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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遗失证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14 18:26:01 热度:7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遗失证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遗失证明

【第1篇】增值税发票遗失证明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抵扣程序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第2篇】青岛增值税发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破获了一起盗用海关完税凭证虚抵虚开大案。青岛市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共同协作,经过一年多艰苦卓绝的查办,查明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利用虚假的55份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款6.36亿元的同时,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03份,涉及金额40.59亿元,税额6.90亿元。

上述发票全部定性为虚开。该案成为青岛市目前查获虚开案件涉案金额最大、涉及地域最广、犯罪链条最为完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记者采访获悉,近年来,青岛市税务部门坚持打击骗税和打击虚开工作“一盘棋”的理念,对打击虚开、骗税跨区域、团伙化案件上下游所有涉案企业实行一体化、链条式打击。

坐实税警协作机制。青岛市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持续推动派驻联络机制,坐实公安派驻税务办公室。有效结合公安在执法权力、侦查手段等方面的独到优势和税务在税收、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稽查技巧,实现办案资源的最优配置。

深化部门合作。青岛市税务部门牵头组织青岛市公安局、青岛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召开了2023年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专项工作联席会议,以制度形式,固定四部门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四部门打击合力。

依托重大案件运行机制。青岛市税务部门制定了《“税收重大案件”运行机制管理办法》,按照重大案件运行机制原则,从全市抽调业务骨干,成立打虚专案组和“打骗专案组。强化与协办地的配合,迅速反应、同步推进,对相关案件进行深入查办。

扎实推进案件查办进程。按照税务总局“快查快结”的工作要求,青岛市税务部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检查权限和手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明显优势证据标准,积极向下游延伸,为下游协办省份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支撑。(半岛客户端记者)

【第3篇】企业增值税发票查询系统

3.1 发票资料统计

3.1.1 发票资料查询统计

主要功能:查询企业税务 ukey 近十二个月自使用以来某一个或连续几个会计月的各种发票领用存及销项金额、税额等统计资料。

操作步骤:

【第一步】点击菜单“报税处理/发票资料统计/发票资料查询统计”,进入“发票资料统计”窗口,如图 3-5 所示。

图 3-5 税务 ukey 资料统计窗口

2 说明:

① 本功能用于查询税务 ukey 中纳税统计资料,直接读取税务ukey 中发票数据。

② 可以按需选择发票所属月份、季度、年度。

【第二步】选择要统计的发票类型,统计时间范围分为按月度、季度、年度统计,如图 3-6 所示,选择对应的发票类型,选择需要统计的时间范围。

图 3-6 税务 ukey 资料统计窗口

【第三步】设置好要统计的信息,点击“查询”按钮,此处我们以按月度统计为例,统计 2019 年 8 月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显示结果如图 3-7 所示。

2 说明:

图 3-7 月度资料统计窗口

① 查询展示结果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 票”标签页展示;

② 税务ukey 资料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发票领用存,包括:发票期初库存份数、购进发票份数、退回发票份数、正数发票份数、正数废票份数、空白废票份数、负数发票份数、负票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

③ 汇总数据包括:销项正废金额、销项正数金额、销项负废金额、销项负数金额、实际销售金额、销项正废税额、销项正数税额、销项负废税额、销项负数税额、实际销项税额,以上各种统计以税率分类统计显示;

④ 该统计窗口的数据明细只能查看和打印,不能修改。

⑤ 考虑到查询统计对税务ukey 性能的影响,建议每月初征期抄税时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保存到税务ukey(或者硬盘),另外考虑到税务 ukey 空间使用情况,建议最多保存自去年 12 月份以来的统计数据,每月保存以利于后期查询。

【第四步】在查询前后我们可以对显示信息标题栏的税率进行设置操 作,点击“设置”按钮,弹出显示税率设置窗口,进行税率设置,显示结果如图 3-8 所示。

2 说明:

图 3-8 显示税率设置窗口

本功能用于用于设置查询信息税率设置,税率不可重复。

【第五步】点击“查询”按钮过后,我们可以对得到的信息进行打印操作,点击“打印”按钮,得到打印预览图,显示结果如图 3-9 所示,确认无误后进行打印操作。

图 3-9 月度资料统计打印预览

【第4篇】运费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导读:运输发票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抵扣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需要满足的条件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进行了相关的整理,更多内容详情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希望通过本文能让你有所收获。

运输发票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抵扣增值税?

1.运输发票必须合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运输发票上注明的扣除项目必须符合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3.货运发票内容填写必须齐全且与购货发票内容相符。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种类、货物数量、运输单位、运输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4.运输费用价格要合理。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

运输行业增值税抵扣的项目是什么?

运输行业增值税可以抵扣的项目: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经认证后可以从销售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部分留待下期继续抵扣。

交通运输业的主要进项来自燃油、维修等,加强车辆固定资产改造和更新,以及日常取得稳定的进项税额;

购进的设备及自用车辆取得的进项税;

办公费、水电费、仓储费、装卸搬运费、其他运输企业转运费、广告费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运输发票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全部内容了,需要满足的条件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整理出来了,运输行业增值税抵扣的项目是什么?上文也为大家进行了着重的讲解,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5篇】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即自然人发生应征增值税的业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么?申请代开需要注意什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q1

哪些情形下自然人(即文件中的“其他个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1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2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1,情形2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情形3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4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情形3,情形4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q2

如果发生符合上述情形的事项,自然人都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不一定,仍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

第二,应税行为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q3

特定行业企业代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专用发票有什么特别规定?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友情提醒:自然人发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行为,需要注意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且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如果是特定行业,如保险企业,还需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内的特别规定。

【第6篇】山东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税费种享受了缓缴的,什么时间缴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2023年10月所属期和2023年1月所属期延缓缴纳的税款,即将在8月征期到期,请记得按时缴纳。2023年第4季度和2023年上半年税款所属期延缓缴纳的税款,延缓期限请参考下表:

2、我单位在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采集税源时,无法填写“年取用水计划”,怎么办?

当“取用水行业”选择“农业”、“城镇公共供水”、“特殊用水类别”时,不需填写“年取用水计划”,系统已设置填写规则校验。

3、我单位2023年第2季度已申报了“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但系统仍提示有逾期未申报,在电子税务局逾期申报模块可以查到逾期未申报信息,点击“办理”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申报界面,勾选房产税后,没有带出已采集的税源信息怎么办?

首先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房产税“税(费)目或品目”信息,如下图所示:

如您单位税费种认定信息中,房产税的“税(费)目或品目”为“从租计征”,已采集申报的房产税税源信息为“从价计征”,未采集“从租计征”品目的房产税税源信息,所以产生了逾期申报。

由于您采集的是“税(费)目或品目”为“从价计征”且已申报,无“从租计征”的未申报税源信息,因此,在逾期申报模块下带不出未报送的税源信息。请通过房产税税源采集模块,打开房产税税源的“应税明细”,点“房屋应税信息(从租)”,维护第2季度的“从租计征”应税信息,然后再打开逾期申报模块办理即可。

4、我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模块,完成申请后,如何查询申请进度?

2023年8月1日起,电子税务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完成申请后,请通过“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询。

2023年8月1日前的申请信息,请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查询”功能进行查询。

5、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加税费免征和减半优惠如何选择享受?

电子税务局系统设置优先享受最优的优惠政策。先判断月(季)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30万),如果不超过,自动享受免征附加费的优惠政策;超过的,再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如果属于,自动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6、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申报缴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代征人和自行申报的缴费人按月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代征人和自行申报的缴费人应于每月15日前,如实报送申报表,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如下图所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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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增值税普通发票真假

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一些可能无伤大雅,但也有一些问题是非常致命的,一旦发生会对企业造成巨大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倒闭。

在实际工作中,假发票是一时疏忽就容易跌大跟头的重要问题,作为财务人员或是老板,如何分清真假发票,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也就成了必修课。

一、假发票就在我们身边

去年,珠海警方查获一起假发票大案,犯罪团伙虚构了“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还研发了一款“开票软件”配备了完整的数据库,制售的假发票与真发票极其相似。

这起案件涉及假票数量110万余份,票面总金额超过350亿元,受票客户共约24.8万家,遍及全国30余个省份。

除了这类大型制假售假团伙,我们也常常能在路边、网上收到各种兜售、代开发票的宣传。

在假票泛滥的环境下,财务人员对自己经手的发票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辨别,有问题的发票一定不能报销入账。

二、如何辨别真假发票

我国实行“以票控税”,因此发票是重要的原始凭证,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一旦使用假发票都要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因此学会识别假发票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那么如何分辨发票的真伪呢?今天就来介绍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方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

1、防伪油墨颜色擦拭可变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2、专用异型号码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

3、复合信息防伪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上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2023年一季度起取消了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此外,如果对发票的真实性存疑还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增值税发票信息。

普通发票:

目前,本市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主要采用防伪用纸。

1、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复合纤维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①从纤维条处撕开,查看纤维条是否夹在发票纸张中间;

②用清水涂抹在发票正面,是否会显现隐形图案。

2、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使用干式复写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在书写或机打发票后,背涂颜色是否具有一次性转移功能。

为了避发票真假不明、追责困难,所有报销票据都尽量要求经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并严格执行。

三、违规操作真发票也变成假发票

除了一些一看就知道来源不靠谱的发票以外,还有一些兜售发票的人会卖“真发票”,这些“真发票”如果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核真伪,发现提示是“合规发票”。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得的发票很大几率是假发票,就算一开始好像是真的,后来也会“变成”假发票!

这种“真变假发票”通常是这样诞生的——兜售发票的团体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实际上,这些发票并不存在任何“经营行为”。

这种空壳公司申购了一定数额的发票,并将发票倒卖给其他人,虽然这种发票本身是真的,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核时也不会提示是假发票,由于这家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发票与真实经营业务往往是不符的。

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出发票的6个月后会进行稽核,一旦发现发票不合规范,国税总局或分管税务机关的网站上,就会把这一类发票列为失控发票。

这时,当购票人去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验证的时候,就会发现之前的真发票,现在会提示是“假发票”了。

这类空壳公司通过在短期内存续期间领票、开票,虚假纳税申报,有些甚至干脆不申报或直接跑路失联,购买使用这种发票无疑是埋下了定时炸弹。

因此财务人员和老板们在发票问题上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仔细核查,小心被假发票骗到。

另一方面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从非常规渠道购买来历不明的发票的使用,即使这张发票“好像”是真的,以免惹祸上身。

【第8篇】增值税发票的种类

增值税发票种类

我国纳税人常用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企业经营中最常见的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区别如下:

(1)开具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开具。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根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 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根据《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理流程为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税务局提供在线操作视频及手册,如无法正常办理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人工窗口办理业务:1.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办理材料有:《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自然人,还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办理材料有:《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自然人只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也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受票主体不同。从受票方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给除自然人外的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给所有的受票对象。

(3)抵扣功能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扣税凭证,可以通过发票认证、发票平台查询确认等方式进行进项确认。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外,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目前,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有三种: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二是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三是旅客运输发票或客票。补偿等。

(4)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两联,比专用发票少了抵扣联。

【第9篇】山西省增值税发票查询

山西太原增值税电子发票真伪查询怎么判断发票的真假?关于发票真伪,真的是一大难事了,尤其是对财务来说,发票少的话还行,还好解决,发票多的时候,真的是查真伪查到崩溃,税务局系统真的是麻烦的要命啊!!!!

现在有一个手机上就可以查询的办法,真的好用,不需要税务局那么繁琐的流程,一分钟就可以搞定发票问题,哪怕你发票多,一天几百张,也是没有问题的,真的是非常方便良心软件了,想知道流程?这里看过来: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10篇】京东增值税发票

电子发票,简单点讲,就是纸质发票的电子版。

国家从12年开始试点,目前已经开始大面积推广,京东开出的电子发票比例已经超过纸质发票。但是目前电子发票只能支持增值税发票普票,需要抵税用的专票是开不了的。但是电票的法律效益等各方面跟纸质发票是同样的。

基本原理见下图

1.电子发票系统可以与企业内部的erp、crm、scs等系统相结合,发票资料全面电子化并集中处理,有助于企业本身的账务处理,大大提升了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2.发票作废与红字发票开具更简便易行,避免与消费者因丢失纸质发票产生退货或者售后维修的纠纷。

3.电子发票在保管、查询、调阅时更加方便,能及时提供企业经营者决策支持。

1.在交易的同时取得电子发票并进行查验,降低收到假发票的风险。

2.方便保存、使用发票,随时可登录服务平台查询、下载已加盖电子签章的发票信息。

3.发票随用随打印,对打印机和纸张没有限制,对打印次数没有限制,不用再担心发票丢失影响维权或报销。

4.可报销、可入账,省去了传统纸质凭证入账的环节,提升受票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q1:电子发票可否用于报销?

a:可以用于报销。根据《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正式规定打印版式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q2:电子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售后服务?

a: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作为售后、维权凭据。用户可凭电子发票要求商家和厂家进行维修。

q3:选择开具电子发票的顾客如何办理退换货流程?

a: 和原有退换货流程一样,唯一区别是电子发票的用户在办理退换货时无需用户退回电子发票。

q4:电子发票是否需要打印?

a:2023年初,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已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地位,只要满足该办法规定的条件,电子发票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仅以电子形式对发票进行归档保存。开票方或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q5:打印的黑白色电子发票是否有效?

a:开票人和受票人可以自选纸张打印(彩色、黑白均可)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可打印分别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

q6:电子发票是如何流转的?

a:纳税人使用升级版开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开票系统将发票信息向税务机关正常报税,同时传输给对接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平台将发票信息加盖开票方电子签章后反馈给开票方,受票方可登录服务平台查询、下载、打印已加盖电子签章的发票信息。

随着社会的发展,开具电子发票的时代已经慢慢来临,我们开源公司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即日起凡是来开源投保的客户,一律开具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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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3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

自2023年5月15日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案标准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根据对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由五万元改为十万元,增加了一倍。

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3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第12篇】安徽增值税发票查询

转发给所有会计:完整版2022全电发票操作指引图解流程,收藏备用!

说到这个发票的抵扣勾选及申报,红冲、出口退税以及成品油发票等等,这些都是日常财务工作中经常会处理的,现在全电发票来临,就需要财务会计知道这个全电发票的抵扣勾选,红冲以及成品油发票的操作方法了!

今天在这里就跟各位财务会计人员整理了超详细的全电发票操作指引图解流程,十分详细!

完整版2022全电发票操作指引图解流程

一、系统登录操作流程

税务数字账户介绍

三、抵扣勾选操作图解步骤

1、勾选抵扣的操作流程

2、不抵扣勾选的操作步骤

3、抵扣勾选统计操作步骤

4、申报操作

完成抵扣勾选确认后,该发票可以作为申报抵扣的依据。纳税人可在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流程与原有流程一致。申报比对通过后税控设备解锁。

四、退税勾选操作流程

1、退税勾选操作

2、退税勾选统计

3、退税统计操作步骤

4、出口退税办理的操作流程

纳税人完成退税勾选确认后,该发票可以作为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依据。纳税人可在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流程与原有流程一致。

五、代办退税的流程

1、代办退税勾选

2、代办退税统计的操作步骤

六、成品油相关操作流程(油类经销企业)

1、购进数据选择操作

2、购进明细查询步骤

七、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步骤

八、回退税款所属期的操作

好了,上述就是全电发票操作全部流程了。希望对大家日常发票勾选抵扣有帮助哦。

【第13篇】上海增值税发票查询

一:用户授权

第一步,企业有管理权限的人员(法人/财务负责人/管理员),通过【用户中心】

—【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添加开票人员。在【身

份类型】栏中选择“开票员”,并将其他栏目填写完整后,点击【确定】

第二步,新添加的开票员以【自然人登录】的方式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用户中心】

—【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进行被添加身份确认

第三步,新增人员重新通过【企业登录】以“开票员”身份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此时显示已成功配置【开票业务】功能,通过“上海税务”app 扫码认证后即可进

行全电发票开具。

注意:【我要办税】模块中缺少【开票业务】功能,或【开票业务】功能显示空

白,无法开具发票。

二:开票信息维护

项目信息分类

项目信息分类通过母子集显示项目信息关系。以树形结构的形式,展示在项

目信息维护页面的左侧,母集名称固 定为“项目信息分类” 且不可删除。

纳税人可以依据项目类别、项目发生地等因素,在母集上增加自定义子集及自定

义子集的子集。 增加的自定义子集,支持重命名、复制、粘贴、移动至和删除

等操作。

项目详细信息

纳税人选择项目分类中的子集后,项目信息维护页面的右侧,会以列表形式

展示该子集包含的项目详细信息。 项目详细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商

品和服务分类简称、商品和税收分类编码、单价、含税标志、规格型

号、税率/征收率、单位、简码等内容。

项目详细信息支持查询、增加、修改、删除、导入和导出等操作

三:客户信息维护

客户信息分类

客户信息分类通过母子集显示客户信息关系。以树形结构的形式,展示在客

户信息维护页面的左侧,母集名称固 定为“客户信息分类”且不可删除 。

纳税人可以依据客户类别、客户所在地等因素,在母集上增加自定义子集及自定

义子集的子集。 增加的自定义子集,支持重命名、复制、粘贴、移动至和删除

等操作。

客户详细信息

纳税人选择客户分类中的子集后,客户信息维护页面的右侧,会以列表形式

展示该子集包含的客户详细信息。

客户详细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简码、地址、联系电话、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和联系邮箱等内容。

客户详细信息支持查询、增加、修改、删除、导入和导出等操作

四:附加要素维护

附加要素

附加要素是纳税人根据其所属行业的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增加的要

素信息。主要包括附加要素名称和数 据类型。其中,附加要素名称由纳税人手

工录入,数据类型包括日期型、数值型和文本型三种类型,以下拉框形式展 示,

由纳税人手工选择。

附加要素项目支持查询、增加、修改和删除等操作。

场景模板

场景模板包括场景模板名称和关联的附加要素。其中,关联的附加要素需从

已维护的附加要素项目中选择。 场景模板支持查询、增加、修改和删除等操作。

五:蓝字发票开具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的

二级首页功能页面,主要展示“数据概览”、“发票填开”、“最近开票”等功能,

界面如图

前置条件:

①电子税务局登录角色为“开票员”;

②纳税人核定“全电”票种。

操作流程:

①依次点击菜单【电子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电子发票开具】,点

击“电子发票开具”进入发票开具界面;

②选择票种标签;

③选择开具方式标签;

④选择购买方类型;

⑤录入购买方信息(可以由已经维护好的客户信息直接带出,也可以在页面中输

入客户信息);

⑥录入开票项信息(可以由已经维护好的项目信息直接带出,也可以在页面中输

入所需要开具项目信息)。

⑦录入附加要素信息(附加要素根据需要进行添加,非必须项);

⑧录入经办人信息;

⑨点击开票。

蓝字发票-特定业务开具

若该发票属于特定业务,纳税人还需填写特定业务对应的特定要素。以旅客

运输服务为例,纳税人必须填写出行人、出行日期、出行人证件类型、出行人证

件号码、出发地、到达地、交通工具类型、等级等特定要素

填写完毕后,可点击“保存草稿”,保存所填信息并同步到发票草稿模块;

可点击“预览发票”,预览正式票样的发票内容,可点击“发票开具”,系统将对

发票填写规范、业务逻辑进行校验:校验通过,系统自动进行发票赋码,加盖电

子印章并生成电子发票,显示开票成功提示,校验不通过,则显示失败的原因

发票填开-开具折扣发票

添加折扣行注意事项:

被折扣行信息不允许修改和删除,若需修改,应先删除其折扣行

折扣行信息不允许修改,如需修改,应先删除该折扣行,再重新添加折扣行

被折扣行与折扣行之前不允许插入其他记录支持单行、多行添加折扣

不同税率商品行不能同时添加折扣

折扣率范围不大于 100%,折扣率为 100%的,折扣后发票票面金额合计须大于 0

折扣行仅显示“商品名称”、“金额”、“税率”和“税额”四项

最近开票

最近开票展示纳税人最近开具的十张发票。

“复制开票”:支持对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复制开票

“发票详情”:查看已开发票的详细信息。

六:红字发票开具

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对已开具蓝字发票的纳税人,可以通过

本功能开具红字发票。

前置条件:

①电子税务局登录角色为“开票员”;

②纳税人核定“全电”票种。

③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

误、应税服务中止(应税服务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

操作流程:

①依次点击菜单【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确认信息录入和

处理】,点击“红字确认信息录入和处理”进入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信息查询界

面;

②点击【新增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纳税人点击可发起新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

单申请;

③在查询区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④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处理。对于接收到的需要处理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进行

处理和处理结果反馈;

⑤开具红字发票。对于无需确认或双方已确认且未开具对应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

单,可根据红字确认单信息开具对应红字发票。

详细流程

操作流程:

①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

② 在 搜 索 栏 输 入 【 红 字 发 票 开 具 】, 可 快 速 查 找 。【 红 字 发 票 开 具 】

纳税人在主页面-常用功能模块点击“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进入新增红字发

票确认信息界面。

点击【提交】按钮,提示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提交成功。

如果是需要对方进行确认的情况(例如:销方录入待购方确认、购方录入待销方

确认),对方纳税人登录后需在主页面(红字发票开具初始化页面)点击“红字

发票确认信息处理

七:发票交付、抵扣及入账

发票即开即交付:a 公司成功开具发票后,b 公司办税员立即在自己公司的税务

数字账 户中收到了这张发票(

xml、ofd、pdf),实现“开票即交付”,不再需要

通过电子 邮件、二维码或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进行交付。(考虑受票方非试点)

八:发票交付

1:电子税务局

受票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服务提醒】,在界面下方会展示收到的发

票消息。点击一条消息,可查看发票详细信息弹窗。点击弹窗中的【电子发票下

载】链接,可跳转至发票票样预览及下载页面查看和下载发票。

2:邮箱

【第14篇】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

逾期认证的扣税凭证

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按如下规定抵扣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规定的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当前政策: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的180天内出具证明,即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抵扣足够抵扣未完成的,可以留存抵扣。

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进行清算或注销的,应将扣除部分的余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公告指出2023年3月1日起取消进项发票360天认证抵扣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

【第15篇】普通增值税发票怎么开

近期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事项,今天分4种情形一起了解下政策出台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01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

2.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按2%征收、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等减征前征收率为3%的业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政策,按照减征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分时间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之后的业务,应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的业务,应按照当时规定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

03

部分开具专票或普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部分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例说明

举例:一家制造业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均为销售货物,适用3%征收率。预计2023年5月份销售额80万元,其中30万元下游企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其他的50万元下游企业无特殊要求。

该公司可以针对30万元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计算缴纳0.9万元增值税;其余的50万元销售收入,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04

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举例说明

举例: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一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1日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已经依照减按1%征收政策缴纳税款并开具1%征收率发票。但由于购买方名称填写错误被购买方拒收,4月1日之后,需要重新开具发票。

该公司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按照1%征收率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发票遗失证明(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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