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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有哪些(3篇)

发布时间:2023-11-13 10:26:02 热度:4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不得抵扣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有哪些

【第1篇】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有哪些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2篇】增值税不得抵扣的情况

实际工作中,有些小伙伴该抵扣的没有抵扣,不该抵扣的却抵扣了,主要是平时对税法知识不够扎实,今天一起分享哪些进项税不得抵扣及账处务理如下:

一、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况:

1、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2、免征增值税项目

3、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意:购进进项税不得抵扣仅指“专用”上述项目;如果既用于上述面目,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是否可以抵扣?

二、不同的两种情况

1、货物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果“购入”或“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例如:购进楼房办公进项税合额抵扣;如购进楼房一层用于职工福利(职工食堂),其他楼层用于办公,则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3、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货物或不动产。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非正常扣失的库存商品,或在产品、在建工程等而领用的原材料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哟。

4、特殊项目: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住宿发票,如果是差旅费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抵扣,如果用于业务招费其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哟。

三、不得抵扣其账务处理

愿来购进时“勾选抵扣”时入了“进项税额”,发生以上情况不得抵扣则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如下(例如修建职工食堂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成本+进项税)

贷:原材料(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3篇】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是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2023年04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杨小燕

一般纳税人企业对外发生捐赠事项,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应按捐赠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为了鼓励企业参与脱贫攻坚,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项税收优惠是,对特定地区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在享受免税红利的同时,忽略了免税收入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

2023年9月,a公司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通过同级红十字会向陕西省某地捐赠了一批市价100万元的自产产品。该捐赠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的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企业当期共实现收入1900万元。其中,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收入1800万元(含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免税收入(对外捐赠)100万元;本期销项税额148.62万元,本期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6.52万元。

在会计处理时,企业财务人员借记“应收账款”1800万元,“营业外支出——捐赠”100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651.38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8.62万元,“免税业务收入”100万元。期末,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148.62-126.52=22.1(万元)。

2023年10月,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风险评估时认为,a公司上述业务税务处理存在错误,未按规定将对外扶贫捐赠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作出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经过辅导讲解,企业财务人员明白了错误根源,按规定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

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可见,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享受免征增值税,购进原材料等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正确处理

按上述规定,a公司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26.52×100÷(1651.38+100)=7.22(万元)。企业应按规定将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14行“进项税额转出——免税项目用”中填列7.22万元。

账务处理时,企业应借记“原材料”7.22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22万元。

当期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48.62-(126.52-7.22)=29.32(万元)。

总结思考

最近几年,减税降费政策接连推出,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企业在享受税收红利的同时,更要加强自身学习和对政策的研读,认真研判、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切不可认为凡是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也不可形成“抵扣越多就越好,对企业就越有利”的僵化思维。这很有可能适得其反,导致企业违反政策规定,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更要谨慎严密,切不可断章取义,更不可只取对企业有利的权益,而对自身不利的责任和义务置之不理。增值税政策体系不仅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更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税收链条体系。所有涉税事项不是一个或几个文件就能规定清晰的,而是要结合若干个子文件、补充文件等规定来理解和判断,且在不同的时期还会根据经济改革、经济发展、经济形势的需要作出调整。作为财务人员,应对所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财税文件进行认真而系统的学习,避免在政策适用时“断章取义”。

(作者单位:东台永胜盈华游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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