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税率调整2023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金税四期再出新公告!再见了,私人账户避税!2023年个人银行账户进账高于这个数,要小心了!
金税四期新公告!
最新进展曝光!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在金砖会议上对于金税四期的发言:
未来,我们将在智慧税务引领下进一步实现自动“算税”。我们正致力于利用企业经营指标等大数据,依照税法制度规定,依托新的算法,逐步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生成申报,经纳税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大幅减轻纳税人办税缴费负担。
“以数治税”时期,税收征管效能主要依靠数的聚合赋能而提升,体现的是乘数效应。大数据时代的税收治理必然进入“以数治税”阶段。当前,我们正以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启动实施金税工程四期建设,持续拓展税收大数据资源,深入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数据有机贯通。
在此基础上,通过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实现对同一企业或个人不同时期、不同税种、不同费种之间,以及同规模同类型企业或个人相互之间税费匹配等情况的自动分析监控,让数据既能以最小颗粒度像串珍珠一样自动灵活组合,又能以最大精细度像切钻石一样多维度折射光彩。
以此全面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和税收治理水平。
——摘自《深化金砖税收合作 共拓金色发展之路 ——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上的发言》
金税四期为何如此迅速?
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比于金税三期,金税四期到底强大到何种地步:
金税四期,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这便意味着,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以后想在税务上动“歪脑筋”更加行不通了。
金税四期上线后,
这7个方面将被重点稽查!
1、企业的收入
有些企业利用私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货款来隐匿部分收入,或存在大额收款迟迟不开发票,或给客户多开发票等等,注意了,以后还这样操作可要小心了!
金税四期不仅仅通过你申报的数据,来核实是否异常。可能还会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企业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上下游企业相关账本数据、同行业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等来稽查比对。
且央行早已施行了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公转私、私转私都将会严查!
注意!这三种企业收入的情况,会被重点监管:
①任何账户的现金交易,超过5万。
②公户转账,超过200万。
③私户转账超20万(境外)或50万(境内)。
2、企业成本费用
主营成本长期大于主营收入;公司没有车,却存在大量的加油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异常;工资多申报或少申报;买发票;多结转成本,后期红冲或补发票;计提了费用却迟迟没有发票等等…这些都是严查的重点。
3、企业的利润
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勾稽关系有出入;利润表里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有出入;企业常年亏损,却屹立不倒;同行业利润偏低等等。
4、企业的库存
金税四期上线后,企业库存会进一步的透明化,企业进多少货,出多少货,还剩多少货,可能比你自己还清楚,如果库存账实不一致,企业务必引起重视,及时查找原因。
在此提醒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尽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
5、企业缴纳的税额
增值税收入长期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税负率异常,如果企业平均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企业大部分员工长期在个税起征点以下;员工个税申报表中的工资与企业申报的工资不一致;实收资本增加,印花税未缴纳;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却未缴个税等等
6、企业的银行账户
在2023年实施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纳入到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及核查通道。
税务局、银行等机构可以通过系统核实企业纳税信息及纳税人营业状态等情况。
7、企业的社保
试用期不入社保;代别人挂靠社保;未足额或未缴纳社保;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就没有给入;不签合同就不缴社保;档案未转就不给交社保等等。
以上情况通通属于违法。
随着社保入税和即将到来的金税四期,社保这块会监管越来越严,以上违法行为也该收手了。
个人账户收款未报税构成偷税
补税500多万,罚款近300万!
事情大致经过:该公司2023年-2023年账外取得电动车及配件的销售货款,未申报纳税。
2023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12193078.7元,其中11495378.7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2023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27883309.65元,其中27018459.65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经留抵后,追缴增值税税款2023年1670268.7元,2023年3839500.25元。追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2023年合计439662.71元。
因该公司隐匿废料收入、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行为构成偷税,拟对应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计2974715.87元。
可以算出,该公司因个人卡收款未申报纳税,被追缴税款及罚款800多万!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告诫老板们,一定引以为鉴!
2021严查开始!
公司还敢用个人账户收款?
2023年私户避税真的走不通了,除了上面的案例,还有多家企业被查被罚的前车之鉴!
云南国税稽查局对云南某一药企进行税务检查,在其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中,明确列明需要该公司提交的资料就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个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及明细。
北京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用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购货款,最终,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所有的案例都在表明以下几个道理:
1、 银行税务共享信息
银行、税务信息已经共享,如今税务如果有需要,想要掌握私人账户的资金变动,不再那么困难。
2023年起,各地金融机构与税务、反洗钱机构合作势必加大,老板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将面临监控。税务监管没有法外之地,偷税漏税必然遭到严查!
2 、大数据比对分析
金三税务系统的强大,自然不必赘言多说。企业的经营是否有异常,发票、申报数据是否真实,系统都会自动对比并分析。
动态监测之下,一旦有异常,比如税负率低,系统就会自动预警。不用别人举报,税务局在办公室就知道哪家企业可能涉嫌偷税了。
3、虚开发票这条路被彻底堵死
税务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今年可能将有更多企业因为历史欠账虚开发票被识别出来,请大家遵守税务法规。同时,高工资、多渠道、多类型收入的将面临严查!
4 、告诫所有企业老板们
不要再用个人银行账户隐藏公司收入少缴税款啦!
否则一旦被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那可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且行且珍重吧!
企业和会计注意了!
今天起,这些事别再干了!
一、大额交易会被严查!
简单说,这3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
①任何账户的现金交易,超过5万。
②公户转账,超过200万。
③私户转账超20万(境外)或50万(境内)。
二、可疑交易会被严查!
该办法明确,对以下15项可疑交易重点监管: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如果企业涉及以下这6种情况,要小心了:
1、规模很小的企业,却常搞出上千万的流水!
2、资金转入转出有异常,比如分批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批转出
3、经营范围或经营业务,跟资金流向没有关联度
4、公户短期频繁且大额的给个人转账,或公户短期经常收到与业务没啥关系的个人汇款
5、频繁开销户,并在销户前有大量资金活动
6、闲置很久的账户,突然启用,并且有大量的资金活动
刘辉宁
广联达造价圈签约专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广联达特聘专家讲师
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行业全部实行了营改增政策,截止目前,已历三年余,在此三年多内,国家又陆续出台了很多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依据,不仅是财务人员需要了解,作为工程造价人员,更需要了解,因为,一些财税政策直接决定了我们的合同该如何归类,税率如何适用。税率适用错误不仅带来了成本差异,更有可能带来税务风险。作为工程造价人员,起草、签署合同的首要任务是防范法律风险、税务风险,而不仅仅是关于工程价格的风险。
从合同角度来说,税务风险防范的第一步,就是正确识别合同的类别,正确适用税率。
关于合同类别,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注释中有详细明确的约定,可对照该注释予以归类。通常情况下,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9%,货物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13%。
那么,在一些特定行为下,税率有什么变化呢?本文将常用的建筑业不同情况下适用的税率及特定行为的计税逐一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应用。
营改增历程
2023年8月1日 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
2023年1月1日 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
2023年6月1日 电信业
2023年5月1日 生活型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
*本文系刘辉宁原创,独家来稿
转载务必申请授权,并注明作者与出处,违者必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烦请留言
最近不少的建筑行业老板找到我们,想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法降低一下企业的税负,毕竟对于建筑公司来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上面的压力非常大,9%的建安税令人头痛,涉及销售采购增值税税率13%及25%的企业所得税,更有附加税来拔牛毛。所以一个合法的节税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建筑行业哪些方面有税可节?
1、部分的建筑业企业存在大量的零星采购,预算不具体及选择供应商不规范,导致建筑业企业大量的零星采购无法获得正规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2、劳务人员工资;施工人员很多是农民工,工资通过老板个人卡发放,一方面无法列支成本,同时个人卡频繁产生资金流,存在风险。 3、临时租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车辆;而缺进项会导致该企业账上利润虚高,导致企业承担过高的企业所得税。
针对以上常见的三个税负过高的问题,我们来看看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
该如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减轻税负压力?
这里推荐,合理运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
有限公司财政扶持政策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7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给予扶持奖励;
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某建筑实业公司在税收优惠区成立分(子)公司为例:
假设2023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对企业的扶持数额如下:
增值税奖励1000*50%*50%=250万
企业所得税奖励1000*40%*50%=200万
2000万税收,可获得450万的扶持奖励
对于缺进项,利润虚高的问题,建筑企业还可以成立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分包的方式来解决。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
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用缴纳分红税,只用缴纳个税
案例分析:
下面以个人独资企业开票500w进行税负演算:
增值税:500w/1.03*3%=14.56w附加税:14.56*3%=0.44w所得税:500w/1.03*10%*35%-6.55=10.44w
合计25.44万,税负为5.08%
可见,个人独资核定征收后,可以将40%的所得税降低到5%!
总结:
为何建筑企业在增值税率下降的大好政策下,建筑企业反而叫苦不迭?建筑企业在增值税税率下降,愁眉不展的建筑企业特指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的言论可不是空穴来风,在现实工作真实存在。
企业只有通过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
最后如果您有税务筹划方面的相关需求,欢迎留言、私信(我会第一时间回复)。您也可以关注我,我会不定时分享避税干货,希望可以帮到您!
2023年4月1号又进行了增值税的减并,那我们看一下第1次增值税减并。
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要点
根据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现在把原来的13%的税率调整成为11%。
列举事项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在37号文件颁布之后,把原来按13%交税的改为按11%交增值税,这一条是这次简并增值税率政策中最重要最核心、最基础的一条。
作为农产品的下一级企业,也就是需要以农产品做原材料进行进一步加工生产的企业,进项税额如何来抵扣,在37号文件中也做了列举。
主要是这样的几个方面的规定:
第1个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农产品,比如苗木,从一般做农产品的商贸类企业购进,这些商贸类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作为进项税额来抵扣。在这一条政策中一定要注意,必须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来抵扣的。
第2种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实际操作的时候要注意,一定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农产品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进项税额不是按照发票上写的增值税金额来抵减的,而是要按照发票金额和11%的扣除率来计算的。
应该说这个政策是对原来政策的延续(原来的政策后面讲)。
第3种情况,我们有可能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的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那么这种情况实际上主要指的是从农业生产者手里直接购买农产品。
由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是免税的,所以他们提供的发票就是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说是我们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是这种情形的采购,我们就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的买价和11%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以上这三种情况就是这个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政策。
简并税率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
应该说这个简并税率的政策颁布之后首先把过去曾经有争议的文件规定进一步作出了明确。在2023年曾经有一个财税75号文件,在这个文件中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的征收率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自行开具或者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这个规定意味着什么?
就是刚才讲实际操作3个政策,我们曾经说到,如果我们企业从自产自销农产品的人哪里买农产品,我们是根据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进发票,按照发票金额11%来折算进项税额抵扣。这个政策是一个老政策,75号文件里面所说的第8条就是指的这个政策。
当时75号文件发布之后,就给大家造成了一个错误的印象:如果企业拿到了农产品免税的销售发票,进项税额是没办法抵扣的,只有拿到了按3%交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才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11%折一个进项税额抵扣。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完全把我们过去政策的规定搞乱了,所以说在这一次兼并税率37号文件里对原来75号文件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实际上现在变成了两种情况。现在的文件对原来75号文件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
这次政策对企业的另外一个影响,把13%的税率改成11%意味着我们按照发票金额13%折算的进项税额将会减少。因为有很多企业在购进农产品之后是按照发票金额的13%折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这次为了避免简并税率对某些企业造成这种不合理的影响,对这个政策做了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比如像有些工业性的企业收购了农产品,要把农产品加工成商品对外销售是按17%增值税,按照这次政策规定,像这样的企业在采购了农产品之后,可以继续按照发票金额的13%折算进项税额抵扣。这样的话,简并税率的政策不会对这些工业性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但是要注意的是,现在只有17%交税的企业从事这样的业务,涉及到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才可以按13%折算。但是施工企业在做园林绿化施工过程中也会用到苗木、花草,由于施工企业是按11%算销项税额的,将来就不能用这个政策。
那么相对来说,原来是按照13%折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这次营改增之后,变成了按11%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这个政策其实对建筑业企业是不利的,抵扣的进项税额变少了。
现在维持力度不变的这个政策是在增值税的试点期间可以用。这个期间笔者认为是从营改增的起点算起,下一步国家要颁布增值税法,应该是等到增值税法颁布的时候,营改增这个所谓的试点期间可能也就结束了。
我们要注意的是在这次的文件中同时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这两项业务用的抵扣政策不一样,我们采购了免税的农产品之后,如果这些农产品用于17%的商品的加工,又用于11%的服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对采购的这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其中用于17%的那一部分是可以按13%来折算。对这些业务没有分别核算的,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者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看到这句话之后我们就知道这是刚才说的用于17%的货物加工的,是可以按13%折算进项税额。
什么时候按13%进项税额折算?
第一,如果买到的是免税的农产品,开的是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自己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免税的发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可以按照发票金额,按照13%折算一个进项税额抵扣的。
另外在采购过程中,如果拿到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拿到了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3%折算进项税额抵扣。当然了,如果你没有分别核算,那只能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金额做进项税额抵扣。
农产品的抵扣政策,还有一个事项在37号文件中也提到了,就是要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这个是在2023年发布38号文件,后来在2023年又发过一个57号文件。
按照规定,我们国家现在正在部分行业,比如酿酒、奶制品的加工,还有榨油,这三类行业中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办法。
比如榨油的企业可能给对他核定一个农产品的消耗率,然后根据榨油企业的成本,根据消耗率推算出榨一定的油需要耗用农产品的数量。然后根据推算出的这个农产品的数量,来折算出进项税额做抵扣,而不再去看他实际采购了多少农产品。
应该说这个是新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这个试点下一步也有可能会推广到其他的行业。甚至在这次营改增的过程中,北京市国税局的营改增指引文件中就提出对建筑业也要采用这样的办法,对建筑施工中涉及到的苗木花草实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办法,当然当时在文件中做了这样的规定。我后续没有关注实际实施是什么时候,是不是这样做了,但是这个将来有可能是一个趋势。
政策执行的节点规定及操作建议
关于政策执行的节点,对于外贸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二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经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的出口退税率。
对于生产企业,现在规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二所列货物执行13%的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生产经营特征不一样,所以说在文件规定上是略有差异的。那么对于一般企业来说,这个通知是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的。所谓7月1日起执行就是指从7月1号以后再去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时候要按照11%去计算。
比如8月1号到8月15号,申报7月份的增值税的时候,那么所有的发票都应该是按照11%。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拿到的所有的免税发票或者是拿到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应该按照11%去计算进项税额。
另外还有一点,不管是7月1号之前还是7月1号之后我们拿到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的发票上面的增值税是多少就抵扣多少。
过渡期的业务
这个就和实质上7月1号这个时间就没有多大关系,也就是说在7月1号之前有可能拿到的是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7月1号以后拿到的是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了这样的发票 直接按发票上金额抵扣就可以了。
所以建议大家属于7月1号以前的农产品的免税的发票我们一定要在6月份的增值税计算的时候计算抵扣,如果将来把它算作7月份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话,那只能按照11%计算进项税额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至此发生以上销售货物、服务行为增值税税率均为9%。
关于建筑服务、房地产转让、不动产经营租赁何时需要预缴,很多同学分不清楚,咱们今天就来总结一下: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异地预缴、预收款预缴。
很多同学只记住了异地预缴,因此看到同地预缴的情形时迷惑不解,其实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无论是否异地)。
具体规定如下:
(1)异地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该政策)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预收款预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异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本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
只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均需预缴增值税,无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同一县(市、区)。(原来国地税分开时的规定,尚未更新)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收入-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收入÷(1+5%)×5%
可能有同学好奇:为什么一般计税预缴也用5%征收率计算呢?
这是因为营改增后,在地税预缴,地税不掌握主体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预缴时一律用5%征收率。尽管目前国地税合并,但是计算方法没有改变。
不动产经营租赁
异地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注意,以下两种情形无需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无需预缴税款。
前言
本文结合最新税收政策精心总结完成,并附有适用的法规文号,以利于读者可以持续跟踪,随时查询政策的时效性,时时关注政策动态。希望能给您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如有疏漏之处,也欢迎交流、批评指正!
出租房屋按标的主要分为两个大类,非住房和住房,以下分别说明。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15万元,免征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15万元,按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注意:此处提及的15万元是起征点,不是免征额。超过部分全额征税,而不是仅仅对超过部分的差额征税!
【法规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11月修订)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法规参考2: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11月修订版)第一条分析,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2)依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3)依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综合上述法规,个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15万元,免征增值税。
月租金>15万元:如出租非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如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只适用其他个人,如出租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适用15万元起征点的规定,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在出租不动产业务上,小规模纳税人中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同其他个人。】
【备注: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若自然人代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代开专用发票部分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规定预缴税款。】
【备注: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既包括“上交租”,也包括“下交租”。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土地使用权,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关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法规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8月31日修正),第三条,(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房产税
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法规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5、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与出租行为本身无关(个人观点)!
此处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列出来,并不是说个人出租非住房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而是为与下文“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文件(财税[2008]24号)对应。
说实话,我对财税[2008]24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规定一头雾水,觉得完全没必要注明免税!理由见下面备注部分。如有不当之处,欢迎交流、批评指正!
【备注:我的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由此判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并不是因为出租行为而产生的,出租行为出现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及税目并未发生改变!也就不存在出租行为发生后征税还是免税之说!不同于房产税有从租计征的规定!】
6、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法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备注:依据即将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3年7月1日起实行),上述规定未发生变化!】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1、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15万元,免征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15万元,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增值税法规参考:见上文出租非住房部分。】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参考:《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房产税
按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法规参考:《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参考:《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
【法规参考:《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增值税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13%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提示】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二)低税率9%
1.货物类
(1)粮食等农产品(含动物骨粒、干姜、姜黄、人工合成牛胚胎;不含麦芽、复合胶、人发、淀粉)、食用植物油(含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不含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鲜奶(含按规定标准生产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不含调制乳)。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二甲醚。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提示】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由于与课本配套,按照图书对应的低税率计税。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按照图书适用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含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农膜。
(5)食用盐。
2.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类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基础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不动产租赁服务
(6)销售不动产
(7)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低税率6%
(1)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2)增值电信服务
(3)金融服务
(4)生活服务
(5)销售无形资产(含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
【提示】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四)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主要包括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3)其他零税率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增值税征收率(★★★)
【归纳1】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分为“可选择”和“应使用”两类情况)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的应税销售行为,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应使用)
(7)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应使用)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应使用)
【相关链接】居民个人(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法定免税的范畴,但是通过寄售店或典当行销售的物品则需要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提示】这里的班车具有对外经营的特征,不等同于单位内部的通勤班车。
(1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1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5)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6)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7)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1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19)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1)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2)自2023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自2023年3月1日起,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归纳2】适用3%征收率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某些特殊销售项目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下同),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放弃减税。
【归纳3】全面“营改增”过程中的特殊项目,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5)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6)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7)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8)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9)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0)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归纳4】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的特殊情况: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重要提示】增值税的正常计算需要使用税率,但是简易计算需要使用征收率,可以说,征收率是和简易计算相对应的概念。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1.使用征收率计税就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些特殊经营项目,符合规定的采用征收率计税,属于增值税“链条”不完整或不公平情形下的特殊举措。
2.采用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不能称其为销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就是应纳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是其应纳税额的组成部分。
建筑材料增值税税率表
附赠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手段
税点点认为,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行业特点,各个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各个省份对许多小税种的要求和规定都不一样,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差异,这要求企业必须因地制宜,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方法方式,可以从以下2个方面来进行税务筹划。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创造了很多新工艺、新技术,在开发这些工艺技术的过程中形成的人工费、材料费、劳务费等各项成本,企业应完整、全面的收集整理并装订档案,应充分利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来加计扣除或者多摊销,以此增加成本,降低企业税负。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注重资料备案,研究开发费用形成的各项资料必须完整收集,在项目确认并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确认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注意加计扣除政策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又是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设备较多,固定资产金额较大,可以通过延长折旧年限或者缩短折旧年限而产生的时间差进行节税,比较成熟的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有能力扩大生产,加快设备更新。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考虑,企业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也不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应该选择能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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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6%,10%,6%,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10%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归纳如下:
【1】、农产品
植物类
1、粮食: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不包括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6%)。
2、蔬菜: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不包括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6%)。
3、烟叶
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6%。
4、茶叶: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不包括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6%)。
5、园艺植物: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不包括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6%)。
6、药用植物: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中药饮片(不包括中成药,税率为16%)。
7、油料植物: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盐水竹笋(不包括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6%)。
11、其他植物: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动物类
1、水产品: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不包括: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6%)。
2、畜牧产品: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不包括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6%)。
3、蛋类产品:鲜蛋、冷藏蛋,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不包括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6%)。
4、鲜奶: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不包括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6%)。
5、动物皮张: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
6、动物毛绒: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不包括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6%)。
7、其他动物组织: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2】、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3】、自来水
不包括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
【4】、暖气、热水
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等。
【5】、冷气【6】、煤气
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7】、石油液化气
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
【8】、天然气
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9】、沼气
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0】、居民用煤炭制品
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11】、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
【12】、饲料
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包括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的税率为16%)。
【13】、化肥
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14】、农药
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不包括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6%)。
【15】、农膜
地膜、大棚膜。
【16】、农机
拖拉机、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人力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不包括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6%)。
【17】、二甲醚;【18】、食用盐;【19】、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
【20】、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21】、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不包括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2】、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3】、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24】、不动产租赁服务
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
【25】、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包括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
一、2023年增值税减免新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和10%抵减应纳税额。
二、税局官方解答增值税的7个热点问题
1.三代手续费返还的金额是否可以享受30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纳税人代扣代缴税费收到税务部门支付的手续费,需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享受“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1号政策出台前,已按免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作废处理重新开具?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1月按1%开具普通发票后,季度不超过30万,享受免税,增值税申报表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4.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5.本月增值税发票不够用,请问如何办理增量?
答:可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发票改版变量申请】办理。(填写时只填写需要变更的内容,如某种发票只变量,请填写'申请变更最高持票数量',不要点击选择'申请变更最高开票限额'栏次,此行为空即可;如某种发票只改版不变量,就只填写'申请变更最高开票限额'即可)填完点击右上角“保存”-“下一步”提交等待税务机关受理即可。
6.电子税务局提交发票增版增量后,系统提示需事前查验,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对于需事前查验的发票票种申请,纳税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案头分析、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等一项及多项风险核实措施。纳税人可根据电子税务局提示,等待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即可。
7.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了改版变量申请,从哪里查询审核进度?
答:在电子税务局主页依次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 输入查询条件,查看对应业务的“办理状态”是什么,同时请查看“办结期限”显示到什么时候(如没有显示办结期限建议耐心等待)。
三、2023年抵扣攻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外,以下凭证类型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2023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2)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3)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四、2023年最新税率表
知识整合,素材来源:会计天下、国家税务总局、祥叶招商等。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01
税控开票软件又升级了
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了。
1、住房租赁企业减征增值税政策,非个体工商户和非自然人可使用1.5%开具
2、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按5%减按1.5%”优惠政策
这是为了配合10月1日开始执行的对住房租赁企业而升级的,增加了1.5税率栏开票方式。
如果你是住房租赁企业(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如果你向个人(包括个体)出租了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那么你可以减按1.5%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方面,开具1.5%的增值税发票。
所以,从10月1日起,我们发票税率栏显示又增加新成员了。
02
增值税5%→1.5%!
房产税12%→4%!
增值税税率又更新!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发布,明确: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增值税的税率表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03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04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05
以下13%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06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附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问:酒店向客人免费提供梳子、浴帽、拖鞋等洗漱用品或者赠送矿泉水、泡茶袋等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
酒店免费提供以上各类用品,属于住宿服务中常见的经营模式,消费者购进住宿服务时,这些都包含在客户统一支付的房费中,故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2、问:酒店的商品部、迷你吧向客人销售烟酒饮料等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酒店内设立商品部、迷你吧向客人销售烟酒饮料,应该与住宿服务区分开来,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3、问:酒店的会场租赁如何处理?
答:会场的场租费为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按9%的税率计税。如果不是单独提供场地,还包括整理、打扫、饮水等服务,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依据6%的税率计税;若会议服务中还包含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应分别按照会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征税,其中,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酒店业收入主要构成及适用税率
【温馨提醒】
要记得按照规定对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分别核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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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叶税是什么?
烟叶税是向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2.烟叶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3.征税范围
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4.烟叶税的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5.计税依据
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计算公式:价款总额=收购价款×(1+10%)
6.烟叶税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价款总额×税率
=收购价款×(1+10%)×税率
7.烟叶税征收管理
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当日,具体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证的当日。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纳税人收购烟叶即发生纳税义务.
烟叶税按月征收,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对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
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
一、建筑服务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6.补充规定
(1)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7.应税行为类别判断风险提示
(1)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即对不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如柜式空调、交通信号灯等),如因已经损伤或丧失功能而进行修复并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应按“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适用13%税率;
(2)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适用9%税率。
(3)如未损害或丧失功能,仅提供日常检测、保养等服务,按“其他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
(4)园林绿化业务应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划分,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其他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与生活服务相关的绿化养护属于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建筑服务特殊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4.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6.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全额开票,差额申报。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7.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建筑财税小编(微信号:957340091)
三、混合销售
1.基本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提醒:是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不按货物或者服务的在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比例孰高原则,仅按照提供销售行为纳税人的性质判断。
2.判断标准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例】对于建筑业纳税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定性为混合销售,按照建筑服务征税。
【例】工程勘察勘探、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等业务是建筑业可能提供的服务,均属于提供现代服务应税行为,与建筑服务应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同时提供或者一项业务中既有建筑服务又有上述工程勘察勘探等现代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应分别准确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的情况,或者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四、兼营行为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例】一般纳税人既销售不动产,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提销售不动产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不动产和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均从高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提醒】分别核算在实务中必须做的“三分开”
一分开:合同价款分开注明;
二分开:发票分开开(包括开在一张发票不同税率,开多张发票情形);
三分开:会计核算分开,营业收入下不同二级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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