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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包括什么内容(20篇)

发布时间:2023-10-05 07:00:36 热度: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免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免征增值税包括什么内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免征增值税包括什么内容

【第1篇】免征增值税包括什么内容

免征增值税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

【第2篇】保险赔付免征增值税吗?

保险赔付免征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免征增值税。

领取赔付的保险金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保险公司理赔多少你就能拿到多少,一分钱不用缴纳税款的。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第3篇】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怎么填写

1、免税销售额下有免税货物和免税劳务的明细栏次,但没有免税服务明细。纳税人需要将免税货物和免税劳务的明细填写在主表栏次。

2、主表的栏次“免税劳务销售额”指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免税销售额,不含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免税销售额。提供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直接汇总栏“免税销售额”即可。

3、免税收入应开具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申报的时候系统会自动带出相关数据,企业只要核对系统自动带出的数据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即可。

【第4篇】免征增值税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免税怎么做账?会计分录怎么做?按照相关规定,若是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的销售额为9万以下,则可以享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接下来具体来看看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免税的会计分录吧!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免税怎么做账?怎么做会计分录?

若是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的销售额没有超过9万,则可以免交增值税,若是超过9万,则全额交纳增值税。

1、如果本月发票为9万以下,则免交增值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结转9万以下免税税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

把减免的税款计入营业外即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最常见就是增值税减免,比如: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知识延伸: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有哪些?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是不同的。一般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法是一般计税方法。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上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则原则上以月为纳税期进行申报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是以季度为纳税期进行申报纳税。两者税率及征收率也有所不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适用于13%、9%、6%这几种税率。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商业企业及工业企业适用3%的税率。(免征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上也是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开专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除了部分特定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相应专用发票之外,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都是不可以自开专用发票的。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5篇】免征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起征点”学名叫: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但是大家更喜欢喊他的“乳名”“免征额”。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因为过于拗口,既然低于这个数字不征税,高于才征,那不就是起征点吗?但是,这是纯纯的想当然啊!

起征点和免征额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增值税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起征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公告》,明确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目前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月销售额15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在这里起征点的意思是:如果本月销售额或服务额为是149999元就不用交税,因为不到起征点。但如果本次收入是150000.1元,则这150000.1元要全额交增值税。也就是说在起征点上下只要相差0.1块钱,不但有质的变化:免税或者交税,还会有量的巨变:全额不交税或全额交税。而免征额是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概念:当月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不交税。如果这个月工资有5001元,则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那1元征税。

在《财政学》中二者的定义也是完全不同。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收入未达起征点的低收入者不纳税,收入超过起征点的高收入者按全部课税对象纳税。免征额: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全部纳税人不论收入高低,同等享受免税额待遇。

所以,免征额和起征点不是一回事哦!

【第6篇】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继4月29日财政部下发了金融业营改增的“打补丁”文件后,财政部再“打补丁”,将进一步扩大金融同业免征范围。

6月23日,财政部税政司加急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中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中“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

营改增以后,大部分行业税负都明显降低,而金融机构却叫苦连天,原因是营改增以后税负不降反增。具体表现在哪里呢?重点在金融同业往来科目项目中。在营业税制下,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在银行间市场中,大量的同业拆借交易通过债券回购(属于金融机构往来)完成,道理很简单,债券是作为抵押品的信用增信工具。而在增值税制下,通过债券抵押获取资金的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就导致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被迫提高,并最终带来了债券市场的抛售浪潮。这是金融机构感到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的主要原因。

无可奈何之下,财政部不得不在4月29日与6月23日两次下发文件打补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的同一个问题—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增值税问题。财政部以及税务部门在制定增值税改革时还是按照过去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以存贷款主体业务为核心的思维。根本没有想到过去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科目余额非常之小,已经转变到今天的相当规模的现实。

特别是近几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科目迅速扩大,成为银行业产品创新的重点,也成为逃避金融监管,在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之间来回倒腾牟利的主要手段。目前仅同业存款一项扩张的令人不可思议,无奈央行把同业存款也纳入到了各项存款之内进行考核;银监会加大了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之间以及同业往来科目内项目产品的监管。

在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科目中,既有资金来源项目,更有资金运用项目。购买金融债券、质押式买入返售产品、买断式回购交易等等。这其中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形成了大量增值性利息回报收入,而过去不征营业税,现在对号入座应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无疑加重了金融机构负担。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金融业作为服务业处在产业链的中端。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融资成本的增加包括税负的增加,肯定会转嫁到实体经济企业身上,等于变相间接加重了实体经济的税负。这违背了营改增的目的。

因此,可以说给金融机构两次打上营改增补丁,扩大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范围是完全必要的。

不过另一个问题也必须予以考虑。目前金融资本资金“脱实向虚”现象非常严重,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以及保险之间相互拆借倒腾资金、相互包装出五花八门的同业金融产品甚至高杠杆率产品,通过同业往来科目规避监管,让资金在金融机构之间层层环环谋取各自利益。最终到达实体经济企业手中的资金成本已经高的离奇了。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科目里多环节、多层次、雁过拔毛式的倒腾是全社会融资贵的原因之一。

如果对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增值税减免过多,或是变相鼓励资金在金融机构之间空转倒腾牟利,同样加重了实体经济企业经营融资成本负担。

【第7篇】小规模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平时做的会计分录是和一般纳税人有点差别的,特别是在税务这一方面,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呢?如果对这部分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会出台很多税收减免政策。小规模会计分录应该先按照正常的纳税进行处理。记录好主要的业务收入,然后按照季末税额再确定是否减免

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会计分录

银行、现金、往来账、成本账、期间费用账,'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记得不能设三级明细科目,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期末时直接按贷方余额交税就行了

先按照正常的征税做处理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审批免税种类所需的证明材料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缴纳采用什么方法?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三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查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定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以上就是有关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费的一些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8篇】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文件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的,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利用,下面我将梳理一些常用的政策,分享给大家。

一、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销售外购的农产品,以及对外购农产品加工后进行销售的产品不免税。

财务人员核算时,对于免税的农产品和不免税的农产品要分开核算。

从事农产品销售的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不免增值税。

二、对于销售种子、化肥、农药、有机肥料、农用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三、从事部分鲜活肉产品、蛋产品销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产品、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鹅肉及其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巴、骨头、蹄爪、翅膀等。

这里要注意,免征增值税的是鲜活肉产品,而不是加工后的肉产品,香肠、烤肠等加工后的肉产品不免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及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要注意,免征增值税的是鲜活蛋,加工后的是不免增值税的,比如腌制的蛋产品,已经用鸡蛋、鸭蛋、鹅蛋为原材料制作的糕点也不免增值税。

四、流通环节从事蔬菜销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批发市场里面的批发商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菜市场零售蔬菜的摊位也免征增值税。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加工的蔬菜,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也就是说,从事蔬菜配送的纳税人将蔬菜清洗、分装后进行销售,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第9篇】小规模企业收入3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第10篇】国外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免征,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销售商品或者劳务,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免税仅免除纳税人在该环节销售的货物或劳务的应纳税额,购买货物的税额不予退还(抵扣)。

以下7项免征增值税:

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三、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五、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六、避孕药品和用具;

七、古旧图书;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除前款规定外,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此外,各地区将根据当地情况增加部分增值税免税项目。详情建议大家到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第11篇】最新免征增值税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2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

转‬自‬二哥税税念

小规模月销售额15万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目前已经到期。

同时到期的,还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这两个政策是否延续?

目前还没有正式文件出台,我们只有耐心等待。(实操怎么执行,可以按照当地税务局的要求进行)

这两个政策都是涉及小规模免增值税,同时存在是否冲突?是否3%免税后,小规模季度45万免税政策就没用了?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当然不是,虽然有重叠的部分,但是也有各自存在的价值。

01#

小规模季度45万政策目前官方政策截止日期是22年12月31日。

这个政策实行了很多年了,而且一直以来标准都在不断提高,二哥个人认为政策延续的可能性非常大。

02#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平时仅仅适用3%的征收率的情况下,好像是用不上季度45万免征增值税这个政策了。

因为不管纳税人销售额是否突破季度45万,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开普通免税发票享受免税,放弃免税开的3%的专票按3%纳税。

确实是用不上这个季度45万这个免税政策了。

但是大家别忘记了,小规模纳税人不仅有3%的征收率,还有5%的征收率。

征收率5%

1.销售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出租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4.劳务派遣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安全保护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对于5%征收率的业务并没有直接免税的政策那么在有5%业务的情况下,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话,这个政策其实还是可以用的。

二哥税税念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非个体户),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3年2季度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万元(或者说未开具发票),同时出租房屋开票21万,开具的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分析: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5%的部分不免税,但是因为纳税人季度销售额40万,不超过45万免税,所以这个案例中5%的出租业务也可以免税。

纳税人季度销售额40万,未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所以,45万免税的政策依旧有存在的价值。

03#

3%的业务开免税普通发票享受免税虽然用不上这个45万的标准,但是在实际申报表填写上,目前政策还是在以45万表界限,区分填写申报表。

二哥税税念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非个体户),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3年2季度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合计20万元(或者说未开具发票),同时因为有客户必须要专票,所以放弃免税还开具了20.6万的3%的专票。

分析: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季度销售额40万,专票部分纳税,普通发票部分免税。本期缴纳增值税6000。

纳税人季度销售额40万,未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专票纳税部分填写相应的征税栏次。

申报表如下:

二哥税税念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非个体户),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3年2季度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或者说未开具发票)。

分析: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销售额100万,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季度45万),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所以申报表填写如下:

申报表其实都还有45万的影子存在。

【第13篇】免征增值税和零税率

税收优惠政策《二十税》为您解答。

自然人代开每人每年代开2000万的额度已经成为过去式了,现在自然人代开一般在山东,重庆,湖北,云南等地方,可以享受自然人代开核定征收政策,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个税核定税率为0.7%-1.5%,根据园区不同,税率也不同,年底也不会进入综合汇算清缴,出具完税证明,不需要再补缴个税。

个人跟公司发生业务之后,但是需要个人提供相应的发票,个人没有发票资格,就需要到当地的税务大厅做临时登记,在税务大厅代开发票,一般情况下,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40%,税率是比较高的,劳务报酬超过50000就需要按照40%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4月1日之前,自然人代开一年还可以代开2000万,但是4月1日之后,税务局发布了最新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自然人代开的税率也有所调整,自然人代开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个税核定税率为0.7%-1.5%一年可以代开500万,前提是需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一般三天左右出票,出完票就出示完税证明。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关注公众号《二十税》。

【第14篇】免征增值税备案资料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否要办理备案?

发布时间:2022-09-28 17:59: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无需办理备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15篇】3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围绕这个政策

小编提醒大家注意这几个点

一、政策适用主体

第一,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

第二,一般纳税人不能适用此政策,无论是免税政策还是暂停预缴政策,一般纳税人均不适用。

二、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

1月1日至3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能享受免税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专票的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开票时税率栏次选择“免税”。

四、出租或转让不动产适用5%税率,不适用此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出租或转让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符合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但符合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开票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地,购买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第16篇】3万免征增值税

退役,只是结束军旅生涯的标识符,不是拼搏奋斗的休止符;退役,既是人生道路的新起点,更是启航新征程的冲锋号。为了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可以切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收优惠,现就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整理、解读。

一、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二、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三、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2号)。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3年内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2号)。

六、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七、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八、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17篇】2023免征增值税项目

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国家近年来出台十余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不仅在一定时间限制内,免除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也对用人单位实行加计扣除等。

今天小柳就和大家聊一聊这十余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适用人群。推文较长,建议先关注小柳再收藏推文。

我们每周还会定期发布财务、节税、政策解析之类的干货,有任何个人财务、企业财务、节税或代理记账有关的问题,都可以询问小柳,也可以说说你们的财务故事。

1、贫困、失业人员

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月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公告表示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低保人员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最高可上浮20%”。

而企业招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登记且持证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自缴纳社保当月起。

“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30%。”

也就是说,符合规定的上述人员创业可获得每年最多1.44万元的应纳税抵扣额;招聘符合规定的上述人员企业,每人每年最多可获得7800元的应纳税抵扣额。

2、退伍转业军人

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50%

也就是说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成立个体工商户的,每年最多可获得最多1.44万元的应纳税抵扣额;而招聘退役士兵的企业,每人每年最多可获得9000元的应纳税抵扣额

3、随军家属择业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随军家属创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39项规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随军家属如果自主创业,那么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安置随军家属而创办的企业在3年内免征增值税

4、军队转业干部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40项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军队转业干部如果自主创业的话,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而如果创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其3年内免征增值税。

5、安置残疾人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同时“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而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依然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也就是说,如果残疾人个人提供社会服务,免除增值税。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特校”创办的企业,都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还额度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6、残疾人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多项法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企业职工人数若高于30人,而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保金。

7、税收优惠总结

贫困、失业人员:创业可享受每年最高1.44万元的应纳税抵扣额(可抵扣所有税种),共计3年。而招聘此类职员的企业,每年最多可获得7.8k的应纳税抵扣额,共计3年。

转业军人:军人自主创业,每年可获得1.44万元的应纳税抵扣额(可抵扣所有税种),共计3年。而招聘转业军人的企业,每年最高可获得9k的应纳税抵扣额,共计3年。

随军家属:随军家属创业,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而创办的企业,在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还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转业军人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创办的企业,3 年内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退还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招聘残疾人:招聘残疾人的企业对其发放给残疾人的工资100%加计扣除;安置人数超过10人的企业免征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企业规模和招聘人数,适当征收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8、企业节税方法

我们总结了6个群体,十余条税收优惠政策,那如果企业不包含这些特殊群体,又该如何才能实现节税呢?

首先,企业越想节税,越应重视财务建设。企业可通过年初财务预算规划全年经营目标,再通过每月财务数据分析,对经营情况进行修正。在专业财务数据的辅助下,帮助企业革除“陈疾”获得更多利润,才是最成功的节税。

其次,企业可合理利用国家税务优惠。比如将企业规模保持在小微企业以内、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帮助企业在具体项目上节税。

再次,合理规划企业组织架构、经营架构等。若企业本是缺乏进项票的终端企业,则可以考虑外包采购部门、设计部门,分立企业等帮助企业多方面节税。

最后,无论如何节税,都应将税落到财务上,因为财务是税务的基础,而税务是财务的体现,只有做好财务才能更好地做好节税。同时,高明的财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应收账款减值、存货减值、加计扣除、简易计税等办法帮助企业安全、高效地节税。

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让财务人员不仅只是简单地记账。

凡是对财务建设不解,对财务数据不懂,对财务节税有疑惑的朋友,都可以询问小柳,为您答疑解惑。

【第18篇】个人出租房屋免征增值税

(此处已添加书籍卡片,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有人问鲁老师这样一个问题: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能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了解一下15号文件的具体优惠内容是什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这个政策的适用范围有三点:

1、执行时间是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适用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对一般纳税人不适用;

3、免税的应税销售收入是针对于适用3%征收率的纳税人;

在上述条件下,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所以我们看对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到底符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就要搞清楚以下的内容:

1、自然人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单位和个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将个人分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明确“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无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此处的规定标准即:财税[2018]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所以对于自然人一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人仅指个体工商户。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多少?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所以对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为5%,不符合上述优惠政策的条件,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征收率为5%,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但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文件的规定,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第19篇】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免征增值税,按3%实缴?情况是否属实?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免征增值税,按3%实缴增值税情况是否属实?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2023年刚刚到来,各方势力都在看国家税务局动态,为什么,在2023年3月,我国税务局颁布公告,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增值税征收增值税,在2023年4月,我国税务局新颁布公告,1%增值税恢复至3%,但不开增值税专票不缴纳增值税。

一系列的政策变动,使得每年年初,各个部门对于税务局的新政策过于关注。去年2023年,很多小规模企业都享受了免增值税的政策,不开增值税专票,则免3%的增值税,不管对于谁来说,都是很优惠的,只是说,转移了税负在支付方公司。

那么问题就来了,2023年对于增值税的政策,是怎么一个变动呢?

目前,一月四号止,国家税务局官网还没有任何消息,那么,对于一些朋友圈营销号说的恢复3%的增值税情况是否属实,我们还得打一个问号“?”,那么,为什么说会恢复3%增值税呢?

一方面,3%的增值税本来就是小规模企业的正常的增值税征收率,之前都是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很多小规模企业纷纷倒闭,国家为了扶持小规模企业才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全国也都放开了,那么恢复3%增值税征收率也属于正常;

另一方面,国家因为疫情,很多地方政府财政赤字,税收太少,国家要征税,并且,很多违规平台利用国家税收政策漏洞,虚开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为了打击这种违法行为,国家要求小规模企业实缴3%的增值税也合情合理。

不管是那种情况,我们都要以国家税务局官网为准,只要没出公告,小规模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就先别急着开票,一旦后面出公告需要说实缴3%增值税,那么还不如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开增值税专票划得来。

国家暂未出公告,一切静待佳音!!!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20篇】政府保障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吗

政府保障房不免征土地增值税,目前各项税收文件中均没有保障性住房可以不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北京市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增税政策中,有如下两点与对商品房的要求不同:一是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增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而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还有是纯保障性住房在土增税清算时可不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增税清算鉴证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没有配建商品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在清算时可不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免征增值税包括什么内容(2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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