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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识别(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识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识别

【第1篇】增值税发票识别

从事财务行业的朋友,是不是还在为登记发票而感到头疼吗?其实随着技术的发展,现在我们可以用一些人工智能的识别软件来识别发票了。不用花费太多的时间和成本,我们就能轻松识别并登记发票的内容。那你们知道识别增值税发票的软件有哪些吗?想知道的朋友,快来收藏以下本文章吧!

软件一:万能文字识别

软件优势:

页面简洁,操作功能明了;

操作简单,能支持批量识别;

这个软件的特色功能就是识别功能,其中它的识别工具分为文字识别和票证识别两大板块,我们可以用“票证识别”功能中的【识别增值税发票】来轻松识别发票并导出发票文档内容,而且这里还可以支持批量的发票识别操作,对于财务人员来说,非常好用。

另外如果你们觉得电脑端携带不方便的话,也可以用它的手机端软件去操作哦。手机端的功能跟电脑的操作都是一样的简单。

软件二:adobeacrobat dc

软件优势:

工具丰富,能适用于多种生活需求;

这个软件除了能编辑pdf文档外,还是一个隐藏的识别工具。我们可以利用软件自带的【扫描和ocr】功能,来识别增值税发票。并且软件识别发票后会自动生成pdf文件,我们可以在该软件中直接编辑和使用。

好啦,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了,现在你们知道识别增值税发票的软件有哪些了吧?快来跟我一起试试上面这几个软件吧。当然,如果你们还有其他多更好的工具,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哦。

【第2篇】国家增值税发票查询统

一、增值税发票防伪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2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调整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

1. 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2.专用异型号码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直观目视识别。

3.复合信息防伪

(1)防伪效果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

(2)鉴别方法

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11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8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符(№)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和字符(№)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发票代码图案原色

原色摩擦可产生红色擦痕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8号),正式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相关防伪措施如下: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

2.鉴别方法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在目视观察下光学入射角分别为90度和30度时,呈不同颜色。(如下图所示)

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的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

1. 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的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车价合计;

(4)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2.查验结果说明:

(1)发票状态为正常: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且发票处于正常状态。

(2)发票状态为作废: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但发票已被发票开具方做作废处理,此发票不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不一致:纳税人输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如确认输入的查验项目与票面一致,请与开票方或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核实。

(4)查无此票:由于存在开具方离线自开票、发票电子数据的同步滞后(通常至少1天)、查验人录入错误等问题,导致相关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无法检索到。如果确认输入项无误后,请于第二天再行查验。

(5)验证码失败:图片验证码过期或失效,请点击验证码图片重新获取验证码后再进行查验。

(6)验证码答案输入错误:图片验证码的问题答案录入错误,请修正输入项目后重新查验或点击验证码图片获取新的验证码进行校验。

(7)验证码请求失败:可能原因如下: 1)请检查是否正确安装根证书,若未正确安装根证书,验证码将无法正常显示;2)纳税人与开票方省级国税机关的网络不稳定,请稍后再查;3)请尝试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进行查验。

(8)查验失败:存在查询请求非法、请求处理超时、该发票超过系统限定的单日查验次数(5次)、提交的查验请求过于频繁等问题或存在网络、系统故障等。

3.不同查验结果的展现示例如下:

不一致:

查无此票:

4.其他有关说明

(1)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目前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

(3)由于存在纳税人离线自开票的方式和发票电子数据的数据同步周期(至少1天)问题,在线进行发票查验可能存在滞后情况。

(4)发票查询条件页面中,当票面信息包含“校验码”时,为保证查询的准确性,请严格按照票面信息输入“校验码”的最后6位数字。

(5)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6)本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来源:xiaochenshuiwu

【第3篇】河北增值税发票查询

编者按:虚开犯罪的一个特点在于其隐蔽性,有的虚开犯罪案件可能数年间都未被税务、公安机关发现。不过,由于发票本身环环抵扣、留存的特点,一旦案发,行为人依然需要面临刑事风险。不过,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同情形下的追诉期限制度,如果该案未被公安、司法机关发现并立案,那么存在因超过追诉期限而不予追诉的情形。本文即就虚开犯罪的行为日、共犯问题、追诉期限问题予以研究,以供读者更好地判断虚开犯罪的追诉期问题。

一、案例引入:5起因过追诉期决定不予起诉的虚开案例

《刑法》第87条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追诉期限,分别是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但是,由于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犯罪中,涉及多个时间节点,如:虚开发票之时、抵扣税款之时、税务机关立案检查之时、公安机关立案检查之时,是否会影响到追诉期限的计算,存在疑问。

同时,由于虚开犯罪中,涉及虚开方、受票方、联络方等多个当事人,彼此之间有的被年侦查,有的暂未被立案,相应的追诉期限是否会影响,也有疑问。因此,本文从“12309中国检察网”上搜集了5份因过追诉期而决定不起诉的《不起诉决定书》,对相关问题逐一予以研究。

(一)税务机关迟延两年移送公安,致使已过追诉期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福建**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案的重要时间节点如下:

1、虚开发票。2023年11月至2023年1月29日期间,李某某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增加成本,以8%的手续费找到陈某某,让陈某某给其虚开发票。陈某某让徐州**纺织有限公司向福建**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虚开品名为棉布的增值税发票8份;虚开品名为棉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449349.58元,涉案增值税款416389.42元。

2、抵扣税款。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李某某将该26张发票以正常的增值税发票到税务机关抵扣。

3、税务行政处理。2023年5月8日,浦城县税务局稽查局对福建**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追缴增值税416389.42元、企业所得税420978.96元,对该企业偷税行为处罚款416289.42元。

4、税务机关两年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时已过追诉期。2023年9月4日,南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浦城县公安局受理后于2023年9月9日以涉嫌逃税罪立案侦查。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

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该虚开的犯罪事实已过追诉期,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遗漏虚开发票的同案犯,到案时已过追诉期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1、袁某某让王某某虚开发票并抵扣。2023年11月,袁某某让王某某为其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许诺给予王某某开票费。2023年1月28日,王某某让自己的公司向袁某某的公司虚开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3月13日,又为袁某某虚开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448,504.26元,税额总计人民币76,245.74元,价税合计总计人民币524,750.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获利6万余元。经勃利县税务局查询,以上发票中勃利县**公司已认证抵扣税额共计人民币61,600.89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61,600.89元。

2、公安立案侦查遗漏王某某。2023年,公安机关对袁某某、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立案侦查,未对王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3、王某某于2023年6月25日被抓。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作案时间是在2023年,认定的犯罪数额为虚开税额人民币76245.74元,抵扣税额人民币61600.89元,根据《刑法》第205的规定,应适用的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2023年王某某作案到2023年6月25日被抓,已经过了七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五年期限,应对王某某不再追诉。遂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检察机关同时指出,王某某给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勃利县税务局提出检察意见。

(三)公安部云端下发虚开线索,立案时已过追诉期

葛某某是保定市某公司的负责人。

1、2023年底,保定市某有限公司从网上购入150万元的钢材,在收到货后卖家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葛某某同意后,由会计刘某某找开票公司虚开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0万元,其中税款数额为217948.73元。

2、2023年3月,上述虚开的发票完成申报抵扣进项税款。

3、2023年12月13日,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接到公安部云端下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线索,涉及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于2023年12月13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某公司于同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共计499767.15元。

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为21万余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之规定,该案已过追诉期限。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四)税务处理五年后公安机关立案,已过追诉期

刘某某是山西**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接受虚开的发票。2023年11月21日,刘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河北邯郸肥乡县**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票面金额888587.01元,税金151059.78元,均用于抵扣税款。

2、税务行政处理。2023年6月25日,阳泉市郊区税务局对山西**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公司已补缴了所欠税款151059.78元。

3、公安机关立案。2023年12月13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检察机关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虚开税款金额不足50万元,应当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过五年的不再追诉。该案案发时是在2023年11月21日,侦查机关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侦查,已过五年追诉期。遂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五)虚开发票五年后才被立案,已过追诉期

顾某某是土默特右旗**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经营煤炭批发,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1、给刘某某虚开发票。2023年12月份,经营煤炭的刘某某以煤炭销售缺少增值税专用发票,让顾某某帮忙购买。2023年12月27日,顾某某让蔡某某从包头市**有限公司向土默特右旗**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54700.86元,税额145299.14元,价税合计100万元。

经国税局证实,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认证抵扣且虚开。

2、给达某某虚开发票。同样的操作,2023年12月,经营煤炭生意的达某某因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让顾某某给其虚开。2023年12月23日,包头市**有限公司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到达某某的公司,金额991453元,税额168547元,价税合计116万元。

经国税局认证,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3年12月全部认证抵扣且虚开。

3、公安机关立案:包头市公安局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认为,顾某某的上述犯罪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依法不再追诉。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小结:虚开发票追诉期问题多

总结以上五个案例,不难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涉及追诉期的问题不少,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追诉期的起算时点、追诉期的中止时点、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上。本文将首先逐一研究这些问题,然后对如何判断一项虚开行为的追诉期予以梳理。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期判定及相关问题

(一)如何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之日”

《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般来说,《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只要行为人有《刑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之一,即实施了犯罪行为。据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日”即为虚开的发票从相应的税务电子信息系统被开具出来之日,包括纸质的发票或电子的发票,追诉期限也从该日开始起算。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明确,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宜认定为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需要考虑其骗取国家税款的要素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那么,能不能据此认为虚开犯罪属于《刑法》第89条规定的“继续状态”,而从抵扣税款之日起开始起算追诉期限呢?

本文认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作为构成虚开犯罪的要件,并不影响虚开犯罪的追诉期限从“虚开”行为之日起算。首先,《刑法》第89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继续性,指的是具有不法性的犯罪行为产生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具有连续性、继续性,例如非法拘禁、侵占等。但发票开具完成之后,该不法行为就结束了,不存在连续性和继续性。其次,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本身不具有不法性,造成对国家税款的危险或者危害的,是虚开的发票而不是申报抵扣的行为。

就实践中来看,上述《不起诉决定书》中,有的并未载明抵扣税款的时间,只是简单说明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例如,在“刘某某虚开不起诉案”中,检察机关仅说明其抵扣了税款。说明抵扣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影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但对追诉期没有影响。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法定刑如何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项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重罪。不过,并不意味着所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法定刑就是无期徒刑。依据《刑法》第2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其虚开的税款金额的不同,加重情形不同,最高的法定刑也不同。具体的情形,将在本文第三部分予以详细说明。

(三)共同犯罪中遗漏的共犯如何处理?

在本文第一部分的第二个案子“王某某虚开不起诉案”中,即出现了未处理同案犯导致王某某一直未被立案,最终过追诉期。在虚开犯罪中,通常有上下游多个企业、不同身份作用的当事人,如开票方、受票方、介绍人等。有的暴力虚开团伙向下游多家乃至于数十家企业虚开发票,牵连范围广。这种情形下,易出现在同一起虚开犯罪案件中,有的如开票方被抓,但受票方一直未被纳入立案侦查的范围;有的因线索收集原因,有的证据充分的受票方被抓,有的则尚未被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各行为人的刑事追诉期分别独立计算,并不干扰。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3号)中,就体现了共同犯罪中不同行为人的追诉期独立计算的观点。该案系一起6人通谋共同入市抢劫案,1991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对其中的三人进行立案侦查,该三嫌犯于2023年9月21日、2023年12月8日到案。期间供出尚有同案犯三人,其中一人已死亡,另外两人于2023年3月9日被抓。最终,由于已过20年追诉期,地方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但未获批准,对其不再追诉。

因此,在虚开案件尤其是范围广、牵连多的团伙案件中,各行为人的追诉期分别计算。

(四)税务机关立案检查是否中止追诉期限?

《刑法》第88条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其中,并不包括税务机关。

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属于行政犯,通常由税务机关先发现线索、先立案检查或稽查,然后再移送给公安机关。但实务中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稽查通常耗时久、时间长,可能跨度两、三年。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税务机关迟延移送案情给公安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没有移送导致公安机关获取线索迟延,会导致过追诉期限,无法在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文的第一、第四个案例中,都出现了税务机关在期限内先立案稽查,然后等税务机关有处理结论后再移送,结果导致过追诉期。在第一个案例“李某某虚开不起诉案”中,李某某在2023年11月至2023年1月29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税务机关于2023年5月8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但直到2023年9月4日,税务机关才向公安机关移送。在第四个案例“刘某某虚开不起诉案”中,税务机关于2023年作出了税务处理和处罚,但直到2023年公安机关才获取相关线索,立案侦查。

因此,如果税务机关未能及时移送相关案件,可能导致案件过追诉期不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刑事追诉期已过的税务行政处理

刑事追诉期已过,行为人不再受刑罚的制裁,但不意味着行为人没有税务行政上的处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没有税款追征期的限制,因此,行为人依然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追诉期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情形下的“法定最高刑”

1、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

刑事追诉期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紧密相关。《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理解所谓的法定最高刑,首先需要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法定最高刑属于法定刑,即该犯罪在刑法中规定的量刑幅度中最高的一档,与具体的犯罪行为最终被法院判处多少刑罚(即宣告刑)不同。法定刑不考虑认罪认罚从宽、坦白、自首、立功等从轻、从宽情节。

第二,法定最高刑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不同,同一个罪名内部也有区别。例如,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根据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分为三档,即:

(1)最普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情节的认定

首先是入刑标准。依据2023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6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根据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低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其次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因此,结合《刑法》第20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本文将逐一讨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期。

(二)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以下(不含):追诉期为五年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五万元的,可以立案追诉。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下(不含五十万元)的,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追诉期限为五年。超过五年的,不再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2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更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刑标准变为两个,选择适用,即:(1)虚开的税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上的,此处指的是虚开发票的票面税款数额,注意与价税合计的金额相区分;或者(2)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五万元以上的,此处指的是行为人利用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实际税款金额。相较于过去的入刑标准,实质上是有所提高。

(三)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追诉期为十五年

虚开的税款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不含二百五十万元)的,可以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十五年的追诉期限。

首先,根据《刑法》第99条规定,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都包含本数。因此,《刑法》第205条规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十年有期徒刑,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

其次,《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期限中,明确规定是“(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因此,结合第87条、第99条的规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的情形中,虽然只沾上了十年有期徒刑的门槛,也应当适用十五年的追诉期。

不过,本文认为目前刑法的法定刑和追诉期制度的协调尚有问题,集中表现在第87条规定的“不满五年”、“不满十年”和与《刑法》分则部分的“五年以下”“十年以下”刑期存在不协调的问题,例如:

(1)大量法定最高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适用十年追诉期,使得追诉期与其社会危害性不匹配。

(2)部分罪名不同情节的追诉期不匹配。例如非法拘禁罪的三档法定最高刑分别是“三年以下”、“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诉期是“五年”、“十五年”、“十五年”,第二档和第三档追诉期相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期为“五年”、“十五年”、“二十年”,直接跨越了“十年”的追诉期。

本文认为,结合《刑法》总则对追诉期限规定的目的来看,应当作出修改,使得追诉期限与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将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十年以下”的犯罪归入五年、十年的追诉期内,更为合理。

(四)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追诉期为二十年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因此追诉期为二十年。

追诉期限为二十年的,已过追诉期限但检察机关认为必须追诉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核准。值得注意的是,仅在追诉期限为二十年的情形下,可以报请核准,在其他期限的情形下,并无超期后报请核准的规定。

(五)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追诉期的中断

1、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

《刑法》第88条规定了两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即:

(1)在侦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判之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局限为公安、国安、检察机关、法院。普通的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并不属于此类。

(2)侦查、司法机关有过错,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即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公安、检察、法院应当立案没有立案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并非被害人提出控告,而是由他人提出举报等情形,则不属于此类情形。

2、追诉期限的中断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了追诉期限的中断,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虚开犯罪中,有的企业可能多次、长期接受他人虚开或者给他人虚开发票,与税务行政处罚的处罚时效不同,追诉期限因犯新罪而中断,重新起算。

四、小结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因其具有隐蔽性等原因,可能长期未被税务、公安机关所发现。如果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大,不足50万元的话,可能因超过五年追诉期限,不再受刑事追诉。不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数额超过50万元,则追诉期限变为十五年乃至二十年,一般而言,在目前以大数据、各部门协同办案的情形下,则很难逃脱刑法的制裁。

【第4篇】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别

实质性区别就是是否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有抵扣联,必须通过专用开票机或者通过税局代开,通过认证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用于进项税抵扣。而普通发票不行。

当然,专用发票不是唯一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凭证。

为了满足抵扣认证的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有固定样式的。很直观的可以看下面的图。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可以有很多其他样式。并不一定是上图这种。比如你商场购物取得的发票等等。

【第5篇】2023年增值税发票查询真伪

增值税发票防伪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2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调整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

1. 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2.专用异型号码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直观目视识别。

3.复合信息防伪

(1)防伪效果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

(2)鉴别方法

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11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符(№)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和字符(№)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发票代码图案原色

原色摩擦可产生红色擦痕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相关防伪措施如下: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

2.鉴别方法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在目视观察下光学入射角分别为90度和30度时,呈不同颜色。(如下图所示)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的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

1. 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的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车价合计;

(4)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2.查验结果说明:

(1)发票状态为正常: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且发票处于正常状态。

(2)发票状态为作废: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但发票已被发票开具方做作废处理,此发票不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不一致:纳税人输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如确认输入的查验项目与票面一致,请与开票方或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核实。

(4)查无此票:由于存在开具方离线自开票、发票电子数据的同步滞后(通常至少1天)、查验人录入错误等问题,导致相关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无法检索到。如果确认输入项无误后,请于第二天再行查验。

(5)验证码失败:图片验证码过期或失效,请点击验证码图片重新获取验证码后再进行查验。

(6)验证码答案输入错误:图片验证码的问题答案录入错误,请修正输入项目后重新查验或点击验证码图片获取新的验证码进行校验。

(7)验证码请求失败:可能原因如下:1)请检查是否正确安装根证书,若未正确安装根证书,验证码将无法正常显示;2)纳税人与开票方省级税务机关的网络不稳定,请稍后再查;3)请尝试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进行查验。

(8)查验失败:存在查询请求非法、请求处理超时、该发票超过系统限定的单日查验次数(5次)、提交的查验请求过于频繁等问题或存在网络、系统故障等。

3.不同查验结果的展现示例如下:

不一致

查无此票

4.其他有关说明:

(1)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目前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

(3)由于存在纳税人离线自开票的方式和发票电子数据的数据同步周期(至少1天)问题,在线进行发票查验可能存在滞后情况。

(4)发票查询条件页面中,当票面信息包含“校验码”时,为保证查询的准确性,请严格按照票面信息输入“校验码”的最后6位数字。

(5)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6)本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以上就是税点点今天的发布内容,如有问题和疑问,可以留言并关注“税点点”

【第6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

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四联:

第一联 蓝色 存根联

第二联 棕色 发票联

第三联 绿色 抵扣联

第四联 黑色 记账联

各联的作用:

第一联: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其中,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2) —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增值税专发票连接起来,依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

这样,各环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因此,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有哪些?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等。

【第7篇】税控软件如何开增值税发票

注册了新公司,拿到了营业执照,到税务局去报道,买发票,买税控设备,然后就可以愉快的开票了!可是好多创业者拿到税控盘插上也不会用啊…头疼…创客君又来科普了!

目前深圳常用的两种税控盘为一白一黑,黑的是百旺金赋公司的,而白的则为航天公司的。请看图:

下面创客君以黑色那款百旺金赋来介绍如何使用它开票。

usb接上电脑之后,到百旺金赋的网站去下载软件。

安装完成后,还需同时安装一款叫做“税务数字证书”的东东,总之就是继续点安装。

开票软件的桌面图标是酱紫的 ↓

接下来按图示操作:

以上为基本操作说明,到一般开票的时候,是这样做的: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把从国税局领来的发票放在打印机里,注意要按照顺序,因为开票时发票号和系统里的号码要对应。

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填写名称,如果开专票,则四行都需要填写。填写下面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金额、税率、税额等一排资料,核对无误,点打印,就完成了!

点打印前,一定要认真核对,因为如果开错了,就只能从发票查询进入,然后点击作废。

此外,在报税处理页面,还可以查看状态,注意当月的开票截止时间。

另外提醒大家:每月15日之前,要登录开票系统,选择网上抄报,上报汇总。

如果您觉得创客君的图解还是搞不定,那只有最后一个杀手锏了:打电话给服务商。他们会为您上门安装或远程安装。要知道,买税盘的那四、五百块、每年维护费的三百多块可不是白交的,有问题,当然要打电话骚扰他们!!

【第8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款

经常遇到非财务人员问发生业务时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好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好,这里小编统一做出回答,供各位参考!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贵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人形式,增值税的纳税形式分三类,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是一般计税业务,二是小规模纳税人,三是一般纳税人既有一般计税业务,又有简易计税业务。

我们知道一般计税项目对应业务的进项税发票能够抵扣销项税,降低公司的增值税税收成本。所以,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所有业务都属于一般计税项目,那么肯定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好;如果贵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最正规的操作流程应先勾选认证抵扣,在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样跟把专用发票当普通发票使用没啥区别,为了提高财务工作效率,最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贵司既有一般计税业务,又有简易计税业务,此时应视情况分析,如果该成本费用发票是跟一般计税收入相关的,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此时应选择专用发票;如果是和简易计税业务收入相关的,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此时取得普通发票即可,如果非不清楚是跟一般计税业务相关还是简易计税业务相关,取得专用发票更好,因为可以按比例抵扣部分、

为什么很多企业不愿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增加该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法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给予了15万元限额的免税额,也就是说只要这个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在15万元以内,是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得行,要全额缴纳增值税。所以这就是很多企业不愿意给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因为现在业务不好做,开具普通是可以控制在每个月15万元限额免税内的。(最新优惠措施2023年4月1日-2023年底,3%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不限额)

【第9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2023年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微信号:kwanshu

目录

一、法律法规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2.《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5.《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司法解释及解释性质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 (法研[2015]58号)

3.最高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0]28号)

5.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2004]6号)

6.《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年)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法函[2001]66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一、法律法规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现予公告。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及解释性质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2日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贵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函》(公经财税[2015]40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考虑:(1)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对相关入罪要件的判断,应当依据、参照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二、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主要考虑:(1)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2)1996年10月17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未被废止,但该解释制定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根据我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法发[1997]3号)第五条“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的规定,应当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合理选择该解释中可以继续参照适用的条文。其中,该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不符,不应继续适用;如继续适用该解释的上述规定,则对于挂靠代开案件也要以犯罪论处,显然有失妥当。

(3)《刑事审判参考》曾刊登“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该案例提出,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款的行为。主观上明知所虚开的运输发票均不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使用虚开发票冲减营业额的方法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偷税行为。2001年福建高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绵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单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外商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而虚开增值税发票。我院答复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3.最高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藏高法[2014]118号)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023年11月27日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始终把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依法查处了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打击处理了一批发票违法犯罪分子,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发票违法犯罪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发案数量居高不下,作案手法日趋隐蔽,打击难度越来越大。为依法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发票违法犯罪不仅直接诱发各类涉税违法犯罪,危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造成税收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为贪污、贿赂、洗钱、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局,意义特别重大。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当前发票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切实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始终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在办理发票犯罪案件中,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打击合力,提高工作成效。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重大案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要根据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提纲尽快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发票犯罪案件,要根据办案工作的需要适时介入,参加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证据的收集、固定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法院对于重大发票犯罪案件,要加强审理力量,依法快审快结。

发票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发票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伪造地、非法制造地、出售地、购买地,也包括运输假发票的途经地。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发票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如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提出相关建议。经审查需要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指定管辖。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948号)的规定执行。

三、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从严打击。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发票犯罪案件要坚持依法严惩的原则,杜绝以罚代刑、以拘代刑、重罪轻判或降格处理。公安机关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发票犯罪案件,要迅速立案侦查,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要尽快提请批准逮捕并抓紧侦办,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对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款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给予劳动教养。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发票犯罪案件,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确实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制作具体、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人民法院对于发票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发票犯罪累犯、惯犯、涉案假发票数量巨大或者大量流入社会的犯罪分子,要坚决重判。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保障依法及时正确审判发票犯罪案件。

要充分运用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违法所得等措施,以及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发票犯罪。对于购买、使用假发票实施逃避缴纳税款、骗税、行贿、洗钱、诈骗等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购买、使用假发票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强化宣传力度,营造舆论声势。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力。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发票犯罪的实际危害,提高诚信纳税意识,自觉抵制假发票。公安机关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发票犯罪,形成严厉打击发票犯罪的强大舆论声势。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5.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2004]6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高开低征”的方法吸引税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苏检研请字[2003]第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不具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虚报为一般纳税人,并让其采用“高开低征”的方法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6.《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年)

三、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本次座谈会讨论的问题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等几个方面。其中争议较大,且最为核心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问题。二是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定罪标准问题,是大家讨论最为热烈,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认定中最为核心的关键问题。问题的焦点集中于两个方面: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与会代表认为,正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是最终确认该罪定罪标准的关键。对此,倾向性观点认为,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二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者缺一不可。其中,根据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的规定,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属于主要客体。因此,如果虚开行为仅仅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但未实际危及国家正常的税收活动,只能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第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性质。对此,主要存在行为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之争。对于结果犯的观点,大家基本持否定态度,因此,问题的焦点最终归结为行为犯和目的犯之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并未将行为人具有偷、逃税目的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因此,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并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是完成了犯罪行为。至于行为人有无偷逃税的目的,以及行为人有无实际骗取、抵扣税款,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由此可见,该罪属于行为犯而不属于目的犯。另一种观点同意上述观点的结论性意见,但同时认为,刑法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为犯罪,主要是为了惩治那些为自己或为他人偷逃、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于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构成诸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等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行为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既遂形态,属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范畴体系,目的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类型,属于罪过形式理论范畴体系,因此,行为犯和目的犯并非一对逻辑上的全异关系的概念,而是属于交叉关系,两者并行不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是行为犯,也是目的犯。尽管刑法第205条并未将其规定为目的犯,但刑法将其规定为危害税收征管罪,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应当是该罪的应有之意。正如有的金融诈骗犯罪,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并不妨碍对其进行目的犯的认定一样。质言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问题与性质认定问题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侵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客体要求客观上决定了该罪的目的犯性质。

尽管上述第二、三两种观点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性质的认识有异,但得出的结论一致,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因此,持上述两种观点的论者认为,对于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二)损失数额的认定

刑法关于损失数额的规定,有的属于定罪数额,直接关系到罪的成立,有的属于量刑数额,影响量刑的轻重。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损失数额的性质属于后一类型,主要与行为人的量刑有关,尤其是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问题,因此倍受代表们的关注。在讨论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集中于损失计算的截止时间问题。对此,多数代表倾向认为:作为量刑数额的损失数额,其时间的划定应当不同于定罪数额。后者一般可以案发时、立案时、或者侦查终结时为准。前者则不然,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是以一审宣判前作为时间计算标准的。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因此,审判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损失计算的截止时间还可以适当延伸。基于以上认识,代表们指出,骗取国家税款并且在法院判决之前仍无法追回的,应认定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法院判决之前追回的被骗税款,应当从损失数额中扣除。一审判决以后,二审或复核生效裁判作出之前追回的被骗税款,也应从一审认定的损失数额中扣除,并以扣除后的损失数额作为最终量刑的基础。

也有部分代表指出,按照上述方法认定损失数额,势必造成如下结果: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损失数额的认定始终处于不确定的变动状态,一审、二审法院据以定案的事实依据不同,必然导致案件改判率的上升,影响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此外,上述方法还会带来侦查机关追赃不力的负面影响,因为追回的税款越多,被告人的处罚就越轻。因此建议损失数额的认定最好以侦查终结时为准,个别代表还提出了以立案时或一审判决时作为损失数额计算时间的建议。对于上述代表提出的质疑,持第一种观点的论者表示认同,但认为此乃追求司法公正的代价,从价值权衡的角度看,上述方法仍然不失为一个相对较好的选择。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法函[2001]66号)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三、根据《决定》第三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0份以上的;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决定》规定的虚开、出售等犯罪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7月2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7.23'专案湖南涉案企业经营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发[20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经营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所列情形一致的,可依照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办理。

二、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是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某一种特定经营方式的个案批复,不能作为判定该行业其他经营行为是否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根据你局提供的有关情况,你省涉案企业的实际做法与该文件所列情形不尽一致,不应按该文件办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问题

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二、关于税款损失额的确定问题

鉴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按照税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将增值税不能返还的30%部分确定为税款损失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低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法规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殖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法规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第10篇】江西增值税发票查询

自缴流程:

1、微信关注江西税务局公众号

2、点击税费服务—我要缴费—灵活就业

3、选本年度自主缴费

4、点击右上角的小框,默认是灰色状态,勾选之后变成蓝色。默认月份是1月到12月,自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起止月份

5、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缴费套餐

缴费成功之后,7天后查询自己的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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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天津增值税发票查询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根据市教育两委的安排部署,我市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录取工作现已基本结束。市高招办牢记初心使命,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我市的各项招生工作规定,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争取更多教育优质资源惠及广大考生,努力办好新时代人民满意的招生考试。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592所院校2150个专业组共计录取新生31960余人。7月21日上午10时起,考生可以通过登录招生院校网站、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中国建设银行app、招商银行app等多种途径查询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院校的录取结果。

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录取情况

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是我市普通高考各批次中录取人数最多的阶段,今年录取情况总体继续保持良好态势,招生院校档案充足率100%,生源分布较为均衡。市高招办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谨细致、阳光透明、依法依规实施录取审核,同时努力优化服务举措,积极与招生院校沟通,用数天时间配合招生院校进行数十轮次模拟,主动推介我市优质生源,竭力动员招生院校在津增投招生计划,使得更多的考生获得了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前期,市高招办组织开展的多项志愿填报宣传培训活动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绝大多数考生能够明晰定位,根据自身选考科目和分数位次信息,结合兴趣爱好和实际情况,合理多元地选择专业组志愿,专业倾向更趋鲜明,地域选择更为广泛,考生与院校的匹配性较好。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医学类以及复合型专业持续受到考生青睐,建筑类、电气类、财经类、政法类等专业关注度也较高。

征询志愿填报的有关事项

(一)余缺计划整体情况。根据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尚有36个院校专业组48个余缺计划需经征询进行录取。参加征询志愿的院校专业组和招生计划,均为退档后形成,退档原因主要包括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身体条件受限以及单科分数未达到招生院校要求等。此外,艺术类本科招生院校尚有19个院校专业组83个余缺计划,体育类本科招生院校尚有2个院校专业组2个余缺计划,与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同时进行征询。7月21日10时起,考生可以通过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查询参与征询的余缺计划。

(二)志愿填报资格。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院校征询志愿填报资格分数线为463分。艺术类本科批次征询志愿的填报文化控制线为324分。体育类本科批次征询志愿的填报文化控制线为432分。报考艺术类本科校考阶段院校的考生须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报考艺术类统考阶段院校的考生须参加有关类别市级统考且成绩合格,报考体育类统考阶段院校的考生须参加市级统考且成绩合格。

(三)志愿填报流程。根据录取工作安排,符合填报资格的考生,须在7月22日9时至7月23日下午17时,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进入普通高考网上填报志愿系统,按照《普通高考网上填报志愿系统使用说明》的提示进行填报,逾期不再补报。考生填报志愿后,需点击“导出志愿表”按钮,保存本人志愿信息。

(四)志愿设置情况。按照规定,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征询志愿设置25个平行院校专业组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中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专业志愿。艺术类本科校考阶段征询志愿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院校专业组中设置2个专业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专业志愿;艺术类本科统考阶段征询志愿设置10个平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中设置2个专业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专业志愿;体育类本科批次征询志愿设置3个平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中设置2个专业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专业志愿。

(五)录取相关工作。参加本次征询志愿录取的招生院校,其录取原则不变,具体信息请考生参阅院校《招生章程》《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津招生计划》。征询志愿录取时,先进行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征询志愿录取,再进行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征询志愿录取。艺术类征询志愿录取时,先进行校考阶段录取,后进行统考阶段录取。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征询志愿录取时,先进行平行志愿录取,再进行服从调剂院校志愿的录取。

由于参与本次征询的余缺计划数量较少,并且普通类本科批次b阶段录取尚未开始,因此符合填报条件的考生人数远多于余缺计划,市高招办提醒符合条件的考生珍惜机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选报征询志愿。凡未被征询志愿院校录取的考生,仍可继续参加普通类本科批次b阶段以及高职(专科)院校的录取。预计7月26日左右,考生可以查询艺术类、体育类以及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征询志愿的录取结果。7月29日左右,考生可以查询普通类本科批次b阶段院校的录取结果。

1.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各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最低分

为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1号)有关要求,避免炒作高分段考生录取情况,积极引导考生树立兴趣选择的良好导向,营造平稳有序的录取环境,今年我市继续不公布普通类本科批次高分段院校专业组具体最低分,确定为“690分及以上”的院校专业组不公布。

2023年录取最低分数线达到690分及以上的,涉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含医学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复旦大学(含医学院)、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含医学院)、四川大学、浙江大学(含医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11所院校中的31个院校专业组。该部分院校专业组的录取情况,考生可向招生院校咨询。

各院校专业组的最低分数线如下:

2.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征询志愿院校专业组余缺计划表

3.艺术类本科批次征询志愿院校专业组余缺计划表

4.体育类本科批次征询志愿院校专业组余缺计划表

津云新闻记者 赵颖妍

【第12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开错了怎么办

导读:发票税率开错怎么处理?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税率开错怎么处理?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开具时未发现的,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且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及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可以作废.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需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发票.不可在票面以涂改并加盖公章的方式来更改开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财政部令〔1993〕第6号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若发票开具错误,只能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发票,不可在票面以涂改并加盖公章的方式来更改开票信息.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已开出的发票上税率写错了怎么办?

企业收到或者开出税率不正确的发票,如何进行处理,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发票出具方

1、小规模纳税人:

1.1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普通发票,如果税率开具错误,在当月申报时,一定要根据开出发票的含税金额,除以正确的适用税率,换算成合适的不含税销售额,进行凭证的制作以及纳税申报.

有部分税局的专管员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注明的税率倒挤一个错误的收入进行申报,后期再进行调整,这是错误的做法.这种做法可能会使开票方小规模纳税人承受较大的损失,不符合税法重实质不重形式的的原则.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错误税率的普通发票无法追回,无需苛责自己,毕竟对方不能抵扣税金,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千万不要在开票系统里乱开红字发票.

1.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错误税率的增值税专用票,无论错误的选择低税率还是高税率,都必须与对方取得联系,正确进行红票的开具,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出票方应该根据开具的错误税率的发票票面信息,确定收入和税金,而不能采取跟普通发票一样倒挤收入的方式计算不含税收入.待企业取得开具红字的批复后,根据开具的红字发票和正确税率的篮字发票后,进行收入和税金的调整.

取得发票方不予配合,无法换开正确税率发票的情况下,出票方如果按照低税率开出发票,那就应该调整收入和税金,按照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如果按照高税率开出发票,企业就应该按高税率申报税金,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如果税率开具错误,应该参照小规模纳税人开具错误税率的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进行相同的处理.

为什么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参照小规模纳税人开具错误税率的普通发票的处理办法,这主要是为了避免税务系统出现信息预警.

二、发票取得方

企业收到的税率错误的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应该采用同样的处理法方法:跟出票方联系沟通,换开正确税率的发票.第一:错误税率的专用发票认证后也不允许正常抵扣,财务人员不要给自己企业找麻烦;第二:企业财务人员千万不要因为取得的税率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会影响自家公司核算而不配合对方重新换正确税率发票的要求.

【第13篇】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

刘辉宁

广联达造价圈签约专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广联达特聘专家讲师

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行业全部实行了营改增政策,截止目前,已历三年余,在此三年多内,国家又陆续出台了很多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依据,不仅是财务人员需要了解,作为工程造价人员,更需要了解,因为,一些财税政策直接决定了我们的合同该如何归类,税率如何适用。税率适用错误不仅带来了成本差异,更有可能带来税务风险。作为工程造价人员,起草、签署合同的首要任务是防范法律风险、税务风险,而不仅仅是关于工程价格的风险。

从合同角度来说,税务风险防范的第一步,就是正确识别合同的类别,正确适用税率。

关于合同类别,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注释中有详细明确的约定,可对照该注释予以归类。通常情况下,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9%,货物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13%。

那么,在一些特定行为下,税率有什么变化呢?本文将常用的建筑业不同情况下适用的税率及特定行为的计税逐一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应用。

营改增历程

2023年8月1日 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

2023年1月1日 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

2023年6月1日 电信业

2023年5月1日 生活型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

*本文系刘辉宁原创,独家来稿

转载务必申请授权,并注明作者与出处,违者必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烦请留言

【第14篇】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具体要求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23年6月30 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23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9号)

政策解析:实际工作中,接受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经常定期与承运人结算运费,接受承运人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不能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这种汇总开具的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建议接受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与承运人定期结算运输费用时,要求承运人按每次提供的运输服务分别开具发票。

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即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纳税信用a级、b级、c级、d级、m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自2023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自,2023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自2023年3 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如下

一、a级、b级、c级、d级、m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a级、b级、c级、d级、m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a级、b级、c级、d级、m级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逾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自2023年9月1日起,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第15篇】普通发票收入增值税收入

近期,一则标题为《小规模开3%按3%缴税可以吗?》(或类似标题)的网文在网上流传。

该网文在开头即明确表述:

『根据最新征管政策,小规模适用3%征收率享受免增值税,应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票,在开票时,税率栏次选择“免税”。』

(网文截图)

而接下来,此文又煞有其事地写道:

二、开具3%的普通发票,如何申报?

对于一些客户,非要3%普票,怎么办?

根据税务局最新答复:若开具3%普票,可在申报时直接将该3%征收率的发票的销售额填报在免税栏次。

(网文截图)

而且还贴出了一张“总结”图片

(网文截图)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如何开具发票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4日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已经很明确的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号公告该条规定很明确表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近期网上流传的——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若开具3%普票,可在申报时直接将该3%征收率的发票的销售额填报在免税栏次。”

等等类似上述传言,均属严重误导!

相关税收政策的正确表述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

切记!如果财务人员听信了此网文所言,在2023年4月至12月期间,对“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是违反规定的,必将招致税收风险。

《增值税发票识别(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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