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如何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免征增值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点此查看☞)《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经营一家企业,需要了解的东西有很多,不管什么行业没有哪个老板对公司税务一窍不通,找财务会计管理仅仅只是一部分。
本文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做一个详细的解析,并将涉及到的抵扣项目以及有关虚开抵扣的具体说明,让你对财税知识有一个更透彻的了解。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要想把“应纳税所得额”算出来,“各项扣除”就十分重要了。那么,企业所得税常见的税前扣除及其扣除标准是什么?
常见的税前扣除及其扣除标准
成本
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
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8%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保险费
五险一金
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准予扣除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准予扣除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提示】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公益性捐赠
限额扣除:“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可结转3年扣除)要求:必须通过公益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捐赠,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
标准1: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标准2:发生额的60%扣除两个标准孰低计量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提示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提示2】考试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金额分别给出的,必须合并计算扣除限额【提示3】“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的扣除标准为“30%”;“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
保险企业
财险:(保费收入-退保金额)×15%人身险:(保费收入-退保金额)×10%
金融代理
据实扣除
其他企业
合同金额×5%
税金
允许扣除: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不得扣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弥补亏损
延续弥补期——“5年”(先亏先补,后亏后补)【提示1】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提示2】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征税,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属于流转税,税基是营业收入,是价外税,也就是说,收入不含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进项抵扣
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并不相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只有8种。
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
通行费发票
旅客运输服务票据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代扣代缴完税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这8种凭证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重合的。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机动车销售,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适用于农产品销售,通行费发票适用于收费公路通行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票据适于用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客运服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适用于货物进口,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适用于不合规的货物出口,代扣代缴完税证明适用于非贸付汇,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具有兜底性,不属于上述7种情形的,都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条件有以下两点:
一是必须发生了真实的货物、服务采购;
二是必须取得属于上述8类凭证之一的合规的抵扣凭证。
合规又表现为3个方面:
一是抵扣凭证本身是真实的,不是伪造、变造的,
二是抵扣凭证记载的信息,包括品名、数量、金额等必须与真实交易完全相符,
三是抵扣凭证的流向必须和货物、服务流向一致,也就是说开具抵扣凭证的必须是销售方,接受抵扣凭证的必须是采购方。
虚开发票
从合规开始,我们就要说到税局重点稽查的虚开发票的情况。虚开发票是对不合规抵扣凭证的统称,在发生真实采购的情况下,取得的抵扣凭证仍然有可能被定性为虚开,例如开具抵扣凭证的主体与销售方不符,或者抵扣凭证记载的金额高于实际采购货物的金额等等。取得不合规抵扣凭证,不能作进项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当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并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企业是否构成偷税,决定是否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范围要远远广于上述8种增值税抵扣凭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税前扣除凭证具有可替代性,无法取得发票等增值税抵扣凭证时,通过其他类型的法定凭证仍可作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也可以总结为采购业务真实和取得合规凭证,但税法更加关注的是业务真实性,对扣除凭证的要求相对宽松。只要发生了真实采购,并能够通过合法的材料予以证明,就允许作税前扣除。
真实采购同时构成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的权利基础,之所以增值税更关注凭证合规,有一定的历史性原因。上世纪90年代增值税制度建立初期,发生了大规模的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给国家税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当时出于重典治税的考虑,对增值税相关政策一律从严,当时虚开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可见增值税严苛管理之一斑。在这种背景下,诞生了以票控税的征管逻辑,对于发生了真实采购,但抵扣凭证不合规的,一律要求作进项转出,补缴税款。
从这个角度来说,增值税政策同时强调国家税收利益保护和增值税征管秩序管理,而发票合规就是征管秩序管理的一个方面,取得不合规发票同样严重违反增值税政策,因而丧失进项抵扣的权利。
写在最后
我们深谙企业货主对增值税的烦忧,在物流运输上的支出,却无法获得相对应的专票,往往导致无法合法合规的缴纳税务。
既然选择,就要安全可靠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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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增值税税率一览表(2022)
一般纳税人
13%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13%的货物(易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2、各种蔬菜罐头。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6、中成药。7、锯材,竹笋罐头。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10、各种蛋类的罐头。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12、洗净毛、洗净绒。13、饲料添加剂。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销售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农膜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国务院固定的其他货物
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陆路、水路、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销售不动产(建筑物、构建物等)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
邮政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6%
销售无形资产(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零税率
0%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般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9%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的,扣除率调整为9%
10%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 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1.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3.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减按1%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放弃减征)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减按2%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减按0.5%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5%
销售不动产财税[2016]36号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36号第15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368号财税[2016]68号
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财税[2016]47号)
5%减按1.5%
1.个人出租住房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住房租赁企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应税行为
1、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铲。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转让土地使用权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47号)
4、劳务派遣服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5、不动产融资租赁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7、公路收费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8、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应税行为
1、公路收费(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收取试点后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财税[2016]36号附件2(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建筑服务(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口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物业收取自来水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4、非学历教育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6、动漫企业、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8、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9、非学历教育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10、金融服务(1)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11、销售生物制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2、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3、销售光伏发电产品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一般纳税人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
1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
1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1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18、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19、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20、自来水。21、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
23、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2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5、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26、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27、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8、再生资源回收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3%征收率减按2%的应税行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的应税行为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口全部出租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免征增值税1、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2、2021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办公用品、水电费、饮用桶装水、宣传费、通讯费、物业费等
1.办公用品
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
注:如果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办公用品,税率是13%,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办公用品,按征收率3%。2023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2.水费
自来水厂3%
注: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 %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9%的进项税。
其他水厂9%
3.电费
税率13%
注: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修理费
有形动产13%
注: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13%;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9%。注意,如果对机器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可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即6%。
不动产9%
5、饮用桶装水
税率13%
注:公司购买桶装水,是为了日常办公需要,属于办公费范围,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如果计入福利费,则不可以抵扣。
6.宣传用品
一般纳税人税率6%
注:广告业如属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为3%,2023年12月31日前,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7.差旅费
航空旅客运输9%
注:差旅费中交通费和住宿费,在取得相关凭证后,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餐饮费是不可以抵扣的。交通费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相关凭证。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
铁路旅客运输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x9%
收费站(过路费)3%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
桥(过桥费)5%
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5%)x5%
高速公路通行费
高速公路通行费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5%)x5%
旅店服务(住宿费)6%
——
8.咨询费
6%
注: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其税率6%,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9.通讯费(电话费)
9%
注:购进基础电信服务,进项税抵扣税率9%,购进增值电信服务,进项抵扣6%。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企业的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10.邮递费
9%
注: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购进邮政服务,进项抵扣税9%,如果是同城快递,邮寄税率为6%
11.培训费
6%
注: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均可以抵扣,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培训期间发生的餐费,不可以抵扣。培训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可获得6%的抵扣税额;培训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可获得3%的抵扣税额。(2023年12月31日 前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2.会议费
6%
法:会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但是其中的餐费不能抵扣,需要将餐费扣除。
13.物业费
6%
注: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企业管理服务,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6%税率的抵扣税额。
14.银行手续费
6%
注: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6%税率的进项。但是如果办理和贷款有关业务手续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5.保安服务费
6%注: 2023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注:保安服务费是可以抵扣的,具体抵扣多少需要根据情况来定:
1.如果是保安服务业提供安保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税率;
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依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动派遣服务,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16.租赁费
不动产租赁9%
注:租赁费用是可以抵扣进项的,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3%、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9%。个人出租住房是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注意,如果是租赁给员工提供福利所取得的的专票是不可以抵扣的。
有行动产租赁13%
来源:老陈在线说税、思维导图学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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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地教、水利基金、残保,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你都享受了吗?全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及实务要点!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10万元(30万元)含免税销售额;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补充: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7.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1.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2.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14.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5.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6.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情况,应分以下情况填报增值税申报表: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
17.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附加”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3.自然人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例】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3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额减计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3.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6.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7.“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区别“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23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经过几次政策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有数据显示,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占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约为95%,也就是说,95%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8.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9.应纳税额计算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时,仅缴纳23万元税款,而不是28万元。
10.预缴企业所得税从2023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1.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2.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注意事项】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4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办理流程】
1.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注意事项】
1.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比如,某企业于2023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3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3.形成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4.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5.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5
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6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7
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2023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1.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且享受期限仅限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一、网上申报流程
申报之前:进项发票认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销项税网上抄报(税控ic卡)。
登录网上申报系统(省级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用户登录(纳税人识别号、密码)。
电子信息采集:进项、销项采集-导入,进项转出采集-确认。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发送。
申报结果查询。
二、纳税申报资料
全面营改增试点后-纳税申报资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发文时间:2023年3月31日) 主要内容:发布纳税申报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附件下载)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及其附列资料
a、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
附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附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附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填报说明: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此表。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附四 税额抵减情况表;
附五 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b、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附列资料》
填报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此表。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各省级税务局确定)
1、已开具的相关发票存根联/报查联: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3、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附件下载)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纳税申报调整《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主要内容:修订并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及其附列资料
第一次: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第二次:2023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第三次:2023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发文时间:2023年3月21日)
三、申报表(一般)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
主表(一般纳税人)
1、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
2、税款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不超过销项税额部分)(公式);
实际抵扣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与销项税额两者中较小着;
应抵扣税额合计=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纳税检查应补缴额(公式);
期末留抵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销项税额<应抵扣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留作下期抵扣)(公式);
应纳税额合计=应纳税额+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公式)。
3、税款缴纳: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包括:分次预缴、出口预缴、本期缴纳上期应纳、本期缴纳欠缴);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应纳税额合计+期初未缴税额+实收出口退税额-本期已缴税额(公式);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填列)等。
附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项目:1、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免抵退税;4、免税。
列:开票情况(专用发票、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及纳税检查调整;合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额(明细附三);扣除后。
附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其他;
(3)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4)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5)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公式)
2、进项税额转出额
其中:免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等。
3、待抵扣进项税额
4、其他 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扣代缴税额
附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项目:不同税率、免抵退税、免税
列:价税合计+扣除项目(五列)
附四 税额抵减情况表
1、抵减项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预缴税款情况(包括:分支机构、建筑服务、销售及出租不动产);
2、加计抵减项目:一般项目税额抵减情况、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情况。
附-其他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项目: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
根据《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更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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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收到以前同事的电话,说她所在的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不知道怎么填写。问清情况后得知以下要点:
公司二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8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5万,5月份付开票盘年服务费280元,已收到时服务商提供的电子发票。根据现行政策,该季度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45000/1.01*0.01=445.54元,280元的服务费可以抵减增税税额,最终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445.54-280=165.54元。填表顺序图一、图二、图三所示。
图一
根据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分别换算出普通发票不含税的销售额为38000/1.01=37623.7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的销售额45000/1.01=44554.46元,分别填在对应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栏次,并将合计数填写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的栏次,保存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数据自动跳到增值税申报表的第9、第10栏次。如图一所示。
图二
保存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打开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减税项目”中单击“增加”添加图二显示的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数据填写在对应的栏次。图二第一行的数据计算过程是44554.46*0.02=891.09元
图三
保存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后,在回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图二中的“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的数据填写在第16行对应的“本期增值税减征额”的栏次,如图三所示。再次检查数据无误后保存,待申报财务报表后即可申报增值税。
如果二季度开具的专票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小于280元,那么图二中代码为“0001129914”优惠政策对应的“本期增值税减征额”只能是专票对应税额合计数,剩余的部分待以后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可以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较为简单,希望通过此文能够帮助朋友及有需要的网友。文中有不当之处也请指出,以便学习改进
导读:在中国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每一个企业的纳税地点是不一样的,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对这个内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下文阅读,希望能帮助大家!
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问: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对其他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②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述规定办理。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23年增值税缴税抵扣程度又变啦!增值税高的企业快看!
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一号)中提到自2023年1月1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的比例发生变化具体变化如下:
加计抵减比例: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按照当期的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按照当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扣10%应纳税所得额。
哪些行业可以享受?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5%: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10%: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怎么享受加计抵减
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一号)。10%同上。
其他企业增值税高怎么办
进行业务拆分,利用有限公司返税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新公司),在园区正常缴纳税金就能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很多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为了吸引外地企业入驻给予了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给予企业财政扶持奖励,比例为增值税给予地方留存的50-80%的扶持奖励,地方财政留存50%;企业所得税给予地方留存的50-80%的扶持奖励,地方财政留存40%。政策稳定,当月缴纳次月返还,而且不用实地入驻,不影响现有的经营模式。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锦鲤税税》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请移步。
一、软件产品概念的模糊和歧义
1、现行有效软件产品概念的演化
〔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营改增相关政策的模模糊糊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之附):
“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之附):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沿革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23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3、《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
“一、财税政策”
“(五) 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软件产品概念出现模糊和歧义的原因分析
本质上,软件属于技术,应该归类到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把软件归类为著作权,显著增加了对软件的保护年限。(专利20年,著作权50年。具体记不太清楚。有兴趣可以查一下。)
类似的还有集成电路布图等。
先进技术国家因此得到更长时间的技术保护,并使之成为国际惯例。
但是,把技术规定为著作权,肯定会在逻辑上出现问题。
五、分析软件产品的立法意志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3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计算机软件转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 01]684号)收悉。
美国甲骨文公司与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了《甲骨文公司与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技术许可合同》。
根据许可授权范围,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对美国甲骨文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有关程序”享有“复制、使用、经销、移植、翻译、当地化、用户化、分许可权”等权利,且修改后“有关程序”的专利权、著作权等仍属于美国甲骨文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美国甲骨文公司转让上述以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有关程序”技术,可比照专利技术,免征营业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34号)精神,现就计算机软件转让业务相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收入,暂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273号通知”)中关于技术转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规定办理。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得申请享受上述营业税免税照顾。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范围,应依照前述“273号通知”有关规定由所属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
六、结论
1、涉及转让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免征增值税。
2、其他,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今天想跟大家来用简短的时间来聊一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面临的税核心是两个,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所得税怎么来理解他?从名字来看,当然它针对的是企业经营中的所得部分所征的税,这个很有趣啊,征值税针对的是增值部分,所得税针针对的是所得部分,那增值和所得有啥区别?其实就是把企业赚的钱交了两遍税。叫的名字和口径略有不同,其实就一回事,那我们就来说说所得税。
所得税怎么来理解?我觉得有。这个五个关键的要点,第一个关键的要点呢,就是谁应该缴税,增值税是所有人可能都会教,包括个人,包括公司,所得税呢,通常只有公司制企业才会交。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交,那自然人肯定不交,个体户也不交,这两个交的是个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不教,那么只有公司制企业在中国才交企业所得税,这是我想说的第一点,那么第二点呢?所得税的税率怎么计算,因为所得税的计算啊,那么他其实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所得嘛,所得乘以税率吗?啊那么所得税的税率呢,正常的是25%,这是最常见的税率,但是食物当中呢。又有不同的特殊情况,比如说西部大开发,还有高新技术企业,他们可以按照15%来交,小型微利企业,第一个100万甚至可以按2.5来交,后面的200万可以按时来交。
所以说,所得税的税率大概就分成这么几种情况,25%、15%、10%、5%、2.5%等等这么几种情况啊,所以这个是针对不同的范围,大部分的公司正常情况当然是25,那么第三个呢,关键点就在于所得如何计算,这是所得税里面最复杂的一个版块,也是税筹最关键的一个板块,简单来说,所得等于收入减扣除。我们在所得税要扣除,那么所得是不是会计上的利润呢?看起来很像。扣除实务当中包括可以扣减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减的成本和可以扣减的费用,还有一些其他的小的税种等等啊那么。这里的所得和利润是不是一回事?两个有很高的重合度,但是我们严格来讲,会计的利润和所得税的所得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口径,一个是会计口径,一个是税法口径,而且这两个口径有非常非常多的点,是有差异的啊。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业务招待费会计上肯定是全扣的,纳税法说我要限制啊,那你实际发生额的这个60%和销售当年度销售收入的这个,呃,这个千分之五啊,我才让你扣,这就叫税会差异。那么有很多很多的点都会造成税快差异,所以利润是所得的基础,但利润不完全等于所得,在利润的基础上有很多很多的调整项目,是因为税法和会计不一样,这就是复杂的地方啊,这个就是所得税跟会计不一样的地方。所以作为一个企业好的财务不光要学会计,还要学会分析差异。原因就在这里啊,所得的计算里面有非常复杂的内容,我们在这里不再多说。第四个要点,我想来谈谈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的周期,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一样,增值税呢,正常情况,一般纳税人他是按你按月来缴纳,每个月算一次啊,以月为周期,但是企业所得税他是以年度为周期。以年度为周期,就意味着每一年的收入,每一年的成本,每一年的费用来统一计算,但是一年呢,税务局又觉得有点长,所以呢,他觉得那你每一个季度你得给我先预缴一下,我给你一个简单的算法啊,先按你的会计报表,你先给我预缴,就是你的会计利润,然后呢,最终全年呢,咱们算个总账。然后呢,这个多退少补,全年的算总账呢,就叫汇算清缴,每个季度的缴纳呢,就叫预缴,所以所得税的缴纳的逻辑呢,是预缴加汇算清缴,当然最终真正这个承担责任的啊,最终这个做结论的当然是会算清缴啊。这是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的周期,它是以年度为单位,这个特别要注意啊,那么最后一个。
所得税再决定企业的税负当中,它的意义非常重大,一个企业的税负,总的税负,我们简单来说就是这个企业交的税跟他的收入来配比嘛,这里边呢,影响最大的是所得税,而且我们在企业的税收筹划当中呢,我们重点也是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通常情况是不可以乱动,有没有仇恨空间有,但不像所得税来讲呢,筹划空间相对这么大。所以企业所得税你能不能把它读懂?对于整个企业的风险以及企业的税负的优化意义非常的重大。这是我今天想跟大家来聊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关注小宋老师,下期继续分享干货给大家。
一、软件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软件企业大多为轻资产公司,固定资产和外购物资较少,进项增值税发票较少,增值税是公司的主要税金支出。为减少软件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利润,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合理的纳税筹划对企业来说尤为重要。纳税筹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优惠政策,对公司各项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筹划,防范税务风险,减少税金支出。纳税筹划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减轻税收负担。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减少税金支出,提高企业利润。规避税务风险。企业纳税筹划是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结合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有效防范了税务风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提升。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对各项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筹划,有助于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软件企业增值税税负分析
软件企业的税收一般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附加税等。本文主要分析软件企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
(一)增值税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3%,本文主要针对一般人纳税人增值税的分析和纳税筹划。增值税分为进项增值税和销项增值税,进项增值税主要来源于货物采购、房租、固定资产采购、会议费、办公费等,销售增值税主要是软件产品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产生的增值税。
(二)附加税附加税主要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及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及教育费附加,是在增值税基础上缴纳的税金。附加税金为地方性税金,根据每个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以杭州地区为例,杭州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7%,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三、软件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筹划
为减少企业税负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在税务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结合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可以做一些适当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1】100号文,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销售环节按照17%征收增值税,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予以退回,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8】32号文,原销售环节按照17%和11%征收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增值税率税率分别调减为16%、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原销售环节按照16%和10%征收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增值税税率分别调减为13%、9%。软件产品主要是指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需取得《软件测评报告》、《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才能实现增值税退税。从2023年以来,国家实行简政放权,《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已经取消了,在实际操作中,用包含类别鉴定报告的《软件测评报告》取代《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成功备案后,可以依法享受软件产品退税,相应的增值税税率由13%降低为3%。不管是计算机软件产品,还是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都应在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中体现软件著作权上登记的产品名字,不能有一个字的差异,否则将影响退税。若是嵌入式软件产品,还需在销售合同中区分软件金额和硬件金额,销售发票中写明**产品(含**软件)的字样,在财务核算中,需要对硬件成本和软件成本进行区分,硬件收入的核算为硬件成本加成10%,软件收入为总收入减去硬件收入,按照软件收入的金额计算软件产品退税。在实务操作中,软件产品相关登记资料必要先到税务局备案,而后签订合同和开具开票,才能享受增值税退税。未经税务备案的软件产品一律不能退税。
(二)软件开发费免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1】100号文相关规定,企业接受委托开发软件产品,如果著作权或专利属于受托方的,正常征收增值税,如果著作权或专利属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属于委托方的,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软件企业而言,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必须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软件产品的著作权或专利的所有权归属方,如果著作权或专利所有权归属于被委托实施开发的公司,则正常征收增值税,如果著作权或专利的所有权属于双方共同拥有或归属于委托方的,则不征收增值税,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在享受免税政策前,必须先将技术开发合同拿到省科技厅备案,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而后开具销售发票,实行开发费免税备案的合同,开具的发票为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企业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如果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示的税额抵扣;企业取得标注身份信息的机票、火车票的,按照票面金额的9%计算进项税额,票面金额为含税金额,计算过程为票面金额÷(1+9%)*9%。企业取得标注乘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发票的,按照票面金额的3%计算进项税额,票面金额为含税金额,计算过程为票面金额÷(1+3%)*3%。企业在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时,将发票原件装订在凭证附件中,同时登记发票明细台账,在月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进项税额,从而抵扣增值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及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及教育费附加,是在增值税基础上缴纳的税金。税收筹划的重点是控制增值税税负率,只要增值税纳税金额降低,附加税自然会下降。
综上所述,充分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筹划纳税,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规避税务风险,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企业利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夯实的基础。
众所周知,供热能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能够充分的利用政策,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供热能的企业增值税常见问题有哪些?这样可以既可以更好的解决问题,同时也能保障政策的充分利用。那么供热能的企业增值税常见问题有哪些?
供热能的企业增值税常见问题有哪些?
1.我们是热力产品经营公司,我们向电厂购买热力产品,电厂可以给我们开免税发票吗?那价格是不是就应该比非居民供暖价格便宜,应为原来的不含税价,在此之前我们取得的全为专票。
答:按照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因此,电厂应根据经营公司免税比例计算其免征的增值税,对免税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免税的居民供暖收入原则上应为相关部门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收取的供暖收入。
2.热力生产企业给热力经营企业同时开具免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票,免税发票的金额是专票的价款部分。是否正确?
答:应以政府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和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为主要依据。对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对非居民供暖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请问老师,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吗?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但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额需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进项税转出比例,年底清算,是按全年开具的居民供暖发票占比来计算的么?
答: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由于供热企业有季节性强的经营特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年底清算,是按销售额的占比计算。
5.想咨询一下入网费收入是否计入当期全部销售额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答:入网费收入按建筑服务——安装服务征收增值税。
入网费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则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能够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归属进行区分;不能准确划分的,按上述公式计算划分。反之,一般计税的入网费收入,进项税额全部可抵,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收入是否计入全部销售额问题与第6题相同,详见第6题)
6.居民供暖收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时候,分子是居民供暖收入,分母是所有热费收入+入网费收入+施工费收入,这样对吗?
答: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按照税务总局货劳司解读,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比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电力,但同时也有很多进项税额时可以划分清楚用途的,比如:纳税人购进的一些原材料,用途是确定的,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可以准确划分。因此,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的方法,对于能够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归属进行区分。
对分母“全部销售额“的理解,按如下把握为宜:“当期全部销售额“是指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有关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简易计税项目的收入,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该计算在内。
7.供热公司对提前缴纳取暖费的用户赠送礼品,且将礼品和取暖费开在一张发票上,居民免税,非居民缴税吗?如果非居民缴税,礼品是按13%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供热公司对提前缴纳取暖费的用户赠送礼品,且将礼品和取暖费开在一张发票上,属于“买一赠一”行为,比如供暖费3000元,赠品200元,折扣-200元,则对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非居民供暖收入征收增值税,税率为9%。
也可参考企业所得税规定,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则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赠品税率9%或13%,非居民供暖收入征收增值税,税率为9%,赠品税率9%或13%。
一、增值税定义
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者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不同维度分析增值税的特征
从房地产行业来看,客户购买商品房支付的价款为含增值税金额。从开发商角度来看,收取的销售额本质上属于销售货值,开发商替客户缴纳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以后,剩余的金额为销售商品房开发商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的计算原理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款;
销项税额是由于进行销售行为产生收入而发生的增值税,即开出发票;销售货值(含税)与销售收入(不含税)之间的计算关系为:
销售货值=销售收入×(1+销项税率)销售收入=销售货值/(1+销项税率)销项税额=销售货值-销售收入=销售货值/(1+销项税率)×销项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由于采购业务产生成本或者费用而发生的增值税,即接受发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并不是所有支付的成本均可以开具相关的增值税专票,也不是所有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成本均存在进项税。
分类
土地成本
工程成本
管理费用
营销费用
财务费用
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
虚拟进项
✔
✔
✔
×
备注:
1、土地成本进项税解决办法是:允许土地成本(含土地出让金、拆除补偿款,不含市政配套费和契税)在计算销项税时进行扣除,扣除的数值为土地成本的“虚拟进项”。 若项目中涉及自持,需将可售对应的土地成本按照建面分摊出来。
2、虚拟进项=土地成本/(1+进项税率)×进项税率;
3、工程成本涉及到取票率的问题; 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取票率通常低于成本项取票率;
4、财务费用:根据营改增36号文,贷款服务费产生的财务费用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票;
成本科目
进项税率(平均估算)
取票率经验值
前期费用
6%
70%-80%
基础设施费
9%
100%
主体建筑工程费
9%
100%
主体安装工程费
9%
100%
公共配套设施费
9%
100%
开发间接费
6%
30-50%
不可预见费
9%
待定
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含税成本(费用)额/(1+成本(费用)进项税率)×成本(费用)进项税率×取票率
三、增值税计算四部曲
增值税计算四部曲
1、判断纳税规模
不同纳税规模的主体计算增值税的方式不同,根据年应税销售额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可采用简易征收方式;
增值税简易征收具体公式为:增值税=应纳税额×征收率(一般5%);
2、判断新老项目
对于新老项目划分是以2023年5月1日作为划分依据的;
老项目的计算可以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法;对于新项目必须采用营改增后的计算方式;
老项目(营业税)=销售额/(1+5%)×5%;新项目(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增值税的预缴
增值税的预缴发生在产生预售收入的次月,缴费的计算为预售收入,即不含增值税销项税
预缴增值税税额=预售收入×预缴税率
计算基数为收入口径;预售收入=预售货值/(1+适应税率);
增值税预缴税率全国统一为3%;
4、增值税的清缴
增值税的清缴发生的时点是开具发票或者进行不动产权属变更;
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货值-当期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发生进项的成本及费用)/(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销售货值/(1+销项税率)×销项税率--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虚拟进项税率)×虚拟进项税率--成本及费用/(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综合取票率
5、增值税附加税
增值税附加税
增值税附加税综合税率为12%,和增值税一起征收;
问:我公司是一家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安装服务费,未区分软件及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请问该如何缴纳增值税,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综上,你公司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属于混合销售按销售软件缴纳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差额征收包括了营业税差额征税、增值税差额征税。对于增值税差额征税,其应纳增值税通常采用购进扣税法进行计算。那么增值税差额征税指的是什么?会计分录怎么做?来跟随会计网一起了解下吧!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差额征税指的是根据国家相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时,采用购进扣税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若为正数,则需缴税。若为负数,无需缴税。
增值税差额征税会计分录
1、在成本费用发生时,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2、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行业有哪些?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行业分别是:金融商品转让、航空运输企业、建筑服务、劳务派遣服务、销售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旅游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安全保护服务、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国家宣布:2023年国家要减税、退税2.5万亿。今天就给大家带来国家最新税费优惠动向。涉及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留抵税额退税、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
总体来看,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大规模的进行留抵税额退税等,2023年减税降费力度很大,国家是动真格的了。这对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
我们挨个来看看具体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这次明确: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那具体会是什么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当前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两个,一个是3%征收率减按1%优惠(这个一直没有正式发文,但是已经在执行),另外一个是月度15万(季度45万)及以内(增值税起征点的概念),免征增值税。具体如下图:
其中3%减按1%其实已经是定了的,那么这次就很有可能是:继续提高起征点。那么会从季度45万提高到什么地步呢?我们猜测有可能会是季度60万(月度20万)。当然,具体的需要等文件明确。
二、企业所得税
这次主要明确的是:2023年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想要对这个政策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就要知晓先前的政策。之前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分了两段:
2021.1.1-2022.12.3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实际税负在2.5%(25%*20%*50%,计算方式具体见下图)。
而针对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10%),已经在2023年12月31日到期。
这次明确的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很可能会由10%将至5%。
三、大规模退税政策
2023年将对留抵税额进行大规模的退税,尤其会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并且明确:在2023年6月30日前,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同时对于制造业、科研技术服务、环保、电力燃气等留抵退税的问题,进行全面解决。保证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
四、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这个主要是由原来的75%提高到100%,同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也有望进一步加大。
五、个人所得税又能少交了!
这个之前已经放风过,就是2023年基本上会增加一项新的专项附加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少交点个税了。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增值税抵扣
1. 如何理解“抵扣”?
理解增值税才能理解“抵扣”。增值税可以有三个方面的理解,一是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不增值收什么税。很好理解啊,人家成本和收益相当,没挣到钱,你也不好意思收税吧。二是增值税是流转税。因为在消费环节很难收到税,需要面对大量的自然人,所以才发明了增值税,向企业收税,在生产、流通、销售环节收税。但企业不用担心,增值税的最终承担税负都会体现在消费价格里面,最终是消费者承担,企业只不过帮消费者提前垫支了税。三是增值税不会重复收税。上游交过的税,下游就不用交了,才能不重复,所以才有抵扣。允许抵扣是减少重复征税的一种方式,也是给企业降低成本的一种方式。
2. 哪些人可以抵扣?
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涉及到抵扣,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国家考虑到你很多成本拿不到发票,做不到抵扣,允许你用销售额乘以对应征收率,比如3%,5%,直接给你算增值税就完事了,哪还给抵扣。不过一般纳税人也有不凭票抵扣的,比如,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建筑项目简易计税。原来都一样,很难拿到合法的票据,难抵扣,导致成本高,所以国家想办法给你简易定额交税的操作。
3. 哪些“票”可以抵扣?
一般是凭“票”抵扣。一是正式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过路过桥票,车票,飞机票等,财务票据不行)。二是不那么正式的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三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四是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4. 什么时候不得抵扣?
具体还有哪些用途我们不能进行抵扣呢?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用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得抵消。
当然除了用途,税法还规定我们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也都不能抵扣。那是国家不会为了你的吃喝玩乐买单,借钱更不行了。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的讲课就讲到这里。
增值税是中国三大税之一,是征税范围最广的税 ,它几乎覆盖了所有行为和买卖。它是一个以增值额征税的流转税,还是一个少有的价外税,最后的税赋承担者是消费者!咱说少说废话,直接进入优惠环节!
增值税按0%征收,就不介绍了也不算优惠,比如太空服务,比如境外服务
第一、简易征收
按5%简易征收的项目有
(1)提供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
(2)提供安保服务选择差额计税
(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4)个人出租的住房是 5%减按1.5%
(5)2016.4.30前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简易计税
(6)过路费简易计税(一级二级路 桥闸)
(9)2016.4.30以前土地使用权,简易计税
(10)房地产开发老项目 简易计税
(11)简易计税的不动产租赁
简易按3%征收的项目有
1.小规模销售旧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以外的是3%
2.一般纳税人销售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
3.资产管理人运营发生的应税行为3%
4.非学历教育行为简易3%
5.供应非临床用血简易3%
6.高速路过路费简易3%
二、法定减免税
1. 自产农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进口仪器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
6. 残疾人组织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
7. 销售自己用过的物品(动产)(其他个人)
特殊产品
(1) 粮食和植物油(国有机构、军队)
(2) 饲料(单一大宗、混合、配合、复合、浓缩),宠物饲料不算
三、即征即退
1.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
2. 非盈利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盈利的自产自用(3年免)疾病控制、妇幼、血站
3. 修理修配 飞机(即征即退超过6%)
4. 软件产品(自己开发)(即征即退3%)
5. 动漫企业(即征即退3%)
6. 向居民个人供热(免)
7. 蔬菜流通环节(免)
8. 制种行业
9. 进口种子种源
10.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
11. 有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超过3%即征即退
12.太阳能即征即退50%
13. 残疾人每人每月 月最低工资四倍即征即退
四、营改增项目
以前营业税的优惠全部平移到了增值税,有42项,咱们就不水字了
五、直接扣减增值税
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每户每年12000
1. 退役兵自主创业
2.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
90天应收未收内未收到利息要缴纳;90天以后不用缴纳;什么时候收什么时候缴
还有一个最常用的漏了 小规模纳税人 季度45万月度15万开普通票,免税 自然人不超过500元/次免税
你们还知道增值税有哪些优惠呢评论区告诉小何
摘要: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财税【2000】102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2.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3.财税【2015】73号,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4.财税【2016】52号,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5.财税【2015】74号,自2023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
6.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7.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8.财税【2018】38号,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9.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3年40号,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
二、取消税务证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规定,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以下均仅以软件产品作具体分析。
1.废止了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第1项规定。
2.未废止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谁质疑谁办检测。原由纳税人去办理检测,现改为由税务机关办理。
4.纳税人质疑税务机关委托检测结果的,如何处理?
三、即征即退进项税额分摊特殊规定
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1.即征即退项目单独核算、单独填报增值税相关数据。
2.即征即退项目与其他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占比分摊。
3.不同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改增36号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分摊,仅以销售额占比计算。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4.两者并不矛盾,是两项不同业务的进项税额分摊。
5.即征即退的分摊方式由纳税人选定,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年度内可能存在两种分摊方式。
6.即征即退的分摊方式,未规定税务机关有按年度数据调整的清算权,未规定税务机关有选择按成本或销售额分摊的决定权。
如毛利较大的软件产品且其他项目均为一般计税的,选择按实际成本分摊更有利。
四、未及时备案能否追溯享受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4.1.2—125税收减免备案:“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是备案类税收减免。
2.假设,纳税人2023年元月已取得登记证书等符合即征即退条件,或者纳税人2023年9月才取得登记证书但证书注明日期为2023年元月,那么,2023年10月备案能否追溯享受2023年1-9月份的即征即退?
后期依规备案的,应能追溯享受2023年1-9月份的即征即退。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但纳税人享有首违免罚的权利。
税总发[2014]107号规定,(十一)实施备案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五、即征即退与留抵退税、加计抵减和免抵退税
1.纳税人不能同时适用即征即退与留抵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2.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的,即征即退项目可加计抵减。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3.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
财税[2012]39号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优惠政策。
六、即征即退与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1.以上即征即退,除软件产品外,不符合以上规定,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2.软件即征即退不征税收入特殊规定。
财税[2012]27号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由财税[2012]27号,能否推知财税[2011]70号的专项用途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的,所谓同时符合情形:重在专项用途资金拨付文件,可忽略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要有专项用途并单独核算。
4.每一笔费用及资产折旧涉及繁琐的纳税调整。
财税[2011]70号,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60个月内限期使用。
财税[2011]70号,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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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软件收入的具体产品和主要客户,软硬件收入如何划分,申报的软件收入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匹配关系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数模混合soc芯片,集成嵌入式软件,软件部分随同芯片硬件一同销售。发行人的嵌入式软件主要包括快速充电配置软件、sw351x车载快速充电芯片管理软件、sw352x车载快速充电芯片管理软件、sw62xx快充移动电源芯片管理软件、sw60xx移动电源芯片管理软件和sw230x快充协议芯片管理软件等软件程序,均已取得软件著作权。报告期内,购买包含前述嵌入式软件芯片产品的客户即发行人软件收入的主要客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软件产品的界定及分类,发行人销售的嵌入在芯片中随其一并销售,并构成芯片组成部分的软件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该通知对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规定如下: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发行人采用上述第③种计算方法,即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方法确定机器设备等硬件产品销售金额,并据此计算软件产品销售额。根据芯片设计企业英集芯、中科蓝讯和芯海科技等公司的公开信息,其关于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的计算原理与发行人一致。
随着营收规模的扩大,发行人加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及软件产品备案,加强软件产品收入计算、开票、财务核算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等规范管理,开具销售发票时,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同时仅对符合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产品申请退税。
报告期内,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与增值税即征即退匹配情况如下:
2023年1至3月,发行人销售商品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自2023年4月1日起,发行人销售商品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额与依据嵌入式芯片产品销售收入测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结果一致。
针对该问题,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如下:
查阅增值税即征即退额税收优惠文件,核查报告期内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
取得报告期各期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收入明细,并分析匹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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