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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

【第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

导读:增值税申报纳税时,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后才能抵扣税款。购货方需要根据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次进行增值税认证,这样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纳税抵扣。很多小伙伴碰到过发票联次丢失的情况,增值税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应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是不会罚款的。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增值税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何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2篇】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

冀时客户端报道(河北台 刘肇翔)河北省医保局消息,为进一步规范统一省本级医用收费票据项目填列,依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和《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等有关规定,日前,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规范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票据票面信息显示的通知》。

要求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普通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23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电子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26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新增项目名称: 1.个人账户余额;2.本次起付标准;3.起付标准累计;4.符合政策范围金额;5.统筹累计支付;6.医疗救助支付;7.个人负担总金额;8.个人门诊共济支付金额;9.先行自付;10.医疗机构代码;11.慢特病病种;12.人员编号)。住院结算票据:住院普通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28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电子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30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新增项目名称:1.医疗机构代码;2.人员编号;3.本次起付标准;4.基本统筹支付;5.补助(补充)统筹支付;6.个人负担总金额;7.医疗救助支付;8.大病保险支付;9.符合政策范围金额;10.先行自付;11.个人现金支付;12.执行科室)。

同时,依据国家医保目录管理规定及医药机构定点协议服务管理相关要求,参保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明细,药品明细、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医用耗材明细应显示甲类、乙类、丙类、超限价、自付比例、自费信息。

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在完成国家医疗信息平台接口直连改造基础上,加快本医药机构his系统精准对接【2207a】门诊结算a、【2304a】住院结算a、【9221】查询结算发票信息三个接口,确保结算票据票面显示信息赋值准确无误。

各医药机构务必于2023年8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医用结算票据信息显示工作,并于完成后第一时间将门诊、住院结算票据及门诊、住院结算费用明细清单各扫描不少2人次的资料上传至省医保局邮箱。

【第3篇】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刑罚较轻,且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死刑后,大有从轻处罚的趋势,根据我所制作的《广东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数据报告》(⬅️原文链接),刑罚集中在缓刑,缓刑率将近70%。连无罪率、不起诉率也比其他罪名高出一点。

作者在alpha案例库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由检索到该罪名公开的裁判文书共27224份,经过筛选,有12份无罪判决,比其他罪名稍高。

作者在alpha案例库、把手案例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案由,检索到该罪名公开的检察文书共11143份,其中起诉书8809份,不起诉书2305份,具体到广东省而言,起诉书326份,不起诉书58份。作者就广东省的58份不起诉书总结:本罪有哪些不起诉理由,影响因素为何。

(注:因本罪于2023年8月22日以后采用了新的起刑数额,故本文的论述将区分2023年8月22日前、后)

2023年8月22日以后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34件案件为2023年案号,其中有15件作出不起诉的时间在8月22日新司法解释出台以后,规定本罪的起刑数额为5万元以上。

一、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补侦期间出台新司法解释,适用新司法解释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可直接不起诉。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3件案例属于此种情形。该3件案件是行为发生在新司法解释前,处理在新司法解释后,且数额均未达到5万元以上,但不起诉书依据的理由是刑诉法第十五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代表案例:佛禅检刑不诉〔2018〕116号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1日至11月8日,佛山市众兴远钢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孙某某(另案处理)私自收取公司客户中山市神湾镇华宇五金厂货款99000元、中山市三乡镇思亿五金磨具厂货款50289.5元。因上述两家公司支付货款后需要发票入帐,孙某某遂让佛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为上述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为中山市神湾镇华宇五金厂开具了票面金额99000元、税额14384.6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为中山市三乡镇思亿五金磨具厂开具了票面金额50289.5元、税额7307.0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件程序:检察院于2023年5月25日、8月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6月25日、8月29日二次补查重报。于2023年5月12日、7月26日、9月3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类似案例: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8〕72号、穗番检公刑不诉〔2018〕50号、穗埔检刑不诉[2018]68号

二、已经进入审判程序(是否开庭审理暂时不明)的案件,在新的司法解释出来后,未达追诉标准的,可以由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作不起诉处理。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4件案件不起诉理由明确载明“因法律发生变化,达不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代表案例: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8〕101号

基本案情:惠州市**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被不起诉人贺某某,2008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贺某某为降低税务负担,通过联系一名贾姓男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取得揭阳市**有限公司2023年6月24日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为05******,代码为4400******,货物名称:冷板,金额99774.36元,税额16961.64元。该业务没有实际货物交易,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惠阳区国税局**分局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16961.6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6961.64元。案发后,惠州市**有限公司已补缴应纳税款。

案件程序:侦查机关于2023年5月14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23年6月8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9月6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准许撤回起诉。

类似案例: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8〕121号、中检一区刑不诉〔2018〕281号、中检一区刑不诉〔2018〕255号

三、立案前补缴税金的,可以适用情节轻微的不起诉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2件案件行为人在立案前即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的。

代表案例:东二区检刑三刑不诉〔2018〕5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东莞市**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者。2023年10月期间,经陈某某决策,上述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广州**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三张,后上述公司持购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部门抵扣税额50499.66元。2023年11月22日,公安人员到上述公司将陈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审查。2023年11月28日,上述公司向税务部门补缴了税额50499.66元及滞纳金17068.89元。

类似案例:东二区检特检刑不诉〔2018〕4号

2023年8月22日以前

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本罪的三个量刑档分别为1万元以上(起刑数额)、1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本文通过参照三个量刑档的数额,总结各量刑档争取做不起诉的理由。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46份不起诉决定书于2023年8月22日以前作出。其中,不起诉情形集中在相对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有35份;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有3份,分别为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死亡;属于存疑不起诉(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8份。

下面重点分析相对不起诉情形的具体条件。

一、数额巨大,在案发前补缴全部税金的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12份文书系因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案例:东二区检特检刑不诉〔2018〕2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系东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者。2023年7月开始,经肖某某决策,**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10%的价格,向广西崇左市**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公司持购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部门抵扣税额共计508770.79元。2023年12月18日,**公司向税务部门补缴了税款508770.79元及滞纳金103.52元。2023年12月25日15时许,民警到**公司将肖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审查。

案件程序: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肖某某于2023年12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1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于2023年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4月10日向移送审查起诉,于2023年4月11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类似案例:深宝检公一刑不诉〔2017〕416号等

二、数额刚刚超过起刑点,虚开发票数量仅一张的,可以适用法定不起诉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1份文书的不起诉理由引用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认为“不构成犯罪”。

代表案例:台检公诉刑不诉[2017]41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自2005年开始经营台山市**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原材料采购工作。2023年10月,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购进pc胶片,并取得东莞市**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76923.08元,税额13076.92元,价税合计90000元。

结合以上理由,可以知道,本罪的关键问题在于税额的补缴。除上述理由外,如有自首情节、在单位犯罪中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从犯等,也是不起诉考虑的重要理由。在单独具有其他某一项情节的情况下,不起诉的几率比单独具有补缴情节的要低。

最后,补缴时间也非常重要,在数额巨大的情况下,立案前为最佳时间

【第4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3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

自2023年5月15日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案标准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根据对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由五万元改为十万元,增加了一倍。

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3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第5篇】6个点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近老表哥收到一个朋友发来的问题,他问“客户要开5万的专票,5万是含税的,现在开票是1个点,我们要交哪些税?收客户几个税点合适?”

然后老表哥就该问题作出解答,同时分享给所有有此疑惑的朋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增值税:2023年因为疫情原因,国家有相关优惠政策,3%的税率降为1%,一直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2、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纳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纳税额*2%。

以上内容即表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

那用对应的税率计算应为:

①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增值税=50000元(含税销售额)÷(1+1%)x1%=495.0495元;

②城建税

应纳税额=增值税*适用税率*50%(减半征收)

城建税=(495元(增值税)+7%)x50%(减半征收)=17.325元;

③教育附加税(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不征收教育附加税)

实缴增值税*3%征收税*50%(减半征收)

教育附加税=495(增值税)x3%(征收率)x50%(减半征收)=7.425元;

④地方教育附加税(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不征收教育附加税)

实缴增值税*2%*50%(减半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税=495(增值税)x2%(征收率)x50%(减半征收)=4.95元;

计算到这里就比较明显了,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的,一种是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他们分别是:

①未达10万元的税费:增值税+城建税=495+17.325=512.325元;

②超过10万元的税费: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495+17.325+7.425+4.95=524.7元;

至于要收客户几个点的税率,就看你自己怎么决定了,但是个人建议不易收取过多,毕竟交易是长久的,这点利益不要也罢。

【第6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查询真伪?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真伪,具体操作、可查询范围等请以网站中发票查验说明为准。

2

购买方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重新开具发票作为抵扣、记账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3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end

【第7篇】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具体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1. 主体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从司法实践中总结,一般可分为三类:

(1) 开票者:此类单位和个人以赚取手续费为目的,向那些并无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买票者:此类单位和个人通过以较少的费用买到高额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销项税额,从中逃避缴纳大宗税款;

(3) 介绍者: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买票者是购买发票来抵扣税款,开票者是虚开发票以赚取手续费,随之产生了一些专门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的中介单位和人员。

2. 客观行为的认定

本罪的客观内容为虚开专用发票,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一般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3. 认定本罪成立的关键要点

在相关案例中,多数法院认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基于虚增业绩、上市、融资、贷款、把账目“做平”等并非骗税的考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进行抵扣,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可以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可见,在本罪的认定中,是否存在实际的商品买卖和货物流转、行为人是否骗取、抵扣税款对于犯罪成立与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罪要处罚的是并无实际商品买卖和货物流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用于骗取国家税收的情形。构成本罪不仅要求存在形式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还要求其行为客观上产生骗取国家税收的结果或者危险。

4. 定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5. 既遂未遂的认定

实践中问题最多的是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于法条没有规定实害结果,所以本书旧版认为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司法人员甚至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构成本罪。但认为本罪是实害犯而不是危险犯,才可能有利于本罪的认定,并且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因此,如果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骗取了国家税款或者抵扣了增值税款的,成立本罪的既遂犯;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具体危险,行为人也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与非法占有日的的,则认定为本罪的遂犯。否则,就不能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

二、裁判规则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结构与数额认定

如在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2. 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在李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要件不能限制为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于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并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以上50万以下,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以上并无法追回的,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如在季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现有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司法解释系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制定,在其中的相关规定已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情况下,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可以分别以50万元、250万元作为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

其中,对于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但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属于《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对行为人依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档内进行量刑。

4. 行为人为获取个人非法利益,多次大量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如在严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新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虚假税款数额的行为。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税务部门直接抵扣税款,因此这种发票进行虚开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行为人为了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不顾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多次大量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 企业有贸易但与实际不符,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在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在经营活动中,有关企业虽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与开票单位之间均无任何直接或关联交易,且上述发票已用于抵扣税款,实际已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应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6. 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单位主管人员指挥或纵容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如在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虽然单位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可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主管人员指挥或纵容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7. 明知他人正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仍以单位名义向其提供资金或贷款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

如在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明知他人正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仍以单位名义向其提供资金或贷款的,符合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构成要件。该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处理

如在蔡某骗取出口退税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是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手段行为,或称方法行为,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是其目的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相互联系。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应当认定是牵连犯。

依照通常的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五条的相关规定相比较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罚部分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较重,因此,对该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9. 单位或个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如在朱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以支付开票费让他人虚开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用于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的,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骗取税款的行为在性质相同,客观上均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危害,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因此,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10. 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在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上诉单位松苑公司和上诉人陈松柏、施维昌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提高购进设备价值,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他人合作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注明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陈松柏也没有要抵扣联,国家税款不会因其行为而受损失,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有关辩护理由,予以采纳。原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定罪处刑不当,应予撤销。

11. 严格区分虚开与代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刑事手段干预正常经济活动

如在崔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再审改判无罪案中,法院裁判的典型意义为:本案涉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代开”与“虚开”两类行为,并严格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被告人崔某某有实际经营活动,仅系找他人代开发票,并用于企业的正常抵扣税款,无证据证明其有骗取税款目的,也无证据证明达到犯罪数额标准,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1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如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深化实化合规建设,避免合规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有效辩护要点

1. 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根据前述,本罪不应该被作为抽象危险犯,而应该作为是实害犯。因为,如果不从立法宗旨和立法体系认识到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的立法目的,也不从社会危害性方面认识到客观上不会、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仅从形式上将只要有虚开行为一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定罪要求,属于客观归罪。

因此,辩护人要注意,即使委托人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但是委托人主观上并无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且最终也并未拿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等,则不能构成本罪。

如前述裁判规则10、11,都在于强调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抵扣税款的目的,或者是强调客观上有相符的交易行为,并未最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从而不构成本罪。

2. 辩护要要特别注意: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3.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并非所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都应以犯罪论处。例如,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而又无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其他情节的;或者虚开数额较小尚未造成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他后果的;或者图谋虚开但尚未着手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在他人的威胁、要挟之下被迫为他人虚开但虚开数额不大的等情形,不以犯罪论处较为合适。因此,辩护律师在此类情形下要特别注意对于委托人情节轻微的,应为其主张按照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处理。

4. 企业合规相关要点

近年来,合规制度快速发展,企业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合规处理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案例较多。因此,对于企业犯本罪的,辩护人应尽量为委托人争取合规制度的适用。

(1)合规不起诉案件主要涉及的从宽情节

实务中几乎所有合规不起诉案件都有有补交税款和认罪认罚两个从宽情节。另外,还有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或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有立功情节,被不起诉人认定了初犯偶犯情节等。

例如,在实际案例中,对于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法院的典型裁判要旨为: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作综合考虑;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有固定职业、住所,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要考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2)争取适用合规的其他可能条件

除了前述法定从宽情节以外,实务中对于是否适用合规,检察院还会有一系列具体的考量。具体如涉案企业系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等。

(3)检察院合规履职总体内容

a. 调查取证,综合评估涉案企业刑事追究必要性

例如在相关案件中,检察院了解涉案企业经营状况,查实两家涉案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软件开发应用,案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如被刑事追究,将很难再与国际先进技术团队开展合作,易造成经营困难。遂结合实际经营人自首、认罪认罚、到案后补缴全部税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分案处理。对涉案企业进一步考察评估,对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b. 制发检察建议,助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

检察院会制发检察建议,并上门公开宣告,要求涉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建立健全刑事合规制度。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检察机关会派员上门考察回访,确认涉案企业已按照检察建议,落实了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建立项目管理流程等整改措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并遵照执行,有效降低了再犯可能性。

c. 公开听证,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

在考察评估的基础上,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区工商联等有关人员评议,以决定是否做出不起诉决定。若决定不起诉,则可能阐明其违法行为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要求涉案企业配合税务机关后续调查工作。

d. 提出检察意见,及时移送税务机关处理

在宣告不起诉前,检察院会与税务部门联系,向其通报案情,并就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和行政处罚可行性等问题听取意见。

e. 跟踪回访,了解后续进展

检察院移送案件后,会联系税务机关,了解行政处罚进展。

【第8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丢了怎么办

全面营改增以后,所有企业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我们财务的日常工作中,作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我们都知道,为了平衡税负,财务人员特别重视发票并想尽办法尽快拿到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进项发票的取得直接影响企业当期缴纳增值税的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由于某种原因,我们不小心把好不容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弄丢了,是必导致企业多交好多增值税,这可怎么办?老板知道了,饭碗可就保不住了!

别急,我教你招数来化解危机!

一、丢失抵扣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丢失发票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很不幸两联全丢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和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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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

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是不会主动去索要专票的,因为拿到手也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过小规模纳税人在购买农产品时可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发票额/(1+扣除率11%)*扣除率11%)。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取得普票对增值税几乎没有什么用处,只是用于计算所得税的凭证。而相比于普票笼统的计税方式而言,专票的计税方式更“科学”,同等条件下的专票税额会明显少于普票税额。下面我们举个例子来看看:

a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向b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80万的货物,加工后以100万卖出。

若a公司向b公司索要普通发票,则发票税额为80万*3%=2.4万,但这2.4万不能抵税,故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万/(1+17%)*17%-0=14.53万元;纯利润=100万-80万-2.4万-14.53万=3.07万。

若a公司向b公司索要专用发票,则发票税额为80万*17%=13.6万,且这13.6万可以抵税,则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万/(1+17%)*17%-80万*17%=0.93万元;纯利润=100万-80万-13.6万-0.93万=5.47万。

14.53万与0.93万,3.07万与5.47万,是不是高下立判呢?当然了,现实中的企业肯定不会只有一张发票,这个有点“极端”的例子只是为了更好的证明一点:

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那么你一定要尽量每一笔购买都能让对方给你开具专用发票。

可要是卖给你东西的卖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专用发票怎么办呢?或者如果你不是一般纳税人身份,无法享受这项“福利”又怎么办呢?

若卖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可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第10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证明

某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取得一张2023年7月1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均被业务人员不慎丢失。

请问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还能抵扣吗如果能抵扣,应如何办理?

实务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期内,按照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办理。因此,建筑公司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是必须在认证期内办理(当前已取消认证期)。

【第11篇】2023年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王如僧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诉讼律师

答案就是,利用“加计抵减”政策,指数式虚开,层层递增,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加计抵减”政策的内容

现行的“加计抵减”政策有三个:

第一个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第二个是《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第三个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加计抵减”类虚开是怎么回事

加计抵减政策是怎么被利用于虚开的工具呢,这时候,我们就有必要了解一下他的原理。

假设张三注册了一系列可享受加计10%优惠政策的公司,该系列公司的增值税率为9%。

第一步,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a1公司开具了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2公司,这时候,产生两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为a1公司持有的销项发票,a2公司持有的进项发票,期末的时候,a1公司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销项,缴纳9(100*9%=9)万元的增值税款;a2公司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进项,抵扣相应的税款,在没有这个政策的时候,抵扣的税款也是9万元,有了这个政策,抵扣的税款就不是9万元了,而100 * 9% *(1+10%)=9.9万元。

第二步,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a2公司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3公司,由于a2公司有9.9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那么a2公司可以开具多少元的专票却又不用缴纳增值税呢,假设为x元,x*9%=9.9万元,可以计算出x=110万元,即a2公司开具一份数额为1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3公司时,产生销项税额为9.9万元,刚好抵销第一步中的进项税额9.9万元。

第三步,a3公司拿到这1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税款变万了110 * 9% * (1+10%)= 10.89万元,这时候a3公司可以开具一份数额为121万元(x * 9% = 10.89万元,则x=12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4公司,却又不用缴纳增值税。

以此类推,每开一次发票,就可以将发票数额放大1.1倍却又不用缴纳增值税,即可以开具的发票数额为x * (1+10%)的n次方。

继续以前面的例子分析:

第一次开时,发票数额是100万元 * 1.1 = 110万元;

第二次开时,发票数额是110万元 * 1.1 = 121万元;

第三次开时,发票数额是121万元 * 1.1 = 133.1 万元;

第四次开时,发票数额是131.1万元 *1.1 = 146.41 万元;

……

听说上海有一个税务专家就通过这个模式虚开了六十多亿,还自以为技术高超,可以瞒天过海,可是被税务局的大数据给爆出来了。

其实大数据做为一种人工智能,最喜欢的就是那些数据有数字规律,越是浅白的数学规律,就越容易被人工智能识别。这种开平方的数学规律,其实就是一个中学生的数学水平,对于大数据来说,简直易如反掌。

【第12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步骤

01

请问在哪里可以修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

答:请您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模块进行修改。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二、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三、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

02

退役士兵采集在哪里操作?

答:您可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企业退役士兵采集】进行采集。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二、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企业退役士兵采集。

三、企业退役士兵采集页面。

03

初次申请专票要怎么操作?

答: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套餐业务】—【发票套餐】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申请、领票人维护、增值税发票改版变量、票e送的一站式套餐办理。您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票种核定初次申请】申请。

方法一

一、套餐业务—发票套餐。

二、发票核定申请页面。

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申请、领票人维护、增值税发票改版变量、票e送的一站式套餐办理。

方法二

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二、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票种核定初次申请。

三、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页面。

【第13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一,可抵扣进项税额

1. 会议费

2. 劳保费

3. 租赁费

4. 房产

5. 修理费

6. 广告费

7. 车辆

8. 设备,电子仪器

9. 过路费,通行费

10. 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

11. 咨询费,服务费,审计费

12. 差率费必须是过路费和租车可以抵扣

13. 水电费,需要换车专票,才可以抵扣

14. 用于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1. 工资

2. 社保费

3. 业务招待费

4. 福利费,用于福利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三,注意事项汇总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哦,例如办公用品,低耗等,开具货物一批的专票,如果没有清单,是不可抵扣的要注意。

【第14篇】劳务派遣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企业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营改增之后,劳务派遣服务涉及到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差额纳税等概念,还涉及到如何开具发票等问题,让人感觉很头痛。下面我们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对如何开票,如何计算增值税款等问题作出解答。

1、 相关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23号》。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税总纳便函〔2016〕71号》附件

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1、 一般纳税人。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纳税增值税。这种情况可以按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末以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计税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差额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2、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委托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23年3月1日起,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差额部分可以开具税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缴纳增值税款。

3、 发票开具总结:

全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税率6%(可以开具6%专用发票或6%的普通发票)

小规模人税率3%(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代开或自开专用发票)

差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简易)5%(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5%(普通发票或5%差额专用发票)

【第15篇】商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关于零售食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具体案例:我司是一家商业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请问在零售食品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图1

回答:不可以。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但,一般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零售食品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来源:《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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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遍buff...

图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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