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营业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范围区别: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三种;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等四种。
一、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五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三、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
【例】以陕西政策为例
《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财税[2020]20号)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五、印花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第二条,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六、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第五条,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例】陕西核定率征收率1%
《关于明确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现将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契税
《契税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第一条,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此条规定,采用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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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一次分享中提到“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少小伙伴留言,对价内税及价外税存在诸多疑问,甚至直接表示难以理解。
今天咱们就针对这个问题来一次讨论,算是一个小小的知识点补充吧。
我们先以例题的方式回顾一下计算增值税的过程:
万科某项目18年8月销售额5亿元(含税价格),可计入当期土地成本为1亿元,可抵扣的进项税为0.25亿元,请计算该项目所需缴纳的增值税?
计算步骤:
①不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5-1.0)÷(1+10%)=4.09亿元
②销项税=销售额*10%=4.09*10%=0.409亿元
③增值税=销售税-进项税=0.409-0.25=0.159亿元
这道例题看似很简单,但是其中有一环很多朋友表示很难理解,即:销售额为什么要除以(1+10%)?为什么要除这个数呢?这个数为什么是(1+10%)而不是(1-10%)呢?
好问题!
要讲清楚这个问题,那我们首先就得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开始讲起。
我们都知道,自2023年5月1日开始房地产行业纳入了“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营业税是价内税,无抵扣;增值税是价外税,存在抵扣”。
重点来了,这里面提到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即是上面问题中的关键,如何来理解呢?价外税和价内税又是什么鬼?
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在交易中,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而价外税则由购买方承担。价内税包含在价格之内,价外税是销售价格以外的税额。
如果小明和小东分别在营改增前后都从同一家开发商万科手中购买同一小区的商品房,首付都是200万。营业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0%,各自缴纳税额的差异在哪里呢?
先看营业税,因为是价内税,计税依据其实是【含营业税价】.
如果小明在营改增之前买房得到的是营业税发票,同样是付款200万,小明拿到的营业税发票上仅仅会注明200万房款,该200万全部都是万科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会说交了多少税;
营业税在月末的时候由万科会计结转核算,营业税额=200万×5%=10万,该税额会计入万科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
(征收营业税的情况)
很想给大家找一张商品房营业税发票,但是网上确实翻了个遍也没找到,就随便找了一张营业税发票将就看一下吧,可以清晰地看到发票上只有总金额,是看不到具体需要缴纳的税额:
小东在营改增之后买房,得到的是增值税发票,那么200万的房款中就分别包含了万科的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和。
万科不含税收入+增值税额=万科不含税收入+万科不含税收入×10%=200万,由此可计算万科不含税收入为182万,增值税额18万。
到了要清算增值税的时候,万科将增值税销项额减去进项税额(万科购买各类原材料、服务、支付贷款利息等形成的税额),就是最后的增值税额了.
(征收增值税的情况)
同样给大家找了一张增值税发票,可以清晰地看到不含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其中不含税金额部分为企业的实际收入,税额这部分为消费者直接承担的金额,不会计入到企业的利润报表中。
所以从小明和小东买房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营业税的税额是包含在万科主营业务收入里的,而增值税的税额并不包含在万科的主营业务收入里面,而且发票也表明了这些税额已经转到了业主支付的首付款中,万科并没有为此付出代价,因此也不会体现在万科的利润表中。
而且发票也表明了这些税额已经转到了业主支付的首付款中,万科并没有为此付出代价,因此也不会体现在万科的利润表中。
看完这个案例,我们再回过头来看文章最开始的例题就很好理解了,原来增值税是价外税,我们在计算增值税额的时候要从收入中剔除税额部分以后再计算:
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销售收入+销项税
销项税=不含税销售收入×税率
因此,换算一下有:
不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税率)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1+税率)×税率
(注:以上税率均为10%)
例题中5个亿是各个小业主实际承担的房价款,而对于万科来讲,其实际收入在扣除掉当期可以抵扣的土地成本及增值税额外只有4.09亿元,计算增值税的税基应该以实际收入4.09来计算,而非5亿元来计算。
这一点大家在平时的工作中一定注意,尤其是在看测算表的过程中。
今天的内容先介绍到这了,更多干货,请关注公号“牧诗地产圈”。
今天早上,有网友朋友问我,房产税到底还出不出?说实话,这个话题太大了,看似谁都能说两句,但实际上,还真没有人能说出具体的时间来。也就是说,房产税出台基本上没有什么悬念,但具体开征时间恐怕没那么简单,这也是国家在逐步推进的税制改革,是创新之举,也是摸着石头过河。
财政部支持深圳税改先行再次引发房产税大讨论
感觉房产税的声音好久没听到了,这几天又声音四起,主要是因为,前几天国家又提到了这个词。虽然都知道房产税跟当前重点提到的房地产税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但为了方便,姑且就叫房产税吧。
11月1日,一财发布了《财政部支持深圳税改先行》的文章,10月31日,财政部公开了《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14条举措支持深圳在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现代财税体制和财政管理效能四个层面做出新的探索。
其中最主要的亮点就体现在教育和住房政策方面,住房方面,《意见》提出“考虑深圳人口持续净流入对住房的需求,加大预算内投资对深圳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的补助,加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对深圳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老旧小区改造的支持力度,推动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
可以看出,深圳作为超大城市,房价高,人口多,自然就注定有大批人特别是年轻人无法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住房问题,而国家也提出要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深圳可以说作为改革前沿城市,不断尝试不断创新,继续当好改革排头兵、试验田。
解决大城市住房问题,其实就是在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个定位基础上,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但大家最关心的还是从文件中引申出的房地产税话题,《意见》中备受关注的还有一点就是,“支持深圳在全国税制改革中先行先试”。虽然文中并没有直接提到房地产税,但无论是专家还是普通人都知道,房地产税就是税改中重要一环,这是绕不开的。
基于当前市场形势,短期内不太可能开征房地产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中国税制改革中,通过试点来推动改革行之有效,比如2012启动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在部分城市、行业试点来全面推开。
他还表示,“未来税制改革中,房地产税试点是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焦点,尽管在当前形势下不宜推出。除了房地产税试点外,未来消费税改革也是一大重点,比如消费税部分税目征收环节后移,也可以在部分城市先试点积累经验,然后再逐步推至全国。”
这位专家也基本上说出了我要表达的意思,我们看房地产税开征与否绝对不是看一时半会的房地产市场行情波动,而是站在宏观大势上,对这个行业未来完善成熟机制的一个判断。
如果按照去年国家对房地产税的提及密度,还是给人一种急促感的,去年到8月底,国家年内至少4次公开提及房产税,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的提法,释放出国家对房地产税立法的决心。
而且在去年的5月份,4部门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这并非普通的研讨,而是一次有实质进展的会,被视为房地产税加速落地的信号。
众所周知,去年9月底,国家的调控政策虽然整体依然坚持房住不炒,但在因城施策方面,相比上半年有了很大的改变,大方向不变,小方向有了调整,想方设法维护刚需和改善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这是从去年到今年提到的最多的一句话。
说白一点,就是房地产遇到困难了,当然原因多重影响,既有自身的问题,也有客观因素影响。所以,在此时,你问房产税还会不会开征的问题就有点不是时候了。
今年基本上没有再重提房地产税,反而在今年3月份,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一些城市开展了调查摸底和初步研究,但综合各方面的情况,今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
当时这句话说出来后,不少人又开始过度解读,说房产税不会开征了,其实今天我们没必要再讨论会不会开征的问题,无论你愿不愿意,开征是大势所趋,不可避免的。之所以强调,今年不会开征实际上也是给市场信心。
深圳税改先试先行对房地产税开征释放了哪些信号?
那么最近财政部又以税制改革的内容谈及深圳先试先行,也意味着房地产税等税制改革不会搁浅,一直在酝酿,探索之路从未停过,既然是酝酿,你可以说没进展,但也可以说有进展,说没进展是因为反正没有出台,说有进展实际上内部问题都在一遍遍一次次模拟实验,以求达到最佳效果。
从大趋势看,税制改革不仅仅是房地产的问题,经济学家贾康就表示,房地产税不能拖了,“越拖越被动”。没有所谓的最佳时间,房产税开征后既能减少炒作,又可以为地方财政增加稳定来源。所以,地方财政问题也决定了房地产税是开弓没有回头箭的,显然,房地产传统开发模式已过时,那么地方就需要寻找新的税源,将来的房地产税是作为地方税的,是重要来源。
开征是必须的。但短期看,今明两年内都很难开征,如果市场恢复,那么一切也将进入常态,未来两三年,房地产税立法或许是大概率事件。至于开征房地产税的作用,今天就不多说了,前边已经隐约提到一些,大家也都明白。
除了时间节点,最重要的还在于怎么征?有专家表示,可以考虑按照套数,也有人表示,建议见房就征,见人就退。至于是何种形式,我想,不能建立在增加百姓负担基础之上,而应该是作为统筹调节收入的一种手段,实现共富的目标。它应该是一种累进税,房子越大越多,税率会越高,房子本来就不多且不好的低收入群体影响就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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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报刊发行征税问题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六、关于棕榈油、棉籽油和粮食复制品征税问题 (一)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七、关于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不得适用零税率”的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八、关于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处理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关于寄售物品和死当物品征税问题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金华房超超市网分享:
在二手房中,其实很多人对于营业税和增值税不是很了解,更不知道如何计算。针对这一点,小编做了一点总结,现在与大家分享。
什么是营业税?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由于按照政策,营改增之后二手房的增值税征收率也是5%,跟原来营业税的税率(二年以内出售,超过二年的免税)是一样的,虽然两者比例一样,但是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实际计算是不一样的。
按现行计算应交营业税=房屋售价总额*5%
营改增之后应交增值税=房屋售价总额/1.05*5%
温馨提示:
什么是价内税?
价内税就是税金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的税种。
什么是价外税?
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价格之中,价税分列的税种。
两者区别是什么?
税收征收方式不同,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
计算公式:
价内税:税款=含税价格*税率
价外税: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
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0%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为何要把营业税改增增值税?有什么好处?
其实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也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两者之间是有很大的差异的,所以还是很值得注意的。
今天,有朋友问,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预收的房款需要预缴增值税,开具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这个她是清楚的,但让她困惑的是,到底什么时候需要正式计算增值税,不再预缴?
这是一个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营改增36号文有高度概括的规定条款,不过是一百多字,却涵盖了所有原征营业税的行业,所以有些抽象,很多人会觉得不容易理解,政策原文如下:
【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具体到房地产行业,如何将抽象的政策规定还原为易于理解,便于操作的规定呢?我们将政策规定进行一下拆解分析:
第一个要点(a):发生了应税行为。
什么是发生了应税行为?对于销售不动产这个行为来说,有三种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发生了应税行为,一是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了交付房屋;二是实际交房;三是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
在民法中,不动产物权登记才生效。但税法和民法是不一样的,具体到增值税来说,它是对应税的经济行为征税,经济行为的发生最直观的表现就是签订合同,对于已经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时间,时间一到就可以认定为发生了应税行为。而实际交房,不动产权属变更都是真实发生的经济行为,无论有没有合同,也都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行为。
一般来说,上述三个行为的时间点,不动产权属变更日比前两个时间要晚得多,除非是在没有签订销售合同下,才需要考虑这个时间。如果有销售合同,判断是否发生了应税行为,我们只需要考虑前两个时间,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和实际交付房屋的时间,哪一个行为时间在前,就可以认定纳税人已经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
第二个要点(b):收讫了销售款、或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开具了发票。
收讫了销售款该如何理解呢?如果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未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收到的款项都应该属于预收款,而不是销售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等到了应税行为发生日,预收款就转变为销售款。
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是什么意思?就是看是否到了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这个日期一到,无论房地产公司是否实际收到房款,都属于取得了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相当于是收到了销售款。
开具发票日如何理解? 36号文中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总局货劳司《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的解释:“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也就是说发生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的开具发票,才会被认定为以开具发票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里提到的发票,是指按适用税率开具的发票。
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前,只能开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
通过分析上述两个政策要点,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同时满足a+b两个条件的最早日期。
通俗点说,在实践中可以这样把握:
1、如果已经预收销售款(包括合同约定收款,下同),合同约定交房日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日。若实际交房日早于合同约定交房日,以实际交房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如果没有预收销售款,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才收取销售款,收款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3、如果没有预收销售款,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开具了发票,开发票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对于视同销售的无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因不需要收取销售款项,房地产公司也不需要开具发票,不需要考虑条件b,因为没有合同约定交房日,所以应当以实际交房日和不动产权属日哪个日期在前,以哪个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当然,上述结论是我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政策,分析归纳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官方解读,仅供大家税收政策学习交流用。具体实践中全国很多省市税务机关都对此问题做过不同的解读,因总局未出台全国统一口径,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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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政治四本书易错易混点146条
专题一 生活与消费
1.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一定没有价值;没有价值的东西,一定没有使用价值。(提示: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所以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一定没有价值。劳动产品若没有用于交换,就没有价值,但仍有使用价值。)
2.纸币是国家发行并强制使用的,所以国家可以决定纸币的面值和购买力。(提示:国家有权发行纸币,规定纸币的面值大小,但无权决定纸币的购买力,纸币的实际购买力是由市场决定的。)
3.通货膨胀一定会引起物价上涨,所以物价上涨一定是通货膨胀现象。(提示:通货膨胀一定会引起物价上涨,但物价上涨不一定是通货膨胀。只有在经济运行中出现全面、持续的物价上涨现象才是通货膨胀。)
4.金银纪念币只能用于收藏,不能上市流通。(提示:金银纪念币是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上市流通。)
5.人民币汇率越高越好。(提示:人民币汇率升高有利有弊,应该努力保持人民币币值的基本稳定。)
6.质量好的商品往往价格高,所以商品的价格是由商品的质量决定的。(提示:商品的价格是由价值决定的。质量好的商品往往投入的劳动多,因此商品价格归根到底还是由价值决定的。)
7.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能降低商品的价值量。(提示:商品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与个别劳动生产率无关。)
8.等价交换要求每次商品交换的价格必须与价值相等。(提示:等价交换的原则是就商品交换的总体而言的,是在动态中实现的,并不是每次商品交换的价格与价值都相等。)
9.贷款消费就是超前消费。(提示:判断是否是超前消费,关键看是否超出家庭收入能力。如果贷款消费没有超出自己的收入能力,能够一次还清或分期付款,仍然是适度和合理的消费。)
10.从众心理、求异心理和攀比心理引发的消费都是错误的。(提示:攀比心理引发的消费是不健康的,从众心理、求异心理引发的消费应作辩证分析,不能简单否定。)
专题二 生产、劳动与经营
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提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2.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同,所以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也不同。(提示: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3.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提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价格优势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最大优势。(提示:企业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
5.缺乏用于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是企业竞争失利的根本原因。(提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保持竞争力的根本原因。)
6.经营谋略在经济活动中起决定作用。(提示:企业的经营谋略在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是起决定作用。)
7.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能够直接、有效地促进就业。(提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不能直接、有效地促进就业。)
8.银行存款利率提高,储户的实际收益增多。(提示:储户的实际收益取决于存款利率和物价涨幅的对比。)
9.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增强了人们储蓄的意愿。(提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会增加人们消费的意愿。)
10.国债的风险高于储蓄存款。(提示:国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的,以中央政府的信誉为担保,风险小;而储蓄机构主要为商业银行,故储蓄存款的风险应当高于国债。)
专题三 收入与分配
1.劳动收入就是按劳分配收入。(提示:只有公有制经济范围内的劳动收入才属于按劳分配收入。)
2.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提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提高效率,又要促进公平。)
3.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可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示:财政转移支付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整。)
4.收入差距扩大具有激励作用,有利于提高效率。(提示:收入差距如果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激励作用,如果收入差距过大则不利于提高效率。)
5.实现居民收入倍增是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根本措施。(提示: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根本措施是大力发展生产力。)
6.国家占有的财政收入越多,就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提示:在社会财富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国家占有的财政收入越多,企业和个人的收入越少,也会影响经济的发展。)
7.财政收入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增长。(提示:财政收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增长。)
8.适度的财政赤字可以增加社会总供给,扩大居民消费。(提示:适度的财政赤字可以增加总需求。)
9.税收具有固定性,一旦确定就不能改变。(提示:税收的固定性不是绝对的,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会对税收进行相应调整。)
10.降低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面临的成本高、融资难、用工荒问题。(提示:起征点越低企业负担越重,提高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的“三难”问题。)
专题四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政府是超越市场利益的中立者。(提示: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调控者,应通过对市场主体利益的调节来实现国家的整体利益。)
2.社会道德在市场中起支配作用。(提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3.法律法规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提示: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
4.污染的治理必须由政府承担。(提示:治理污染应该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
5.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把增加物质资源消耗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提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要降低物质资源消耗,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6.我国应该调整产业结构,放缓现代服务业发展步伐。(提示:我国应该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步伐。)
7.我国之所以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是因为它是基础性产业。(提示:我国之所以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是因为它是提高生产效率的有效手段。农业是基础性产业。)
8.降低进口关税能鼓励企业海外投资。(提示:降低进口关税与鼓励企业海外投资没有直接关系。)
9.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经济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提示: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影响,既有机遇,又有挑战。)
10.为了缓解国际贸易摩擦,我国可以加大对出口企业的补贴和支持力度。(提示:加大对出口企业的补贴和支持力度,会增加政府负担,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11.美国频频发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主要是因为美国需要缩小与中国的贸易逆差。(提示:美国频频发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主要是因为美国欲以贸易保护措施扶持国内产业发展。)
专题五 我国公民与政府
1.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不断扩大。(提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不能随便扩大。)
2.政治自由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提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其主体是全体公民。(提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表明,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一样的。(提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表明,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5.享有权利比履行义务更重要。(提示: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能说哪一个更重要。)
6.村民委员会是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国家机关。(提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不是国家机关或基层政权机关,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7.政府须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决策权。(提示:政府须切实保障公民参与民主决策,但公民没有决策权。)
8.我国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示:我国政府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
9.取消和下放大量行政审批事项,表明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在减弱。(提示: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但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并没有减弱。)
10.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是提升社会组织地位、弱化政府管理职权的体现。(提示: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有利于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和公共服务质量,社会组织地位并没有提升,也没有弱化政府管理职权。)
11.政府要依法执政,执政为民。(提示:政府要依法行政,行政为民。中国***要依法执政,执政为民。)
12.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树立政府权威的需要。(提示: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并不是为了单纯地树立政府权威,而是更好地服务于民。)
13.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也是立法机关。(提示: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有关行政法规,但不是立法机关。)
专题六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在我国,全体公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提示:在我国,全体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2.人民可以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提示:在我国,人民间接行使国家权力,由人民选出的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3.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提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4.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提示: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可以行使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
5.人大代表有依法行政的义务。(提示: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没有依法行政的义务,政府依法行政。)
6.人大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直接处理问题。(提示:人大代表有权提出意见,但不能直接处理问题。)
7.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决定国家重大事项。(提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法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8.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9.司法机关拥有部分国家立法权。(提示:国家立法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无权立法。)
10.中国***具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提示:政府具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
11.人民政协是我国重要的国家机关,政协委员有权依法制定宪法和法律。(提示: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政协委员没有权力制定宪法和法律。)
12.中国***与各民主党派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提示:中国***与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组织上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13.政协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提示: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不能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14.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提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5.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提示:我国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专题七 当代国际社会
1.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最基本的成员,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提示: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最基本的成员,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
2.中国支持联合国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提示:中国不是支持联合国的所有工作,只支持联合国按《联合国宪章》精神所进行的各项工作。)
3.国家利益是影响国际关系的唯一因素。(提示: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4.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各国制定外交政策的依据、出发点。(提示:维护本国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制定外交政策的依据、出发点。)
5.相同国家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提示:共同国家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
6.国家性质决定国际关系,国家利益决定一国的外交政策。(提示:国家利益决定国际关系,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一国的外交政策。)
7.我国致力于维护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提示:我国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而不是维护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
8.各国和平共处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提示: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9.我国外交政策捍卫的最高利益是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提示:我国外交政策捍卫的最高利益是我国的独立和主权。)
专题八 文化的作用与发展
1.文化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社会主义文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提示:经济是基础,一定社会的文化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所决定的。)
2.文化与经济的发展总是同步的。(提示:文化有其自身传承性、相对独立性,有时文化会超前于经济的发展,有时会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3.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提示:经济、政治与文化相互影响,但不一定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4.文化对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提示:文化的反作用具有双重性,先进的、健康的文化会对经济发展起推动作用。)
5.文化决定人们的交往行为和交往方式。(提示:文化影响人们的交往行为和交往方式。)
6.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标识。(提示: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标识,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
7.中外文化交流有利于消除文化差异。(提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个性和特征,中外文化交流不能也不应消除文化差异。)
8.对待传统文化,首先是继承,其次是发展。(提示:文化的继承与发展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二者没有先后之分。)
9.文化创新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民族文化的繁荣。(提示:推动社会实践的发展才是文化创新的根本目的。)
10.文化繁荣的前提是文化创新。(提示:文化的多样性才是文化繁荣的前提。)
专题九 中华文化与民族精神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1.史书典籍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标志。(提示:汉字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标志。史书典籍是中华文化一脉相传的重要见证。)
2.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相加。(提示: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关系从性质上看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3.各地区的文化带有明显的区域特征是由历史、地理等因素决定的。(提示:历史、地理等因素仅仅是文化的区域性的影响因素,而不是其决定因素。经济、政治是文化的区域性的决定因素。)
4.包容性是指吸收和借鉴其他民族文化的一切成果。(提示:包容性包括兼收并蓄和求同存异两个方面,兼收并蓄是吸收和借鉴其他民族文化的优秀成果。)
5.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只要搞好精神文明就行了。(提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
专题十 哲学基本观点与辩证唯物论
1.哲学是研究特定领域的问题并揭示其特殊本质和规律的科学。(提示:具体科学是研究特定领域的问题并揭示其特殊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哲学揭示整个世界变化、发展的最一般的本质和最普遍的规律。)
2.哲学是包罗万象、凌驾于一切科学之上的科学。(提示:哲学是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哲学为具体科学研究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那种把哲学看作“科学之科学”,认为哲学可以取代具体科学的看法是错误的。)
3.哲学与具体科学是整体与部分、多数与少数的关系。(提示:哲学与具体科学是共性与个性、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4.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依据。(提示: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思维和存在何者是本原的问题。二是思维和存在有没有同一性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依据,第二个方面是划分可知论与不可知论的依据。)
5.哲学的基本问题是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提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才对二者的关系作出了科学的辩证的回答。)
6.人类社会产生以后,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提示:人类社会产生以后,自然界的发展被深深地打上了人的烙印,但人类不论是改造自然还是利用自然都是以自然物的存在及其固有的属性为前提的,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仍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7.客观规律是可以被认识和改造的。(提示:规律是客观的,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可以认识客观规律,但不能改造或消灭客观规律。)
8.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超越客观条件和规律的制约。(提示:规律是客观的,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认识和利用规律,但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应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基础,不能超越客观条件和规律的制约。)
9.只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办事情就能成功。(提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是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想问题、办事情才能成功;反之,会遭到失败。)
10.规律的客观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相互制约。(提示:客观规律制约着人的主观能动性,但人的主观能动性不能制约客观规律。)
11.意识是大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提示:意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因为人脑是产生意识的物质器官,意识是人脑特有的机能,动物的大脑只是对客观事物作出本能的反应。)
12.人脑是产生意识的源泉。(提示:人脑是产生意识的物质器官,但是,人脑并不能自行产生意识。意识的内容来源于客观存在,实践才是产生意识的源泉。)
13.意识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是由人脑决定的。(提示:意识是客观存在通过生活实践进入人脑,并在人脑中加工改造的结果。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但意识的内容来源于客观存在,是客观的,意识是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统一。)
14.人的意识能够创造出自然界所没有的客观事物。(提示:意识不具有直接现实性,只有实践才能够创造出自然界所没有的客观事物。)
15.人们在意识的指导下自发改造客观世界。(提示:人们在意识的指导下自觉改造客观世界,因为人的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自觉选择性和主动创造性。)
16.正确的意识是我们想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提示:世界上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这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实际是我们想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而不是正确的意识。)
专题十一 认识论
1.实践是获得认识的唯一途径,要获得认识必须亲自参加实践。(提示:实践是认识的唯一来源,但获得认识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亲自实践获得直接经验,二是通过学习获得间接经验。)
2.读书是获得认识的来源之一。(提示:认识的唯一来源是实践,要将认识的来源和获得认识的途径区别开来。)
3.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直接现实性改造活动。(提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实践才是主体对客体的直接现实性改造活动。)
4.追求真理是认识的目的。(提示:实践是认识的目的,追求真理是为了更好地实践。)
5.认识是一种圆圈式的循环运动。(提示:认识具有反复性、无限性和上升性,真理在发展中不断超越自身,对真理的追求不是圆圈式循环运动。)
6.认识往往是一个在实践基础上推翻和超越已确定的真理的过程。(提示:真理可以被超越,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已经被确定的真理不可以被推翻,而是不断地向前发展的。)
7.认识运动是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提示:认识运动是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的过程。)
专题十二 唯物辩证法
1.联系是普遍的,就是说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存在着联系。(提示:联系具有普遍性,但联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并非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是有联系的。)
2.联系是客观的,人们在联系面前无能为力。(提示:人们可以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调整原有的联系,建立新的联系。)
3.事物的联系都有“人化”的特点。(提示:人为事物的联系具有“人化”的特点,但自在事物的联系在人类产生以前就存在了,所以它不具有“人化”的特点。)
4.联系是必然的,是不可以改变的。(提示:联系具有客观性,但人们可以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建立新的联系。)
5.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愿望创造事物之间的联系。(提示:新的具体联系的建立必须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离开事物联系的客观性,任何新的具体联系都不可能建立。)
6.发展是一种运动和变化,运动和变化也是发展。(提示:发展是一种运动和变化,但运动和变化不一定是发展,只有带有前进性和上升性的运动和变化,才是发展。)
7.承认矛盾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提示: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基本属性,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8.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提示:矛盾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也是客观的。)
9.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就是多数和少数、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提示: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
10.矛盾的特殊性寓于普遍性之中,并通过普遍性表现出来。(提示: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
11.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与矛盾的次要方面无关。(提示:事物的性质虽然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但也受到矛盾的次要方面的影响。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相互依赖、相互排斥,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12.坚持两点论就是抓全面,坚持重点论就是抓重点。(提示:两点论与重点论是紧密相连的,两点是有重点的两点,重点是两点中的重点。离开两点谈重点,或离开重点谈两点,都是错误的。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做到看问题、办事情既要全面,又要抓重点。)
13.辩证的否定,是事物之间的相互否定。(提示:辩证的否定,是事物自身的否定,即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发展自己,其实质是“扬弃”。)
14.创新就是对既往的否定和对现实的肯定。(提示:创新是既肯定又否定,实质是“扬弃”。)
专题十三 历史观、价值观
1.社会意识的变化独立于社会存在的变化。(提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
2.先进的社会意识先于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提示: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先进的社会意识也不一定与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同步。)
3.符合规律的社会意识能够直接转化为物质力量。(提示:社会意识必须通过社会实践才能转化为物质力量。)
4.社会意识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提示:社会意识有先进与落后、科学与非科学之分,只有先进的、科学的社会意识才会对社会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5.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决定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提示: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形态的更替。“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决定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观点属于历史唯心主义。)
6.适合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提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先进的经济基础服务时才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7.改革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提示: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8.社会历史是由社会发展规律决定的。(提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的主体,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历史发展。)
9.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主力军,是创造社会历史的源泉。(提示: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主力军,生产实践活动是创造社会历史的源泉。)
10.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决定社会历史的性质。(提示: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历史的性质和面貌。)
11.人民群众是物质生产的主力军,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提示:人民群众是物质生产的主力军,但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物质资料生产。)
12.价值观作为对事物价值的总的看法,决定事物的性质。(提示:事物的性质是客观的,价值观属于社会意识,不能决定事物的性质。)
13.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必然具有阶级性。(提示:在阶级社会中,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具有阶级性。)
14.价值选择正确与否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提示:价值选择的客观标准为是否自觉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
15.发挥主观能动性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提示:人生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发挥主观能动性,但它不是决定性因素。人生价值的实现还需要具备其他的主客观条件。)
16.个人素质越高,人生价值越大。(提示:全面提高个人素质是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观条件,实现人生价值还需要相应的客观条件。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越大,人生价值才越大。)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企业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问题】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
根据政策我公司享受了增值税免税优惠。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曾经《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但是,财会[2013]24号规定自《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出台后就废止了,财会[2016]22号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如果仔细对比,其实财会[2013]24号和财会[2016]22号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其实差别根本就不大:财会[2013]24号规定最后是“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而财会[2016]22号规定最后是“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差别就是一个是“营业外收入”和“当期损益”。
凡是学过会计的都知道,“营业外收入”就是损益科目之一,因此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其实包含了财会[2013]24号的规定,比财会[2013]24号规定更加宽泛一些,因为当期损益科目肯定不止一个“营业外收入”。
说到这里就必须提及目前我国会计核算中三大准则(制度)体系:1.《企业会计准则》;2.《小企业会计准则》;3.《企业会计制度》。目前这三大准则(制度)体系都有企业在使用,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采用了《企业会计准则》,而三大准则对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并不一致,因此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就更加准确,可以同时满足三大准则体系的规定。
一、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
企业如果适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最后将其免征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依然是正确的。
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如果企业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就必须要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23年6月12日起实施)规定,与销售额的大小有密切的关系,不应作为政府补助收入处理,而应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因此,有人主张应该将其减免的增值税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是这将造成财务报表数据在各期间之间没有可比性,造成“收入”有时是含税的,有时又是不含税的,显然与会计的“可比性”原则相违背。
通常情况下,直接减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款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的,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但是,部分减免税款需要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型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按定额抵减增值税的,应当将减证的税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如果小微企业也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那么也应当将减证的税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的增值税时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结转免征的增值税时会计科目不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
三、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对于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从未规定专项用途,因此需要“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由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都是要计入当年损益的,因此不存在税会差异,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拟上市企业上市申报文件涉及多项纳税资料,如税收优惠的证明文件、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意见、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等,上述纳税文件资料与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应缴税费、政府补助、现金流量等多个项目相关,因而应当正确进行会计处理。除日常的税务核算外,需要关注下列事项处理是否恰当:
1、混合业务增值税、营业税的划分。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具有工程承包性质的业务,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运维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环节的承包,有时还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通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规定,将整个合同作为“一揽子”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在税务处理上,是否与会计确认同步,即全部作为提供劳务缴纳营业税,还是对于设备供货缴纳增值税, 设计和安装业务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款第十三条规定:“通信线路工程的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依据上述文件,在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时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上述问题的难点,一是需要合理划分设备价值与设计安装收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并不单独签订,认定较为困难;二是由于工期较长,有的工程项目长达数年,设备等货物在何种时点缴纳增值税,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认》关于销售商品需要满足的五个条件,只有在工程全部竣工并通过业主验收后才能确认应缴增值税,这似乎并不合理,仍然按照收入确认进度计提应缴增值税;三是发票开具影响会计核算,有的业主要求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的要求开具普通发票。
此外,有的工程承包企业缴纳营业税,或者既缴纳营业税,又缴纳增值税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进行了抵扣,未按照规定转出或少转出计入营业成本,少缴税款,造成了偷逃税款的违反税法的行为。例如,某拟上市企业从事工程承包业务,缴纳营业税,但该企业采购的用于工程施工的设备等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均进行了抵扣(该企业还从事其他应纳增值税的产品销售),金额高达 1600 万元,存在严重的税务违规行为,同时虚增当期利润 1600 万元。
2011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 号),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选择部分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试点,条件成熟后择机推广, 直至取消营业税。因此,营业税制改革后,混合销售适用税种不易划分的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案例:
a房地产企业甲项目当月预交增值税100万元,乙项目已经完工,当月交房发生纳税义务,应缴增值税200万元。
请问:甲项目预交增值税当期能否抵减乙项目应交增值税?
这个问题其实从营改增一开始就存在,只不过房地产企业项目运营周期较长,从预交到项目交房周期较长,很多企业尚未发生此类问题。但随着时间推移,在一个企业中逐渐出现此类情况,如何理解应分为两种情况分析:
1、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
如果只有一个项目,本项目的预交税款只能等待本项目最终完工交房产生应缴税款方可抵减,这个问题并无争议。
2、同时存在多个项目的情况
如果企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必然出现不同项目的进度差异,如本案例中,甲项目刚刚开始预售,乙项目已经交房。不同项目的预缴税款和应交税款能否相抵?实务中理解各异一片混乱。
我们观点如下:
(1)增值税是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是以项目为单位缴纳,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并不因为营改增有所改变,也并未因为行业不同有所改变;
(2)增值税不仅仅以企业为单位,而且以月为单位(一般纳税人)进行申报,当月内本企业的所有增值税情况,包括进项、销项、预交、应交统一汇总计算。
(3)那么基于这两点,房地产企业并不能因为项目的不同而将预缴税款滞留到本项目完工,而是在一个企业范围内汇总计算,相互抵减。那么自然本案例中,当月的应交增值税就是200减去100万后的余额。
然而,截止今日,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依然争议重重,但大多数省份税务机关在答疑或者文件中还是明确了同我们一样的观点。下面列举几个省份文件:
河北:
《河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之二)》八、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8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23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河南:
房地产企业申报时如何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
答:预缴的税款,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抵减税额”由“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合计产生。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填入“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因当期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的,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填入“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在申报时,当月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款,不足抵减的,纳税人应补缴差额部分,抵减后仍有余额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互相抵减。
北京:
12366服务-2023年11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跨项目抵减吗?
答:可以跨项目抵减。
税局紧急通知
增值税申报表又改了!
具体有哪些改动?
改动有哪些重点?
改动之后有哪些影响?
...
我们来一探究竟
重点调整部分:
一、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1)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3)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4)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政策调整之后,具体有哪些变化呢?
1税率下调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不动产抵扣更改
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加计抵减改动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4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改动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看完政策变动总结,相信依旧还会有很多小伙伴,不是很清楚具体应该怎么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想了解更多,想学习更多相关的知识,那就私信蜜宝吧~
现在创业者注册公司越来越多,公司注册后就意味着正式营业,新的公司开始也需要缴税的,那么有些企业老板们就要了解一下要哪些缴税项目。
首先企业从交税的项目而言可以大体分为四项: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般的企业交税都是根据其经济性质和经营业务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一、营业税
创意配图:税,个税,个税改革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税率是从3%-5%不等,是根据企业不同的经济性质和业务模式来进行最终的确认,
例如: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像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娱乐业5%~20%。
二、增值税
增值税就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是由国家税务局进行负责征收。
增值税的纳税人还可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都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企业。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率为3%。
从2023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直直接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是根据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减去按规定标准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情形一
公司购买某银行的不良资产(债权),然后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获得的一定收入,这项资产的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16]36号附件1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参考二: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23年11月)第12问“境内资产公司购买境内银行的不良资产(债权),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获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解答中明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不良资产(债权)并未证券化,不能在金融市场上流通,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不良资产(债权)不属于转让金融商品,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二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若是涉及到货物转让的,这项资产的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情形三
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这项资产的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提醒:
关于发票开具应当注意的是:售卡方可向单用途卡的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多用途卡的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当于“收据”的性质。
情形四
好多企业经常转让股权,这项股权资产的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中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上市公司转让股权的形式是股票,股票属于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又属于金融商品,那么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提醒:
但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就是股权,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则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参考二:
原厦门国税2023年发布的《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二十九)》第一问“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答复如下,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作者:郝守勇
哪些入税金及附加?哪些入管理费用?这些会计人模糊不清的会计科目终于有明确回复了!
残疾人保障金计入什么科目?财政部明确回复了
答疑是来自财政部的官网。如图:
其实说实话,自财会2023年22号文实施之后,这个残疾人保障金计入什么科目一直是存在争议的,有些人认为它也计入到税金及附加,而有些人认为它还是需要计入管理费用,虽然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都是损益类科目。
其实残疾人保障金并非一个税种,而是政府性基金的一种。包括我们日常工作接触最多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这些都是政府性金。
哪些是政府性基金?从财政部门的文件就可以看出来
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都是政府性基金的范畴,这些都是企业日常接触较多的。
税种我国目前有效的有18个税种。
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和关税共同点就是可以直接对应标的资产(车、房屋、土地、货物等),因此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应资产的入账成本。
1、烟叶税、关税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2、耕地占用税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3、契税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4、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城建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含水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环境保护税(排污费),以及消费税和以前的营业税,自开征以来,均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现已改为税金及附加)。
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在财会〔2016〕22号施行之前,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是把它们计入管理费用的,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现在也计入税金及附加即可。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企业经营利润,也不会在税金及附加核算。就算进项税不能抵扣也是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费用,不涉及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经营后所得征收,税金及附加是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税费,税金及附加影响的是营业利润之前的损益,所以所得税也自然不在里面核算,而是通过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来核算。
个人所得税更不用说了,企业是代扣代缴,不影响企业损益。
我国实行营改增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2023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202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23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23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第三阶段:所有行业,从2023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以来,增值税征收率经历了几次变化,就拿建筑行业来说,税率由刚开始的11%降到10%,之后又降到9%,说明对于营改增来说,国家层面对税率的高低也经历了探索过程,真正实现对企业的减负。 那么对工程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工程造价的形成也有较大的影响。
一、我国现阶段的计税方法及其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即: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即: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应该进行除税处理,即: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进行除税处理,即: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采用增值税后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增值税对工程计价的影响机理
(1)一般计税方法下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下价税分离的演变路径:
工程造价=人工费(含税价)+材料费(含税价)+施工机具费(含税价)+管理费(含税价)+利润(含税价)+规费(含税价)+应纳税额
=(人工费+进项税)+(材料费+进项税)+(施工机具费+进项税)+(管理费+进项税)+(利润+进项税)+(规费+进项税)+应纳税额
=人工费(除税价)+材料费(除税价)+施工机具费(除税价)+管理费(除税价)+利润(除税价)+规费(除税价)+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之和
=人工费(除税价)+材料费(除税价)+施工机具费(除税价)+管理费(除税价)+利润(除税价)+规费(除税价)+销项税额
(2)按照造价构成要素和造价形成过程讨论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均由(工程量×综合单得到,或以(费用×费率)得到,不难看出,不论哪一种方式得到相关费用,该几项项费用均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管理费+利润构成,因此,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也应为不含税价。而这里的税金则专指销项税。应纳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从以上两点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在施工图预算阶段工程还未施工,材料设备等还未采购,同时,不同材料、设备的进项税税率也不尽相同,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结算之前很难汇总求和,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所得税额就没法直接确定。利用以上原理,将这里的税金确定为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就解决应纳税额在结算前无法确定的计价困境,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进项税则可以通过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抵扣,在最终结算时就可以准确得到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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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51jrft.com/jmgl/kjx/4426.html
关键字: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影响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
1.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3
1.2.1研究方法 3
1.2.2研究内容 3
1.3研究范围 3
第二章 营改增的研究现状及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 5
2.1 研究现状 5
2.1.1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 5
2.1.2“营改增”的行业选择及进程的研究 5
2.2交通运输行业的资金投入特点 6
2.2.1交通运输企业的资金投入 6
2.2.2交通运输企业的增值税计算与资金投入的关系 7
第三章 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 9
3.1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9
3.2营改增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 9
3.3营改增对具体交通运输行业影响的差别 9
3.3.1营改增对公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10
3.3.2营改增对于航空运输企业的影响 11
3.3.3营改增对于水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11
第四章 部分国家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经验借鉴 12
4.1 部分国家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设置 12
4.2 部分国家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政策 12
4.2.1增值税类型的选择 12
4.2.2对一些特殊的交通运输劳务免税 13
4.2.3对跨国运输劳务实施零税率 13
4.3 对我国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经验借鉴 13
第五章 建议与结论 14
5.1对当前营改增在交通运输行业存在问题的建议 14
5.1.1进一步实行差别税率政策 14
5.1.2增加抵扣范围 14
5.1.3发票制度改革 14
5.1.4妥善解决各级财务配置矛盾 14
5.2结论 15
参考文献 16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1)营改增的背景
1994年的税改工作实施之后,我国构建了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类税务共同征缴的税收结构,也就是说,经营性的商品以及维修加工服务项目要上交增值税,而别的服务活动、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则需上交营业税。二者界限分明,共同执行。在过去20年的运行过程中,两税并立的格局显著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然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1994年所制定的税务机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由于都具备流转税性质的两类税务处于差异化的层次中,因此无论是税负能力、征缴手段还是税务制度,二者都会互相进行对照,无论是对哪一种税务进行改革,别的税务也会于同期发生一定的变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全球化经济在国内企业中体现得愈发明显,社会分工也更为细致,导致两税并立所存续的根基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而其自身的固有缺陷在当下也表现得更加清晰:
其一,两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对经济主体一视同仁,给了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然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税基不宽广,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其二,增值税 的征税范围仅限于一小部分第三产业的行业,对服务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其三,由于两税并行,征收管理中出现了许多困难。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许多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难以划分商品和服务的比例。
当前形势下,逐渐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直至取代营业税,是大势所趋。
十一届人大于2023年第一季度末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23年——2023年)规划纲要》,其中的《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这一章节里清晰地要求,必须拓展增值税所涉及的征缴区间,并缩小营业税等相关税务的范畴。同年10月底,国务院常委确定于2023年年初开始,选择试点区域及产业进行新增值税的实验工作,有步骤地将现在上交营业税的产业置换成上交增值税。
(2).增值税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所谓的“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就是将当前我国征收营业税的部分行业,替换成征缴增值税,经由增值税所产生的抵扣效果防止二次征税,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在我国,增值税的引进和发展经过了一个个实践的过程,具体的时间如下表所示:
表1.增值税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1979年 将增值税机制纳入实践领域,最早仅在上海、襄阳以及柳州等地开展了试点工作
1984年 国务院出台增值税条例,将钢材以及汽车等12项产品纳入征缴范畴
1994年 将增值税的征缴区间拓充为所有的商品及修理加工服务,而针对别的服务活动、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则收缴营业税
2023年 上海作为第一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试点
2023年 陆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
由上表可见,交通运输业一直是国家增值税改革中的一个重点行业,具有较好的基础;另外,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密切相关,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在上海试点中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企业,基本都是交通运输业.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以交通运输企业作为研究对象。
1.1.2意义
交通运输属于生产服务领域里的代表行业,它属于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与目前的很多征缴增值税的产业关系密切,另外,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具有良好的改革基础。将其增加到增值税的缴纳领域里,既能够显著提升我国的财政资金,也能够让不同企业处于较为平等的税务环境下,优化资源配置;同时还能够让我国和世界紧密地维系在一起,制定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相协调的增值税标准机制。
1.2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2.1研究方法
在研究过程中,本文通过查阅文献和分析,运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来探究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具体有:
(1)文献研究法。
本文根据研究目的,搜集了大量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的资料和国内学者对于营改增问题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探讨研究,通过对这些文献资料的分析研究,为改征增值税后的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税负的变化研究提供充分的依据,并根据税负变化原因提出了解决的方案。
(2)对比分析法。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对比分析方法。交通运输业作为服务业的细分行业具有其独有的特点,然而交通运输业又可以再继续细分为多个行业,分别有陆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和交通运输辅助业等。虽然这些行业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一定的共性,但是具体来看又分别呈现不同的特点。因此本文在对不同行业进行分析时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各个细分行业的不同情况,为我国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供了参考依据。
增值税:
1、投资者输入“税项”或“税率”搜索,可以在财报中找到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2、增值税是价外税,即价税分离。
茅台出厂价819元,但只有700元是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按17%交增值税,也就是700*17%=119元
3、增值税在报表中并未体现成一个科目。
营业税:
1、可以通过税判断出厂单价:
销量=消费税/税率;单价=销售收入/销量
所得税:
1、三种税的区别
增值税:有“增”才交,没“增”不交
营业税:有“营”就得交
所得税:有“赚”必交,没赚不交
2、所得税本质:国家优先的25%现金分红权,没有盈利就不用分红。
3、注意高所得税率公司投资机会
子公司a亏损750万,不交所得税。子公司b赚1000万,所得税250万。合并报表,工总司赚250万,所得税250万,税率100%。一旦剥离亏损的a公司,不可限量。
3、子公司已交所得税,再分回上市公司,进“投资收益”,则上市公司不会再交税。
名词解释
1工程经济活动 就是把科学研究,生产实践,经验积累中所得到的科学知识有选择地,创造性地应用到最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人为资源和其他资源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以满足人们需要的过程。
2经济效果评价所谓经济效果就是人们在使用技术的社会实践中效益与费用及损失的比较,对于缺的一定有用成果和所支付的资源代价及损失的对比分析,就是经济效果评价。
3提高工程技术活动的经济效果是工程经济分析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4工程经济活动的效果是指活动实施后对活动主体目标产生的影响。
5工程经济分析的目的是提高工程经济活动的经济效果。
6现金流量:在考察对象一定时期内各时点上实际发生的资金流出或资金流入。其中流出系统的资金为现金流出,流入系统地资金为资金流入,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之差为净现金流量。
7名义利率 是指计息周期利率i乘以一个利率周期内的计息周期数m所得的利率周期利率。
8实际利率 若用计息周期利率来计算周期利率,并将利率周期内的利息再生因素考虑进去,这时所得的利率周期利率为利率周期实际利率。
9现金流量图就是一种反映经济系统资金运动状态的图示,即把经济系统地现金流量绘入一幅时间坐标图中,表示出各现金流入、流出与相应时间对应的关系。
10利息常常被看成资金的一种机会成本。
11利率就是在单位时间内所得利息与借款本金之比。
12单利所谓单利就是在计算利息时仅考虑最初的本金,而不计入在先前利息周期中所累积增加的利息。
13复利在计算利息时,某一计息周期的利息是由本金加上先前周期所累积利息总额来计算的,这种计算方式为复利。
14利息是指占用资金所付的代价,或者是放弃近期消费所得的补偿。
15工程项目投资 一般是指某项工程从筹建开始到全部竣工投产为止所发生的全部资金投入。
16工程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组成。
17工程费用由设备及工器具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工程建设其他投资组成。
18固定资产投资是由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组成。
19生产成本 也称制造成本,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的材料费,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20期间费用 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和关系不密切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期间费用不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直接体现为当期损益。
21折旧 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随着资产损耗而慢慢转移到产品成本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作用将折旧费计入成本费用是企业回收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手段。
22无形资产是指企业能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和土地使用权。
23递延资产是指应当在运营期内的前几年逐年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和易经营租凭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是一年以上的摊销费用。
24营业收入是项目建成投产后补偿成本,上激税金,偿还债务,保证企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它是进行利润总额,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的基础数据。
25 营业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附加式指教育费附加,其征收的环节和计费的依据类似于城市维护建设税。
26折旧的方法 有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工作量法(专用设备可采用工作量法),加速折旧。
27 经营成本是指项目从总成本中扣除折旧费,维修费,摊销费和利息支出以后的成本。
28工程建设其他投资,是指工程筹建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9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营期间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在筹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30经济评价是工程经济分析的核心内容。
31静态投资回收期是反映投资方案盈利能力的指标。
32总投资收益率和资
本金净利润率指标常用于项目融资后盈利能力分析。
33净现值是反映投资方案在计算期内获利能力的动态评价指标。
34内部收益率的经济涵义就是使未回收投资余额及其利息恰好在项目计算期,末完全收回的一种利率。
35 净现值率经济含义是单位投资现值所能带来的净现值,是一个考虑项目单位投资盈利能力的指标。
36基准收益率的预测可采用代数和法,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法,典型项目模拟法,德尔菲专家调查法等方法。
37总投资收益率,是指过程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的一个正常年份的年息税前利润或运营期内年平均息税前利润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
38偿债备付率:项目在借款偿还期内,各年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与当期应还本付息金额的比值。
39利息备付率:也称已获利息倍数,指项目在借款偿还期内各年可用于支付利息的息税前利润与当期应付利息费用的比值。
40投资的机会成本,就是投资者将有限的资金用于除拟建项目以外的其他投资机会所获得最好收益。
41增量投资回收期,就是用互斥方案经营成本的节约或增连那个净收益来补偿其增量投资的年限。
42所谓工程分析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就是考查建设投资,经营成本,产品售价,销售量,项目寿命的因素变化时,对项目经济评价指标所产生的影响。
43 盈亏平衡分析只适用于财务评价,敏感性分析和风险分析可通手机哦用于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44盈亏平衡点越低。项目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对不确定因素变化所带来的风险的承受能力就越强。
45敏感性分析是通过研究建设项目主要不确定因素发生变化时,项目经济效果指标发生的相应变化,找出项目的敏感因素。确定其敏感程度,并分析该因素达到临界值时项目的承受能力。
46单因素敏感性分析是指每次只考虑一个因素的变动,而假设其他因素保持不变时所进行的敏感性分析。
47风险是相对于预期目标而言,经济主体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
48风险管理的步骤: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风险决策和风险应对。
49风险识别 是指采用系统论的观点对项目全面考察综合分析,找出潜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并对各种风险进行比较,分类,确定各因素间的相关性与独立性,判断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按其重要性进行排队,或赋予权重。
50风险估计是指采用主观概率和客观概率分析方法,确定风险因素的概率分布,运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计算项目评价指标相应的概率分布或累计概率,期望值,标准差。
51蒙特卡洛模拟法是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一组输入变量的概率分布特征的数值,输入这组变量计算项目评价指标,通过多次抽样计算可获得评价指标的概率,从而估计项目投资所承担的风险。
52风险评价是指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估计的结果,依据项目风险判别标准,找出影响项目成败的关键风险因素。项目风险大小的评价标准应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及其造成的损失来确定,一般采用评价指标的概率分布或累计概率,期望值,标准值作为断别标准,也可采用综合风险等级作为判别标准。
53风险决策的原则 满意度准则,最小方差准则,期望值准则和期望方差准则。
54风险应付是指根据风险决策的结果,研究规避,控制与防范风险的措施,为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提供依据。
55项目融资主体可分为既有法人融资主体和新设法人融资主体
56既有法人融资是指:建设项民需的资金,来源于既有法人内部融资、新增资本金和新增债务须资金。
57新设法人融资:由项目发起人发走组建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新组建的项目公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依靠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债务,以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未来收益或权益作为融资担保的基础。
58投资总额是指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之和。
59bot项目融资方式;即建设—经营—移交,它是指政府将一个工程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再移竟给政的一咱项目融资模式。
60资金成本就是投资者在工程项目实施中,为筹集和使用资金付出的代价。资金金成本由两部分组成,即资金筹集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
61资金筹集成本,指投资者在资金筹措过程中支付的各项费用。
62资金使用成本,又称资金占有成本,它主要包括支付给股东的各种股利、向债权人支付的贷款利息以及支付给其他债权人的各种利息费用等。
63可行性研究是动粗用多种笠学手段对一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综合科学。
64一个建设项目要经历建设前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期(建设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在),运营期(项目投产,项目后评价)。
65建设前期是决定工程项目经济效果的关键时期,是研究和控制的重点。
66市场调查的方法 间接搜集信息法,直接访问法(面谈调查,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直接观察法,
67市场预测是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市场资料的分析研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推测市场未来的前景。
68工程项目经济评价是在完成市场调查与预测,拟建规模,营销策划,资源优化,激素方案论证,环境保护,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等可行性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拟建项目各方案投入与产出的基础数据进行推测,估算,对拟建项目各方案进行评价和选优的过程。是投资主体决策的重要依据。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69 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分析预测项目的财务效益与费用,计算财务评价指标,考察拟建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据以判断项目的财务评价。
70清偿能力分析 基本报表资产负债表,建设期利息估算及还本付息计划表。静态指标资产负债率,偿债备付率,利息备付率。
71负债比例是指项目所使用的债务资金与资本金的数量比率。
72财务杠杆是指负债比例对资本金收益率的缩放作用。
73费用效益分析是按合理配置稀缺资源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用影子价格,社会折现率等费用效益分析参数,从国民经济全局的角度出发,考察工程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74市场失灵市场的正常运行要求具备若干条件,包括,资源的产权清晰,完全竞争,公共产品数量不多,短期行为不存在等。如果这些条件不能满足,市场就不能有效的配置资源,即市场失灵。
75费用效益分析的研究内容:识别国民经济效益与费用,计算和选取影子价格,编制费用效益分析报表,计算费用效益分析指标并进行方案比选。
76费用效益分析参数是费用效益分析的基本判据,主要包括,社会折现率,影子汇率和影子工资。
77社会折现率是用以衡量资金时间价值的重要参数,代表社会资金被占用应获得的最低收费率,并用作不同年份价值换算的折现率。是费用效益分析中经济内部收益率的基准值。
78影子汇率是反映外汇真实价值的汇率,主要依据一个国家或地区一段时期内进出口的结构水平,外汇的机会成本及发展趋势,外汇供需状况等因素确定。
79 影子工资是项目使用劳动力,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是由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和社会资源耗费两部分构成。
80内部效果,是直接经济效益和直接经济费用。
81外部效果,是间接经济效益约与间接经济费用,是指项目对国民经济作出的贡献与国民经济为项目付出的代价中,在直接效益与直接费用中为得到反映的那部分效用与费用。
82外部效果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产品关联效果(2)环境与生态效果(3)技术扩散效果
83影子价格,是指依据一定原则确定的能够反映投入物和产出物真实经济价格,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价格。
84经济净现值,是反映项目对国民经济净贡献的绝对指标。
85费用效果分析是指费用采用货币计量,效果采用非货币计量的经济效果分析方法。
86 费用效果分析中的费用系指为实现项目预定目标所付出的财务代价或经济代价,采用货币计算;效果系指项目的结果所起到的作用,效应或效能,是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一个项目可选用一个或几个效用指标。
87无形效果在费用效益分析中较为困难的问题是某些项目的效益不能简单的用货币来衡量。
88设备的有形磨损由于设备被使用或自然环境造成设备实体的内在磨损称为设备的有形磨损或物质磨损。
89第i类有形磨损运转中的设备在外力作用下,实体产生的磨损,变形和损坏称为第i类有形磨损。可使设备精度降低,劳动生产率下降,当这种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是,整个设备的功能就会下降,导致设备故障频发、废品率升高、使用费剧增,甚至难以继续正常工作。
90第il类有形磨损自然环境的作用是造成设备有形磨损的另一原因,设备因自然力产生的磨损。这种磨损与生产过程的使用无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同使用程度成反比。因此设备闲置或封存不用同样也产生有形磨损。可见设备闲置时间长了,会自然丧失精度和工作能力,失去使用价值。
91设备的无形磨损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造成的设备价值的贬值。无形磨损不是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使用或自然力作用造成的,所以它不变现为设备实体的变化和损坏。
92第i类无形磨损时由于设备制造工艺不断改进,成本不断降低,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生产同种设备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减少,因而设备的市场价格降低了,这样就使原来购买的设备相应地贬值。这类的磨损后果知识现有设备原始简直部分贬值,设备本身的技术特性和功能即使用价值并未发生变化,故不会影响现有设备的使用。
93第ii类无形磨损是由于技术进步,社会上出现了结构更先进、技术更完善、生产效率更高、耗费原材料和能源更少的新型设备,而使原有机器设备在技术上显得陈旧落后造成的。它的后果不仅是使原有设备价值降低,而且会使原有设备局部或全部丧失其使用功能。
94原型设备更新分析就是假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期较长,并且设备一旦选定,今后均采用原型设备重复更新,这相当于研究期为各设备自然寿命的最小公倍数。
95设备大修的经济实质是通过调整、修复或更换磨损的零部件,恢复设备的精度和生产效率,是整机全部或接近全部恢复功能,基本上达到设备原有的使用功能,从而延长设备的自然寿命。大修理能够利用被保留下来的零部件,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资源,因此在设备更新分析时大修理是设备更新的替代方案,这是大修理的经济实质,也是大修理这种对设备磨损进行补偿的方式能够存在的经济前提。
96设备大修理的经济界限如果该次大修理费用超过同种设备的重置价格,十分明显,这样的大修理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称这一标准视为大修理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的起码条件,称为最低经济界限。
97沉入成本,投入中不能收回的。
98设备的劣化,随着设备使用期限的增加,年运营成本每年以某种速度在递增,这种设备的运营成本的逐年递增称为设备劣化。
99价值工程又称价值分析是以最低的寿命周期成本,可靠地实现所有研究对象的必要功能,从而提高对象价值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技术。
100价值工程的三个基本概念价值,功能和寿命周期成本。
101功能指分析对象能够满足某种需求的一种属性。
102必要功能是为满足使用者的需求而必须具备的功能。
103不必要功能是对象所具有的、与满足使用者的需求无关的功能。
104不足功能是对象尚未满足使用者需求的必要功能。
105过剩功能是对象所具有的、超过使用者需求的功能。
106基本功能是与对象的主要目的直接有关的功能,是决定对象性质和存在的基本因素。
107辅助功能是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基本功能而附加的功能。
108使用功能是指对象所具有的与技术经济用途直接有关的功能。
109品味功能是指与使用者的精神感觉、主观意识有关的功能,如贵重功能,美学功能,外观功能、欣赏功能。
110寿命周期从对象被研究开发、设计制造、用户使用直到报废为止的整个时期,称为对象的寿命周期。价值工程一般以经济寿命来计算和确定对的寿命周期。
111寿命周期成本是指从对象被研究开发、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直到停止使用的经济寿命期间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之和。
112价值工程的特征1目标上的特征。2方法上的特征。3活动领域上的特征。
113功能分析是通过分析信息资料,用动词和名词的组合简明正确地表达各对象的功能,明确功能特性要求,并绘制功能系统图。
114功能评价就是对组成对象的零部件在功能系统中的重要程度进行定量估计。
115功能评价的方法:01评分法,直接评分法,04评分法,倍比法。
116方案的创造方法:头脑风暴法,模糊目标法,专家函询法
117工程项目后评价的特点。1现实性2全面性3探索性4反馈性5合作性
118其他费用将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中扣除工资及福利、折旧费、修理费、摊销费、维简费、利息支出后的费用列入其中。
119独立型方案指方案间互不干扰、在经济上互不相关的方案,即这些方案是彼此独立无关的,选择或放弃其中一个方案,并不影响对其他方案的选择。显然,单一方案是独立方案的特例。
120风险决策人是决策的主体,在风险条件下决策行为取决于决策者的风险态度,对统一风险决策的问题,风险态度不同的人决策的结果通常有较大的差异。有三种表现型:风险厌恶,风险中性和风险偏爱。
121项目融资是指项目的资产、收益作抵押来融资。项目融资本质上是资金提供方对项目的发起人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贷款。
122特殊投入物是指项目在艰涩、生产运营中使用的人力资源、土地和自然资源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因此,小微企业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政策;此优惠政策只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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