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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

【第1篇】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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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发票扫描仪

无论在哪个年代,效率都是各大企业所推崇的。而放眼财务行业,长期手动输入发票信息速度慢还会引发鼠标手、键盘腕等职业病,而且财务行业处理发票也不单单只有发票录入的工作,还有辨别真假、存档管理甚至是以后让人抓狂的查找……

试想一下,财务工作人员拿到一张增值税发票,从查看开票日期到查看是否有缺漏或涂抹再到最后将关键字段信息输入到国税局官方平台查验,整个流程下来,处理一张发票的时间大概需要1—2分钟,8个小时不停歇最多也才录入480张,这对每天动辄上千张发票的大型企业来讲,显然让人力不从心,所以,做好财务不容易,做个好财务更不容易。

应该如何高效处理发票?其实从效率出发,业界早已有了约定俗成的答案,那就是 将发票处理便捷化 。就像验钞机噌噌噌,短时间完成点钞、验钞工作一样,对于发票,“快票通”的扫描仪就是一种相似的存在。 “快票通”专用扫描仪的扫 描速度高达40ppm/80ipm, 协同配套的 “快票通发票管理系统 ”,也能让发票像money一样发出令人愉悦的声音。

影像处理功能

对于扫描处理形成的表格票据影像,奥普扫描仪还可对其进行自动旋转、倾斜矫正、原稿尺寸裁剪、去除底色、加框等处理,满足不同工作环境下的用户影像存档需求。

扫描仪实现了表格、票据批量处理。依靠扫描仪硬件产品做技术支持,集成使用快票通,表格、票据等纸质资料将轻松转换成影像、数据化资料,为供财务人员对影像进行命名、保存,对数据进行保存、统计、编辑等提供便捷化操作途径。

扫描仪扫描速度快、识别票据种类多,而且还支持对多种票据、表格进行自动分类的功能让财务人员省心更放心,批量处理发票大大提升了办公效率,财务工作人员的的时间不再被大量发票所占据,员工对自身价值及岗位满意程度自然而然也就提升了。

文通技术支持:郑明辉:壹叁叁柒壹陆贰壹壹贰玖

【第2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密码区

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发票识别方法

识别增值发票真伪,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看是否有“发票监制章”,其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xx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国税、地税机关所在地的省、市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的票头中央;其次,看发票的底纹有没有棱形的水印纸,没有棱形水印纸的是假发票;再次,使用发票防伪鉴别仪器,看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是否使用了防伪油墨,使用了防伪油墨的,呈现出红色的萤光,没有使用的,在发票防伪鉴别仪器下看不出来;另外要看开具发票的单位与发票上盖的单位章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则是非法发票。普通发票的特征;从1997年1月1日起,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具有:

一、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二、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照射下为橘红色反应。

三、不具备使用水印无碳压感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的发票联,但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等三个特征。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征;

一是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印有水印图案。即有两组4个标准的税微图案组成的环形,中间有正反税字的拼音字母shui。将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对光检查,可以看见水印防图案。

二是有红色荧光防伪标记。发票联和抵扣联中票头套印的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刷,在紫外钱灯发票鉴别仪照射下呈洋红色反应。

三是有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即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中间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和左右两边的花纹图案、用肉眼是看不见的,用紫外线灯发票鉴别仪器照射呈洋或红色荧光反应。

发现的假发票,一类是伪造的,另一类是变造的。伪造的,其纸质、字体、防伪图案、版面印色等均不同于真发票,在其印制的联次、字轨号码或将订顺序上,经常出现混乱和错位现象;变造的发票,是在真发票上采用刮、擦、挖补等手段,更改或增添发票上的有关内容。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避免收取假发票有力手段.企业从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时,需持由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 税控ic卡,由税务部门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将企业所购发票的 起止范围登记在其税控ic卡上,同时有关这些发票的流向信息 被登记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这样,税务部门在发票的发放环节便掌握了专用发票使用的重要信息。便于加强控制的管理。

在开票过程中,利用防伪开票子系统提供的加密功能,将发票上的主要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和税额等)经数据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码(也称密文)打印在发票上,同时将用于加密的所有信息逐票录到金税卡的黑匣子中。如需识别一张发票的真伪,可通过数据扫描仪或键盘将发票上的密文输入认证报税子系统,采用字符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数字信息经解密恢复出七项关键参数,再与发票上的相应内容比对,由于防伪增值税专 用发票是一票一密,因而比对结果一致则为真票, 若不相符即为假票。

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升级了防伪密码,密码解析后信息包括了购销双方的企业名称。个别试点地区专用发票密码区还使用二维码的设计。

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要求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3篇】普通增值税发票查询

如何查询增值税发票真伪?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

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经常有网友在我公众号留言询问如何查验发票的真伪。在此,一并告知: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具体种类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上述发票类型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查验途径可咨询开具发票所在地各省12366核实具体查询途径

【第4篇】安徽增值税发票查询系统

为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加快全国道路客运电子客票系统普及应用,全面提升乘客购票乘车便捷性,2023年3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等5件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并制定了《2023年推广道路客运电子客票服务工作方案》。

安徽省作为传统道路客运大省,全面推进依托科技平台开展行业智能服务设施设备的应用和普及,提供无接触式、无纸化客运服务。

近日,安徽省首张电子客票在芜湖试点成功!标志着安徽道路客运全面升级,正式进入“电子客票”时代。

电子客票的推广应用,改变了汽车客运传统的检票、乘车模式,方便旅客通过联网售票系统提前预定车票,出行中凭电子客票检票乘车,出行后通过手机开具发票,实现了道路客运服务全过程电子化。

结合网络售票和人脸识别自动检票推广,有效提升了旅客乘车实名制查验和疫情防控登记工作效率,为客运站降本增收提供了“数字化”解决方案。

目前,我省正在进行省级电子客票管理服务系统升级改造,基本完成了芜湖、合肥的调试推广工作,下一步将逐步完成马鞍山、黄山、阜阳、亳州等地电子客票的调试推广。

来源:皖美出行、安徽运管

【第5篇】增值税发票大小

电子发票十分常见,可是要打印出来要比普通的发票更大,所以就需要进行一些调整,现在就教大家如何对电子发票进行调整然后打印出来。

第一步:把商家发给自己的电子发票链接打开,把发票原件下载下来

第二步:首先在电脑上新建一个word文档,然后把下载下来的电子发票粘贴进去

第三步:调整高度为13.97cm,点击鼠标右键选择“其他布局选项”选择“大小”设置高度。保持纵横比不变。

第四步:然后设置线条为黑色,打印后方便裁剪,点击“设置对象格式”在右方选择“填充与线条”设置线条为实线,并设置为黑色。然后打印即可

把电子发票打印出来,就可以拿给会计人员报销了,会计通过电子发票查重工具,对发票扫码审核,没有问题就可以提交,提交或的记录就可以后台自动生成的台账里面看见了。

【第6篇】贵州省增值税发票查询

近年来,越来越多创业者涌出自主创业,伴随成本压力大、税收政策复杂、金税四期的严控以及利用税务数据帮助决策的需求,财务状况成了企业的重中之重。

而大部分创业者企业都没有经验,时时变幻的税收政策和不专业的操作团队,最终导致企业税务异常,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那么税务异常究竟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有什么不良影响呢?企业应该怎么处理税务异常?接下来跟随小广一起了解一下。

一、税务异常不良影响

1.发票开具异常

当企业出现税务异常时,当地的税务部门通常会暂停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因而致使企业不能如期领购发票,同时也不能正常开具发票

2.税务处理异常

如果企业出现税务异常,那么其就会被列入税务机关的异常名录,因此该公司法人或者是股东以及其担任相关负责人的其他企业,都会受到消极影响,严重者亦不能办理工商变更、注销等事项;

3.信用贷款异常

如果企业出现税务异常,会影响企业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社会信用,贷款、出境等一系列活动都会受到限制;

4.企业运营异常

若企业被列入非正常户名录超过三个月未进行处理,那么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吊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并追缴企业所欠税款,同时还会收取一定的滞纳金等等。

事实上,税务异常从本质上来讲影响的是企业的信誉,而信誉会对企业业务拓展和经营运转产生重要影响。

二、税务异常原因

企业税务异常怎么办?首要任务及时移出异常名录,而要想移出异常名录,那么就要弄清楚造成税务异常的原因,然后针对性解除。而企业税务异常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未按时记账报税

有部分创业者常犯的一个错误就是企业注册下来后,没有按时的去记账报税。企业觉得还没有业务产生,没有必要去做账报税。结果就由于没有按时记账报税,企业被列入了税务异常了。

处理:针对这种情况的异常,在收到通知后,就要及时去处理,及时的去补账补税,然后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2.长期零申报

有的创业者知道要规定时间内记账报税,但是他们在申报时候,长期申报零收入零支出。但是如果长时间零申报,如超过六个月,税务部门就有可能对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调查,如一旦发现问题,那么自然也就被列入税务异常的情况了。

处理:因此企业创业者还是找个专业靠谱的代理记账公司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财税服务,降低企业的财税风险。

3.未按时缴纳税款

企业的记账、报税都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纳税,有些创业者认为我先欠几天再给。这种行为是不行的。未按时完成缴纳税款的,除了企业容易被进入异常名录外,还有可能被税务部门处于罚金的处罚。

处理:如出现此异常,就要及时去补缴税款,然后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4.偷税漏税

部分创业者为了少缴纳税款,耍小聪明,对企业的账务弄虚作假、偷税漏税。那么这种情况一旦被税务管理部门发现自然是列入税务异常状态了,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以极刑,企业吊销,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处理:这种行为的异常,一定要及时补充申报和补缴税款,完成这一步骤后,申请解除异常状态。

三、税务异常处理方法

1.企业税务异常后,其可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自查:

1、登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纳税服务”—“办税指南”—“涉税信息查询南”—“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2、拨打12366依据提示输入税务登记号码能够查询。

3、如果企业纳税情况异常造成列为非正常户,可联络企业税务专管员咨询具体黑名单相关事宜。

2、税务异常的处理方法

倘若企业出现了税务异常现象,其能够通过下列操作方法来开展处理,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提供税务异常现象说明和解除税务非正常状态的正当理由。

2、办税大厅接收申请材料,核对纳税人报送材料是不是齐备、是不是合乎法定形式,合乎的受理。不符合的驳回,并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受理缘故。

3、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状况。

4、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5、办税大厅依据管理部门反馈状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6、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从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在社会现实经济中,企业一定要非常重视财税工作处理和解决,以防止出现税务异常现象,为企业运营发展带来财税风险。

以上就是中广科技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贵州企业税务异常,如何解除? ”相关资讯,中广科技集团 ,一站式智能化企服平台,专注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各种企业服务。更多财税相关问题,欢迎私信联系我们!或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广科技集团)

【第7篇】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真伪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不小心取得了假发票,即使是善意取得,也无法作为进项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凭证,损失不可谓不大。

那么如何分辨发票的真伪呢?今天咱们中公注会就来分别介绍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方法。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二、专用异型号码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

三、复合信息防伪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上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四、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2023年一季度起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此外,广大消费者还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增值税发票信息。

2

普通发票

目前,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主要采用防伪用纸。

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复合纤维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1、从纤维条处撕开,察看纤维条是否夹在发票纸张中间;

2、用清水涂抹在发票正面,是否会显现隐形图案。

二、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使用干式复写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在书写或机打发票后,背涂颜色是否具有一次性转移功能。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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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山东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税费种享受了缓缴的,什么时间缴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2023年10月所属期和2023年1月所属期延缓缴纳的税款,即将在8月征期到期,请记得按时缴纳。2023年第4季度和2023年上半年税款所属期延缓缴纳的税款,延缓期限请参考下表:

2、我单位在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采集税源时,无法填写“年取用水计划”,怎么办?

当“取用水行业”选择“农业”、“城镇公共供水”、“特殊用水类别”时,不需填写“年取用水计划”,系统已设置填写规则校验。

3、我单位2023年第2季度已申报了“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但系统仍提示有逾期未申报,在电子税务局逾期申报模块可以查到逾期未申报信息,点击“办理”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申报界面,勾选房产税后,没有带出已采集的税源信息怎么办?

首先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房产税“税(费)目或品目”信息,如下图所示:

如您单位税费种认定信息中,房产税的“税(费)目或品目”为“从租计征”,已采集申报的房产税税源信息为“从价计征”,未采集“从租计征”品目的房产税税源信息,所以产生了逾期申报。

由于您采集的是“税(费)目或品目”为“从价计征”且已申报,无“从租计征”的未申报税源信息,因此,在逾期申报模块下带不出未报送的税源信息。请通过房产税税源采集模块,打开房产税税源的“应税明细”,点“房屋应税信息(从租)”,维护第2季度的“从租计征”应税信息,然后再打开逾期申报模块办理即可。

4、我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模块,完成申请后,如何查询申请进度?

2023年8月1日起,电子税务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完成申请后,请通过“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询。

2023年8月1日前的申请信息,请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查询”功能进行查询。

5、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加税费免征和减半优惠如何选择享受?

电子税务局系统设置优先享受最优的优惠政策。先判断月(季)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30万),如果不超过,自动享受免征附加费的优惠政策;超过的,再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如果属于,自动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6、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申报缴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代征人和自行申报的缴费人按月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代征人和自行申报的缴费人应于每月15日前,如实报送申报表,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如下图所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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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内蒙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电子税务局使用若干注意事项的说明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了给您提供稳定、便捷、高效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体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于电子税务局登录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说明。

一、登录方面

不同于普通电商网购平台单纯购、销、存业务,电子税务局已上线220余项业务、400余项功能,承载近千张不同表单的不同运算与数据处理,关联发票系统、实名系统、电子档案系统等多个辅助支撑系统,因此对硬件设备、网络环境、浏览器配置要求较高。若您无法正常登录使用,请先排查您的电脑硬件配置和本地网络环境是否满足电子税务局的运行要求。具体如下:

(一)硬件配置要求

为了提升您的操作体验感,请您按照“建议配置”的要求配置登录电子税务局的电脑。

1.操作系统配置

最低配置:windows7(专业版)64位操作系统、windows7(家庭版)64位操作系统。

建议配置:windows10(专业版)64位操作系统。

2.浏览器配置

最低配置:ie浏览器(版本不低于ie8),360浏览器(极速模式,全版本通用),谷歌浏览器(全版本通用)。

建议配置:ie11浏览器、谷歌浏览器。

3.硬件配置

(二)网络配置要求

硬件配置满足要求后,请检查您的本地网络环境是否稳定且满足正常访问电子税务局的要求,即当前网络是否存在丢包、抖动、时延的情况,确保您的网络丢包小于3%、抖动小于50ms、时延小于100ms。具体检测方式如下:

通过网络运营商工作人员测试或者访问此网站进行测试https://www.speedtest.cn/。

(三)浏览器缓存清理

硬件配置和网络环境均满足配置要求后,请您清理当前浏览器的缓存,特别是每月征期初定时清理一次后再申报。

1. 谷歌浏览器清理缓存的步骤

2.360浏览器清理缓存的步骤

3.ie浏览器清理缓存的步骤

以上步骤完成后,如果仍存在电子税务局访问卡顿、数据保存失败、页面报错等现象,请您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税费协同热线(点击查看全区税费协同工作服务专线)或者拨打12366服务热线进行处理。

(四)登录使用其他注意事项

1.关于“双因子认证”机制

“双因子认证”机制是指您在登录电子税务局时需要验证两次,之所以验证两次是为了让企业法人通过动态密码方式,防止没有得到授权的人员随意处理税务事项,在保护法人财产和信息安全的同时,也让广大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宜更放心、更安心。

为了便于您快速登录,请您牢记注册时设定的密码和绑定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后续税务机关将会开发上线使用内蒙古电子税务局app扫码登录等其他便捷化的登录方式。

2.关于“扫脸认证”机制

“扫脸认证”机制是指您在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业务时需要使用内蒙古税务app扫码进行人脸认证,这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实名办税工作要求实施的认证措施,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不法分子窃取您的信息后进行非法活动。

3.关于“系统卡顿”现象

网络就好比公路,国家路网建设快速发展,但在节假日高峰时段,由于出行量暴增,依然会形成道路拥堵。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多了,同样出现拥堵卡顿现象。税务机关很重视大家的体验感,所以一直在优化现有系统,逐步进行云化,不断提高服务器处理能力,让网路越来越通畅。现阶段,建议您选择“错峰出行”,这样能够避免业务高峰带来的网络卡顿。

4.关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登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与被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后使用“代理业务”的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并进行办税缴费代理服务。

5.关于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

新注册电子税务局的企业用户在首次登录时,请选择“普通登录”方式,后续登录时可自由选择“普通登录”或“快捷登录”方式等。

二、功能方面

(一)关于待申报信息的获取

电子税务局系统每月初会自动生成本月的待申报业务信息,具体信息显示在首页下方“我的待办”功能中,您在办理完每条待办后返回首页时,请点击“我的待办”右侧的“同步数据”按钮刷新待办业务的状态,当所有的待办信息状态均显示为“已缴款”或“无需缴款”或“已报送”时,则表明您本月的待申报业务全部办理完毕。

(二)关于税费缴纳异常的处理

若您在税费缴纳过程中遇到无法成功扣款的情况,请您在申报当天或者第二天使用电子税务局“缴款异常处理”功能或者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税费协同热线进行处理(点击查看全区税费协同工作服务专线)。

(三)关于办税进度的查询

对于即办类业务,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后无需税务机关后台审核,提交后即办理完成;对于非即办类业务,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后需要税务机关后台审核,您可以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功能中查看详细的办理进度。

(四)关于税务电子文书的接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要求,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板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您可以从“电子文书中心”功能中查看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电子文书。

(五)关于修改密码的使用

企业和自然人用户修改密码后,当手机收到新密码短信时,请您关闭浏览器并等待30秒后重新打开浏览器登录。

(六)关于同步权限数据的使用

如果您的企业性质或者税费种认定信息发生变更,例如您在季中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进入电子税务局发现没有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单时,请您点击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角的“纳税人名称”,再点击“同步权限数据”按钮同步权限数据后即可正常使用。

(七)关于系统功能的调整

由于税收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进行实时调整,电子税务局每月会进行系统升级,每次升级后相关功能会进行一定调整。为了便于您尽快知晓税收政策和适应系统的新变化,请您及时关注“内蒙古税务”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方网站、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栏、税企互动群等渠道发布的新政策、新操作。

此外,每次更新后相关功能的报表模版也会实时调整,因此您在使用报表导入功能时请先下载最新的报表模版,按照模版格式要求填写完毕后再上传导入。

(八)关于操作指南的获取

每次电子税务局功能优化和增加新的功能后,税务机关会及时发布对应的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您可以从“内蒙古税务”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纳税人学堂(https://nsrxt.neimenggu.chinatax.gov.cn/)、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角的“帮助”功能获取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三、办理渠道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主要分为:“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五大功能区,涵盖了包括套餐服务、纳税申报、登记注销、发票使用、出口退税、一般退税、证明开具、行政许可、法律救济、信息查询在内的400余项功能。包含有web端、客户端、移动端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蒙速办”的web端和移动端,共五大网上办税缴费渠道。您可以通过上述的任一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四、问题反馈与处理

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均可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税费协同热线(点击查看全区税费协同工作服务专线)或者拨打12366服务热线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3月16日

(内蒙古税务)

【第10篇】普通增值税发票几个点

生活中会遇到很多种发票,发票不一样,税点也不一样,那税点应该怎么来算呢?

增值税是销售收入的13%和3%(分别适用于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销售收入的17%,即: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需要缴纳销售收入的3%,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未达到起征点的,不予征收;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照规定的税率即起征点以下部分全额征收。

城市建设税按照不同地区纳税人的不同税率缴纳:一般为增值税的7%,如果纳税人所在地是郊区县、镇的,为增值税的5%。若只是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量指定一些范围当作征税起点,那么就称作幅度临界值;若是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量和金额指定规定的数额当作征税起点,则被称作定额临界值。

由于起征点对象的差异,将起征点划分为起征金额和起征数额。如果把征税对象的价值量当作征税起点金额的,就被称为起价金额;把应纳税额当作征税起点的,就被称为征税金额。因数额上的差别,起征点可以分为幅度起征点和定额起征点。

【第11篇】增值税发票多久过期

前言:

目前《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最受关注的变化当属“票据最长期限缩短为6个月”,在分析其对票据市场的影响之前,我们先来回顾历史上票据期限的变迁,以及预测未来票据期限将如何变化。

一、票据最长期限制度变迁

纵观我国商业汇票的发展历程,关于票据最长期限的制度目前总共经历了以下三次比较大的变化:

(1)纸质商业汇票最长期限为6个月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结算办法》,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年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也规定:“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当时正处于纸票时代,后续纸质商业汇票最长期限为6个月也一直延续了下来。

(2)电子商业汇票最长期限为1年

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在电票推出之后,电子商业汇票最长期限定为1年。

(3)商业汇票最长期限统一为6个月

202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按照新的规定,无论是纸质商业汇票还是电子商业汇票,最长期限均统一为6个月。

二、衡量票据期限变化指标

虽然目前并没有公开且连续的票据期限历史数据,但我们可以构建一个衡量票据期限变化的指标——票据未到期余额/承兑发生额

假设票据签发在全年均匀分布,如果每张票据期限都是6个月,则票据未到期余额/承兑发生额等于0.5;如果每张票据期限都是1年,则票据未到期余额/承兑发生额等于1。

现实中,不同月份票据签发量并不相同,通常1、3、6、9、12月签发量相对高一些,但只要这个规律不大幅变化,票据未到期余额/承兑发生额(以下简称“票据期限指标”)就能够用来近似衡量票据期限的变化。

三、票据期限变迁

通过对票据未到期余额、承兑发生额2002-2023年的实际数据和2022-2024年的预估数据进行计算,得到票据期限指标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变化如下:

总体来看,票据期限指标变化曲线可以分为以下四段:

(1)2002-2023年,票据期限呈下降趋势

票据期限指标从2002年的0.46下降至2006年的0.41,此后三年趋于平稳,比值越接近于0.5说明票据期限越接近6个月。纸票时代,票据期限以5-6个月为主,2002-2006年经济繁荣期间,票据期限呈小幅下降趋势。

(2)2010-2023年,票据期限上升后趋稳

票据期限指标2023年上升至0.46后趋于平稳,2023年年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成,2023年部分企业开始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由于电子商业汇票最长期限为1年,因此票据期限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并不大,这与期间电子商业汇票市占率不高有关,当时市场还是以纸质商业汇票为主。

(3)2015-2023年,票据期限再次上升后趋稳

票据期限指标从2023年的0.46上升至2023年的0.62,此后三年趋于平稳。这期间电子商业汇票占比快速上升并占据主导地位,2023年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占比已达到94.09%。伴随电子商业汇票占比的提升,票据期限也出现了比较大的上升,并在2023年后相对稳定下来,平均期限在7.5个月左右。

(4)2023年及以后,票据期限将大幅回落

2023年1月1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票据最长期限将由1年缩短为6个月,票据期限将快速回落,票据期限指标将快速下降至0.5以下。

四、总结

通过回顾票据期限的历史变迁我们发现,票据期限的上升经历过比较长时间的逐步过渡,核心推动因素是票据由纸质商业汇票向电子商业汇票过渡带来票据最长期限由6个月上升至1年,同时经济发展状况也会对票据期限产生一定影响,经济繁荣期票据期限会小幅下降,经济下行期票据期限会小幅上升。

当票据最长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年,开票企业可以选择延长期限也可以选择不延长,选择空间较大,从图1可以看到在电子商业汇票占比提升的初期,票据期限上升的幅度并不快;而票据最长期限由1年缩短为6个月,那些签发票据期限大于6个月的开票企业必须缩短票据期限至6个月以内,意味着票据期限将在半年内全部变为6个月以内

因此,票据最长期限缩短对票据市场的影响不仅更大而且时间很紧,这需要我们必须充分考虑票据最长期限缩短后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提前做好应对,以使票据期限缩短的过程能够平稳过渡。

本文系票风笔记原创,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第12篇】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

在实际经济业务中,往往存在开具发票单位在发生销售行为时,如本次交易的商品品种、规格、型号多种多样,由于受一张增值税发票的版面最多可以填写八行的限制,当超过八行时,就无法容纳本次交易所有的经济业务信息。

这时,为使开具的发票符合“项目齐全、内容真实”规定要求,真实的反映经济业务,解决在一张增值税发票不能全部体现交易信息的问题,国家税务局作出规定,在增值税发票之后可附销售清单的方式加以佐证,这就是我们日常所称的汇总开具而出现的“发票清单”。

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有专门文件明确“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目前,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无此强制要求,那么在实务中,如何处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开具对应的清单,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12366的权威答复: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购物清单”一般情况下可以理解为纳税人自制凭证;而“小票”多见类似在超市、商场购物结算时取得的凭证。

【第13篇】运费发票的抵扣增值税发票

原审被告人王超系山东临朐胜潍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潍公司)销售科的职工,同时也有自己的货车经营运输业务。其从胜潍公司承揽运输业务,给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和中石油天然气公司冀东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公司)运输油井水泥。因为结算运费需要为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出具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运输发票,起初被告人王超从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开票税率为5.8%。自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到郭某(另案处理)开办的沂源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陆续开具了票面金额共计为2396828元的运输发票,路路通公司根据开出的运输发票的票面金额向沂源地税部门缴纳税款,王超向该公司按4.6%交纳开票费。王超后将这些运输发票交与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167777.96元。

被告人辩称

其本人有真实的运输业务,开票目的是为了结算运费而不是骗取抵扣税款,实际上其本人也没有抵扣税款,不存在骗取税款的动机;其本人所开发票数额与实际运费数额相符,收货单位依法抵扣税款不属于税款流失。故其本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应改判无罪。

检方认为

首先,构成本罪,主观上应当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本案中胜潍公司、受票方均能证实王超进行了真实运输业务,没有证据指向王超有超额开具发票行为,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王超主观上有骗取税款的故意;

其次,构成本罪,客观上应当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虽然王超找路路通公司开出的发票被实际用于抵扣,但受票公司真实委托了运输业务,并且按照发票金额支付了运输费用,因此取得发票后根据当时税收法律规定,享有抵扣税款的权利,没有证据证明三家公司的抵扣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第三,没有骗税目的的找他人代开发票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王超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不当。建议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法院认为

本案涉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问题。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主观方面应当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即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

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犯罪处理始于1995年,当时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增值税制度的行为,保护我国增值税税收。此后,随着社会发展,实践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开始多样化。出现了有真实交易的代开行为、不会造成增值税流失的虚开行为、为虚增利润而虚构交易造成的虚开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与为骗取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有显著不同,也超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以答复、指导案例、复函等方式,多次重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明确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此意见同样也适用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在本案中,胜潍公司、受票单位均能证实被告人王超提供了真实的运输业务,不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按照真实的运费数额开具的。其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与收货单位结算运费,而不是抵扣税款。原审判决也认可王超实际发生了货物运输业务。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王超主观上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

其次,本案客观上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如前所述,被告人王超为受票单位提供了真实的运输业务,开具的运费发票数额也与真实的运费数额相符。而受票单位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具备抵扣税款的资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法享有按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款的权利。原审判决认定的“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167777.96元”系依法抵扣,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综上,被告人王超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既没有用于自己抵扣税款,也没有让他人以此非法抵扣国家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14篇】增值税发票扫描仪

随着生活、办公节奏日益加快,人们在办公交易中产生的发票数量与日俱增,财务人员的大部分工作时间都被手动录入发票信息以及做台账等低效、繁琐的工作所占据,久而久之,财务对岗位的满意程度也大打折扣。

目前前来咨询扫描仪的多是为公司财务购买,由此足以见得公司对财务的重视,不过这也侧面反映出财务岗手动录入发票信息工作量大的现状。

总结客户咨询需求,目前财务行业,针对发票信息处理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为:发票数量多;手动逐一录入发票信息效率低、易出错;提取发票明细及备注栏信息麻烦;核验发票速度慢等,在这样的行业形势驱动下,改变财务人员手动录入发票信息成为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难题。

将“手动录入”升级为“批量”,发票处理将提速!

当今专业扫描识别发票产品——快票通,其硬件扫描仪能够批量扫描多张发票, “嗖嗖嗖~”,发票放入即扫描,在速度上远超手动输入,让财务人员不由松了一口气。

可折叠扫描仪

快票通硬件扫描仪体型较小,为了更方便用户使用,更进一步节省办公空间,扫描仪在设计制作时,采取了可折叠便携方案。扫描仪展开使用,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火车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进行识别,工作完毕后对扫描仪进行上下折叠,扫描仪就会浓缩成美观的长方体形状。

快速批量扫描

扫描仪扫描速度达40ppm/80ipm,支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火车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进行批量扫描。结合配套的ocr识别软件,奥普扫描仪让发票处理游刃有余。对于多种类型的票据、表格,奥普扫描仪支持自动分类,系统将自动区分当前扫描识别的票据、表格种类,实现全自动归档。

影像处理功能

对于扫描处理形成的表格票据影像,奥普扫描仪还可对其进行自动旋转、倾斜矫正、原稿尺寸裁剪、去除底色、加框等处理,满足不同工作环境下的用户影像存档需求。

扫描仪实现了表格、票据批量处理。依靠扫描仪硬件产品做技术支持,集成使用快票通,表格、票据等纸质资料将轻松转换成影像、数据化资料,为供财务人员对影像进行命名、保存,对数据进行保存、统计、编辑等提供便捷化操作途径。

扫描仪扫描速度快、识别票据种类多,而且还支持对多种票据、表格进行自动分类的功能让财务人员省心更放心,批量处理发票大大提升了办公效率,财务工作人员的的时间不再被大量发票所占据,员工对自身价值及岗位满意程度自然而然也就提升了。

文通技术支持:郑明辉:壹叁叁柒壹陆贰壹壹贰玖

【第15篇】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具体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1. 主体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从司法实践中总结,一般可分为三类:

(1) 开票者:此类单位和个人以赚取手续费为目的,向那些并无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买票者:此类单位和个人通过以较少的费用买到高额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销项税额,从中逃避缴纳大宗税款;

(3) 介绍者: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买票者是购买发票来抵扣税款,开票者是虚开发票以赚取手续费,随之产生了一些专门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的中介单位和人员。

2. 客观行为的认定

本罪的客观内容为虚开专用发票,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一般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3. 认定本罪成立的关键要点

在相关案例中,多数法院认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基于虚增业绩、上市、融资、贷款、把账目“做平”等并非骗税的考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进行抵扣,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可以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可见,在本罪的认定中,是否存在实际的商品买卖和货物流转、行为人是否骗取、抵扣税款对于犯罪成立与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罪要处罚的是并无实际商品买卖和货物流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用于骗取国家税收的情形。构成本罪不仅要求存在形式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还要求其行为客观上产生骗取国家税收的结果或者危险。

4. 定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5. 既遂未遂的认定

实践中问题最多的是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于法条没有规定实害结果,所以本书旧版认为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司法人员甚至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构成本罪。但认为本罪是实害犯而不是危险犯,才可能有利于本罪的认定,并且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因此,如果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骗取了国家税款或者抵扣了增值税款的,成立本罪的既遂犯;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具体危险,行为人也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与非法占有日的的,则认定为本罪的遂犯。否则,就不能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

二、裁判规则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结构与数额认定

如在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2. 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在李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要件不能限制为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于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并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以上50万以下,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以上并无法追回的,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如在季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现有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司法解释系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制定,在其中的相关规定已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情况下,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可以分别以50万元、250万元作为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

其中,对于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但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属于《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对行为人依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档内进行量刑。

4. 行为人为获取个人非法利益,多次大量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如在严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新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虚假税款数额的行为。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税务部门直接抵扣税款,因此这种发票进行虚开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行为人为了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不顾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多次大量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 企业有贸易但与实际不符,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在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在经营活动中,有关企业虽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与开票单位之间均无任何直接或关联交易,且上述发票已用于抵扣税款,实际已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应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6. 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单位主管人员指挥或纵容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如在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虽然单位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可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主管人员指挥或纵容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7. 明知他人正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仍以单位名义向其提供资金或贷款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

如在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明知他人正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仍以单位名义向其提供资金或贷款的,符合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构成要件。该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处理

如在蔡某骗取出口退税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是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手段行为,或称方法行为,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是其目的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相互联系。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应当认定是牵连犯。

依照通常的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五条的相关规定相比较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罚部分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较重,因此,对该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9. 单位或个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如在朱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以支付开票费让他人虚开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用于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的,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骗取税款的行为在性质相同,客观上均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危害,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因此,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10. 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在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上诉单位松苑公司和上诉人陈松柏、施维昌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提高购进设备价值,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他人合作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注明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陈松柏也没有要抵扣联,国家税款不会因其行为而受损失,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有关辩护理由,予以采纳。原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定罪处刑不当,应予撤销。

11. 严格区分虚开与代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刑事手段干预正常经济活动

如在崔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再审改判无罪案中,法院裁判的典型意义为:本案涉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代开”与“虚开”两类行为,并严格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被告人崔某某有实际经营活动,仅系找他人代开发票,并用于企业的正常抵扣税款,无证据证明其有骗取税款目的,也无证据证明达到犯罪数额标准,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1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如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深化实化合规建设,避免合规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有效辩护要点

1. 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根据前述,本罪不应该被作为抽象危险犯,而应该作为是实害犯。因为,如果不从立法宗旨和立法体系认识到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的立法目的,也不从社会危害性方面认识到客观上不会、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仅从形式上将只要有虚开行为一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定罪要求,属于客观归罪。

因此,辩护人要注意,即使委托人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但是委托人主观上并无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且最终也并未拿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等,则不能构成本罪。

如前述裁判规则10、11,都在于强调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抵扣税款的目的,或者是强调客观上有相符的交易行为,并未最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从而不构成本罪。

2. 辩护要要特别注意: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3.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并非所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都应以犯罪论处。例如,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而又无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其他情节的;或者虚开数额较小尚未造成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他后果的;或者图谋虚开但尚未着手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在他人的威胁、要挟之下被迫为他人虚开但虚开数额不大的等情形,不以犯罪论处较为合适。因此,辩护律师在此类情形下要特别注意对于委托人情节轻微的,应为其主张按照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处理。

4. 企业合规相关要点

近年来,合规制度快速发展,企业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合规处理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案例较多。因此,对于企业犯本罪的,辩护人应尽量为委托人争取合规制度的适用。

(1)合规不起诉案件主要涉及的从宽情节

实务中几乎所有合规不起诉案件都有有补交税款和认罪认罚两个从宽情节。另外,还有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或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有立功情节,被不起诉人认定了初犯偶犯情节等。

例如,在实际案例中,对于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法院的典型裁判要旨为: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作综合考虑;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有固定职业、住所,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要考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2)争取适用合规的其他可能条件

除了前述法定从宽情节以外,实务中对于是否适用合规,检察院还会有一系列具体的考量。具体如涉案企业系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等。

(3)检察院合规履职总体内容

a. 调查取证,综合评估涉案企业刑事追究必要性

例如在相关案件中,检察院了解涉案企业经营状况,查实两家涉案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软件开发应用,案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如被刑事追究,将很难再与国际先进技术团队开展合作,易造成经营困难。遂结合实际经营人自首、认罪认罚、到案后补缴全部税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分案处理。对涉案企业进一步考察评估,对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b. 制发检察建议,助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

检察院会制发检察建议,并上门公开宣告,要求涉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建立健全刑事合规制度。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检察机关会派员上门考察回访,确认涉案企业已按照检察建议,落实了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建立项目管理流程等整改措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并遵照执行,有效降低了再犯可能性。

c. 公开听证,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

在考察评估的基础上,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区工商联等有关人员评议,以决定是否做出不起诉决定。若决定不起诉,则可能阐明其违法行为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要求涉案企业配合税务机关后续调查工作。

d. 提出检察意见,及时移送税务机关处理

在宣告不起诉前,检察院会与税务部门联系,向其通报案情,并就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和行政处罚可行性等问题听取意见。

e. 跟踪回访,了解后续进展

检察院移送案件后,会联系税务机关,了解行政处罚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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