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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基本案情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事实 2023年3至4月份,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共谋在重庆市璧山区成立公司,通过虚构公司收购中药材进行加工销售,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好处费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为逃避公安和税务的查处,二人商定借用璧山本地人陈某的名义,在璧山注册成立了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公司注册成立后在重庆市璧山区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成为一般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为收购、加工、销售中药材产品。公司聘用熊某桧担任会计,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李某和孙某。 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公司在无实际生产、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将公司作为中药材初级产品收购方,利用国家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故意编造向对方第三人收购板蓝根、党参、桔梗、大黄等中药材业务的事实,共虚开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2023年9月后为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326份,虚开金额3100万余元,向税务机关实际申报并认证抵扣税款405万余元。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a公司的名义分别向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等4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票面金额15806347.17元,税额2687078.83元,价税合计18493425.71元。其中,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票面金额1789039.46元,税额304136.54元,价税合计2093176元;向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票面金额8947393.17元,税额1521056.83元,价税合计金额10468449.71元;向d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票面金额2384615.39元,税额405384.61元,价税合计金额2790000元;向e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票面金额2685299.15元,税额456500.85元,价税合计3141800元。之后上述所开据的1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4家单位在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共抵扣税款2687078.83元。案发后,上述四家单位均已将所抵扣税款全部退出。
法院判决
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共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共虚开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326份,金额3100万余元,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认证抵扣税款405万余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虚开税额26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孙某犯罪行为的定性和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罪状设置,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亦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并合适用。在解决本案的定性问题之前,随之而来的首先应当是行为入罪标准的明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将该罪的入罪行为确立为“虚开”,对于行为入罪的评价标准而言,理清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其他发票两类发票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能够对整个案件的行为与结果发展进程的特质梳理起到提纲挈领的效果。此外,考虑到本案罪名的选择不同于单一性罪名,后者能够直接依据案件行为的特点,对接刑法文本的特定罪名评价,而后者更侧重行为的包容性和选择性评价的价值抉择问题。针对本案面临着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定性的情况,孙某虚开收购业务统一发票的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认定选择性罪名情况下的单独化罪名和并合化罪名,便成为数额认定问题解决的前提条件之一。 一、罪名的行为结构和入罪标准应当依据抽象危险理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作为刑法典中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危害税收征管罪,毋庸置疑,其侵害的客体必然以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为基础。但与此同时,刑事司法必须化解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与国家税收利益的侵害危险的关系问题,亦即,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是否必然威胁到国家税收利益。针对这一问题,学者逐渐展开探讨。复合犯罪客体论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必须同时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税收利益,其才具备刑事可罚性,以便从犯罪客体的双重限制方面来对税收犯罪的扩张化进行限制。而单一犯罪客体论者认为,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与否的评价仅为一种量刑结果评价,并不涉及入罪标准问题的探讨。亦即,税款的流失与被骗的结果程度并非犯罪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对此,笔者认为,基于刑法立法的教义规范,无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都应当将该选择性罪名的犯罪客体定为一种并合客体,亦即,行为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其他发票行为必须满足危害税收征收行为可能威胁到国家税收利益的犯罪客体。 因而,该罪名的行为结构选择应当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即虚开行为必须在妨害国家税收秩序的基础之上,同时具备侵犯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现实危险。同时,为更好地指引刑事司法对侵犯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危险的具体判断,笔者认为,这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基本前提。诸如,行为人在无任何实际交易目的的情况下,为对方公司虚开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交易过程前就被对方公司阻断非法牟利之目的,或者发现其实际上并无任何交易能力的客观境况,此处的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应当借助市场经济管理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评断,而审慎使用刑法予以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发票,并非能够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流转环节进入税收缴纳环节。再如,为扩充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增加交易能力的可信度,甲乙双方公司承诺以互相为对方虚开同等数额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在交易完成的后续阶段,双方正常按照规定缴纳税款。该种虽带有欺诈性质的扩充公司业绩的行为并不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和现实危险的虚开行为,也并非是该罪名涵射的构成要件范围,虽然该虚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但发票管理秩序仅为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一种类型,在此基础上,上述行为并无任何侵犯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现实危险或风险。 综上可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结构选择定位为一种抽象危险犯,并对其入罪标准附加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进行判断,不仅可增加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行为的司法预判力,而且是遵循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之司法路径抉择。 二、选择性罪名的定性标准应当依据犯罪客体关联性确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作为一种典型的选择性罪名,对该罪名的行为发展进行细致解剖,可以存在两种思维模式。 其一,该选择性罪名中的虚开行为具备手段与目的的并合模式,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本身就是三个不同罪名模式,刑事立法出于立法资源的简洁化考量,将其并合存在。如果结合该案进行解释,则被告人孙某虚开收购发票的目的是抵扣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缴税额,继而向对方第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因而,案件本身就存在两种犯罪行为: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第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其中,被告人孙某虚开收购发票行为是手段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是目的行为。在同一非法牟取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犯罪故意下,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两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应当认定为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孙某的行为虽在不同程度上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两个罪名,但依据特殊的行为关系结构,可以择一重罪定性评价案件行为的整个发展过程。 其二,该选择性罪名中的犯罪各个行为构成要件的并列模式。照此理解,则可以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解释为一种分列罪名设置。亦即,虽然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但该罪名是在同一款法律条文中表述(罪名第一款),这三个选择性罪名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都相同,唯一不同的仅是犯罪对象有所差异。依据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因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同为危害税收征管秩序以及侵犯同一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行为。在案件行为定性过程中,法官应当依据犯罪客体关联性,以其侵犯的不同对象来选择适用罪名。并且在罪名行为并列模式下,该法条实际上仅存在一个犯罪构成,而非多个犯罪构成。因而,选择性罪名的最终确立,应当结合案件行为的关联性进行确立。该条文中罗列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以及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但其并非只能依据法条固定的罪名表述进行案件的罪名定性。针对本案中孙某的虚开行为,案件中与罪名相关联的行为有两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最终案件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完成整个案件的定性过程。 相对于第一种并合行为的罪名模式理解,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并列行为的罪名模式解释。主要理由在于:(1)适用牵连犯手段和目的理解过于抽象。何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需要通过法官的具体实践经验和事实判断进行理解,在这一前提下,对法官对不同事物的精确性理解要求,便成为准确定罪量刑的关键性问题。但是现实情境是:由于缺乏商业经营模式的实践考察,法官较难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发展脉络和真正的目的和需求。(2)违背刑事立法的形式和实质逻辑。选择性罪名的逻辑之美在于契合案件行为的实质关联性,依据犯罪客体的关联性来正确选择相应的契合立法行为的形式罪名。(3)最大程度上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采取选择性罪名的并列模式理解,也并不排除只要行为人是针对不同对象实施的多种(个)行为,亦可认定为数罪的基本原理,以此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选择性罪名的数额认定应当遵从禁止重复性评价原则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犯罪,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者同为量刑标准。如何理解并确定罪名的犯罪数额,不仅在案件行为的定性问题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更在行为程度性的量刑结果评价上起着关键性作用。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犯罪金额指的是虚开税款金额。对于虚开的税款金额,应当避免将同一种类的金额或是同一类法益指向性、关联性的对象进行多次评价,进而背离重复性评价原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本身直指国家应收税款利益,因此,案件审理过程中,在虚开税款金额的理解上,必然会存在着虚开的发票形式税款金额与虚开的发票申报并认证抵扣的实质税款金额两种理解。简言之,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行为是否实现了抵扣、骗取的现实目的。因而,采取何种犯罪数额标准进行精准量刑,便成为实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如果入罪标准达到了犯罪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回复》中“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执行的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的50万元、250万元”,仍应当按照第一档法定刑进行定罪量刑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对情节轻微的案件进行定罪免刑。 笔者认为,在理清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之前,有必要细致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6条的解释,“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这便意味着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必须采取现实危险进行判断,其中的1万元应当结合国家税款的被骗可能进行实质评价。而对于量刑标准,有异于定罪标准,其应当“采取虚开的税款数额结合国家税款的现实损失”进行适用。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性评价在于受票方为实现逃税目的,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应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而造成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流失。如果在定罪阶段将虚开的发票税款进行评价,在量刑阶段再次进行犯罪数额的结果评价,则明显违背了禁止重复性评价的路径选择。综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数额的司法确定,应当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正式标准。 结合本案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认定,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被骗的数额,是四家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公司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后实际抵扣的税款2687077.98元来计算的。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数额部分认定,孙某以a公司名义申报并认证抵扣进项税款4058257.61元,因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孙某无纳税义务,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孙某在虚开收购发票中,a公司共缴纳增值税536435.29元,应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中扣除这笔税款。另外,四家受票单位在侦查终结前已将抵扣的税款2687077.98元补缴到税务部门。
增值税专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票面信息不同:专用发票是可抵扣发票,为三、五联式,并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普通发票为两联式,带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
2、对于接受发票企业的作用不同:对于接收发票的企业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3、管理上的区别:按照规定税务管理方面需要每个月都进行上报、购买查验等操作,由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税务机关更侧重于对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电子发票使用至今,有优点也有缺点。其中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冲红发票。
例如a公司给b公司开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会计拿到普通发票入账了,a公司给恶意红字了(开票系统可以直接红字),这个时候b公司能发现吗?
要发现非常难!!!
为什么呢?
如果你取得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红冲了,你去查验这张发票,这张发票不会有任何异常显示。
比如这张发票,其实已经被红字冲销了。但是你查询这张发票的时候,其状态依旧是正常,不会显示红字。
所以这就很尴尬了,如果你取得的普通发票已经入账了,销售方又恶意红字掉,那么你很难发现端倪。
不过还是有办法,不知道大家是否清楚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有一个功能,就是当有人给你开红字发票的时候,你打开平台,就会出现下面的提示。收到这个提醒,你点击提醒中的数字,就可以进去,看到红字发票的详细信息。
电子发票无法直接作废,只能冲红,根据相关的规定,需要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冲后再开具正确的蓝字电子专票。
电子发票出现冲红情况主要是针对原开发票有误所做出的一种更正提醒,一旦发现电子发票冲红后,则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调整账目,否则将会出现发票开具的受阻问题。电子发票的出现也是信息不断更新发展中的一种进步体现,和普通发票一样,它也是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发放给各个商家使用的,发票号码也都采用的是与常规发票相同的编码与防伪技术。一旦出现电子发票冲红后收款与付款方都未入账的情况下,收款方应该先收回冲红作废的发票,随后还需要特别加注“作废”字眼,然后按照正确的更正方式重新开发票。
电子发票如何红冲
1、打开一张新的电子发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
2、点击“红字”--输入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击“下一步”--核实票面信息无误后,点击“打印”。
开错红字发票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当月开错红字发票,当月发现,可在系统内作废重开。
第二种:当月金额、税额少开了,其他都对,可在系统内再重新填写申请一份红字信息表。开一张对应少了金额、税额的红字发票。
第三种:当月开错,下个月发现,跨月发现,带上纸质《红字发票信息表》(系统内打印的,加盖企业公章)、撤销红字发票信息表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然后重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和红字发票。
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电子发票?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开具的发票可以直接作废,次月就需要开红字发票。
2、电子发票倾向于取代纸质发票。然而,在使用电子发票方面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电子发票可以打印两次,而无需专用章。这可能会导致双重报销问题。只有核对发票才能核对。
3、假冒技术的威力如此强大,以至于可以用更正的发票退款,因为会计编号保持不变,财务总监必须进行全面审计以确定发票的真实性。在填写电子发票的内容时,我们应仔细检查,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注意事项
根据国税总局重新修订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和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不仅在申报表中反映,而且数据要与抄报税、抵扣信息采集等金税信息完全一致。
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info/2433361.html
发票相关服务包括:
发票认证
发票丢失(损毁)报备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发票真伪鉴别
有奖发票兑奖
发票认证
自2023年3月1日起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
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
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发票丢失(损毁)报备
纳税人发生
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送: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情况表》
专用设备遗失相关情况的书面报告资料
到服务单位领取新的专用设备后
由税务机关进行更换金税盘、税控盘操作
发票真伪鉴别
发票真伪鉴别是用票单位、个人和法定第三方
可向税务机关提出需鉴别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真伪的需求
报送资料包括待鉴别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
有奖发票兑奖
有奖发票兑奖指接收北京、上海、湖北、湖南、陕西、深圳等
多个省市纳税人开具有奖发票的中奖者到税务机关兑付奖金
有奖发票采取两次兑奖:
第一次开奖采取即开即兑方式
第二次开奖采取定期开奖方式,每年不超过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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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市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对于增值税发票真伪的问题,目前都是财务或审核报销人员的工作,但是现在很多公司都有规定,所有公司员工在报销前,都需要自行查验发票的真假,并将发票查验结果发送给财务,为的就是减少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以及能够更高的提高工作效率问题。但是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这成为了大家比较头痛的问题,因为现在大多数的商家都提供是电子发票,如果收到假的发票则无法报销或做账,除了去国税网和利用其它的第三方软件去查询就没有其他简单的方法了,但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网站上查询发票真伪又很麻烦,需要先录入代码,其次等待时间又长,而使用财务软件的话场景一般在pc端,需要结合扫描仪,并且大多数都要付费的,肯定不划算。那企业员工要怎样利用手机辨别它的真伪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已经推出了一款线上小程序就能自助查验发票真伪的问题了,步骤如下: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很多的人们可能还不知道费用票是不是可以抵扣增值税,下面万兴伟业财务带大家来看看成本费用票有哪些。
成本费用票类型
1、开具的销项发票、服务发票(收入)开具出去的销售(服务发票);提供发票时、与开票系统核对开票信息、开票数据、核对记账联、以免漏给我们;
2、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是每月初至每月末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的每笔业务的发生回单、在整理银行资料时要核对银行对账单每笔业务是否都有回单,如果没有,需及时去银行补单;有网银的可以进入网银打印,同时导出电子版对账单;
3、购货发票销售或生产的企业、从供应商购买材料、产品开具的发票。要与产品对应上;
4、工资表每月员工工资表、建议员工签字;核对人员是否有变动,如有变动,需要及时与财税顾问说明;新增人员需要及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方便申报个税;
5、电话费公司电话费,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税号;
6、办公室租金发票、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发票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税号;企业用于经营地址、员工的房租;
7、办公费发票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税号;如办公耗材、纸、文具、电脑等;单价5000元以下的入办公费;
8、差旅费公司人员的客车票、火车票、飞机票、过路费、汽车加油费、餐费、住宿费等;定额发票也可以用机打发票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税号;
9、招待费餐饮费、ktv、礼品等;发票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税号;不能超过在这类发生总额60%之后与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比熟低原则;
10、福利费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付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费用;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个人电话费可以开具个人名称(前提是此人属于公司员工,最好是开具所在单位的公司名称和税号);
11、租赁费用于企业日常租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办公品等费用;
12、加油费公司业务开展的用车费用(企业的车或者租车);
13、咨询费企业用于咨询中介机构、人员等费用;
14、交通费企业用于日常员工室内外业务的打车、公交、地铁等费用;
15、快递费企业用于日常经营中的快递费;
1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日常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不可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出部分向以后结转;开发票开具所在单位的公司名称和税号;
17、社保需要确定本月社保有没有变动(增员或减员);确保公账上有没有充足的金额扣费;
18、其他其他公司运营中发生的费用。例:货物仓储费、保管费、运输费等;
19、其他票据借款单、入库单、出库单等;
20、海关专用缴款书有进出口业务的提供;
21、报关单有进出口业务的提供;
费用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费用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要看是什么费用,抵扣政策对于各项费用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例如办公用品、低耗等,开具'货物一批'的专票,如果没有清单,是不可以抵扣的.
1、会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2、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3、差旅费:酒店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车票和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租车,可以抵扣.
4、培训费: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5、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可以抵扣
6、福利费:用于福利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不用在意开什么发票了
7、广告费:可以抵扣
8、修理费:可以抵扣
9、水电费:记得去电网和自来水公司换专票,可以抵扣
10、租赁费: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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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管理:商家无需二次开“码”,支付码即可完成开票,提高人效成本,节省时间,优化商户票据管理。
消费者应用:消费者扫码支付后,手机随时开票,无需等待。
支付开票延伸多行业应用场景,解决相关业务痛点。包括餐饮、交通出行、教育、零售、生活服务等。
餐饮行业:无需排队等待,提高消费者用餐服务体验。同时解决餐饮连锁多门店开票管理等问题。酒店以及交通运输业:系统对接,集中部署,统一管理,满足多场景的自动开票需求。
教育行业:系统对接直接开票,税控设备集中管理,高效稳定操作。
生活服务业:支付开票,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通过多渠道实现消费者自助开票,提升用户体验。
云票助手支付开票,支持多样性更灵活的开票模型。
云票助手是由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一款以开票为主的税务软件,除支付开票功能外,还有高效的数据录入方式,强大的发票查询和汇总统计,为企业数据保驾护航的云备份,支持全票种发票开具,征期自动抄报、进销项一体化等智能服务。
增值税发票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随处可见,外出打车、到饭店就餐、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都会涉及到开票的问题。虽然国家对发票的管理日趋严格,但是现在仍然有很多企业钻法律的空子,伪造发票。那么如何才能识别取得的发票是真是假呢?今天就有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哦!
一、如何查询增值税发票真伪?
答: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鉴定真伪?
答:自2023年第四季度起,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采用新的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为灰变红防伪油墨。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颜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紫色,第五联为粉红色。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母n、o标识的number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和字母n、o标识的number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鉴别方法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徽在目视观察下光学入射角分别为90度和30度时,呈不同颜色。
假发票是无法使用的,对于企业来说取得假发票将无法抵扣进项税,纳税人应当重视对增值税发票真伪的查验,避免假发票带来损失。
收到全电发票如何查验真伪?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登录: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收到的发票进行查验;
试点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对全电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今天悦报销小编整理了普通发票如何申报增值税?都需要哪些资料?申报表填写顺序方法及申报中相关问题解决方法,有助于帮大家能够轻松报税哦。
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资料: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普通发票如何申报增值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每个月初在点ic卡里面的抄税处理,ic卡出来(本期)两个字你再按(确认),确认以后会出来抄税成功你再按确认,再接下来你按抄税资料就可以了。然后你拿着ic卡和抄税资到国税局进行抄税就可以了。以下流程仅供参考。
1、把金税盘插入电脑主机,点击登录,登录成功后,系统会自动一健上报汇总,弹出已成功对话框后,点击确认。
2、点击确认后,系统跳转到开票系统界面,过入系统界面后,在页面右下角,会弹出报税清卡提示:已执行抄税操作,就表示已经上报汇总成功了。
3、如果没有弹出此提示,那可能自动上报汇总没有办理成功,点击金税盘左上角的报税处理。
4、点击报税处理后,页面跳转,点击上报汇总图标。点击上报汇总图标后,系统开始执行操作,等待几分钟,页面会弹出抄税数据上传成功,就表示已经上报汇总成功了,点击确认即可。
5、如果还不确定的话,可以点击报税处理模块下的状态查询,点击状态查询后,页面跳转,点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6、点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页面右边有一个抄税起始日期,如果显示是次月1月1日,就代表上报汇总成功了。
代开发票的流程和资料要求:
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报送的资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需报送的资料
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500元以下)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税务机关采取“先缴税、后开发票”办法,普遍采用一窗式服务,即,一个窗口完成缴税、代开发票事项。应纳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1+3%)×3%。
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info/1123373.html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普通发票如何申报增值税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了解更多发票知识,欢迎关注悦报销网站!
近期,一则标题为《小规模开3%按3%缴税可以吗?》(或类似标题)的网文在网上流传。
该网文在开头即明确表述:
『根据最新征管政策,小规模适用3%征收率享受免增值税,应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票,在开票时,税率栏次选择“免税”。』
(网文截图)
而接下来,此文又煞有其事地写道:
二、开具3%的普通发票,如何申报?
对于一些客户,非要3%普票,怎么办?
根据税务局最新答复:若开具3%普票,可在申报时直接将该3%征收率的发票的销售额填报在免税栏次。
(网文截图)
而且还贴出了一张“总结”图片
(网文截图)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如何开具发票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4日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已经很明确的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号公告该条规定很明确表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近期网上流传的——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若开具3%普票,可在申报时直接将该3%征收率的发票的销售额填报在免税栏次。”
等等类似上述传言,均属严重误导!
相关税收政策的正确表述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
切记!如果财务人员听信了此网文所言,在2023年4月至12月期间,对“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是违反规定的,必将招致税收风险。
近期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事项,今天分4种情形一起了解下政策出台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01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
2.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按2%征收、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等减征前征收率为3%的业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政策,按照减征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分时间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之后的业务,应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的业务,应按照当时规定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
03
部分开具专票或普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部分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例说明
举例:一家制造业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均为销售货物,适用3%征收率。预计2023年5月份销售额80万元,其中30万元下游企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其他的50万元下游企业无特殊要求。
该公司可以针对30万元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计算缴纳0.9万元增值税;其余的50万元销售收入,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04
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举例说明
举例: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一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1日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已经依照减按1%征收政策缴纳税款并开具1%征收率发票。但由于购买方名称填写错误被购买方拒收,4月1日之后,需要重新开具发票。
该公司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按照1%征收率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目、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相同。根据发票分为两张发票和五张发票。基本的发票是两张发票。
第一联为会计联,卖方作为会计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买方作为会计凭证。另外,为了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企业选择和使用基本三倍票后,又增加了三倍票,即五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扩展资料
推行历史——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23年0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 ,试点地区纳税人已实现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
非试点地区,2023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
(一)“弯曲状-荧光正反纸面变色防伪纤维(黄、蓝双面荧光)”
1、防伪效果。发票纸张在自然光下观察与普通纸张基本相同。当使用365nm紫外光在发票正面、反面分别照射时,可见防伪荧光纤维,纤维呈弯曲状,同一根荧光纤维显现黄色、蓝色荧光交替变换颜色的特征。
2、鉴别方法。将发票放置在验钞机或其它365nm紫外光光源下观察,可见发票纸张中多根弯曲状防伪荧光纤维。当使用紫外光光源交替照射发票正面、反面时,即可观察到同一根纤维显现出黄色、蓝色两种荧光颜色交替变化的效果,见下图所示。
(二)纸张温变防伪
1、防伪特征。发票记账联、发票联纸张在正常情况下为白色,在130度左右温度下,纸张背面加热部位呈现粉红色,颜色不可逆。
2、鉴别方法。使用日常生活中的简易加热器(如吹风筒、直发器、点烟器、电熨斗等)靠近发票记账联、发票联纸张,纸张背面加热部位由白色变为粉红色, 颜色不可逆。见下图所示。
(三)纸张划线防伪
1、防伪特征。发票记账联、发票联纸张在正常情况下为白色,使用硬物在发票纸张的背面划线,纸张显现淡蓝色的线条。
2、鉴别方法。将发票记账联、发票联纸张放于硬的平面上,用手指甲、竹签或其它光滑硬物在纸张的背面用力快速划过,纸面显现淡蓝色的线条防伪特征。见下图所示。
二、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
(一)规格
椭圆形,长30.0㎜,高20.0㎜,字体为楷体。
(二)位置
位于产品记账联、发票联票面表格上方居中,椭圆下半弧顶点距表格上边框线2.5㎜。
(三)印刷油墨
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油墨
(四)防伪效果及鉴别方法
监制章图案在960nm专用红外激光笔照射下发射出红色亮点,见下图所示。
三、定制专用号码防伪
(一)规格
8位专用号码,长约22.0㎜,高约5.0㎜。
(二)位置
位于票面右上角字符(№)后,号码首位数字距字符(№)右端4.0㎜,底边距表格上边框线14.0㎜。
(三)发票号码颜色
发票号码颜色为深蓝色。
(四)防伪效果及鉴别方法
专业定制异形字体,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号码。采用样品对比方法,使用刻度尺测量鉴别。见下图所示。
四、压划变色红外非吸收油墨防伪
(一)规格
发票代码:10位2号宋体阿拉伯数字,字高4.5㎜,长35.0㎜。
字符no:字高5.0㎜,宽5.5㎜。
(二)位置
发票代码:位于票面左上角,数字最右端距双杠线左端10.0㎜,底边距表格上边框线14.0㎜。
字符no:位于票面右上角,字符(№)左端距双杠线右端10.0㎜,底边距表格上边框线14.0㎜。
(三)内容
发票代码及字符no。
(四)印刷油墨
压划变色红外非吸收防伪油墨。
(五)防伪效果及鉴别方法
在外力作用下发票代码及字符no图案周围图案变红色;发票代码和字符no在自然光下呈现灰黑色,在红外专用识别仪下发票代码字符和字符no不可见。
红外非吸收防伪需要工具鉴别,鉴别工具为红外专用识别仪,在>700nm的近红外区无吸收。压划防伪无需检验工具,用白纸或硬币等压划代码及字符no即可。见下图所示。
五、微缩文字防伪
(一)规格
双杠线两端各长出票头3.0㎜,线粗0.28㎜。监制章内圈线粗0.26㎜。
(二)位置
位于监制章内圈及票面表格上方居中,双杠线下一行线距表格上边框线11.5㎜。
(三)内容
双杠线缩微内容:由地区加“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按特定规律组合)的微缩文字构成。 例 如: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条线缩微内容为“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循环组成,即“sdzzhshptfp”循环组成。下条线缩微内容为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循环组成。
监制章内圈缩微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循环组成。
(四)颜色
双杠线颜色与发票表格文字颜色相同,监制章内圈线颜色与监制章颜色相同。
(五)防伪效果及鉴别方法
使用放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察,缩微线内容清晰可见,见下图所示。
按理说有了勾选确认平台后,基本不会再把增值税专用发票放过期了,为什么这么说呢?
很简单的道理,不管发票流没流转到你手里,只要销售方一开出来,信息一上传,你在你确认平台就能看到这个数据。
换做以前没这个平台的时候,如果业务员不知道发票有认证期限,经常把发票压在手里放过期;经常有在快递过程中丢发票,等到财务发现时候为时已晚。
但是现在你每个月都会上勾选平台去确认发票信息,那些个开具时间特别久远,发票还没流转到你手里的发票肯定是你的重点关注对象啊。
打一发票从销售方开出来,它的信息就赤裸裸的躺在你勾选界面,再出现过期未处理情况,那就说不过去了。
不过,万事无绝对,当有一天你拿到一张发票,掐指一算,距离开票日期已经超过了360天,你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弥补呢?
实践工作中你可以权衡风险利弊,做出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最佳处理。
如果你发现你的发票去大厅扫描已经无法扫描认证,开票之日起到认证当天已经超过了期限360天。那么,你可以按以下思路试一下,看还能不能挽回此笔税款。
1.
选择进行勾选确认
虽然现在所有的纳税人都可以进行勾选确认了,但是扫描认证并未取消,有些尚未习惯勾选认证或者说不方便进行勾选确认的还是会通过大厅或者扫描机器进行扫描认证。
如果出现扫描认证开票日到认证日超过360天的,建议你马上试一下网上勾选。
为什么可以这样试呢?专票应该于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选择确认,但是在具体360日这个界定上有所差异。
扫描认证是自开票日期到扫描认证日期360个自然天内,也就是你直接从发票开具日期开始数天数,超过360天后再扫描就没法认证了。
勾选确认的360天是税款所属期1日之前360天内开具的发票都可以「比如你要勾选到6月,那么从6月1日往前360天内开票日期的发票都可以勾选到」。
也就是说,发票开具时间距离勾选当月1日不超过360天,都可以在税款所属期当月勾选并在次月申报期内抵扣。
这就形成了一个空间,一张算天数已经过期不能扫描认证的发票可能还满足勾选确认的条件,可以进行勾选确认。
可能说起比较抽象,二哥给你列个表你就清楚了。比如一张2023年6月6日开具的发票,按照360算,最迟扫描认证时间就是2023年6月1日。
也就是说,你今天把这张发票拿去扫描认证,系统就没法给你过了。因为过了6月1日就超过360天了。
但是你去勾选系统,勾选系统的规则就是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都可以。
那么6月能勾选到的发票就是从6月1日往前数360天,这个区间开具的所有发票都可以。而2023年6月6日开的发票刚刚好满足这个条件。
那么,很显然,这张18年6月6日的发票依旧可以勾选到6月所属期。
但是记住,这实质上不是对360天认证期限的否定和废除,因为实质上并不会因为选择不同方法而延长发票的最长所在抵扣所属期。这张发票无论如何最后的抵扣所属期都仅仅是2023年6月。
2.
勾选如果都也不能勾选了,那就只有继续看看是否符合下面这两种情况,如果符合可按照进行处理。
2.1
走逾期抵扣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之前是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认证并稽核,但是最新规定是自2023年1月1日起,可以由省国税局核准。当然机构合并后自然就是省税务局。
这是一个利好,层级下放更有利于事情的解决,要知道以前需要上报到税总,这个时间和结果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在由省上解决,逾期发票的抵扣问题办理效率肯定会得到提高。
但是这里也要注意一个问题,必须是客观原因,如果是人为主管造成的过期,那肯定是不能处理的。而客观原因都是需要材料佐证的,不是随便编造就能蒙混过关的。
什么是客观原因,这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有具体说明,二哥电脑里面至今还保存着08年汶川地震影响未认证过期的发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补抵扣的清单数据,地震自然灾害,这个就是客观原因。
2.2
逾期发票让销售方开红字冲销再开一张发票过来抵扣。
现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都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上进行,逾期未认证发票开红字目前在技术上可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这样说的,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同时文件废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的规定。
但是,也不是说因此就能任性开具,开具红字发票得有大前提。
那是需要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如果你仅仅是因为人为放过期来开红字处理,存在红字开具附件材料支撑不足的风险。后期税务局检查红字申请材料时候会面临这种问题。所以这种办法在进行处理时候虽然技术上可行,但是一定不能胡乱使用。
2023年1月,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在其对纳税人的发票培训中提到了这么一个热点问题,也说明在实践中,只要业务具备真实合理性任何时点均可红冲。
具体是这样说的,因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倾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级发生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开具不受发票认证期限限制,只要业务具备真实合理性任何时点均可红冲。如因税控系统监控导致无法开具的,大部分情况下属于系统软件升级版本差异,发生该问题纳税人可自行联系服务公司予以维护。
总之,发票如果没有客观理由被放过期,原则上基本是不允许抵扣了,如果采取非常手段处理理论上都是有风险的。
所以,日常财务工作主要还是多留心,现在360的期间再加上勾选平台时刻可以查询的功能,财务就更不应该失职,把发票人为放过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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