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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增值税纳税人(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增值税纳税人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增值税纳税人

【第1篇】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也就是说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从计税的原理上来讲,增值税是对于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新增价值或者是商品的附加价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主要是消费者来负担。而增值税纳税人指的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事业单位。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主要就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

【第2篇】一手房增值税怎么解决 是怎么回事?

购买一手房,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缴纳税收包括契税、印花税等税费:

1. 契税。契税由买房者缴纳,按房价的全额征收。对于首套房,一般来说,契税的费率是根据所购房屋面积大小来决定,分三种情况:①房屋面积在90平米以下按1%的费率计算;②房屋面积在90平米至144平米按1.5%的费率计算;③房屋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按3%的费率计算。

2. 印花税。印花税的费率为0.05%,目前免征。

3. 住房维修基金费。住房维修基金费是交给开发商用作房屋公共设施维修的维修基金,一般是按照房屋总额的2%交存。

4. 物业管理费。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是购房者对新房验收后开始计算,不同于租房时物业管理费每月和房租一起交,买房时物业管理费一般要先交三个月。

5. 其他费用。

【第3篇】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费抵扣

货运领域,随着“互联网+物流”的深入发展,没有一辆车的“无车承运”模式也逐渐成为一种新业态。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无车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

所谓无车承运业务,就是无运输工具承运货物运输业务,就是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无车承运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目前是10%

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特别注意:根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同时,《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66号)对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诸多问题进项了明确。

互联网物流平台试点企业如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经省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2.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2.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省局统一制定。

3.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6.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整理 | 小滚珠 无车承运人之家

来源 | 六安税务、安徽税务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物流沙龙立场

【第4篇】青岛增值税认证平台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7日讯 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迅速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推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由青岛市继续教育协会开发建成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以下简称学习平台),经过试运行近日正式启用,这是我市首个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

青岛市继续教育协会是经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以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的专业性社会组织。该协会依据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我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部署。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牵头拓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着力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的提升,努力发挥与政府部门、各大高校、继续教育基地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本次启用的在线学习平台是青岛市继续教育协会在对标国内多个地区先进继续教育平台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实际,经过广泛调研论证后创建的,主要面向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人员解决了继续教育到哪儿学、学什么、怎么学的在线学习问题,可使专业技术人员在更完善的平台、更大的空间,适时充电赋能。

学习平台具备在线学习考试功能,将通过一系列创新手段来提高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专心程度和学习效果。例如视频学习过程中,会不定时弹出相应的学习测试,学员回答正确后,才能继续学习;学员拖动进度条无效,达不到规定学时将不能进行在线考试。1门课程学习结束后,通过考试的学员才能获得培训证书及继教学分。学员在线学习所获得的学分情况可以在“学分银行”中查看。

学员获取学分之后,可以在线打印继教培训证书。学习平台上的证书分为“电子培训证”和“学分(学时)认证单”。此两类证书上添加了防伪二维码,单位或个人通过手机扫一扫即可查看该证书信息,查验证书真伪,提高了学习平台上证书的真实性、严肃性以及可追溯性,杜绝了证书造假的隐患。

学习平台具有以下四大优势。一是海量的学习资源。学习平台整合汇集了我市市直行业部门(单位)、各级继续教育基地所研发的与城市发展战略相匹配的优秀课件资源,以及国内著名高校学者和大型企业实战专家所讲授制作的课程,具有很强的前瞻性、权威性和实用性,专业技术人员在此平台上可实现海量课件资源的一站式获得。二是自主选课模式。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学习平台后,可根据个人需求和兴趣自行选择确定学习课程,自主进行在线学习、练习和考试。

三是多样的学习方式。学习平台在设置pc端在线学习功能的基础上,还开发了移动端学习功能,专业技术人员可使用手机微信小程序、公众号等移动端,随时随地进行学习,使碎片化时间得到有效利用,克服“工学矛盾”。四是便捷的证书获取。学习平台上设立了继续教育“学分银行”,学习平台上学员通过在线学习、考试合格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自动认证并计入个人“账户”,无需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即可生成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随时查询了解个人学分累计情况,在线下载、打印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减少专业技术人员领取、保存纸质证书的不便。

学习平台的正式启用,为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搭建了在线学习培训载体,将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迅速提升专技人才队伍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接下来,学习平台在市继续教育协会监督管理和专业团队的维护运营下,将全力保障继教学习平台平稳安全运营,确保在网站安全和课件内容上不出现问题;精心宣传、组织更多的专技人员在学习平台上学习培训,让广大专技人员感受到在平台学习的方便与实用;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资源进行进一步整合,通过不断完善继教平台模块功能,定期更新平台网页内容,使平台系统、页面内容经常保持“稳定流畅、实用新颖”的良好状态,努力打造“功能完善、内容丰富、服务高效”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伟)

【第5篇】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第6篇】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客观而言,认为“造成税款损失”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观点,因缺乏现行有效的规范作为依据且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至今无法令人信服。但给司法实务带来的法律适用的混乱却日益彰显。 本文认为,以现行有效的税法规则为依据,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害的法益为论证路径,可以得出:“造成税款损失”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当然,如果本文结论成立,再探讨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包括“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就失去了意义。另外,本文对“等额对开(包括环开)的虚开不会造成税款损失”的错误观点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混乱的原因,也一并予以论证。本文语境中的虚开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虚开与“造成税款损失”之间,根本没有刑法上的任何因果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的裁判观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责自负,它的基本含义是行为人只能对其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险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危害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成立的基本标准。

(一)对虚开、虚假纳税申报、不如实自行缴纳(包括少缴纳)税款三个行为的厘清,是正确理解虚开与造成税款损失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止虚开”。税务管理相对人负有如实开具发票义务和禁止虚开的义务。

自行纳税申报和自行缴纳税款是两个行为,当然这两个税法义务行为都要求必须如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是关于“自行缴纳税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关于“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也可以佐证申报行为和缴纳税款行为是两个行为。违反了自行如实纳税申报的行为称为虚假纳税申报。结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规定和逃税罪的规定,虚假纳税申报、不如实缴纳税款行为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实施了虚假纳税申报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认定为“虚假纳税申报”。实施虚假纳税申报且不如实缴纳税款的行为,同时造成税款损失结果的,定性为偷(逃)行为。

由是观之,虚开是违反了禁止虚开不作为义务的行为。虚假纳税申报是违反了如实纳税申报作为义务的行为。不自行如实缴纳税款是违反了自行如实缴纳税款作为义务的行为。厘清这三个泾渭分明的行为,是正确理解虚开与造成税款损失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前提。

(二)虚开本身不会直接造成税款损失,实施虚假纳税申报和不如实自行缴纳税款的行为是直接造成税款损失的原因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虚开、虚假申报纳税及不如实自行缴纳税款都是危害行为,已无异议。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受票方角度而言,不仅虚开本身不会直接造成税款损失,将取得虚开的抵扣联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或者在会计上进行了抵扣其应当缴纳的销项税额的处理,都不会直接造成税款损失。只有实施虚假纳税申报和不如实自行缴纳税款这两个行为,才会直接造成税款损失。换言之,如果纳税人在自行纳税申报时,将取得虚开的抵扣联所体现的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表上不予填报,就不会构成虚假纳税申报。或者虽然进行了虚假纳税申报,但在自行缴纳税款时能如实缴纳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均不会造成税款损失。因此,虚假纳税申报且不如实缴纳税款的行为与造成税款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虚开与造成税款损失之间没有刑法上的任何因果关系。

(三)虚开是用来证明采取逃税罪、贪污罪等罪名中的“欺骗手段”的。

虚开可以作为其他罪名所采取的欺骗手段。如逃税罪中的“欺骗”、贪污罪中的“骗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中的“虚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实施“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且造成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现改为逃税罪)处理。因此,受票方将取得的虚开发票作为财务上的记账凭证和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性质上认定为采取了欺骗手段。如果据此账簿信息填报及报送了纳税申报表,可以认定为虚假纳税申报中的“虚假”。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一条,将“虚开”认定为“假报出口”行为,也可予以佐证。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害的法益:发票证明的信用性,妨害了发票开具、取得管理秩序

在刑法未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侵害的法益情形下,基于税收犯罪是行政犯的特征和法秩序一致性的要求,应当从我国发票规范中探究所保护的法益,这是不言自明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有三个:一是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二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三是维护经济秩序。结合该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条、四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功能有三个:一是作为开票方和受票方已支付货款和增值税税款的收付款凭证;二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是指原始凭证);三是作为购买方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从发票的立法目的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功能的规定而言,发票的本质是作为证明实际经营活动发生的书面证据材料。我国发票具有准公文性质,其作为财务核算和税务管理凭证具有极高的证明价值:在税务机关未依据法定程序且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也要认可虚开的发票作为财务核算凭证和税务管理凭证的资格。我国“以票控税、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注定虚开作为不缴纳税款的欺骗手段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另外,会计账簿、凭证作为企业经营活动信息反映的最重要的载体,虚开对民事主体的交易活动、国家管理决策等多个领域的社会危害性同样巨大。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害法益的理解,应当以现行有效的发票规范为依据,从发票作为凭证的证明功能、保证税收收入和维护经济秩序角度予以考量。否则,根本无法理解对“虚开”予以严厉刑罚的正当性。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侵害的法益: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的信用性,妨害了发票开具、取得的管理秩序,扰乱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对“等额对开的虚开不会造成税款损失”观点的质疑:缺乏对增值税和发票规则的基本了解

“等额对开的虚开不会造成税款损失”理由,貌似能给将“造成税款损失”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素的观点带来合理的支持,其实是望文生义的个人主观臆断,对增值税和发票规则缺乏基本了解。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所填写的增值税税额,从开发票方角度称为销项税额,从受票方角度称为进项税额,实质是同一笔税款。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增值税规则,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就没有纳税义务。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禁止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虚开的抵扣联所填写的增值税税额根本就不是税额。对于虚开的合法的处理方式:一是开票方没有义务缴纳虚开的销项税额;二是受票方有义务拒绝接受虚开的抵扣联且不能作为财务核算凭证,这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明确规定。举轻以明重,虚开的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核算凭证,当然不能作为抵扣的税务凭证,当然不允许受票方用虚开的进项税额抵扣其自身应当缴纳的销项税额。

在等额对开的虚开情形下,同一行为人既是开票方又是受票方。该行为人对虚开的销项税额没有纳税义务,即使其缴纳了虚开的销项税额,国家也应当退还。该行为人取得的虚开进项税额根本就不能抵扣其自身应当缴纳的销项税额。等额对开的虚开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是:受票方少缴纳了其应当缴纳的销项税额。还能说没有造成税款损失吗?另外,我国增值税属于周期税,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企业所得税(包括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采取错时等额对开的虚开,可以人为地、任意调整增值税纳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时间,影响税款的及时入库,这也是造成税款损失的方式。

四、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适用混乱的反思:对现行有效的税法规则缺乏准确的理解

缺乏对现行有效的税法规则体系化的准确理解,是根本无法正确理解和适用税收刑法的。这是税收刑法具有空白刑法的特征所决定的。所谓的空白刑法是指关于禁止的内容,引用其他法律或法规命令。税收刑法原则上应当以税法为其构成要件要素的一部分。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也能得到佐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一条的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对相关入罪要件的判断,应当依据、参照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以我国逃税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予以分析,也能当然得出该结论。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造成税款损失,因此“纳税义务成立的构成要件”必然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在逃税罪及相关刑法的司法解释未对“纳税义务成立的构成要件”予以规定的情形下,试问:如果不从我国具体税种法中去发现纳税义务成立的构成要件,又依据什么来认定造成税款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刑以来,对该罪名的理解和适用一直处于混乱状态。究其根本在于我国司法人员普遍缺乏对税法的研究。当然,这更与我国税法理论和实务的极度落后息息相关。

【第7篇】土地增值税例题

15.2023年3月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5年前外购的一栋写字楼,合同注明不含税转让收人8000万元,当年购人土地支付地价款2200万元,该写字楼的原值为4000万元,已提折旧1000万元,已知该写字楼重置成本5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70%。缴纳与转让该写字楼相关税金440万元(不含增值税和印花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写字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c)万元。

a.573.50

b.550.00

c.556.80

d.500.00

【解析】: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200+5000×70%+440+8000×0.5‰=6144(万元),增值额=8000-6144=1856(万元);增值率=1856÷6144×100%=30.21%,适用税率为30%;应纳土地增值税=1856×30%=556.80(万元)。

7.转让旧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有(abde)

a.旧房产的评估价格

b.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c.旧房产的重置成本

d.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e.因计算纳税需要支付的评估费

【答案】abde

【解析】:选项c:可以扣除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不得直接扣除重置成本。

土增税扣除项目规则

转让主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

×

3.房地产开发费用

×

×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

×

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

×

×

8.以下项目中,转让新建房和转让存量房在计算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均能扣除的项目有(ac)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房地产开发成本

c.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d.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e.房地产开发费用

【答案】ac

解析:转让新建房准予扣除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转让环节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房企才有)。

转让存量房准予扣除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3)转让环节有关的税金。

15.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说法中正确的有(bcde)

a.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b.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c.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d.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含20%),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案】 bcde

【解析】:选项a: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3.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表述中,正确的有(abc)

a.将开发的房产转为企业自用,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b.用建造的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c.对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出具的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d.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3%

e.将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转让的,不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选项e: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新建房允许按照取得上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18.2023年4月,张某将2023年6月购人的商铺转让,取得收入600万元。张某持有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金额350万元、税额17.5万元,无法取得商铺评估价格。张某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商铺的评估价格共计(b)万元。

a.350.00

b.367.50=350+17.5

c.385.88

d.404.25

【答案】b

解析:(1)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一年,本题中,2023年6购入,2023年4月转让,不足12个月,不涉及加计扣除问题。

(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计算。

(3)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商铺的评估价格共计=350+17.5=367.5(万元)。

【第8篇】土地增值税预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0号)

预缴时间:取得第一笔商品房预售款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

计算方法: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其中,各省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需按各省市规定执行,(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判定遵循各省市税务局相关规定。

就北京市而言,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该等保障性住房均纳入北京市住建委保障房建设计划,纳税人享受保障房暂不预征的税收优惠政策,需持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建设保障房的文件先在税务局办理暂不预征登记。

不属于保障房建设计划的项目,预征率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预征率计算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3号),在办理项目预售许可证时确定项目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9篇】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具体而言,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开票方而言,不符合上述开具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受票方而言,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会要求企业作纳税调增处理,并予以处罚。

一、发票的开具范围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23年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营改增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凡是发生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行为,都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包括免税项目。免税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企业发生整体转让、存款业务、旧城改造时住户获得拆迁补偿等。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此可见,发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和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总局另有规定的12种情形除外),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未达起征点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以不开具发票。

特别提醒

我们要严格区分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征增值税项目,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可以开具发票,不征增值税项目除另有规定外,不可以开具发票。

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

一、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二、开具“不征税发票”时需注意事项

1.纳税人开具符合规定的上述“不征税发票”时并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对应的销售额自然也就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体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为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具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所取得的预收款,虽不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报,但需在所属申报期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预缴增值税。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取得预收款,开具编码为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时,对应的预收款虽不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报,但需在所属申报期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10篇】分公司增值税

问题一我们在外地新办分公司的时候,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我们应该选哪一项?答复:若是你们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而且也配置了财务人员等,应选择“独立核算”。若是你们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来会计核算,则选择“非独立核算”。问题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样简单的理解是否对?答复:不对。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问题三我们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答复: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问题四我们分公司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答复: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若是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如果员工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问题五跨省的总分公司必须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吗?答复: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问题六为什么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普通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业务中,部分纳税人由于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因此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由于地域税源之争的原因,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往往不会主动予以提醒。这其实是纳税人的损失,毕竟,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做很多的筹划工作。问题七分公司是否可以写个申请,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答复:成立分公司,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可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消掉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如果分公司自己想独立计算,为什么不成立子公司,而要成立分公司呢?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成立相应的组织形式。所以,这就根本就不是一个可以申请的事项,不能写这样的申请,税务机关也没法批准啊。问题八作为分公司,如果选择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答复:是的,分公司若是没有办理汇总纳税,不得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参考: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根据相关业务要求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小型微利企业”标志进行设置,请参照《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此,如您单位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类型的,不可享受小微优惠减免。总结: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问题九跨省的总分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需要备案什么内容?答复: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四、操作步骤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点击进入办理页面。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问题十我单位已完成分支机构备案,为何本期仍不提供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反馈“当前纳税人不存在有就地分摊二级分支机构资格(或为三四级分支机构),无需进行申报,请通过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进行查看”怎么办?答复: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模块,查看您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表中的“就地缴纳标识”,如该项选择“否”的,则无需申报。如需调整为就地缴纳的,请重新维护汇总备案信息。问题十一请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想增加下一级分支机构信息,应如何操作?答复:请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进入初始化界面,选择要增加下一级机构备案信息的总机构,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修改状态,点击“增加”按钮,填写分支机构信息问题十二如何理解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复: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问题十三跨地区经营企业上年度不是小微企业,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在外地的二级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答复: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问题十四我们今年2023年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2023年还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吗?答复:第一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也就是当年不需要分摊,全部在总公司缴纳申报就可以。总结:新成立的当年只是:只汇总、不分摊,第二年开始:既汇总、也分摊。到了第二年总分公司必须分摊了,也就是计算出总的所得税额,总部分摊50%,分公司分摊50%。问题来了,这样分摊导致总部的所得税有一半需要分摊给分公司当地税务局了,总公司的税务局不愿意,这样就会存在税务风险。因此,税务上会这样要求:总部就是一个管理部门,不经营,分摊50%,总部的经营部门也要单独作为一个分支机构,来跟外地的其他分公司一起分摊剩余的50%。这样税务风险才减少了!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的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分公司当年成立,当年是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第二年由总机构分配下来,再从分公司申报。

问题十五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那么明年必须要汇总纳税了,总分机构之间如何分摊企业所得税?答复: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也就是汇总计算出来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在当地缴纳一半,其它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合计占一半。在具体到某个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先计算它的分摊比例,主要是按照上年度分支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比例,相应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那么计算分摊比例的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案例:某教育科技公司a总部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下有三个分支机构b1、b2和b3,分别在不同省市,其余条件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b1公司营业收入500万、职工薪酬250万、资产总额200万;b2公司营业收入300万、职工薪酬200万、资产总额250万;b3公司营业收入200万、职工薪酬50万、资产总额150万。若2023年该教育科技公司a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总、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则总、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是多少? 计算: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各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第三步: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0。b1公司分摊比例=(500/1000)*0.35+(250/500)*0.35+(200/600)*0.30=0.45;b2公司分摊比例=(300/1000)*0.35+(200/500)*0.35+(250/600)*0.30=0.37;b3公司分摊比例=(200/1000)*0.35+(50/500)*0.35+(150/600)*0.30=0.18第四步:计算各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b1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45=225(万元);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37=185(万元);b3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18=90(万元)。问题十六计算的总分公司的分摊比例平时每个季度允许调整吗?答复:一般不得随意调整了。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当年不作调整。问题十七外地的分公司,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如何填报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答复: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问题十八分公司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是按照收入、成本费用、实际利润计算填报吗?分公司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答复:不是的,对于分支机构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收入、成本费用无需申报,只需要填报总机构分摊给分支机构的税额。部分企业在季度申报时总机构和分机构没有汇总的情况,总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分支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建议纠正。季度申报时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无需报送财务报表;只需填写分税的金额就可以。问题十九我单位为就地缴纳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答复:您单位为二级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因此,对二级分支机构,电子税务局不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模块。问题二十老师,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也有业务往来并且互相开具发票,会计上需要正常做销售收入吗?企业所得税上是不是也要正常做销售收入?答复:在增值税上,由于互相开票了,因此总分公司应按规定分别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并不能给公司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会计处理上不能确认为收入。即: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会计上不能确认为收入。总分公司作为统一法人主体,彼此之间的商品调拨,并没有改变商品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二十一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设立的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答复:可以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故,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问题二十二分公司若是独立核算,是不是分公司必须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答复: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不影响所得税汇总缴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提醒: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不是所有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缴纳,符合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二十三老师,季度预计申报的时候,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由于分公司每季的企业所得税是由总公司汇总申报,分公司是否还要申报?答复:要的。总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将《分配表》交由各分公司。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各分公司填报《预缴申报表主表》,只需要填写主表第20行、第21行。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特别提醒:分支机构无需自行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即可。问题二十四老师,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汇算清缴了,分公司是否还要汇算清缴?答复:是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故还是要申报的。问题二十五分公司需要填报企业年报并公示吗? 答复:需要,分公司如果财务管理属于非独立核算的,资产经营信息栏全部填“0”;如果属独立核算的,按本单位财务报表填写。问题二十六老师,我们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无偿借款金额较大,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答复:是的,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原因就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问题二十七老师,我们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答复:总分公司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主要是看看总分公司是否在同一个县(市),若是在在同一个县(市)而且移送到收货方后对外销售货物,则这样的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单纯的内部调拨比如用于收货方内部使用等的不需要视同销售。参考: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二十八老师,请问一下,分公司接受的专票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吗?答复: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二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因此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问题二十九老师,分公司抬头的费用发票,可以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吗?答复: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问题三十老师,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由分公司来提供业务服务并开票,发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答复:若是你是建筑行业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第11篇】增值税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企业应当设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其中,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费,企业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无余额。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者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需要提醒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也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会计分录:

(1)先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2)缴纳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贷:银行存款

(3)印花税缴纳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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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进口产品增值税抵扣

导读:进口增值税抵扣怎么认证?这个问题看似复杂,其实并没有大家认为的那么难理解。会计学堂整理出了一部分建议和分析,希望大家通过阅读能够找到自己满意的答案,具体的内容解析请仔细参考下文。

进口增值税抵扣怎么认证?

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采集软件中认证;

软件安装后,认证时,在电子报税里录入导出后,上传即可;

海关进口增值税认证抵扣采集系统可从二个地方下载;

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服务中心--软件下载--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采集软件下载;

2、网上申报--登陆--软件下载--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采集软件下载.

3、一般贸易进行的货物在进口环节海关已代征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申报抵扣.

4、海关进口增值税的申报抵扣,签订合同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后即可申报抵扣,但最迟不得超过180天.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时填写如下:

在填写申报表时,在表二有一栏专门的是海关的,还有单独一张表是海关的,填写好了即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可以不抵扣吗?

答:增值税专用发 票认证后,可以不抵扣.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先全部认证抵扣,然后在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避免'缺联发 票'的麻烦:因为发票不认证,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缺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稽核系统中有发 票联信息(通过开 票单位抄报税上传),没有抵扣联信息(购买方不认证,没有抵扣联信息上传),次年6月底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缺联发 票信息,由购买方税务机关查明未认证抵扣原因.

【第13篇】可扣除的开发费用土地增值税

案例

某市的a房开企业开发的某商品房住宅项目,于2023年9月底基本预售完毕,2023年12月20日取得当地住建局通过的《竣工验收备案书》。与购房者的合同约定于2023年12月21日交房, 2023年10月完成小区绿化、大门、公共配套设施等发生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支出5000万;2023年12月-2023年10月发生开发间接费用600万(其中资本化利息支出200万,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等开发间接费用400万元)。项目于2023年9月份按税务机关要求开始土地增值税清算,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时,各方就2023年12月-2023年10月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400万(不含资本化利息200万)能否在清算时扣除有不同理解。案例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过程中:

有些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备案后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理由是项目既然已“竣工备案”,房屋达到可使用状态就可交付业主使用,对“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工程支出认为不属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因此应当费用化并计入了当期损益,土地增值税清算当然也不予扣除。

有些观点认为:土地增值税相关的税收法规并没有规定竣工备案后项目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不能扣除,因此竣工备案后项目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都可以扣除。

那竣工备案后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笔者认为不能一刀切,应根据税收法规规定和开发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笔者结合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剖析,以期与读者探讨交流。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对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支出扣除的相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对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计算逻辑和扣除项目金额的规定是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计算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采用列举形式,扣除范围包括了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加计扣除金额。《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相关规定对列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费用”包括两部分:(1)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且实际发生的费用(开发间接费);(2)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对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且实际发生列入”开发间接费“的“费用”直接据实扣除,对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作为土地增值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5%比例扣除。

既然税收法规规定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其中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且实际发生列入”开发间接费“的费用可以直接据实扣除,对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比例扣除,那对项目“竣工备案”后实际发生的“费用”只需判断该部分”费用“支出是属于”开发间接费”还是属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就可以解决项目“竣工备案”后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据实扣除的问题了。

为了找到答案,我们对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发现,包括《实施细则》等在内的相关规定对“开发间接费用”只强调属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并没有对包括“费用”在内的支出从时间上划分或确认的规定和标准。

既然税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从财务核算、项目“竣工备案”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关系继续进行分析。

二、开发间接费用财务核算规定与土地增值税税收关系分析

土地增值税在1993年立法并在1994年度开始实施,土地增值税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所列示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一直是沿用原财政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2号)的相关要求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其中开发间接费用核算内容为“本科目核算企业内部独立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核算的范围与《实施细则》开发间接费所列举的范围是一致的。该文件虽然于2023年已废止,但是其中关于成本核算的规定对于《实施细则》有重大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六大类成本项目分类和开发间接费用的核算内容直接被《实施细则》所采用,虽然后来随着房地产行业发展,开发间接费用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但当时立法的原意应该是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用的范围和核算内容与会计核算一样的。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二十六条指出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

从上述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可以看出:财务核算上需正确区分成本和期间费用,对“开发间接费用”强调属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这点与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规定也是一致的,但财务核算上也并没有从时间上划分或确认的规定和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八条规定: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我们再参考看看《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关于规定固定资产的核算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综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财务核算要求,对于如何确认成本和期间费用只有原则性要求,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等类似的判定,也并没有把时间作为划分或确认成本和期间费用的规定和标准。

三、房地产项目“竣工备案”与土地增值税税收关系分析

既然土地增值税和会计准则等财务核算制度都没有将时间作为划分“开发间接费用”和“其他房地产费用”的标准,我们再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逻辑关系进一步阐述分析:

根据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纸必须在满足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部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并经专业审图机构审图合格、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始施工,工程竣工后,各主管部门对各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在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同时由住房和建设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整个流程完成就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备案“。

各主管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进行验收,在报建施工图范围外的小型工程,例如局部增加部分绿化工程、部分公共配套工程、小型装修工程、零星工程等根据建筑法律法规可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单项工程,不需要作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的前置要件。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周期长,开发商为了履行在合同期限内向业主交楼的合同义务,普遍的做法是项目达到报建施工图竣工验收条件并在综合验收合格后就会向住建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在这阶段报建施工图范围内的各单项工程可能达到会计准则要求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实际上在报建施工图以外的包括绿化工程、部分公共配套设施、装修工程和零星改造工程等工程还可能存在未开始施工、或未完工、或未竣工结算、或工程款未支付及工程人员未撤场等等情况,房地产开发商“竣工备案”后还必须继续完成这部分工程,这部分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支出会计核算上应当计入“开发成本”,从逻辑上来讲,其所对应发生的“费用”必然是属于直接管理、组织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被计入项目的“开发间接费用”核算,因此理所当然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据实列支。

这点也可以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中得到佐证。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实施细则》指出在“全部竣工结算”前“涉及成本确定”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才可以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因此从立法规定和原意上理解,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是包括所有工程全部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的。

四、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土地增值税来说,判定一项“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和会计核算、各个项目的实际情况、交楼标准和约定、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工程完成之前属于直接管理、组织开发项目所发生”费用“可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作者:蔡荣钦,单位: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查询真伪?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真伪,具体操作、可查询范围等请以网站中发票查验说明为准。

2

购买方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重新开具发票作为抵扣、记账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3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end

【第15篇】服务费增值税税率

答:(1)除本条第(二),(三),(四)款外,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应为6%。(二)提供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占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6号第第十七号:

第四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按下列规定纳税:

(1)一般纳税人在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采用一般的计税方式。计算总价款和分包合同扣除的额外费用后的余额,按预付款率计算2%。

(二)一般纳税人在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采用简单的计税方式,扣除总价支付和额外费用后的余额,按照征收率计算。3%。

(三)小规模纳税人在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扣除征收总价款和额外费用后的余额按征收率3%计算。

第五名纳税人提供跨县(市,区)建设服务。应按下列公式预缴税款:

(1)在实行一般税法时,应预先缴纳税款(=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支付的分包)。(1+11%)x 2%

(二)简单税法计算的应用应预付税款=(全价和额外费用-支付的分包)(1+3%)×3%

个人技术服务费的税率是多少?

一、个人提供技术服务,属于劳务服务费范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比方说这个服务费发票是10万元

1、营业税=100000*5%=5000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000*(7%+3%)=500元。

2、个人所得税=100000*(2-3)%(当地情况)

二、增值税及附加计算

1、增值税(税率3%)vat=100000/(1+3%)×3%=2912.62

2、增值税附加城建税(税率城市7%或县镇5%)=vat×7%=203.88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不用缴纳教育费附加等。

3、个税计算(应纳税额打八折后税率40%,扣除7000)

100000/(1+3%)×(1-20%)×40% -7000=24067.96

共计缴纳税款求和=27184.46

【第16篇】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网增值税申报表

今天我们来说一个较特殊的情形。

首先声明,这个操作供大家参考,可以去税局再落实下具体方案。

很多个体工商户执行定额征收,比如国税给核定每月定额2万,季度定额6万。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企业实际开票超过或低于定额6万,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我们来分别看一下三种情况。

第一,实际开票金额小于或等于6万。

小于6万也按6万填报

第二,实际开票金额大于6万,小于等于9万,比如是8万。

季度低于9万,仍然免税

第三,实际开票金额大于9万,比如是10万。

季度超过9万,要全额纳税

好了,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申报就讲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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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山西省增值税发票查询

山西太原增值税电子发票真伪查询怎么判断发票的真假?关于发票真伪,真的是一大难事了,尤其是对财务来说,发票少的话还行,还好解决,发票多的时候,真的是查真伪查到崩溃,税务局系统真的是麻烦的要命啊!!!!

现在有一个手机上就可以查询的办法,真的好用,不需要税务局那么繁琐的流程,一分钟就可以搞定发票问题,哪怕你发票多,一天几百张,也是没有问题的,真的是非常方便良心软件了,想知道流程?这里看过来: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18篇】增值税开票信息都包含哪些信息

增值税开票信息都包含的信息有:

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及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

【第19篇】2023年4月增值税交税期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是太给力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同时还明确了,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4月1日起,增值税的税率表又变了。因为变化的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在这里给大家再次归纳一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表:

然后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出台,一个是将3%减按1%优惠政策从2023年12月31日延期到了2023年3月31日,一个是明确了:2023年4月-12月,小规模3%的纳税人直接免征增值税。

与之同时发生变化的还有预征率,小规模纳税人的预征税率表,我们也给大家准备了一份:

跟之前相比较,变化的地方还是自今年4月1日起,3%的不用预缴了。

同时在这里提醒大家,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月度不到15万,季度不到45万的优惠政策仍旧有效。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很多,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明白,充分享受各种税收优惠,不要多交冤枉税。

【第20篇】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样图

作为财务人员来说,不会手工账就说不过去了。虽然现在很多企业都用了财务软件来做账,但是这个电脑账也是在手工账的基础上完成的。不少公司面试财务人员就会说明:不会手工账的不被录用!所以,对于新手会计来讲,手工账才是最基础的。

完整版全盘手工账模板

今天就在这里汇总了:完整版全盘手工账模板!分别是:记账凭证、丁字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三栏明细账、多栏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数量金额式明细账、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试算平衡表、总账、科目汇总表、财务报表等手工账模板,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手工账——记账凭证模板(74个)

1、记账凭证单封面模板

2、收到投资款的记账凭证模板

借:银行存款-工行东大街支行

贷:实收资本-罗雅君

实收资本-洪庆山

3、取备用金的记账凭证模板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工行东大街支行

记账凭证共74个模板,在此不一一展示。参考的,文末获取!

二、手工账——丁字账模板(16个)

1、1月份丁字账模板

三、手工账——现金日记账模板(2个)

1、账簿启用及交接表

2、现金日记账模板

四、手工账——银行日记账模板(5个)

1、账簿启用交接表

2、账簿目录表

3、银行日记账模板

五、手工账——三栏明细账模板(29个)

五、手工账——多栏明细账模板(6个)

六、手工账——固定资产明细账模板(3个)

数量金额式明细账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试算平衡表

……

十、手工账——总账模板(24个)

十一、手工账——科目汇总表(6个)

十二、手工账——财务报表(18个)

1、资产负债表

篇幅限制,不一一展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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