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机怎么装纸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前言
在现阶段,为了方便和环保,大部分经济活动都采用电子发票。然而,很多公司拿发票去报销,还是需要纸质打印版,电子发票还是需要自己手动打印出来。很多人不注意,一张电子发票用一张a4纸打印,打印后再裁剪上交,非常不环保。
为了更加的环保,我们可以用下面的简单方法来打印。可以节省75%的纸张消耗。
一、将pdf电子发票转为图片
首先将商家发来的电子发票(一般是pdf)导出/另存为图片.
二、多页打印
将刚才导出的图片电子发票,框选住,点右键选“打印”功能
在图片打印设置页,选择1页打印4张
综述
通过这样打印出来,原本1张a4纸打印1张电子发票,现在可以打印4张。大大节省纸张。而且也不影响观看审阅。同时,方法还非常简单,一学就会。
很多人的知识点停留在'能抵扣的凭证只有专用发票'、'只有专票发票这种抵扣凭证才认证',其实还有4种 “普通发票” 也能抵扣进项税,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
确实,我们能抵扣的最基本的抵扣凭证其实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可以抵扣的抵扣凭证中可以采取认证抵扣方式的就有三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我们都把他们看做专用发票,而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我们按照另一种口径来分类发票的话,它就是普通发票的一种。
其实这里有一个分类的概念。发票分类方式,就是如图按照是否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来划分,这个在解读各种发票规章文件时候非常有用,可以很精确的理解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
而在这里的,我们把口径变化一下,“普通发票”的概念就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的概念,“普通发票”就是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一般,普通发票都是不允许作为抵扣凭证的,但是,随着政策的不断更新,目前确实有几种“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
1、农产品收购发票
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收购企业从农产品生产者个人手中收购其自产农产品,由于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自己给自己”开的一种发票。
自己给自己开票抵扣,这就是这个收购发票的特色,所以当然也管控非常严格,不然虚开就会泛滥。想想,如果自己不控制,大量给自己开抵扣凭证,然后再往外虚开卖发票,这个涉案金额都会很大。
除了审批严格,开具后各种与发票相关的凭据都要准备齐全,以备税务局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不是认证或者勾选抵扣。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买价×9%就是进项税额
当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0%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加计扣除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跟上面收购不同的是,这类农业生产者是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所以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
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跟收购发票相同,不再赘述。
严格意义上来说,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都不算一种新的发票类型,只能算一种业务类型,它们的发票载体形式其实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3、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如果收取的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性质,那么就是应税项目,就得开具发票,支付方也需要凭发票入账。
难道通行费还有非应税的?当然也有,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就不征税,所以你支付了就无法取得发票,只能取得盖有财政监制章的收据或者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这当然这也是合法的入账凭证。
1、目前有效的通行费发票主要有两种,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纸质发票的通行费发票在营改增后属于可以继续使用的发票种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了,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当然各地的通行费纸质发票样式还有所差异。
有以通用机打发票为样式载体的,比如四川省的,如下图。
也有如山东这种发票抬头的专门的通行费发票样式。
不管是哪种,它们的共同特点都是纸质通行费发票,而且都是普通发票。这种发票的特点就是,都是从非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不能实现全国通查,只能在各地税务局网站进行真伪和流向的查询。
为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国家推出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23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所以,到今天为止,我们日常工作中能常见到的通行费发票就两种,一种就是纸质的通行费发票,一种就是etc或者用户卡缴纳通行费的用户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关键点get,你取得的这两类通行费发票均是合法有效的发票种类,可以作为原始凭证进行报销。
2、从2023年1月开始,主流的抵扣凭证应该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了,而通行费纸质发票也给予了适当的过渡期抵扣政策。
其中高速公路的这种通行费发票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过渡期政策就结束了。一、二级高速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也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此规定源于财税〔2017〕90号文件。
如图:
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后开具的纸质通行费发票,只有过桥、过闸费用还能计算抵扣进项税,这点要特别注意。
关键点get,抵扣有新规,2023年后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纸质通行费发票只有过桥、过闸费用可以继续计算抵扣,但是不能抵扣不代表不能入账,这点需要区分开。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在取得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的当期计算出进项税并入账,同时次月申报时候将计算所得的进项税额填到附表二 8b栏申报即可。
通行费电子发票勾选确认后申报抵扣。
申报表时候填写在附表2的第2和第35栏次,和专票的填法一样。
4、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这张滴滴的出租车电子发票,我们可以直接按照票面税额53.59进行抵扣。为什么这里是3%呢?因为销售方采用了简易计税。
财税2023年36号文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有人说没有明确滴滴打车费用能不能抵扣,因为文件没有列明。其实文件说的很清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23年36号文附件1注释就清楚了。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属于陆路旅客运输服务-道路旅客运输服务下面的项目,属于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申报就这样填写: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这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的税额
=(670+30)/1.09*0.09=57.80
申报表填写如下: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这张铁路车票,可以抵扣的税额
=263/1.09*0.09=21.72
申报填写如下: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那么这张发票可以抵扣的税额=30/1.03*0.03=0.87
申报填写如下:
其实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取得的发票,除了专用发票是最基本的抵扣凭证外,我们大部分还是取得的普通发票,当然载体可能是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也可能是通用机打发票,还有行程单、火车票等。
其实到最后你可能会发现,最基本的扣税凭证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下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我们按照业务类型再给这些普通发票安上一个名字。
那就是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通行费发票(过桥、过闸)及通行费电子发票、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发票。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
1、 打开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
2、 进入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主界面
3、进入“发票网上申领”模块
4、进行设置
5、新增地址
6、填写收件人姓名、电话、邮编、收件地址等信息,然后保存。
7、下一步就是申领发票
8、选择票种、申领数量、领票方式等,点击“申领”。
9、等待税务局端审批。
10、查询发票
11、查询到发票信息,核对是否是自已申领的发票票种和数量,然后确认发票。
开100万的发票需要交多少税呢?
拿小规模来做例子
开了100万的专票税率是3%
那么这100万的发票首先增值税是3万
附加税呢是按照3万的百分之十二
现在呢有减免50%也就是1,800块
印花税呢是根据购销合同的
额万分之三再乘以50%也就是150元
最后一个是企业所得的税
100万的税率是2.5%也就是2.5万
合计一起呢就是56,950元
如果开了100万的普票
普票是免增值税的
那附加税也免了
只要交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合计是25,150元
这就是开票100万普票和专票要交的税
你记住了吗?
增值税是会计人员以及企业发展的过程中都非常重要的一个税务内容,并且也是需要会计人员全面进行掌握的实操内容,因此各位会计人员在处理的时候也都是需要对这些税务内容全面的进行掌握,于是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增值税税率种类的知识内容。
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税率有17%、11%、6%、3%、0%。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税率:
小编今天就主要为大家总结这么多有关税务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会计资讯,可以关注小编哦!
从2023年4月1日起,取得的国内的旅客运输发票和票据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那么具体是什么呢?
这些发票都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必须是2023年4月1日后取得的票据,2023年4月1日之前取得的旅客运输的票据,都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
还有一个前提是必须是国内的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也不能抵扣增值税。
一.可抵扣的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进项抵扣,要在发票管理系统上勾选抵扣。
而且发票的抬头必须是公司,公司的信息要填写完整。
虽然增值税专票没有规定勾选期限,但是一般不能跨年,否则容易形成滞留发票,后面报税和账务处理也会有问题。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也是在勾选平台勾选抵扣。
3.行程单(飞机票)
计算抵扣:可抵扣税额=(票价+燃油附加)/(1+9%)*9%
注意上不含机建费单,而且行程单上必须注明个人的身份证,姓名等信息,而且上本公司等员工的才可以。
如果是为别的公司的培训老师支付机票,那么是不能进项抵扣增值税的。
其他旅客票据也一样,需要有个人的身份信息,像公交票那样的票据是不可以的。
4.铁路(火车票)
计算抵扣:可抵扣税额=票据/(1+9%)*9%,不含退票税。
退票费在公司内可以报销作为差旅费,但是不能用来抵扣增值税。
5.公路,水路
计算抵扣:可抵扣税额=票价/(1+3%)*3%,不含保险费。
车票中的保险费可以报销作为差旅费,但不能用来计算抵扣增值税。
注意行程单,铁路,公路,水路的票据,是不需要勾选抵扣的,需要计算出来,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里。而且这三种票据,抬头都是个人,需要注明旅客的身份信息。
二.不可抵扣的情况
1.简易计税:有营改增老项目,甲供材工程,清包工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2.免证增值税的项目,比如婚介服务,养老服务,保育教育服务。
3.集体福利
比如给员工买飞机票到海南旅行,属于集体福利,这是不能抵扣的。
4.个人消费
比如老板自己回乡探亲,也是不能抵扣的。
5.非国内旅客运输
比如飞到外国出差,这也是不能抵扣。
6.为非本单位的员工支付的交通费
比如为其他公司的培训老师,支付的飞机票等
三.账务处理
1.每月制作进项税抵扣汇总表
2.抵扣联+车票等复印件+汇总表+专票汇总表: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总结:
1.旅客运输发票的金额不多,处理起来还是会费点人工成本。但是积少成多,小费用累计起来还是挺多的,特别对于员工出差比较频繁的行业。
2.对于非本单位的个人,比如培训老师的交通费,那么需要在合同中就多加点钱 ,相当于涨价了,让对方公司承担。不要单独支付飞机机票费用。
这样公司取得的这部分发票,也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相当于对方公司开具的发票的金额增加了。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税费种享受了缓缴的,什么时间缴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2023年10月所属期和2023年1月所属期延缓缴纳的税款,即将在8月征期到期,请记得按时缴纳。2023年第4季度和2023年上半年税款所属期延缓缴纳的税款,延缓期限请参考下表:
2、我单位在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采集税源时,无法填写“年取用水计划”,怎么办?
当“取用水行业”选择“农业”、“城镇公共供水”、“特殊用水类别”时,不需填写“年取用水计划”,系统已设置填写规则校验。
3、我单位2023年第2季度已申报了“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但系统仍提示有逾期未申报,在电子税务局逾期申报模块可以查到逾期未申报信息,点击“办理”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申报界面,勾选房产税后,没有带出已采集的税源信息怎么办?
首先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房产税“税(费)目或品目”信息,如下图所示:
如您单位税费种认定信息中,房产税的“税(费)目或品目”为“从租计征”,已采集申报的房产税税源信息为“从价计征”,未采集“从租计征”品目的房产税税源信息,所以产生了逾期申报。
由于您采集的是“税(费)目或品目”为“从价计征”且已申报,无“从租计征”的未申报税源信息,因此,在逾期申报模块下带不出未报送的税源信息。请通过房产税税源采集模块,打开房产税税源的“应税明细”,点“房屋应税信息(从租)”,维护第2季度的“从租计征”应税信息,然后再打开逾期申报模块办理即可。
4、我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模块,完成申请后,如何查询申请进度?
2023年8月1日起,电子税务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完成申请后,请通过“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询。
2023年8月1日前的申请信息,请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查询”功能进行查询。
5、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加税费免征和减半优惠如何选择享受?
电子税务局系统设置优先享受最优的优惠政策。先判断月(季)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30万),如果不超过,自动享受免征附加费的优惠政策;超过的,再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如果属于,自动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6、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申报缴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代征人和自行申报的缴费人按月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代征人和自行申报的缴费人应于每月15日前,如实报送申报表,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如下图所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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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3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
自2023年5月15日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案标准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根据对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由五万元改为十万元,增加了一倍。
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3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新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新处理方式
税务部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和水平,现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2023年1号公告)明确:从今日开始,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纸质发票作废的两个条件:
①销售方已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在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因此,销售方收到退回发票时间超过当月的,已抄税或已记账的都不能直接作废,需要做红冲处理。
所有的电子发票包括电子普通发票和电子专用发票都只能红冲不能作废。由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发票一旦开具不能作废。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发票。
无需追回开。与纸质发票不同,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后无需追回对应的蓝字电子发票,这也是电子发票的便捷之处。
没有冲红时间限制,符合冲红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处理,发票过了认证期限但是符合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可以按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3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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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中,也许会碰见那种开了票,结果客户不打款,客户甚至昧着良心拿这张发票去抵扣了,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小康今天就来聊一聊发票冲红的事。
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就是不打款,怎么办?
对于这种情况,税务局早就给我们想好了办法,就是销项负数的红字发票。当你给客户开了票却迟迟收不到款,甚至还被客户把票拿去做了抵扣,这时候你就可以开一张“销项负数”的红字发票,可以直接解决问题!
发票价税合计栏为负数,对方不付款已经违约了,公司重开一张销项负数的红字发票说明没有这个进项,也就不用多缴税。税务局还会追查这个客户为什么没付给你钱还拿着发票做抵扣的行为。
不过红字发票不能随便乱开,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终止等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销售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才能开红字发票,同时还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税务局事后核查,如购买方的拒收证明、折让协议和合同终止书面证明等。如果开错的发票未跨月、未认证即可直接作废重开,不需要红冲。
普票当月开错未进行非征期申报的可直接作废,跨月开错或已经抄税的可以普票冲红。需要注意,电子发票开错不管是本月或跨月只能冲红,不能直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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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取得一张2023年7月1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均被业务人员不慎丢失。
请问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还能抵扣吗如果能抵扣,应如何办理?
实务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期内,按照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办理。因此,建筑公司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是必须在认证期内办理(当前已取消认证期)。
小规模连续12个月开票超500万后就要强制升级一般纳税人,按13%缴纳增值税。怎么办?
我们都知道,当小规模纳税人在连续12个月(按季纳税,则为连续4个季度)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含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情况下,会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增值税是按照1%计算,而一般纳税人则是按照13%!怎么办?
抓好时间点!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假设某家企业在在2023年3季度开了501万的发票,已经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那么这个公司应该在2023年10月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申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那么这第三季度开的501万发票是按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计算呢?
按照我国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所以看懂了么?强制升为一般纳税人,不会在开到500万的时候当月立刻就升,而是会等到下个月才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就算税局来稽查,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好意思,下个月我们才是一般纳税人!”
什么情况下小规模必须转一般纳税人?
有人说了,我觉得小规模挺好的,能不能不升成一般纳税人?这就要分成两部分来说了:
应当办理的情形(强制)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也就是说,连续12个月或在12个月期间应税销售额累计达到500万以上,小规模就必须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主动)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小慧说
当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就不能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除非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转为一般纳税人后附加税优惠怎么办?
其中,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
1.当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次月生效之日起就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
2.如果逾期不办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也不能再适用小规模的减征优惠政策。
过期未办理会怎样?
假设,慧小美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9月,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累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一直没有去办理。
在2023年11月,税务机关通知慧小美公司应当在31日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是财务把这事儿给忘了,直到2023年1月16日,仍然没有去办理登记。
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号文件规定,慧小美公司就应该自2023年12月起,不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而不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才停止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减征优惠。
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专票能否抵扣?
如果慧小美公司之前是小规模纳税人,在此期间公司进行了装修,同时也购进部分办公用品。这部分取得的专票,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专用发票期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没有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2.没有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那么,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否则,不能抵扣。
小规模?一般纳税人?新企业怎么选?
新办企业应该是选择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需要综合考虑以下的因素再决定:
1.规模
公司的投资规模大,年应税销售额很快会超过500万的,建议直接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
2.客户
企业所面向的客户是大客户,那么对方一般会需要税率更大的专票用于抵扣,小规模3%的征收率不足以满足对方要求,长久以往会影响企业的业务发展。
3.抵扣项
企业成本费用构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占比高的话,通过测算估计增值税税负低于3%,建议选择一般纳税人。
4.税收优惠
看所在行业是否具有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比如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等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能够享受,建议选择一般纳税人。
不管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大中型企业,增值税都是其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税种。企业采购货物的时候,在结算完货款后,会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些企业收到的是专用发票,而有时候却是拿到的普通发票,那么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有什么不同?下面请看小编的回答。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有什么不同?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哪些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综上所述,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别体现在发票的使用主体、印制内容、作用上面的不同。两者的最主要区别还是在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上。领取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采购企业,可以抵扣销售货物时候的增值税销项,为企业减免一大部分税费。目前,只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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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金税盘、报税盘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开具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专用发票法一致。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使用货物岱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一)专用发票的构成与限额管理
1.专用发票的构成形式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2.专用发票限额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自2023年5月1日起, 一般纳税人申请领用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要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省国税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此外,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二)专用发票的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人空白金税卡和 ic卡的行为:1.企业名称:2.税务登记代码;3.开票限额;4.购票限量;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6.开票机数量;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第1 ,3 、4 ,5 、6 ,7 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2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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