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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不可以随增值税抵扣,附加税是不能抵扣的,附加税是按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计算的。
附加税是“正税”的对称。
随正税加征的税。
旧中国的附加税,名目繁多,仅国民党时期的盐税就有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外债附加、建设专款等,附加税额苛重往往超过正税的几倍乃至二十余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5、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增值税附加税泛指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税费,具体是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其税(费)率分别为:城建税7%(市区)、5%(县城镇)、1%(其它),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其计算是: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费)率
增值税附加税怎么算?
对于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的计算, 一般而言,是将本月的销售商品或者劳务而产生的销项税额总额,减去购进商品或者劳务的进项税额总额,就是你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纳税额
1)销项税额 — 进行税额 = 应缴纳增值税额
2)应缴纳增值税额 x 0.07(城建税)
应缴纳增值税额 x 0.03(教育附加费)
应缴纳增值税额 x 0.02(地方教育附加费)
应缴纳增值税额 x 0.01(河道管理费)
以上的附加费的费率是上海市的规定比率,其他省市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原理是一样的。
增值税、附加税是怎么一回事?怎么计算?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计算公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附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应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是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的。通常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附加税计算公式=当期缴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地方教育费税率
城建税:市区:7%、县城和城镇:5%、其他地区:1%;
教育费附加:3%,税法规定惟一税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2%,税法规定惟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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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全流程(增值税、附加税)
写在最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文件,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本次演示教程是主要针对季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个体工商户。
请注意:纳税人需要对自己填写的收入负法律责任。
一、登陆首先,请打开电脑的浏览器在浏览器上搜索“河南省税务局”官网,打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点击“下载中心”,点击“涉税软件下载”,点击“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把“电子税务局”app下载安装到桌面上。双击“电子税务局”进入登录界面,选择短信登录,输入用户名(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密码以及验证码点击登录即可,若忘记密码,选择右下角“忘记密码”根据提示进行重置,然后使用新密码登录即可。
二、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电子税务局后:
1、打开左边任务栏里的“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零申报”---“增值税”,打开第一个带星号的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第11栏:(如果是销售业务,填写第一列“货物及劳务”,如果是服务行业,填写第二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当季(月)销售额,第9栏与第11栏数值相同,之后点“保存”,注意:从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15万、季销售额不超45万,免征增值税。
2、打开第二个带星号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不用填写直接保存;
3、点开“申报扣款”—“网上申报”,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前勾选,之后点击上方“申报数据提交”---“确认申报”;“增值税”申报成功后,“附加税”自动申报,为了安全起见,可以再次点击“保存”;
4、申报完成后,点开“申报结果查询”,可以查看“增值税”申报结果,当出现“申报成功”字样,即表示增值税申报完成;注意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非常重要,是本次季度申报的核心环节,后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一税两费”)和个人所得税的金额都是系统依据增值税申报表的数据自动计算生成的。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税务问题的产生和解决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了解相关税务的知识也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今天我们丰和会邦就来为您解读一下附加税减免政策2023年。一起来看看附加税都有哪些吧!
附加税减免政策2023年解读,附加税都有哪些?
附加税减免政策2023年
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减免政策
1、具体政策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怎么计算
员工数量,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数量和企业接受的派遣员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总资产指数,应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计算,计算如下:
季平均数=(初季+季末)÷2.
—年中的季度平均数=全年季度平均数÷4。
年中开张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附加税包括哪些税种?
附加税是“正税”的对称,是随正税加征的税。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
(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
附加税的税率是多少?
附加税是按照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收,一般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⑵)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4)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2、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
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2%。
附加税怎么算?
附加税是在征收正式的同时,额外加征的一个税种,一般是以正式的应纳税额为征税标准。比如,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时,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就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一般按照正式税额3%计算。城建税=增值税乘以7%;教育附加税=增值税乘以3%;附加税应该和正式税收一样,按时缴纳税款。
附加税减免政策2023年我们就说这么多,如果您还想多了解一些,那么请您持续关注我们丰和会邦官网。多谢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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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附加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在会计处理上需要计算增值税时同时计提,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一、在实现销售后。
1、计算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计提附加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二、增值税减免后:
1、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2、同时,减免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扩展资料
小微企业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应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
1. 增值税附加税分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是不用交附加税的,内资企业得交。从2023年12月起,外资企业也需要缴纳附加税。
2. 内资企业的增值税要交附加税,附加税就是市区按增值税的百分之七计算城建税(县镇按百分之五计算城建税);按百分之三计算教育费附加;按照百分之二计算地方教育费附加。
3.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差额,销项税按照13%交税。小规模企业,按照3%交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众所周知,在全面营改增之后,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那么,除了上述规定之外,关于教育费附加各位读者朋友还知道哪些规定呢?今天,笔者就为各位梳理汇总一下~
1.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否包含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不含滞纳金和罚款。”
2.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增值税是否需要一并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第二条规定: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应作为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教育费附加。”
5.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的,随“二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能否退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
营改增后,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6.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优惠,月或季度销售限额标准为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第一项规定: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7.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教育费附加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否包含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9.已享受教育费附加优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否再享受税额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0.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减征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
“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今天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
你有没有遇到过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突然感觉好像不会了?附表三怎么填?附表四的填列依据是什么?下面跟大家梳理一下填报流程,及复审思路!
1、房开企业税务申报表审核:
step1:预填报表台账
(1)应交税金计算表,设置excel表格,按普通/非普通住宅填列当期收款金额,自动计算各项税金: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
(2)销项发票台账更新:累计开票212户、面积29860.92、开票含税金额2.34亿、销项税额1931万,等
(3)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附表三土地价款1.503亿、累计扣除金额2573万、抵减销项税额212.43万
step2:登陆电子税务局
(1)附表一,开票金额、税额核对,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填列到4-1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14销项(应纳)税额会带到主表11行
(2)附表二,认证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上期留抵税额退税,等事项核对
(3)附表三,房地产企业填列,1列本期发生额填列开票含税金额,3列在收到土地凭证的当月所属期填列凭证所载金额,5列填开票合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乘于土地价款金额
(4)附表4,本期发生额为申报所属期月份缴纳的销项税
(5)附表5,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留抵退税金额可抵减城建税及附加税
以上审核无误后,点击申报-根据实际情况扣款,完美的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申报工作!
免征增值税以及附加税的优惠,个人代开也同样享受
自从2023年4月份开始,小规模的企业且开普票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免征的同时,附加税也免了。那么,对于个人代开而言,也是如此,个人代开就是个人到税局代开出相应品目的票据,并且,税局代开的票基本上都是普票,所以在增值税的征收上,也是免征的,附加税同样也没有了!所以,现在,个人到税局代开,只需要缴纳个税即可!
个人的业务现在越来越广泛,所以,涉及到的纳税问题也越来越重视。对于个人而言,个税是主要的纳税税种,分为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及个人薪金所得。而关于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现在基本上都是缴纳的劳务报酬所得,税率都在20%—40%,年底还会和薪金所得汇算清缴!
那么,关于个人代开,其实还有一点,就是这个个税是需要企业代扣代缴的。但是我们在不同的地区中,不同的合作方式,我们是有相关的优惠可以享受的。现在在一些地区中,个税可以享受到0.5%—1.5%的优惠,当次开票之后,当次即可完税,所以年底也就不会出现汇算清缴的问题。当然,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的问题也就不会出现。
现在,根据每个地区不同的要求,根据个人与企业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的优惠享受。可以无需本人到场,即可享受到相关的优惠,但是资料一定要准备充足!业务一定要真实,保证三流是一致的!现在,不管是服务行业、贸易行业还是建筑行业等,个人代开的优惠都可以享受!根据自身的业务,选择代开适合的品目!代开增值税以及附加税免征的政策,基本上是在2023年12月31日就截止,所以享受优惠的还是可以抓紧!移步《税穗》了解详情
从本月开始增值税及附加税合并到一张报表进行申报,有小伙伴咨询我月销售收入不超10万免附加费的政策怎么没有了,在此笔记本给大家提醒一下,敲黑板喽!!!
新的增值税申报表中附加税减免性质暂时不自行带出[左上][左上][左上]
按照以往的政策,小伙伴们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性质在附加税申报表中是默认带出的,超过此额度需要自行删除自动带出的减免性质后按实际计税依据如实缴纳税款,但是在新的增值税附加税合并申报表中,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中的减免性质默认是空的,如果小伙伴们符合减免条件需要自行在减免性质栏次自行添加对应的减免性质来享受政策。重要的事说三遍,符合条件自行添加!符合条件自行添加!符合条件自行添加!小伙伴们千万不要因为忘记添加减免性质导致多缴税款哦!
附加税指的是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城市建设维护税。这些附加税实际缴纳的金额虽然不大,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也给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行。
附加税计提时,会计分录是什么?
附加税计提时,会计分录为:借记“税金及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当然实际编制会计分录时,借方可以只填写“税金及附加”。
附加税缴纳时,如何编制会计分录?
附加税计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即可。一般来说正常的处理是,月底计提下月初缴纳的。而对于进行季报的小企业来说,一个季度缴纳一次即可。
实际缴纳附加税时,涉及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
附加税到底应该如何计算?
附加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之和。而在税率方面,不同的附加税,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城市建设维护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消费税+增值税)*7%或5%或1%。
城建税的税率与企业的注册地有关。市区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是7%;县城、建制镇的城建税税率是5%;其他地区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消费税+增值税)*3%。
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是固定的,不管企业在什么地方,税率都是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消费税+增值税)*2%。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也是固定的,不管企业在什么地方,税率都是2%。
举例说明:
虎说财税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其中虎说财税公司在2023年4月份的销售额是11187000,增值税税率为13%。
增值税=11187000/(1+13%)*13%=1287000。
城市建设维护税=1287000*7%=1287000*7%=90090。
教育费附加=1287000*3%=38610。
地方教育费附加=1287000*2%=25740。
附加税计提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154440(90090+38610+25740=1544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9009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3861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2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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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约型基金人增值税涉税实例
实例:
北京天宇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个10亿元基金产品,该私募基金创立形式为契约型基金。2023年5月公司收到基金管理费106万元(不属于超额管理费)。另外当期买卖企业债,买入价91万元,卖出价110万元。期间收到企业债利息50万元。持有一信托产品至5月份到期,获得收益100万元。除上述外,管理人无其他经营事项发生,假如当期无进项税额抵扣。
1、管理费收益增值税涉税处理
分析: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按照直接收费服务金融服务适用6%税率
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费收益÷(1+6%)×6%=1060000÷(1+6%)×6%=60000(元)
2、金融商品买卖(企业债转让)增值税涉税处理
分析: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该基金管理人买卖企业债实质属于转让有价证券,所以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其销售额是商品买卖的价差,因为是契约型基金,也按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率为3%。
销售额=110万-91万=19万
应纳税额=19万÷(1+3%)×3%=0.55万
3、贷款服务(债券利息)增值税涉税处理
企业债利息50万元为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注意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50万÷(1+3%)×3% =1.46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4、信托产品持有到期收益100万,不征收增值税。
分析: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银发[2018]106号: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信托,资管,基金等都不能实现法律上的保本,对于持有至到期产品若不承诺保本,则在持有期间所获得的收益不属于贷款服务,不涉及增值税。
信托产品显然不能承诺保本保收益,所以不属于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综合以上:
(基金管理人)北京天宇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5月应纳增值税额=6万+0.55万+1.46万=8.01万
注意:当月有增值税额,还需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处略。
二、契约型基金人增值税涉税实例
案例:契约型私募基金a当期收到基金管理费50万元。另外当期买卖公司债,买入价1000万元,卖出价1100万元。另收到所持有国债利息30万元。本期无进项税额。
1、管理费收益增值税涉税处理
50万元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万÷(1+6%)×6%-0] ×(1+12%)
=3.17万
注:这里假设增值税附加=应纳税额×12%。实践中各地增值税附加率会有所不同。
2、金融商品买卖(债券买卖)涉税处理
1100-1000=100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100万÷(1+3%)×3% ×(1+12%)
=3.26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增值税涉税实例
实例: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当期买卖地方政府债,买入价500万元,卖出价502万元。该有限合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持有一信托产品到期,获得收益100万元。
1.金融商品买卖(债券买卖)涉税处理
债券买卖价差=502-500=2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本案例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增值税附加税率)
=[20000÷(1+6%)×6%-0] ×(1+12%)
=1267.92
注:纳税主体:有限合伙企业。
2.贷款服务
分析:信托到期收益: 一般信托产品不会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保本。所以持有信托产品期间(含到期)取得的100万为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四、不属于金融商品买卖的处理实例
实例: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c当期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获得收益500万元。持有一信托产品至到期获得收益600万元。
由于属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含义是什么?一起来了解一下↓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个体户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国家对于个体户也是大力支持。可以说个体户本身能享受的优惠就有很多,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体户实际承担的税款其实并不多。
个体户一年流水100万交多少税?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可知,个体户一年流水100万需要缴纳30040元的税款。主要涉及的税种是增值税以及附加、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以及附加
个体户一年流水100万,假设月度的销售额是平均的,这样的情况下一个月的流水=100/12=8.33万,一个季度的流水=100/4=25万。
由于8.33万<15万,并且25万<45万。
所以个体户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当然,按照一个月15万的免税额,当个体户年度流水小于180万时(15*12=180),都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既然个体户在这样的情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自然也不需要缴纳附加税。
当然这里默认的是个体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毕竟100万的流水没有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的必要。
2、印花税
不管什么类型的企业,只要发生了销售行为肯定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不要感觉印花税小,我们就不重视。毕竟,再小的税种你只要敢偷税,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印花税方面购销合同的税率是0.3‰。假设个体户的利润率是20%。
需要缴纳的印花税=1000000*1.8*3/10000=540元。
这里只是大概算一下,毕竟印花税在我们购入和销售时都需要缴纳。
3、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个体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个体户的利润率是20%。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20%=20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可知,适用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10500。
需要缴纳的个税=200000*20%-10500=29500元。
所以个体户一年流水100万,需要缴纳税款=0+540+29500=30040元。
当然,个体户的税款除了查账征收,还有核定征收。上面是按照核定征收的情况计算的,在核定征收的情况下,就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政策进行计算了。
参考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与附加税费计算
文/段文涛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我国的增值税税制过去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此前,先是在个别领域试行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在部分行业实施一次性的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但并没有将留抵退税作为一种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确立下来。
从2023年开始,我国逐步开始建立留抵退税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联合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及留抵退税概述
根据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及计税原理: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在实务中,增值税征管制度(包括纳税申报表)规定: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税额。
同是基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征管制度规定:纳税人当期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
若当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该合计应抵扣税额即为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税额”,故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该实际抵扣税额后,其差额部分即为当期的应纳税额,需要由纳税人缴纳。
若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则以当期销项税额为限(相等),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税额”,故当期应纳税额为零;再以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减去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其余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差额部分)即为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即下期“上期留抵税额”),继而结转至下期在计算“合计应抵扣税额”时继续抵扣。如此逐期延续,直至某一纳税期的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为止。
以上就是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借方发生额)产生的原因以及计算过程。
时至2023年3月,为了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同时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39号联合公告规定,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当期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同时还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应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这一条件中'连续六个月'不可重复计算),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附加税费计算依据允许扣除留抵退税
依照现行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需以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征)依据,依7%(5%、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依3%和2%的标准分别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在市区的纳税人而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为已缴增值税税额12%的比例。
此前,为配合财税〔2018〕70号文件所定“部分行业实施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80号文件”),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鉴于财税〔2018〕80号文件并未限定只适用某一时期或某个行业,因此,该项政策适用于所有“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从而,本次39号联合公告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税收政策涉及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税〔2018〕80号文件的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而且,从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拟明确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来看,该项政策以后将长期存在。
然,对于财税〔2018〕80号文件“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规定,有些网友觉得不太好理解,有网友甚至问道:这个文件的意思是不是说,有留抵增值税的,可以在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费”中扣除后再退还?
笔者以为,要正确理解财税〔2018〕80号文件的意思,需结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与当期应纳增值税的关系,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几者之间的关系是怎么的。
退还留抵税额对缴纳附加税费的影响
如前所述,纳税人如果不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则可继续抵扣以后纳税期(比如往后5个月)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直到某一纳税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才需以差额部分(即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征)依据计算缴纳
而如果此时申请退还了留抵税额,就意味着后期可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清零或减少,当后期(比如此后第2个月)产生的销项税额大于合计应抵扣税额,其差额部分除了成为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要缴纳外,还需据此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相当于将已申请退还的这部分留抵税额融入后期的应纳税额,成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
这部分应纳税额(退还的留抵税额)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就一度被称为是因取得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退税所支付的“退税费用”。
例1:某市闻涛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10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20万元,9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10万元(因不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条件不考虑退税问题),其10月份的上期留抵税额相应同为110万元,10月份应抵扣税额合计为13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 上期留抵税额110万元)。
因当期的销项税额(150万元)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130万元),故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即为130万元。该公司在11月份应申报缴纳10月份增值税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实际抵扣税额130万元=20万元。
同时,因该公司缴纳了10月份增值税20万元,当期还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0.6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4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0万元×7%=1.4万元
教育费附加:20万元×3%=0.6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20万元×2%=0.4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
例2:某市闻涛建筑有限公司2023年10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20万元,9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其2023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月至9月的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增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基准期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10-10)×100%×60%=60万元,因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已在10月取得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
此时,其10月份的上期留抵税额变为5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已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10月份应抵扣税额合计为7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 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因当期的销项税额(150万元)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70万元),故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即为70万元。该公司在11月份应申报缴纳10月份增值税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实际抵扣税额70万元=80万元。
同时,因该公司缴纳了10月份增值税80万元,假设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则还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6万元、教育费附加2.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80万元×7%=5.6万元
教育费附加:80万元×3%=2.4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80万元×2%=1.6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9.6万元。
附加税费计算依据中扣除退税的效应
针对上述情况,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23年7月份就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怎么理解“允许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这句话的意思呢?现以与例2增值税数据相同的例3来释义。
例3:某市闻涛建筑有限公司2023年10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2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其2023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月至9月的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增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基准期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10-10)×100%×60%=60万元,因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已在10月取得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
此时,其10月份的上期留抵税额变为5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已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10月份应抵扣税额合计为7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 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因当期的销项税额(150万元)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70万元),故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即为70万元。该公司在11月份应申报缴纳10月份增值税80万元:
同时,由于该公司缴纳了10月份的增值税80万元,按一般情形就还应以此为计税(征)依据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而根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政策规定,允许该公司将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60万元从当期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80万元)中扣除,该公司则只需以20万元(80-60)为计税(征)依据申报缴纳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0.6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4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80-60)万元×7%=1.4万元
教育费附加:(80-60)万元×3%=0.6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80-60)×2%=0.4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
从例1、例2和例3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缴纳金额可见:
1. 例1中的纳税人不涉及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在11月份应缴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
2. 如果没有相关配套政策,例2中的纳税人在10月份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60万元以后,在11月份要缴纳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9.6万元,与例1中的未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相比,要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7.2万元(9.6-2.4),相当于额外支出了退还的60万元留抵税额12%的款项。
3. 而根据相关配套政策,例3中的纳税人在11月份仍只需缴纳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与例1中的未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持平。
综上,财税〔2018〕80号文件关于“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规定,与“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政策规定配套使用,企业既取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又没有增加额外负担,堪称完美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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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8月份以来,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有了新变化,系统升级后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步骤如下:
第一步、打开“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点开“我要办税”,选择“短信登录”,账号是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输入密码,手机号自动带出,然后输入验证码,之后登录;
第三步:关于密码,首次登录,初始密码为aa+税号后八位,如果显示密码错误,可以点击下边“忘记密码”,设置新密码时需要注意:一定要包含大写字母、小写字母和至少六位数字;
第四步、打开左边任务栏里的“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零申报”---下边有三个带星号的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先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第11栏:(如果是销售业务,填写第一列“货物及劳务”,如果是服务行业,填写第二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当季(月)销售额,第9栏与第11栏数值相同,之后点“保存”,注意:从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十五万、季销售额不超四十五万,免征增值税;
第五步、打开第二个带星号的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填写保存。注意:如果增值税未达起征点(月营业额15万,季度营业额45万),附加税不用填写可直接保存;
第六步、打开第三个带星号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注意:如果增值税未达起征点(月营业额15万,季度营业额45万),不用填写可直接保存:
第七步、点开“申报扣款”—“网上申报”,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前勾选,之后点击上方“申报数据提交”---“确认申报”;
第八步、“增值税”申报成功后,“附加税”自动申报,为了安全起见,可以再次点击“保存”;
第九步、申报完成后,点开“申报结果查询”,可以查看“增值税”申报结果,当出现“申报成功”字样,即表示增值税申报完成;
第十步、点击:“我要查询”,选中申报日期(当天)和申报种类(附加税),可以查看“附加税”申报结果,如果显示“核心征管”字样,即表示“附加税”申报成功:
温馨提醒: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一至十五日为申报期,遇节假日顺延,注意时间节点,避免逾期!
房屋增值税附加税计算方法如下:
1、普通住宅增值税附加税计算方法。
若是满2年,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若是不满2年,则按照全额(核定价格)÷1.05×(5%+0.6%)征收,其中5%为增值税率,0.6%为附加税率。
2、非普通住宅增值税附加税计算方法。
若是满2年,按照差额(税务核定价-购入价)÷1.05×(5%+0.6%)征收,其中5%为增值税率,0.6%为附加税率。
若是不满2年,则按照全额(核定价格)÷1.05×(5%+0.6%)征收,其中5%为增值税率,0.6%为附加税率。
3、非居住用房增值税附加税计算方法。
按照差额(税务核定价-购入价)÷1.05×(5%+0.6%)征收,其中5%为增值税率,0.6%为附加税率。
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应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是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的。
附加税就是市区按增值税的百分之七计算城建税(县镇按百分之五计算城建税);按百分之三计算教育费附加;按照百分之二计算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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