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说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作为一名会计,是不是对会计工作,尤其是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是不是会遇到一些问题,一些情况,不知道该怎么去解决呢?今天,小编就把整理的一些内容,提供给大家学习下!
销售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基础业务:
该企业从事提供销售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耗材,办公用品等,增值税按季度申报,2023年4月,5月,6月发生如下业务:
业务一:2023年5月6日,销售办公用品含税金额1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二:2023年6月6日,销售办公家具含税金额6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三:2023年7月25日,销售办公耗材含税金额5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三:2023年5月20日,购进货车一台,金额20万元,税额3.4万元。
销售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业务核算:个月销售额(10000+60000+5000)/1.03=72815.53元
由于季度销售额小于90000元,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依然需要申报
销售安装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基础业务:
该企业从事提供起重机设备销售,安装,维修拆卸等服务,增值税按季度申报,2023年4月,5月,6月发生如下业务:
业务一:2023年5月14日,安装服务含税金额2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二:2023年6月26日,安装服务含税金额4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三:2023年7月15日,安装服务含税金额4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三:2023年7月2日,购进安装用材料工具等4万元。
销售安装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基础业务:
该企业从事提供起重机设备销售,安装,维修拆卸等服务,增值税按季度申报,2023年4月,5月,6月发生如下业务:
业务一:2023年5月14日,安装服务含税金额2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二:2023年6月26日,安装服务含税金额4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三:2023年7月15日,安装服务含税金额4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三:2023年7月2日,购进安装用材料工具等4万元。
大部分业务就是用到常用的几个科目而已,不用觉得那么多需要用到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拿到的进项发票未认证抵扣时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到在发票勾选平台勾选认证之后,把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暂估成本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暂估成本直接红字红冲就行,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负数)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负数)
确认收入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xx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月末结转增值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金额为正)
或者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金额为负)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需要缴纳增值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会计分录没见得就很难很复杂,常用的几个会计分录熟悉并学以致用,基本都是围绕常用的分录来展开的,我们照样可以把一般纳税人账做的很好!
问:关于采购业务的暂估入账,当月暂估了,下月要红冲,但是下月票还是未到,到下月末还要暂估吗?可能过几个月以后,票才到,就这样一直暂估、红冲,循环下去吗?
答:一般大型企业都是明细汇总,一笔暂估,然后次月一笔红冲,月末再根据当月实际未到票的做一笔暂估,明细中有当月红冲处理了,余下的都是当月未处理的。
问:发现税务局申报系统中的销项和公司账上的增值税会有尾数差,例如账面上进项5000,销项16234.5,应交11234.5,申报系统中应交变成11233.9,有0.6的差异,请问一下这种情况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答:一般这种情况是正常的,申报时候申报税额和发票税额有尾差,可直接申报,然后会计做账的时候,把尾差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就行。
近期内,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来年是不是从1%完全恢复为3%不少小伙伴都相对比较关注。2023年3月,受始料未及的疫情直接影响,国内大多数企业遭受极大打击,为了能确保各个行业正常的发展,我国及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比如说全国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全都按照1%收取,制度截止期2023年12月31日。该制度的施行,也的确帮助小微企业及个体户度过了难关。除了这一些制度,我国也出台了专门针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及集团公司,减税政策制度,不过这一些企业只靠这一些制度是难以满足需求的,有的企业依然税负负担极大,还是的凭借一些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
我国专门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时间是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将要变为3%。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之申报小技巧
前台申报监控少 易出疑点别大意
征期金三申报表 各类提醒要注意
一栏要大二加三 四五六栏也统一
专票有数不享受 不超三十有红利
个体申报要三看 一栏免税核定额
注销迁移非征期 按季三十要切记
有数据的不动产 五率扣除多在意
以上逐条能做到 小微优惠没问题
请看这张表
一栏要大二加三 四五六栏也统一
一般情况下,指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中第1栏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应大于第2栏3%的专票销售额和第3栏3%普票销售额的和。同理,第4栏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应大于第5栏5%的专票销售额和第6栏5%普票销售额的和。
专票有数不享受 不超三十有红利
代开或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专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但纳税人销售额按月不超10万、按季不超30万,除去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可以享受免税。
个体申报要三看 一栏免税核定额
小规模的个体户前台申报,在保存报表时,应注意第1栏、第4栏、核定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等,代开发票销售额按月超过10万(按季30万)时,免税销售额栏次不应有数据。
注销迁移非征期 按季三十要切记
若小规模纳税人是于季度中间开业或注销,未达到完整季度的,可以视同一个完整的季度享受免税。
有数据的不动产 五率扣除多在意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新增“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栏次,位于申报表最上方,此栏次填写时可能涉及不动产扣除额,纳税人超过小规模免税标准后,此栏次数据与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数据应一致;销售额总额未超过小微标准(含不动产销售额),不动产销售额也可以享受免税。
来源:山东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增值税先开发票先纳税是咋回事?
增值税基本规定
一、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问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与原条例的规定相比,本条增加规定了“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明确规定了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起算时间,即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起算时间,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纳税期限的确定等,属于税收基本要素,需要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直接作出规定。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也同样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所以本条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一般情形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往往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为交易完成的标志,所以纳税义务的发生也应当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时间为原则来确定,这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缓解资金被占用的压力。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即纳税人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之前,并未事先开具发票。如果事先开具了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即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以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准,购买方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即便是尚未向销售方支付款项,但却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抵扣税款,这时如果再强调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话,则会造成税款征收上的脱节,即一边(指销售方)还没开始纳税,一边(指购买方)却已经开始将税务机关未征收到的税款进行抵扣。此外,由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于商事凭证,征税原则应当保持一致。所以,为了避免此类税款征收脱节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同时保证征税原则的一致性,本条第(一)项规定,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货物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同,涉及在不同国境之间的物理空间交换,需要经过一个入关手续,由海关对进口全过程进行监管,而且在办理入关手续完成后,才标志着进口货物手续的完成。考虑到进口货物由海关介入后,等于是经过了政府部门的一道监控,如果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国际支付结算体系的复杂,同时也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主权关系等,实际不可行,也会损害到进口国的税收利益。
所以本条规定,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报关进口的时间根据《海关法》来确定。根据《海关法》第十四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4.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扣缴义务的存在是以纳税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同时也方便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有必要使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衔接。所以本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四、2023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发布)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备注:“财税[2017]58号”修改〕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附:2023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五、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发布)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六、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202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发布)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发票管理基本规定
一、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后重新发布)
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三、2006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修改后发布,后有修改)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其他相关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
第一条《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二、2023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五—1、2023年,《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9号发布)
第三条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以下要求时限,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一)自营出口,市场经营户应当于同外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自行录入;
(二)委托出口,市场经营户将货物交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时自行录入,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录入。
第六条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海关相关数据和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五—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第一条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第一条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税舟感悟:
从现行各项规定来看,对于开具发票既有严格的规定,又有务实的规定。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不以真实业务发生而开具的发票是违法违规的,是需要处罚的。真实业务发生的具体实施存在有即时交易、一次性过程交易、连续性过程交易等不同的情形,与开具发票时点相应,可能在前,可能在后,可能在过程之中,也可能存在后续的中断、中止等。发票管理办法需要完善。对于只有对外开具,没有取得相应成本类发票的,以涉嫌虚开给予预警并核查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事,否则要风险管理干么?因此,许多事没有定论或许是最务实的结论,毕竟业务的模式也是处于革新之中,才有了经济发展的动力。
来源:一叶税舟
营改增新政乱弹之(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题记】在增值税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观点,可以说是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实务中,执法、司法、守法基本都恪守着这一“铁律”。现在,营改增扑面而来……时过境迁,这条坚守多年的“铁律”,还能守得住吗?守不住时又该如何善后呢?
税草堂︱无极小刀: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文)乱弹之(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及其实施细则实行之时(2023年1月1日前)的无奈期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但由于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关键是凭发票抵扣。实务中税务机关普遍反映,很多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而不能对纳税人的此类行为征收增值税。因此,纷纷上书,要求有关立法(规)部门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时,增加相关规定规范这种行为。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实行之时(2023年1月1日之后)的平静期
2023年1月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条款中,增加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与原来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并列。
本次修订后《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2023年09月14日),“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释义: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即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以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准,购买方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即便是尚未向销售方支付款项,但却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抵扣税款。这时,如果再强调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话,则会造成税款征收上的脱节。
即一边(指销售方)还没开始纳税,一边(指购买方)却已经开始将税务机关未征收到的税款进行抵扣。此外,由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于商事凭证,征税原则应当保持一致。所以,为了避免此类税款征收脱节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同时保证征税原则的一致性,本条第(一)项规定,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从此时起,纳税人申报纳税,税务稽查查处税案、人民法院裁判税案有了统一的尺度,大家纷纷按此执行。堵漏增收,意义重大。执行多年后,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尽管有时候也有微弱的不同声音发出,但已经根深蒂固,难以撼动主流。
三、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出台后的动摇期
将要登台的营改增新政的纲领性文件“财税【2016】36号”,在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也有“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
但这里的理解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相同规定的理解,却已大大不同。从其附件中有多处可以看出,“先开具了发票,既含专票也含普票,并不必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具体理解,需结合具体事项。如何把握,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详细的规定。
令人不解的是:多年建立起来的“大厦”,忽然之间被动摇,且事先毫无征兆,事后毫无解释,强行扭转,不做疏通解释。一副我行我素,爱咋咋地的模样。
四、何去何从?
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纳税人,坚持原来的理解?
执行财税【2016】36号文的纳税人执行现在的理解?
同样内容的法条,却有着不同的理解,且并行。咋看都有点别扭!
来源:税草堂 作者:无极小刀
编辑:沐林财讯
小规模纳税人之所以是小规模纳税人,正因为它本身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所以在一些财税操作上不能独立完成,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如有业务所需,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那么,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如何扣税呢?
小规模代开发票时,应该将开具发票的金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1、应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3%) 2、应纳增值税=发票金额÷(1+3%)×3%
掌上明租数字化机械租赁平台,可以帮助施工企业合规合法取得机械租赁专用发票,数据真实,四流合一,符合国家金税四期要求,规避稽查风险,有需要可以关注一下,省去工程机械老板们代开发票的困扰。
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如何交税?
1、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季度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免征增值税规定的销售额限额(月度申报的不超过15万,季度申报的不超过45万),则针对开具普票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而开具专票的部分需要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或季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对应的销售额限额,则不管是开具专票对应的销售额,还是开具普票对应的销售额以及未开票对应的销售额,均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3、特殊情况,本期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是针对开具专票对应的销售额依然需要缴纳正常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如何扣税?应纳增值税=发票金额÷(1+3%)×3%,这个计算公式对本题进行了完美的解答,大家可要清楚记住哦。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如何确定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一起来看↓
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概述
会计张问:请问申报增值税时的销售收入是否仅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呀?
小编回答:不是哦!申报增值税时的销售收入,除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还包括未开票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收的租金收入等。跟我一起来看一下吧!
内容
未开票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有些面向个人消费者的企业,收取货款后,客户没有索要发票,但企业收取货款就应当承担纳税义务,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中填报。
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例如将产品赠送客户,或者将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都要按规定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收入”中填报。
预收款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以上两种预收款收入,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如果发票尚未开具,就应该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票收入”中填报。
稽查查补收入、纳税评估收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因此,企业除了申报开票收入外,还应申报稽查查补收入、纳税评估收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中有“纳税检查调整”栏,企业被检查后如需自行更正申报增值税,可以在此栏中填列稽查查补收入。
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纳税小伙伴是不是已经明白了?大家一起来学习……(中税答疑)
就在1月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最新政策,具体如下。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新政解读:
1、专票或普票都按1%开票。
2、季度超过30万,全部按1%征税。
3、季度不超过30万,专票部分1%征税,普票部分减免。
执行期: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这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算是比较优惠政策,但不涉及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在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下,需要缴纳6%-13%的增值税,企业的利润超过300万的部分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如果想要分红还得继续缴纳20个点的个税。综合下来,基本上公司赚的利润,一半都用于纳税了,这对于公司后期的发展(比如规模扩大、研发投入、员工福改善等)是非常不利的。
此时,作为公司的老板或财务人员,在享受不到全国统一税收政策扶持的情况下,应该积极了解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帮助公司合理降低综合税负,而不是投机取巧去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来偷税漏税(比如买发票、虚列工资等),通过这些违规手段来降低公司税负这种行为在现如今金税四期面前早晚都会被预警处理的。
个体户核定征收政策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情况选择在一些地方税收优惠园区设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承接部分业务,个体户申请核定征收,目前重庆园区注册的个体户核定征收后综合税率低至1.55%(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人经营所得税0.5%),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是一样的,都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及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也没有分红个税,完税之后即可自由支配。
我们以一家注册在重庆园区的个体户一年开普票500万为例,核定之后纳税明细如下:
增值税(2023.1.1-2023.12.31税率1%):500万/1.01*1%=4.95万
附加税:0.3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万/1.01*0.5%=2.47万
纳税总计7.72万,总税率1.55%(个体工商户无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完税之后即可供自由支配)
如果是注册在重庆园区的个体户每个季度开票都不超过30万(普票),年开普票120万以内,增值税和个人经营所得税全免。
增值税(目前税率1%):0
个人经营所得税:0
纳税总计0,总税率0
总结:显而易见,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核定征收的个体户确实可以降低税费
自然人代开优惠政策
此外一些名下没有公司的个人和公司发生业务需要提供发票的,可以通过税局自然人代开,目前通过河南等地税局代开,综合税率2.55%(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人经营所得税1.5%),有完税凭证,个税是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税纳税,年底汇算不会影响自然人其他收入(工资薪金等收入),规避重复纳税风险,一般两天左右即可代开完成,无需到场,线上提交资料即可办理。
注意:以上无论是哪种方式,均要求业务必须真实,三流一致(合同、转款、开票额)
总结:企业和个人应该积极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降低自身税负压力。
今天是十二月一日,又到了一个新的月份了。同时又到了广大一般纳税人企业新的报税期了。今天我们来讲下适用于本期无进销存业务的企业,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操作一键零申报。
第一步: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第二步:点击“填写报表”,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进入后,点击最下方“一键零申报”进行申报。
第三步:弹出提示框,点击“确定”,然后点击“继续”,确认无误后点击“继续”进行申报。
第四步:点击左侧“报表申报”,点击“申报”。
第五步:点击“刷新”,当“申报状态”显示为“申报成功”,则表明您填写的申报表已传入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增值税申报就完成了。
以上就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一键零申报的操作步骤,您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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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初又到纳税申报的时候了,师傅熬夜整理了一整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的相关学习资料,内容详细且实用!还不会的会计赶紧来学习啦!【文末可获取】
目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三)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四)征税办法,发票使用登记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2)一般计税方法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3)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处理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常涉及的账务处理
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
.........内容比较多,这里展示不完,想要学习的朋友,资料可以无偿分享哦,通过下面获取即可!
发票上的税率栏,可以是数字、汉字或字符。显示数字的情形,除了税率之外就是征收率。征收率如果不正确,对于销售方而言,税额计算就会错误,导致多缴、少缴税款;对于购买方而言,税率栏填写错误的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存在不得下账列支等风险。实务操作中,财税人员对征收率的关注度一直比较高,但是征收率的规定,散见于20多年的许多文件中,简易计税既有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也有必须简易计税的情形。适用简易计税,有全额计税也有差额计税的情形。简易计税时,征收率有5%、3%、2%、按5%减按1.5%、按3%减按2%。想理清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文在借鉴总局官方资料的基础上,查阅原文件规定,融汇相关事项的散见规定,逐项仔细求证,修订完善补充,分类归纳整理,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应用有所帮助。
一、纳税人的种类和简易计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通常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特定情形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适用征收率3%,特殊情况下适用5%、2%的征收率,还有3%减按2%、5%减按1.5%。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非选择情形
(一)适用3%征收率的情形,7种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9〕40号,财税〔2014〕57号)
5.(一般纳税人的)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一般纳税人的)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一般纳税人)零售的免税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二)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情形,6种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纳税人销售旧货。
注1: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注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四)项)
注3:《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按5%、减按1.5%的情形,10种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二十二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3.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国税发〔1994〕114号)
4.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
5.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购买不足两年的,全额按5%;两年及以上,北上广深地区,非普通住宅,差额后按5%。
注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
注2: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五条)
6.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7.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8.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9.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10.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中外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栏”按价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国税发〔1994〕114号)
(四)适用2%征收率的情形,共1种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注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财税〔2009〕9号)
注2: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七条)
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按规定纳税。
注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总结】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共有40项,其中:原增值税业务10项,营改增业务30项。这些业务一般纳税人可以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中选择。选择一般计税时,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选择简易计税时,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原增值税业务10项
1.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6.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7.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9.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0.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23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9〕24号)
(二)营改增业务,共30项
1.公共交通及物流辅助,征收率3%(4项),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财税〔2016〕36号附件2)
(2)仓储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装卸搬运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4)收派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2.文化体育、教育、动漫、电影播映,征收率3%;(5项)
(1)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
注: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财税2016〕140号)
(2)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3)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辑、形象设计等服务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财税〔2016〕36号附件2)
(5)电影放映服务。(现代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建筑业,征收率3%;(5项)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4)销售电梯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4.涉农金融服务(3项)
(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5.商务辅助服务(3项)差额后,按简易计税办法5%
(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68号)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按照经纪代理服务(注:不属于人力资源服务),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结】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对比:
(1)销售额方面:劳务派遣的销售额可以是全额或选择差额;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销售额就是差额后。
(2)差额时,劳务派遣可扣项目中有福利,而人力资源外包可扣项目中没有提及福利。
6.租赁业务(6项)
(1)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征收率均为5%(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
注: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均适用
(2)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或在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第4、5点),征收率3%。
(3)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征收率5%(财税〔2016〕47号)
(4)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征收率3%(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86号)
(5)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征收率5%(不动产经营租赁)(财税〔2016〕47号)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征收率5%(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5%,不是选择)(财税〔2016〕68号)
注:以上三种属于经营租赁
7.销售房、土(3项)
(1)一般纳税人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是按照5%)
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5%。
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5%。(财税〔2016〕36号附件2)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3)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后,5%。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全额适用3%和差额适用5%的征收率之间进行选择。
(三)非企业单位的特定业务的(1项):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注:免税),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
注:非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放弃免税,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
【总结】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共9种:
四、差额计税的征收率总结
适用简易计税,以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有以下6种。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不属于差额计税。
作者李春梅,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怎么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举例带你快速掌握一下!
小明公司2023年04月购买了一块土地,和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转让合同》。
但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土地交付时间,则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城镇税。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土地交付时间,从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比如:小明在2023年4月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合同。合同中写明2023年7月交付土地。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是2023年8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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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阶段性免税政策本月就要到期了。
很多人在问2023年小规模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是否还会延续?
税小鸽觉得大概率是会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个政策实施的背景并未发生改变,背景未变,政策大概率会继续执行。
2023年小规模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的背景是什么?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们要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也要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有力措施,使减税降费力度只增不减,以稳定市场预期。
背景就是近年来结合疫情和市场,国家不断增强的对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的力度。目前这个基本面并无实质性改变,所以相应的政策至少应该还会保持一个持续状态,至少不能缩减优惠力度。
如果阶段性免税政策不延续,小规模起征点季度15万2023年底也到期,那么小规模就正常就是3%的征收率,这个优惠缩减就很大了,所以延续优惠是大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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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纳税人做一个适当的安排也是必要的,毕竟政策的东西没人敢百分百预测准确。
首先,小规模纳税人对于2022所属纳税义务的业务应该做到应申报尽申报,该开票的把发票尽量开了,对2023年的业务做个梳理,做个了断,以免因为漏申报、漏开票,后期政策假如未延期又出现补票而需要更正上年申报表的尴尬问题。对于自然人来说,记得在12月31日之前把2022业务的发票代开了,毕竟2022还是免税,2023年未可知。
其次,可以适当结合业务情况,在小规模500万标准的可控范围内,做一个可控的开票筹划,这个具体结合自己公司情况,适当的操作即可。
第三、2023年销售方和客户谈判业务时候尽量以不含税谈判,最后结算以实际政策来,避免出现因为税点把握不准,价格制定不合理导致最后结算时候的亏损,比如以为2023年继续免税,以免税价格预测了利润,签订了合同,结果政策不延续,税点侵蚀了利润,导致亏损。
申报期将至,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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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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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申报规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2.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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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申报案例
案例1:某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销售应税货物(适用3%征收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已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解析:因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销售额大于45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案例2: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销售一批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咨询服务不含税销售额5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让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该纳税人二季度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数为10+5+40=55万元,扣除不动产销售收入后的销售额为15万元,该部分销售收入仍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不动产销售收入适用5%征收,不享受免税政策,需要照章纳税。
因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部分的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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