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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是什么(15篇)

发布时间:2023-10-01 19:35:03 热度:6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是什么

【第1篇】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是什么

1、税种不一样

增值税: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企业所得税: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分类不一样

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分为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3、征税对象不一样

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4、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流转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

5、受成本影响不同:增值税只与商品销售收入有关,不受成本高低影响;企业所得税直接受成本规模影响。

【第2篇】此劳务非彼劳务:解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

谈到税法中“劳务”,财税同行们肯定不陌生,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中有劳务,增值税中有“劳务”,企业所得税中也有“劳务”,甚至征管法实施细则中都有关于“劳务”的描述。这些关于“劳务”的规定,如果仔细揣摩研究的话,发现其实质上是有不同意义的,即此“劳务”非彼“劳务”。如果不能区分不同税法中“劳务”的真实含义,就不能正确理解政策,甚至误用政策,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以下笔者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劳务”的描述,就“劳务”的具体含义进行解析,抛砖引玉,以飨读者,欢迎批评指正。

一、增值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对比两版《暂行条例》的规定,发现其对于劳务的规定没有变化,都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通过《暂行条例》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中的“劳务”,范围比较窄,只有“加工、修理修配”才属于增值税中的“劳务”,即提到增值税的“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独此一家,别无分店。

那么,什么是“加工、修理修配”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这样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实际上,在营改增以前,营业税中也是有劳务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废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期间(即营改增之前),两者都有关于劳务的规定,其中增值税劳务为加工、修理修配,营业税劳务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营改增以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同样营业税劳务也开始征收增值税,为了和原先的增值税劳务进行区分,原营业税劳务“改头换面”为“服务”,取消了“劳务”的称谓。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第一条规定的“销售服务”中的“服务”实际就是原营业税劳务。

因此,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中的“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即对“有形动产”提供 “加工和修理修配” 的行为,才称之为“劳务”。

另外,从开票系统的税收分类编码大类来看,编码大类为“2”开头的为“劳务”,编码大类为“3”开头的为“服务”。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应正确选择编码大类,防止开票错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提到“劳务”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多处提到“劳务”的概念,其中第十五条对“劳务收入”做了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其实际上是参照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劳务”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上的“劳务”实际上约等于“增值税劳务”+“营业税劳务”,营改增后约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

那么,这里为什么是“约等于”呢?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属于并列关系,即这里的劳务收入不包含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但是,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对应是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租赁服务,也属于增值税服务,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劳务”并不完全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但是差异较小,所以说是“约等于”。

由于营改增只是流转税领域的改革,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相应的随之修改,因此目前企业所得税领域中的“劳务”可以近似理解为“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其范畴远远大于增值税“劳务”的范畴。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

根据上述规定,从列举的26项来看,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件来看,基本上属于营改增服务,但是从其他劳务所得的兜底条款来看,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也应该属于劳务报酬。因此,个人所得税上的“劳务”也基本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

通过上述解析,可以看出:同样是“劳务”,增值税“劳务”的范畴和企业所得税“劳务”的范畴大不一样,即此“劳务”非彼“劳务”,你弄明白了吗?

【第3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异同点

企业所得税

一、相同点:

a纳税人相同——都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也有例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b税前扣除或抵扣的形式相同――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存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增值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税局

c都有多档税率――企业所得税有25%,20%,15%,10%,值税有16%,10%,6%,5%,3%,0几档率;

d税局在分析企业贡献率和税负时用的工式一样,贡献率或税负=交的该税税款/总收入x100%

e都有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优惠民政策,增值税条例第15条规定了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f计算方式相同――企业所得税=(收入-支出+调整额)x税率,增值税=(销项-进项)x税率

增值税

二、不同点:

a 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所得税可称为价内税。

b增值税是消费者负担的一种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是由企业本身负担的。

c增值税是对产品流转过程中增值部分征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收入减支合理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d增值税是由国税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国税、地税各征一部分。

不同点很多,不一一列出来。

【第4篇】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分析

企业突然收到了一条税务预警,会计直接慌了,跑来问我怎么办。看了下风险预警主要是税务局提示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应该不少人遇到过,今天就给大家一起聊聊这个问题。

说白了就是税务局监控到了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收入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有较大的差异,需要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说明。

本身来说,当下现状下,收到这样的风险提示,并不是个别、特殊现象。以数治税和放管服的大背景下,税务局的风控部门会通过数据分析比对各种数据,然后发现涉税风险疑点,拿着推送过来的风险点,很多时候税源管理部门就会找到对应的企业进行询问、核实。

随着税务局各项系统的不断建设和完善,金税四期的上线,以及放管服的深入落实,未来可以预见的是收到这种风险预警提示的概率会越来越高。

我们回到开头说到的问题: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比对不一致,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办?

增值税法 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报表上的销售额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应该是趋同的。遇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又收到了税务局的风险预警,那么作为会计,其实处理方式也比较简单:分析出差异的情况,进行反馈说明就行。

我们给大家简单举个例子说明:

某某公司突然接到税务局电话,说公司的2023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申报收入大幅小于2023年企税汇算的营业收入,需要向税务局书面说明情况。

某某公司会计处理方式供大家参考:

1、查询公司相关的申报表和汇算清缴表。通过查询发现:公司2023年全年增值税累计销售额为8525991678元,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报送的营业收入为9801913747元,确实存在税务局说的情况。

2、核对差异情况,并列差异明细,详细对税务局进行情况说明。

具体包括转口销售收入、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提前开票和房租收入等项目产生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差异,后文详细进行说明。

3、税务局对情况说明认可,这件事完结。

其实,接到税务局的风险预警提示,也没必要惊慌失措。一般情况下,你有合理的理由进行说明,就不会有什么事情的。

另外,在这里顺便说一下上面差异明细表里的各个差异项的具体情况:

1、转口贸易:

这个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交易方式。无论直接转口还是间接转口,这种贸易行为都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无需在增值税报表中体现。

但是,相关的收入需要填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因此,产生了差异。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这个是由于转让收入需要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并体现在申报表中。但是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上,只需要考虑差额。所以,会存在差异。

3、公司存在提前开票的情况:

先开票的,开票当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但是这个地方并没有达到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时间差的缘故,产生了二者差异。

4、房租收入差异:

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是2023年10月-2023年9月,租期存在跨年情形,但付款则采用一次性付款。

这种情况下2023年确认的收入则是2023年10月-12月的租金收入,但增值税却是以收到预收款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期确认,增值税收入则一次性确认。因此,形成了差异。

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并不局限于以上几种情况,但是分析来看多是由于特殊业务、会计核算方式等原因导致。正常情况下,这个差异存在不用过于紧张,更没必要强行保持两个收入额完全一致。

【第5篇】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入确认总原则

1、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委托代销

1、增值税

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租赁服务

1、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价;

2、企业所得税

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预收款方式销售大件货物

1、增值税

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1、增值税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

2、企业所得税

“办妥托收手续”即可确认收入。

二、增值税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情形一

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

情形二

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

情形三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三、收入确认申报金额差异

1、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增值税: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填写盈亏相抵前的销售额;

2⃣️企业所得税:盈亏相抵后填入投资收益。

【第6篇】企业所得税扣除增值税

经营一家企业,需要了解的东西有很多,不管什么行业没有哪个老板对公司税务一窍不通,找财务会计管理仅仅只是一部分。

本文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做一个详细的解析,并将涉及到的抵扣项目以及有关虚开抵扣的具体说明,让你对财税知识有一个更透彻的了解。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要想把“应纳税所得额”算出来,“各项扣除”就十分重要了。那么,企业所得税常见的税前扣除及其扣除标准是什么?

常见的税前扣除及其扣除标准

成本

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

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8%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保险费

五险一金

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准予扣除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准予扣除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提示】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公益性捐赠

限额扣除:“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可结转3年扣除)要求:必须通过公益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捐赠,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

标准1: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标准2:发生额的60%扣除两个标准孰低计量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提示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提示2】考试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金额分别给出的,必须合并计算扣除限额【提示3】“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的扣除标准为“30%”;“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

保险企业

财险:(保费收入-退保金额)×15%人身险:(保费收入-退保金额)×10%

金融代理

据实扣除

其他企业

合同金额×5%

税金

允许扣除: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不得扣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弥补亏损

延续弥补期——“5年”(先亏先补,后亏后补)【提示1】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提示2】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征税,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属于流转税,税基是营业收入,是价外税,也就是说,收入不含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进项抵扣

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并不相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只有8种。

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

通行费发票

旅客运输服务票据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代扣代缴完税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这8种凭证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重合的。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机动车销售,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适用于农产品销售,通行费发票适用于收费公路通行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票据适于用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客运服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适用于货物进口,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适用于不合规的货物出口,代扣代缴完税证明适用于非贸付汇,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具有兜底性,不属于上述7种情形的,都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条件有以下两点:

一是必须发生了真实的货物、服务采购;

二是必须取得属于上述8类凭证之一的合规的抵扣凭证。

合规又表现为3个方面:

一是抵扣凭证本身是真实的,不是伪造、变造的,

二是抵扣凭证记载的信息,包括品名、数量、金额等必须与真实交易完全相符,

三是抵扣凭证的流向必须和货物、服务流向一致,也就是说开具抵扣凭证的必须是销售方,接受抵扣凭证的必须是采购方。

虚开发票

从合规开始,我们就要说到税局重点稽查的虚开发票的情况。虚开发票是对不合规抵扣凭证的统称,在发生真实采购的情况下,取得的抵扣凭证仍然有可能被定性为虚开,例如开具抵扣凭证的主体与销售方不符,或者抵扣凭证记载的金额高于实际采购货物的金额等等。取得不合规抵扣凭证,不能作进项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当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并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企业是否构成偷税,决定是否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范围要远远广于上述8种增值税抵扣凭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税前扣除凭证具有可替代性,无法取得发票等增值税抵扣凭证时,通过其他类型的法定凭证仍可作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也可以总结为采购业务真实和取得合规凭证,但税法更加关注的是业务真实性,对扣除凭证的要求相对宽松。只要发生了真实采购,并能够通过合法的材料予以证明,就允许作税前扣除。

真实采购同时构成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的权利基础,之所以增值税更关注凭证合规,有一定的历史性原因。上世纪90年代增值税制度建立初期,发生了大规模的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给国家税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当时出于重典治税的考虑,对增值税相关政策一律从严,当时虚开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可见增值税严苛管理之一斑。在这种背景下,诞生了以票控税的征管逻辑,对于发生了真实采购,但抵扣凭证不合规的,一律要求作进项转出,补缴税款。

从这个角度来说,增值税政策同时强调国家税收利益保护和增值税征管秩序管理,而发票合规就是征管秩序管理的一个方面,取得不合规发票同样严重违反增值税政策,因而丧失进项抵扣的权利。

写在最后

我们深谙企业货主对增值税的烦忧,在物流运输上的支出,却无法获得相对应的专票,往往导致无法合法合规的缴纳税务。

既然选择,就要安全可靠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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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今天想跟大家来用简短的时间来聊一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面临的税核心是两个,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所得税怎么来理解他?从名字来看,当然它针对的是企业经营中的所得部分所征的税,这个很有趣啊,征值税针对的是增值部分,所得税针针对的是所得部分,那增值和所得有啥区别?其实就是把企业赚的钱交了两遍税。叫的名字和口径略有不同,其实就一回事,那我们就来说说所得税。

所得税怎么来理解?我觉得有。这个五个关键的要点,第一个关键的要点呢,就是谁应该缴税,增值税是所有人可能都会教,包括个人,包括公司,所得税呢,通常只有公司制企业才会交。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交,那自然人肯定不交,个体户也不交,这两个交的是个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不教,那么只有公司制企业在中国才交企业所得税,这是我想说的第一点,那么第二点呢?所得税的税率怎么计算,因为所得税的计算啊,那么他其实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所得嘛,所得乘以税率吗?啊那么所得税的税率呢,正常的是25%,这是最常见的税率,但是食物当中呢。又有不同的特殊情况,比如说西部大开发,还有高新技术企业,他们可以按照15%来交,小型微利企业,第一个100万甚至可以按2.5来交,后面的200万可以按时来交。

所以说,所得税的税率大概就分成这么几种情况,25%、15%、10%、5%、2.5%等等这么几种情况啊,所以这个是针对不同的范围,大部分的公司正常情况当然是25,那么第三个呢,关键点就在于所得如何计算,这是所得税里面最复杂的一个版块,也是税筹最关键的一个板块,简单来说,所得等于收入减扣除。我们在所得税要扣除,那么所得是不是会计上的利润呢?看起来很像。扣除实务当中包括可以扣减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减的成本和可以扣减的费用,还有一些其他的小的税种等等啊那么。这里的所得和利润是不是一回事?两个有很高的重合度,但是我们严格来讲,会计的利润和所得税的所得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口径,一个是会计口径,一个是税法口径,而且这两个口径有非常非常多的点,是有差异的啊。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业务招待费会计上肯定是全扣的,纳税法说我要限制啊,那你实际发生额的这个60%和销售当年度销售收入的这个,呃,这个千分之五啊,我才让你扣,这就叫税会差异。那么有很多很多的点都会造成税快差异,所以利润是所得的基础,但利润不完全等于所得,在利润的基础上有很多很多的调整项目,是因为税法和会计不一样,这就是复杂的地方啊,这个就是所得税跟会计不一样的地方。所以作为一个企业好的财务不光要学会计,还要学会分析差异。原因就在这里啊,所得的计算里面有非常复杂的内容,我们在这里不再多说。第四个要点,我想来谈谈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的周期,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一样,增值税呢,正常情况,一般纳税人他是按你按月来缴纳,每个月算一次啊,以月为周期,但是企业所得税他是以年度为周期。以年度为周期,就意味着每一年的收入,每一年的成本,每一年的费用来统一计算,但是一年呢,税务局又觉得有点长,所以呢,他觉得那你每一个季度你得给我先预缴一下,我给你一个简单的算法啊,先按你的会计报表,你先给我预缴,就是你的会计利润,然后呢,最终全年呢,咱们算个总账。然后呢,这个多退少补,全年的算总账呢,就叫汇算清缴,每个季度的缴纳呢,就叫预缴,所以所得税的缴纳的逻辑呢,是预缴加汇算清缴,当然最终真正这个承担责任的啊,最终这个做结论的当然是会算清缴啊。这是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的周期,它是以年度为单位,这个特别要注意啊,那么最后一个。

所得税再决定企业的税负当中,它的意义非常重大,一个企业的税负,总的税负,我们简单来说就是这个企业交的税跟他的收入来配比嘛,这里边呢,影响最大的是所得税,而且我们在企业的税收筹划当中呢,我们重点也是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通常情况是不可以乱动,有没有仇恨空间有,但不像所得税来讲呢,筹划空间相对这么大。所以企业所得税你能不能把它读懂?对于整个企业的风险以及企业的税负的优化意义非常的重大。这是我今天想跟大家来聊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关注小宋老师,下期继续分享干货给大家。

【第8篇】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的所得税是核定征收的。有些收入是按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那我们核定企业所得税时的收入也是否按差额后的余额进行计算?

答:感谢您的提问!贵公司的收入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可以以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跟增值税的收入口径是不同的。根据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是根据应税收入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这里的收入总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所以,在增值税上不管是否差额征税,在企业所得税上均不能按差额后的余额作为收入确认。

【第9篇】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企业突然收到了一条税务预警,会计直接慌了,跑来问我怎么办。看了下风险预警主要是税务局提示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应该不少人遇到过,今天就给大家一起聊聊这个问题。

说白了就是税务局监控到了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收入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有较大的差异,需要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说明。

本身来说,当下现状下,收到这样的风险提示,并不是个别、特殊现象。以数治税和放管服的大背景下,税务局的风控部门会通过数据分析比对各种数据,然后发现涉税风险疑点,拿着推送过来的风险点,很多时候税源管理部门就会找到对应的企业进行询问、核实。

随着税务局各项系统的不断建设和完善,金税四期的上线,以及放管服的深入落实,未来可以预见的是收到这种风险预警提示的概率会越来越高。

我们回到开头说到的问题: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比对不一致,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办?

增值税法 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报表上的销售额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应该是趋同的。遇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又收到了税务局的风险预警,那么作为会计,其实处理方式也比较简单:分析出差异的情况,进行反馈说明就行。

我们给大家简单举个例子说明:

某某公司突然接到税务局电话,说公司的2023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申报收入大幅小于2023年企税汇算的营业收入,需要向税务局书面说明情况。

某某公司会计处理方式供大家参考:

1、查询公司相关的申报表和汇算清缴表。通过查询发现:公司2023年全年增值税累计销售额为8525991678元,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报送的营业收入为9801913747元,确实存在税务局说的情况。

2、核对差异情况,并列差异明细,详细对税务局进行情况说明。

具体包括转口销售收入、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提前开票和房租收入等项目产生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差异,后文详细进行说明。

3、税务局对情况说明认可,这件事完结。

其实,接到税务局的风险预警提示,也没必要惊慌失措。一般情况下,你有合理的理由进行说明,就不会有什么事情的。

另外,在这里顺便说一下上面差异明细表里的各个差异项的具体情况:

1、转口贸易:

这个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交易方式。无论直接转口还是间接转口,这种贸易行为都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无需在增值税报表中体现。

但是,相关的收入需要填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因此,产生了差异。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这个是由于转让收入需要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并体现在申报表中。但是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上,只需要考虑差额。所以,会存在差异。

3、公司存在提前开票的情况:

先开票的,开票当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但是这个地方并没有达到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时间差的缘故,产生了二者差异。

4、房租收入差异:

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是2023年10月-2023年9月,租期存在跨年情形,但付款则采用一次性付款。

这种情况下2023年确认的收入则是2023年10月-12月的租金收入,但增值税却是以收到预收款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期确认,增值税收入则一次性确认。因此,形成了差异。

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并不局限于以上几种情况,但是分析来看多是由于特殊业务、会计核算方式等原因导致。正常情况下,这个差异存在不用过于紧张,更没必要强行保持两个收入额完全一致。

【第10篇】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增值税是负债性质的,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通过利润表的损益性质的科目核算,所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不是企业缴纳的所有税款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第11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与所得税是我国的两大税种,两种合并的税负占比将近每年税收收入的一半,是企业老板与财务最关注的两个税种。

有人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加在一起是重复纳税,那么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区别呢?

税种不同:

增值税是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是所得税;

征税对象不同:

增值税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所得;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流转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

受成本影响不同:

增值税只与商品销售收入有关,不受成本高低影响,而企业所得税直接受成本规模影响。

还有两点不同的地方在于分类不同和受成本影响不同,即分类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以及消费型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国营、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外商投资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直接承担,作为企业该如何筹划降低

企业所得税是属于“收益类”类范畴的税种,是对纳税人收益额征收的。例如:企业本期实现利润200万元、所得税率25% ,应交所得税就是50万元 ,200万元 * 25% = 50 万元。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由纳税人直接承担,无法转嫁。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所得征税,收入越高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越多,企业所得税有累进性,可以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进项税负缺失进项是非常常见的问题,缺失进项就会导致增值税抵扣的减少,成本计入的少了,企业账目利润就虚高,导致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多。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巧用个人独资企业来解决。

个人独资以及个体工商户:可以更实际地解决进项票的问题,现在最新政策,专票3%,(现在恢复为3%)可以抵扣缺失的进项票收入

这里以开票500万,在完全没有进项发票的条件下为例:

增值税: 500/1.03*3%=14.56万(这里计算的为专票,2023年普票不收税)附加税: 14.56*3%=0.44万所得税: 500/1.03*10%*35%-6.55 =10.44万实际纳税 : 14.56+0.44 +10.44= 25.44 万。个税税负:2%,综合税负5.08%!相比较之前40%的税负可以说是节省上百万了!

在今年普票增值税为0%的情况下,综合税负最低只需要交税不到3%,而且完税后就能提现!确实省钱啊!其中,园区对入驻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30%~60%的税收奖励!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是增值税吗

企业所得税不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分别适用不同的征税对象,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是对企业的所得收入部分征税,即是国家通过税收的形式直接参与企业的纯收入分配,是一种直接税,企业所得税的承担者是企业或其他有应税所得的经济组织本身。增值税是在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对其生产和流通过程所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税。增值税虽然是通过生产者或经营者征收,但从税收的划分上,它是一种间接税。生产者或经营者缴纳的增值税,最终的承担者是消费者。

【第13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收入确认的总原则

1⃣️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纳税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委托代销

·增值税: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租赁服务

·增值税: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地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4、预收款方式销售大件货物

·增值税: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5、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办妥托收手续费”即可确认收入;

二、增值税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1、情形一: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于销售;

2、情形二: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

3、情形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三、收入确认申报金额差异

1、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增值税: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填写盈亏相抵前的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盈亏相抵后填入投资收益。

【第14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不太了解税务问题的老板们看看吧,别再冤枉操碎了心的财务了!

众所周知,企业的一切业务都跟税是有关联的,日常经营企业需要注意哪些税呢?

答案: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等。

增值税可以算是一个广义的范围,目前增值税的税率有免税、3%、6%、9%、13%等几个税率。每个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不一致。增值税有销项、进项之分。

小规模公司

免税:属于小规模公司政策,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国家对小规模公司实行免除增值税的政策,所以目前小规模公司如果是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话是免征增值税的。

3%税率:现在小规模公司也能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专票票面上税率是3%(销项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小规模公司开了专票给一般纳税人公司的话,一般纳税人公司是可以抵扣3%(进项税)的税额的,而小规模公司就得缴纳3%(销项税)的税额,这部分没得抵扣也没得免税

6%税率:如果公司经营内容是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等,即可开6%税率的发票。如果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话,免税;如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则需要缴税了。

一般纳税人公司

9%税率:一般建筑行业的税率是9%,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公司不管开普票还是专票都要征9%(销项税)税率的,所以就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进行抵扣再缴税。不然企业的税负率就很高了!

13%税率:销售公司大部分都是开13%(销项税)的增值税发票的,同理也是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再缴税,避免税负率过高!

附加税则是由增值税的数值计算出来的,附加税是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组成。税率分别是7%、5%、3%,目前有些地方的政策是完全减免附加税计征或者一半减免,最终还是得看当地税局的数据!

印花税的税率也不是单一的,看具体业务而定,签订销售合同、资产转让、技术合同等等。一般公司签订合同的税率是0.03%

企业所得税:很多人总是分辨不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企税是企业收入减掉成本费用后剩余的利润总额,算出来要缴纳的税。一般企税的税率是25%,中小企业企税是有优惠的。

个人所得税:简单地说只要有所得就得报个税,个税有五大项加计扣除,只要符合五大项要求,就能少缴很多税。另外企业的股东分红也是需要缴纳个税的

企业日常经营涉税的事项比较多,各行业的平均税负率其实并不低,所以很多不太懂税务的老板们总是认为公司的收入都缴税了。合理避税是有必要的,但该缴的税还是得缴。所以不要再认为财务拿着钱,不仅没帮公司创造利益,还要拿钱去缴税啦!

【第15篇】企业增值税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已知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除了一些特殊领域的大型央企和金融企业外,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均适用57号文的规定。

那么在适用57号文的规定时,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组织形式的税负比较

预计a公司来年盈利1000万元,新设公司预计亏损400万元,若a公司计划于同年新设组织机构,现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从节税角度应作何种选择?

(1)成立分公司,a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400)*25%=150万元;

(2)成立子公司,a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子公司的亏损只能由其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

结论:当预计分支机构初期发生亏损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采取分公司形式时,综合税负较低。

总分公司税额分配方式

a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分别在甲、乙、丙三省分别设立三个分公司,预计今年应纳所得税额600万元,三个分公司应如何缴税。

总机构(a公司)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600*50%=300万元

所有分支机构(含甲省分公司、乙省分公司、丙省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600*50%=300万元

按照57号文第十五条的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则甲分公司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100/580)*0.35+(10/67)*0.35+(55/260)*0.30=17.60%

同样的,乙分公司=33.78%,丙分公司=48.62%

则甲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17.60%=52.8万元,乙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33.78%=101.34万元,丙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48.62%=145.86万元。

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57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a公司(甲省)2023年跨地区设立b分支机构(乙省),那么按照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新设立的b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在乙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a公司在甲省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a公司在甲省享有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在当地返税是依据缴纳的基础来确定的,那么综合来说,是对企业最有利的。

总公司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是否能够享受优惠税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得是法人所得税制。高新技术企业是以居民企业的身份申报的,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分公司属于是同一居民企业,同时,按照57号文的规定,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统一计算”,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因此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适用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可以以同一居民企业的名义,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总公司在西部大开发地区分公司能否享受优惠税率?

若分公司不在西部大开发地区,按照57号文第十八条的规定,总分公司处于不同税率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照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计算步骤为:

(1)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200=1200万元

(2)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1200*50%=600万元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1200*50%=600万元

(3)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600*15%+600*25%=240万元

(4)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40*50%=120万元

甲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40*50%=120万元

如果a公司有多个分公司,则仍是按照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所对应的权重0.35、0.35、0.30,在120万元的应纳税额范围内,分别计算多个分公司分别需要缴纳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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