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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票丢失怎么办(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票丢失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票丢失怎么办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票丢失怎么办

【第1篇】增值税票丢失怎么办

增值税票丢失可以先报税,再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将该申请和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交给购货方抵扣。已填开的专票只丢失了抵扣联或发票联,可以让购货方使用没丢失的那一联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抵扣(其实现在都是网上认证,无须申请),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或抵扣备查件。

【第2篇】海关增值税税票丢失

问题描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怎么处理?

答: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者抵扣联,可以将其中一联的原件入账,复印件留底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第3篇】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怎么写

挂失声明怎样写

夏天也会是让人毛毛躁躁,最近很多人都来问我,挂失声明怎样写,其实啊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的个人证件丢失、或者企业公司的证件丢失,相关单位都会要求我们登报挂失之后才能进行补办。那么具体应该怎样进行登报挂失呢?下面为大家讲述一下具体的操作流程: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补办单位对证件丢失登报的要求。例如需要在市级还是省级报纸上发布才为有效,如果没有特别要求的话,一般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即为有效。然后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证件,来证明丢失的证件属于你。例如原件复印件、原件副本、法人身份证等。那么挂失声明怎样写?

遗失声明的要求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刊登。如果有省级报纸,国家级报纸能刊登肯定能用,也更好,好在哪里呢?因为这些报纸发行量大,刊登价格可能会比市级报纸便宜很多。

现在登报无需出门,线上处理,省时省心,今天在这里我推荐给大家一个线上登报的方便方法:

联兴财税登报操作步骤

1.打开联兴财税,首页搜索:登报点点

2.进入登报点点,点击极速登报办理开始登报

3.选择证件类型根据模板填写内容,就可以询价登报啦

说起挂失声明怎样写,我也是说下最近我亲戚发生的事,我的远方姨夫呢前段时间去青岛出差,因为这次去也顺便在路上想要自己在常州投资的一套房产租出去,获得一部分回来的时候发现自己保险卡遗失都丢了,他也非常不以为然,想着也不是常用到的东西,只要能租出去无所谓的,等到需要或者空一点的时候去补办就好了,我马上点醒他,提示他马上登报遗失公告并补办,我也是怕别人拿他的招租公告做文章,因为现在无良中介实在是太多了,他还是趔趔趄趄的态度,随便问了我一句,因为他也是个大老粗,不知道挂失声明怎样写。

【第4篇】增值税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在运营一家公司时,有时候会发票丢失,无论管理多仔细,也难免出现丢失情况,毕竟很多情况也不是你能控制的,比如邮寄丢失,销售人员送票时候丢失,客户丢失又特么不承认。那么,发票丢失,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丢失发票应该怎么处理?

1、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9号文。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

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3、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呗,理论的流程也就是报告-处罚-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

发票丢失后要在多少天内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只有充分利用好60日发票补救期的新规定,在税局规定的时日内依法取得合规票据,来争取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避免企业造成补税以及罚款、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第5篇】增值税发票丢失

当前,企业丢失发票还需要开具“已报税证明单”吗?还用登报声明遗失吗?丢失后该如何处理?

一、不需要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当前税务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解读。

二、不用登报声明遗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条,自2023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声明。

三、发票丢失后的具体处理方法

1、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

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发票联”,纳税人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第四条。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丢失记账联一方保存好提供发票复印件一方相关证明,证明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联兴财税君觉得丢失记账联,你直接记账就行了,没那么麻烦,未开票收入都能记账,丢失记账联没必要再找购买方要资料了,或者你系统打开在a4上再打印一张发票记账不就行了。

3、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

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要取得发票联复印件,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证明相关要点: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当然,这个观点同上。

4、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

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要取得原开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且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摘要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注意: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证明相关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提示:各省对于丢失普通发票如何入账规定不一。具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为准。

5、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参照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6、丢失空白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首先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风险提示: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

四、电子税务局申报《发票遗失或毁损报告表》操作步骤

以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填报流程为例:第一步: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综合信息报告”

第二步:选择“特定涉税信息报告”

第三步:选择“发票遗失、毁损报告”

五、怎样避免发票丢失?

1、财务部门建立《发票管理台账》,规范发票交接手续、流程及追责机制;2、建立发票开具审批流程,并在“发票开具申请单”注明经手人及具体经手时间;

3、合同条款中约定接收发票人。

【第6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认证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第7篇】增值税发票丢失登报

问: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第8篇】已开增值税票丢失

开的发票丢失了怎么办呢?

解决方案如下:

发票丢失,补办方法根据发票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一、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

1. 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 交给客户入账;

3. 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 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

1. 把存根联复印,

2. 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 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

4. 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

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国税发[2006]156号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已明确,但对普通发票的相关处理,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由于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保管 不善造成。如果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入帐或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利于税收管理,发生的经济业务真实性会受到质疑,也不符合税前扣 除'真实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对用复印件、证明资料入帐的,未经过税务机关同意是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丢失发票的税务处理,个别地区就做了明确规定, 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 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因此建议,就贵公司发生丢失普通发票事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当地对此处理规定。

【第9篇】增值税发票丢失处理

最近,a企业财务小王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来是他不小心弄丢了客户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那么,丢失了发票怎么处理呢?今天,就让小编来给大家分四种情况梳理一下吧。

0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小贴士:

1.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证明单》须在次月抄报税后才可以开具。

0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0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04丢失增值税空白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开具流程

1、选择我要办税下的“发票使用”,点击“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在纳税人信息栏核实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纳税人名称会自动带出。在发票信息栏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系统会自动带出报税日期、纳税申报日期、税款所属期。输入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

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来源:上海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10篇】增值税专票丢失该如何处理

我国实行以票控税,发票对于企业财税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票”)是发票管理的重点。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不慎丢失,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如何处理以避免企业损失?

1)丢失增值税专票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专票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票的发票联认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增值税专票发票联:

可将增值税专票的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票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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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增值税己开发票丢失要罚款吗

增值税己开发票丢失要不要罚款要看税局的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一般不罚款。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12篇】增值税发票丢失罚款

01

弄丢发票,

到底罚不罚款?

02

丢失专用发票的不同联次

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发票联次都有什么?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二、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

目前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的,无需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三、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四、纳税人丢失“抵扣联”

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五、纳税人丢失发票“记账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意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依据: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03

发票丢失后

第一时间干什么?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发票丢失登报要求。所以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

第一步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毁损报告】-点击【办理】

第二步:点击【新增】,在新增栏次填写相关发票信息,挂失类型可以写“丢失”、“被盗”、“毁损”、“已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未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据实填写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上传“附报资料”点击“提交”即可。

04

专用发票丢失后

进项如何抵扣?

已开具的专用发票部分联次丢失不影响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其数据信息的勾选。

操作步骤如下:通过“首页—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发票批量抵扣勾选”路径,按照税款所属期等查询条件查询到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完成勾选、提交、确认等操作。

在申报期内需要使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进行抵扣申请,并在抵扣申请处理完成后对抵扣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完成签名确认后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即可。

05

全部退还!

60日的发票补救期是什么?

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专用发票

丢了怎么办?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只有充分利用好60日发票补救期的新规定,在税局规定的时日内依法取得合规票据,来争取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避免企业造成补税以及罚款、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当过了汇算清缴期遇到税务稽查的时候,发现未取得发票,税务局仅仅给你留出60天的补救期,即便是超过了1天再取得扣除凭证,也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了,这个时候就更不要再指望5年追补期的规定了。

1、丢失普通发票

可以取得证明时: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丢失电子专用发票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财税解读、每日会计实操、会计交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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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增值税票丢失了怎么办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 经济活动中的重要 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 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为企业抵扣很多增值税,所以取得完整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认证抵扣增值税是很重要的,所以大家要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工作中偶尔会有一些问题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那这时给怎么处理?又是否可以再进行抵扣增值税呢?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两个问题:。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那么大家了解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怎么处理并抵扣增值税了吗?希望大家要提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也要提醒公司业务部门人员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我发现会有一些人不知道抵扣联也有用,经常受到发票之后就会把抵扣联弄丢,所以我们身为财务人员要注意提醒各部门同事哦。

【第14篇】增值税空白发票丢失

财务人员工作过程中难免由于疏忽而丢失发票,如果丢失的是空白发票,该怎么处理呢?要罚款吗?今天,会计网小编就在这里和大家详细聊聊空白发票丢失的相关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空白发票丢失怎么处理?要罚款吗?

根据相关规定可得,纳税人如果丢失空白发票,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首先都应在当日或者尽早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其次通过相应媒介(主管税务机关所制定的报刊)刊登作废声明的公告。接着完成《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的填报,最后持ic卡向国税主管机关申请电子发票退回或者作废相关手续的办理。

发票凡是属于遗失的情况,都要罚款。由于税务所规定不同,具体罚款多少也会有所区别。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可得,对于纳税人丢失发票,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并且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该怎么处理?

假设是发票联及抵扣联丢失了,那么购买方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凭借销售方所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假设已认证相符,那么在通过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后,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假设丢失的单单是发票联,那么专用发票抵扣联就是记账凭证,相应复印件应当留存备查。

假设丢失的是抵扣联,导致了无法认证的后果,那么可以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假设丢失的是专票的所有联次,那么可以按照丢失空白专用发票来处理。

会计网温馨提示:作为财务人员,将发票妥善保管非常重要。即使丢失的是空白发票,仍然要面临罚款的风险。平时要认真对待哦!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5篇】增值税发票丢失罚款多少

“小五,我不小心把发票弄丢了,有人说要罚款,也有人说发票丢失不罚款,损坏发票才罚款,到底要不要罚?”从通话中,51账房的小五听出了黄老板的语气显得焦急又迷茫。

“你别着急,我们一起来解决。”小五一边安慰一边给黄老板讲解发票丢失会有哪些后果及补救措施。

黄老板听完后,如释重负!他说,“还是要问你们专业的人才清楚,我前面问的答案五花八门,都快把我搞晕了!”

下面和小五一起来看看,弄丢发票到底罚不罚款?以及发票丢失后的处理误区:

按我国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3万的罚款。

也就是说,不小心把发票弄丢了是要罚款的,至于罚多少?要看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

误区一:发票丢失需要登报声明。

还认为要登报声明的小伙伴,是没有及时学习新政策哦。

按现行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不需要登报声明

误区二:发票丢失的发票联、抵扣联后,需要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当前税务部门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申请开具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误区三:发票丢失后,只需给税务机关报告一声,无需提交其他书面材料了。

当发票丢失,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还要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误区四:弄丢了抵扣联,只剩下发票联的时候,不能进行认证抵扣。

如果抵扣联丢了,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不小心弄丢了发票,不要慌!更不要相信谣言!

如果是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弄丢了发票,应于在发现丢失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你学会了吗?关注“51账房”小五,了解更多常见的财税小知识,为你的创业之路赋能。

【第16篇】增值税专票丢失怎么办

纳税人不小心丢了增值税电子专票怎么办?这五个常识会计一定要掌握

1、纳税人不小心弄丢了收到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该怎么办?

答: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2、纳税人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该怎么办?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3、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答: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4、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由于商品种类很多,一张发票无法穷尽发票内容,能开销货清单吗?开具完如何交付给客户?

答: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也能开具销货清单。开票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二维码等方式,远程给受票方交付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

5、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主要变化有两点:

一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

二是取消了发票专用章,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第17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查询真伪?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真伪,具体操作、可查询范围等请以网站中发票查验说明为准。

2

购买方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重新开具发票作为抵扣、记账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3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end

【第18篇】增值税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增值税发票丢失处理办法(2023年7月更新)

发票种类

情形

销售方处理方法

购买方处理方法

相关文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空白专用发票

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不需处理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7月24日总局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一条,无需登报声明。2.“提供公安机关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无文件依据,无需提供。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所有联次

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不需处理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已认证/已勾选抵扣)

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若是代开发票,可凭加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规范(3.0版)已取消《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未认证/未勾选抵扣)

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若是代开发票,可凭加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已认证)

不需处理

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未认证)

不需处理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不需处理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

可将专用发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不需处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不需处理

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

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

消费者个人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应该怎样处理

(1)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项规定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丢失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不需处理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有联次

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不需处理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

不需处理

取得销售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若是代开发票,可凭加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

可将普通发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一)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二)向购买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取得销售方重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丢失已打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

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丢失已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联次需要作废

联次不全,不得作废

不需处理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3.3—055 代开发票作废规范”

丢失已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联次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联次不全,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不需处理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3.3—055 代开发票作废规范”

丢失已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联次后需要作废的

联次不全,不得作废

丢失已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联次后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税务机关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填开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国税发2006年156号第二十五条

【第19篇】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企业日常经营中,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传递,但是因管理不慎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出现纸质发票丢失的情况。

出现这些情况,会计也有一些方法可以做出补救,但是,其处理方式使用不当,也会带来一些税务风险哦!

本文将从发票丢失后发风险处理方法说起,并提供正确的解决措施。此外有关近期频繁出现的**税率发票,小好也带来了专业的解析~

看完记得收藏呀~

01

发票丢失处理

发票丢失挽救措施:

方案一.当月丢失发票,销售方作废发票,重开发票。

△风险:涉嫌违规作废发票。

发票作废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发票丢失,意味着无法收齐发票联次,销售方无法直接作废发票!

而且开票方是否已经报税?购买方是否已经勾选抵扣?种种因素都会导致发票作废操作处理麻烦,风险徒增。

所以直接作废发票重开,不可取!

方案二.跨月丢失发票,无法作废,开具红字冲回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风险:涉嫌违法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无法收齐发票联次,销售方也不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所以,发票丢失,无法收齐发票联次,不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在开具蓝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3月2日修正版)》第二十七条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财税[2019]4号公告: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方案三.按程序申报发票丢失,根据不同发票种类、丢失不同联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操作方法来挽救发票。

具体的方法,请继续往下看!!!!

02

发票丢失处理规定

增值税空白发票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3月2日修正版)》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遗失声明,不必统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可以是其他报纸。

《国家税务局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6]年50号: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已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购买方丢失发票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发票号码、金额等内容,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销售方丢失发票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新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丢失发票客户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

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因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能够获取可靠的发票信息,开票单位或收票单位是否需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文件,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丢失

发票联、记账联丢失,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凭证。

小好有话说:

在“以票控税”的时代,费用报销、成本入账全得靠发票。小好推荐“好会计”云财务智能管理软件,能实现一键取票、及时录入发票,发票生成凭证、查验发票、进销发票稽核,节省财务工作时间,提升效率、避免出错。

03

发票丢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可参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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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已开增值税票丢失怎么办

开的发票丢失了怎么办呢?

解决方案如下:

发票丢失,补办方法根据发票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一、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

1. 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 交给客户入账;

3. 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 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

1. 把存根联复印,

2. 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 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

4. 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

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国税发[2006]156号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已明确,但对普通发票的相关处理,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由于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保管 不善造成。如果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入帐或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利于税收管理,发生的经济业务真实性会受到质疑,也不符合税前扣 除'真实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对用复印件、证明资料入帐的,未经过税务机关同意是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丢失发票的税务处理,个别地区就做了明确规定, 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 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因此建议,就贵公司发生丢失普通发票事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当地对此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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