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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代码(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代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代码

【第1篇】增值税发票代码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每天都少不了要跟发票打交道,作为开票方我们在对外开具发票时若不注意相关要求,很容易导致开具不合规发票。本期,小编就将10种常见的发票开具要点进行汇总梳理,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吧~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

2. 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3.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

4.保险机构开具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5.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6.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八条

7.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8.开具出租不动产发票

1.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9.开具“差额征税”发票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10.开具销售预付卡发票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票处理: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发票处理: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条

以上10点注意事项,您清楚了吗?

如有疑问,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第2篇】认证增值税发票带什么资料

发票怎么认证

答:

第一种方法:

1.首先插上金税盘在电脑上。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输入税控盘证书密码。(一般是12345678)

2.登录进来以后就点发票勾选,开票日期可以自己选择的,选择好日期之后就点击查询,就会出现你未认证的发票

3.然后就开始勾选发票,确认你当期要认证的发票,选择完后就点击保存

4.上面步骤结束后就点击确认勾选,然后点已勾选未确认按钮,然后点确定按钮

5.认证完后,过一段时间就能查到申报抵扣发票统计表了。一个月可以进行多次认证的,最后会统计起来。

第二种方法:

1.打开电子税务网站,用金税盘或者ca或者其他方式登入

2.网页左下角有免扫描认证,点击打开,可以选择单张认证或者批量认证

3.输入发票号,勾选需要认证的发票,选择认证即可。

4.认证完后,过一段时间就能查到当月抵扣清单了。一个月可以进行多次认证的,最后会统计起来。

电子税务网站上还可以认证海关进口发票,找到海关数据采集,填入相关信息,上传,过一段时间可以查看是否比配,下月可以下载海关抵扣认定书。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

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第3篇】深圳增值税发票

1.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

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选择要办理的业务

根据业务情况选择“代开申请”

3.代开发票需刷脸实名认证

进入页面后,通过扫描页面弹出的二维码,先进行实名认证。

4.填写发票信息

实名认证通过后,填写付款方(购买方)信息、货物、劳务信息和销货单位信息。发票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确认发票信息页面。

5.确认发票信息

在确认发票信息页面,确认发票信息是否有误,若需要修改,点击【上一步】,返回至填写发票信息页面;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申请】,进入完成页面。

6.完成

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进入完成页面,系统自动开具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点击【查看申请资料】,可以查询填写的发票信息。点击【去下载打印】,直接下载电子普通发票。

7.历史代开记录查询

返回代开发票模块,点击“代开记录查询”,进入查看历史代开记录页面。纳税人可以在历史代开记录查询中,查询到之前代开过的发票信息。对应的不同状态,可以进行不同的系统操作。

1. 关注“深圳税务”微信订阅号,点击菜单栏【我要办】,再选择 【@深税】。进入主界面,以“个人”身份实名认证登录。

2. 点击【发票】模块,选择【自然人点开发票】

3. 实名认证进入。

4. 进入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待申请”界面,点击“新增”,领取方式选择“线上开具(电子发票)”

5. 填写“销方纳税人信息”

6. 填写“购方纳税人信息”

7. 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信息”

8. 系统将自动计算出税款信息,查看无误后,即可点击“确定”以及“提交”自然人代开发票申请。

9. 点击“开具电子发票”即自然人代开发票开具成功。

10. 返回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已办结”界面,可查看/下载pdf。

【第4篇】增值税发票遗失怎么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了,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一号文件,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者是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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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款

经常遇到非财务人员问发生业务时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好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好,这里小编统一做出回答,供各位参考!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贵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人形式,增值税的纳税形式分三类,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是一般计税业务,二是小规模纳税人,三是一般纳税人既有一般计税业务,又有简易计税业务。

我们知道一般计税项目对应业务的进项税发票能够抵扣销项税,降低公司的增值税税收成本。所以,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所有业务都属于一般计税项目,那么肯定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好;如果贵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最正规的操作流程应先勾选认证抵扣,在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样跟把专用发票当普通发票使用没啥区别,为了提高财务工作效率,最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贵司既有一般计税业务,又有简易计税业务,此时应视情况分析,如果该成本费用发票是跟一般计税收入相关的,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此时应选择专用发票;如果是和简易计税业务收入相关的,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此时取得普通发票即可,如果非不清楚是跟一般计税业务相关还是简易计税业务相关,取得专用发票更好,因为可以按比例抵扣部分、

为什么很多企业不愿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增加该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法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给予了15万元限额的免税额,也就是说只要这个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在15万元以内,是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得行,要全额缴纳增值税。所以这就是很多企业不愿意给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因为现在业务不好做,开具普通是可以控制在每个月15万元限额免税内的。(最新优惠措施2023年4月1日-2023年底,3%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不限额)

【第6篇】全国增值税发票真伪查询

很多朋友初次查询发票真伪会不知道从何入手,下面为大家分享几个发票真伪查询的方法,有其他方法的朋友欢迎补充。

一、电脑查询方法

电脑浏览器打开此网址: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

对照发票输入信息查验即可

二、微信查询方法

打开手机微信,搜索公众号“票税宝”,关注。然后进入公众号,点击下方的“票税宝”

点击下方的“发票查验”按钮

“扫一扫”是最快捷简便的方法,如果发票因为打印原因造成二维码不清晰,也可选择手动录入,参照按方法1的方法直接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查询后等待片刻,就会显示查询结果了

如有多张发票,可以继续查验

【第7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软件

税控盘就是我们说的黑盘,是由航天公司开发的税控软件。

2023年使用版本

税控盘的界面是蓝色为主,使用也比较简单。

输入账号、密码或者可以为空,点击登录即可。

我们进入开票软件后,首先看到的是发票管理界面。

在上方是常用的发票功能,中间是发票管理界面。

页面是所有功能的介绍。

发票管理界面主要是发票的分发、填开、修复、查询、作废、红冲、发票信息的查询界面。基本主要发票的操作在这里完成,日常操作这个界面基本可以满足。

第二个界面是数据管理。

上方是常用的功能。

整个页面用于与税局的关联,最重要的是每月月初的上报汇总和清卡。

里面的设备资料不了解的也可以进入看看。

导出开票信息的界面在这里导出,可以导出excel版本的。

第三个界面是系统设置。

参数设置是最基础的开发票设置,没有这个设置发票开具基本是错的。

税目编码主要是开票项目的编码设置。

客户编码和商品服务编码都是日常开票时需要使用的功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在开票时点击使用。

勾稽关系比较强,不会太独立。不会的朋友也可以多练练手,一旦熟悉就没有什么大问题了。

第四个界面是系统维护界面。

主要用于开票软件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一般就是在第一次使用和最后一次使用时操作。

主要功能有备份和恢复。日志查询就是记录你什么时候登录过开票软件。

好啦,这就是税控盘开票软件啦,是不是很简单,你有没有学会呢?

我是广东每日财税,为您分享更多财税知识!

【第8篇】增值税发票风险系统

全电发票就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发票,不用纸质形式和介质支撑、不用申请领用、发票的折旧。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部通过数字化呈现,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的编码、自动流转交付。

2023年12月,国税地税改革的完成,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正式开通,进入了电子缴费的新时代。通过电子税务局,涉税事项可实现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办理,便利的背后,是全国电子税务局的建立与逐步统一。2023年12月,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开始,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成。

金税四期正式启动和全电发票的实行,往后余生最懂你的一定是税务局,企业的所有经济业务都在税务局的监控之下,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税务局制度来,如果还有以下9种发票行为,一定要及早做规划,不然接下来就是各种发票风险,轻则产生不必要的费用,重则会触犯刑法。

1、企业已经开具了很多发票抬头为个人的发票费用

如果不是零售企业,却存在着大量的个人抬头的发票报销入账,不用多说这些统统都是不正常的费用。

2、新成立的公司频繁发票增量、增额异常

这种频繁的开具发票,会被税务系统认为是销售假发票的公司。

3、公司固定资产没有车辆或房产但是大量报销车辆和房产的费用

公司名下没有车和房子 ,却报销了很多加油费、过路费、装修费等费用的发票,报销人员取得的报销收入就会被扣除个人所得税。企业老板将自己私人用车费用计入公司费用,就会被算成股东领取的分红,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与附加税费金额比对不一致

附加税是在应交增值税税额的基础上征收的,如果两个之间不一致,那么税务局系统里就会收到异常反馈,企业就会受到税务局的稽查。

5、发票开票的事项与实际经营的业务完全不一样

企业卖的是建材,开具发票的事项却是水果;卖货是10吨,开票确是100斤;应该开给c公司的发票开给了d公司。

6、购买发票来抵税

企业财务账上的会议费、办公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等多余的费用,会引起税务局的稽查,伪造发票的人在单位报销的话,不仅自己会犯持有伪造发票罪,单位也要并处罚金。

7、经常作废大量的发票

发票频繁作废,存在大量跨月红冲发票,都是不正常的。

8、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突然大量增加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突然大量增加,除正常业务变化外,应该有虚开发票现象。

9、发票重复入账抵税

金税四期和全电发票的运行,发票信息重复的问题会被系统发现,你的数据情况,税务局比你还清楚。所以,发票重复入账,很容易受到税务部门稽查,给企业带来相关处罚。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发票风险还有很多,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中国的税收进入了“以数治税”的时代,金税四期正式启动,企业在税务局面前就是透明人,以后想在税务上做一些小动作就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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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导读:当前涉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领域,但同时亦出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重罪的扩大化适用倾向,最为典型的就是将一般的“逃税行为”和“挂靠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而产生上述认识误区的原因主要在于机械化的将“货票分离”作为是否虚开的标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形式标准认定简单化,而实质标准认定泛化,对此应当及时予以纠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典型的涉税罪名,该罪名的准确适用,不仅要满足于发票开具的形式规范,更要符合以增值税特殊抵税模式骗取国家税款的实质要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许多司法实务机关,对该罪名的适用由于专业知识储备的不足,而仅关注形式,而忽略实质,甚至有时连形式要件亦不满足,就错误地适用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然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重刑罪名,一旦适用,往往有大量人员面临十年以上的重刑,这不仅会严重影响多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稳定,而且还会影响到当地司法的社会评价。同时,该罪名还是一个常见的涉企罪名,对该罪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国家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落实和当地的营商环境塑造。

一、涉税领域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常见认识误区

(一)将逃税行为错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此类情形大量出现在成品油、粮食、矿产等大宗商品的交易过程中,此处以成品油为例:

①a石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从b炼油厂购进低价的无票油进行销售。为了避免在报税时出现“有销项、没进项”的问题,a石化公司委托甲在c石化公司正常购买成品油,a取得对应的发票,然后将所购得的成品油以无票的方式低价转卖给甲。a石化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以增加进项票、减少销项票,从而实现发票平衡。

②甲以低价取得成品油的油卡之后,再以无票的方式销售给d加油站,销售价格高于购进价但低于含税价。具体销售方式为:d加油站将购油款打给甲指定的账户,之后由甲持油卡和d加油站一同去c石化公司的油库提油。整个销售过程中,甲一方并不接触成品油,但可以从中获利。

此种情形甲被许多司法机关错误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上述所涉及的问题并非“不应开票而开票”的虚开,而是销售时“应开票而不开票”的逃税,即:①b炼油厂以低价向a石化公司销售成品油,应开票而不开票,存在逃税;②a石化公司以低价向甲销售成品油,应开票而不开票,存在逃税;③甲又将该成品油以低价转卖给d加油站,应开票而不开票,存在逃税。

(二)将挂靠行为错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此类情形普遍出现在缺乏特定商品的经营资质,挂靠有经营资质公司的情况下,此处为了同上文案例对应,同样以成品油为例:

没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乙,联系好成品油供货商和销售商,乙同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e公司合作,以e公司名义与购、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乙先将购货款给付e公司,再由e公司把货款打给供货商购买成品油,供货商向e公司出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手续,e公司按照供货商出具发票金额的7.5%左右给乙折抵开票费。e公司按乙的要求将成品油发货给销售商,销售商依据e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款给付e公司,e公司从中扣除下一次货款和9.5%左右的开票费后,将余款退给乙。周而复始。

整个交易过程中供货商给e公司出具的进项发票和e公司给销售商出具的销项发票上的品种、数量是一致的,只是e公司按照乙的要求把单价提高了。高开差价部分e公司用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进项发票补齐。

上述情形中的乙同样被许多司法机关错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实际上乙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挂靠行为,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和国税总局办公厅在2023年7 月15 日《关于答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涉税征询问题的函》中作了明确答复,挂靠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认识误区的原因之一:将“货票分离”作为是否虚开的标准

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为是否存在“票货分离”。但是,这一标准是缺乏依据的。国税总局明确“挂靠”这种典型“票货分离”模式不属于虚开,而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货票分离”形式被宣告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是“货票分离”的形式,该案被依法宣告无罪:

【基本案情】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在上述案例当中,供货方是张某强的个体企业,但开票方却是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属于“货票分离”。但是,由于购货方的合同关系是和鑫源公司建立,货款也是打入鑫源公司,故由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此可见,“货票分离”并非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

三、认识误区原因之二:虚开行为的形式标准认定简单化

部分司法实务机关仅从一般观念去理解,认为只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有违反税务管理相关规定,就构成虚开,存在将虚开行为形式标准简单化、泛化的错误倾向。实际上,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应当从“合同关系主体”、“收、付款主体”与“开票、受票主体”三方面去考察,此处以上文所举的甲逃税案例为例,实践中部分司法实务机关将甲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实际上该案例中并不存在任何虚开行为。

(一)发票应当由销售商品的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案例中收款方为c石化公司,付款方为a石化公司。

《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在本案例中,购买成品油的货款是a石化公司账户(付款方)打给c石化公司账户(收款方)。因此,c公司作为收款方,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和受领符合法律规定。

2.商品购销的主体是a石化公司和c石化公司,与收、付款方相同,故发票开具情况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不属于虚开

《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案例当中,成品油交付是由c石化公司将成品油记载在a石化公司名下的购油卡,故成品油销售方为c石化公司,成品油购买方为a石化公司。故实际经营情况和发票也相符,不属于虚开。

3.商品的购销主体是根据合同关系判断,本案的合同主体是a石化公司和c石化公司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可见,如何判断商品的购销主体,主要是看货物的所有权是如何转移的。在案例当中,虽然最终购油卡是由甲一方实际持有,但其并不是成品油购销关系中的购买方,因为在c石化的这一交易环节当中,c石化公司转移所有权的对象是a石化公司,而非甲方。举例而言,假如甲持购油卡去提油时,c石化拒绝交付成品油,此时甲并不能直接起诉c石化公司,而只能由a石化公司进行起诉,这是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决定的。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是这一判断标准。无论是立足于合同主体关系,还是从收付款关系来看,由c石化公司向a石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不属于虚开。至于a石化公司在取得成品油卡后,又将该成品油无票转卖给甲,这是事后的商品处置行为,都不影响前一环节中开具的发票的性质认定。因此,案例涉及的这个商业模式,其问题并不在于虚开,而是源自于成品油的购销当中“应开票而不开票”所引起,实质上同加油站在卖油时不开票或者去饭店吃饭时不要求开票而降价无异。

四、认识误区原因之三:虚开行为的实质标准认定泛化

除了要符合虚开的形式标准以外,刑法中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标准为“受票方进行增值税抵扣时是否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必须注意,在逃税、避税的情形下,都可能出现国家税款损失,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国家税款损失,是一种特殊损失,即虚开行为必须由于增值税抵扣的特殊计税原理未能保障,对国家税款造成了损失。然而,部分司法实务机关,未区分税款的一般损失和增值税特殊抵税模式的特殊损失,导致了错误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属于流转税,道道计征,但不重复计征。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具有税款抵扣功能,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准予受票方在上一交易环节中缴纳的增值税款能够在下一增值环节中进行抵扣。因此,就受票方而言,只要其在上一交易环节中缴纳了增值税款,那么其就有权在下一交易环节进行抵扣。相反,在虚开的情形中,正是因为所抵扣的税款并非受票方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故受票方将该发票用以抵扣的行为,当然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然而,在上文的甲案例和乙案例中,相关公司用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缴纳增值税款,以完税价采购货物所取得,完全符合增值税款抵扣的规则,并不存在因未不符合增值税的征收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形,从实质标准来看,不存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空间。

五、余论: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扩大化的纠偏

当前涉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领域,无论是从维护税收管理秩序的微观层面,还是从保障社会公平的宏观层面,这都是有必要的。但是一定要避免涉税罪名的扩大化适用的错误倾向,特别是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类重罪,更是如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并不是新罪名,但是由于其行政犯的特点,该罪名适用涉及大量税务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国家税务领域“营改增”改革后,该罪名理解必须进行对应性更新。然而,许多侦查机关对该罪名适用标准存在简单化、泛化的倾向,导致了罪名的错误适用,不仅对相关当事人严重不公,更违背了国家对民营企业“严管与厚爱”并重的政策导向。此类案件屡见不鲜,甚至尚未起诉时,就被侦查机关直接以“破获特大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案金额高达xx亿元”的宣传稿对外宣称,结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得到了纠正,本人曾参与的一起案件,就是侦查阶段高调认定为破获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被纠正,认定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得到了纠偏,但无疑是虚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且亦有损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第10篇】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

运行开票软件后,系统弹出登录界面,点击“登录”按钮便可登录开票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开票系统主要分为四大模块“系统设置”、’“发票管理”、“报税处理”、“系统维护”

系统设置

参数设置可以设置基本信息,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客户编码里可以把常用的客户信息保存进去

点击“增加”

客户编码编辑

客户编码信息中,如果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客户名称和客户税号(个人,政府机关单位,国外客户不需要写税号);如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内容外,客户的税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必须填上。

商品编码添加

也可以通过智能编码批量或者导入excel表格快速添加商品,使用链接

极速开票之智能编码链接

点击“商品编码”,重的“增加”新增商品信息

填写商品名称,然后选择税收分类编码

可以在左侧税收分类编码分类里查找,也可以检索关键词,如果检索不到可以换个关键词继续检索。比如如果我们想找电脑的税收分类编码,如果检索“电脑”检索不到或者检索出的不符合要求可以换个关键词“计算机”再次检索。

选择好税收分类编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率或者征收率。规则型号,计量单位,单价选择性填写,如果不填单价,含税价标志不用管(如果写上单价,注意选择含税价标志,“是”为含税价,“否”为不含税价),如果享有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那里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最后点击保存按钮,对商品信息进行保存!

发票管理

“发票读入”是领完发票以后进行的操作,不领发票不需要点击。

“库存查询”可以查看发票库中剩余发票种类及剩余发票数量等信息

发票填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

核对发票代码、号码。

点击确认后进入填开界面

1.购买方信息填写:购买方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四项信息;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自然人不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直接填写,可以从客户编码库里选择也可以利用极速开票快速录入购买方开票资料)

2.含税状态选择:进入发票填开界面,先确定您开具的发票含税状态,按“价格”可进行切换

3.商品信息选择:

已完成商品编辑的用户可以直接点击上图小方框选择商品

没有提前维护的商品可以直接输入商品名称然后鼠标点击右边任意位置进行商品编辑

如果有多行商品可以通过“增行”添加多行商品,非汉子防伪企业票面上最多显示8行,超过8行需要通过“清单”添加商品(汉子防伪企业票面最多显示7行,超过7行列清单)

购买方信息填写完成,商品编辑完成后点击“打印”对所填开的发票进行保存并弹出打印选择框进行发票打印(初次打印发票前一定要调整好打印位置后再将发票打在纸质发票上)

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基本相同就不多做介绍

发票查询

用来按月或按全年度查询所开的各种发票,并可以连续打印发票,还可以查询打印销货清单

发票作废

当企业所开发票有误或者由于商品质量等问题购方退货时,若该张所开发票未抄税并且未跨月,则可利用该功能作废该张发票的电子信息。

发票修复

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硬盘发票数据库中当前会计月的发票数据与金税盘中记录的数据不一致时,可通过该菜单功能利用金税盘中相应发票的数据,修复硬盘数据库中存在问题的发票数据。

信息表

对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进行开具和管理。这里不做过多介绍,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报税处理

上报汇总和远程清卡,一般都是登录开票软件过程中自动运行,平时没有特殊情况不需要点击,那么每个与怎么抄报税清卡呢?往下看

征期抄报税流程

航天信息开票系统每月抄税(或上报汇总)、清卡操作流程

1、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个体户企业操作流程:(每月15号之前完成具体时间以当地税局为准)

报税处理 ➡ 上报汇总 (自动执行会有提示,如图a)➡ 进入申报软件申报(需申报成功)➡远程清卡(登录过程自动执行有提示,如图b)

2、季报小规模、个体户企业操作流程:(每月15号之前完成具体时间以当地税局为准)

申报期(1、4、7、10月):报税处理➡ 上报汇总(自动执行会有提示,如图a)➡进入申报软件申报(需申报成功)➡ 远程清卡(登录过程自动执行有提示,如图b)

非申报期(2、3、5、6、8、9、11、12月):报税处理➡上报汇总(自动的会有提示,如图a)➡ 远程清卡(登录过程自动执行有提示,如图b)

判断清卡是否成功:【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锁死日期为下个月中旬表示清卡完成

注意:逾期未进行“清卡”操作,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手工清卡”。

图a.自动上报汇总完成提示

图b.自动清卡完成提示

图c.清卡完成标志

办税厅抄报是特殊情况下才需要执行的操作,不能随便点,点了以后要去大厅去清卡,为了避免误点新版开票主界面隐藏了办税厅抄报

红字发票填开

链接

添加开票、复核、收款人

系统维护”模块下的“用户管理”

可以“新增”、“修改”、“删除”、“修改密码”

新增的话填上用户名称,密码统一为123456,隶属角色统一选开票员。在发票填开时,进行选择即可

如果想修改某个名字的话选中要修改的名字点击修改,然后输入想要改的名字,最后点击右上角的小对号即可。

开票软件的基本操作基本就是这些

【第11篇】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如何作废

上个月发票下个月可以作废吗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当月发票开具时出现失误的,可即使作废。但对于上个月发票能否下个月作废,很多小伙伴们还是心存疑惑的。来跟随会计网一起了解下吧!

上个月发票下个月是否可以作废?

答:上个月发票下个月是不可以作废的。

当月发票开具错误,可以作废,但是对于隔月发票,不能直接作废,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相关规定可得: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那么可以按照作废处理;如果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则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按照以上规定,增值税发票作废若是符合条件的,则当月可作废。次月作废应按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当月已验旧的发票是否可以作废?

答:当月已验旧的发票是不可以作废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可以作废与验旧是无关的。专用发票如果是当月开具的,那么可以直接在系统中作废;但如果专用发票是隔月的,则不可以作废,可以通过负数发票进行冲减。

作废的发票是否需要上交税务局?

答:作废的发票是不需要交回税务局的。

对于发票的作废,可以具体分为两个步骤:第一,将纸质发票的全部联次收回并且写上“作废”字样;第二,在开票系统查找到该发票号码并将其作废。

完成了上述作废发票的步骤后,你需要将作废的纸质发票和发票存根联(如有)一起存放。待该批发票使用完需要购买新发票,在申请购买新发票验旧供新时一并送国税局查验即可,待查验完之后将会退回给你公司。

发票的定义

1、发票是一种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同时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具体指的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

2、发票可以作为公司做账的一种依据,对于员工而言,发票就是用来报销的。

3、发票的内容包括了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及协议价格,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

发票常见问题汇总

以上就是关于上个月发票下个月可以作废吗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有关发票的内容,请持续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2篇】国家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时代已经来临!关于电子发票,你了解多少?今天就一起来聊聊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的区别及其优势:

01. 相较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有哪些新变化

1发票联次变了

纸版专票有三联版和六联版,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的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的记账凭证。

电子专票只有一联,销售方和购买方都一样。

2开具方法变了

纸版专票用的是税控盘,而电子专票是通过ukey开具,开出的文件格式是ofd格式:ofd格式文件需要专门的阅读器才能打开,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阅读器。

3作废方法变了

根据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符合作废条件的纸版专票,必须收回已开具所有联次方可作废,考虑到电子专票无法收回,所以电子专票(包括电子普票)都不能作废,只能冲红

4冲红操作更加简洁

纸版专票的冲红比较繁琐,要考虑蓝字专票是否已经交给购买方、购买方是否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已交给购买方但购买方未抵扣的是否退还给销售方等若干种情形,进而再决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开具方。

电子专票的冲红更加简洁,不再考虑电子专票是否已经交付给购买方,只看电子专票是否已经抵扣,已经抵扣进项的,由购买方开具《信息表》,未抵扣的由销售方开具《信息表》。

5专票丢失的处理方法变了

纸版专票丢失了,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两联均丢,要取得开票方加盖其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丢了其中一联(发票联或抵扣联),用另一联的复印件替代。

电子专票丢了或者误删了,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6报销入账归档规定变了

纸质专票发票联是会计原始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抵扣联要单独装订留存备查。

电子专票的报销入账归档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即不满足该文件第三条条件的,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专票的电子专票源文件。

7发票代码位数变了

电子专用发票代码由纸票的10位变为电子票的12位

02. 电子发票使用注意事项1取消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新版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即电子发票可以没有发票专用章。

2电子发票必须保存源文件

根据财会〔2020〕6号规定,以电子发票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文件,即必须保存ofd源文件,不得以截图等其他形式保存。

3电子发票查验真伪

受票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子发票。企业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来查验全电发票真伪。

以上是电子专票相关知识。大家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可以私信或评论我们

【第13篇】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具体而言,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开票方而言,不符合上述开具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受票方而言,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会要求企业作纳税调增处理,并予以处罚。

一、发票的开具范围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23年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营改增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凡是发生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行为,都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包括免税项目。免税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企业发生整体转让、存款业务、旧城改造时住户获得拆迁补偿等。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此可见,发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和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总局另有规定的12种情形除外),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未达起征点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以不开具发票。

特别提醒

我们要严格区分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征增值税项目,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可以开具发票,不征增值税项目除另有规定外,不可以开具发票。

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

一、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二、开具“不征税发票”时需注意事项

1.纳税人开具符合规定的上述“不征税发票”时并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对应的销售额自然也就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体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为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具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所取得的预收款,虽不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报,但需在所属申报期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预缴增值税。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取得预收款,开具编码为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时,对应的预收款虽不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报,但需在所属申报期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14篇】陕西省增值税发票查询

为了使纳税人网上办税(费)更加便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新增5个功能,同时对原有12个功能进行了优化和修改。今日继续说明四处业务变化,如下:

5.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代开适用3%预征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费和水利建设基金。

操作路径:选择【我要办税】-【代开普通发票申请】。

6. 修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若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3%预征率预收税款。

操作路径: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7. 新增“红利账单查询”功能

为方便纳税人查询统计往期申报所享受的税费减免政策,在申报成功回执页面提示本次申报合集减免税额,同时,纳税人可点击“红利账单”查看详情。

在【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优惠备案查询】界面新增【红利账单查询】功能,可根据征收项目,税款所属期以及申报日期起止范围进行查询:

8. 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修改

【企业所得税a类月季报】主表13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22属期计算新规则:

2023年所属期(含)以后

a.主表第10行>0且≤100万时本栏次=主表第12行*90%;

b.主表第10行>100万且≤300万时,本栏次=主表12行*80%+2.5万;

操作路径: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

备注: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同样适用此减免规则。

【第15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操作步骤

当财务人员收到经办人或者外部供应商开具了电子发票时,财务人员如何去查验这张发票的真伪,本位利用图文演示一下:例如本期收到此发票时,

财务人员是不是感到很惊讶,发票上没有任何签章了,大家不要惊慌。

财务人员首先要去任何一个搜索浏览器:去搜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点开官网

第一步

选择相关下载界面,找到

第二步

把下载安装到电脑上,安装好后就是如下图标:

第三步

打开此图标:点击左上角的文件

第四步

然后找到那个发票的ofd格式文件

接下来就是双击那个红字章:

第五步

然后右击鼠标去点属性和验证看有无修改,无修改,该签章有效说明有效,把这张发票打印出来同时把这张发票的ofd格式保存好。

第六步

小伙伴吗,你学会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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