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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第1篇】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新年伊始,两部门同时发文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公告,下面请首先跟着我们将2023年前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来做个对比吧!

(点击图片即可放大)

通过以上的对比,我们对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了基本的了解,那2023年,我们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1%或3%的征收率开具,但是,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只能按1%征收率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道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以上就是我们对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的简要解析,希望对您的税务工作有所帮助!

【第2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4日

【第3篇】免税收入的增值税

增值税很重要,每年多多少少都会有些许变化,那么作为财务就要及时紧跟步伐掌握增值税最新的政策,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差错,那么最近增值税也是有了新消息,内容都整理在下方了,赶紧来看看吧!

1、增值税,又变了!税务局紧急通知!6月30日前,集中退还!

2、6%→免税,3%→免税!全了!2023年增值税优惠!

3、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会计处理!会计不知道,没法干活!

好了,以上的内容就分享到这了,大家都了解了吗?关注我,每天都会更新财务小知识哦!!

【第4篇】土地增值税收入审核

通过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不同环节的审核要点进行梳理,包括基础资料、收入、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开发间接费、开发费用及税金等9个方面。首先归纳各环节的审核思路和流程,形成思维导图作为工作指引。

其次详细说明各环节审核方法和审核内容,重点阐述各环节审核人员应关注的税收风险或房地产企业潜在的涉税风险。最后结合政策规定、实务案例对常见的审核疑点进行解析。

基础资料包含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五大部分。

立项批文内容分为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审核要点包含清算单位及项目分期的确认、实际房源面积的对比;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审核要点有清算单位用地面积的确认,商业用地或居住用地是否与地上建筑类型相符、清算项目实际占地面积的确认等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审核附件中地上地下建筑面积是否与房源相符以及有无违建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要点主要有合同价格与预算、结算资料的对比,合同开竣工日期判断有无项目建设期间外成本,与实际房源面积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少建房源问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竣工备案资料的一致性等内容。

文章所分享案例思路,均来源于《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一书,想要获取更多详细案例及讲解具体可参考本书籍。

本书基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难题,将我们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研究成果及多年的信息化实践经验相融合,阐述我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践行之路的探索与发现,为我国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的建立、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税收成本的降低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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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介绍:

【第5篇】2023年中国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1979年我国提出改革开放的政策,并于同年引进增值税的概念,并在上海进行试点。1994年1月1日对增值税进行调整,将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修理修配劳务,并于当年正式确认为生产型增值税。

2023年,正式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将固定资产(部分除外)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内。

2023年,开始扩大征税范围的变革。

2023年,将小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等纳入增值税进行税额抵扣范围内。

2023年,未出台相应变革政策,总理很着急,于是,在2023年出现了大动作。

2023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原营业税征税范围全部纳入增值税增值范围,实现全面营改增。

全面实现营改增后,为提高人民幸福指数,刺激消费。增值税税率由17%降为16%,11%降为10%。后续又进行税率的调整,由16%降为13%,10%降为95,到目前为止,还在使用该税率。

了解增值税的发展史,可以更好的理解增值税,可以更好的备考注会,希望考注会的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考试。

【第6篇】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收入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个相当复杂而繁琐的工作,对很多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个项目甚至是一个项目公司完节的最后一道工作。如何快速了解“土地增值税”,并提前为复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做准备,以便后续工作中从容应对呢?本文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思路。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简称房地产)并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顾名思义对于非集体所有、非出让方式转移土地权属的行为并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小产权房转让问题的出现,对于集体用地上建造开发的房地产的转让纳税越来越受国家税务机关的重视,未来对于房地产企业在这一空缺的解决将需更慎重。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常采用开发与预售同时进行的方式。预售即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缴纳问题,因涉及成本确定的原因,纳税人短期无法全部准确地计算应征的土地增值税,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稳定地入库,对房地产企业预售取得的收入按一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开发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那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土地增值税呢?

案例解析:某房地产企业开发某项目,开发过程中,当期收到预售房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假设某企业选择为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当期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①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4000÷(1+9%)×3%=110.09(万元)②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4000-110.09)×2%=77.80(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涉及面广,包括在时间节点、项目管理、收入确认、项目成本扣除、有无产权是否用于转让的地下车库处理等内容,涉及财税政策多,计算复杂。财税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土地增值税的重点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将重点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报送

四、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五、扣除项目的审核工作

(一)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内容审核:

扣除项目明细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的成本

纳税人房地产开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其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放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费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中:

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不再考虑利息的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准确计算的,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可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予以扣除。

(二)扣除项目合规性要求审核:

①扣除项目金额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取得合法凭据的才能扣除,

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⑥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六、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收入和相关税费:

①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应税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七、其他

1、地下非人防无产权车位是否参与清算

地下非人防的车位,开发商一般都是以出售给业主,车位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范围?

部分省份以产权定调,有产权就参与清算,无产权就不参与清算,地税局选择无产权不参与清算,根源是车位收入成本倒挂,参与清算势必造成土地增值税减少。国税发[2006]187号对于配套的停车场规定是“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分摊:地下无产权车位成本的分摊

接着上一个问题,确定了是否参与清算,对成本如何分摊,地产车位无产权,不计容不分摊土地成本是没有争议的。如何分摊其他开发成本?是仅分摊建安成本还是包括地上精装修、园林景观、开发间接费用等等?是据实分摊还是全部一刀切按面积“大平摊”。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和计算工作非常繁杂,是土地增值税管理链条中的重中之重和难中之难。企业扣除项目及其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合规,有无虚列开支的情况,税务部门审核越来越严格。房地产企业应合规经营,充分了解税收政策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避免不合规的税收筹划和涉税风险,这是每个企业持续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第7篇】增值税免税收入

疑惑解答

问题:小规模销售额超过500万要认定一般纳税人,请问500万是否包括增值税免税收入?

答复:包括免税销售额。

参考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参考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22号)规定: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办未办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再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征税。

参考三: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参考四: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如有相关需要疑惑,请私聊巧思益财税小编!

【第8篇】土地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的确认

【导读】:因为每一年都会有相关的一些税务改革,一些税金可能会随着改革发生变化。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确定条例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就来为你们新手们详细介绍一下的,欢迎阅读!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确定条例是什么?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土地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怎么算?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含税销售额扣除11%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销售全价/(1+11%)

税额=销售全价/(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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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营业税*增值税收入

关注《第一晓税》,第一时间知晓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报刊发行征税问题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六、关于棕榈油、棉籽油和粮食复制品征税问题 (一)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关于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不得适用零税率”的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八、关于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处理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关于寄售物品和死当物品征税问题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第10篇】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税收分析

一、什么是税率?

《印花税法》: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契税法》: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耕地占用税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四、结论

1、增值税的税率,与应纳税额无关。

和其他税种的税率,不类似。

2、征收率与应纳税额直接相关。

和其他税种的税率,类似。

五、增值税是不是把税率的概念搞错了?

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不能称之为税率吧?

六、基本判断

增值税理论是乱七八糟的。

但法律规定是清晰明确的。

【第11篇】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二: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应当怎样来确定?

答: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增值额,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额=应税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规定如下。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不包括增值税,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这样规定比较笼统,因为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分为两类情况:

(1)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对第(1)项所规定的“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当深入理解,说的是扣除土地价款后计算的实际销项税额,这样规定使“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入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衔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例:“营改增”后,甲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通过“招、拍、挂”取得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当地发改委核准为g项目。建设工程开工证上注明开工日期为2023年6月1日,项目如期开工。2023年3月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预售,至2023年6月末房产全部预售完毕,取得预售收入为22200万元。2023年9月,项目竣工验收,甲公司按规定开具了増值税发票,办理交房手续,确认销售收入。该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为6660万元,已取得带省财政章的票据。该项目开工以来进项税额留抵额为800万元,开发总成本18000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案例分析]

(一)应缴增值税

18号公告采用“实耗扣除法”解决土地成本中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应将扣除土地成本抵减的销项税额从与之配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扣除。

(1)2023年3月收到预收款,计算预缴增值税。

销售额=222 000 000÷(1+9%)=203 669 725(元)

预缴增值税额=203 669 725×3%=6 110 092(元)

(2)预售阶段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2 000 000

贷:预收账款 222 000 00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 110 092

贷:银行存款 6 110 092

(3)2023年9月,开具发票并交房确认销售,计算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结转预收账款。

销售额=222 000 000÷(1+9%)=203 669 725(元)

销项税额=203 669 725×9%=18 330 275(元)

借:预收账款 222 000 000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 330 275

主营业务收入 203 669 725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000

贷:开发产品 180 000 000

(4)计算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222 000 000-66 600 000)÷(1+9%)=142 568 807(元)

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项税额=142 568 807×9%=12 831 193 (元)

与增值税发票的销项税额比较=18 330 275-12 831 193=5499082(元)

(5)土地价款中内含的增值税额如何抵扣?

销项税额抵减额=66600000÷(1+9%)x9%=5499082(元)

增值税是连环税,地价中内含进项税额,因为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解决方法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销售时,以销项税额抵减的方式代替土地价款中内含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额”含在土地价款中,其调减额,使土地成本减少,最终传导到“主营业务成本”中。

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5499082

贷:主营业务成本 5499082

实缴销项税额=18 330 275-5499082=12831193(元)

(6)计算“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货差=(18 330 275-5499082)-8000000=12831193-8000000=4831193(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83119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831193

(7)将“预交增值税”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的借方

借: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 6 110 092

贷:应交税费一一预交增值税 6 110 092

至此,该项目增值税纳税事项全部完成。

(二)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増值税的销项税额。以公式表示如下

土增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实际销项税额

应税收入总额=222000000-(18330275-5499082)=222000000-12831193=209168807(元),与主营业务收入差额=209168807-203669275=5499082(元),恰好等于“销项税额抵减额”。

[结论]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税收入总额”是在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的基础上,调增“销项税额抵减额”数额。即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额

g项目土地増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203669725+5499082=209168807(元)

2023年“营改增”之后,广州市对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做出规定,用该文件的计税方法验证上述计算的“应税收入总额”。

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6)188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处理:

1.纳税人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收入均按“含税销售收入÷(1+5%)”确认。

2.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9%)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1+9%)

案例中的“应税收入总额”=(222000000+66600000×9%)÷(1+9%)

=209168807(元)

计算“应税收入总额”的结论与依据穗地税函〔2016)188号计算的结果相符。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怎样按不同类型房产计算应税收入总额”,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第12篇】建筑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行业增值税+所得税总共纳税不到3%,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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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建筑公司的都很清楚,建筑行业业务多,利润在外人看起来觉得很高,但是实则是利润虚高。不仅是因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个税导致税负高,更是没票据!遇到供应商不能开票,导致无法做成本,需要缴纳更多税金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建筑业在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而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但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这4个方面。

一、劳务人员的工资支出。这是很大的一项占比,且很难取得相应的支出票据。

二、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无证经营户,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也是影响建筑业进项抵扣的重要因素。

四、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9%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6个百分点。

造成相关采购成本和劳务支出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的局面,既增加了增值税税负也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这种情况下,建筑行业如何降低税收负担呢?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节税方式有很多,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节税的最佳选择。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现国内四川、河南、辽宁、上海、重庆、湖北、江苏、青海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相当成熟,园区招商采用总部经济形式,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园区,不改变主体公司现有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

一、个人独资核定征收

建筑行业增值税+所得税总共纳税不到3%,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了解

(1)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公司还可以把劳务、材料采购分离出来,在园区设立建筑工程队、材料采购销售中心等,同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销售采购经营部个税核定征收0.25%~1.75%。

(2)服务中心、管理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0.5%-2.1%(小规模最高2.1%),一般纳税人0.5%-3.1%。

(3)工程、施工、建筑安装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税核定征收(0.35%—2.45%)

案例解析:

江苏南通戴总的建筑公司当月有1000万的销售额,出来工作人员成本费200万余元,那需缴纳的税是,增值税1000*6%=60万,企业所得税1000-200*25%=200万,附加税税率60*12%=7.2万,分紅(1000-460)*20%=108万。税款累计60+200+7.2+108约375万。

假如应用2个个人独资企业拆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享有核定征收。增值税(2023年期间可享受1%优惠政策)500*1%*2=10万,个税:20万,附加税:10*6%=0.6万,税款累计10+20+0.6=30.6万。

共计:375万比30.6万,合理降低税负80%以上

税收筹划

二、自然代开

自然人代开,最高税率3%!!!

三、个体户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比如设立xx经营部,总部税负2.06%。同时,相较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的范围更广,可注册商贸行业、建筑行业、现代服务行业,完美解决税负重,缺票等难题.

四、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有限公司,企业可采用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依据税收的属地原则,企业缴纳的税收会全部或者部分纳入到注册地的财政收入,当地的园区会对正常纳税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补贴。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70%-80%扶持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五、灵活用工

建筑业常常发生“用工荒“现象,招不到人,企业的损失可是相当巨大的。另外,建筑企业由于工程周期长,资金流动大,施工人员众多,社保负担比较重!灵活用工,一方面可以解决建筑行业大量的施工人员招聘,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灵活用工的形式降低社保负担。

建筑行业实时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地实现企业税负的最小化,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是有必要的。

【第13篇】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一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存在误区。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握方法,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典型案例

房地产开发公司p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m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6月已完工交付使用。该项目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售房款)10900万元。假设对应的土地成本为40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9%,那么,p公司应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应税收入?

常见问题

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容易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直接等于会计收入,也直接等于不含增值税收入。再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以所开具售房发票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作为应税收入。

笔者在梳理p公司2023年7月的纳税申报情况时,发现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9%税率的项目”栏次,填报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10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4000万元、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569.72万元。

同时,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填报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6900万元,销项(应纳)税额569.72万元。

从申报资料看,p公司累计开具的发票价税合计10900万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万元、税额为900万元。p公司认为开具的售房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10000万元就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同样没有考虑因土地价款差额征税所抵减的销项税额=4000÷(1+9%)×9%=330.28(万元)。

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无法直接从已有纳税资料、会计账簿中获取,而是需要计算确认。从笔者的实践经验上看,可行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分两步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从以上文件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分两步:第一步,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二步,将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以下称“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计算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具体到本案例,第一步,m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10900-4000)÷(1+9%)×9%=569.72(万元);第二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10900-569.72=10330.28(万元)。与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税收入相比,多了10330.28-10000=330.28(万元)。

第二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用公式计算。

根据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两式合并可以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9%)÷(1+9%)。

本案例中,m项目含税收入109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900+4000×9%)÷(1+9%)=10330.28(万元),与第一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第三种方法:以开具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为基础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允许抵减的税额=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1+9%)×9%。本案例中,m项目开票金额100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000+4000÷(1+9%)×9%=10330.28(万元),与前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能与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核算收入、开具发票金额简单地画上等号,也无法从已有的纳税资料、会计资料直接获取,而是要计算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结合多种方式进行验算,确保应税收入计算无误。必要情况下,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防范后续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3年11月04日,版次:07,作者:郭立江,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4篇】2023年中央增值税收入

建筑企业c公司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其2023年度增值税收入15.6亿元,会计收入21.3亿元,二者相差5.7亿元,导致税务预警。

在税务师的帮助下,c公司由最初“吓瘫了”的状态转入了全面自查。自查初步发现,增值税收入和会计收入不一致的影响因素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c公司旗下有一家外地分公司,分公司独立缴纳增值税,其会计收入合并到了c公司,但是增值税收入单独申报,不需要合并。

二是c公司一部分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的98%收款,因此会计上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而增值税按照工程进度的98%确认收入。

三是c公司2023年开工的部分项目,已经于2023年竣工,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尾款2%。这一部分尾款,会计上已经于2023年确认收入,而增值税应当于2023年确认收入。

四是c公司计划于2023年开工的项目,2023年底预收款时提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应当按规定确认收入。

五是为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c公司将尚未开工的项目空计了部分收入,这一部分收入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在此基础上,c公司针对施工合同、施工进度、开具发票情况、收款情况和会计收入、纳税申报收入等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对上述五项影响因素给出了量化分析,量化分析的结果显示,在剔除了第一、二和五项影响因素,再加上第三和四项影响因素后,c公司会计收入和增值税收入完全一致,属于正常。量化分析的结果详见下表:

会计收入

增值税收入

报表数

21.3

15.6

影响因素一

-4.6

影响因素二

-1.2

影响因素三

0.7

影响因素四

1

影响因素五

-1.6

合计

15.6

15.6

经主管税务机关现场核实,确认了上述五项影响因素。但是双方就第五项因素,也就是“空计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产生了分歧。

吹牛是否缴税?

有人说应该缴,有人说不应该缴。

归根结底,应当回到税法上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发生应税行为;

第二,收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这两条,因为“吹牛”而空计的收入都不具备。

最后,税企双方达成一致,税务预警成功解除。

c公司虚惊了一场。

说完c公司,我们再来说一下网友的提问。

上周五,我的文章《会计收入、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为什么不能一致?》发布以后,网友彼岸花开问:

税务申报上的收入,必须和财务报表收入一致么?如果有那种税会差异怎么办?还是说每个地方的税务局,要求不同,有的地方要求一致,有的地方不要求,能提供说明就行?

接下来,她又自问自答:

我觉得申报表的收入大于报表收入,一般是没什么大问题的,顶多税务局要求写说明。今天是听说税务局要求必须一致?

网友彼岸花开的提问,让我的心情变得有点沉重,沉重是因为她的提问很有代表性,她在无意中讲了一个事实,一个不应该有这么多纠结的事实。而同时,在我的心里又升腾起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我必须再写一篇文章,送给我忠实的“粉丝”,还有我曾经的同事。

首先,会计收入、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应该一致,也不可能一致,如果一致了就不正常。这个观点,我在上周五就讲过了,不再重复。

其次,税务局为什么会设置收入不一致的预警指标呢?

业内专家认为,税务局设置各项预警指标,是为了运用大数据进行税务风险管理。但是预警指标和指标值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论证和改进。

我们说,预警了,不代表一定有税务问题。

我们说,设置收入不一致的预警指标,也不代表收入必须一致。

正如两个人相互喜欢,不代表两个人会相爱。

正如两个人话不投机,不代表两个人就没有可以交流的话题。

有的时候,税务专管员拿到上面推送的这个预警指标,习惯性地问了一句,这两个收入为什么会有不一致嘛?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

于是,我们的会计心里就发怵,就自己给自己发信号,税务局是不是要求两个收入必须一致呢?

上述c公司的案例已经清晰地告诉我们,税务预警不可怕,关键是你要找到不一致的影响因素,并对影响因素进行量化,从而形成有说服力的理由和证据,以达成解除预警的目标。

然后,有些财务人员为什么害怕税务预警呢?

有些财务人员明明知道,预警不代表一定有问题。

但是,他们还是害怕预警。为什么呢?

因为,他们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这个,你懂的!

为了不带出那身“泥”,就要想办法将这个“萝卜”捂在土里面,不让给“拔”出来。

于是,他们就想办法将纳税申报的收入做大,将会计报表的收入做小,或者将二者做平。

然而,所有玩数字游戏的人都明白一个道理——

大,累积得多了,就只剩下小;

小,累积得多了,就只剩下大;

没有永远的大,也没有永远的小,更没有永远的平衡。

正如c公司,随着时间的推移,影响因素二就会转化为影响因素三。

所以,还是尊重客观吧。

不刻意粉饰“太平”,不害怕税务预警。便是税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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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加油站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加油站

乙方 系 加油站投资人、所有权人,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转让协议:

一、合同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县✘✘✘镇✘✘ ✘的 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该加油站的各项经营资质与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加油站已有的全部资质、证照、文件批复等《证照清单》。

2、本合同标的项下的“ 集用 第 号”土地使用权 平方米及租赁土地 平方米,共计约 平方米;房产编号为“ 房权证 字第 号”的 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协议、土地平面图、《房屋所有权证》。

3、加油站其他资产清单<资产清单>。

二、声明和保证

1、乙方保证对合同所涉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合法的独立权益和权利,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也不存在任何争议及诉讼。

2、乙方确保受让合同转让标的后,甲方能够完全合法拥有所有资产、资质和权利等。

3、乙方保证附件中所列的加油站资产详情在各方面均真实、完整、准确。所交付给甲方的所有文件及证照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 ✘万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甲方预付✘ 万元作定金;余款 ✘万元在乙方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甲方依法经营所必需的证件变更至甲方名下后✘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完全搬迁完成后)。

四、资产交付、证照变更

1、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一条1、2、3款所列财产及证照。

2、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交付甲方加油站所有工程资料(加油站设计图纸、建筑施工图纸、竣工验收图纸、资料等),加油站设施、设备等的合同,发票和保修证明等相关原件及资料移交给甲方。

3、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负责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协议等甲方依法经营所必需的证件变更至甲方名下,费用由乙方承担。

4、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债权、债务

乙方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对加油站原有人员另行安排或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接管加油站后,自主安排用工,乙方原加油站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干涉,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声明和保证,乙方需支付甲方违约金 ✘万

元,如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1、2、3、4项约定,未能按约交付约定财产、变更相关证照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3、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每延期一日支付乙方转让费总额千分之三违约金。但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已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加油站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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