相告!尽快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四条明确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1〕93号
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xxx机械修造厂(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人代表:xxx(居民身份证号:xxx)
财务负责人:xxx(居民身份证号:xxx)
公司住所:xxx
经营范围:ut型减速器,机械配件加工,铝合金制品加工。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20-0040)的工作安排,我局指派林烽、郭新于2023年1月9日向你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1546580402)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20〕24号)。本次检查的范围,仅就你公司涉嫌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移交的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协查案件所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1022900180283)提及的上海冯译贸易有限公司开出发票情况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查补、调整,本次检查我局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鼓山税务分局;检查所属期间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根据你公司2023年度采用b类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推定)。开业日期:1999年8月22日。因你公司在我局立案检查前,即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日期为2023年10月24日。
经查询,系统显示申报情况为:福州市晋安区xxx机械修造厂从所属期2023年11月起增值税未申报,所属期2023年10月申报增值税销售额0元,销项税额0元,进项税额0元,应纳税额0元,期末留抵税额0元,本期已缴税额62710.73元。从所属期2023年1季度起企业所得税未申报。系统显示你公司存续期间领购19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领购1900份增值税发票,领购时间在2023年12月17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具体如下:(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5123586-05123665、00222586-00222665、00222481-00222560;(2)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01367748-01367827、01264001-01264080、01018263-01018300、01019421-01019462、02302141-02302220;(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62160,发票号码:00105701-00106780、00082121-00082200、00054401-00054480;(4)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52160,发票号码:00266886-00266965、00240131-00240210;(5)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54130,发票号码:01401556-01401625、01268371-01268440;(6)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321116-01321195、0118451-01188530;(7)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9612245-09612324;(8)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8226319-08226398、03716903-03716982、10289211-10289290和10758156-10758235;(9)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500172130,发票号码00255909-00255988、02636019-02636031、02640292-02640358和03703190-03703269。经查询,系统显示你公司2023年11月1-30日期间取得进项发票情况为:共计取得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于2023年11月29日认证相符,认证发票金额1026303.26元,税额174471.54元。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书》(协查编号:631022900180283)所附的发票明细单列举的上海x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61130,发票号码37864117-37864124),均已认证通过。
对比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你公司2023年5月8日采用b类申报表申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10792480.76元,按税务机关核定的5%比例核定应纳税所得额539624.04元,已缴134906.01元。2023年12月1日申报所属期2023年11月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1427148.65元,销项税额239186.21元,进项税额174471.54元,实际抵扣税额174471.54元,应纳税额64714.67元,已缴64714.67元。
二、涉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一)税务登记注销
你公司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稽查局来函协查涉案企业,已于2023年10月24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你公司相关负责人均已无法联系。检查人员于2023年1月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银行账号资金相符
你公司在金三系统登记有银行账号信息,经查询你公司开户银行账号: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会分理处90102180xxx000237,上述账户记录中,福州市晋安区xxx机械修造厂分别于2023年11月18日和2023年11月24日向上海冯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350204.20元、500170.60元,共计850374.80元,与你公司接受上海冯译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价税合计金额850374.78元金额相符。
截止本次检查通知书送达当日,你公司尚未将上述八份已证实虚开的涉案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你公司未按规定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由于你公司税务登记注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税务处理决定
经本局集体审理,你公司取得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处理,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方式,此次调整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征收。决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你公司2023年度11月认证抵扣的上述八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应予补缴,应补2023年11月增值税123558.7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应补2023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649.11元 (123558.70 ×7%)。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应补2023年11月教育费附加3706.76元 (123558.70×3%)。
4.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三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应补2023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2471.17元(123558.70×2%)。
5.以上合计应补税费138385.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4月10日
相关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税务讲堂开讲啦!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为了鼓励企业招用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国家先后出台了许多税收政策,给予企业扶持,涵盖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符合条件的企业既可以即征即退,又可以加计扣除。接下来几天,咱们就逐一梳理一下:
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税(2016)52号文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这要注意,享受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安置残疾人人数占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不低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安置残疾人数不低于5人(含5人)。
2,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每一位残疾人缴纳社保。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工资,且不低于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注意不是现金支付)
注意:1,不得跨年度结转,只能当年度结转。例如,a企业2023年安置残疾人10人,符合即征即退所有条件,按照a企业所在区县规定,每个纳税人可以限额即征即退1万元,故该企业每月即征即退10万元,如果2023年1月销售生产货物缴纳增值税7万元,当期该纳税人可即征即退增值税7万元,另可扣除的3万元(10-7)可以在2023年度以后的月份计算扣除,但是不能结转到2023年度。
2,文化体育服务,娱乐服务,销售直接外购货物(包括批发零售)及销售委托加工货物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即征即退。只有生产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方劳务,及提供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上述文化体育服务、娱乐服务),才能享受。所以,取得不同类型收入的单位必须分别核算,如不能分别核算,不能享受该即征即退政策。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33号,在计算扣除限额的时候,安置残疾人是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次月开始算;但是,残疾人减少是从减少当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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