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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税的普遍性,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增值都应交纳相应税金,生产经营的每道环节都应按其增值额的大小分别纳税。二、课税的公平性,按增值额征税,并实行税款抵扣制,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
三、课税收入的稳定性,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广,税基合理,有充分可靠的税源保障。
1、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从征税对象看,无论各国的法定增值额有多大差别,增值税都是以增值额而不是以销售全额为课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是增值税最基本的特点。
2、实行普遍征税。无论是从横向看还是从纵向看,都有着广阔的税基。从生产经营的横向关系看,无论工业、商业或者劳务服务活动,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纳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每一货物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道环节上发生的增值额逐次征税。
3、实行多环节征税。从纳税环节看,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税,即在生产、批发、零售、劳务提供和进口等各个经营环节分别课税,而不是只在某一环节征税。
4、作用:能够避免重复征税,充分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特点:1、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
2、实行多环节征税,无重复征税;
3、具有“中性”效应;
4、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5、采用购进扣税法,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的抵扣;
6、分别纳税人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理想的增值税是建立在普遍征收基础上的,各环节前后紧密相连。相互制约,形成一条增值链。任一环节的中断,都会对增值税运行产生不良影响。但作为一个对征管条件要求较高的税种,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许多困扰征管的因素,如征税范围问题、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问题等等,造成增值税链条的中断。
增值税链条的中断点处为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具体来说,我国税制设计存在两种类型的增值税链条的中断,一种是由于征税范围过窄造成的中断;一种是由于纳税人类别造成的中断。增值税链条的中断,一方面影响了纳税人的决策,有悖于管理当局的政策意图,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征管成本,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以下分别从两个角度来分析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决策。
一、与增值税征税范围有关的税收筹划
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造成的增值税链条中断又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另一类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者的共同特点是增值税链条存在中断点,纳税人经营行为存在多种选择。
以下仅以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的税收筹划为例。
例如,某造纸厂一年直接收购废纸共计金额100万元,再造纸后出售,销售收入200万元,仅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税金为6万元.该企业税负情况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6%=32(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税负率=(32-6)/200=13%
如果该造纸厂将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依据财税[2001]78号文件“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成立回收公司后,收购100万元废旧纸,并将收购的废纸加价10%销售给造纸厂,该环节免征增值税。
回收公司:
购进废旧纸=100(万元)
销售收入=100×(1+10%)=110(万元)
利润=110-100=10(万元))
造纸厂: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6%=32(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10×9%+6=15.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32一15.5=16.5(万元)
税负率=(32-16.5)/200=7.75%
显而易见,厂家将收购点改为回收公司的税负要轻,原因就是造纸厂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废纸,可抵扣税金9.9万元(110万元×9%)。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设置回收公司会相应地增加工商、税务等注册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当节税额和利润额大于上述费用,说明税收筹划是成功的.
依据我国的税收政策,农牧联合企业和经营混合销售业务的企业也面临着类似的税收筹划。是否独立设置关联企业则取决于取得的税收利益及利润和企业分立费用的权衡。这三类特殊情况的共同点是增值税链条存在中断点。我国政策设计中,为实现前后环节的连接,都以特定的普通发票发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用,以普通发票所注明销售额和规定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纳税人的上述决策过程可以看出,税制设计增加了社会费用支出,减少了社会福利,存在不合理因素。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最根本的是拓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尽量减少税收优惠,实现各环节的前后衔接.
二、两类纳税人连接处的税收筹划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问题各国都因地制宜采取了一些措施。在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活动和一般纳税人经营活动的连接部存在链条的中断点。有的国家直接将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增值税链条之外,有的则通过政策设计实现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连接。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通过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的方法,基本实现小规模纳税人称一般纳税人税负水平的均衡。同时由税务机关通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从而实现增值税链条的衔接。但若从整个链条角度来看,税收政策设计仍然存在问题。由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依据的是征收率,从而使小规模纳税人以前环节已纳增值税无法得到抵扣,事实上造成了增值税的重复征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可知,当购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购买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比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抵扣的进项税额多,因而拓宽了此类纳税人节税空间.
1、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我国目前采用三档税率和零税率形式,三档税率分别是:基本税率13%;较低税率9%;低税率6%,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使用税率,且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另外,我国增值税征收率有3%和5%两档,通常情况下是3%,只有少量特殊情况是5%。
2、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就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销售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消费税税目共有15个: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3、 附加税费,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类附加税费。它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
4、 烟叶税,是对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行为以收购金额为征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体现国家对烟草实行“寓禁于征”政策。
5、 资源税,是以应税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6、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的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7、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也就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8、 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其他税收主要是由税务机关征收,而关税是由海关征收。关税只对有形的货品征收,对无形的货品不征关税。
9、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税项目为四类重点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10、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其中,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只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等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征收,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则不以企业名义缴纳所得税,就合伙企业而言,由自然人合伙人将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连同来自其他方面的所得一起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法人投资者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11、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投资者、承租承包者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共有九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1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1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4、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15、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土地、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
16、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17、耕地占用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
保护耕地,有饭吃才有动力发展
18、船舶吨税,是海关对自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所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的本质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政治权力为基础,按预定标准向经济组织和居民无偿课征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
税收与国家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国家是税收征收的主体,税收征收办法由国家制定,征税活动由国家组织,税收收入由国家掌握和支配。
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补偿其在提供公共商品过程中必要的人力、物力耗费,同时利用税收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广泛影响引导资源配置和调节收入分配。(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奶娘——马克思)征税的三大目的:补偿提供公共商品的成本、引导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
从征收形式看,税收经历了从实物、劳役税到货币税的发展过程。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税收主要来自农业收入,以实物形式为主(交公粮),作为生产主体的农民要向国家交付土地税、人头税等,此外还要服劳役,即无偿地向国家提供劳务,如修路、建筑军事工程和宫殿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货币形式(一般等价物)课税逐渐代替了传统的以实物、劳役形式的课税。
从税收类型看,农业社会的税收主要是直接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扩展,以交易额为对象课征的间接税逐渐成为主导性的税类。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为避免税收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和缓解收入分配上的矛盾,以所得税为主的现代直接税又成为主要的税类。
税收存在的依据
科学地说明税收存在的依据,对于把握税收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17世纪以来,西方经济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学说,较有代表性的为“公需说”、“交换说”和“经济调节说”。
“公需说”起源于17世纪德国官房学派(重商主义的一种)的奥布利支、克洛克和法国的波丹。这种学说认为,国家职能在于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为此需要费用支出,税收就是实现这种职能的物质条件;换言之,国家及公共团体为充实公共需要,才要求人民纳税。
“交换说”产生于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有重商主义者霍布斯、古典学派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等。这种学说以自由主义的国家观为基础,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因国家的活动而使人民受益,人民就应当向国家提供金钱,税收就是这两者的交换。
“经济调节说”亦称“市场失灵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理论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西方社会的市场机制往往失灵,难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财富公平分配和经济稳定增长,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经济手段,调节宏观经济运行。
税收存在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活动主要表现为为社会提供公共商品,以满足公共需要,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其效率价格为零,这就决定了这类商品无法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取得足以补偿成本的资金,而这种成本补偿是必不可少的,否则政府活动无法维持,因此,税收就成为政府以非市场方式取得收入,为公共商品的供给提供资金保障的基本手段。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商品并课征税款,社会公众取得政府服务的“利益”并支付税款的角度看,税收可以称为公共商品的“价格”,即它体现以政府为一方,社会公众为另一方的整体“交换”关系。
其次,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是当市场出现失灵时,政府课税能矫正市场失灵,改善资源配置状况,产生增进社会福利的正效应,因此,税收能够促进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与使用。烟酒等奢侈品重税,医药、高科技等轻税。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在市场经济中,由市场机制决定的收入和财富分配难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标,而社会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对保证一国的社会和经济稳定是十分重要的,为此,应当通过政府干预来调节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状况。由于税收影响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是政府对收入和财富分配进行调节的有力工具。调节收入分配!
最后,市场经济的运行有一定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造成诸如经济结构扭曲、价格水平不稳定和难以保持充分就业等问题,从而引起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现代政府担负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均衡发展,为此,需要运用各种财政手段进行结构性和“反周期”性的调节,税收即为主要的财政调节手段之一。以差别税率引导经济行为,以增税或减税影响总供需关系等,有助于政府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自动稳定器(累进税)和相机决择→平抑周期性经济波动!
税收的形式特征
1,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是凭借政治强制力,以国家颁布的税收法律、法令为依据进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的强制性使财政收入具有必要保障,避免因公共商品上的“搭便车”行为而使公共需要无法满足。
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征税并不直接以向纳税人提供相应数量的公共商品或向纳税人分享相应的公共商品利益为依据,既不具有“等价交换”的性质,就国家与纳税人的具体关系而言,国家向纳税人征税是无偿的,而纳税人消费公共商品也是无偿的。二是指国家征税与纳税人受益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直接偿还关系。即尽管税收最终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但国家征税时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税款征收入库之后也不直接以某种方式返还给纳税人个人。这是与公共商品的性质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的客观要求相一致的。国家所征税款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直接归还给纳税人。
3,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按事先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征税对象、征收标准和课征办法等实施征税。一般来说,纳税人只要取得了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发生了应税行为,拥有了应税财产,就必须按预定的标准缴纳税款,不得违反。同样地,国家也要按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税收的固定性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使政府活动的必要支出得以保证。
税收要素(对谁征、征什么、征多少)
一,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为纳税主体,是按税法规定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表明对谁征税。纳税人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在民事上拥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或居民个人;法人指依法成立,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和非营利性的公益团体。
负税人:是税款的最终承受者。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而在税负可以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只起缴税作用,并不应缴税而减少其收入,因此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离的。
与纳税人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按照税法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了实行源泉控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税法除规定纳税人以外,有时还规定扣缴义务人。国家一般在收入分散、纳税人分散时,在税法上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简化纳税手续。如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通过手续费返还和惩罚措施确保扣缴义务人扣缴)。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亦称征税对象,即课税客体。它表明对什么东西征税,是征税的客观目的物。一般来说,作为课税对象的可以是物品、收入或行为等多种内容。曾经中国的灶税、荷兰窗户税、彼得大帝时期的胡须税。
不同的课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税种与税种的区别以及税种的名称通常取决于不同的课税对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课税对象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在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课税对象主要为土地和人丁;而以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课税对象主要为商品销售收入、增值额或营业额,以及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利润、股息、利息、地租、工资等。应当指出,可以作为课税对象的并不一定能成为现实的课税对象。现实课税对象的选择往往要考虑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稳定地取得,以及征管水平等因素。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缴纳税额时的课税基础,也称为税基,它是决定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轻重的重要的因素之一。计税依据可分为两类:一类按价值量计算(从价税),如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增值额等;另一类按实物量计算(从量税),如重量、面积、容积等。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即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它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有的税种课税对象的范围较广,征税的品目较为复杂,将课税对象进一步划分为税目有利于明确征税的具体界限,并可对不同项目设计差别税率,进行经济调节。在税目设计上,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单一列举法”,即按照每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的方法。这这种方法又具体分为正列举法和反列举法,前者指凡列举的税目要征税,未列举的不征税;后者指凡列举的品目不征税,未列举的要征税。二是“概括列举法”,既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
三,税率(具体的征收税款的比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量大小,应按一个比例征税。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可分为统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两类。统一比例税率是在一个税种只设置一个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是在一个税种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比例税率,差别税率可按产品、行业或地区设计。例如:企业所得税统一25%,营业税按行业有区别,最低3%,最高20%,娱乐业20%。按产品分类的消费税,最高的是甲类卷烟56%的比例税率,最低的比如汽车轮胎5%等。
比例税率计征简便,并且同类征税对象等比负担,有利于规模经营和平等竞争,因而应用较为广泛。其缺陷是有悖于量能负担原则,且税负具有累退性。
2,累进税率(特殊的比率税率,是比率税率改进而来,是对价格征收)
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的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因计税方法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按全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在课征对象的数额达到适用高一级税率时,对课税对象的全额均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税,即课税对象全部数额均按所适用的边际税率计税。
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在课税对象的数额达到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仅就其超额部分按高一级的税率征税,即一定数额的课税对象可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其全部应纳税额是各等级部分应纳税额之和。
累进税率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主要适用于所得税,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3,定额税率(针对定额从量税种)
定额税率:是按课税对象的实物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税额,而不采取征收比例的形式。
定额税率的特点是计税方便,且税款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但税负不尽合理,只适用于少数税种或某些税种中的部分税目。
从价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从量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除了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类型外,税率有时还采取加征的特殊形式,包括加成征税和加倍征税。
加成征税是对按法定税率计算的税额再加征若干成数的税款,加征一成为10%。加倍征税则是对按法定税率计算的税额再加征一定倍数的税款,加征一倍为100%。税收加征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对其经济活动起限制作用。
四,减税免税
税基×税率=税额
减税免税:是依据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少征部分税款或全部免予征税的优惠规定。减免税的形式多样,一般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指对具体项目列举减免或对课税对象规定起征点、免征额,以解决普遍性照顾问题。其中,起征点:是指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量界限;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税率式减免:是指将原定税率降低一定幅度,征税时按降低后的税率计征所实现的减免税,也是主要用于解决普遍性照顾问题。
税额式减免:是指对课税对象先按统一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减征一定数量的税额而实现的减免税,主要用于解决个别性照顾问题。
五,其他要素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和劳务活动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往往需要经过多个流转环节。纳税环节的确定,关系到税制结构和整个税收体系的布局;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地区间财政利益的分配;也关系到是否便利纳税人交税等。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时间。规定纳税期限是为了促使纳税人及时依法纳税,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它是税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时间上的体现。纳税期限的确定,一般应考虑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课税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应纳税额数量的大小。
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税收制度中本着方便征纳,有利于对税款源泉控管的原则,通常要在各税种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税收分类
1,商品税
商品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的交易额和交易量为课税对象的税类。
商品税课征普遍,税款不受课税对象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征收管理较为方便,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但商品税会影响课税商品的价格,同时从价征收的商品税本身也受价格变动的影响。
商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2,所得税
所得税:又称为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类。所得税可以量能负担,即所得多的多征税、所得少的少征税、无所得的不征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并能对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但所得税受纳税人收入水平的制约,同时征收成本较高,要求税务机关有较强的征管能力。
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等。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险税、资本利得税一般也划入此类。
3,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和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类。
财产税的税基较为固定,收入比较稳定,同时具有调节财富分配的作用,为许多国家的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所采用。
财产税主要有: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赠与税等。
4,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纳税人占有或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类。自然资源与财产的区别在于,前者为非人类劳动创造物,而后者为人类劳动创造物。征收资源税除了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外,还能够促使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调节纳税人因占有或使用自然资源的不同情况而形成的级差收益,例如对土地资源利用、矿产资源开发、水资源使用等征税。
属于资源税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
行为税:是以特定的经济或社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类。这类税种的设置有较强的选择性。政府课征这类税收,有的是为了筹集财政资金,有的则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政府目标。
中国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等,即属于行为税。
6,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税收负担不能转嫁或难以转嫁的税种,在这类税种中,国家和负税人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其间没有第三者介入。一般认为对个人收入、企业利润、财产等课征的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财产税等为直接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一般存在着税负转嫁的税种。在这类税种中,由于在在国家和负税人之间介入了纳税人,国家与负税人之间的关系就变成间接关系。通常把以商品、营业收入或劳务收入等为课税对象的消费税、销售税、增值税、关税、营业税等,称为间接税。
7,价内税和价外税
凡税金构成商品价格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凡税金作为商品价格之外的附加,称为价外税。与此相适应,价内税的计税依据为含税价格,价外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价格。
一般认为,价外税比价内税更容易转嫁,价内税课征的侧重点为厂家或生产者,价外税课征的侧重点是消费者,价内税的负担是不透明的,价外税的负担是透明的。如中国的消费税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8,从价税和从量税
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值为计税标准,实行比例课税或累进课税,作为计税依据的价值额,可以是销售额、营业额,也可以是所得额。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从价计税是普遍采用的方式。其主要优点是开征范围广,凡有价格计量的情况,都可以从价计征。
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实物量为计税标准,如重量、面积、容积、辆数、个数等,适用于特定税种或特定的课税对象,如中国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少数税目,即为从量税。其优点是便于计征和管理,收入不受价格变化影响,纳税人的税负也相对稳定。主要缺点是调节范围有一定限制,一般只适用于计量单位明确,实物形态易于把握的课税对象。
9,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
中央税:指税收立法权、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由中央政府掌握的税收。我国典型的中央税有:消费税和关税。
地方税:指税收立法权或管理权、收入支配权由地方政府掌握的税收。我国典型的地方税有:土地增值税、房产税。
共享税:是收入按一定形式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享的税收。我国典型的共享税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般将收入规模大、调节功能强的税收作为中央税或共享税,而将税源具有地域性、税基具有非流动性、收入规模相对较小的税收作为地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应交税费的三级明细科目。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特定经营行为,要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各种税金,这些应交的税金,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
一、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 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实际工作中,很多时候,发票和货物不能同时收到,一般会有两个问题:一是我们会做暂估入库,但是这样原材料入库时间和记账时间不符合,甚至跨度好几个月;
二是进项税额无法及时入账,造成税负波动明显;
所以我们可以参考该种记账方式,直接将原材料办理入库,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期末,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涵义: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负债类科目,因此其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当期收入所产生的销项税额;
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从贷方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
借和贷在会计语言中属于专业术语,同时,其方向在不同的会计科目中所体现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其实我们只要掌握了每个科目所代表的涵义,就可以理解其借方和贷方表示什么意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借方表示有留抵税额,贷方表示未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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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增值税所采用的计算方法看,从理论上讲,可分为两种方法:
一、直接计算法
直接计算法,是指直接求出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然后再乘以规定税率,计算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二、间接计算法
间接计算法,又称税款扣税法。是指以销售额全值乘以增值税税率求出产品的整体税额,然后从中扣除外购非增值项目已经缴纳的税额,以这个税差作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销售额×税率-非增值项目的已纳税款。
在地球上生活,无论你上不上班,有没有钱,躲得过对酒当歌的夜,却永远也逃不开生活里的一个字: 税!
那我们平时都缴哪些税?
我国税收有四大类,具体分类还有很多,咱们今天只挑重点讲:
1. 所得税
所得税大家都很熟,具体缴多少,要看你挣了多少。简单来说就是:多挣多缴,少挣少缴,不挣不缴。
个体经营收入、工资、稿费、劳务报酬、房租收入或者中了大奖等,只要在免征额之上都要缴税。
2. 流转税
在商品流通中缴纳的税,就叫流转税;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增值税是伴随着一件商品诞生的每个环节,商品价值增加而征收的税。
所有商品都得缴增值税,一些特殊商品,还要再缴消费税,比如奢侈品、汽车、不可再生商品等...为啥呢?因为消费这些,可能会浪费钱,也可能对环境不利。
再说下关税,从国外进口的商品,都要缴关税。关税不仅能让国家赚钱,还能保护本国产业。比如对进口车收关税,这样一来,进口车价高了,更多人会选择性价比更高的国产车。
3. 财产和资源税
人类的财富,大概分为先天资源(比如土地)和人造财产(比如房产),无论占有哪种财富,都有可能要缴财产和资源税。
比如购买土地开厂,要缴土地使用税;买个房子,可能要缴房产税。
4.行为税
很多事和特定的行为有关,把它们打包一下收的税,就叫行为税。
比如某些行为,对环境不友好,为了限制这些行为,就要收行为税。比如买车的时候,要缴车辆购置税。
还有一些公共服务,如城市建设、义务教育、司法服务等,需要钱来维持,这些钱,归根到底也是大家出,比如商场买东西,要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再比如签合同、炒股、买房,要缴纳印花税或契税。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类型有很多,例如: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其税基的计算,可从生产经营者某一期间销货收入或提供劳务收入中,减去其同一期间内的进货成本而求得。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可将资本设备当期应计提的折旧,从同一期间销售或提供劳务所得收入中减去。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将资本设备的支出,在该设备购入时,从同一时期内销货或提供劳务收入中扣除。
简介:
从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开始,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类型是消费型增值税。
移步《优税乐》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现在已经接近年底了,很多企业因为账面利润虚高的原因,导致企业年底纳税额非常的高,压力非常的大,那么对于这样的企业该怎么办呢?本身业务已经实际发生了,但是就是没有拿到成本发票来作为证明抵扣,其实如果想要避免这些问题,或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
可以了解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园区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毕竟我们都知道园区的纳税是非常低的。只需要在园区里面注册企业或直接通过园区去享受政策,那么税率可以直接低至一个点以下,也是有可能。本身正常的税负是没有这么低的,但是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所以就会推出这种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来进行招商,拉高地方的税收发展。所以,各大企业可以放心享受这些园区里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
在园区里面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享受核定征收后,个税可以低至0.75%,并且普票还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公转私不需要二次纳税,说率非常的低,但是不要小瞧了个体工商户,基本全行业都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并且开票品目也非常的广阔。一个非常不错的税收优惠政策,很适合各大企业。移步公众号《优税乐》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很多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款所属期有2个,分别是:2023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具体规定如下:
1.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缓缴期限在原先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
2.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缓缴期限为6个月。
3.税费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4.延缴金额:
其中,这条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包含上文提到的所有税费。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二、六税两费优惠
该政策的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仍适用原免税政策
适用5%征收率的情况如下:
四、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2.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3.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优惠政策
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同,能享受的税前扣除比例是有差异的。不同的设备器具对应的最低折旧年限和税前扣除比例如下:
五、个人所得税
1.个体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户等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六、印花税
1.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7】77号)
2.资金账簿减半,其他账簿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公告》(财税【2018】50号)
以上就是近几年出台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台
财务人员人手一份的2023年最新完整版18税种税率表!有变化的就是增值税、契税、房产税、资源税等。增值税又是我们财务工作常会用到的,希望今天汇总的对应税目税率可以对我们计算税额有帮助。
2023年最新完整版18税种税率表
一、最新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目税率表汇总
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15%、10%
二、最新2023年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和税率表汇总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最新2023年消费税税目税率汇总表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1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2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3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4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5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四、最新2023年增值税税率表
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比例税率,根据应税行为一共分为13%,9%,6%三档税率及5%,3%两档征收率。
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最新2023年房产税税率汇总表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六、最新2023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七、最新2023年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八、最新2023年印花税税目税率汇总表
九、最新2023年契税税率汇总表
十、最新2023年船舶吨税税率表
十一、最新2023年车船税税额表
十二、最新关税税率表
十三、最新2023年土地增值税税额表
十四、最新2023年耕地占用税税目税额表
十五、最新2023年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十六、最新2023年车辆购置税税目税率表
十七、最新2023年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表
十八、最新2023年烟叶税税率表
看到这里,以上就是现行最新2023年18税种税率表完整版的内容了,希望可以对咱们财务人员处理日常的税务工作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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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法律依据】
《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各国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中国从2023年1月1日起。
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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