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不征收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包括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存款利息。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客户需求
甲公司准备与乙公司进行资产互换,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机器设备等转让的不含税销售额约1亿元,其中,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销售额约3000万元,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销售额约7 000万元。丙公司计划使用部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等实物出资,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其中所涉及的不动产价值为2000万元,土地使用权价值为1000万元,全部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公司与乙公司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13%+7000×9%=1020 万元。丙公司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1000)×9%=27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甲公司和乙公司将简单的资产互换设计为资产置换,不仅将全部实物资产互换,其中所涉及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也一并互换,这样,其中所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均不征收增值税。通过纳税筹划,减轻增值税负担1020万元。建议丙公司在资产重组的框架中,采取公司分立的方式设立一家新公司,将相关资产及债权、债务和人员转移至新设立的公司,可以免纳增值税。通过纳税筹划,减轻增值税负担270万元。
涉及主要税收制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不是税局有个文件说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吗?是指所有的会员费吗?
答:是的,财税〔2005〕165号文,而且这个文件没被废止。这是一个营改增前的老文件,虽然没有看到这个文件条款的作废通知文件。我们来看看这个问题对应文件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第十三、会员费收入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这个文件出台背景是在增值税、营业税并行期间,对会员费这一收入性质按照销售服务来划分,归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营改增之前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因此才作了上述规定,这是该文件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条款的出台背景。
但营改增后,营业税取消,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全部改征增值税。所以,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入会费”、“会员费”,属于经营收入,应当按照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但是不是所有的会员费都要计征增值税呢?不是的,党群组织收取的会费收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所以,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工资”的服务
2、企业向雇员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4、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5、存款利息;
6、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8、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转让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9、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0、价外费用: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1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12、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13、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权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
14、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
15、免租期;
16、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持有至到期收回本金和非保本浮动收益;
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视同销售货物:自产+委托加工—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自产+委托加工+购进—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进项税额转出)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销售)公益事业、好人好事(不视同销售)
混合销售与兼营:混合销售: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从主业)兼营(多元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缴纳
不属于混合销售的情形: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兼营):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不征增值税的项目: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打包)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转让行为
提示!这15种情形的利息收入/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北京石景山税务2022-10-11 10:36发表于北京
小景税官,我公司最近取得了几笔利息收入,有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等,这些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巧了王会计~小景刚对“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做了归纳梳理,一起来看看吧~
情形1
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
情形2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条
情形3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4号)
情形4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5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6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7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8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9
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情形10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政策依据(情形4-情形1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十九项、第二十三项。
情形11
特定情形下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
情形12
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特定利息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五项
情形13
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情形14
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情形15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
近日看到微信群中讨论的一个问题,看到大家对于该问题的认知后,还真的有必要讲一下。其实这个问题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再平常不过的一个实务性问题,几乎所有的企业均会涉及到,但看到有不少人的观点后,出乎意料的存在很多的财税误区,因此有必要澄清一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问题:某公司正在做审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年度内取得了银行存款利息,被审计单位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冲减了财务费用,现在审计人员要求被审计单位把取得的利息收入调整出来缴税,请问该审计人员做的对不对?
那么企业取得银行存款,一般情况下银行要按其规定的利率计算一定的利息支付给存款人,那么作为存款人取得的就是存款利息收入了。
该存款人(被审计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一般情况下不征收增值税、但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情况下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二、特殊情况下可能征收增值税
如果企业购买了理财产品,分为保本的应该征收增值税,不保本的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该被审计单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12月31日的可以就取得的保本理财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因此,居民企业取得第六条的第(五)项规定,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税。
该存款人(被审计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企业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财务费用。
该被审计单位取得的存款要分情况进行增值税处理,会计上要按规定冲减财务费用,实际上也增加的利润总额,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也是正常缴纳了,不需要再进行调整了。
作者:赵东方,来源:东方税语。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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