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机要求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针式打印机发票定位常用功能有'纸厚度调节杆'和'水平放置挡板'.各打印机品牌、型号的不同, 位置可能不同但功能相同.
2、进入开票系统,点击'发票管理'--'发票查询'功能.
3、找到一张开具过的发票,并双击打开或者'查看明细'打开该发票.
4、在发票界面处点击'打印'按钮,弹出'打印'设置.
5、在边距调整内输入数值进行调整.初次打印可先在打印机内放置复印好的发票样票或发票复印件.放入后即可点击'打印'按钮.
向下调整:数值越大,发票内容越向下,数值越小,发票内容越向上
向右调整:数值越大,发票内容越向右,数值越小,发票内容越向左
注:'向下调整'和'向右调整'格内可以填写正负数值,数值以毫米为单位
因打印机型号不同,边距调整中的数值需自行调整.
6、如发票调格式调整后,发票数值会自动保存.
7、经过调整后,所有开票数据均在发票格以内即可.
发票打印机用途:
1.打印财务票据,票据打印机在财务上有着极广泛的应用例如工资单、增值税发票,服务行业发票,支票,行政收费收据;
2.在金融行业,发票打印机一般用来打印流程表单银行业务流程表单,刷卡交易凭证,银行对帐单,结算清单等;
3.在公用事业单位及电信部门一般用来打印缴费通知单或发票.
4.在物流行业一般用来打印流程表单快递单,结算清单
5.在零售业和服务行业一般用来打印消费清单超市,便利店、酒店宾馆打印消费清单
6.打印各种报表,流水单、明细单公司内部打印各种数据量庞大的日报表、月报表、流水单、明细单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查询真伪?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真伪,具体操作、可查询范围等请以网站中发票查验说明为准。
2
购买方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重新开具发票作为抵扣、记账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3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end
増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使用増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 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 发票。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増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 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増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 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哭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诈为销售 方核算销售收人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増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 —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汇总开具増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 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増值税发票时,应在増值 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
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 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除上述规定外,“营改增”的相关文件还结合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作出 了如下规定:
1. 自2023年5月1日起,纳人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増值税纳税人, 应使用新系统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拭行)》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 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较 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2.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 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_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 税行为混开。
3.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増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 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 或应税劳务、脤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 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_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 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人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
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7.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 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三)增值稅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t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 税人有下列if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 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确定。 [ '
2. 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赴理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 虚开増值税专用发票;
(2) 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 未按要求开具发票的;
(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增值 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① 未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②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③ 未将认证相符的増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④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7)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増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増值税专 用发票和1c卡。
有了增值税,便有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不是想开多少就开多少,它有一个限额,又称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人只能在限额内开票。最高开票限额,分为万元版的、十万元版的、百万元版的、千万元版等等。万元版是指不含税的销售额不超过1万元,10万元版的是指其含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依此类推。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核准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够用。比如,核准的是万元版的发票,而自己一次销售额就达上百万元,若开万元版的发票一次要开十几张,这显然是一件很麻烦的事,同时也会造成很大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提高的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人申请提高开票的最高限额,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向主管的区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正常的用票需要。最高开票限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税务机关不需要进行实地查验,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则应进行实地查验。当然了,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也是有时间要求的,按规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果不能决定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规定》(国税函[2007]91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来源: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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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上海全电发票单轨制全电纸票打印故障,故障如下:本机未检测到打印服务
遇到这样的问题,按键盘f12
点这边的网络
再点一下左边的发票打印,右边网络那边会跳出来print
然后点开,把这个网址复制下来,新开一个网页查询
点高级
继续访问以后回到发票打印那边
然后就可以打印了,注意在设置里面调整一下打印边距
根据你的打印机自己调整一下,每个人的数据可能不一样
全电纸质的才需要像这么操作,是有税务局发的纸质发票的,跟以前发票一样
全电的直接下载这两个版本,pdf的就是要自己调整打印大小,自己做账方便就行。a4纸打印就好了。如果一张纸就打了一半,你剪裁就好了,自己做账还是看你们怎么方便
全电发票打印的问题,传送给购买方,他们怎么做账,需要打印多少份,这个就看每个公司财务怎么做账。有的甚至都不打印出来。
发票,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那是很常见的,
但是对于发票的认识,很多人都还是比较浅薄的,
就好比发票发票分为哪两大类?
分别分为哪些联次?
都有什么作用?
两大类发票的区别又在哪里?
带着这一连串的疑问,
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现行税制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的编码原则与专用发票基本一致,发票左上角10位代码的含义:第1-4位代表各省;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印制批次;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普通发票用“6”表示;第9位代表几联版,普通发票二联版用“2”表示,普通发票五联版用“5”表示;第10位代表金额版本号“0”表示电脑版。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
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2) -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增值税专发票连接起来,依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这样,各环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因此,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专用增值税票现在开具出去的是一般最基本的是三联(也有六联的)。
三联的作用分别为:
第一联为记帐联,这是你自己销售货物开具后据以销售记帐的凭证。
第二联为抵扣联,是你开具给客户后进行仿伪税控认证无误后的税额部份可以抵扣他们的的销项税额,反之你取得供应商的第一联同理可以抵扣你的销项税额;
第三联为发票联,是你开具给客户用来据以付款与记帐的凭证,同理你得到供应商的发票联后据以付款与记帐的凭证;
六联的作用分别为:
第一联为记帐联,这是你自己销售货物开具后据以销售记帐的凭证。
第二联为抵扣联,是你开具给客户后进行仿伪税控认证无误后的税额部份可以抵扣他们的的销项税额,反之你取得供应商的第一联同理可以抵扣你的销项税额;
第三联为发票联,是你开具给客户用来据以付款与记帐的凭证,同理你得到供应商的发票联后据以付款与记帐的凭证;
第四联至六联是备用联,自己定作用,
第四联是付汇联,
第五联是出门联,
第六联是统计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3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
自2023年5月15日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案标准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根据对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由五万元改为十万元,增加了一倍。
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3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拿到一张发票如何才能辨别真伪呢,今天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如何查验发票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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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首次查验请点此安装根证书”。
第三步 输入信息
安装完成根证书后,再次进入平台,输入发票相关信息,点击查验就可以。
注意:平台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线查验。
发票查验你学会了吗?
为何一般纳税人客户愿让对方开13个点增值税专票而不愿3个点的?
这个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税收利益原因,二是税收风险原因。
首先说明一下,货物销售,开1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一般纳税人,而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实务中,同一项交易,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是不同的,因为现在是分析问题,所以不考虑报价不同的情况。
假设,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合同价款是200万元,取得13%和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甲公司的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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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利益原因。
(1)、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
无论是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200/1.13×0.13=23.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抵减销项税额23.00万元,少交增值税23.00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税种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税率按增值税的缴纳地不同,而分别适用7%、5%和1%。这里假设为7%。
可以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3×7%=1.61万元;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两项附加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也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税率分别为3%和2%。
可以少交两项附加税合计=23×5%=1.15万元;
4、企业所得税。
计入成本的金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同时,因为这200万元的增值税少交的附加税,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冲减应纳税所得额=200/1.13-1.61-1.15=174.23万元;
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174.23×25%=43.56万元。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取得200万元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少交税收=23+1.61+1.15+43.56=69.32万元。
(2)、取得200万元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
可以少交增值税=200/1.03×0.03=5.83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可以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5.83×7%=0.41万元;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可以少交两项附加税合计=5.83×5%=0.29万元;
4、企业所得税。
同样的,可以冲减应纳税所得额=200/1.03-0.41-0.29=193.47万元;
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193.47×25%=48.37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一般纳税人取得200万元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少交税收合计=5.83+0.41+0.29+48.37=54.9万元,比取得200万元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整整少了69.32-54.90=14.42万元,换做你是,你也肯定选择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吧!
二、税收风险原因。
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会给人一种规模比较小、财务核算不太健全、管理不太正规的印象。
很多公司在缺少发票进行成本列支、抵扣进项的时候,第一印象就是找一家小规模公司去补发票,这就间接地造成增值税发票虚开现象层出不穷。
要知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增值税是链条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自己是下游;而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上游。
上游开出的发票一旦出了问题,下游的一般纳税人不仅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及税收滞纳金,还有可能面临着被罚款,甚至是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的风险。前一段时间,我的一个客户,因为取得一张“劳务费”发票是虚开的,金额才3万元,纳税信用等级直接从a级降到d级,发票都领不出来了,后来费了好大劲,花了很多钱才摆平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别包括以下5点:
第1、票面的区别,增值税发票为可抵扣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字样,普通发票则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三联式的,普通发票两联。
第2、两者作用也有区别,对于开票企业则没有区别,不管是哪类票都要缴纳销项增值税,但对于受票企业,只要增值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可以。
第3、开票范围不同,对于开票企业,只有营业范围内的销售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4、开票资质不同,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企业则只能开具普票。
第5、管理上也有所不同,不管是增值税或普票,税务管理上都是每月上报、购买查验。但对企业的进项方面着重于审核具有可抵税的增值税专业发票。
【导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发票是最常见的,也是在购买货物时最重要的凭证,报销时也需要拿着相应的发票才可以,在报销的时候财务人员经常会碰到发票编号不对的情况,那么,发票编号和打印号不一样影响报销吗?下面大家可以看看小编老师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发票编号和打印号不一样影响报销吗
答:税控机开具的定长发票的机打号码必须与发票号码一致,否则属于废票,不能作为报销凭据,亦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第3条卷式发票的内容第2款卷式发票打印内容和要求第1项规定:定长发票打印内容对应空白票面预先印制的项目内容进行“填充式”打印。 机打号码必须与预先印制在空白票面上的发票号码相一致。当开票项目较多,在一张发票上打印不下时,机器自动再打印一份发票,每张发票分别汇总计价。不定长发票打印的内容,除“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和“印刷单位”字样,全部由机器打印。 第3条第3款规定:平推式发票印制和打印的内容,除总局统一规定的式样外,比照卷式发票的基本要求及行业特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006号) 第22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由税控机开具的发票上的机打发票号码必须与预先印制在发票上的发票号码一致,否则属于废票,不能作为报销凭据,亦不能税前扣除。为避免不必要的纳税风险,建议贵行及时更换为合法票据。
发票种类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
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发票编号和打印号不一样影响报销吗的内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大家可以来会计学堂网进行学习,这里有很多关于发票的资料可以免费查询。
一直以来都有不少会计小伙伴咨询关于发票报销要不要附上清单的问题,今天把一些日常工作中常见的一些问题给大家罗列出来,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解答工作上的疑惑。
1、我公司每月都有大量运费发票,都是在月底统一定期结算以及开票,这样汇总的时候备注栏就会有很多信息,没办法全部一起打印出来,这个时候我该怎么进行处理?
答: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备注内容较多的话是可以另外附上清单的,但这个清单是什么样子的清单,相关的规定并没有说明白,税控系统中也没有相关的备注清单模版。小圈觉得企业或者公司是可以自行制作汇总清单,然后打印加盖发票专用章是可以进行使用的。具体的也可以打12366进行咨询。
2、个人在税务大厅代开的发票上面没有备注,我自己给打印个清单附上去,这个清单是否需要盖税务局的章?
答:其实小圈觉得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不用纠结这么多,最正确的做法就是让税务大厅给你重开即可。
3、有一笔餐费没有显示数量和单价,我是否需要附上发票清单?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相关细则》第二十八条,开具餐费发票,是不需要填写数量和单价的,可以附上机打销售清单就行。
4、我有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打印清单,不知道在用纸上面是否有要求?是不是一定要用a4纸打印?
答:其实在销售货物或者是提供应税劳务需要打印清单的时候,是和打印的纸张没有关系的,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拿什么纸打印都行,a4纸也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从新系统开出来的,那么清单也必须要从新系统开具,至于用什么纸打印都没问题(只要对方肯收)。
5、我们公司搬家,开的服务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家具、办公用品、柜子等费用来收费,这个清单是自己做的,专票就开的搬家服务费,请问这样可以吗?
答:服务类这样操作是可以的,完全没有问题。
6、如果是其他发票清单,我是否也必须要在税控系统中进行开具?
答:相信大家也疑惑其他发票到底包括哪些,那么先来和大家说说。其他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景点门票、火车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出租车发票、客运定额发票。
那其他发票清单是否一定要从税控系统中进行开具,其实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没有很严格的要求,不一定需要在系统中开具,自行自制也是可以的,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是要求一定要做税控系统中开具。
7、那我怎么知道你给我的发票清单是真是假?
答:这个简单,现在但凡是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都是要采取全要素采集,包括清单明细,上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一查便知真假。
下面也给大家补充一个知识点,带清单的发票我们需要注意什么?接下来通过表格的形式给大家罗列一些打印发票清单的注意事项:
而打印发票时也需要注意这些:
以上就是一些发票清单相关的问题,也是会计小伙伴问的比较多的一些问题,罗列出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章来源:本文为会计交流圈原创首发,作者: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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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一、简介
被害单位 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
被告人a,男。
2023年起,被告人a受雇于林某(另案处理),以厦门市思明区为窝点,销售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2023年9月,林某、被告人a等人收购了成都b公司,并以成都b公司名义在淘宝天猫、京东商城网上交易平台各开设一家德迈思运动专营店。
2023年12月,林某等人又以厦门c公司的名义在淘宝天猫网上交易平台开设一家多特盟运动专营店。该团伙通过上述三家网店,以上述地址为窝点销售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及少量的其他运动服装。
被告人a作为德迈思运动专营店、多特盟运动专营店的现场负责人,负责管理网店的日常运营,向供货商蔡某(另案处理)低价购进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以每双人民币300元至1000元的价格在网店上销售。
为顺利销售,林某、被告人a等人伪造了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书、进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证,用于骗取淘宝天猫、京东商城交易平台及消费者的信任。
经统计,在2023年10月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a管理的上述三家网店销售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共计82985双,销售额达人民币*千万元。
2023年5月30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厦门市思明区贩卖假冒耐克鞋子。公安机关出警至现场后,当场抓获被告人a等人,并当场缴获“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印章18枚,耐克零售商证、网络授权书等证书,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及待售的耐克品牌的运动鞋248双等物证,以及作案工具组装计算机主机4台、iphone手机3台、中国建设银行u盾1个。
经鉴定,缴获的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宝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印章10枚及耐克零售商证等证书均系伪造,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亦系伪造,缴获的248双“耐克”运动鞋中,有244双系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
二、法院
(一)关于是否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在案证据看,被告人的供述及多位证人证言均证明涉案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用于上传给网购平台用于骗取信任,以便于顺利地销售假冒商品。
同时,根据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鉴定结果的函》,涉案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缺乏相关防伪措施和信息,客观上也不可能用于抵扣税款,也没有在案证据体现被告人a等将伪造的发票提交给税务机关进行扣税。
因此,被告人a伪造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博取网购平台的信任,国家的税收不会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失,同时a也没有将这些发票提供给其他交易对方,没有存在扰乱正常发票流通秩序的情形,故其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二)关于是否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
即使被告人伪造普通发票的行为符合非法制造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其伪造普通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该二个行为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定刑更重,故本案应认定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考虑到被告人采取的手段行为系伪造印章、授权证明、发票等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三)综上,被告人a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基于与他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结合被告人没有前科,系初犯,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和供犯罪使用的物品、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三、判决
(一)被告人a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查扣的244双假冒“耐克”商标的运动鞋,以及作案工具计算机、手机、银行u盾、假冒印章等予以没收,并由作出查扣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a名下建设银行厦门科技支行账户62×××55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943.65元、京东商城平台的德迈思运动专营店的对应账户(账户id:36×××01)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2371元均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7)闽0203刑初308号
《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导读:一般纳税人都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的,所以一般纳税人对于增值税发票是非常伤心的。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每一个纳税人都是一样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就不一样了。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多少种税率计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多少种税率计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税率有:17%、13%、11%、6%、0%等。
1、适用17%税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适用13%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有什么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说明】
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3年6月1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如您需案例全文,请留言留下您的邮箱地址,我们会尽快安排发送。
【裁判要旨】
虽然下游公司实施了从涉案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行为,但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
涉案公司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予支持。
【关联法条】
刑法t2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刑法t201:【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诉讼主体】
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基本案情】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亳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人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某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其实际经营的甲公司、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丁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100余份,价税合计13000余万元,其中税额合计1900余万元,从中收取提成100余万元。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杨某为掩饰无实际货物交易的事实,采取支付给对方好处费的方式,分别让戊公司、己公司、庚公司为甲公司、乙公司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97.58余万元,其中税款合计9.67余万元,此12份发票已抵扣税款。
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辩称】
上下游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构成逃税罪。辩护人除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杨某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其向上海天勤、江苏艾卡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杨某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
2023年5、6月份,被告人杨某使用严某和刘园的身份信息分别注册成立了乙公司和甲公司并实际经营。2023年7月至10月间,该两公司在未实际经营沥青、燃料油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货物交易、变更货物品名的方式,从上游企业龙勤化工公司、艾卡公司、申同公司、龙勤物流公司、凯世通公司、海益公司等公司获取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企业丙公司(以下简称佳玺公司)、天勤公司、龙诚公司、中吉公司等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利益。杨某实际控制的乙公司和甲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826份,价税合计10829.830142万元,虚开税款合计1573.5650599万元,致使消费税偷逃4223.1248724万元,从中获利117.62849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3年9月29日,佳玺公司四次共转款1015.43984万元至甲公司账户,甲公司扣除15.43743万元至朱某账户后(该账户为杨某使用),余款1000.00241万元通过龙勤化工公司转入淄博临润公司,淄博临润公司于同日将1015万元转回至佳玺石化公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甲公司取得龙勤化工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价税合计1000.00241万元。佳玺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3430.54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价税合计1015.43984万元,存在变票情况。佳玺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网上认证。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417.839772万元,杨某从中获利15.4374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银行交易单载明:2023年9月29日,佳玺公司四次分别转款300万元、210万元、280万元、225.43984万元,合计1015.43984万元至甲公司账户。
2023年9月29日,甲公司四次分别转款300万元、210万元、280万元、210.00241万元,合计1000.00241万元至龙勤公司账户。
2023年9月30日,甲公司三次分别转款5.437万元、5万元、5万元,合计15.437万元至朱华明6217001310000415485账户。
2023年9月30日,朱华明妻子朱小进账户转入严某账户14.3954万元。
2023年9月29日,淄博临润公司四次分别转款350万元、160万元、280万元、225万元,合计1015万元至上海佳玺石化公司。
(2)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9月21日,龙勤化工公司给甲公司开具石油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税号00197132-00197217),价税合计1000.00241万元。
(3)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9月23日,甲公司给佳玺公司开具3430.54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税号01392361-01392397,01390951-01390975,02662080-02662104),价税合计1015.43984万元。
(4)购销合同载明:卖方龙勤公司与买方甲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签订的3450吨沥青买卖合同。
(5)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载明:佳玺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情况。
(6)证人齐某1的证言:其系龙勤化工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也是龙诚化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乐江文从其和甲公司之间的交易中进行资金和货物的流转,其和乐江文、甲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乐江文到其公司,其将付某1的卡交给他来流转,转款的对方都是乐江文联系,钱是其的,其只是为朋友帮忙。
(8)证人朱某的证言:杨某曾用其的名字买了汽车,并将15万余元汇入其卡内,让其将该款再汇入严某的卡内。
2、2023年10月28日,淄博临润公司和付某1账户(该账户为杨某使用)共四次转入淄博龙诚公司账户241.55681万元,淄博龙诚公司账户转入甲公司账户242万元,甲公司扣除2.91万转至贵浩鸡账户(该账户为杨某使用)后,转入龙勤物流公司238.71632万元,该公司于同日汇入付某1账户242万元,存在资金回流情况。甲公司取得龙勤物流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238.71632万元,其中税额34.685282万元,淄博龙诚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631.22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41.55681万元,其中税额35.097992万元,存在变票情况。淄博龙诚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均已网上认证。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76.882596万元,杨某从中获利3.2836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购销合同载明:卖方甲公司和买方淄博龙诚公司于2023年10月15日、16日签订的燃料油买卖合同;卖方泰州龙勤物流公司和买方甲公司于2023年9月17日、18日签订的沥青买卖合同。
(2)龙勤物流公司情况说明载明:该公司2023年10月销售给甲公司改性沥青一批,销售金额204.031038万元。
(3)银行交易明细载明:2023年10月28日,淄博龙诚公司四次转入付洪波账户共计242万元。
2023年10月28日,龙诚公司四次转入甲公司242万元,同日,甲公司四次转入龙勤物流公司238.71632万元,转入浩贵鸡账户2.91万元。
(4)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1日、22日,甲公司给龙诚化工公司开具631.22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税号01429347-01429356,01392449-01392460),金额合计241.55681万元,税额35.097992万元。
(5)企业网上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相符)载明:淄博龙诚化工公司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税号01429347-01429356,01392449-01392460)均已网上认证。
(6)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9月22日、24日,龙勤物流公司给甲公司开具改性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税号02939309-02939310,02403540-02403558),价税合计238.71632万元,税款合计34.685282万元。
(7)证人王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其是龙勤物流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其公司和甲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其给甲公司开进税项发票是齐某1介绍的,杨某将信息传真到其公司,其按照杨某的指示给甲公司开具约238.7万元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到亳州。购销合同显示的运输方式汽运是虚假的,实际没有运输业务。
(8)证人齐某2的证言:其是龙诚化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该公司早期法人叫齐学勤,妻子叫付某1,该公司主要经营燃料油和沥青,只做存储,是贸易公司。齐某1是龙勤化工公司法人代表。
(9)证人付某1、付某2的证言:付某1将银行卡交给了弟弟付士林,付士林怎么用的卡,付某1不知情。付某2证实该卡被其交给齐某1使用,齐某1是龙勤化工公司的法人和实际经营人,其只负责分红。
(10)证人浩贵鸡的证言:杨某自己不能办卡,就让其办了一张银行卡交给他,其不知道杨某具体怎么用的。
3、2023年10月29日,中吉公司分别转入甲公司和乙公司3498万元和3816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日转入凯世通公司账户7245万元,同日凯世通公司分两次将7325.5万元又汇入中吉公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取得凯世通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3465万元)和33份(价税3779.99998万元)。中吉公司分别取得甲公司虚开的11000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98份(价税3498万元)、乙公司虚开的12000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37份(价税3816万元),存在变票情况。中吉公司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28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2801.4万元,杨某从中获利6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银行交易单载明:2023年10月29日,中吉公司转出3816万元至乙公司账户。同日,乙公司转出3780万元至凯世通公司账户。
2023年10月29日,中吉公司转出3498万元至甲公司账户。同日,甲公司转出3465万元至凯世通公司账户。
2023年10月29日,凯世通公司两次共计转出7325.5万元至中吉公司。
(2)情况说明载明:凯世通公司2023年10月销售给乙公司、甲公司沥青,价税3780万元、3465万元,与该业务相关的合同、发票、运费,由于财务人员休假,无法提供。
(3)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7日,凯世通公司给甲公司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税号02978701-02978730),价税合计3465万元。
2023年10月27日,凯世通公司给乙公司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税号02978731-02978763),价税合计3780万元。
(4)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7、28日,甲公司给中吉公司开具11000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98份,价税合计3498万元。
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7日、28日,乙公司给中吉公司开具12000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37份,价税3816万元。
(5)泰州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载明:中吉公司取得的开票日期2023年10月27日、28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4、2023年10月9日,天勤公司转入甲公司270万元,甲公司将该款扣除4.5万元至浩贵鸡的账户后,将余款265万元转给艾卡石化公司。甲公司取得艾卡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58.92514万元,其中税额37.621601万元。天勤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977.076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63.81052万元,其中税款38.331441万元,存在变票情况。天勤公司取得的甲公司开具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119.0078568万元,杨某从中获利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产品购销合同载明:供方甲公司和需方天勤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签订的沥青买卖合同。艾卡公司和甲公司签订的沥青买卖合同。
(2)银行交易单载明:2023年10月9日,上海天勤石化公司转入甲公司账户270万元。
2023年10月9日,甲公司账户转入江苏艾卡石化公司265万元,转入浩贵鸡账户4.5万元。
(3)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6日,甲公司给天勤公司开具977.076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号01429357-01429379),合计价税263.81052万元,合计税款38.331441万元。
(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税局第十七税务所抵扣证明载明:天勤公司于2023年10月接受甲公司开具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63.81052万元,其中税款38.331441万元,于2023年10月已向该局申报抵扣。
(5)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2日,艾卡公司给甲公司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号140××××1378-14021380),价税合计258.92514万元,税额合计37.621601万元。
(6)艾卡公司情况说明载明:2023年10月购进中海油气公司沥青977.076吨,价税合计254.03976万元,发票税号01460415。该笔货物销售给甲公司,价税合计258.92514万元,发票号码140××××1378-14021380。
(7)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19日,中海油气公司给艾卡公司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号01460415),价税254.03976万元,税额36.91176万元。
(8)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是天勤石化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法人代表是其妻子吴翠丽,经营燃料油石油制品,该公司是贸易公司,无生产和仓储。其通过张磊与甲公司签订了燃料油购销合同,但没有实物交易。变票是上游公司想避开12%的消费税。其辨认出其公司与甲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中间介绍人张磊。
5、2023年10月16日、10月20日,凯世通公司分别转入中吉公司账户850.179645万元和559.01677万元,该款同日被转入乙公司账户,乙公司同日分别转入大连海益公司(山东石化子公司)839.6836万元和552.0165万元,大连海益公司于10月20日和21日分别将800万元和500万元转入山东石化公司。2023年10月16日、20日,乙公司取得大连海益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分别为839.6836万元和552.01656万元,乙公司2023年10月20日、23日开具给中吉公司4431.44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价税1409.2万元,存在变票情况。中吉公司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23年10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539.749392万元,杨某从中获利14.9968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产品销售合同载明:卖方中海石油公司和大连海益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签订的沥青买卖合同。大连海益公司和乙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签订的石油沥青买卖合同。大连海益公司和东营全顺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签订的石油沥青买卖合同。
(2)银行交易凭证载明:2023年10月16日、10月20日,凯世通公司分别转入中吉公司账户850.179645万元和559.01677万元。
2023年10月16日、10月20日,中吉公司分别转入乙公司848.68021万元和558.01674万元。
2023年10月16日、10月20日,乙公司分别转入大连海益公司839.6836万元和552.0165万元。
2023年10月20日和21日,大连海益公司分别转入山东石化公司800万元和500万元。
(3)大连海益公司2023年12月14日情况说明:2023年10月共有两笔沥青业务:①销售给乙公司2998.87吨,总金额839.6836万元;②销售给乙公司2000.06吨,总金额552.01656万元。
(4)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16日,大连海益公司给苇圣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号01091618),价税839.6836万元。2023年10月20日,大连海益公司给苇圣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号01091620),价税552.01656万元。
(5)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国税局移交的乙公司2023年10月20日、23日开具给中吉公司的4431.44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
(6)认证结果通知书载明:中吉公司2023年10月认证的7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于当月申报抵扣。
6、佳玺公司于2023年10月22日转入甲公司资金585.822972万元,甲公司扣除9.8万元转入浩贵鸡账户后,将其余575.912433万元转入申同石化公司。甲公司取得申同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75.912433万元。佳玺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2202.342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价税合计585.822972万元,存在变票情况。上海佳玺石化公司取得的51份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网上认证。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268.2452556万元,杨某从中获利9.91053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情况说明、产品购销合同载明:2023年10月9日,供方泰州申同公司和需方地风升签订沥青买卖合同。申同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给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75.912433万元。
(2)银行交易单载明:2023年10月22日,佳玺公司转入甲公司资金585.822972万元。2023年10月23日,甲公司转入浩贵鸡账户9.8万元。同日,甲公司转入申同石化公司575.912433万元。
(3)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13、14日,申同公司给甲公司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合计价税575.912433万元。
(4)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16日,甲公司给佳玺公司开具2202.342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发票号01392398-01392448),合计价税585.822972万元。
(5)上海浦东新区国税局稽查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查询结果载明:佳玺公司取得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发票号01392398-01392448)均已网上认证。
(6)证人申某的证言:其是泰州申同公司专职会计,该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是顾国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甲公司、乙公司的办公场所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和药都路交叉口东南300米处的百合小区院内2号楼706室及现场的基本情况。
2、亳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扣押清单、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侦查机关扣押杨某随身携带的现金5.225万元、本子1份、银行卡12张、中国石化加油卡1张、身份证3张、印章1个、三星s6手机1部、对账簿1本、纸质材料若干和u盾2个。
3、营业执照载明乙公司和甲公司的注册信息情况。
4、乙公司对公账户明细载明:该公司对公账户资金流转全部为涉案上下游公司,无其他资金流转情况。
5、甲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明细、浩贵鸡银行账号转款记录载明:甲公司对公账户资金流转全部为涉案上下游公司及将钱款转出至浩贵鸡、朱华明账户。其中,甲公司账户转款至朱华明9月30日3笔共计15.4370万元;10月9日至28日4次转至浩贵鸡账户共计17.5728万元。
6、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甲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及汇总载明:购进方面:2023年9-10月购进沥青1.8235838万吨,取得进项税发票190份,金额为4733.80874万元,进项税804.747557万元,取得交通运输增值税发票6份,金额为43.092488万元,进项税4.740173万元;销售方面: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9-10月销售燃料油1.824118万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2份,销售金额4790.282067万元,销项税814.348075万元。11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销售金额179.857386万元,销项税30.575754万元(11月未纳税申报);纳税方面:2023年9-10月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5.573329万元,2023年11月未纳税申报。甲公司从凯利达公司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从好运公司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通过协查和实际操控人笔录,已证实为虚开。
7、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乙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及汇总载明:购进方面:2023年7-10月购进货物2.457826万吨,其中燃料油0.407933万吨,沥青2.049893万吨,取得进项税发票242份,金额6480.819056万元,进项税1101.739304万元,取得交通运输增值税发票6份,金额44.817891万元,进项税4.929969万元;销售方面: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675份。2023年7-10月销售燃料油2.445249万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64份(7月份购进的是燃料油,开具的120份发票也是燃料油),销售金额6592.494619万元,销项税1120.724278万元。11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销售金额109.79834万元,销项税18.665713万元(11月未纳税申报)。纳税方面:2023年7-10月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4.860345万元,2023年11月未纳税申报。乙公司从凯利达公司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从康泰公司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从好运公司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通过协查和实际操控人笔录,已证实虚开。
8、营业执照副本、全国法人信息系统查询载明:山东龙勤化工、上海佳玺、泰州龙勤物流、泰州凯世通石化、泰州申同石化、淄博龙诚化工、上海天勤石化、泰州中吉商贸、泰州顺天石化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其中顾国金系泰州申同化工公司法人代表、陈艳阳系泰州中吉商贸公司法人代表;付士林系淄博龙诚的法人代表;秦舒系江苏艾卡石化的法人代表;黄鑫冰系姜堰市凯世通石化的法人代表;罗翠丽系上海天勤石化的法人代表;王某系泰州龙勤物流的法人代表;任学斌系大连海益石化公司法人代表;齐某1系山东龙勤的法人代表;王桂英系上海佳玺的法人代表;黄纯系泰州顺天石化的法人代表;齐学成系淄博临润的法人代表。
9、常住人口登记表载明杨某的身份及基本情况。
10、证人丁某的证言:2023年8月,其被聘入乙公司和甲公司任会计,这两家公司办公地点、人员都一样,实际就是同一个公司,乙公司注册法人是严某、甲公司注册法人是刘园,实际经营人都是杨某,其负责做公司账目和网上申报税单。在做购进账目时杨某把购进货物的发票清单交给其,其整理好后做一个该月份总购进的账单,杨某再把销售货物合同交给其,其根据进出账目算好当月需要交纳税款的额度,征得杨某的同意后其去税务局报税。两个公司购进的基本都是沥青,销售的都是燃料油,其没有见到过两个公司有购进和销售货物的情况。两家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75份,金额大概1亿多元,税额约1000多万元,其中有120份左右的进项和销项发票都是燃料油。两家公司从来没有过提货单和入库凭证。凯利达公司、好运公司和康泰公司与乙公司、甲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都是虚假的。
11、证人严某的证言:2023年清明节,杨某借其身份证开办的乙公司,其还借给杨某一张尾号为4477的农行卡。
1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其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用严某的身份证注册了乙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因亳州税务机关控制增值税严格,其又用刘园的身份信息注册了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两个公司的会计都是丁某,办税人员是李运明,两家公司均没有实物交易。其公司让康泰公司、好运公司、凯利达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虚假的。经营期间李纯(凯运通公司业务员)和张磊(佳玺石化公司销售人员)让其公司为其他一些公司开指定的税票,每一吨沥青可以提成30至40元,其中张磊为其介绍开票的有龙勤化工公司、艾卡化工公司、泰州石油化工公司、龙勤物流公司、佳玺化工公司、天勤化工公司、龙城化工公司,每吨张磊提取5元回扣。李纯为其介绍开票的有凯世通公司、中吉公司、大连海益石化公司、顺天石化公司。李纯把上述公司需要的发票信息给其,其按照信息开好票,再邮寄过去。下游公司汇款到其公司账户,其扣掉提成费后,将钱汇给上游公司账户。其和上、下游公司均没有实物交易,通过变票收取提成,共得了62万元左右的提成费。这些提成费被其转入朱华明和浩贵鸡的卡(卡均是其持有和使用)。其经营的两家公司经营期间共取得七八百份左右的增值税发票。期间,齐某1想从泰州龙勤物流公司购买一批燃料油,但龙勤物流公司只给开沥青发票,齐某1让其给变一下票,给其每吨提成40元,其和龙勤物流公司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乙公司、甲公司从康泰公司、好运公司、凯利达公司取得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虚假开具的。按照真实买卖货物流程,购进货物肯定要有运输发票,其这么做就是为了应付税务检查,增加一些进项税,降低成本。康泰公司是其自己联系的,其用0.63万元从康泰公司买了两份金额15万多元的货物运输发票用于抵扣乙公司的税款,实际乙公司和康泰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运输。
【法院认为】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杨某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的问题。
经查,证人丁某、齐某1、王某等人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杨某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乙公司、甲公司和上下游公司之间均不存在任何真实货物交易,在案亦无证据显示本案的上下游公司之间直接进行了燃料油货物交易。杨某在没有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购销合同,制造货票合一的交易假象。其先是接受上游公司虚开的以沥青为进项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没有实际加工生产的情况下,向下游公司虚开以燃料油为销项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证实,相关购销合同均系杨某为变票而虚构。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签订合同、购销油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行为,涉案大宗商品购销合同和资金流转并非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而是相关人员操纵的结果。相关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资金流水等并不能掩盖杨某公司与上下游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实质,故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虚开的。对杨某及其辩护人此节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杨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问题。
经查,本案中,杨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模式为:杨某以其实际经营的乙公司和甲公司与上、下游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从上游公司取得虚假开具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假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从“变票”行为中收取“好处费”,下游公司实现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的目的,从而逃避缴纳消费税,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4223.1248724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刑法之所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在于国家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以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税款的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用的是简单罪状描述,但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更符合立法时立法者对本罪的认知,也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就本案而言,杨某的“变票”行为有通过虚构交易环节,且在虚构的交易环节中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的行为。但杨某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为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从国家骗取税款,而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进而逃避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手段。下游公司从杨某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因此,杨某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予支持。
杨某主观上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逃避缴纳消费税,客观上实施了虚构货物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等欺骗手段,致使纳消费税偷逃4223.1248724万元。因杨某实际控制的乙公司和甲公司均是“空壳”公司,不具有实际补缴偷逃税款的能力。在案的亳州市国家税务局调查报告证实甲公司2023年9-10月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5.573329万元,乙公司2023年7-10月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4.860345万元,杨某的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达4223.1248724万元,已远超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杨某关于其构成逃税罪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杨某安排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问题。
经查,杨某安排凯利达公司、好运公司、康泰公司为其实际经营的甲公司、乙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97.58余万元,税额合计9.670142万元。在案证据仅有杨某本人供述将从康泰公司取得的两份金额15万多元的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乙公司的税款。经我院建议补充侦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出具一份货物发票开具信息表,该信息表仅能证实乙公司、地风升从凯利达公司、好运公司、康泰公司取得的运输发票均已认证,并不能证实杨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了国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公诉机关该部分指控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采取欺骗手段帮助他人逃避缴纳消费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更正。本院重审期间,杨某否认其在侦查机关供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要犯罪事实,仅承认让运输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所作辩解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对杨某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从本案中获取最大利益的是第三方,参与逃税的还有其他责任人员,故对杨某可从轻处罚。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3年7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杨某所欠税款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杨某现金五万二千二百五十元用于折抵其违法所得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二百八十四元九角九分,违法所得中的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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