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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检验平台(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检验平台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检验平台

【第1篇】增值税发票检验平台

查账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浅谈,适用于纪委监委、巡察等一线人员!!

纪检监察案件查账主要针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检查对象和党员领导干部,查账的目的是查清违纪违法事实。巡察主要通过查阅账目发现疑点并通过巡察“12+n”种方式予以验证,由此发现问题线索。通过查账,掌握足以说明违纪违法的事实材料,查清是运用什么手段、通过何种途径、采取什么方式来进行违纪违法的,并获取有关证据,这是查账的重中之重。

一、查账的基本方法 (一)顺查法

1.定义:根据会计业务处理的先后程序进行检查的方法,即按照所有原始凭证的发生时序逐一进行检查。以原始凭证为依据,核对并检查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核对检查日记账、明细账、总分类账,最后以账簿来核对会计报表。

2.检查程序:凭证→账簿→会计报表。

3.适用对象: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账实不符、业务量少的小型企事业和行政单位。

4.优缺点:可以详细把握本单位账务信息,但必须对每张凭证、每本账簿逐一审查,费时费力,难以抓住重点。

(二)逆查法

1.定义:按照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的相反方向检查的一种方法。

从检查会计报表开始,对可疑账项和重要项目逐项核对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并有目的地审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找出问题的原因和结果。

2.检查程序: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3.适用对象:已掌握一定问题线索或业务量大的单位。

4.优缺点:简捷省力,易于快速发现问题,但对查账人员的个人经验要求更高。

(三)详查法

1.定义:对查账期间的全部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查。 详查法既要对凭证、账簿、报表审查,又要审查有关的经济资料(工程立项、合同协议等)并加以分析。

2.适用对象:业务量较少、会计核算简单或为了揭露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案审查。

3.优缺点:审查内容全面,结论和评价准确、科学,但工作业务量大。 (四)抽查法

1.定义:查账期间从全部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中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审查并据以推断全体情况的一种审查方法。

2.优缺点:节省时间和人力,但抽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审查的结论和评价准确性较差。

(五)核对法

1.定义:通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会计记录间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定其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准确的一种方法。 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核对、凭证与账簿的核对、总账与明细分类账的核对、总账与会计报表间的核对。

2.优缺点:容易发现问题,但比较费时。

(六)鉴定法

1.定义:超出查账人员的能力,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对书面资料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鉴别的方法。

2.内容:如对资料真伪的鉴定,字迹真伪的鉴定,质量、价格的鉴定,经济活动合理性、有效性的鉴定等。(七)审阅法

1.定义:对凭证、账簿、报表、计划、预算与合同等文件资料进行仔细的阅读审查。

2.目的:通过有关资料的仔细观察和阅读,借以发现一些疑点和线索,以抓住重点,缩小检查范围。

(八)查询法

1.定义:通过询问单位内外的相关人员取得口头或书面证据,以证实某些书面资料和客观事实的一种调查方法,可分为面询法和函询法。

面询法是指由查账人员向被查单位有关人员当面征询意见、核实情况的一种查账方法。

函询法是指查账人员根据查账的具体需要,设计出已定格式的函件寄给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对方的回答来获取有关资料,或对某些问题予以证实的一种查询方法。

2.适用范围:对所发现的可疑账项或异常情况,对内部控制的调查,以及对经济效益的审查都可向有关人员查询,收集真实可靠的证据。

3.重点:在采用查询法时,事先应明确查询什么问题,找什么人查询,如何查询,要讲求方式方法。

(九)盘存法

1.定义:对各项物资进行实地盘存,查证实物的数量、品种、规格、金额等实际状况,确定账、实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盘存法有直接盘存和监督盘存两种。

2.适用范围:用于各种实物的检查,如现金、有价证券、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固定资产等。

(十)计算机审查法

1.定义:运用excel、sql2008数据库、财务审计专用软件等帮助审计人员计算、复算、复核、分析审计数据,查阅分析会计账簿、凭证等数据的一种方法。

2.适用对象:已实行会计电算化记账单位。

3.优缺点: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增加准确性、减轻劳动量。

二、重点账户检查方法 (一)资金账户

1.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通过翻阅银行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明细账,抽取大额支出银行转账单进行核对,查看对方单位与本单位是否有正常的经济业务事项,着力发现有无挪用公款行为。

2.现金

检查现金账户,主要是对出纳人员保管的库存现金进行突击检查办法,对现金实物进行盘查,着力发现是否存在现金账与总账不相符、现金余额超标准、白条抵库、涨库亏库(现金长款短款)等现象,并查明原因,特别是对压库存里没处理的条子要逐个检查分析,弄清楚顶现金的白条子是什么条子,为什么没有处理。 白条抵库亦称“白条顶库”,以不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凭证的字条或单据顶替合法单据,挪用库存现金的行为。

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与警告或处以罚款:(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二)往来账户

1.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有些单位将本应计入收入的款项虚列“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意图坐收坐支。

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核销的应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对那些长期挂账未归还的款项要进行重点审查,看对方是否与本单位有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公款、假借他单位(人)名义虚列应收款项以掩盖其使用公款的目的、已收回款项未交回财务或者先挪用后交回等现象,需要核对相应的业务是否合理,可以找对方对账。 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到所购物资和服务,且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三)收入1.收入分类:

(1)行政单位 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出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2)事业单位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 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2.查账要点

(1)从非税收入票据入手掌握收入收款票据的管理领用情况。

(2)检查票据使用情况,发现存根联中作废的发票一式各联票据是否齐全,是否有大头小尾票据,是否有被涂改、缺号等情况。

(四)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很多违纪违法资金都是通过费用报销当时完成的,我们要仔细看每一明细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度,与其实际业务对照分析,查看支出的合理性,对有异议的明细科目,要分笔核实票据,查验票据的真实性。重点查看在费用报销时是否存在“虚列支出”“借壳报销”“搭车报销”“重复报销”“擅自提高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等问题。 三、异常事项检查方法

(一)异常数字

每一类经济事项在一定时期内都有一个正常的变动范围,根据检查对象经济业务数量的变化,从中发现超过这一范围之外的特殊业务,作为检查的重点。

1.从数值的大小变化发现问题

前提是要掌握经济事项本身的界限,如本单位当月的燃油费超过上月的一倍或数倍就是奇异数字,需要进一步调查,以便弄清疑点。

2.从数字的正负方向发现问题

前提是要掌握经济事项本身的正负性,如库存现金科目,一般来说为正数,如出现负数(红字表示)则为奇异数字,需进一步详细查明。

3.从数字的精准度发现问题

会计核算的数字一般要比财务预算的数字要精确,在会计核算中,该精确地不精确,不该精确的而精确到脱离实际的程度,均可认定为奇异数字。如单位购买一批煤,发票价税合计10000元,散货买卖一般很难出现这样精确的数字,是否为虚假发票或虚假事项需进一步调查。

4.从数字与单位实际业务不相符发现问题

会计数字可以反映一个单位的业务情况,如果会计数字中有明显与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的经济事项,应该引起重视,需进一步调查了解。如某一单位自公务用车改革后已无公务用车,但发现在账务中出现车辆修理费、燃油费等公车运行维护费用报销票据。(二)异常销货单位

1.从业务范围发现奇异销货单位

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有一定的业务范围,如果发现有的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事项与出具凭证单位的业务范围明显不符,则应引起重视进一步调查。如一个车辆维修厂开具了一份出售办公用品的正规发票。

2.从购销单位、收款单位的矛盾发现问题

在正常的经济往来中,购货单位是付款方,销货单位是收款方,如果发现购货单位是a,而付款单位是b,或者供货单位是c,而收款单位是d。

3.从结算的期限长短发现奇异销货单位

一般正常的单位开支中其经济事项发生具有一定规律,办公用品、车辆维修等都有定点单位,如果发现有的销货单位名称陌生、经济事项稀少、交易金额较大,则应引起注意,需进一步查明是否是虚列销货单位,虚构经济事项。

4.从关联单位和关联个人的往来中发现问题

对关联单位和关联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要特别引起重视,尤其是挂账时间较长、金额较大的经济事项。必须要弄清一个单位的内部情况,包括机构构成、人员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联系情况等。如某学校资金运行情况良好,又有国家政策扶持项目,但在财务资料中发现其他应收款科目挂有教育局某领导的款项,且挂账时间较长。

(三)异常银行账户

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来,行政事业单位支付方式已转为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基本户已全部撤销或不再使用。在授权支付过程中,某单位会将资金从单位零余额账户转账到单位会计、出纳或本单位其他人员银行账户中,形成体外循环,逃避资金监管,形成“小金库”。(四)异常时间

从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发现奇异时间。如果原始凭证单据中没有反映经济事项发生的特定时间或所反映的特定时间与经济事项的内容有明显矛盾,都视为奇异时间。如部分单位存在节假日燃油费发票、原始单据中无经济事项发生时间。

(五)异常地点

1.从距离的远近发现奇异地点

在单位的采购事项中,同一商品、物资可以从多渠道、多地点采购,在价格、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一般应就近采购,如舍近求远、又无质量等特殊原因,应视为奇异地点,需进一步调查原因。

2.从物资运动流向发现奇异地点

物资运动流向决定了购销业务事项所涉及的地点的规律性,如果地点与经济事项的内容无关或者与经济事项的内容相矛盾,则视为奇异地点。 (六)异常结算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目前的结算方式主要以零余额账户、银行存款、现金等进行结算,在检查财务资料时如发现大额提现、大额现金支出应引起重视,重点查看现金支出的原始凭证是否合理,附件是否充分,现金结算起点有无超过1000元,报销内容是否在现金结算报销范围内。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四、重点问题检查方法 (一)收入不入账、多收少记

1.对于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可以检查其所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等资料,检查号码是否连续、有无缺号现象,重点查看作废的票据、收据存根联和票据联是否都粘贴完好,将票据存根联的合计数与入账数进行核对,确定票、账是否相符。

2.将单位收款人员和缴款人员保存的单据进行相互核对,验证是否存在差额,若有则需进一步调查,追查资金流向。

3.通过网络、走访等方法收集相关资料,查清单位收入项目和规模,再与账务资料进行核对,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xx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x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x政府基金目录清单》。

(二)虚报冒领费用

主要舞弊手段有:伪造、盗用、涂改、重报、虚开或购买假发票和费用单据。

1.重点审查报销的原始凭证的合理性,查看报销票据是单位还是个人出具的,票据中有无单位印章或个人手印,特别是代开发票方为本单位个人的发票应重点关注,若没有印章且无明细资料则可能存在虚构经济事项、套取资金问题。

2.针对账务中发现的问题疑点,找领款人或收款单位进行核对,查看其手中的发票记账联、收据与报销的附件项目、金额是否一致,以获取虚报冒领证据。

3.对已获取的证据采用鉴定法进行进一步审查,如对笔迹、手印、印章等进行专业鉴别,以验证真伪性。 (三)票据真伪性

目前单位虚假发票开具内容主要有办公用品、燃油费、维修费、广告宣传费等。如果这几方面的支出奇高,就有可能存在开具虚假发票的问题。应重点审查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所在的月份,是否存在开具虚假发票掩盖其滥发福利和公款送礼的事实。

1.审查发票的填写内容。看发票报销联的抬头、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填写齐全;看发票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如果写的诸如办公用品等类名称且金额较大,对这种情况不论付款用现金还是转账,都可能存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如果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否则取得的发票将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审查物品名称是否为开票单位的经销范围。如家电维修部开具的发票,物品名称却是书。

3.审查开票单位同发货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可以查出发票领购方、详细开票信息等,进而验证是否存在虚构经济事项等问题。

4.审查发票中印章是否存在模糊不清、盖有已倒闭经营企业的公章或税务专用章等现象,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只盖代开发票专用章,而没有经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个体经营者私章。 5.对于账务中频繁出现且金额较大的某企业或个体户开具的发票,应到税务大厅实地调取其开具发票详细信息,确定其是否具有真实经济事项。 6.在检查票据时注意票据正面或背面是否有特殊标记或手写字样,有无刮、擦、涂、改等“痕迹”,发现蛛丝马迹并加以判断。

7.注重查看发票票号与开票日期的逻辑关系,如某一销货单位开具的发票,票号是连续的,但日期却相差甚远;同一天从某一销货单位开具购货内容相同发票,但发票票号相差甚远。

8.运用盘存法,对于发票中记载的品名、规格、数量与实物进行实地核对,以确定有无实物入库,是否存在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四)“小金库”

1.资金来源(13个)

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2.主要表现形式(8个)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等不入账;资产处置、出租、经营等收入不入账;代收款项返还的提成或手续费不入账;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维修费等名义,代开发票转出资金;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转出资金;虚列支出转出资金;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采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3.查处方法

(1)核实收入。摸清被查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收入项目及收取方式,所有收入的来源渠道和环节,以利于我们确认是否所有收费都已入账。如被查单位有无门面房等租赁事实。 (2)盘点现金。盘点时保险柜、抽屉等要全部打开,将清理借条、收费票据、现金支票、空白支票和转账支票存根、作废存根等资料相结合,与保管的实物资料相结合。

(3)审查支出。首先分析支出项目增减变化情况,查看有无异常现象,如有的单位自某个月开始加班费、值班费、招待费等不合理支出没有了,而办公费、维修费等却突然增加了。其次要审查会计凭证后所附的原始单据,考究其真伪。最后关注账面上违反常规的奇异收支事项,如发现支付汽车保险费的车辆总数超过固定资产中的车辆总数。

(4)抽查票据。审查各种收费票据的购买、领用、缴销登记薄和收据存根,抽查提供的存根及其反映的内容、金额是否真实、完整,开出的收据是否及时、全额入账。

(5)核查往来。重点了解被查单位的下属机构设置、管理体制、财务体制、经济业务往来等情况,选择一定比例的下属单位进行延伸调查,以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如用普通收据收取下属单位管理费和水电费,但该单位账上却没有发现此类收入。 (五)重复报销

1.定义:将一张单据报销两次或记账联、发票联各报销一次,把已经挂失或作废的单据又私自报销,把前一个年度已入账的单据抽出在下个年度报销。

2.查账方法:

一是重点审查入账的票据是记账联还是发票联,记账联为销售方做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

二是审查票据发生时间,查看是否是当年当月发生,对于跨年度票据,尤其是原因不明的要重点审查。

三是账据核对,查验是否重复报销。四是全面检查时要注意在不同科目之间或“小金库”中是否有相同的报销业务。五、常见费用检查方法 (一)办公费

1.主要特征

(1)一般为整数,发票后无具体采购明细;

(2)发票开具日期一般为2月或9月等(春节、中秋等节假日);

(3)售货单位一般为综合性商场、超市、名店等。如**百货大楼、**购物广场、**商务中心等。

2.问题表现:

(1)若发票无经手人签字确认,仅有领导批字,则可能存在虚假开票、虚构经济事项问题;

(2)通过分析财务资料,要确认本单位经常在何处开具发票,该单位是否销售发票中开具的物品,如果该物品不在其经营范围内,则有可能是通过虚开发票报销其他费用;

(二)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城关镇)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主要特征:

(1)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表现为:差旅费报销单据仅填写伙食补助、交通补贴等费用,每月报销人数、金额基本相同,其后无其他附件;

(2)虚构差旅活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填写出差地与实际出差地不符,后附车票等票据与出差地不吻合; (3)变相旅游。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进行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问题表现:

(1)虚构差旅活动,变相发放补助。主要表现为:差旅费报销单据仅填写伙食补助、交通补贴等费用,每月报销人数、金额基本相同,其后无其他附件;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填写出差地与实际出差地不符,后附车票等票据与出差地不吻合;

(2)变相旅游。根据《xxx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为此,需要查看本单位有无具体的学习交流、考察活动实施方案,有无详细预算、接洽函,可以通过向相关单位发函等形式印证本次活动是否属实,是否按方案组织实施,是否存在变相旅游等问题。

(3)擅自扩大报销范围或提高报销标准。主要表现为:出差人员未严格执行“所有出差人员统一住标准间(单间),不得住套间”之规定,住宿费超限额标准执行;报销人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本单位将原应由个人承担的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等;

(4)转嫁报销差旅费。主要表现为:被查单位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将应由所在单位负担的差旅费转嫁到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 (5)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公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2)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3)有无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4)有无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

(5)有无超标准租用车辆、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

(6)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车辆;

(7)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等。

下面着重介绍燃油费和维修费的主要特征和问题表现。

1.燃油费

近年来,部分单位用燃油费发票抵顶一些没有发票的业务,并呈剧增态势。要重点审查燃油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等,通过了解被巡察单位公车数量、燃油费年初预算数、当年实际发生数,查看燃油费发票抬头是否正确、发票日期是否为节假日等,以估算本单位燃油消耗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私车公养、公车私用等问题 (1)主要特征:

1)年初预算数与实际发生数相差较大。通过将燃油费年初预算数与实际发生数进行对比,查看二者数据差距规模;

2)发票日期为节假日;

3)发票抬头不合规(抬头为个人、单位简称或其他单位等);

4)发票日期集中,无加油车牌号,并存在故意涂改日期现象。

(2)问题表现:

1)私车公养。若发票抬头为个人,则需记下其姓名,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私车公养问题;若发票抬头为车号,则需将其与被巡察单位公车车牌号进行对比,确定是否为单位公车,防止私车公养问题;

2)公车私用。通过查看发票日期,结合当年日历,审查有无节假日加油情况,是否存在公车私用问题;

3)超预算支出。通过将燃油费年初预算数与实际发生数进行对比分析,确定超预算支出数量及比例;

4)燃油费消耗过大。通过将被查单位当年燃油费消耗总量与公车数量进行对比分析,计算出每辆车每天燃油费消耗值,与理论值相对比,确定燃油费是否存在消耗过大问题。

2.维修费

(1)主要特征:

1)维修费发票报销频繁,且金额较大,后仅附维修清单;

2)维修发票为同一个汽车修理厂或公司,资金来往频繁。

(2)问题表现:

1)维修频繁,汽车零部件的维修更换频繁、重复修理,涉及金额较大;

2)维修汽车零部件与公务用车所需零部件不符,存在私车公养现象;

3)车辆超标准装修,或维修车辆不在本单位公车车辆信息表内。

(四)会议费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议费,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会议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1.主要特征:

(1)原始凭证仅附由**会议中心、**宾馆等单位开具的会议费发票,无会议通知、预决算表、签到册等资料; (2)会议方案所安排时间、人数等与实际签到册时间、人数不一致,人数相差较大;

(3)会议费中涉及到的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餐费等费用与规定标准相差较大。

2.问题表现:

(1)会议费预算未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超预算支出;

(2)一、二、三、四类会议会期超过限定天数,参会人员超过限定参会人员数量,工作人员超过会议代表人数限定比例;

(3)会议费超过综合定额标准;(4)会议费中超范围列支不属于会议费范畴的费用;

(5)会议费是否向参会人员收取,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6)会议费报销时未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7)会议费是否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有无存在以现金方式结算,县级机关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是否按照协议价格结算;

(8)会议费报销了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开支的费用(《***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的会议;会议安排高档套房、配发洗漱用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提供高档菜肴、烟酒、水果;会场摆放花草,制作背景板;组织会议代表旅游、与会议无关的参观,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使用会议经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发放纪念品。(9)查看会议签到册、文件等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确定实际参会人数,确定是否存在报销时故意虚增参会人数,以会议费掩盖其他经济事项等问题。

(五)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县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

1.主要特征:

(1)培训费发票一般为整数,且发票抬头为**旅游公司、**酒店或**风景名胜区;

(2)凭证后仅附培训费发票,无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2.问题表现:

(1)未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2)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是否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备案;

(3)培训费超过综合定额标准(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 (4)培训费未按照15天以内、超过15天、超过30天等综合定额标准控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填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5)讲课费(税后)超标准执行(《***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支撑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6)以培训费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以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安排高档套房、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上高档菜肴、并提供烟酒;

(7)报销费用时未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8)报销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费用,超范围、超标准报销费用;(9)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未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而是以现金方式支付。(10)如培训已取消,但仍然报销,存在开票单位与培训地不一致现象,有“借壳报账”嫌疑。

(六)宣传费

宣传费是指部门单位通过发布广告、分发印刷资料、发放雨伞等实物以达到扩大影响层面目的而产生的费用。1. 主要特征:

(1)宣传费凭证后仅附发票(一般为本单位干部代开发票),再无其他明细资料;

(2)为达到宣传目的而购买的雨伞等实物远远超过市场价格。

2. 问题表现:

(1)通过新闻媒体、钢架构宣传墙等方式发布广告,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存在以宣传费名义报销其他费用问题;

(2)将免费读物当有价商品列支(须调查书籍等是否为免费配发读本);(3)无中生有套取费用(需实地调查发票开具内容是否在发票开具单位经营范围内);

(4)报销时仅附发票,无任何培训费明细附件,是否存在开具发票单位与转账方不一致等问题; (七)大额建设支出

1.主要特征:

(1)凭证后仅附工程结算发票,没有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详细资料;

(2)工程项目无预决算资料、未履行招投标手续等。

2.问题表现:

(1)项目可研报告、发改批复文件、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等资料缺失;

(2)针对大额建设支出无任何会议记录,或者有会议记录但参会人员为党委(党组)部分成员,民主集中制未得到有效实施;

(3)合同签订方、发票出具方、工程款收取方三方名称不一致;

(4)无工程价款结算书,没有工程明细等资料。

(八)现金支出

1.主要特征:

(1)大额现金支出频繁;

(2)超过1000元结算起点的单笔支出均以现金方式支付;

(3)以现金方式支出时,凭证后仅附有收据或收条。

2.问题表现:

(1)大额资金以现金方式支出,现金管理混乱;

(2)未严格执行结算起点相关规定;(3)支付现金时,仅有收据或收条,再无其他任何资料;

(4)白条抵库。

(九)固定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较低,部分单位未按要求设立固定资产科目,有的虽然设立了,但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

1.主要特征:

(1)固定资产科目未设置,或已设置但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

(2)未建立固定资产报废、销账制度。

2.问题表现:

(1)未设立固定资产科目,或虽设立但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

(2)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而未纳入;

(3)未建立固定资产报废、销账等管理制度;

(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未履行严格公开拍卖等手续,随心所欲,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5)固定资产处理的残值收入未计入账内。

【第2篇】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一、对交易方做必要的了解

纳税人在交易前应该对交易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交易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对其进行判断。

二、纳税人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纳税人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从思想上重视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要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三、加强财务合规性审核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避免现金交易。纳税人应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给对方,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应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四、仔细核对发票信息

在取得发票时,除了验证发票本身的真伪外,还要核实票、货、款是否一致,即开票方、供货方、收款方是否一致,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是否合法合规。

纳税人应认真比对发票信息,认真审核开票方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出库单、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有关资料。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税务机关官方查询路径,审查取得的发票是否确实为销售方领购的。

五、取得和保存购货证据

购进货物要注意取得和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

六、完整留存交易的证据资料

如果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受票方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时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也可以依法向对方迫偿由于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3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软件

税控盘就是我们说的黑盘,是由航天公司开发的税控软件。

2023年使用版本

税控盘的界面是蓝色为主,使用也比较简单。

输入账号、密码或者可以为空,点击登录即可。

我们进入开票软件后,首先看到的是发票管理界面。

在上方是常用的发票功能,中间是发票管理界面。

页面是所有功能的介绍。

发票管理界面主要是发票的分发、填开、修复、查询、作废、红冲、发票信息的查询界面。基本主要发票的操作在这里完成,日常操作这个界面基本可以满足。

第二个界面是数据管理。

上方是常用的功能。

整个页面用于与税局的关联,最重要的是每月月初的上报汇总和清卡。

里面的设备资料不了解的也可以进入看看。

导出开票信息的界面在这里导出,可以导出excel版本的。

第三个界面是系统设置。

参数设置是最基础的开发票设置,没有这个设置发票开具基本是错的。

税目编码主要是开票项目的编码设置。

客户编码和商品服务编码都是日常开票时需要使用的功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在开票时点击使用。

勾稽关系比较强,不会太独立。不会的朋友也可以多练练手,一旦熟悉就没有什么大问题了。

第四个界面是系统维护界面。

主要用于开票软件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一般就是在第一次使用和最后一次使用时操作。

主要功能有备份和恢复。日志查询就是记录你什么时候登录过开票软件。

好啦,这就是税控盘开票软件啦,是不是很简单,你有没有学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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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一直以来都有不少会计小伙伴咨询关于发票报销要不要附上清单的问题,今天把一些日常工作中常见的一些问题给大家罗列出来,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解答工作上的疑惑。

1、我公司每月都有大量运费发票,都是在月底统一定期结算以及开票,这样汇总的时候备注栏就会有很多信息,没办法全部一起打印出来,这个时候我该怎么进行处理?

答: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备注内容较多的话是可以另外附上清单的,但这个清单是什么样子的清单,相关的规定并没有说明白,税控系统中也没有相关的备注清单模版。小圈觉得企业或者公司是可以自行制作汇总清单,然后打印加盖发票专用章是可以进行使用的。具体的也可以打12366进行咨询。

2、个人在税务大厅代开的发票上面没有备注,我自己给打印个清单附上去,这个清单是否需要盖税务局的章?

答:其实小圈觉得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不用纠结这么多,最正确的做法就是让税务大厅给你重开即可。

3、有一笔餐费没有显示数量和单价,我是否需要附上发票清单?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相关细则》第二十八条,开具餐费发票,是不需要填写数量和单价的,可以附上机打销售清单就行。

4、我有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打印清单,不知道在用纸上面是否有要求?是不是一定要用a4纸打印?

答:其实在销售货物或者是提供应税劳务需要打印清单的时候,是和打印的纸张没有关系的,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拿什么纸打印都行,a4纸也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从新系统开出来的,那么清单也必须要从新系统开具,至于用什么纸打印都没问题(只要对方肯收)。

5、我们公司搬家,开的服务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家具、办公用品、柜子等费用来收费,这个清单是自己做的,专票就开的搬家服务费,请问这样可以吗?

答:服务类这样操作是可以的,完全没有问题。

6、如果是其他发票清单,我是否也必须要在税控系统中进行开具?

答:相信大家也疑惑其他发票到底包括哪些,那么先来和大家说说。其他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景点门票、火车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出租车发票、客运定额发票。

那其他发票清单是否一定要从税控系统中进行开具,其实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没有很严格的要求,不一定需要在系统中开具,自行自制也是可以的,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是要求一定要做税控系统中开具。

7、那我怎么知道你给我的发票清单是真是假?

答:这个简单,现在但凡是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都是要采取全要素采集,包括清单明细,上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一查便知真假。

下面也给大家补充一个知识点,带清单的发票我们需要注意什么?接下来通过表格的形式给大家罗列一些打印发票清单的注意事项:

而打印发票时也需要注意这些:

以上就是一些发票清单相关的问题,也是会计小伙伴问的比较多的一些问题,罗列出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章来源:本文为会计交流圈原创首发,作者: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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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普通发票真假

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一些可能无伤大雅,但也有一些问题是非常致命的,一旦发生会对企业造成巨大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倒闭。

在实际工作中,假发票是一时疏忽就容易跌大跟头的重要问题,作为财务人员或是老板,如何分清真假发票,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也就成了必修课。

一、假发票就在我们身边

去年,珠海警方查获一起假发票大案,犯罪团伙虚构了“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还研发了一款“开票软件”配备了完整的数据库,制售的假发票与真发票极其相似。

这起案件涉及假票数量110万余份,票面总金额超过350亿元,受票客户共约24.8万家,遍及全国30余个省份。

除了这类大型制假售假团伙,我们也常常能在路边、网上收到各种兜售、代开发票的宣传。

在假票泛滥的环境下,财务人员对自己经手的发票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辨别,有问题的发票一定不能报销入账。

二、如何辨别真假发票

我国实行“以票控税”,因此发票是重要的原始凭证,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一旦使用假发票都要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因此学会识别假发票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那么如何分辨发票的真伪呢?今天就来介绍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方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

1、防伪油墨颜色擦拭可变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2、专用异型号码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

3、复合信息防伪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上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2023年一季度起取消了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此外,如果对发票的真实性存疑还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增值税发票信息。

普通发票:

目前,本市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主要采用防伪用纸。

1、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复合纤维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①从纤维条处撕开,查看纤维条是否夹在发票纸张中间;

②用清水涂抹在发票正面,是否会显现隐形图案。

2、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使用干式复写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在书写或机打发票后,背涂颜色是否具有一次性转移功能。

为了避发票真假不明、追责困难,所有报销票据都尽量要求经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并严格执行。

三、违规操作真发票也变成假发票

除了一些一看就知道来源不靠谱的发票以外,还有一些兜售发票的人会卖“真发票”,这些“真发票”如果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核真伪,发现提示是“合规发票”。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得的发票很大几率是假发票,就算一开始好像是真的,后来也会“变成”假发票!

这种“真变假发票”通常是这样诞生的——兜售发票的团体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实际上,这些发票并不存在任何“经营行为”。

这种空壳公司申购了一定数额的发票,并将发票倒卖给其他人,虽然这种发票本身是真的,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核时也不会提示是假发票,由于这家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发票与真实经营业务往往是不符的。

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出发票的6个月后会进行稽核,一旦发现发票不合规范,国税总局或分管税务机关的网站上,就会把这一类发票列为失控发票。

这时,当购票人去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验证的时候,就会发现之前的真发票,现在会提示是“假发票”了。

这类空壳公司通过在短期内存续期间领票、开票,虚假纳税申报,有些甚至干脆不申报或直接跑路失联,购买使用这种发票无疑是埋下了定时炸弹。

因此财务人员和老板们在发票问题上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仔细核查,小心被假发票骗到。

另一方面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从非常规渠道购买来历不明的发票的使用,即使这张发票“好像”是真的,以免惹祸上身。

【第6篇】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盐城建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1〕3号)

1.3.简要案情:葛某某因经营的盐城a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吴某某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40.9131万元,税款27.7157万元,其中,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56.2万元,税款17.9757万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2.3.简要案情:陆某某以建湖县a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陈某某在盐城市b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 价税总金额410207.5元,税款56580.35元,已全部抵扣。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2.案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28号)

3.3.简要案情:金某某以其经营的江苏a机械有限公司为名义,从建湖b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总金额1366519.31元,税款232308.29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2.案号: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4.3.简要案情:何某某因经营的盐城市a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他人,在建湖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总金额684214.11元,税款116316.39元;在建湖c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6份,总金额599193.06元,税款101862.84元。共计13份,总金额1283407.17元,税款218179.23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民营企业实际经营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2.案号: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5.3.简要案情:薛某某通过他人,从开票人处开取建湖a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票面总金额为1466561.23元,税款249315.41元,价税合计1715876.64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系民营企业实际经营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2.案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6.3.简要案情:谷某某因其经营的盐城市a有限公司差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他人淄博b有限公司开具了7份品名为增塑剂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650759.99元,税额合计110629.21元,价税合计761389.2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考虑到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系民营企业家,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解决就业,尤其是目前疫情期间,依据中央“六稳、六保”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相关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盐城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2.案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7.3.简要案情:徐某某因经营的盐城a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乔某某介绍,在江苏b有限公司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870495.35元,税款113164.4元,价税合计983659.75。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盐城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视为单位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单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单位盐城a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盐城a有限公司不起诉。

8.1.案例八: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2.案号: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8.3.简要案情:单某某通过联系他人,从开票人处开取建湖a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5份发票开票金额为427420.51元,税款72661.49元,价税合计500082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系民营企业实际经营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的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2.案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9.3.简要案情:彭某某作为盐城市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缺少进项票,通过他人从建湖县b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具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金额合计2136819.73元,价税合计2500079.1元,税额合计363259.37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彭某某系民营企业实际经营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盐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第7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几联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

与增值税发票有关的那些事~

一、想快速掌握发票相关技能,您首先得认识常用发票有哪些?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票咋开呢?

概述一下

简单来说,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在上述发票当中选择类型后自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不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除外。

温馨提示:

部分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在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行为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自行开具。不过注意,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专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开票要什么“软件配置”?

2023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都要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那么,开票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是不是经常有商家跟你说,“没有税号,开不到发票!”实际上是理解错误!政策要求是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在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这里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在该范围内的,不受这条规定限制!

专票开具很严格,具体有哪些要求?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记住: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是有权拒收的!

部分特殊发票,需要在发票上体现明细信息!简单归纳如下:

建筑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货物运输服务: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99号)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其他行业

不在此逐一阐述。

票开错了咋办?

专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ps:如果跨月且符合条件可按冲红处理(流程不再详诉)。

普票:符合条件的当月可作废,跨月可冲红。

四、收到增值税发票,该如何查验真伪?

简单!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输入发票代码号码等信息,就可以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啦,用手机也可以随时查!

注意:

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需要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还要认真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哟。

【第8篇】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

再见了,纸质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来了!税务局刚刚通知!7月31日起正式执行。更重磅的是......

01

“全电发票”来了!7月31日起正式执行

刚刚,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又新增厦门、宁波、青岛三地!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开票方试点省市自治区包括: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

全电发票受票方试点省市计划单列市(据黄蜂老五统计)累计18个。包括:四川、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北京、江苏、深圳、陕西、河北、重庆、浙江、福建、山东、宁波、厦门、青岛。

第一批:自2023年5月10日起,四川省试点。

第二批:自2023年6月21日起,北京、江苏、浙江(不含宁波)、深圳、山东(不含青岛)等五地试点。

第三批:自2023年6月21日起,内蒙古、上海、广东(不含深圳)等三地试点。

第四批:自2023年7月18日起,河南、河北、湖南、湖北、陕西、江西、安徽、福建、重庆等九地试点。

第五批:自2023年7月31日起,青岛、宁波、厦门三地试点。

相较于之前的传统纸质发票及电子发票,全电发票有以下优点:

1、发票信息全面数字化,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2、发票版式全面简化,重新设计了票面要素,简化购买方、销售方信息,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联次全面简化,全票无联次;彻底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会计无需纠结。

3、开票流程全面简化,开票零前置,无需税控设备即可开票,无需票种票量核定即可开票,一个企业确定开票总额度即可开票,且开票额度可动态调整。有网络就可以开票,登录网页、客户端或者手机app即可开票。

4、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

5、实现发票自动交付,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6、红字发票处理流程简化,发票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红冲,发票已入账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提出红字申请。

02

全电发票样式

附件1

全电发票样式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稀土电子发票

4.卷烟电子发票

5.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6.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7.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8.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9.不动产经营租赁电子发票

10.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

11.光伏收购电子发票

12.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

13.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

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

15.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

可以看出,相较于传统电子发票,全电发票的票面精简了许多。看到这里,对全电式发票和传统电子发票的不同应该也有了大致的了解。

很多人都在问:传统电子发票会取消吗?因为全电发票目前正在试验阶段,至少在现阶段全电发票与传统电子发票是共存的。整体来说,传统电子发票与全电发票是从节点电子化到全局数字化的升级。

03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来了

发票业务,这9种情形要小心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标公告: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工程监理服务。

该项目中标金额:960万;

该项目功能: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第三方工程监理服务。即对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工程的过程监督与管理。

税务总局希望建设全国统一开发、总省两级部署和协同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撑发票电子化改革落地,全面推行电子发票

据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建设预计耗时2年,工程总投资概算超13亿元。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有多强大?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用系统建设涉及新建应用系统和配套系统改造,按照标准规范,遵循一体化的建设要求,实现发票从申请、开具、交付、确认、查验、抵扣、风险控制、决策指挥、服务保障等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另外,发票电子化改革不仅仅涉及到发票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方式调整,还将牵引推动纳税服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监督内控等其他业务的变革及相关系统得升级改造。

因此,未来发票监管势必趋严。提醒大家注意:从今天开始,以下9种情形,要小心了。

一、发票重复入账抵税

有些企业认为,现在都是电子发票,我重复打印入账抵税,也没关系,反正税务局查的话也查不出来,你这样想,我只能呵呵。

现金税四期+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到来,发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已经解决,你的数据是多少,税务局可能比你还清楚。

二、企业发票大量为个人抬头

如果不是直接对接消费者的企业,却长期开具大量的个人抬头的发票;存在着大量个人抬头发票报销入账;不用多说这些统统都是稽查的重点!

三、发票增量、增额异常

实际经营与开票量严重不符;与同行业相比变动异常等等。

四、频繁作废发票;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

发票频繁作废;存在大量跨月红冲发票;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明显偏高异常等等。

五、费用发票异常

加油费、差旅费、会务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发票异常,与经营情况严重不符。

六、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

企业卖的是钢材,开具却是家具;卖货是10个,开票确是20个;应该开给a公司抬头确是b公司等等,以后这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七、买发票

有些企业一缺成本费用,就想到了买发票,殊不知,你省的那点税,还不够罚款的。

且买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搞不好还会背上刑事责任。

即使你走了账,签订了合同,货物流却没办法一致,一查一个准。

八、对开发票、环开发票

对开、环开发票,说白了,就是基于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我给你开,你给我开或者再加个第三方。虽然它们都是闭环抵扣,最终未少缴税,但递延了纳税,行政法上还是会按虚开发票处理。

九、到处找发票抵税

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还真是把“避税”用到极致。

比如:员工工资7000元,其中2000元必须拿票来领工资,长期以往,你公司的费用不会异常吗?

04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常见问题即问即答

1. 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

2. 我公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想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

答:需要。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3. 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答: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使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发票;

(3)之前入账的发票;

(4)其他。

4.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答: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于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5. 全电发票与现有的发票样式有什么区别?

答:全电发票样式与现有发票样式区别在于:一是全电发票票样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发票密码区。二是全电发票特定业务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三是全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6. 全电发票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一是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对于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纸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二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纸电”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开票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7. 使用全电发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

答:全电发票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发票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

——从安全性来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发票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

——从隐私性来说,全电发票保持了纸质发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发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8. 目前,我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推行进度如何?

答:按照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建设工作部署:2023年12月1日起,在广东(不含深圳,下同)、内蒙古、上海3地试点地区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使用的依托电子税务局搭建的平台称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票平台”)1.0版,实现了56项功能,成功开出第一张“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随后,2023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广东省上线切换,实现了142项功能,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3年4月2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内蒙古上线切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自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3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2023年5月23日起,上海市切换电票平台1.5版,并可向四川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入账需要下载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发票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后续会加入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财务系统对接入账。

10. 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全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

11.我是深圳市纳税人,20xx年x月x日收到了一张内蒙古的全电发票,名称格式与传统发票完全不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答:符合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12.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

答: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的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税务局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3.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办税人员或对已有办税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对办税人员进行岗位权限授权或调整。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税务局及移动端向该办税人员推送待确认的授权信息。办税人员在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核验,以及对推送的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后,关联关系即建立,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试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请新增或变更办税人员信息时,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办税人员信息录入或变更,通过实名办税系统验证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后,由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相关信息。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变更、解除本机构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适用以上方式。

14.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试点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答:办税人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解除税务网络可信身份关联关系时,办税人员可通过线上自行解除或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解除。

15.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支持以下两种方式: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2)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以“一人多户”的方式为纳税人代办涉税事宜的,应于办理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委托办税协议信息。

16.试点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手动撤销?

答:不需要。平台设置自动标记失效状态功能。企业完成注销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同步企业状态信息,自动标记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为失效状态。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17.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全电发票?是否免费?

答:试点纳税人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开具全电发票,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18.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全电发票?

答:可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由各试点省确定)免费开具全电发票,无需使 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19.试点纳税人如何了解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答:税务部门将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全流程进行辅导,纳税人在开具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拨打12366咨询主管税务部门。另外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也会有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正确开好每张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20.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新办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存量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1.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纸质发票有何规定?

答:试点纳税人满足相关使用条件后,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需要事先核定相关发票票种,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所开具的发票金额将从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若出现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则应按照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在红字发票开具后收回被红字冲销的纸质发票原件。所领用的纸质专票与纸质普票使用后,再次领用时无需进行发票验旧。

试点纳税人仍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与现有规定保持一致。

发票开具

22.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

答:不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全电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23. 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流程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发票。

24.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发票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发票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发票相关信息预采集。

25. 2023年2月1日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全电发票?

答: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全电发票。

26.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草稿功能,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如需暂时保存发票信息可以选择保存草稿。

27. 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全电发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答:全电发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全电发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28.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来维护项目以及客户的基础信息。完成维护后即可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发票信息预填,无需手动录入。

29.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试点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经维护的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3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答:“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主要是用于试点纳税人查看与管理不同类别的客户信息。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手工录入、模板导入方式新增或修改客户信息。

3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场景模板”;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

32.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

答:试点纳税人可按照实际业务对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修改。

33. 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

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电发票权限。

(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4. 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35. 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试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原税率开具全电发票,应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36. 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

答: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手动调整纳税人税率,并设置临时开票有效期起止,有效时限为24小时。

37. 试点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

答: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至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登录后,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签收文书。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同步审核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对试点纳税人的税率进行调整。

38. 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历史记录?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设有历史查询功能,该功能可展示历史税率调整记录、时间及状态筛选等,可通过“税率调整记录查询”查询。

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39.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0. 试点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针对存在发票开具“红色”预警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过程中存在内容校验不通过、授信额度为零等情形会阻断开票,试点纳税人需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如红色预警需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处理,内容校验不通过需更改发票开具内容,授信额度为零可以申请额度调整等。

41. 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如何确定?

答: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包括三类: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上限总金额。

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42. 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但是授信总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

43. 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请问我公司8月份可用额度是否一直是750万?

答:不是。如果你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你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你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

44. 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有哪些调整方式?

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45. 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46. 我是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工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47. 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八月因订单激增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48. 我公司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49.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50.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

答:试点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票发起红冲。

51.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时,冲红原因如何选择?

答: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

52. 发起红冲时,应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

答: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

(1)全电发票可以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

(2)全电纸票可以对全电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进行红冲;

(3)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进行红冲。

53. 如何对蓝字全电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54. 如何对蓝字税控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当开票方纳税人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按原税控红冲流程开具红字税控发票;

当开票方纳税人已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可参照蓝字全电发票红冲流程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并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55. 试点纳税人已填开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

答:不可以。红字信息表和红字确认单未实现互相转换,对校验通过的红字信息表仍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发票。

56.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

(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57. 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

答:除问题56所述几种特殊情形外,对红冲原因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或蓝字发票状态为“已部分红冲”的,允许多次冲红该张发票。具体要求如下:

(1)已进行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部分冲红的,允许更换申请方再次申请红字确认单,但申请原因只能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

(2)部分冲红允许删除项目行,即仅对部分项目进行红冲。

销货退回,只允许修改数量,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单价,不能直接修改金额;如蓝字发票没有数量仅有金额,则允许修改金额,税额自动计算;

服务中止,允许修改金额和数量,不能修改单价,自动计算税额;

销售折让,选择需折让的商品行,录入折让比例或金额,不能修改单价和数量,税额自动计算;

(3)累计开具的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58. 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

答: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发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

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全电发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59. 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有。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60. 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全电发票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会增加吗?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后,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法对应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6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答:是的。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62.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63.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全电发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64. 什么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向试点纳税人缴费人,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通过对全量发票数据的归集,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勾选确认服务、发票交付、发票查询统计,并为纳税人下载及打印全电发票提供支持,同时满足试点纳税人发票查验、发票入账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等需求。

6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便利纳税人对发票数据进行增值应用,通过对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分析管理,向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增进其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市场交易便捷便利。

66.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包括哪些?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试点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全量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全电发票还可进行下载、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

67. 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全电发票如何交付给对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电发票。

6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什么?

答:“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对在“发票抵扣勾选”模块中无法查询到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无法清分及下发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进行第一联数据的采集。

6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哪些情形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

答: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的情形主要包括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及下发、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等情形。

7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发票有哪些?有哪些发票是目前无法归集的?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台采集发票的全量数据,包括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其中,对于有明确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发票,通过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归集至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若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的,只在销售方归集。对定额发票等没有销售方信息的发票,根据系统发票领用及验旧信息归集至销售方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没有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如定额发票等)发票,则不归集到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询功能

7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模块都有哪些功能?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包括全量发票查询、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未到勾选日期发票查询、出口转内销发票查询、汇总纳税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开票数据。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查询项进行查询。

72.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到哪些数据?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本单位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具体可查当前及以前所属期转出的异常凭证统计表、转出异常凭证具体明细、当前及以前所属期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需购货方转出的信息。

73. 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具体指哪类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包括海关缴款书吗?

答:包括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已经认证抵扣的发票,以及开具红字发票确认单上的红字发票,不包括海关缴款书信息。

74.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开具、取得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可通过“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其开具和取得的发票。

75. 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可以查询什么内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功能,主要可以用于查询发票领用存状态、发票期初库存份数、购进发票份数、退回发票份数情况;正数发票份数、正数废票份数、空白废票份数、负数发票份数、负票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领用、库存份数主要涉及纸质发票)。

76. 发票状态查询是指查询发票的什么状态?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到某张发票的入账状态、下载次数、下载格式、打印次数、发票冲红台账、发票退税状态等。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验功能

77.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对全电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78. 如何登录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

答:社会公众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

7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方式有哪些?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两种发票查验方式,一是单张发票查验(手工单张录入,单张文件导入);二是批量发票查验(下载模板录入信息导入查验)。

80. 手工导入发票查验都支持什么发票格式?

答:支持导入以下几种格式的电子发票文件:jpg / png/pdf/ofd/xml。

81. 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在线的发票查验服务。

82.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何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电发票进行查验。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

8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否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对取得的开具给本人或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也可以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

84.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上发票单张查验和批量查验的结果有什么不同?

答:发票单张查验的结果是对该发票信息进行可视化展示(可以看到整张发票),批量查验的结果是只能显示查验的发票相符或者不相符。

85. 批量查验是否可以只录发票号码?

答:不可以。如果批量查验只输入发票号码,无法对发票里的交易信息(单价、数量、时间等)进行核验,故只能在批量查验之前录入全部发票信息才能校验发票信息是否一一对应,对应则相符,反之不相符。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勾选确认功能

86. 20xx年x月x日,杭州市纳税人接收到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全电发票等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应该怎么进行用途确认?

答:仍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87.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哪些功能?

答:“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抵扣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不抵扣勾选、变更税款所属期等功能。

8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

答: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发票;

(3)之前所属期已确认用于其他用途的发票;

(4)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发票;

(5)已全额冲红的发票;

(6)其他。

8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被部分红冲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勾选?

答:可以,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发票票面税额与所红冲的发票税额之差。

9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可勾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时间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本次勾选增值税所属期的最后一日。

9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注销勾选业务”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注销时,可以通过此模块对注销当期未勾选的发票进行勾选。

92.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进行发票抵扣勾选确认后,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否撤销?

答:可以。若试点纳税人需对“已勾选(抵扣)”发票的状态进行调整,只需选中“已勾选(抵扣)”的发票,点击“撤销勾选”即可。

9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是供试点纳税人将勾选的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等用途确认,并对发票数据进行归集、实时统计。

94. 发票用途确认后需要注意什么?

答:一是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后,将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通过用途确认撤销后再继续勾选。二是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无法进行用途确认。

9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用途确认”模块中的汇总展示信息提醒功能,能否查看明细数据?

答:可以查看明细数据。例如:其中的“红字发票提醒”子模块,可查看红字发票明细清单,也可根据开票日期查询历史月份的红字发票明细;“上游风险企业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上游风险企业信息、上游风险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取得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信息,在详情页可查看货物信息。

96. 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试点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试点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试点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97. 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1)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98.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

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1)试点纳税人取得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a纳税人为新办试点纳税人,在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a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在“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可以看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a纳税人在5月取得了一张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在申报期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a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a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a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应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2)试点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b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b纳税人取得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b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3)试点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c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c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c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c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4)试点纳税人取得了9%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d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其取得了9%农产品专票。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d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d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5)试点纳税人2023年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e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e纳税人有一张2023年取得的已抵扣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但未进行加计扣除。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e纳税人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中的“补录”功能,对上述发票进行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99.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因商品名称未使用自动匹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而导致发票信息无法归集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时,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抵扣勾选”模块中的“代开补录”进行代开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抵扣勾选明细中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并可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100.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如果该海关缴款书不在可勾选海关缴款书明细中,无法进行用途确认。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海关缴款书的补录功能进行农产品海关缴款书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第9篇】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抵扣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伴税成》,如需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了解定(订)月(阅)号《伴税成》

一、哪些“普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的发票,用于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这类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计算方法是票面金额乘以9%的税率。

例如,某农业生产者出售自产的农产品给企业,企业向其开具了100元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该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9元。

2.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如果票据左上角有“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那么这类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3.桥、闸通行费发票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计算方法是票面金额除以(1+5%)再乘以5%的税率。

4.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企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5.飞机票火车票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计算方法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除以(1+9%)再乘以9%的税率。

二、其他降低企业增值税的方法

企业选择有税收优惠的园区成立新公司,然后将利润留在园区。

一般是将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或者服务中心放在园区,然后业务模式与原公司相似,不会增加太多额外的成本不需要实体入驻园区。后面正常经营做账按时纳税,从纳税次月开始就可以开始收到扶持奖励,奖励折算有所交总税额的30%-40%,相当于间接降低了增值税。

这种降低增值税的政策一般来源于地方招商引资的政策,当地是非常希望得到发展的,所以对企业的入驻是非常欢迎的,而且也会保护园区的正常运行。只要企业是正规的经营的,那么就是非常安全稳定的。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了解更多,欢迎您的留言讨论!更多了解《伴税成》

【第10篇】增值税发票税票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取得不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公司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某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时提示为失控专用发票。请问建筑公司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政策解析∶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对建筑公司取得的该张失控专用发票,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但是没附清单,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某建筑公司向零售商店购买办公用品时,取得商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办公用品一批。请问建筑公司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政策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建筑公司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附有销售清单,则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第11篇】增值税发票限额规定

有朋友发微信说,公司最高开票限额是10万元,怎么可以开出1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就是认识上误区。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因此,最高开票限额是指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

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图示

【第12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相信各位或多或少都知道一些,若有不清楚的可以在我们的公众号里搜索查看,我们之前有一期文章专门介绍过哟!接下来言归正传,我们今天来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有哪些处理规定?

第一:补缴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果虚开金额没有申报缴税,应按照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款。

第二:给予处罚追究责任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虚开金额大小给予一定期间的处罚:

(1)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构成犯罪并处罚金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规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注意:根据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且里面对虚开数额巨大、特别巨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进行了分别说明,各位小伙伴可以自行搜索查看具体的通知,小编在此就不一一细说了。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条红线大家是千万不能碰的哟!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南方源税企通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0月18日

【第13篇】哪些业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其二者的实质区别为,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发票是企业处理交易业务的主要依据,那么,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有什么区别呢?

一、发票的作用不同。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角度讲,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不同作用是二者的实质性区别,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但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

二、票面信息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发票,票面上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而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发票,票面上带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

三、发票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分别为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而记账联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分别为发票联和记账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四、使用发票的纳税人不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法,增值税的计算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的征收率,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进项税无关,即便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也没有必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五、发票的入账成本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采购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入账成本为不含税价格;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因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是以含税价格入账。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成本一般低于普通发票。

比如,企业员工到外地出差,发生的住宿费用为计税合计3000元,其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入账的差旅费费用为2830元,其差额170元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如果酒店开出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入账的差旅费用为3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入账成本的不同的。

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货物采购、劳务等交易中,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项目,或经营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或购进的是不得抵扣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均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总之,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其二者的实质区别为,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11月7日

【第1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

一直以来,发票和会计人的关系,就像谈恋爱的两个人,说丢就丢说散就散。但是现在小编要说的是,不要慌!2023年新规之下,发票丢失的最新处理方式来了!

我们先来看下具体的明文规定:

2023年专用发票丢失处理

新旧规定对比!

旧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新规定:从2023年11月1日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无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了,销货方纳税人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的,购货方纳税人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直接勾选抵扣或扫描认证;销货方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注意此处划重点:销货方纳税人必须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

那么具体细节操作是怎么样的呢?

具体操作步骤来了!

这3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全国适用!

1

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全国适用)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2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9号文。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

具体来说,就是如图所示:

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比如: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已开具的发票丢失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

3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理论的流程也就是:

报告-处罚-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简单的说就是:税务不要证明,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或者自己有一个符合内控流程的手续来作为记账依据。

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随着发票信息化管理的推进,处理方式已经越来越简便。

那新规定后,是否还要做发票遗失报告?

当然要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办理材料:

因此,不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是≠不做发票遗失报告,各位会计朋友们千万记住这是完全不搭边的两回事,不要偷换概念,谨防税务风险!

提醒!

千万不要胡乱处理丢失的发票

特别是这两种办法千万别用!

错误处理方式1:发票当月丢失,销售方直接系统作废,然后重新开具给购买方一张。

此招确实好用,销售方不报告税务局了,发票也重新给客户开了,省时省力,业务大拇指比起,多好......

定性:这属于违规作废发票行为。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

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税务局会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错误处理方式2: 发票跨月丢失了,没法作废了,系统不支持,好了,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掉丢失发票,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

定性:这属于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

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你联次都没收回,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随意开具,随意冲回,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

以上就是发票丢失的最新处理方式!希望能帮到大家!

本文来源:二哥税税念、办税总动员。

【第15篇】2023年中国增值税发票规模

1、 有关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票

依据相关要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个人行为时,能够 申请办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去必须 自主去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开票,现阶段公司能够 自行应用增值税税票智能管理系统自主开具,而公司挑选了自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税务机关将不会再为公司代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友情提示:全部的小规模纳税人除别的本人之外,都能够挑选应用增值税税票智能管理系统自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挑选自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营者,依照相关要求,能够 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开票]

2、 有关验证限期

依据相关要求,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海关進口增值税专用型缴款书、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费增值税电子器件专用发票,已不会受到360日内必须 验证、核查核对、申请抵税的限定。假如获得2023年12月31日及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海关進口增值税专用型交款书、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超出验证确定、核查核对、申请抵税限期的,可是符合要求标准的,依然能够 依照相关要求再次抵税进项税。

3、 有关列入出现异常凭据管理方法

依据相关要求,若有下列情况中一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列入出现异常凭据范畴,情况表明以下:

一、 经营者遗失、失窃税控盘专业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异常户经营者未向税务机关申请或未按照规定交纳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增值税税票智能管理系统核查核对发觉“核对不符合”“缺联”“废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经相关单位剖析,经营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因涉嫌虚开发票、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等情况的

五、 商贸企业进销存不符合的、制造业企业无具体生产制造生产能力且无委托加工物资,或生产制造耗能与市场销售比较严重不符合,或购入货品并不可以立即生产制造其市场销售的货品且无委托加工物资的

六、 立即走逃下落不明不税务申报,或尽管申请但根据填列增值税所得税申报表相关栏次,避开税务机关审批核对,开展虚报申请的。

《增值税发票检验平台(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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