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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政策是什么(20篇)

发布时间:2023-11-01 11:00:04 热度:4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免税政策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免税政策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免税政策是什么

【第1篇】增值税免税政策是什么

增值税免税政策就是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发生了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比如每月的合计销售额没有超过十万元的(以1个季度作为1个纳税期的,每个季度的销售额没有超过三十万元,下同),对纳税人免收增值税。当合计每月的月销售额超过十万元,但是扣除了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没有超过十万元的,对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2篇】增值税免税政策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出台了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增值税为例,2023年1月至今,国家新出台或延续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非常多!具体优惠有哪些呢?我们快来看看吧~

小规模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海南贸易港免征增值税

(1)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金融特定利息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公租房租金免征增值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部分自来水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国产抗艾滋药品免征增值税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进口抗艾滋药品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供热企业采暖免征增值税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国贸会展销售免征增值税

2023年至2023年期间,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四五”期间部分免征增值税

1、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4、能源资源勘测方面

(1)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为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科技创新方面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6、种子方面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3篇】增值税500元以下免税政策

在很早之前我的一篇私车公用怎么样做到不交税的文章中,我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公司跟员工每个月签一次500块钱的汽车租赁费的汽车租赁合同,这样呢,租赁费就不需要开发票,不需要交增值税,也不需要交个税,并且呢,企业还能够税前扣除费用。那就有很多小伙伴在评论区或者私信问我说签合同还是要代开发票,而代开发票还要缴高额个人所得税!

那么除此之外,如果我们真的要代开发票,怎么才能节税,享受一些免税政策呢?

那么这就涉及到下面我要讲的问题了:

自然人代开发票取得收入,其实是可以免增值税的!

首先咱们探讨两个问题!

第一个:自然人是不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呢?

第二个:自然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到底是应该按次纳税还是按期纳税呢?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就决定了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享受哪种免税政策:

是按次纳税,享受起征点500元以下金额免税。

还是按期纳税,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内免税。

那关于第一个问题,自然人是否属于小个纳税人,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早就有过明确答复:

国税总局答复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一第三条,还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等规定,自然人也就是其他个人可以适用财税20193号文中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主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所以听到这儿,是不是小伙伴们就理解了这个自然人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那为什么自然人就不能适用小个纳税人的免税政策?

我们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时候,金额一旦超过500块钱,就像评论区的小伙伴说就要征税呢?

那这就得从第二个问题之中去找答案了:

国税总局是这样答复的,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是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

按季度的呢?没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那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小额纳税人,除了特殊规定之外,是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有关规定的,每次销售额没有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交税。

所以答案出来了吧,为什么我们代开发票超过500块钱,就要按1%征税了。所以说如果自然人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免税政策,就需要去税务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且呢,国税总局网站也明确了我们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这个问题,大家看一下这个截图说:

根据国税总局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这个是2023年第48号规定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是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且现在这个是临时办理税务登记,其实也挺方便的啊,可以跟当地的开票的税务局去咨询沟通。

听完上面这些解释,大家理解了我开头说的私车公用的解决方案里,为什么我建议每个月签一次合同,每次500元500块钱的租赁费了吧?

这就是办理和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区别,决定了我们是享受按次起征点免税还是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那解释完了上面这两种情况,说了按次起征点免税和办理临时税务登记10万元以下免税这两种情况之外,还有哪几种业务我们自然人代开发票可以享受免税呢?

还有以下这几种: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这是免征增值税的。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注意是不动产,不是动产!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没有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所以说到最后,大家可以自己总结出来了吧?自然人代开发票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呢?

一个来自90后,涉税爱好者的分享~

【第4篇】增值税3万免税政策最新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千呼万唤始出来,2023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1号公告,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1号公告主要明确两个事项:

第一、免征增值税有条件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的范围相较于2023年4月份以后有所缩小,具体有两个条件:

条件一: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一条与既往政策相同;

条件二:仅针对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一条件相对于免征增值税政策之前的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5万元,季度不超过45万元政策有所缩小。

第二、1%增值税征收率回归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正常适用3%征收率的收入,继续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回顾:1%征收率的由来

2023年2月受到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冲击,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由于疫情持续影响,2023年3月两部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公告),把小规模纳税人实施1%增收率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3月2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同时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3%变1%),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2023年第1号公告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第5篇】二手车市场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手车交易相关的增值税政策及涉税处理(2023年)

1.什么是二手车?

顾名思义,二手车是由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后,第二次及以上的转手的车。

“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 二手车经销企业主体?

(1)二手车经销企业:

(2)二手车交易市场

(3)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

税后即焚说:

商务部于2023年将逐步放宽登记管理,原本要求登记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可以放宽。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明确:“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

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

这个政策大大的减少了二手车企业的门槛,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企业可以合二为一,有利于整合渠道,避免之前的二手车市场的集中但是割裂市场的情况,将大大促进二手车交易的便利度。

3. 应税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不征税行为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税后即焚说:

先过户到二手车经销企业,再卖出去登记到第三方的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的,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属于不征税的行为,但如果不同时满足,则视同销售。这三个条件中,第二个条件个人认为较难满足,委托方是自然人的话,一般不能直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资格,除非委托方是二手车经销企业。

4. 二手车发票的开具

(1)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自2023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4)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明确:“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税后即焚说:

新政策最大的亮点。新政策允许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可以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这个事情相当于农产品收购发票,自收自开发票,可以先过户给自己,再销售到他人,增强了二手车交易企业办理收购业务的便利性。

5. 计税依据、征收率、计税方法

(1)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税后即焚说:

本次阶段性优惠政策之前的二手车按照销售旧货或者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本次优惠到期后,如无新的政策延续,应当恢复之前的规定。

特别说明:新政策规定“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次政策之前除非作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放弃减税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本次按照0.5%征收率征收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销售二手车应当只开具二手车统一发票。

(2)计税方法: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税后即焚说:

注意这个计税的方式和老政策一样,无非把3%换成了0.5%,以后政策变动,征收率变动的情况下,销售额照此办理。

6. 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税后即焚说:

纳税申报方式一言以蔽之,按照现行申报的设计填列老的规范,但是新的减免优惠,在相迎的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进行减免申报即可。

更多关于二手车的其他信息请关注商消费发〔2022〕9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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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需要给予特殊的照顾和扶持,以发展农业生产。为体现我国扶持农业的基本国策,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文件,对于农产品征税范围、免税范围予以规定,相关规定分散于不同文件中,为全面掌握相关文件要求带来了一定困扰。因此,我们将相关文件进行了重新归纳,希望能帮助财务人员全面掌握农产品增值税征税和免税范围。

一、哪些产品属于增值税政策定义的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二、哪些农产品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汇总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规定,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汇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

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三、哪些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销售农产品现行适用9%增值税税率。

【第7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行为征税

房地产继承,公益性赠与,出租,抵押期间,不交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由居住用房免土增

合作建房后按比例自用免征土增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应收收入=货币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

新房扣除项目:(与收入成比例)

房+地+费+税+利

地:地价款+契税(不含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发开间接费用)

不包括利息支出,但包括装修费用

费用:(按税法标准计算扣除)

利息+(房+地)*5%以内

(房+地)*10%以内扣除。利息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不能扣(超过贷款期限利息不能漏)

房地产转让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非房地产转让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利(房+地)*20%

旧房扣除成本:

1.房+地+税

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折扣率

土地价款

不能取得评估价,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每年加计扣5%(不足6月不计算,超过6月算1年)

视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与风险提示

晓红说税

¥399

¥599

购买专栏

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不超过20%的免土增税

应清算:全部售出,整体转让,直接转让

可以要求清算:

1.出售利息再85%以上,或未到85%剩余部分自用或出租

2.取得预售许可证满3年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未办理土增清算

4.其他

90日内办理清算

房地开开发企业建成后产权不转移,不做收入,不扣成本

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用于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不确认收入,成本可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计入收入,成本可扣

预提费用不的扣除,质保金看发票

土地闲置费土增不可口,企业所得税可扣

安置房视同销售收入,同事将次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第8篇】境外业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1. 增值税

1.1.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二)

1.1.1.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1.1.1. 出口退(免)税的两类办法

1.1.1.1.1. 免抵退税

1.1.1.1.1.1. 适用企业

1.1.1.1.1.1.1. 生产企业、部分“营改增”企业

1.1.1.1.1.2. 适用具体情况

1.1.1.1.1.2.1.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财税有关文件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规定服务。

1.1.1.1.1.3. 基本政策规定

1.1.1.1.1.3.1.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1.1.1.1.2. 免退税

1.1.1.1.2.1. 适用企业

1.1.1.1.2.1.1.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部分“营改增”企业

1.1.1.1.2.2. 适用具体情况

1.1.1.1.2.2.1.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服务。

1.1.1.1.2.3. 基本政策规定

1.1.1.1.2.3.1.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1.1.1.1.3.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1.1.1.4. 【归纳】

1.1.1.1.4.1.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零税率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1.1.1.1.4.1.1. 生产、外贸、其他出口企业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

1.1.1.1.4.1.1.1.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免税政策

1.1.1.1.4.1.2. 外贸、其他出口企业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出口

1.1.1.1.4.1.2.1.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免退税政策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免税政策

1.1.1.2.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1.1.2.1.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1.1.1.2.2.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6)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7)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8)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9)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增值税—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二)

【第9篇】有机肥料增值税免税政策

增值税的免税项目非常多,感觉教材编写者就是每年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打补丁,导致这块知识繁杂没有逻辑,很难记忆不免让很多考生想骂娘,为了国泰民安和社会和谐减少“骂娘现

象”,今天我西瓜就给你提供几个小口诀能快速记住这些比较重要的免税政策,考场上口诀一背马上得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就称为传统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初级农产品包括“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记忆口诀】孕农古科援过残:怀孕的农民利用中国古代科技“农业精耕细作”援助过朝鲜留下残疾;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软件的本地化改造但不包括单纯的汉字化处理)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2)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3)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4)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

【注意】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记忆口诀】(“软管融动残:软管加热融化流动有残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部分)涉农政策

蔬菜流通

粕类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

边销茶

制种行业

有机肥产品

【记忆口诀】菜茶粕肥种:素菜茶叶压榨加工成粕类肥料培养种子

学会计找西瓜, 考过领证乐哈哈

【第10篇】增值税3万免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优惠也是很多的!因此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人员,就应该要时刻掌握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内容,开票,报税等等都要清楚!今天主要在这里跟小规模纳税人分享一下: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三个重点内容,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的风险点也都一一给大家列举了!

一、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不主体二、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发票开具问题

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的申报填写注意

小规模纳税人风险点70个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

2、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税涉税风险

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4、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

5、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涉税风险

6、小规模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涉税风险点

7、小规模纳税人契税方面涉税风险点

8、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涉税风险点

9、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增值税涉税风险点

其他税种涉税风险点

好了,上述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三个重点内容及小规模纳税人涉税风险点汇总了!也希望给小规模财务会计带来帮助。

【第11篇】增值税减免税政策202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第12篇】小规模增值税免税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缴增值税。如果您也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具体可以从哪几个方面判定自己是否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呢?

合计销售额

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包括通过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获取的收入)只要不超过15万元,就可以免缴增值税;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合计销售额的额度为45万元。

剔除销售不动产销售额

我们以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例,如果它的月销售超过了15万元,但是扣除了本期因销售不动产获得的收入后,剩余金额并没有超过15万元的,也是可以享受免缴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因为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企业通过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满足免缴增值税条件的。

部分销售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票

实务中,经常出现部分销售额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后也满足免缴增值税的条件,但是还有部分销售额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票,这部分销售额也可以享受免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税务总局在2023年发布的相关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应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票的销售额为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工作。

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什么是差额征税?营改增之后,很多企业存在无法使用增值税发票抵扣的项目,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而采用的一种抵扣方法就是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确定销售额时应以差额后的销售额为准,也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缴增值税的认定标准,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3篇】增值税3万减免税政策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

税务政策随时变,财税人员得经常关注相关网站,了解政策变化,否则一不留神就会出错。最近几年小规模纳税人的变化更大,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的这项增值税免税政策,去年还是月销售额15万(按季度纳税的,不超45万),今年又回到了10万(季度不超30万)。那今年还有几项要注意的减免事项:

1.开具普票:2023.1.1-12.31日,开具普票,适用3%征收率的按1%开具。

适用5%征收率的,政策没有变化,还是按5%来开具。

2.开具专票:开具专票时,按3%征收率开具,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特别注意,开专票会占用10万元额度。

3.可以自行选择按月或季度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例:丽丽的公司2023年1月份销售额3万元,2月份7万元,3月销售额19万元,按月申报纳税,一月二月份销售额未超10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三月份是要缴税的,如果按季申报纳税,三个月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这样第一季度的就能享受免税政策了。

4.可以选择放弃优惠,开具3%进项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优惠政策,选择3%开专票,可以取得13%的进项票抵扣。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纳税人对其从事的同类业务,根据规定采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税率征收增值税时,购买进项货物及劳务,其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据上注明的税率是13%,进项税额也以13%计算,可以全额抵扣。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优惠政策,选择3%开专票,取得进项票是13%的能够抵扣。

【第14篇】增值税免税政策文件避孕药品

出口免税政策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应税行为以往环节未纳过税而无须退税、以往环节税金缴纳情况不明无法准确计算退税等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油,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0)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2)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劳务。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服务:

a、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和工程监理服务。

b、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c、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d、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e、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f、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g、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h、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a、电信服务。

b、知识产权服务。

c、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d、鉴证咨询服务。

e、专业技术服务。

f、商务辅助服务。

g、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h、无形资产。

(3)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未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5)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6)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第15篇】饲料增值税免税政策

上周五是秋分,也是第五个中国农民丰收节,这意味着收获满满、瓜果飘香的金秋季节已经来临。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等六个方面梳理形成了109项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中国农民丰收节,我们一起了解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目录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5.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6.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1.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2.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4.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6.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7.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8.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9.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0.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4.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6.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7.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8.“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3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0.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1.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2.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4.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8.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49.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

51.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2.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3.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4.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5.农村污水处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6.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5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8.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0.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6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2.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3.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64.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5.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66.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67.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6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6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7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3.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74.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75.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76.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7.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8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8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5.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86.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7.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8.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89.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90.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9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92.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3.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4.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95.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9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7.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9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0.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10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10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5.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

106.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07.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108.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09.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16篇】农机增值税免税政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等六个方面梳理形成了109项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现行税收政策着眼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由“输血式”扶贫转变为“造血式”产业发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5.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6.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1.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2.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4.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6.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7.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8.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9.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0.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4.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6.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7.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8.“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3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0.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1.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2.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4.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8.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49.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

51.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2.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3.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4.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5.农村污水处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6.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

就业创业是乡村振兴的“源头活水”。国家不断加大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加强对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或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强了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5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8.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0.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6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2.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3.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64.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5.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66.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67.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6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6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增强金融对乡村产业和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税收政策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准备金税前扣除、简易计税等多种方式,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包括: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7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3.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74.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75.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76.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7.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8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8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5.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86.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7.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快发展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8.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89.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90.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9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92.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3.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4.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95.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9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7.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9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0.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10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10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5.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

106.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07.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108.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09.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杜伟 (010)61930189

【第17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近日,备受关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减免政策明确。

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下称“财政部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对该公告的解读,明确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相比202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规模是否会减少,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宏观统计数据。图/ic

具体来看,相关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不同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新冠疫情以前的2023年,中国就开始对小微企业实施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新冠疫情以来,中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减免加强,但在具体政策上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三年间也有一些微调: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免征增值税。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中国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月销售额15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在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加大减免力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从上述对疫情三年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相比2023年,2023年中国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5万元调回到了10万元,去年免税九个月的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今年起或将重新开始缴纳增值税,但是相比疫情前仍可享受优惠税率(征收率),即: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今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力度似乎在减弱,并不意味着今年的相关优惠的减税规模一定小于去年,因为,减税的基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征税标准,有税需交。2023年,受疫情多发、封控措施不断加强以及整体经济形势影响,很可能一部分此前年度需要缴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销售额下滑甚或关门、封店,2023年一些月份或季度根本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也就没有减税额。随着近两个月的疫情防控措施的优化,今年相关企业的销售额回升,反而可能正在享受到减税。因此,考虑到企业具体情况的千差万别,2023年相比202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规模是否会减少,最终还是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宏观统计数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之外,“财政部1号公告”还对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予以明确: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此前,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单纯从政策上看,优惠力度似乎也弱于之前。但这仅仅是字面上的,同样不代表今年该项政策的实际减税规模一定低于去年。

发于2023.1.16总第1077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明确

作者:王晓霞

【第18篇】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又有重大变化→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第19篇】增值税10万免税政策

2023年,很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因疫情遭到经济重创。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稳健发展,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减免税政策,这些政策在出台后,企业在实际操作的时候会遇到什么问题,今天就和大家详细说一下,有哪些误区?

01

q: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是均可免征增值税? ❌a:不是的。不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所有销售额都免征增值税,而是仅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而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免征增值税。比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等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不适用免征政策。

02

q: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是不是就不得开具带税率的发票了? ❌a:不是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03

q: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也能享受这个免税政策? ❌a:不是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免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04

q: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若是3月底之前销售1%征收率的货物发生退货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4月份之后是不是只能开具3%征收率的正确的蓝字发票了? ❌a:不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业务,仍应按照当时规定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

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05

q: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是不是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a:不是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仅仅是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享受此政策。

06

q:在申报时,是不是只用将增值税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无需填报附表? ❌a:不是的。情形一:月销售额不超15万元(季度不超45万元)的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无需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如果属于是企业,则填写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如果属于个体工商户,则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情形二: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超过45万元)的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填写小规模免税申报表的方法举例

小王经营一家超市,同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是一家个体工商户 。2023年第二季度开具普通发票收入16.78万元,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1.03万元(含增值税金额),该季度另外还存在未开具发票收入11.10万元,销售额合计未超过45万元。小王根据政策,其在2023年第二季度的销售额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27.88万元(16.78+11.10=27.88万元)。小杨经营一家小超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第二季度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0.78万元,该季度另外还存在未开具发票收入11.10万元小杨在经营期间未开具专票,销售额合计超过45万元。根据政策,其在2023年第二季度的销售额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50.78万元(40.78+11.10=51.88万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小杨还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对应栏次。

【第20篇】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哪些

一、法定的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3.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自2023年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自2023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饲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税率为10%/9%。

2.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注意】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9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医疗卫生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优惠

飞机维修,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四)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解释】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3年新增)

(五)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2.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六)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制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八)“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増值税优惠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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