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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14 16:44:02 热度:4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一般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

【第1篇】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行业之一,营改增之后的建筑业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争议也非常普遍,今天,我们就建筑业中施工企业如何预缴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详细解析,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

一、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预交增值税?

施工企业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第一种情况:收到预收款时

《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里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有两点:

1、什么是预收款?

文件中的预收款是指在施工之前业主或者发包方向施工企业预付的第一笔备料款,并非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前账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的预收账款。也就是说同一个项目有且仅有一笔预收款,那就是开始施工前的第一笔预收款。

2、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是否纳税义务已发生?

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时隔不久,财税【2017】58号文《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就对此条规定作了修改,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去掉了“建筑服务”,也就是说自2023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者发包方的预收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向业主或者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仍需要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预交税款表。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

国税【2016】年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即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预交增值税,但同时国税公告【2017】年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二、企业如何预交增值税?

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预交增值税进行分析。

一般纳税人

1、缴纳办法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那么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中也做了说明。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也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2%,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这一计算原则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既最大限度的保证建筑服务发生地的财政利益,又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造成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税额的情况发生,占压纳税人的资金。

②简易计税方法下的预征率是3%,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可以看出,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来说,其预缴税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也就是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所实现的增值税已经全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入库,这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地方财政不受影响。

2、计算公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

1、缴纳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这里不难发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缴税款的预交方法及计算公式是相同的。

施工企业在预缴税款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取得的含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在预缴税款计算时需要将含税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这样就保证了纳税人不会因为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

3、纳税人如果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缴纳。这样就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与建筑工程项目一一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

4、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合法有效的凭证是指:

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企业预交税款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①、如果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同时需要预缴,应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②、如果无法提供分包方的发票,将不允许进行扣除。

四、关于预缴税款的其他事项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为避免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过多,机构所在地大量留低,占压纳税人资金的情况发生,财税【2016】36号文件还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由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预交税款并分别预缴,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以及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均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便于企业分项目核算,准确计算预缴税款以及应纳税额,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交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当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预缴申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 “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异地提供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服务,都需要在项目(或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申报时可扣除已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税款,填写申报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和主表。《附列资料(四)》应将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栏“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栏“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与主表中本期应纳税额相比较的较小者。

如果主表中应纳税额较小则填写应纳税额,并将差额填写在第5列“期末余额”中。在主表中,上述已预缴税款会体现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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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m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样式【实务】d级一般纳税人可以勾选认证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规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样式:通行费发票如图1和不征税发票图2。

电子发票上含有“通行费”字样的发票通增值税勾选认证平台进行认证抵扣。

二、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的认证

纳税信用等级为a、b、m、c级一般纳税企业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而d级一般纳税企业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只能认证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有效期是一样的360天。

操作方法如下:

(一) 登录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

应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登录安徽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https://fpdk.tax.ah.gov.cn/

(一) 进入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通过“档案信息维护”查看企业纳税信息等级如图4

(二) 勾选发票

点击“发票勾选”,查询未勾选的发票,勾选未勾选发票并保存

(四)确认勾选

点击“确认勾选”菜单,查询已勾选未确认的发票,点击“确认”确认已勾选的发票。

(五) 查询统计勾选认证结果

点击“勾选统计”,查询当期认证的结果情况。

三、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5栏次中。

【第3篇】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1.税率不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一般是3%,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有17%或11%;

2.税收计算方式不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票额度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发票额度是500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如果超过了,或者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享受这个额度了。

一般纳税人如何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流程:

1.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申请页面。

2.核实企业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录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生效日期,点击下一步。

3.系统生成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表,点击提交。

4.提交成功,等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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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一般纳税人租赁税率

图片搜集于网络

学习税法,学到增值税的一般征税范围时,会遇到一系列的“租”,包括程租、期租、光租,还有湿租和干租。由于一般同学对这些租的业务比较陌生,看到此处难免感觉云里雾里的,背了老半天答题时还是会出错,总是张冠李戴,很是伤脑筋。而这几个租还又是常考点与易考点,再难学也必须得学透。别急,看了下面的案例,或许你轻轻松松就能搞清楚,不用背就可以把它们记得牢牢的。

一、程租

你有一大批货,要从广州通过水路运输到上海,于是跑到运输公司租了一艘集装箱船,租赁协议约定从广州到上海,就运输这一程,远完即还船。因为你不会开船,所以运输公司还给你配备了开船的人员。装货上船,从广州运到上海,完事了。这就是程租,租金按路程算。

二、期租

你有一大批货,要从广州通过水路运输到上海,于是跑到运输公司租了一艘集装箱船,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一个月,一个月内运输几趟随便,一个月后还船。因为你不会开船,所以运输公司还给你配备了开船的人员。你用船一个月内运了几程才把这大批货用完。这就是期租,租金按一段期间算。

三、光租

你有一大批货,要从广州通过水路运输到上海,于是跑到运输公司租了一艘集装箱船,租赁协议约定就租船,不租开船的人。因为你大哥会开船并且有证,让你大哥开船能少付一笔租金。这就是光租,只租船不租船员。

四、湿租

你有一大批货,要从广州空运到上海,于是跑到航空运输公司租了一架飞机,租赁协议约定既租飞机还租飞行员和空姐。空姐漂亮,有空姐在坐飞机不晕。这就是湿租,连飞机带机组人员一起租。

五、干租

你有一大批货,要从广州空运到上海,于是跑到航空运输公司租了一架飞机,租赁协议约定只租飞机不租飞行员和空姐。因为你大哥就是飞行员并有证,让他驾驶能少付一笔租金。还有,尽管空姐漂亮,有空姐在坐飞机不晕,但连空姐一起租租金贵呀。这就是干租,只租飞机不租机组人员。

通过上述案例,您一定搞清楚这些租是什么意思了吧?程租、期租和湿租,既租设备又租相应的操作人员,从形式上看是租,但从实质上看,与这些公司直接提供运服务没什么两样,所以这些租仍按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现行税率为9%。湿租和干租,只租设备,这才是真正的租,而租的又都是有形动产,所以就按有形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现行税率为13%。

如果您觉得我的案例还行,能给您些许帮助,请点个赞鼓励一下。祝您学有所成,期待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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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一般纳税人专票税率

1、普票和专票税率不一样,开普票的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统一税率3%现阶段下调到1%。专票根据行业不同从13%、9%、6%、0%不等。

2、专票虽然税率会比较高,但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可以进行销项抵扣的。

什么是销项抵扣?首先进项就是你进项这个项目,销项就是你销售出去的项目。

比如说你进了一批冰墩墩,1w进来的1.2w卖出去那么你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你的进项就是1w,你的上游给你开了专票,你再卖出去,你当然要给你下游开专票,那么你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就是1.2w-1w等于2000在乘于你对应的增值税率,也就是说增值部分才上税,这个税率高不高,懂得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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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图解

最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流程,有案例!

政策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局部调整,同时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一主表四附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以下材料不再需要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表指引

1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1)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3)纳税人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2

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

【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第7篇】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互转?

1、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登记要求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若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也会被税务局责令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无法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暂时没有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新的政策出台。所以不想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要避免达到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条件。

一、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三种条件,可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3、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4、有银行对公账户

二、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一般纳税人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

4、基本账户信息表

5、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资料

(代办可以联系小编)

三、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在哪里?

一张图告诉你区别在哪里。

【第8篇】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流程

最近几年,代理记账公司、财税公司的竞争几乎是白热化的,内卷程度难以想象。

在财税行业里,流传着代理记账最低收费是39元/月,也就是500元/年(包含账册费用32元).

39元,我们知道在星巴克里面,也就是一杯普通咖啡,在奶茶店里也是一杯奶茶。在一线城市,39元还不够吃一顿饭。若出门办个事,39元也就只能跑二三十里。

有人会说,也不是都是500元/年。事实上个体工商户的年申报,作为老板们去市场上一打听一对比都知道各个财税公司给你们都在报这个价格。若您选择让他们代理注册,还可能第一年是免费不收费的。

再看有限公司,小规模企业代账普遍在2000-2500一年,一般纳税人会相对多点,一般也是在三五千之内。

在我的朋友圈里,有不少是做代理记账的。还有平时看抖音、联兴财税等等的时候,看到大量的代理记账广告,价格低到怀疑人生,有1800/年,还有收代账费用就不需要帮忙代理注册费用。

看着这些朋友、这些公司的广告, 我是相当惊讶的、也是不可思议的。一时间在怀疑最为财务一小时的收入似乎都比不上钟点工的收入了。技能已经如此不值钱了吗?是市场内卷严重吗?

其实在我看来很多时候,是企业间恶意竞争采取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做法,对客户是无底线的让步惯着客户,另外是企业经营也愈发困难,自然在每一分钱上想办法的。

那么申报需要做哪些事情呢?

很多小企业交给代理记账公司的时候,自己还在初步阶段,对公的这些业务除了转账外的各项申报都外包了的。

首先是月度申报:个税申报、社保公积金申报缴税。

个税申报企业是按员工工资申报,基本是可以按固定的,个独则是按经营所得,需要看是核定还是查账征收计算经营所得再申报(5-10分钟是需要。打开系统、申报等回执、保存资料都需要时间,具体看申报的人员数量等因素)

社保公积金申报则是要对新的社保系统(部分地区分养老、医疗2个系统)进行缴费核定,生成缴费核定申请单后,一般1个小时左右后,税务系统方可同步缴费信息。待税务局系统同步后操作,在社保费核定端口进行新增核定,会同步出社保系统已核定好的信息,进行申报后,再返回选择缴费选择税银扣款完成扣款。方可当月申报(这一系列工作需要30分钟左右,前提是熟练且系统稳定,当前各个系统升级,可能整体加起来会有1小时,遇到增减成员需增加时长)

其次还需要每月做账,帮忙开发票。若没有和客户约定好,客户想啥时候开票就随时通知,就会打乱节奏。开发票需要登录系统——对应端口开票——开完下载归档、打印——移交客户。开1张到多张,都是需要这个流程,时间是量变的,一般来说这一套流程10分钟需要(系统稳定情况下),另外就是依据开1张耗费多少时间了。

再则做账一般需要的就是录入凭证、审核、结转。按照规模大小一般一个月5-20张凭证左右的为主。规整资料——登录系统——录入凭证——结账——整理档案。每个月30分钟-1个半小时不等。看凭证量、系统流畅度,还可能更多。

再就是季度申报。则需要申报季度增值税、所得税,前面3个依旧是正常要做的。季度申报全流程下来一般需要30-1.5小时左右的,具体还是看客户的情况,系统的情况等等。

还有客户维护,客户有什么财税等问题会打电话咨询,都需要协助解答的,税务、社保等地方对企业有什么指点,都需要配合进行处理。以及现在系统极其不稳定情况下,uk被锁情况、线上不能处理需要到大厅处理的,均需要代理记账自掏腰包处理(看协议有的特殊对接事项需单独加收费用)

最后还有年度申报、工商公示、汇算清缴等等。一般每年工商公示一家需要30分钟-2小时左右,汇算清缴也是需要30分钟-2小时左右,具体看平时每月是否及时做了,与客户都保持了良好沟通写作,配合好,信息获取是否齐全快捷。

总而言之,实际打开系统后操作是10分钟/家还是30分钟/家客户,都需要不断的拔下uk,插上uk,等待电脑运行的。还要看每个人的熟练程度。

总的工作量、花费的时间会是多少,一个月给不到100元是否合理?当下普通的基本是200-300是多还是少?

再解答下大家说代理记账虽然一个客户收钱少,但是可以做很多家。按照人体工科来说,一个老师傅级别的财务,很熟练进行做上述工作的情况下,一个月最多不能超过70家客户。但实际上基本上没有人这么满负荷的运转。最多的饱和目前在50家/人。按照2000/年/家来计算的话,一年50家也就是10万。若除去外出给50家客户跑腿等支出外,又会是多少呢?

那很多人会继续说,肯定招员工干。那都能找到一个月能做50家的财务人员吗?显然不可能都招到这么厉害的人。就算是哈。10万扣去外出跑腿等成本按最少是1万,那就还剩9万,9万除以12个月是7500/月。我们都知道现在一般最低工资也要发3000-5000,还要交社保公积、办公水电分摊等等,用一个员工在二三线城市最低都要5000以上了,一线城市那就更多了。

当下各个代理记账机构、个人拼命比价吸引客户,记得差不多10年前价格都没竞争到现在这么低。很多人说现在是信息技术时代,代理记账公司都有机器人了,但是要知道机器人是对标准化要求极高的,代理记账面对的客户都是小型的,资料、信息都是参差不齐的。

没记错的话,以前小规模是300/月左右一家,一般纳税人是500元/家。客户需要开发票不多一般5或10张以下不加价。超过就是加1元/张这样的,或者5元10张一个档这样加。

写这篇文章,没有说一年2000元的代理记账费用少了,但是给39元/月,500/年的真的有点少。费用的高低会影响着代理记账会付出多少去做这个事情。我们每个人在注册公司的时候,都是想着一步步的做好,当成自己的孩子或者自己种的一棵树一样呵护成长。

都知道在生意场上,付多少钱自然人家给的就是多少钱的服务、产品。有时候也折射着你对想要的服务、产品的态度。在代理记账的行业里,老板自己对自己的账务不重视,那么其他人很难重视了。

做账、申报会系统升级、政策调整,对做账申报人员的水平也是要求越来越严格,严格的情况下必然要求相关从业人员要多付出成本学习。在这种情况下,获得回报不对等的情况下,低价竞争便慢慢会消失。更有能力、价值的财务人员将更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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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认定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不予认定的情况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认定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所需资料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特殊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计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用公式表示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ⅹ税率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给销售方的増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买价ⅹ税率

当期应纳税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除了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计算销项税额外,在发生以下各项视同销售行为时,也应计算销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满足:从销售方取得的増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另外,对于下列三项业务,虽不能取得专用发票和完税凭证,但也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増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且不能缺的増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如有错漏,麻烦大家指正。

【第10篇】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一般账务处理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接受应税劳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a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从事提供应税服务的业务, 2023年6月15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栏5000元,“税率”栏为“11%”,“税额”栏550元,款已付;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50

贷:银行存款 5550

(二)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目前,海关进口缴款书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方法)

例2-1:假设a企业2023年5月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缴款书一份,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7万元。当月提交比对系统,则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 117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7

(三)辅导期纳税人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接受应税劳务,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实施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例2-2:假设a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则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 5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550

贷:银行存款 5550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50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不得抵扣后: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50

贷:营业费用 -550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终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3:2023年9月16日,a企业取得某项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五)视同销售业务。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从事工艺设计的a公司无偿为b生产企业设计工艺流程,该设计服务的市场计税价格为50000元,该批设计服务人工成本为3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视同销售计算的税额=50000*6%=3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3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

应付职工薪酬 30000

(六)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计算营业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服务的免抵退税。

1.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应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增值税”等科目;按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增值税”科目。

3.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补交已退回税款的,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七)发生《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情况,以及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例7: b公司,2023年9月5日盘点库存发现,由于管理不善,某产品盘亏10件,经查属于被盗。该产品账面成本30万元,其中耗用原材料成本20万元。责令管理人员赔偿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a公司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1.发现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334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0

2.责任认定后取得保险款和责任赔偿: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15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50000

3.批准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8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84000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例9:假设a企业下设一个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与该企业统一核算,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2023年8月31日,本月取得出租车收入50万元(含税销售额)。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85436.89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4563.11

(十)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但若出售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其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注:此时会计处理和申报填写有差异,申报要按政策规定先在申报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按3%计算的税额,再计算出1%税额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例10:a企业,2023年12月出售于2023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未抵扣设备进项税额),该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计算出应交增值税元:

120000/(1+3%)*2%=2330.1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30.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30.1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2330.1

贷:固定资产清理 32330.1

(十)月份终了,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注意:转出多交增值税只能在本期已交税金范围内转回。)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1(不存在已交税额的情况下)

1.假设c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80万元,期末贷方余额20万元,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下月征收期内缴纳税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缴税额-未交增值税 20

贷: 银行存款 20

2.假设c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10万元,期末借方余额为10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不需要进行业务处理。

例12:(存在已交税金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000万元)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时:税额=1000*5%=50(万元)

借: 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已交税金) 50

贷: 银行存款 50

1.假设10月,该企业销项税额为1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则当期“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贷方余额为80万元(80=150-20-50),说明该企业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万元。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0

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80

11月申报后缴税的会计处理:

借 应缴税额-未交增值税 80

贷:银行存款 80

2.假设10月,该企业销项税额为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则当期“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为20万元(-20=50-20-50),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0

3.假设10月,该企业销项税额为10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则此时“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20万元(-120=10-80-50),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50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50

注意:转出多交增值税只能在本期已交税金范围内转回,此时能够转回的只有本期已交税额50万元,借方与贷方的差额70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十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一般不存在贷方余额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例13:假设c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10000,本期“已交税金”科目无发生额,则企业不需要作的会计分录,其借方的余额作为下期期初的进项税处理即可。

(十二)一般纳税人享受限额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例14-1:假定a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5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0000

(十三)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这种税收优惠和政策都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即: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据,正常计算销项税额;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予以抵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的定义可知: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因此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14-2:某企业当期“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为20万元,当月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为10万元。

则当月计提应收的即征即退增值税(10万元)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 1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0

次月申报期内缴纳增值税(20万元)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银行存款 20

收到增值税返还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 银行存款 10

贷: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 10

(十四)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的:

1.分公司、子公司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的在所在地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初,分、子公司要将上月各自销售额(或营业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通过传递单传至总部。

2.公司总部收到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传递单后,按照传递单上注明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等科目;将全部收入汇总后计算销项税额,减除汇总的全部进项税额后形成总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再将各分公司、子公司汇总的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已交税金予以扣减后,形成总部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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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工程一般纳税人

误区一: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方既可以选择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 不可以。如属于同一纳税人承接的同一个建筑项目,应选择一种计税方式计税。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比如同一建筑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但是,包工包料项目,不符合简易计税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采取一般计税。 注意例外情形: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没有选择权了。

误区二: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方既可以选择在一个时间段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 不可以。虽然不同的项目可以选择使用不同的计税方法。但是简易计税属于特定应税行为,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若是项目采用简易计税还没有超过36个月,则不得改为一般计税。

说明1:一般纳税人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36个月内是否可以随时改为一般计税?

答复:不可以。

说明2:我们目前属于简易计税,36个月后,改为一般计税是否允许? 答复:可以。

说明3: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一般计税是否可以随时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可以。税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即可以。

说明4:我们目前属于一般计税,现在可以转为简易计税吗? 答复:可以。现行政策并无禁止性规定。只要是你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和范围,则可以随时由一般计税转为简易计税。比如:建筑企业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工程项目,如老项目、清包工或者甲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总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要变更计税方式要等36个月。反之,一般计税变更为简易计税则不受36个月的限制。

误区三: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总包方若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分包方也要必须选择简易征收。

答复: 目前没有这样的税务规定。如果总包单位选择一般计税,分包单位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总包单位一致,只要符合清包工、甲供等简易计税条件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政策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文章部分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12篇】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哪个好

前段时间,有朋友问我,开公司的话,是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好,还是申请一般纳税人好呢?我认为,要选择好这两个主体公司形式,我们需要结合自身的情况以及税法的角度两方面去综合分析,才能作出最适合自己的最优选择。

首先,先看看公司的规模,如果预计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以上的,从这个角度看,申请一般纳税人会更好些。如果是月销售额在10万以下的,建议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好些,因为可以更好享受增值减免优惠政策。

其次,我们要考虑公司所面对的客户群对发票的需求是哪种?客户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主体的多,那么他们基本上都是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时候,你就只能申请一般纳税人主体的公司形式。

然后,要结合公司的增值率,也可以理解为毛利率,去分析税负的问题。一般来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缴税要高些,但可以抵扣进项,那它可以抵扣进项就一定最好吗?也不一定。要分析这个税负的问题,那就从财务的角度去算计一翻了,就是这个“税负无差别点”。举例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来测算,根据“税负无差异”原理列出方程求解整理得出如下公式:

增值率r=征收率3%×(1+税率13%)÷(税率13%-征收率3%)

则,r=33.9%

以上增值率公式以含税金额推算得出,不含税金额推算得出增值率为30%。

即当增值率r为33.9%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一样的。当增值率大于33.9%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合适;反之小于33.9%时,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合适。

其他税率为6%、9%的代入以上公式即可计算得出对应的增值率。

除综合考虑以上几种因素外,我们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就是一系列费用的问题,可否取得与费用相关的成本发票是关键,如果无法正常获取费用发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要进行调整的,就可能会导致利润增加,所得税增加。目前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力度也是可以很好的考虑加以利用的。

企业的形象可能也是一种因素。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企业形象一般要比小规模纳税人要更加积极,对企业也是一种无形的资产。

最后,我们还要站在国家税收的角度去考虑,对一般纳税人的管控会相对比小规模纳税人严格许多,无论是从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的完整、准确性等各方面,管控程度都是有区别的。所以企业也要根据自身的对财务管理的要求程度来考虑选择。

所以,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我认为并不是说选择哪个主体更好,而是根据情况选择哪个主体更为合适。对于这两个主体的选择,其实也是税务筹划的一种方式。

【第13篇】一般纳税人建筑业税率

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01

①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③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简易计税注意事项

①简易计税方法一旦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②建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税率:一般计税方法:9%,简易计税方法 :3%

简易计税计算方法方法及案例

①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②案例

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10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了一项工程,工程于2023年8月21日完成,收到工程款220万元,支付分包款50万,收到购进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万元,对改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220-50)÷(1+3% )×3%=4.95万元

建筑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会计分录

'

①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为100万,价税合计)

借:应收账款---aaa单位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 (100/(1+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92

②收到工程款(前已开票100)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③异地工程预缴增值税(按简易征收在工程地预缴)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④采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借:工程施工***项目(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

⑤支付分包工程款

借:工程施工--**项目(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

⑥实际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

【第14篇】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其显著特征有三个: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二、你用人,我管人;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

了解了劳务派遣的含义和特征,进入今天的话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问题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问题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经营劳务派遣的资质。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因此,纳税人需经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劳务派遣业务符合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就派遣劳动者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代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差额纳税扣除凭证

1、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清单。

2、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三)可否分项目选择全额或者差额纳税问题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允许按照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一部分选择全额纳税,另一部分选择差额纳税。

(四)劳务分包不适用劳务派遣差额纳税问题

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其承揽的业务凡是以提供的工作量、工程量与用工单位统一结算价款的,不适用劳务派遣差额缴纳增值税政策。

(五)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专家简介:李军超,男,中级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企业财税服务10多年,专注企业所得税汇算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

【第15篇】浙江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就像学生获奖之后得知道要去指定地点找人领获奖证书一样,职称公示出来了,最后的问题就是证书去哪儿查询领取

职称证书电子化是个大趋势,所以今天我们主要来说电子证书的查询

“职称证书查询有没有统一的方式?”

不能说没有,只能说对应信息目前查询范围并不完全,还在试运行阶段

这就是我们——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

可查询范围可以参考下图

注意:可供查询的职称评审信息不含卫生、翻译、会计、出版、计算机软件、统计、经济、审计等初级、中级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

关于查询的方式,总共有4种,之前也专门出过一篇文章是说这个的:

所以关于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如何查,这里就不过多赘述了

“上述方式查不到怎么办?”

这能怎么办,这就只能到当地的网站进行查询,之前也分享过几个地区的证书查验方式

江苏

先看这篇文章:

通过前两种方式你都可以在线查询到你的职称证书,第三种方式仅适用于已经拿到证书,然后对证书进行查验的方式

前两种方式归根结底都是在江苏人社网办大厅进行查询,所以老魏建议可以直接采用第二种方式查询

浙江

之前有篇文章专门说过这个内容:

但是这要操作好几步才能进入到查询界面,有些复杂

其实浙江的证书还可以更简单,你需要完成以下4个步骤即可:

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

选择电子证书下载

对应你的申报层级选择“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最后填写经办人信息即可完成在线查询

这样一比是不是比之前的步骤操作起来容易多了[机智]

湖南

湖南省之前我们分享过高级职称证书的查询方式:

参照文章中的第二种方式同样可以查询到初中级职称证书的查验内容

湖北

湖北省从去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电子证书

关于查询方式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江西

江西省的证书查询比较简单

登录到江西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职称申报评审系统

点击证书查询

今年申报的朋友选择“电子版职称证书查询”即可在线查询证书信息

除了以上已经分享的地区,实行电子证书的地区一般可以至当地人社部门或者申报平台官网进行查询

如果在职称评定方面您有什么需要咨询或协助的,可以私信给我,力所能及的问题一定会及时回复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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