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增值税如何计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销售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我国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即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理,具体公式为是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公司如何申报零税?如果公司没有收入,需要申报零税率。如何进行零申报?接下来,成都代理记账公司将为您详细介绍零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
如何申报公司零申报?
首先,一般纳税人企业如何进行零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人们需要填写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此外,他们还需要填写纳税申报表。那么,投入减去产出后,每月纳税额为0;
其次,零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所有的纳税申报都填零,然后可以网上申报,也可以电话申报。
如果公司第一个月开始申报,申报表上当月应纳税额和累计应纳税额都填为0;否则,申报表上当月应纳税额为0,累计栏数据为上月累计数。没有网上申报,没有电话。
申报时,会计要带公章或财务章到国税大厅,填写申报表,顺便问国税官员。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进行零申报?具体操作流程
如果是国税,如果你已经在电脑上安装了申报系统软件或者通过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进行了零申报。只要你有相关的软件或者控件,只需要知道税务登记证号,企业代码,密码就可以了。只需保存相关的零声明语句并发送数据即可。如果会计报表没有变化,只需复制-保存-发送上期数据即可。
地税的申报也差不多,进入地税的网站申报就行了。
公司备案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般纳税人必须在每月15日前申报增值税、地方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报告期为3月、6月、9月、12月,则为季度。此时也需要在15天内申报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必须在15日内完成申报。申报的税种和一般纳税人一样。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在次年的3-5月。这时候就需要在3-5个月内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以上就是兴悦达助力财税小编对如何申报公司零申报?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的小知识,欢迎大家关注小编,小编会持续更新的。
近期,我国北方已进入供暖季。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国家对部分地区的供热企业在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具体如何规定,一起来学习一下↓
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2.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3.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的房产税。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
摘自《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③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④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②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④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①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②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③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④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或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外),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主要品种参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瓜类、茄果类、豆类、水生蔬菜、多年生及杂类蔬菜、食用菌、芽苗菜。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九、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自1999年8月1日起,以下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②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③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十、动物胚胎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十一、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2023年7月1日前: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023年7月1日—2023年4月30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1%
2023年5月1日—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0%
2023年4月1日后:增值税适用税率9%
征收率:3%
十二、农产品抵扣率
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至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以前一样,此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就10%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1.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如果是企业代扣代缴?怎么交个税?系统上好像只能按月申报,不能选年的
一个月一个月的申报
是不是在自然人系统申报
不是,广州税局代开租金发票,个税税局直接给你扣了,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了
这里又没个税的
有,因为你的没审核,审核后税局会删除个税或者增加个税
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为企纾困
为了能够更加有效地为企业纾困,政府发布了多项政策采取多措并举的方式进行调控。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中强调了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于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困难的问题。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
“六税两费”相关减免政策解读
1.享受主体
享受主体
政策执行期限
减免幅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
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
2.享受条件
图片来源:中税答疑
如何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申报流程来了!
1.享受方式
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单,不需要再准备其他材料。
2.办理渠道
①办税服务厅
②电子税务局
具体地址或网址登录所在地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板块进行查询
3.政策依据
图片来源:boss管账
未及时申报的企业应该怎么办?
如果说纳税人本身是符合减免条件的,但是因为其他原因没有进行申报“六税两费”的优惠政策,那么应当及时进行申请,对于没有享受到的期限内的减免可以进行申请抵减或者退还。
新设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申报减免吗?
案例:甲公司成立于2023年的6月,在2023年的9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申报“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呢?
情形一:如果甲公司在2023年的5月对2023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结果是小型微利企业,那么在2023年7月想要申报2023年1—6月的“六税两费”减免时,是可以享受减免的。
情形二:如果甲公司在2023年的5月对2023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结果不是小型微利企业,然后在2023年4月又一次进行了2023年的汇算清缴申报,这一次的申报结果为小型微利企业。这种情况下如果甲公司想要申请2023年1—3月份的减免是不可以的。2023年的汇算清缴申报结果在7月份之后的申报减免优惠才有用,也就是说申报2023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六税两费”时,是能够享受减免政策的。
文/冯子芸
23年增值税缴税抵扣程度又变啦!增值税高的企业快看!
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一号)中提到自2023年1月1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的比例发生变化具体变化如下:
加计抵减比例: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按照当期的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按照当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扣10%应纳税所得额。
哪些行业可以享受?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5%: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10%: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怎么享受加计抵减
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一号)。10%同上。
其他企业增值税高怎么办
进行业务拆分,利用有限公司返税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新公司),在园区正常缴纳税金就能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很多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为了吸引外地企业入驻给予了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给予企业财政扶持奖励,比例为增值税给予地方留存的50-80%的扶持奖励,地方财政留存50%;企业所得税给予地方留存的50-80%的扶持奖励,地方财政留存40%。政策稳定,当月缴纳次月返还,而且不用实地入驻,不影响现有的经营模式。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锦鲤税税》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请移步。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63号公告发布的填报说明规定:主表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因此,建安企业在异地项目部所在地预缴的所得税,公司总机构年度汇缴申报时可以抵减。
异地建筑安装服务如何开票?需要什么资料?
1、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180天。需要注意有效期限。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此处需强调3点:
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①《增值税预缴税款表》;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一般纳税人根据记账方式,机构所在地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若预缴税额超过应缴税额,未扣除完的预缴税款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同样在缴款前扣除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计算缴交。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现行增值税税率分为13%、9%、6%、零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表:(基本税率)
税率
适用范围
13%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9%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 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或进口指定货物
6%
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提供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列举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情形:
一、货物税率基本是13%但也有 9%的税率比如:
1. 粮食等 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税率9%
a、农产品如果加工一般是13% 的税率
b、 一些列举货物的差别,如:
(1)9%税率:玉米胚芽、动物骨粒、灭菌乳等;
(2)13%税率:调制乳、淀粉、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等。
2. 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9%
3.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9%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不含农机零部件)、农膜;----税率9%
二、服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税率:特别提示以下内容:
1.服务适用三档税率:13%、9%、6%
a、 9%:交通运输、邮政、建筑、基础电信
b、6%:金融、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电信
2. 租赁业务:
租赁
一般计税:税率
简易计税:征税率
不动产租赁
9%
5%
动产租赁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
13%
3%
3. 无形资产中:
a、 大部分无形资产是 6%
b、 土地使用权 9%
c、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 6%。
4. 不动产中:转让、租赁税率均为 9%。
三、零税率 零税率不同于免税。
1.出口货物。
2.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3. 航天运输服务。
4.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列举服务,包括:
① 研发服务。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③ 设计服务。④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制作和发行服务。⑤软件服务。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⑦信息系统服务。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⑩ 转让技术。
5.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思维扩展、税率具体应用
企业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进行专业化处理,增值税税率确定:
a、 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13%的税率。
b、 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6%的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c、 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受托方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6%的税率。
【导读】::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房地产企业和一般企业有所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是采取预缴款进行开发项目的,在收到房户交纳的预缴款都是按照3%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本文内容会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大家看完就明白了。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计提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其实国家税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房户预交款时都是有相关规定的,正常情况收取的预交款都是按照3%的比例进行缴税。但是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在次月纳税申报时会以当期销售额的5%进行缴税,具体的内容通过正文可以获知,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就来会计学堂网提问吧!
内容来源:企易税,中小企业的税务管家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项目
1.残疾人相关优惠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报送上述资料);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纳税人为职工(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5.纳税人向职工(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三条
【起止时间】
2023年5月1日起
2.高新技术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 及复印件;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第一条、第二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节能环保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的书面声明材料;
4.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书面声明材料;
5.符合财税〔2015〕73号文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对应项目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
6.纳税人于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起止时间】
2023年7月1日起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起止时间】
2023年7月1日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的书面声明材料;
4.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书面声明材料;
5.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符合(财税〔2015〕78号)文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对应项目“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7.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该业务的文件复印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8.纳税人于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起止时间】
2023年7月1日起
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总和的情况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4.金融资本市场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起止时间】
2008年1月1日起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国内自产自销铂金企业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进口铂金时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第一、二、四条
【起止时间】
2003年5月1日起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款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
【起止时间】
2023年8月1日前
5.文化教育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报送上述资料);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纳税人为职工(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5.纳税人向职工(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
【起止时间】
2004年1月1日起
6.飞机制造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相关资质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起止时间】
2000年1月1日起
7.交通运输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二条第(一)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流程
增值税优惠备案
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
【办理材料】
1.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3政策依据:财税〔2012〕7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4政策依据:财税〔2011〕137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3.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6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救灾救济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证明资料。
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复印件。
9.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10.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11.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1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13.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2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14.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5.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6.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7.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8.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9.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3.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3)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4.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7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5.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8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创业证》的复印件。
无《就业创业证》的纳税人报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26.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27.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2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8.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5政策依据:财税〔2014〕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9.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6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批文复印件。
3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无偿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下列情形分别还应报送:
——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财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能证明其继承权的有关证明;
——遗嘱人处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
——其他情况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2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3.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4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4.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5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5.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6.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321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7.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资料。
(3)《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8.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2政策依据:财税〔2017〕77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9.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9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0.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042801、01042804、01042805、01045301、01045303、01045304、01045305、01045306、0104530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令第65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52号、财税〔2017〕7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1.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52402、01052403、0105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3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1、0106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号、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3.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7政策依据:财税〔2001〕9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44.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非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非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45.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4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47.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被撤销金融机构文件复印件。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8.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9.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1.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3.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4.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5、01081521、0108152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5.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6.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8.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3政策依据:财税〔2016〕83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1、01083903、01083904、01083911政策依据:财税〔2003〕21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财税〔2013〕5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0.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政策依据:财税〔2012〕9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
6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 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查验)。
(4) 保险产品费率表。
6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3.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1502政策依据:财税〔2017〕44号财税〔2017〕77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4.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4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5.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2、01092212政策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3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66.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4)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5)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7.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1、01092312政策依据:财税〔2002〕89号、财税〔2001〕11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68.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4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69.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1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7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1.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6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2.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7〕83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7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4.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7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7.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9.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0.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7政策依据:财税〔2016〕82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1.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2.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赞助收入、特许权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3.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发行纪念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4.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5.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7.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8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8.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转播权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9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9.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转播权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0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0.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1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1.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2.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3.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4.免征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5.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6.对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7.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15、01103216、01103217政策依据:财税〔2011〕3号、财税〔2011〕27号、财税〔2011〕12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报送)
(4)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8.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0政策依据:财税2018(5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99.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2政策依据:财税〔2018〕3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0.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4政策依据:财税〔2014〕85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3.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5.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1政策依据:财税〔2017〕35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6.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号)应报送:
(1)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 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相关资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7.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7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8.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1政策依据:财税〔2001〕54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证明为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109.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0.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26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3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3.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4302政策依据:财税〔2002〕2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14.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2、01129924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15.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7、01129916政策依据:财税〔2002〕142号、财税〔2000〕3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
116.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4、01129917政策依据:财税〔2012〕15号、财税〔2004〕167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技术维护费发票复印件。
11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9.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3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20.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1.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22.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3.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4.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5.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0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6.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9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7.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体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8.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9.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30.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31.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税务资格备案表》。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1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5号)
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4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5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
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
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
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5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5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6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
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7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6号)
7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6号)
74.《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7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76.《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文书样式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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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1.增值税 税率为9%
(1) 销售或进口货物
①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包含花生油、豆油、菜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等,不包含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食用盐。
②自来水(指经过一定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不包含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包含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不包含工业煤炭)。
③图书、报纸、杂志、影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饲料(包含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不包含饲料添加剂)、化肥、农药、农机(包含拖拉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产品、养猪设备系列产品等,不包含农用汽车、农机零部件等)、农膜等。
(2) 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产权)、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
注: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2.增值税 税率为13%
(1)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法规定适用较低税率的除外)。
(2) 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
3.增值税 税率为6%
(1) 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2) 增值电信服务。
(3)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4) 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4. 增值税 税率为0%
(1)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服务、无形资产。
(3)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
注:销售使用增值税零税费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税率。
5. 增值税农产品 扣除率
(1) 购进农产品,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1. 基本税率
(1)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 非居民企业
在境内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 适用于20%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
(1) 适用条件
·年度应缴纳所得税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均可享受优惠
(2) 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 优惠具体规定
①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3. 减按15%征收
(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 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4)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5)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6) 从事污染防止的第三方企业
4. 减按10%征收
(1) 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 非居民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注:本文相关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学习,具体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index.html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出口退税会计应该知道的几个知识。
第一个问题:出口退税企业如何理解和计算“免、抵、退”税?
我们知道“免、抵、退”税是税收的一种形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免、抵、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使用的退税方法,而“免、退”税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使用的退税方法,简单理解就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增值税计算实行“免、抵、退”制度,对应的申报系统是“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而外贸型出口企业,增值税计算实行“免、退”制度,对应的申报系统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这两者税收征管对象和计算方式上具有明显区别,不能混淆了哦。
那么,如何理解“免、抵、退”税三个字的含义呢?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注意如果是内销的产品,就要按不含税销售额*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免”税和“退”税比较容易理解,而“抵”税的过程相对比较复杂一点,这也是在政策概念困扰大家的地方,那么,“抵”税到底是怎么“抵”的?
“抵”税实际是一种抵顶制,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销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所以当期出口产品所实际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实际难以准确辨析,税收实践就采用了人为确定退税率,并且首先以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的简易处理,实际是简化了增值税征纳环节的征税、退税过程。
但是抵顶过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一、不需抵扣,当计算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小于零,这时实际上不需要抵顶,所以当期应退还全部出口应退税额,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正;
二、计算出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为大于等于零,这时就先以出口应纳税额抵顶,抵顶的结果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抵顶之后当期不需要再纳税,即抵顶有余,但是还有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这时就将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这部分应退税款在金额上等于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抵顶金额等于名义应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与实际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这种情况下期末无留抵税额;另一种情况是抵顶之后,还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即不足抵顶,这意味着当期应退税额已经全部抵顶应纳税额,而且还有未抵顶完的税额。
所以“财税〔2002〕7号”规定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抵”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这其实可以理解为在实践中,“免、抵”两个环节是同步进行的,免抵之后再确定是否应退以及应退多少税额。
“免、抵、退”税应该如何计算呢?
(1)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①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这实际是一组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的判断公式。采用的思路是: 当期应退税额=min[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取二者中较小的一个)。
我们再来思考一个问题:出口企业的财务人员在申报出口退税时会遇到自己折算的fob价(也就是离岸价)与电子口岸中的不一致,这是咋回事呢?
我们知道,海关在统计进出口财税通货物金额时,是采用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进行统计,如果有采用这两种货币之外的货币报关的,海关会根据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和美元进行统计。
根据规定,“进出口财税通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适用的各种外币对人民币的计征汇率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人民币值和美元值进行统计”。也就是说,不管采用什么币别报关的,海关在统计为人民币金额时是按进出口月份(出口以出口日期为准,进口以申报日期为准)固定日期的人民币汇率进行统计;在统计为美元金额时则是按进出口月份上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外汇局发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中的各币别折算美元的折算率来统计。
因此,电子口岸和税局端的美元离岸价是按出口月份上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汇率折算而来的。
而我们出口企业在处理出口报关单时,是以出口月份1号或第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牌价即中间价进行折算,这样就会因海关统计汇率与企业汇率不一致造成企业所申报的fob金额与税务局审核系统中的不一致。不过这个不一致大部分地区是允许的(除非超5%),如果遇到税局非要我们按税局的离岸价申报,则企业可以直接在电子口岸中查询“海关统计美元价”,以该金额进行退税申报。
当然了,电子口岸中的统计美元价并不总是准确的,有时候海关会统计错误,如果遇到因统计错误造成的则需要找海关重新传输准确的数据。
最近几年里,国税局对多个行业和多个领域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所以为帮助广大群众更好的享受该优惠政策,我们对于此做了汇总合集:
1、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为适用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趋势,确定自2000年1月1日开始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具体税负超出6%的部分推行由税务部门即征即退的现行政策。
2、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从2023年7月1日开始,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5、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6、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与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8、纳税人适用该政策需要何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申请资料?
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办理指引
一、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申请材料
三、办理渠道
(一)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质、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二)厦门电子税务局(推荐)
1、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
3、进入按期应申报页面,选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
4、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完成数据的填写。
5、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在弹出框中点击【确定】按钮,进行申报表的提交。
6、在提示框中点击【申报】完成报表提交,点击【下载凭证】可查看报表数据。
7、申报成功后,系统返回申报成功的回执信息,纳税人可点击【打印申报表】进行申报表打印,也可点击【缴款】按钮进入缴款界面。
四、注意事项
0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02: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0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0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0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7:纳税人在经营季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0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近两年为了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对象、税(费)种和优惠内容都比较繁杂,本系列文章将逐项分析各项优惠政策的相关要点,也欢迎留言咨询。
从最新政策开始,今天先分析“六税两费”的减免政策:
优惠对象,包括三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是从增值税角度、企业所得税角度和营业执照角度区分的。只要任意满足一条,就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
涉及税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内容:最多减免50%,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最高不超过50%的范围内确定。一般都会顶格出台相应具体执行办法。
要享受这项政策的企业,建议按照下列顺序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上述判断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判断相对简单,相对企业所得税角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稍显复杂:
总体来看,需满足四个条件:等来非限制和禁止、年应纳税所得小于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的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可以分成新设立企业和存续企业两个维度来分析(均为一般纳税人):
新设立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至首次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如果满足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条件的,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如果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次月(按月申报)或汇算清缴之日(按次申报)至当年6月30日不再享受优惠。
存续企业:参照上一次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进而判断是否能够享受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后的开票和申报操作实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里要关注几个要点:
1、免征增值税的期限是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受月销售额15万(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45万)限制,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享受免征。
3、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果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能享受免税。
一、发票怎么填开
1、享受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要选择“免税”,税额栏显示为“***”,税率不能直接选“0税率”,填开后发票票面如下图所示:
税率栏如何自动显示“免税”:
a、税务ukey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定,在“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中购选“是否使用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类型选“免税”,税率选“0%”,税率类型选择”出口免税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
b、百旺税控盘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置“,”增值税类商品编码“,进入赋码页面,税率选”0%”,政策选择“出口免税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
c、航天金税盘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置“,“商品编码”,点“增加”或“修改”,税率选择“免税”,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选择“免税”。
2、如果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以前开的发票如何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原来开具的1%就开1%的红字发票,原来开具的3%的就开3%的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申报表怎么填写
1、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填报)相关栏次。
2、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三、写在最后
1、依法纳税是义务,免税是国家给的政策红利,不能虚开发票。
2、连续12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四个季度)销售额超500万,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v2.0.49_zs_20220630
版本说明
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目 录
下发说明 3
安装操作说明 4
1、安装指导概述 4
2、安装步骤 4
3、安装示例 4
4、安装结果 7
下发说明
版本号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v2.0.49_zs_20220630
下发日期
2022-06
下发
地点
全国
下发
原因
新增需求
1.实现作废红字机动车发票的校验需求。
2.实现机动车加固需求。
软件优化
缺陷和问题修改
下发
文件
提交用户
版本说明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v2.0.49_zs_20220630升级说明.doc
应用安装
有
操作手册
有
数据库脚本
无
其他
无
安装操作说明
1、安装指导概述
需要通知使用本软件开票的纳税人到本地税务机关拷贝安装包或询问400-6112366下载安装包,然后按照试用说明进行安装。
安装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联系总局百望呼叫分中心支持解决,热线电话:400-6112366
2、安装步骤
序号
文件目录
执行过程
注意事项
1
应用安装
解压压缩包后,双击“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exe”直接安装即可。
3、安装示例
安装步骤如下:
点击安装程序,系统显示安装界面如图所示。
初始化页面。
点击“下一步”按钮,选择安装目录。
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开始安装”页面。
点击“下一步”按钮。
文件复制页面。
系统安装完毕,点击“完成”按钮即可。
4、安装结果
打开开票软件,点击“帮助”菜单下的“关于”页面,出现以下界面说明安装成功。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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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9月15日
过去一年,欧盟增值税法的变革生效,这一变革对跨境电商卖家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也意味着合规化经营将成时代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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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您找答案。2023年已经到来,我们都很关心今年的会不会出一个新的政策,从2023年开始由于疫情的影响,经济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对我国的各种企业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也出台了很多的优惠政策帮扶企业渡过难关。
2023年我国首先出台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由3%减到1%征收,并且一个月15万,季度45万,年度180万是免征增值税,到了2023年这个优惠政策再次加大,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与年度180万直接提升至500万免税,这也是这么多年来优惠力度最大的一年。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收,所以一定要合理合法的纳税。
时间进入2023年,一般情况下会延续去年的政策到四月份,才会出新的优惠政策,今年的政策来得尤为早些,政策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月营业额在10万,季度30万,年度120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免征增值税。
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用于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
三、按照规定,应给予减免的增值税,在之前征收的,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税款或者给予退还。
新政策出的很快,也让很多企业明朗了,做好该做的事情,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今年增值税按照1%征收,一年开票额不能超过500万,这个要重点注意,超过500万的将自动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可逆。
个体工商户在新的一年里还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纳税,增值税现在减征按1%了,其他的也没有什么变化了,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在0.6%左右,综合税负就是1.6%就完税了,开票100万,税收支出在1.6万元,开专票还可以抵扣1万元。
个体工商户在去年十一月初发布了新通知,不许再歧视个体工商户做政采,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个体户核定征收今年还有季度30万,年度120万的双免,即增值税与个人经营所得税都不纳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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