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验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对于刚开始接触进项税发票的会计朋友来说,从拿到发票开始进行查验发票的真伪、勾选认证发票等操作,每个流程都有相应的规则。
首先,我们拿到发票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查验。一是要在发票查验平台对发票的真伪进行查验: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官网,手动输入发票四要素进行查验。
输入进项税发票的相关信息点击查验后,会出现以下表中的信息,我们可以将表中的信息与手中的进项税发票开票内容、开票单位等信息进行核对,若发票信息一致,则表明手中的进项税发票是真的,若发票信息不一致,则表明进项税发票是有问题的。
然后在抵扣勾选窗口,将已收到的进项税发票开票信息与列表中的信息进行比对,信息核对无误,勾选对应发票,此过程也需人工逐一核对已认证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
此方法,虽然也能确保发票合规性,并成功抵扣认证,但过多的人工操作流程,难免会出现很多误差,甚至过多地重复工作。
那么有什么方法是可以对进项发票进行合规性查验并且勾选抵扣认证的呢?
迅联云平台进项发票管理系统,通过税企智联核心能力和ocr识别技术,直接获取全票面信息,系统自动对发票进行查验、查重、合规性校验等工作,形成发票台账,实现两三单智能匹配,同时可进行勾选抵扣认证。
作者:王如僧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诉讼律师
答案就是,利用“加计抵减”政策,指数式虚开,层层递增,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加计抵减”政策的内容
现行的“加计抵减”政策有三个:
第一个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第二个是《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第三个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加计抵减”类虚开是怎么回事
加计抵减政策是怎么被利用于虚开的工具呢,这时候,我们就有必要了解一下他的原理。
假设张三注册了一系列可享受加计10%优惠政策的公司,该系列公司的增值税率为9%。
第一步,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a1公司开具了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2公司,这时候,产生两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为a1公司持有的销项发票,a2公司持有的进项发票,期末的时候,a1公司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销项,缴纳9(100*9%=9)万元的增值税款;a2公司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进项,抵扣相应的税款,在没有这个政策的时候,抵扣的税款也是9万元,有了这个政策,抵扣的税款就不是9万元了,而100 * 9% *(1+10%)=9.9万元。
第二步,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a2公司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3公司,由于a2公司有9.9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那么a2公司可以开具多少元的专票却又不用缴纳增值税呢,假设为x元,x*9%=9.9万元,可以计算出x=110万元,即a2公司开具一份数额为1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3公司时,产生销项税额为9.9万元,刚好抵销第一步中的进项税额9.9万元。
第三步,a3公司拿到这1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税款变万了110 * 9% * (1+10%)= 10.89万元,这时候a3公司可以开具一份数额为121万元(x * 9% = 10.89万元,则x=12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4公司,却又不用缴纳增值税。
以此类推,每开一次发票,就可以将发票数额放大1.1倍却又不用缴纳增值税,即可以开具的发票数额为x * (1+10%)的n次方。
继续以前面的例子分析:
第一次开时,发票数额是100万元 * 1.1 = 110万元;
第二次开时,发票数额是110万元 * 1.1 = 121万元;
第三次开时,发票数额是121万元 * 1.1 = 133.1 万元;
第四次开时,发票数额是131.1万元 *1.1 = 146.41 万元;
……
听说上海有一个税务专家就通过这个模式虚开了六十多亿,还自以为技术高超,可以瞒天过海,可是被税务局的大数据给爆出来了。
其实大数据做为一种人工智能,最喜欢的就是那些数据有数字规律,越是浅白的数学规律,就越容易被人工智能识别。这种开平方的数学规律,其实就是一个中学生的数学水平,对于大数据来说,简直易如反掌。
来源:中国铁路
又是一年开学季
无论是刚拿到录取通知书的准新生
还是准备返校的小伙伴
学生票都要安排起来了
今天,小编准备了
关于学生票的满满干货
一起来看看吧!
符合这些条件可以购买学生票
◆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
◆家庭居住地(父亲或母亲之中任何一方居住地)和学校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
◆大中专学生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凭证、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和经学校注册的学生证,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中、小学生凭学校书面证明。
◆在优惠乘车区间之内,且优惠乘车区间限于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
哪些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学生票一年可以购买几次?
每学年乘车次数限于优惠乘车区间之内两次往返。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至下年使用。注意!联程车票只扣减一次优惠次数,但是需要注意购买区段接续性。
怎样进行学生票优惠资质核验?
符合购买学生票条件的旅客,应到车站指定售票窗口或自动售/取票机办理一次本人居民身份证件与学生优惠卡的核验手续(学生票需每学年乘车前办理一次),通过核验手续的旅客购票后可凭居民身份证件自助办理实名制验证和进出站检票,核验手续应当在乘车前办理。
◆人工窗口办理:旅客将贴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和身份证交给车站售票窗口工作人员,说明核验学生票优惠资质即可。
◆自动售/取票机办理:旅客在自动售票机上依次点击“优惠资质绑定”“学生购优惠票资质绑定”,认真阅读“绑定须知”后点击“知道了”,依次将贴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身份证放置于自动售票机“优惠卡及身份证件识读区”,根据提示完成身份证的核验和绑定即可。
已采集优惠资质后购买的学生优惠票,可凭购票证件自助办理实名制验证和进出站检票手续。
如果忘记核验,在车上无法判别是否具备优惠资质,按要求进行补票,下车后可以把补的票退掉吗?
可以。列车上无法判别学生旅客是否具备优惠(待)资质时,应办理补收票价差额手续,并开具电子客运记录(特殊情况可开具纸质客运记录)。学生旅客到站后可凭车补车票、减价优惠(待)证件和购票时所用有效身份证原件(列车如开具纸质客运记录,还应携带纸质客运记录),30天内到全国任意车站退票窗口办理资质核验和退票手续。
车站核实学生所购减价优惠(待)票符合有关规定后,为其办理车补核验退票,扣减学生优惠次数;办理学生旅客车补车票退票时,不收取退票手续费,不退列车补票手续费。
学生票优惠怎么算?
◆学生票享受普通旅客列车硬座半价优惠,动车组列车二等座按公布票价的75%享受优惠。
◆购买学生票时,如果没有直达列车或者其中一段乘坐动车组列车,可以分段购买联程车票。但联程路径里程不能超过优惠区间合理范围,且联程车票只扣减一次优惠次数。
◆各位同学需要注意购买区段接续性,否则会导致多扣优惠次数。购买联程学生票,如仅退部分接续车票,不返还优惠次数。
举个例子:正确购买联程车票的顺序应该是a到b,b到c,c到d。如果同学先买了c到d,再买a到b,就会导致多扣优惠次数。
可以购买高铁+普速的联程车票吗?
当然可以!但需要注意:学生票按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举个例子:柳州到大连没有直达列车,便可以分段购买,第一段乘坐g2066次列车从柳州到徐州,第二段乘坐t132次列车从徐州到达大连。
那么,即将入学的新生
怎么用录取通知书买票?
铁路小哥哥来教你
新生如何购票?
①可凭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车站人工售票窗口购票。
②通过铁路12306网站、app购买学生票,在添加乘车人时将旅客类型选为“学生”。
购票成功后怎么进站?
购票成功后
只需要凭录取通知书
和购票时所使用的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通过人工验证通道进站乘车
如今
全国铁路已经全面实施电子客票
大学新生在购买火车票时
还需要了解哪些知识点?
快来了解一下吧
q
我是今年刚被录取的研究生,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购买学生票吗?
a
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大、专院校(含民办大学、军事院校)的新生都可以使用录取通知书购买学生票。
小编划重点
这里所说的研究生是指没有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或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在此范围内。
q
已经使用录取通知书购买学生票,进站乘车时需要取票(换取报销凭证)吗?
a
铁路部门全面实施电子客票后,符合购买学生票条件的旅客,仅需持购票所使用的有效实名制身份证件检票乘车,无需取票(换取报销凭证)。
q
如果已经购买了全价票,可以持录取通知书在人工售票窗口退取票价差额吗?
a
不可以退差额,但是您可以选择退票后重新购买,需要按照相关退改规定支付相应退票费。
q
我已经使用录取通知书购票,但是学校开学时间有调整,我可以办理退票或改签吗?
a
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退票和改签,而且不影响再次购票。退票后再次购票,仍可以享受学生票优惠。
q
学生票可以候补购票吗?
a
可以。
q
我的学校所在地有多个火车站,我买到任意车站都可以吗?
a
可以,只要终到车站在学校所在地即可。
铁路部门温馨提示
同学们购买学生票后
可通过铁路12306app
查询车次、检票口、车厢座位
也可通过铁路12306app办理
高铁订餐送餐、遗失物品查找等服务
同时
提示大家在旅途中
主动配合铁路部门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在火车站和列车上全程佩戴口罩
祝同学们在新学期、新起点
开启新征程、学习新技能
早日实现自己的梦想!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部分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受两个因素限制:
其一,销售项目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二,购货方能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大家都在说发票真伪查询应该怎么样查方便,想都不用想,肯定是手机查询更快更方便啊,毕竟现在是大数据时代,一部手机就可以搞得全部。那么现在手机上有方便又快捷的软件来帮我们解决发票真伪这个问题吗?
其实很简单,一个小程序搞定千张百张发票已经不是梦了,让工作不仅简单方便又快捷。
发票真伪查询方法如下:
1、在支付宝或者微信小程序搜索“票大侠”;
2、进入小程序之后直接扫一扫发票上面的左上角二维码;
3、立刻知道发票的真假,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都可以适用;
4、不仅能快速识别发票真伪,还能发票去重以及发票台账导出。
导读: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分别是哪些?这个问题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来处理的。那么区分这个内容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解答内容吧,希望大家都可以了解!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分别是哪些
答:一、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税率有:17%、13%、11%、6%、0%等。
1、适用17%税率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适用13%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
增值税发票如何用来抵扣?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业务范围,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不涉及增值专用发票抵扣的问题。现在假设甲方是一般纳税人。
甲方已经将采购完的货物进行了销售,并开具了发票,现在必须要取得供货方即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能进行抵扣,当月要按给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向国税局进行交增值税。
现行法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每月要交纳的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假定甲方没有进项税额转出)的差额,销项税额就是甲给乙开具的发票上的税额,进项税额是丙给甲开具的发票上的税额。
现在如果丙不给甲开具发票,则现在进项税额为零,要将销项税额全部交税。
江苏832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金额最大超两亿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3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企业信息,共涉及江苏省10个地级市832家企业,比5月9日公布的53家多779家,其中:涉及企业最多的地级市是盐城市217家,随后是苏州市147家,淮安市123家,宿迁市108家,泰州市102家,南京市87家,徐州市26家,连云港市16家,无锡市4家,常州市2家。这些企业皆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处以罚款。
这个企业当中,虚开金额最大的是盐城地区的企业,东台市德某某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18份,金额26352.88万元,税额4479.99万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此外,宿迁地区虚开税额最大的是沭阳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49份,金额20238.78万元,税额3440.59万元;苏州地区虚开金额最大的是苏州鑫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833份,金额8080.03万元,税额1373.61万元。
值得一说的是,有多家企业虚开税额低于五万元,但税务机关依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响水县晋某轴承座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款17.94万元,税款3.0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调整为五万元以上,税务机关将低于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完全没有必要,纯属浪费司法资源。
这些企业当中,虚开的税款数额从几万元至上千万元,但大多数企业的虚开的税款数额都是在五十万元以下,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通知》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那么,虚开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一定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刑罚吗?答案是不一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下面笔者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查询江苏省近一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情况,以供参考。
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时间: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区域:江苏省
通过上图表显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共搜集到141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检察文书(可能存在某些案件检察机关未公开检察文书的情况),包括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其中:起诉书826份,约占59%;不起诉决定书584份,约占41%。
上图表是江苏省十三个地级市的案件分布情况,其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是苏州,案件数量为426起,比第二的徐州196起、第三的无锡181起的和还要多49起;随之的是:宿迁114起,常州74起,泰州70起,扬州61起,连云港58起,南通、镇江各54起,南京51起,淮安43起,盐城28起。
根据上图显示,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方面,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共有498起,约占不起诉案件总数的85%;法定不起诉21起,约占4%;存疑不起诉65起,约占11%。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的过程中,是可以进行各种各样的抵扣行为的。其中就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销项抵扣,这样可以为企业减轻一定的税赋压力的。自从营改增以来,企业对增值税处理的工作是十分看重的,对增值税不了解的小伙伴,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实行增值税体制。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17%,13%等税率交纳税款。
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对方给你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标的销项税就是你可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你当期应交的增值税是销项税减进项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计税依据是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增值税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实行价外税,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可全额抵减: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凭进货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去当地国税机关认证,认证后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冲抵销项税额。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hzcqr
会计朋友们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到发票,而收到发票时经常做的一件事情就是核实一下发票的真伪,大家应该都熟知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在这里可以查询到大部分种类的发票,那么还有一些其他种类的发票要如何查询呢?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其他种类发票的检验真伪的方法。
在介绍发票的查询方法前,先简述一下我们会见到的各种发票种类。用不同的方法可以对发票进行不同的分类,因为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的发票是可以在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上查询,为了后面便于介绍发票的查询方法,我们用是否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为区分点,将发票种类区分如下:
--------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的发票查询方法----
1)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对于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的发票 可以直接在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进行真伪查询
但是有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需要提醒大家:
1 第一次使用此平台前,需要先安装插件。
2 开具日期距今超过一年的发票,无法在 这个平台上查询了。
3 一张发票一天最多查询5次。
4 提示'查无此票'并不一定是假票:可能是由于存在开具方离线自开票(开具发票后未上传发票数据)、发票电子数据的同步滞后(开票方上传了发票数据之后,同步到发票查验平台通常至少1天,偶尔系统有故障可能超过1天)、查验人录入错误等问题,导致相关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无法检索,建议和开票方联系确认情况后,再查询。
2)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苏)
对于江苏省的纳税人,这里补充一种可以查询发票的方法。大家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苏)(网址:https://fpdk.jiangsu.chinatax.gov.cn:81),进项发票查询-单票查询
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即可查询发票。
特别提醒:
1 目前只能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2 只能查询收到的发票(即付款方是自己公司),如付款方税号开具错误(如把0(数字0)写成了o(字母o),税号中是没有字母o的,也提醒大家注意,开票时千万别写错了),也会导致在此功能中无法查询到发票(税号开具错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是可以查询到的)
------不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的发票的查询方法----
这里具体介绍江苏省相关票种的查询方式:
(1) 通用机打发票;
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
公众服务-发票查询-网络开具普通发票查验。
直接进入网址为: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wangluofapiao/fpcy.action?sign=bill_check
(2) 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 出租车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门票(景点)
目前江苏通用定额发票的面值分别为:0.5元、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如果你收到一张面值是200元的江苏通用定额发票,你不用查真伪了,假的o(* ̄︶ ̄*)o。
上面的五种发票目前都无法在网上查询真伪,需要拨打当地12366电话查询,查询发票流向。
苏州各地区咨询电话及办税厅地址如下:
苏州市区:咨询电话:12366、96888736
地址:姑苏区干将西路189号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新区:咨询电话:96888796
地址: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188-4号
昆山:咨询电话:96888741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1188号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
相城:咨询电话:96888737
地址:相城区嘉元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一楼大厅
吴中:咨询电话:96888739
地址:越溪苏街198号吴中商务中心b楼的二楼税务窗口
塔韵路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
园区:咨询电话:96888794
地址:万盛街8号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2楼综合大厅
常熟:咨询电话:96888738
地址:常熟市枫林路20号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厅
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咨询电话:52292675
地址:江南大道39号常熟市碧溪新区便民服务中心
太仓:咨询电话:96888743
地址:县府东街97号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大厅
吴江:咨询电话:96888742
地址:松陵镇鲈乡南路1868号世纪大厦3楼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张家港:咨询电话:96888740
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50号财税大厦1楼税务大厅
张家港市南环路30号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张家港保税区:咨询电话:96888795
地址:张家港市金港镇滨江大厦2楼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3) 火车票:
属于行业专业发票,铁路客运发票。
如果是通过12306的网站或者app购买的,可以登录12306查询购买订单,确认真伪。
如果是在窗口买的,只能拨打热线12306,具体咨询真伪。
(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属于行业专业发票,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
中国民用航空局--电子客票验真
http://www.caac.gov.cn/index/hlfw/dzkpyz/
信天游 - 电子客票验真官网:
http://www.travelsky.com/tsky/validate.jsp
(5) 客运发票;
属于行业专业发票,公路,水上运输企业提供。具体的真伪查询可以具体咨询相关售票点电话。苏州各汽车站点电话如下:
苏州汽车客运集团苏汽热线 电话:0512-65776577
苏州汽车客运北站:
电话:0512-67517685
地址:苏州市西汇路29号
苏州汽车客运南站
地址:苏州市南环东路601号
电话:0512-87181631
苏州北广场汽车客运站
地址:苏州市苏站路1455号
电话:0512-69355916
苏州汽车客运西站
电话:0512-6825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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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冠名发票。
目前江苏省已经没有冠名发票了。
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更新的平台发票版式展示里面,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样式如下:
对比以前的电子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版),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主要有四点不一样。
1、基于国家战略和自主技术创新的需要,所有的电子发票格式都将统一使用ofd格式。pdf格式电子发票不再使用。(目前两个格式都在使用,具体停用时间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
2、ofd电子发票文件监制章由税局统一制章后进行数字签章,与pdf图片章相比,ofd格式电子发票可以进行验章,验证版式文件是否修改。
3、ofd电子发票文件使用发票的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与发票专用章具有同等效力,右下角可视化的企业发票章将消失。
4、ofd电子发票文件将内嵌发票的全票面结构化数据文件,企业在erp对接中可以直接读取内嵌发票数据,发票数据利用更加方便准确。
电子专票使用注意事项1、电子专票格式为ofd格,非pdf格式,需要下载文件阅读器查阅。(税务局官网)
2、电子专票只能红冲,不能作废。
3、电子专票领票数量和纸质专票合并判断标准,限额同纸质专票。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试点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4、电子专票不存在“联”之说。
5、电子专票是否还需要专门去认证?
取得电子专票后,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直接确认电子专票的用途,无需办理发票认证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对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新的整理和规定。这个文件先是定义了哪些情况算异常凭证,然后明确了异常凭证的处理。基本的处理原则就是不得抵扣。
这样做的趋势就在于:能够实现完全由电脑系统进行自动化操作,可以批量的、自动的要求纳税人补税,税务机关不需要走执法手续,不需要出执法结论,提高了增收效率,降低了执法风险,所有一般纳税人都要小心了。
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税收法律、法规定义的概念。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基于这个授权:总局可以自行定义某些“有关规定”,如果发票不符合这些有“关规定”,进项就不能抵扣。
(一)什么是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
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不符合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之一,所以不能抵扣进项。注意,此种定义异常的有关规定,并不涉及发票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所以,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能说明就是违法凭证,并不能否定其合法性,依然是合法的发票,依然是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凭证,除非未来有新规定,否则甚至依然是简易计税差额扣减的凭证。
(二)哪些算异常凭证
按这个38号公告,异常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1)税务it系统导致
(2)开票方非正常身份导致
(3)大数据评估导致
(1)税务it系统导致,就是说基于开票系统、管理系统本身所认定的异常发票。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开票系统丢失被盗后,开出但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税务机关发票稽核系统稽核时通不过的发票,包括“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等。
这一种情况的异常比较好理解,因为是系统、发票本身存在不正常,是发票的硬伤,也是容易判定和处理的问题。
很多会计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什么、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使用和管理都不熟悉,悦报销小编都整理好了,请大家看看~
目前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票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
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发票的面值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万元、十万元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有定额的和不定额的两种,定额的是一种规定了面额的手撕发票,有二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的,不定额的有百元、千元、万元、不定长的卷同票和不限额的电脑打印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记账联(核算销项)、发票联(核算进项)、抵扣联(抵扣进项)。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了解)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货物。
(3)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4)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可以汇总开具专票;
(六)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
1、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
2、税款是否允许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还可以用作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凭证,因此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具备完税凭证的作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规定的经营项目外都不能抵扣进项税。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info/1215672.html
作者:税务诉讼律师王如僧,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前言
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偷逃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非增值税类税款的,很多时候不构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理由是此罪保护的客体仅限于增值税。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复函》的规定,可以确定此处的税款特指增值税。
在该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规定: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另外,最高院研究室还规定:
“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众所周知,发票功能作为一种收付款凭证,具有两项功能,分别为抵扣功能、票证功能。
前者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时,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以此少交一部分增值税;后者是指纳税人可以凭发票证明其在交易过程中支付的成本或者费用,以此少交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前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有的功能,后者是所有的发票均具有的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此处使用的字眼为“抵扣”,其实就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抵扣功能只会直接影响到增值税款,并不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他税款,所以此处的税款应该是特指增值税。
第二,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并颁布的,在“2023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件”中排名第二的王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也体现出此处的税款是特指增值税。
在该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
“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犯罪处理始于1995年,当时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增值税制度的行为,保护我国增值税税收。此后,随着社会发展,实践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开始多样化。出现了有真实交易的代开行为、不会造成增值税流失的虚开行为、为虚增利润而虚构交易造成的虚开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与为骗取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有显著不同,也超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以答复、指导案例、复函等方式,多次重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明确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此意见同样也适用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因此,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中,也可以得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客体仅限于增值税。
第三,从虚开犯罪的历史沿革可以确定此处的税款特指增值税。
1995年,我们国家正式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规定为犯罪。
2023年,《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下面加了一条,内容为: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即在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外,追加了一个罪名,叫虚开发票罪。
将这两个罪名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两个罪名的罪状条文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这意味着在2023年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但虚开普通发票是不构成犯罪的。
为什么是这样呢?
这要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有什么不同说起。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票证功能之外,还具有抵扣功能,而普通发票只有票证功能,没有抵扣功能。
这说明跟虚开普通发票相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了一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少交增值税的社会危害性。
从这里就可以推出:在2023年,即《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虚开其他发票不构成犯罪,那是因为这些行为无法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构成犯罪,那是因为这些行为可以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
换一句话也就是说,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中的税款是特指增值税。
第四,在司法实务当中,人民法院认定税款流失金额时,只计算增值税,没有将其他类型的税款计算在内。
一般情况下,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时候,往往不会仅限于增值税款流失。
例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该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区是市区的,税率为7%,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不在上述两种地区的,税率为1%。相同的道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率分别为3%、2%,因此一旦少交了增值税,就会导致少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假设甲企业在某市区,其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少交了100万元增值税,就会同时少交了7(100×7%=7)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100×3%=3)万元的教育费附加,2(100×2%=2)万元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可是,在司法实务当中,人民法院并没有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额计算进去,这可以充分说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护的客体仅限于增值税。
专票要怎么填写,有哪些新要求?你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遇见过难题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了怎么办?今天小编将对这3个问题做出详细梳理。帮助您彻底走出误区,深入了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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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写的是“开户行及账号”,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就是说卖啥开啥,不得变更,比如提供的是住宿费,开具“旅游服务”的发票。
4.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比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5.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6.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8.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9.成品油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
以上仅供参考,大家可以留言建议,如当地税务部门有不同管理要求,按照其要求执行!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7个常见问题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怎么办?
答:当出现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情况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户行及账号”怎么填?
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3.开具专票能按照购买方要求随意变更与实际经营不一样的品名么?
答:不能!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就是说卖啥开啥,不得变更。
4.开票时不能开具“一批”怎么办?
答: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出现”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比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5.我们提供的是服务,没有数量标识怎么办?
答: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6.专票有最高开票限额,需要分两张开具。数量出现小数怎么办?
答: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7.开票人能写管理员么?
答:请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要这样处理!
1.一般纳税人(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3.若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
备注: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同时需要注意,发票联、抵扣联退回;如果没有退回,也不符合作废条件。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与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认为抵扣了,国家增值税款就流失了。
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牛克乾法官认为,开票方全额缴纳税款后,受票方申报、抵扣的,国家税款没有流失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牛克乾法官在《人民司法》“刑事业务”栏目中,发表了《虚开专用发票犯罪的法律适用》(详见附件1)一文,明确表示:
“在有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行为人在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所领取票面额的一定比例预缴部分增值税,并且当地税务机关已将增值税上缴国库。对于此部分数额是否应从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数额之中扣除,存在认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一定数量的税款,但这种行为是为了向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手段,而且受票单位利用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给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造成的是全额损失,因此,不整将被告人所缴纳的税款从损失数额中扣除。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缴纳税款的行为确属一种犯罪手段,但这些税款确实交给了国家,又是以增值税的名义上缴的,就应从其造成增值税的损失中予以扣除。行为人上缴税款与受票单位抵扣税款虽然可能不在同一税务机关,但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受到一定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收益,从公平原则出发,行为人事先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应从其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中扣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牛克乾法官的观点,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虚开的发票,预缴的那部分增值税款,可以扣除。根据这个逻辑,如果全额预缴税款,就意味着没有损失了。也就是说,发票虚开,但如实缴纳税款的,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是发表在最高院的《人民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赵景川检察官认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的,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三级检察官赵景川《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10期)“案·理探析”栏目发表了《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详见附件2),在该文中,赵景川检察官认为:
“变票销售案件一般会形成一个闭环,即石油炼化企业开出发票,经过变票、过票,最终又回到石油炼化企业。这种形成闭环的开票行为,给国家增加了纳税环节,每个环节的交易主体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并依法进行抵扣,整个交易环节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但这种行为隐瞒石油炼化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违反税收征收法规,逃避缴纳了消费税。”
“就本案而言, 杨某某的“变票”行为有通过虚构交易环节,且在虚构的交易环节中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
的行为。但杨某某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为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从国家骗取税款,而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进而逃避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手
段。下游公司从杨某某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
“对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聚焦点不应放在何种税款遭受损失方面,而应将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实施骗取行为视为关键。而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隐瞒生产加工环节,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使得国家应征的消费税税款未能实现,即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达到逃避缴纳消费税目的的手段,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两个功能:第一个是票证功能,即证明交易事项、费用,列入成本,冲减企业所得税的功能,是所有的发票均具有的功能;第一个是抵扣功能,即从交易对象处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自己经营过程产生的销项税额的功能,这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有的功能。
根据赵景川检察官的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利用其票证功能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为了利用其抵扣功能的,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如果各个环节当中的当事人均按照发票记载的税额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的,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发表在最高检的《中国检察官》杂志上的,具有指导意义。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的,缺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特征
2000年12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审判会议并印发的《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还必须查明或证实虚开行为在实质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实际危害性或者造成该种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如果缺少这一实质特征(即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非法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际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因为主观和客观要件均有欠缺,故单纯具有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不能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上海高院的意见,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仅是形式上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什么仅是形式上的虚开呢,归根到底,就是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四、《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认为,虚增货物销售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但依法缴纳增值税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规定:
“下列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行为;
(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上述规定中,最高院使用的字眼是“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如何才能“依法缴纳增值税”呢,唯一的方法就是申报销项,并按照销项上记载的税额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
为什么申报了销项、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开票方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呢?归根到底就是因为税务机关收到了相应的税款,就算受票方申报、抵扣进项了,也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
五、《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规定的“对开”、“环开”发票行为,也包含着申报、抵扣行为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明确规定为了虚增业绩,相互“环开”或者“对开”发票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为了虚增业绩,“环开”行为模式如下:a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c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这三张发票上的金额是一样,然后a、b、c各自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一联别人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票,由于发票上的税额相等,所以申报销项、进项时,刚好税负为零。这样的话,业绩上去了,营业额扩大了,但增值税负却没有相应变大。
为了虚增业绩,“对开”行为模式如下: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两者的税额相等,这样的话,a、b均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以及一联对方虚开给自己的进项发票,由于两联发票的税额相等,从而实现了夸大业绩,税负却没有变大的目的。
在对开或环节发票行为中,各行为人都是申报抵扣的,因为自己不申报、抵扣的话,就无法将发票上记载的营业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列为收入,从而无法夸大自己的业绩。
六、总结
上述列举情形,均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发票是虚开的;
(2)申报、抵扣了;
(3)由于是虚开的发票,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属于不能抵扣的凭证。
为什么明明是不能抵扣的凭证,当事人抵扣了,却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而是要么是无罪,要么是按逃税罪处理呢?
归根到底就是开票方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受票方的抵扣没有给国家增值税款造成损失。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抵扣的,并不必然会导到国家增值税款流失,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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