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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比对管理(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3-06 16:50:03 热度:7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比对管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比对管理

【第1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比对管理

【税总发〔2017〕124号: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7〕124号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30日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

(一)比对信息范围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二)比对内容

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表表比对是指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是指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五、申报比对规则

(一)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申报表填写规则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销项比对。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2.进项比对。

(1)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2)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3)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4)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5)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7)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4.预缴税款比对。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5.特殊规则。

(1)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不进行票表比对。

(2)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

2.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3.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4.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四)表税比对规则

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实际入库税款。

(五)申报比对其他规则

1.税务总局可以根据增值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申报表特定项目设置申报比对规则。

2.各省国税机关可以根据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合理设置相关比对项目金额尾差的正负范围。

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将征收方式、发票开具等业务存在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列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申报比对规则。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六)本条第(一)至(三)项比对规则为基本规则,第(四)至(五)项比对规则为可选规则。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上述比对规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管理的需要自主增加比对规则。

六、申报比对操作流程

申报比对环节可以设置在事中或者事后,由省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管理需要进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流程:

(一)申报比对相符

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二)申报比对不相符

申报比对不相符的,向纳税人反馈比对不相符的内容,并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

1.申报比对不符的,除符合本项第2点情形外,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

2.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应当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3.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4.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5.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由于出现信息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形,影响正常纳税申报秩序时,省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应急措施,暂停申报比对。在突发情形消除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申报比对流程。

【第2篇】网上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可以说是几乎每个月会计人员都会与之打交道,我国现行的税种中,增值税可以说是各类企业与税务部门都会十分重视的。因此,作为会计人员就会压力比较大了,日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就要严谨处理了。新手会计遇到增值税网上申报缴纳就会慌,快来瞅瞅这套完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实操详解流程吧,为你处理纳税申报工作助力!

(文末可以获取全套电子版资料)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时申报实务详解(部分展示)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实务并非大家想象中的那么复杂,掌握了一定的处理流程接下来的税费缴纳就很好处理了。

首先,需要大家掌握的是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等等,这是申报缴纳增值税费的前提。

其次,熟知增值税申报的流程。现在多大数企业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工作是通过电子税务局来进行的,因此,掌握网上报税的基本流程,处理税务申报工作就很轻松。

最后,正确地填写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由主表和附列资料以及减免税款明细表等组成,掌握这些表的填列方式,整个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就顺利完成了。

今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学习增值税纳税申报实操流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概述

(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登记标准

(二)增值税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是存有区别的,不同计税方法会关系到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要理解掌握!

(三)增值税税率以及征收率

除今年特殊情况外,增值税的税率及征收率情况如下:

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二)简易计税方法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三步,如下图: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准备工作

前期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好后,接下来就是重点工作了,网上申报缴纳税费。在此还要注意要提前做好准备,像准备好财务报表、汇总好发票认证以及减免税的情况等等。接下来看看都需要做好哪些报税准备事项。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分析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

……

受文章篇幅限制,今天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实操详解就到此结束了。需要深入学习增值税纳税申报全流程的,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来免费领取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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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非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增值税票

2023年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1%专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吗?

解答:

一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不是税法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都是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2023年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对适用征收率为3%的可以减按1%计征增值税,月度销售不足10万元(季度不足30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得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如果购销的货物属于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后无论是用于深加工还是初加工,都只能按照票面的1%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享受减税的优惠政策,开具的是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购进后可以票面的价款×9%计算进项抵扣额(不是票面的税额),进行农产品深加工的(产品的税率为13%)可以按照10%计算进项抵扣额。因此,对于购销货物是农产品的,购进方需要特别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的征收率,不要为了压价而损失更多的抵扣额。

【第4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处理涉税业务的时候,会有小规模、一般纳税人、个体户的区别,他们有什么区别?办理日常涉税业务又有什么异同?小编将三者的区别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学习。

好多人都知道常用的登记注册类型有小规模、一般纳税人,登记注册形式有个体户、公司,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的概念实际上并无相通之处,是从工商登记和增值税管理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经营者进行的划分,不能简单地认为所有的个体户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能认为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不是个体户。

1什么是个体户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里也有小规模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2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不含税)≤500万元(2023年5月1日起)

2.不能及时报送准确的税务资料

3.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两大要素(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4.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每年1月/4月/7月/10月)

3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1.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含税)>500万元

2.能及时报送准确的税务资料

3.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两大要素(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4.按月申报增值税(每月都需申报)

4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的对比

5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相互转换

1.小规模转为一般纳税人。新成立的企业都是小规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该向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转为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一些按照原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再符合现行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应当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且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个体工商户的必知点

1.个体户用不用记账?

特别强调:一定一定要记账报税,不然后果真的很严重。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体户也得建立账本,而且和公司建立的账本一样。如果实在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也得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当然,《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个体户也可以聘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事宜。

2.个体户享受免税?

这个是指个体户月销售额小于10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以及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季度核定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同时小于9万免征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的优惠政策。

但是注意: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仅仅针对个体户,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规模都是可以享受的,无论是个体户还是公司。但是如果个体户登记成一般纳税人,这个优惠政策就不能享受了。

除了增值税,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个体要交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性质都是一样的。

3.个体户能免于检查吗?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4-15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如若没有及时报送,人家也是会查你的!

比如一些开餐馆的,会被检查食品安全,一些开工作室,开民宿,也会被查消防,跟企业都是一样的。

4.个体户名称中能包含“公司”二字吗?

个体户名称中是不能包含公司二字的,想要高端、大气、上档次建议您注册公司。

5.个体户能转让吗?

不能转让。如果你想变个体的经营者,不能像公司一样,找到合适的人就可以转让出去。

因为个体的经营者一般是不能变更的,要变也只能是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才可以,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变更。

6.个体可以开分店吗?

一个个体户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并且一个人只能注册一家个体户。

7.个体户的经营风险比较大

个体户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区别在于:个体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比如:你开一家小餐馆,吃出人命了,你得用你全部身家去赔偿!如果是公司呢?就以出资额为限了,出资额为多少,最高赔付多少,不至于倾家荡产。

8.个体户能享受的各类扶持奖励政策较少

因为个体主要是满足一个家庭的温饱,如果您有远大的志向,想发展壮大,成为行业标杆,个体户显然是不符合这个要求的。

7注册公司该选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

1.看规模

如果投入额较大,年销售收入会超过500万,建议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预计月销售额在10万以下,建议注册成小规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2.看买方

如果预计未来都是大客户,不会接受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否则登记为小规模。

3.看抵扣

如果你公司未来成本构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占比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多,建议登记一般纳税人,否则登记小规模即可。

4.看行业

如果是13%税率的行业,并且为轻资产行业,税负较高,建议注册成小规模企业。

【第5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是多少

近期内,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来年是不是从1%完全恢复为3%不少小伙伴都相对比较关注。2023年3月,受始料未及的疫情直接影响,国内大多数企业遭受极大打击,为了能确保各个行业正常的发展,我国及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比如说全国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全都按照1%收取,制度截止期2023年12月31日。该制度的施行,也的确帮助小微企业及个体户度过了难关。除了这一些制度,我国也出台了专门针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及集团公司,减税政策制度,不过这一些企业只靠这一些制度是难以满足需求的,有的企业依然税负负担极大,还是的凭借一些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

我国专门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时间是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将要变为3%。

【第6篇】简易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票上的税率栏,可以是数字、汉字或字符。显示数字的情形,除了税率之外就是征收率。征收率如果不正确,对于销售方而言,税额计算就会错误,导致多缴、少缴税款;对于购买方而言,税率栏填写错误的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存在不得下账列支等风险。实务操作中,财税人员对征收率的关注度一直比较高,但是征收率的规定,散见于20多年的许多文件中,简易计税既有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也有必须简易计税的情形。适用简易计税,有全额计税也有差额计税的情形。简易计税时,征收率有5%、3%、2%、按5%减按1.5%、按3%减按2%。想理清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文在借鉴总局官方资料的基础上,查阅原文件规定,融汇相关事项的散见规定,逐项仔细求证,修订完善补充,分类归纳整理,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应用有所帮助。

一、纳税人的种类和简易计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通常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特定情形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适用征收率3%,特殊情况下适用5%、2%的征收率,还有3%减按2%、5%减按1.5%。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非选择情形

(一)适用3%征收率的情形,7种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9〕40号,财税〔2014〕57号)

5.(一般纳税人的)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一般纳税人的)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一般纳税人)零售的免税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二)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情形,6种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纳税人销售旧货。

注1: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注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四)项)

注3:《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按5%、减按1.5%的情形,10种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二十二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3.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国税发〔1994〕114号)

4.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

5.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购买不足两年的,全额按5%;两年及以上,北上广深地区,非普通住宅,差额后按5%。

注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

注2: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五条)

6.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7.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8.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9.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10.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中外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栏”按价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国税发〔1994〕114号)

(四)适用2%征收率的情形,共1种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注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财税〔2009〕9号)

注2: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七条)

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按规定纳税。

注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总结】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共有40项,其中:原增值税业务10项,营改增业务30项。这些业务一般纳税人可以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中选择。选择一般计税时,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选择简易计税时,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原增值税业务10项

1.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6.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7.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9.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0.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23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9〕24号)

(二)营改增业务,共30项

1.公共交通及物流辅助,征收率3%(4项),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财税〔2016〕36号附件2)

(2)仓储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装卸搬运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4)收派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2.文化体育、教育、动漫、电影播映,征收率3%;(5项)

(1)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

注: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财税2016〕140号)

(2)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3)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辑、形象设计等服务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财税〔2016〕36号附件2)

(5)电影放映服务。(现代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建筑业,征收率3%;(5项)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4)销售电梯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4.涉农金融服务(3项)

(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5.商务辅助服务(3项)差额后,按简易计税办法5%

(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68号)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按照经纪代理服务(注:不属于人力资源服务),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结】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对比:

(1)销售额方面:劳务派遣的销售额可以是全额或选择差额;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销售额就是差额后。

(2)差额时,劳务派遣可扣项目中有福利,而人力资源外包可扣项目中没有提及福利。

6.租赁业务(6项)

(1)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征收率均为5%(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

: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均适用

(2)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或在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第4、5点),征收率3%。

(3)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征收率5%(财税〔2016〕47号)

(4)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征收率3%(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86号)

(5)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征收率5%(不动产经营租赁)(财税〔2016〕47号)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征收率5%(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5%,不是选择)(财税〔2016〕68号)

:以上三种属于经营租赁

7.销售房、土(3项)

(1)一般纳税人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是按照5%)

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5%。

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5%。(财税〔2016〕36号附件2)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3)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后,5%。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全额适用3%和差额适用5%的征收率之间进行选择。

(三)非企业单位的特定业务的(1项):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注:免税),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

:非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放弃免税,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

【总结】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共9种:

四、差额计税的征收率总结

适用简易计税,以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有以下6种。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不属于差额计税。

作者李春梅,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7篇】202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连续下发,增值税配套的减税降费大礼包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政策变化之后,增值税申报表也有较大修改。本文以案例模式手把手带你掌握增值税申报表的变化之处和填写要点。

变化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份购进了办公大楼一座,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该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增值税税额为100万。该纳税人2023年8月按政策抵扣该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600000(=1000000×60%)元,剩余进项税额400000(=1000000×40%)元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4月该纳税人将该笔待抵扣进项税额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当期增值税申报表。

解析:

1.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该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00000元。见下图:

2.依据政策,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一次性抵扣时,可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报表说明:

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变化二: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政策要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所属期发生以下业务:

①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0.9万元;

②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票面注明税额900元;

③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份,票价800元,燃油附加费50元;

④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1份,票面金额240元;

⑤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1份,票面金额103元;

假设上述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解析:

依据政策,

业务①对应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0.9万元;

业务②-⑤对应其他抵扣凭证,进项税额:

900+(800+50)÷(1+9%)

×9%+240÷(1+9%)

×9%+103÷(1+3%)×3%=993(元)

合计:9000+993=9993(元)

报表说明:

依据填表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方法:

①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1栏;

②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4栏;

③第10栏,作为统计栏,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综上,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变化三:加计抵减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案例:

某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设立,当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数据如下:

①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10万元,进项税额5万元,上期留抵税额4.6万元;

②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100万元,假设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

①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0000×10%=500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5000-0=5000(元)

②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100000-50000-46000=4000(元)

③比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0,加计抵减后,当期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0,未抵减完毕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0(=5000-400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④纳税人当期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000000×3%=30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合计:

0+30000=30000(元)

报表说明: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综上,本案例报表填列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部分)

【第8篇】增值税票纳税人识别号吗

增值税发票对企业十分重要,其开具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纳税人识别号是尤为需要注意的一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个关于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识别号的小问题,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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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现在政策正在根据大家的需求在不断完善,所以注册公司变得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快捷,于是许多朋友都加入到创业的大军中。不过成立公司之后,我们还是要遵守法律法规,比如我们要按时报税、年检等等都要按流程来进行,近来,工商局下达了新的规定,企业如果不按时报税,将为公司带来信用污点。同样,居民企业在注销公司的时候,也要提交完整报税的资料,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精英商业

居民企业:

1.单位企业纳税人:

1)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清税申报表》

5)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经营纳税人:

1)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4)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好了,小编的介绍就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哦!不过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由于每个区域注销的政策可能不同,所以大家在进行注销的时候一定要多加注意,多多询问工作人员。但最好还是交给成都公司注销代办来为您服务,这样可以省下很多精力和时间,而且办理迅速,更加适合不了解注销流程的朋友。想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注销的资讯吗?那就继续关注我们吧!

【第10篇】202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大变!

会计人又该重新学习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1日

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该怎么填写?

这样做就对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情况

(一)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删除第3栏“13%税率”;

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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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施行后需注意的事项

(一)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第11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增值税申报表主表该怎么填写

1、按实际情况填写好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以及填报日期.

2、填写本期数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是按季度申报的话.

3、申报表的本期数据就是当季度的数据.

4、根据税务局核定的税种以及税率对应填写.5、货物劳务和服务劳务,这两项是填写在不同列的.

6、填写本年累计数据,比如申报第三季度,那么该行应该填写1到9月的合计数.

7、填写本期应纳税额、减征、免税额及应纳税额合计.

8、纳税人签字、盖章.

增值税申报表未开票收入可以填负数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未开票收入一栏能填负数.另外注意,这要看你这个无票收入与未来的有票销售是否是同一笔业务且数字不大,就没有风险.相反,未来的冲减行为依然存在风险.如果经常有这样的情况,税务也会注意的.

如果是上月或以前月度申报了未开票收入,这个月把以前不开票收入又补开了增值税发票,是可以在填制增值税申报附表(一)时,是可以在此行次填写负数,不过你要写申报说明备查.如果故意填写负数调节销项税额,涉嫌违法:税务机关查账时如果查到就不是那么简单可以过去的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完上述小编整理的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怎么填写,相信你一定有了深刻的理解,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的填写是我们都会遇到的问题,一定要熟练的掌握相关的知识内容,想要了解更多财务知识内容,关注会计教练每天都会更新非常多的财务资讯

【第12篇】出口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13、20、25、32、36、38栏及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十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十七)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十九)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3b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二十)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

(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二十三)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二十六)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二十八)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三十一)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2.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三十四)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不填写。

(三十五)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9a、10、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9b、12、13a、13b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22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四十七)第33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八)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九)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9至11列'合计':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5栏等于《附列资料(三)》第5列第3行与第4行之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13行。

7.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第2行、第4行: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本列第5行=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本列第13行'预征率 %'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4条第(2)项。

(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第6至7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8至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人。

(1)第13a至13c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5.第14至15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4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15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6.第16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第17行'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8.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19行'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认证相符'(下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

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1至3栏对应栏次中。

第1至3栏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4.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9.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10.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11.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税额≤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税额。

12.第11栏'(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3.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第24至34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4至28栏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括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3.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纳税人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待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24至28栏对应栏次中。

6.第29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30至33栏之和。

7.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9.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10.第33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五)第35至36栏'四、其他'各栏。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纳税人本期认证相符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本栏次中。

2.第36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3行和第4行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5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13a、13b行之和。

(四)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行次。

本列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五)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

(六)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5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

(八)第6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一)税额抵减情况

1.本表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2.本表第2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3.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4.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5.本表第5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二)加计抵减情况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申报表主表,申报表主表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下同)。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3.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4.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6.第5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出口免税'填写增值税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申报表主表第8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4.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5.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6.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7.第5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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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小规模纳税人怎么申报增值税申报表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未开票收入销售额=未开票收入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未开票收入销项税额=未开票收入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汇总销售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未开票收入销售额

汇总销项税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额+未开票收入销项税额

汇总销售额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未开票收入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取得收入根据开具发票类型不同(“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未开票收入销售额金额对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额+未开票收入销项税额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免税额”中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和“应纳税额合计”,如果有过预缴增值税款,对应填入“本期预缴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汇总销售额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未开票收入销售额也正常征收增值税:

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收入,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未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不需要单独列示填报。

汇总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或者“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进行纳税申报。

汇总销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和“应纳税额合计”,如果有过预缴增值税款,对应填入“本期预缴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但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在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后续政策是否有延续,得看到时候的政策情况做判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适用3%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进行纳税申报。

【第14篇】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月1日,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政策正式落地实施。结合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设计,本着满足政策实施需要、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5月份申报期就要用到新版申报表啦,抓紧学习一下有啥新变化。

申报表主要有两方面调整

一方面,为了不改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习惯,仅对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局部调整,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确保适用相关政策的纳税人在申报时简明易行好操作。另一方面,精简压缩了申报表附列资料数量,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调整后如何填报看这些问答

问: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即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一)、(二)、(三)、(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问: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问: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第15篇】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事独立劳务,对方如果是企业,就希望自然人(即其他个人)可以提供发票。税局也提供了发票代开的业务。但是其中许多具体细节自然人和企业要了解清楚,否则可能就会开具了不合规的发票,或者自然人会多交税款。

准备做个小的系列,讲讲代开发票。系列不见得是连续更新,如果中间有其它重要话题,也许会有插播,今天就先聊聊代开地点的规定。

一、 纳税开票地点的总结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后才可以申请代开发票,所以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地也就是代开发票地点,下表对代开发票地点的规定进行了总结。

二、几点说明及提示

1、选择合适的地点,合法节税

一般来说,自然人应该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申请代开发票,居住地纳税开票是未在以上地点纳税开票情况下的一个补救措施。但实际执行中,居住地和其他应税地点是并列的选项。

各地执行的开票税率还是差异,自然人如果要申请代开发票,可以先咨询一下相关税局,选择税法认可的合适地点纳税开票,节约税负。

2、特殊应税事项必须到税法要求的代开地主管税局代开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几类是不能选择开票地的,一定要注意开票地点错了,也是不合格发票。

3、出租自然资源使用权是可以选择纳税地点的

按增值税税目注释,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有人认为自然资源使用权出租和转让是同样的政策,这是常见的误区,再强调一下,出租自然资源使用权可以在自然资源所在地纳税开票,但也可以选择居住地纳税开票。

本文相关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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