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软件服务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软件服务的增值税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979问
软硬件集成服务该如何交增值税?
答: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涉及到很多业务,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能会涉及到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判断,也会涉及到软件企业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问题。我们假设不涉及到这么复杂只是涉及到软件和硬件。如果要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的,建议软件和硬件应拆分金额,分别按软件及硬件金额开具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3%税率。如果贵公司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企业销售同时征收的软件技术服务费如何征收增值税呢,这个问题在半月前困恼了我和多数的税审群友,今天将和大家再次探讨。
一、政策规定
1、 财税(2005)165号
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笔者注:交付后的技术服务费等不征收增值税,是因当时尚未营改增,属于营业税范畴。
因此销售软件产品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技术服务费应按软件产品1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此处提醒大家注意,随同收取,说明企业销售的主要产品是软件而非服务。
2、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以软件技术服务为主业的企业销售软件同时收取的软件技术服务费应按服务业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实务如何界定
财税(2005)165号和财税(2016)36号两个都是规定混合销售,但是软件销售的同时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征税规定却完全如何,真的是如此吗?我们先看看营改增前的混合销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财法字第38号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其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与财税(2016)36号文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关于混合销售的界定其实一致,只不过因营改增前服务业无需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而已。
因此对于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收取的软件技术服务费应按6%还是16%缴纳增值税,应区分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营业务为销售软件产品则同时收取的软件技术服务费应按1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主营业务为技术服务则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收取的软件技术服务费应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导读:服务业分为传统的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其中的发票税率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你还不知道的话,会计学堂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解答其他服务业发票税率有什么不同。
其他服务业发票税率有什么不同?
营改增以后,服务业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适用税率是6%,征收率为3%。
其他服务业是指除饮食娱乐业、房产租赁业、广告业以外的其他服务行业。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
一般纳税人开服务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谢谢大家看完已经知道了其他服务业发票税率有什么不同,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会知识,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学堂,多位老会计在线为大家解疑答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三)项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营改增之前软件服务征收营业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营改增之前征收营业税)。
基于以上要求,受托方给委托方提供软件开发,若知识产权即著作权(注: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约定归受托方或者约定不清楚视同归受托开发(主要考虑约定不清楚存在主管税局质疑少交税问题),即按照销售软件产品即货物销售税率13%。
原有知识产权即著作权约定归客户或双方共有的征收营业税,后来自12年以来国家陆续推出一系列营改增政策调整,13年起软件服务改征增值税。具体可见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根据上述规定,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软件开发或定制服务,知识产权或著作权归属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情况下,适用现代服务-软件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综上,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软件开发服务,一定要关注著作权约定,避免税率错用。著作权约定归受托方的,属于软件产品销售,税率13%;而著作权约定归委托方或者双方共有的,属于软件服务,税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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