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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自2023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新的申报表。那么启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呢?
一、新报表的三点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二、新报表的启用时间
新报表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新报表;
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新报表。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b.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的,缴纳消费税
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 的,再缴纳一道消费税
d.卷烟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均征收消费税
【答案】abd
【解析】选项 abd 正确。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 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的是 ( )。
a.汽车专卖店销售非超豪华小汽车
b.珠宝店进口钻石饰品
c.烟草专卖店零售卷烟
d.酒厂委托加工白酒
【答案】d
【解析】选项 d 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非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零售环节 不征税(选项 a);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选项 b);卷烟在生产进口环节和批发环节征 税,零售环节不征税(选项 c)。
【例题-单选题】甲烟草公司提供烟叶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烟丝。甲公司将已收回烟丝中 的一部分用于生产卷烟,另一部分烟丝卖给丙公司。在这项委托加工烟丝业务中,消费税的 纳税义务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丙公司
【答案】a
【解析】选项 a 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为消费税的扣缴 义务人,纳税人仍是委托方。
【例题-多选题】下列消费品中,征收消费税的有( )。
a.电池
b.葡萄酒
c.成套化妆品
d.涂料
【答案】abcd
【解析】选项 abcd 征收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葡萄酒和成套化妆品属于 消费税征收范围,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消费税的是( )。
a.汽车厂销售雪地车
b.手表厂销售高档手表
c.珠宝店销售珍珠项链
d.商场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
【答案】b
【解析】选项 b 应缴纳消费税。雪地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选项 a);珍珠项链、 木制一次性筷子在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选项 cd)。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征收消费税的是( )。
a.成品油
b.高档眉笔
c.沐浴液
d.高档香水
【答案】c
【解析】选项 c 不征收消费税,普通护肤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 3 月, 该厂销售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 200 万元,销售普通护肤护发产品取得不含增 值税销售收入 80 万元,将高档化妆品与普通护肤护发产品组成礼盒成套销售,取得不含增值 税销售额 100 万元,已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 15%,则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 万元。
a.30
b.38
c.45
d.69
【答案】c
【解析】将高档化妆品与普通护肤护发产品组成礼盒成套销售的,适用高档化妆品的消费 税税率,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200+100)×15%=45(万元)。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 的下列税金、价外费用中,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是( )。
a.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b.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基金
c.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d.向购买方收取的消费税税款
【答案】c
【解析】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销项税。
【例题▪单选题】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 10 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 税销售额 10 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 0.565 万元、优质费 2.26 万元。已知果木酒消费税 税率为 10%,增值税税率为 13%,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 确的是( )。
a.(10+0.565+2.26)×10%=1.2825 万元
b.(10+0.565)×10%=1.0565 万元
c.[10+(0.565+2.26)÷(1+13%)]×10%=1.25 万元
d.[10+0.565÷(1+13%)]×10%=1.05 万元
【答案】c
【解析】包装物租金、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在计入销售额的时候需要换算为不含税的 价款。则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0+(0.565+2.26)÷(1+13%)]×10%=1.25 万元
【例题▪计算题】某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 12 月销售乙类卷烟 1500 标准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 84750 元。已知乙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 36%,定额税率为 0.003 元/支,1 标准条有 200 支;增值税税率为 1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1)不含增值税销售额=84750÷(1+13%)=75000(元)(2)从价定率应纳税 额=75000×36%=27000(元)(3)从量定额应纳税额=1500×200×0.003=900(元)(4)应 纳消费税税额合计=27000+900=27900(元)
【例题▪计算题】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 01 月销售粮食白酒 30 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180 万元;薯类白酒 50 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150 万元。已 知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为 20%;定额税率为 0.5 元/500 克。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180+150)×20%=66(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30+50) ×2000×0.5÷10000=8(3)应纳消费税税额合计=66+8=74(万元)
按照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超过标准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那么,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时,那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第一:年应税销售额的判定
年应税销售额的标准和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6号公告规定,“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案例1】公司2023年7月登记成立并立即从事生产经营,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50万、120万、190万、190万、250万。
分析:该企业前四个月销售额累计为650万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则应将2023年7月至2023年10月作为一个年度,自2023年10月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开始计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时限。
【案例2】公司2023年3月开业,主营零售日用百货,又兼营零售蔬菜水果,2023年3月至2023年2月取得日用百货不含税销售额480万元,蔬菜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
分析:根据6号公告规定,“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故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日用百货不含税销售额480万元,免税销售额即蔬菜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两项合计510万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二:适用差额销售额政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案例3】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选择差额纳税,不考虑其他情况,2023年第一季度至2023年第四季度收到用工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共计700万元,其中需要代发劳务派遣工资550万元,支付五险一金45万,共计595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至2023年第四季度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700-595)/(1+5%)),但是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为666.67万元【700/(1+5%)】,已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3号令同时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分析】营改增在年销售额标准方面充分照顾了纳税人的选择权,但偶然发生的不动产转让一般金额较大,很可能导致纳税人销售额超出500万的标准,因此,43号令中将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排除在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之外,这样更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身份选择权。
第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超过标准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前者包括所有的非企业性单位,但是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后者只包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单位,同时也包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分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23年第22号)规定,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对此类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这个前置条件取消了,只要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2、对于“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理解: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主要是指: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期进行申报纳税。
第五: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法律责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分析】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只要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即使会计核算不健全也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会计核算仍然不健全,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一般纳税人如何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如果2023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4】某公司2023年12月成立,成立时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成立至2023年5月总销售额(不含税)为300万,该公司5月份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分析】该公司成立不足12个月,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符合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①首先,查核一下销售额300万元是否符合以上文件中对年应税销售额的规定,且是否包括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如果包括,此部分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应剔除;
②如果确认应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再计算连续12个月是否满足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2019.12-2020.5月六个月期间共300万,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估算公式:连续12月累计应税销售额估算额=300/6×12=600万元
③连续12月累计应税销售额估算额为600万元大于500万元,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因此,该公司不能由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导读】:存货有很多种,存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之一,企业一定要重视存货的计量和保管,那么存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差异有哪些呢?下面是会计学堂的小编就此问题整理的相关财务资料,以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存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差异
存货在发出用于生产产品、销售或其他用途的过程中,由于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及存货发出会计计价方法和税务计价方法的不同,从而产生了存货发出的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1。由于存货初始成本差异的存在,在存货的使用流转环节肯定也存在着会计和税务的差异。
但是现行税收政策尚无对该环节差异调整的具体规定,又因综合调整法不符合相关税法规定的配比原则,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只能采取据实调整法进行处理。采取据实调整法时,企业在按会计制度对存货进行核算确定入账成本的同时,还应对存在差异的存货按照计税成本设置备查簿,对发出的存货按照计税成本进行纳税调整。
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加上差异额来确定所生产的产成品计税成本(或结转库存商品的计税成本),并以此确定该产品销售成本,使隐含在存货中的计税成本得以实现。例:甲公司2004年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
存货的范围有哪些呢?
存货的范围与确认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存货的定义建立在会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为新会计准则确认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实施条例》相同,所以会计与税法确认存货的范围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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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的相关涉税知识一直是广大纳税人关注的重点,也是我们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难点。小编进行了系统梳理,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助益。
01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02
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03
安全保护服务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04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
05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06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0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08
纳税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非自建不动产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三条
09
纳税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非自建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三条 第四条
10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五条
11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2
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3
旅游服务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4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5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6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7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
18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六条
19
签证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七条
20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八条
21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机票代理服务
1.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三条
2.自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三条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每日税讯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于燕、宋淑娟 (010)61930016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1)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 13%(农产品、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图书、报纸、饲料、化肥、农药等 9%)
2)交通运输、邮政服务 9%
3)电信基础服务 9%,增值服务6%
4)建筑服务 9%
5)金融服务 6%
6)现代服务中研发和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商务辅助等 6%
7)现代服务中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13%,不动产租赁 9%
8)生活服务中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等 6%
2、小规模纳税人
1)征收率3%,疫情期间暂按1%
2)转让不动产、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土地、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差额等 5%
二、企业所得税
1、基本税率 25%
2、优惠税率15%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
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4)从事污染法治
5)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
6)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3、特殊税率 10%
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算起的前五年免征,后面按10%的税率。
4、小微企业优惠税率 2.5%、10%
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对于超过100万元但没有高于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来源:莆田八才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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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3.1 关于消费税的特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a.税负不具有转嫁性
b.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c.单一环节征税
d.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本题考查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的特点有:
(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选项b正确);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选项c正确);
(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选项d正确);
(5)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选项a错误)。
3.2 下列单位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b)。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除外)的单位
b.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c.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d.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3.5 下列各项中,属于视同生产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是(b)。
a.商业企业将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
b.商业企业将外购的非应税消费品以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
c.生产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d.生产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企业技术研发的
【答案】b 本题考查视同应税消费品生产行为的规定。
选项ac错误,无需缴纳消费税。
选项b正确,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消费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选项d错误,生产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企业技术研发的,视同销售,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但不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3.12 某石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柴油90 000升,其中包括以柴油调和而成的生物柴油10 000升,以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纯生物柴油30 000升。企业已分别核算。该企业2023年4月应缴纳消费税(c)元。(消费税税率1.2元/升)
a.0
b.60 000
c.72 000=(90000-30000)×1.2
d.108 000
3.13 某汽车制造厂以自产中轻型商务车20辆投资某公司,取得12%股份,双方确认价值1 000万元,该厂生产的同一型号的商务车售价分别为50万元/辆、60万元/ 辆、70万元/辆(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该汽车制造厂投资入股的商务车应缴纳消费税(d)万元。(消费税税率5%)
a.0
b.50
c.60
d.70=20×70×5%
【答案】d 本题考查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该汽车制造厂应缴纳消费税=20×70×5%=70(万元),选项d正确。
(2)如果没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会得出错误选项a。
(3)如果以双方确认价格1 000万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该汽车制造厂应缴纳消费税=1 000×5%=50(万元),得出错误选项b。
(4)如果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该汽车制造厂应缴纳消费税=20×(50+60+70)÷3×5%=60(万元),得出错误 选项c。 提示:与增值税的计算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中销售额的确定,应以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15 2023年7月,某筷子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木质一次性筷子,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其中含包装物销售额0.6万元;销售金属工艺筷子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销售竹制一次性筷子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b)万元。(木质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
a.1.47
b.1.50=30×5%
c.2
d.4.50
包装物销售收入,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对于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需根据不同情形,判断是否应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三、计算题
3.38甲木制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实木地板生产销售业务,2023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50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万元。
(2)将上述外购已税素板70%连续生产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226万元。
(3)将上述外购已税素板30%委托乙厂加工b型实木地板,当月加工完毕全部收回,乙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厂同类实木地板不含税售价为65万元。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售价。
(4)将外购的材料成本为48.8万元的原木移送丙厂,委托加工c型实木地板,丙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8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售价。当月加工完毕甲厂全部收回后,对外销售70%,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0万元,其余3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4月初对甲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厂已按规定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但丙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
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均为5%。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2)中,甲厂应缴纳消费税(b)万元。
a.2.50
b.4.75=226÷(1+13%)×5%-150×70%×5%
c.6.05
d.10.00
【答案】b 本小问考查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实木地板,外购实木地板已纳的消费税准予扣除,按领用数量比例进行计算。
甲厂应缴纳消费税=226÷(1+13%)×5%-150×70%×5%=4.75(万元),选项b正确。
(2)乙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c)万元。
a.2.53
b.2.63
c.2.66=[(150+2)×30%+5]÷(1-5%)×5%
d.3.25
【答案】c 本小问考查委托加工代收代缴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再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本题给出的是委托方同类产品的售价,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的售价,所以需要组价,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50+2)×30%+5]÷(1-5%)×5%=2.66(万元),选项c正确
(3)甲厂销售c型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d)万元。
a.1.80
b.1.99
c.2.09
d.3.50=70×5%
【答案】d 本小问考查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因业务(5)中得知,丙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由甲厂收回后补缴税款。对于未代收代缴的消费品中,收回后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甲厂收回c型实木地板后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70×5%=3.50(万元),选项d正确。
(4)甲厂留存仓库的c型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c)万元。
a.0
b.0.77
c.0.90=(48.8+8)÷(1-5%)×30%×5%
d.1.50
【答案】c 本小问考查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收回的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中,如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甲厂留存仓库的c型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48.8+8)÷(1-5%)×30%×5%=0.90(万元),选项c正确。
增值税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税种,小规模公司就不多说了,正常是按照3%征收,从事不动产租赁的公司按照5%征收,但是疫情期间年度开票500万之内免征增值税,但是仅仅针对开普通发票的情况,如果企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要全额征收,并不享受免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而且适用于5%税率的行业也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简单说完了小规模的增值税税率我们就来讲一讲一般纳税人公司的增值税税率,大家可能会有一个误区,认为一般纳税人公司只有6%、9%和13%三个税率,并且服务业的统统为6%,生产销售行业都是13%,诸如交通运输行业都是9%,真的是这样的吗?咱们数据说话:
看到了吧,一般纳税人不光有免税的,还有0%的税率。
销售货物的也有9%的税率,服务业也有13%和9%的税率,所以行业和某一个税率并不是绝对对应的,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所以,各位小伙伴,如果您也经营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在开票时一定要注意,不要开错了税率,否则真的很麻烦。
不少企业在日常经营中
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惑
“怎么知道对方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呢?”
“又该怎么向对方证明我是一般纳税人呢?
……
如何查询及开具证明
快来了解一下吧~
如何查询 企业纳税人资格
查询路径①
1.打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我要查询”。
2.点击左侧“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
3.等待查询结果,即可看到纳税人资格类型。
查询路径②
1.企业也可以打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登录”。
2. 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后,点击“我的信息”分类下的“纳税人信息”。
3.点击“资格信息”,即可查看纳税人资格类型。
如何证明 自己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八、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也就是说,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证明。
填表小tips
1.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2.表中“证件名称及号码”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3.表中“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4.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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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会计一般纳税人报税的详细流程?
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
一般纳税人的抄税、报税、申报、清卡的流程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国税报税流程是怎样的?
税务纳税申报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啊?
公司做账报税流程?
个体户一般纳税人如何报税,报税流程是什么?
会计一般纳税人报税的详细流程?
1.认证:每个月月底之前把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拿到国税去认证(如果单位购买了扫描仪等认证设备可在单位认证,或者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认证),认证好后将税务打印出的认证确认单和已认证的抵扣联拿回来,一个月装订成册后,等申报时使用.
2.报税:每个月10日之前将开增值税用的金穗卡在开票用的电脑上抄税,抄税后将金穗卡送到国税读卡. 每月15日前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做出来后,进入国税申报网,先进行网上报税,并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的数据录入一同申报,再打印申报表,连同已认证的抵扣联,盖好章,签好字一同送到国税大厅,经国税审核盖章后拿回一份单位留存.税款从你单位账户直接扣除.
3.开增值税发票:拿着金穗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证到国税大厅领取增值税发票,拿回来后读到电脑的开票系统里,就可以开具发票了.开完发票拿金穗卡到国税去换票或缴销.
4.地税申报较简单,进入地税网,将报表数和需缴纳税的税款录入后提交,税款直接从账户上扣去.将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打印出来盖章签字后提交地税就行.
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
1.首先做账,出报表,这个是必须的。
2.如果有增值税,进项票认证好,然后到开票系统,先把增值税开票的ic卡插到读卡器,点发票管理,抄税处理。填写表格,5张表。写卡,打印,增值税明细表,正数,负数表等
3.准备中国税务字样的ic卡,插入读卡器,和小规模的程序一样的,先读卡,填写表格,应该是5张增值税的,一张主表,4张附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填写好,调整打印纸张,进行打印,一式两份。写卡。
4.完毕后加盖公章,拿着报表到报税大厅报税。
一般纳税人国税报税流程是怎样的?
(一)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抄税。
(二)运用网上抄报税系统进行远程报税。
(三)运用网上申报软件,发送申报数据。申报成功后,查看申报结果,根据系统提示作相应处理。申报表审核成功后,税务局端自动扣缴税款。网上申报受理成功的纳税人需使用网上申报系统软件打印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经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确认,于申报的当月报送税务机关。
(四)如自动扣缴不成功或未存入足额的税款,待存入足够税款后,再次运用网上申报软件扣缴税款。
(五)扣款成功后,运用网上抄报税系统查询结果,系统提示报税结果为报税成功后,进行清卡操作。
公司做账报税流程?
公司做账报税流程如下:
1、每月1-10日前网络传送或快递收取客户的原始凭证
2、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进行记帐和审核工作,打印和装订
3、月末进行结帐与会计结算业务,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编制月度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根据公司相关资料核算税种和税额,填制纳税申报表,进行网上电子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
5、为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6、办理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审业务
企业代理记账需要那些资料?
1、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
如果你的企业本月已开具了销售发票那就应该提供给代理记账公司做账报税,而且提供发票的时候应该跟你们公司的开票系统核对一下开票的信息,跟据开票系统的数据核对一下自己的原始单据一一核对,看一下有没有漏给的情况发生。
2、企业还要提供采购发票
一个销售或生产的企业不管你卖什么产品,都应是你从别人那里买到这个产品或者生产出产品才可以销售。
3、企业应当提供每月公司的银行流水
银行流水是有每月初至末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上每笔业务发生的回单。
4、企业还应提供一些日常发生有关的费用票据
像那些,工资表、办公室租金发票,物业管理费、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招待费等(收据不可以做账)。
个体户一般纳税人如何报税,报税流程是什么?
个体户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
1.首先作帐,出报表,这个是必须的。一般纳税人每月1日必须进行防伪税控开票机的抄税工作
2.如果有增值税,进项票认证好,然后到开票系统,先把增值税开票的ic卡插到读卡器,点发票管理,抄税处理。填写表格,5张表。写卡,打印,增值税明细表,正数,负数表等.
3.准备中国税务字样的ic卡,插入读卡器,和小规模的程序一样的,先读卡,填写表格,应该是5张增值税的,一张主表,4张附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另外如果是机动车的还有3张表。填写好,调整打印纸张,进行打印,一式两份。写卡。因为我单位是机动车销售的,应该有一个步骤是从机动车开票系统导出一个报表,导入报税系统.直接生成机动车销售清单.连续打印报
4.完毕后盖公章,拿着报表到报税大厅报税。程序同上。完成。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税法规定,对用外购消费品连续生产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避免出现重复征税问题)
1、扣除范围——准予扣除的项目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8)对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解释1】并非所有外购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都可以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只限于消费税法规中列举的上述情况。
【解释2】一般扣税必须是同一税目,即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商品,可以抵扣。如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用于生产另一税目的商品,则不能扣税。(首饰类除外)
【解释3】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解释4】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加工的(如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鞭炮焰火等),应征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例题1·单选题】2023年8月某首饰厂从某珠宝玉石的加工企业购进一批需要进一步加工的珠宝玉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税款8.5万元,经简单打磨后再将其销售给首饰商城,收到不含税价款90万元。已知珠宝玉石消费税税率为10%,该首饰厂以上业务应缴纳消费税( )。(2023年考题改编)
a.4万元
b.5万元
c.9万元
d.14万元
【答案】a
【解析】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应纳消费税=90×10%-50×10%=4(万元)。
【例题2·多选题】下列产品中,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准许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有( )。(2023年)
a.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b.外购已税实木素板涂漆生产的实木地板
c.外购已税白酒加香生产的白酒
d.外购已税手表镶嵌钻石生产的手表
【答案】ab
【解析】选项c、d,没有扣税的规定。
2、扣税方法
(1)外购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采用的是实耗扣税法而不是购进扣税法,即只有在当期被生产领用的已税消费品才可以扣除其已纳消费税款。
由于原材料的采购和使用是连续的,所以在计算生产领用量时,应根据期初库存数量加当期外购数量减期末库存数量来进行推算。
(2)已纳税款扣除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注意】“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基本规定同外购已税消费品税额扣除
1.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直接出售的——孰高原则,是否补缴消费税
2.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分别情况:
——再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计算应纳税额
——领用委托加工的原材料已纳税款可以抵扣
——扣除的税款按生产领用的实际数量计算
【例题1·单选题】下列外购商品中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从本企业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的是( )。(2008年改编)
a.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小汽车生产的小汽车
b.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游艇为原料生产的游艇
c.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白酒为原料生产的白酒
d.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高尔夫球杆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答案】d
【解析】小汽车,游艇,白酒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
【例题2·单选题】某烟厂4月外购烟丝连续加工卷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8.5万元,期初尚有库存的外购烟丝2万元,期末库存烟丝12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的消费税是( )。
a.6.8万元
b.9.6万元
c.12万元
d.40万元
【答案】c
【解析】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第一,本月外购烟丝的买价=8.5÷17%=50(万元)
(注释:税款=买价×17%,所以:买价=税款÷17%)
第二,生产领用部分买价=2+50-12=40(万元)
第三,准予扣除的消费税=40×30%=12(万元)。
【例题3·计算问答题】某高档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高档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150万元。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高档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高档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进口环节取得完税凭证,高档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15%)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①进口散装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50+150×40%)÷(1-15%)=247.06(万元)
②进口散装高档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247.06×15%=37.06(万元)
③进口散装高档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247.06×17%=42(万元)
(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①生产销售高档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额=[290+51.48÷(1+l7%)]×17%-42=14.78(万元)
②生产销售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额=[290+51.48÷(1+l7%)]×15%-37.06×80%=20.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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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以下属于消费税“其他酒”税目的是( )。(第三章 消费税法)
a.葡萄酒
b.果汁啤酒
c.调味料酒
d.食用酒精
2.【单选题】纳税人将金银首饰与其他非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计算征收消费税的依据是( )。(第三章 消费税法)
a.组成计税价格
b.金银首饰与其他非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合计
c.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d.金银首饰与其他非金银首饰的购销差额
3.【单选题】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份生产一种新型的白酒,用于奖励职工0.8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4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元。(第三章 消费税法)
a.8600
b.8800
c.9600
d.9800
4.【单选题】某筷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如下:销售烫花木制筷子15万元;销售竹制筷子18万元;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12万元。另外没收逾期未退还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包装物押金0.23万元,该押金于2023年5月收取,已知木制一次性筷子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万元。(第三章 消费税法)
a.0.61
b.0.59
c.1.36
d.2.26
5.【单选题】某日化厂既生产高档化妆品又生产护发品,为了扩大销路,该厂将高档化妆品和护发品组成礼品盒销售,当月直接销售高档化妆品取得收入9万元,直接销售护发品取得收入6.8万元,销售高档化妆品和护发品组合的礼品盒取得收入12万元,上述收入均不含增值税。该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高档化妆品消税税率为15%)(第三章 消费税法)
a.3.15
b.4.17
c.1.35
d.2.25
1.【答案】a。
解析:选项b属于啤酒税目;选项cd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2.【答案】b。
解析: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3.【答案】d。
解析:注意吨与斤的换算,1吨=1000公斤=2000斤,1斤=500克,从量税=0.8×2000×0.5=800(元),从价税=[0.8×40000×(1+10%)+800]÷(1-20%)×20%=9000(元),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800+9000=9800(元)。
4.【答案】a。
解析: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其逾期的包装物押金也要计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但竹制和烫花木制非一次性的筷子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该筷子生产企业应纳消费税=12×5%+0.23÷(1+13%)×5%=0.61(万元)。
5.【答案】a。
解析: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全额按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征税。应纳消费税=(9+12)×l5%=3.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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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布取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事项。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明确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两类纳税人。
(一)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形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除外),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否则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书面说明,否则也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处理。
(二)未超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会计核算健全”前置条件由纳税人在填写一般纳税人登记表时进行勾选承诺,
2.《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对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不再设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前置条件。
3.税务机关为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不再实行实地查验环节,对将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二、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按照政策规定,下列两类纳税人经营规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原增值税纳税人中的非企业性单位;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机关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四、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指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超过规定标准纳税人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程序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六、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时限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的事项。
《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二)办理期限的顺延。
上述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含3日)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时限的时间单位不再是“工作日”了,而是“日”,只有期限的最后一日是休假日或者期限内有3日以上休假日的,才能顺延。
实务操作:钢材生产企业2023年12月登记成立并立即从事生产经营,2023年12月至2023年4月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20万元、150万元、18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该企业前五个月销售额累计为650万元,应将2023年12月至2023年4月作为一个年度。自2023年4月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即5月16日(假定纳税申报期没有顺延)开始计算15日期限,作为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时限
口径解释: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不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什么时候开始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钢材生产企业2023年8月登记成立并立即从事生产经营,按季纳税。2023年第三、四季度和2023年第一、二季度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20万元、150万元、180万元、200万元。该企业连续四个季度经营期销售额为650万元,超过500万元,但未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的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什么时候开始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政策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3号)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钢材企业应自2023年第二季度的申报期结束后的7月16日开始计算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15日期限,也就是7月16日至7月30日;7月31日至8月4日的5日内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相关手续。假设税务机关于8月3日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则纳税人应在8月4日至8月8日的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如果纳税人逾期未办理,则从2023年9月份属期开始,钢材厂应按月申报纳税,并且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时间。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证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凭据
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税务认定管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税种登记、税务资格登记、征收方式认定等业务管理活动。
(一)税务认定管理的类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4)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程序规定
一般纳税人(达标)认定管理
a.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b.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c.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d.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符合应当办理规定的) 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符合不办理规定的),经认定机关批准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
1.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暂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意: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联转财务部门入账;暂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仓储部门上月末出具的暂估入库单改为红字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注意:一些企业嫌手续繁琐,月初不作暂估冲回会计分录,或者会计上作了分录,但无红字入库单作附件,会计账与仓管账不同步处理,更谈不上账账相符,这样就存在涉税风险。
3.正式发票收到时,以发票和仓储部门出具的正式入库单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x客户”。
注意:不能将“应付账款———x客户”与“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混淆。
4.如果正式发票连续数月未达,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库处理,领用存货时,仓储部门按暂估价开具出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原材料等”。
5.暂估价与实际价差异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发出存货的成本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具体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对于采用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暂估价和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差异金额较大时再进行调整;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存货明细账的单价是实时动态变化的,对于暂估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只是时间性的差异,按照会计的一贯性原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存货分批开票的情形,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例:东方公司和大华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5日,东方公司从大华公司购入甲材料,共计3000公斤,材料已入库,尚未收到正式发票,料款尚未支付,合同不含税价每公斤2元。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公斤,加权平均单价为2.1元。9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东方公司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5616元,大华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东方公司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价暂估入库,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000.
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借:生产成本 210
贷:原材料———甲材料 210.
9月1日,冲暂估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000(红字)。
9月10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4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6
贷:银行存款 5616.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未达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12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200.
暂估入账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个别地区性政策对此作出了规范,但口径不尽相同。
比如,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作如下补充规定: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所以,对于暂估入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纳税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购入存货已入库但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会计上一般将此类存货暂估入账。由于不同企业的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其对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大相径庭。此外,暂估存货对汇算清缴的影响也是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本文区分几种情况,对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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