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有几种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全电发票全国试点终于来了!前几日多地税务局发布文件通知:即将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什么是全电发票?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它与以前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及电子普通发票不一样,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和现有的纸质发票相同
其样式与电子发票不同,全电发票没有联次,票面也相对比较简洁。具体样式参考下图。
全电发票与传统发票差异对比有哪些?
全电发票的优势
1、去介质化、去中间商
不再需要准备税控专用设备,也不再需要办理发票票种的核定,并且无需领用发票,实现“开业即开票”,这样可以大大的降低企业税收征纳成本。
2、全国统一
全电发票将会全国通办,将来也会实现资质异地共认,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授信额度可以动态调整
全电发票取消了票面限额,采取“授信总额度管理”的方案,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风险评级等因素来进行动态调整对授信额度。
和传统纸质发票相比,全电发票具备哪些优点呢?
1、全面数字化发票的信息
2、全面简化发票的版式和开票的流程
3、彻底解决了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
4、自动交付发票
5、简化红字发票的处理流程
接下来详细了解一下全电发票的交付
下面这些发票问题,企业要小心了,这9种情形,不要再有了!
一、将发票重复入账以此来抵税
二、企业开大量的个人抬头发票
三、大量增加发票数量、增额异常
四、频繁的作废发票,且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
五、费用发票异常
六、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
七、买卖发票
八、对开发票、环开发票
九、到处找发票抵税
全电发票样式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稀土电子发票
4.卷烟电子发票
5.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6.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7.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8.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9.不动产经营租赁电子发票
10.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
11.光伏收购电子发票
12.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
13.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
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
15.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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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4日,最高法院在我国宪法日对外发布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决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这是一起在法定刑以下判刑的案件,在当事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情况下,启动的向上级法院逐级核准的案件。
1979年第一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一规定是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在法定减轻处罚之外的酌定减轻处罚权,这一权利由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行使。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这一规定调整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至此,对犯罪分子酌定减轻处罚的核准权由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改为最高法院行使。最高法院对此制定了酌定减轻处罚的一审、二审和复核审(如果没有上诉和抗诉,则只有原审和复核审)机制。被称为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
2023年《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五条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自《刑八》施行后,凡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对被告人不再像以前那样可以降二格甚至降三格判处刑罚,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的案件,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某强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一审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属于在法定刑以下判决,应当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依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基层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对犯罪分子在法定刑以下的刑期量刑的,需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判决意见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具体程序如下:
1、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上一级法院同意原判的,应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上一级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变管辖,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法院作出的,高级法院可以指定中级法院按照一程序重审。 2、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按前述程序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上诉或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上述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张某强经最高法院核准改判无罪的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疑罪从无”,对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作出的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裁判。其主要原因是,张某强形式上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但客观上和实质上并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2004年,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
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
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检察院指控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某州市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某州市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张某强之所以被裁定无罪,其主要原因是,张某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并由该企业收付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张某强还是出借名义的鑫源公司,都没有偷逃国家税收之故意,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款流失,这种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在形式相似,而实质上并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承担刑责的前提是必须使国家的税款流失,造成了社会危害性。而鑫源公司为张某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按照国家税法全额纳税。虽然鑫源公司为张某强代开增值税发票违法,但没有社会危害性,只是违反了税务行政法规。所以,最高法院对张某强裁定无罪。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定与此前的一贯司法解释及刑事审判指导意见是一致的:
2001年,最高法院以[2001]刑他字第36号复函,对湖北省高级法院请示的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答复认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1年,最高法院以法研[2015]58号复函,对福建省高级法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认为: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4年,最高法院召开的《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州会议)认为:主观上不以偷骗税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2005年最高法院编辑并出版的《基层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中阐述:“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2023年最高法院研究室(法研[2015]58号)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2023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报》刊发姚龙兵文章《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ⅱ 编者说明:对于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通过以上的最高法院的相关文件和复函,可以看出:刑事审判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是以结果作为评判基础的。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因此,律师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刑事辩护,应该着重从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给国家造成了税款损失这一角度分析案件,找出准确的辩护要点,才能较好地实现辩护目标。而刑事侦查、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也应该从这两个角度去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对此类案件的刑事审判公平。
注:本文引用的都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复函及相关文件,无法具体标明原作者。
1)发票的开具
乙方在与甲方就付款金额确定无误,并接收到甲方发出的可以开具发票的通知后,乙方应按照相关税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适用增值税税率,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要求甲方付款的凭据。
2)发票的传递与交付
乙方应在发票开出的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至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甲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抵扣进项税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且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错误或未通过认证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之前或之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乙方均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且应负责提供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报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果本协议价款增加或减少的,相应的增值税款将随之增加或减少。如果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书面约定应向甲方退还全部或部分价款的,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相应的增值税款,同时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书面约定向甲方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乙方开具的票据必须由乙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乙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乙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
发生下列任意一种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关经济损失:
①因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进项税金;
②因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或因乙方其他原因,导致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可通过认证抵扣进项税金,但认证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
如上一方应向对方赔偿金/违约金,则同样涉及增值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事宜,收取赔偿金/违约金的一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且赔偿金/违约金所对应增值税税率适用违约事项对应的税率。
概述
近期有朋友来咨询发票开错了怎么办?能不能作废?小编经过查阅、总结了哪些情况发票可以作废?不同情况下的作废条件是一样的吗?大家一起来学习!
内容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遇到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其他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下,需要作废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作废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已开具发票各联次、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税务机关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注意:
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以下两种发票无法作废:
1.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总结
关于发票作废处理不是像很多会计新手想象得那样简单——直接盖上作废章就可以,而是需要按以上流程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逐步操作,所以会计人在开具发票这件事上定要谨慎细微,遵照法则。(中税答疑)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
判断有没有骗抵目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只是简单、片面之词,仅供参考。
众所周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以骗抵国家增值税款为目的,否则当事人就是无罪的。那么,如何判断当事人有没有骗抵国家增值税款之目的呢?
假设a公司与b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a支付b一定数额的费用后,b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如何分析有没有骗抵国家税款目的呢?
第一步,a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才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小规模纳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如果a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a是没有销项税额的,既然没有销项税额,那么a拿到进项发票后也没有什么用,因为该进项没法抵扣,a只能将该进项发票列入成本,冲抵企业所得税。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客体仅限于增值税软,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因此a没有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之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方面最经典的,莫过最高院颁布的芦才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中,芦不具备抵扣资格,相关专票只能列入成本,冲减企业所得税,所以法院认为芦没有骗抵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步,a是否打算将其用于扺扣。
首先,要看a有没有申报进项了。没有申报的话,自然没有骗抵国家增值税款之目的。
其次,如果申报了,就要看a有没没有进项转出,这里要注意转出的时间点:a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就进项转出的,那么a没有骗抵国家增值税款之目的;如果立案之后才转出的,a只能算是补缴税款,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笔者以前办过一个案件,当事人就是在税务稽查阶段进项转出了部分,这部分没有被检察院认定为虚开。
第三步,a用于抵扣后,是否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
这里的流失,不仅包括国家增值税款实际上已经流失了,还包括增值税款实际上没有流失,但处于流失的现实危险状况之中。
以下三种情形,笔者认为a不具有骗抵国家增值税款之目的。
其一,a支付了等于或大于税款的费用给b,不具有骗抵目的。
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如下:
开票后,a持有进项,b持有销项。期末的时候,a申报进项,用于抵扣;b申报销项,缴纳相应的销项税额。a抵扣的数额其实就是b缴纳的数额,并且两者数额相等。
如果a支付的手续费大于或等于发票上的税款,那么a拿到进项后,抵扣的数额,要么小于,要么等于其支付的手续费,即a要么是亏本的,要么是不赚也不亏。
这种情况下,不论b是否缴纳销项税额,a都没有骗抵目的。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贷款1000万,增值税130万,甲公司打了1130万给乙公司,乙公司扣了130万元的增值税,还另外扣了2个点,即20万的手续,余款转回甲公司,然后开具专票给甲公司。甲公司用于抵扣了,但乙公司不想真实的缴纳那130万销项税额,于是以5个点的价格,从第三方那里购买了10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冲减。这个案件,司法机关认为无论乙公司有没有缴纳销项税额,甲公司均不具有骗抵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其二,b如实缴纳相应的销项税款了。
如果a没有支付,或者支付的手续费少于发票上记载的税款数额,那么a就危险了。但是,至少在一种情形下,a是无罪的,那就是b如实缴纳相应的销项税额了。
既然b如实缴纳了,那就意味着国家在销项方收到相应的税款,a抵扣的其实就是b缴纳的税款,因为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a没有骗抵目的。
其三,a的销项虚假,无论是否抵扣,均没骗抵目的。
根据增值税的原理,a的进项就是b的销项,同时a本身也有自己的销项,并且a从b处拿到的进项,只能抵扣a自己的销项。
如果a拿到进项后,抵扣的销项是虚假的,那么a的行为实际上不会导致增值税款流失,所以a没有骗抵目的。
例如,甲公司为了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与乙公司签订5000万的购销合同,开具了专票给乙,为了避免缴纳销项税额,甲又从第三方购买了5000万的专票,进行冲减。由于前面的购销关系不属实,甲公司没有义务缴纳这笔销项税额,甲公司购买专票冲减的是一笔没动义务缴纳的税款,因此增值税款没有流失,甲公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公司购买法院法拍卖房办公用的,双方各要交什么税?可以抵扣吗?税点是多少?增值税没发票可以抵扣吗?
回复:购买方缴纳契税、印花税,另一方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印花税万分之五,契税要按照当地的标准一般是1-3%,没有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可以法院拍卖资料等税前扣除。2.我公司购买酒水送给客户,取得了增值税专票,是否视同销售?可以抵扣吗?
回复:本问题的解答,实务中有三种观点:(1)视同销售,正常抵扣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2)进项税额转出,不视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3)以上两种观点可以二选一。即,选择视同销售,则正常抵扣进项税额。选择进项税额转出,则不视同销售。 实务理解: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政策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这里的“消费”是指生活性消费活动,指的是消费掉,用掉、分享掉,属于增值税链条末端,不再进入循环,不再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因此,公司将外购的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掉的作进项转出处理,无偿赠送则视同销售。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十四条
3.请问现在过高速公路取得的通用机打发票还可以抵扣吗?
回复:不可以抵扣。通行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需要区分如下几种情况:(1)取得的是征税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通过发票勾选平台勾选认证抵扣;(2)税务机关监制的桥、闸通行费纸质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3)税务机关监制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可计算抵扣);(4)税务机关监制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可计算抵扣);(5)财政部监制的通行费纸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概括:简言之,除桥闸纸质发票计算抵扣外,目前只有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如专票一样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4.我们是一家蛋糕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场制作蛋糕并直接销售,6月份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的税率为13%、9%还是6%?
回复: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5.小规模建筑公司开给甲方发票含税50万元(专票税率1%),收到劳务分包普通发票10万(税率1%),申报税款,能不能按差额抵扣?具体交多少税?
回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2023年为1%)。具体应纳税额为(50万元-10万元)/(1+1%)*1%。6.园林公司开具的免税发票,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不是按开票金额的9%计算抵扣?有没有文件规定?
回复:
如果园林公司开具的是自产农产品的免税发票,可以按9%计算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不可以抵扣。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可抵扣的有效凭证,如果需要抵扣的,需要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8.我公司取得专票已经抵扣了,现在发生了销货退回,如何冲红?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请参照以上政策执行。9.建筑公司在修路施工中采购绿化用的草种,绿化种子公司开具免税发票,建筑公司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一般纳税人取得可抵扣的免税农产品发票,按发票金额的9%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农产品并取得免税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10.向第三方支付的担保费,收到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回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五)金融服务。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担保费收入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可以抵扣的。11.购买酒水计入招待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回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购买的酒水计入招待费是不可以抵扣的。12.我们是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收购农民种植的玉米然后进行销售。
问题1:是不是无论开具专票还是普票都需按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呢?问题2:农民给我们代开的免税普票我们能计算抵扣进项税吗?按什么税率抵扣? 回复:问题1.不管是开专票还是普票,都是按照9%税率征收增值税。问题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按照文件规定,你们可以凭农民代开的免税农产品发票计算抵扣9%的进项税。13.我们新成立的一个公司,前期是小规模,然后在当年又转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我们在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后期是否可以抵扣?
回复: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若符合以上条件,则可以进行抵扣。否则,不能抵扣。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 14. 我们在2023年购入不动产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专票,已抵扣,现在对外出售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回复: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发布)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应适用9%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适用5%征收率。(备注: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上述文件中提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已合并,统称税务机关。原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各项职责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承接。)15.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税控收款机两者都是全额抵扣应纳税额吗?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样享受此政策。16.绿化工程公司收购农民的草籽可以抵扣进项吗?
回复:
自产自销环节,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取得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发票,未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是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的。草籽属于植物种子,属于初级农产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17.我们公司7月份成为一般纳税人,5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票能否抵扣?
回复: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18.参加会议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记入什么科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回复:
一、按照参会的目的,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二、取得会议费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需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可参考:1.为增加销售收入而举办的营销会议,属于销售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组织员工业务培训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为客户报销承担的会议费,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二十七条19.我们6月的电信发票7月才开出来,如何抵扣?7月已经缴纳了通讯费。
回复:
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勾选抵扣。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一条20.水电费分割单做成本票使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可以用分割单税前扣除,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1.纳税人购买一张从泉州到广州再到境外的机票,但未分别体现金额。从泉州到广州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因此,如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无法体现国内运输服务的具体金额,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22.请问,我公司本月有一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丢失了,我们是否可以使用普通办公用纸张补打印的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用办公用纸补打印的行程单显然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印发)23.我企业低价处理仓库中的商品,增值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回复:
不需要。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印发)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24.融资租赁利息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回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财税〔2016〕36号印发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25.过闸的纸质发票可以抵扣吗?
回复:
可以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26.现在高速公路还能取得纸质通行费发票吗?如果是纸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吧?
回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2023年7月1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可作为抵扣凭证。27. 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回复:
是的。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28. 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9. 甲公司准备购买20张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回复: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0. 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回复: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1. 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而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2. 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混合,老项目开票申报增值税可以抵扣新项目的预交吗?
回复:
可以的。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33.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发票名称能否开具为个人?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34.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本公告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35.取得纸质的桥、闸通行费发票如何抵扣进项?
回复: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6.注明了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补票是否可作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凭证?
回复: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国内铁路列车补票,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37.我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可由车主选择赔偿方式(包括实物赔付和现金赔付),出险后如果车主选择了实物赔付方式,那我公司因此向修理厂支付的修车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你公司最终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并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38.我是一家从事建筑服务绿化项目的园林绿化公司,请问我们从苗木公司采购的苗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对方是私营的苗木种植公司,直接挖过来的初级苗木,该公司给我们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票,这种情况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一、植物类……(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你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且不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那就可以按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9. 请问我公司丢失了50张进项发票,用发票联复印件做抵扣联,可以吗,会不会有税收风险?
回复:
专用发票丢失处理方法:(1)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发票联”,纳税人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40. 供应商开发票把我方公司名称开错了,并且已经抵扣了6个月的税额怎么办?
回复:
处理程序如下:(1)要求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和正确的蓝字发票由于错误的发票,是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是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因此,现在应与供应商协商,并在开票系统填写红字开票信息,要求供应商开具一张同金额的红字发票,然后,再开一张同金额的正确蓝字发票。(2)主动补缴税金和滞纳金由于属于不合规发票,前面的抵扣进项就是错误,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应主动做进项税额转出,并到税务局去更正前面的错误申报,补缴税金(如以前有留抵税额则可能不需要补税),补缴税金会有滞纳金。41.公司员工参加会议,取得会议费发票,应该入什么科目?可以抵扣吗?
回复:
按照参会的目的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1)为增加销售收入而举办的营销会议,属于销售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组织员工业务培训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为客户报销承担的会议费,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42.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回复: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属于差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主要取决于住宿费的'用途',企业员工在公司经营地或注册地发生的住宿费,只要不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取得专票认证后,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因公出差支付住宿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43.购买方已抵扣进项,过后销售方又冲红重开,新开的进项购买方要认证吗(如果认证不是重复了吗)?
回复: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也就是说,购买方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之后您在取得专用发票进行勾选确认用途。44.过年的时候单位外购饮料用作职工年节福利,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进项税认证抵扣么?
回复:
用于职工福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45.与企业长期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回复: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与企业长期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46.纳税人购入原乳,生产巴氏杀菌牛乳、儿童调制乳等食品。其中巴氏杀菌牛乳有原乳单耗数量,可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儿童调制乳、发酵乳和含乳饮料没有单耗数量,如何确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回复:
儿童调制乳、发酵乳核含乳饮料没有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部门审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政策依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十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47.我公司前年成立,当年购买税控设备支付了480元(含当年维护费300元)。由于当时我们一直未产生应交税金,该费用一直存在,请问未抵减的上述费用是否可以在以后期间抵扣?是否具有时效性?
回复:
可以在当期及以后期间进行抵扣的,不具有时效性,可以一直到抵减完为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一、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二、增值税纳税人2023年12 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23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48.我公司最近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招一批劳务派遣工参与业务宣传推广,这些员工需要长时间出差。请问这些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能否在我公司申报抵扣?
回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31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告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贵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出差发生的火车票、飞机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按照以上2个公告的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9.我们员工因公出差,产生了超重行李费用。对于超重托运的行李费用收到了一张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中的货物名称显示为*运输服务*逾重行李费。请问能否作为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属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由于逾重行李费属于货物运输服务,不属于旅客运输服务,所以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50.我们公司的产品主要通过进口取得,但因为没有相关资质,故委托了代理商帮忙进口货物。针对该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开具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请问这个缴款书是不是由我公司来抵扣?
回复:
如果你公司取得海关缴款书原件,应由你公司进行抵扣进项,同时提供缴款书原件、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资料。也就是说,谁取得海关缴款书原件,谁来抵扣。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 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即,谁取得海关缴款书原件,应由谁抵扣进项。如果由委托进口单位抵扣进项,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51.纳税人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52.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今年收购茶农自产的毛茶,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我们销售毛茶适用什么税率?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按销售农产品适用9%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你公司应以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二 条第(二)项第 1 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 植物油、食用盐税率为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通知》 (财税字〔1995〕52 号)所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 (四)项规定,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53. 农村合作社农产品原来是免税购买方可抵扣9%,现在开票税率是1%,请问购买方进行抵扣是怎么计算的呢?
回复: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为9%。政策依据:政策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政策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政策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54. 公司的小车通行费能否抵扣?
回复: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和第六条规定:“……(三)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四)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 http://pjcy.mof.gov.cn), 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确认是否取得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55. 乘坐地铁时开具的抬头为单位名称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能够抵扣呢?
回复:
公司抬头的电子运输发票,可以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56. 请问项目人员的人身意外险做办公费,进项可以抵扣吗?
回复:
除特殊工种的意外险以外,其他人员的意外险不可以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57. 我公司办理承兑业务时,收到银行的承兑贴现手续费专用发票,请问我们能否抵扣进项税?
回复:
你公司因承兑贴现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政策依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票据贴现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 号印发)(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58. 购买方已抵扣进项,过后销售方又冲红重开,新开的进项购买方要认证吗(如果认证不是重复了吗)?
回复: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也就是说,购买方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之后您在取得专用发票进行勾选确认用途。59.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回复:
收到的是2023年6月30日后开具的纸质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符合条件才能抵扣。 政策依据: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政策二:《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第二条规定,(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提醒:只有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才可以勾选认证抵扣,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60.公司租的宿舍给员工住,房东开的公司名称名称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吗?
回复:
用于福利的进项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61.一般纳税人购进车辆,既需要抵扣进项税又需要落户,那只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吗?销售方能同时给我开具增值税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回复:
您好,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符合抵扣条件可按规定进行抵扣。所以机动车销售同一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但销售方不能同时给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62.我们业务招待费收到的住宿费专票可以抵扣吗?
回复:
正常来讲,住宿服务取得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行税额的;您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情况应该是为本单位以外的客户这类人购买的住宿服务,这个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所以是不可以抵扣的;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二十七条属于以下情况的进项税额发票不得抵扣: (一)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63.请问,单位在建工程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在取得之日抵扣吗?
回复: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4.公司主营业务是写字楼租赁,选择简易计税。但是因为别的单位借款,收了利息,所以产生销项税,但同时公司管理费用支出如审计咨询等又取得了进项票,请问这个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利息的销项税?
回复: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不得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本文来源:中税答疑、国家税务总局、会计家、赵捷地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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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
(一)“弯曲状-荧光正反纸面变色防伪纤维(黄、蓝双面荧光)”
1、防伪效果。发票纸张在自然光下观察与普通纸张基本相同。当使用365nm紫外光在发票正面、反面分别照射时,可见防伪荧光纤维,纤维呈弯曲状,同一根荧光纤维显现黄色、蓝色荧光交替变换颜色的特征。
2、鉴别方法。将发票放置在验钞机或其它365nm紫外光光源下观察,可见发票纸张中多根弯曲状防伪荧光纤维。当使用紫外光光源交替照射发票正面、反面时,即可观察到同一根纤维显现出黄色、蓝色两种荧光颜色交替变化的效果,见下图所示。
(二)纸张温变防伪
1、防伪特征。发票记账联、发票联纸张在正常情况下为白色,在130度左右温度下,纸张背面加热部位呈现粉红色,颜色不可逆。
2、鉴别方法。使用日常生活中的简易加热器(如吹风筒、直发器、点烟器、电熨斗等)靠近发票记账联、发票联纸张,纸张背面加热部位由白色变为粉红色, 颜色不可逆。见下图所示。
(三)纸张划线防伪
1、防伪特征。发票记账联、发票联纸张在正常情况下为白色,使用硬物在发票纸张的背面划线,纸张显现淡蓝色的线条。
2、鉴别方法。将发票记账联、发票联纸张放于硬的平面上,用手指甲、竹签或其它光滑硬物在纸张的背面用力快速划过,纸面显现淡蓝色的线条防伪特征。见下图所示。
二、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
(一)规格
椭圆形,长30.0㎜,高20.0㎜,字体为楷体。
(二)位置
位于产品记账联、发票联票面表格上方居中,椭圆下半弧顶点距表格上边框线2.5㎜。
(三)印刷油墨
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油墨
(四)防伪效果及鉴别方法
监制章图案在960nm专用红外激光笔照射下发射出红色亮点,见下图所示。
三、定制专用号码防伪
(一)规格
8位专用号码,长约22.0㎜,高约5.0㎜。
(二)位置
位于票面右上角字符(№)后,号码首位数字距字符(№)右端4.0㎜,底边距表格上边框线14.0㎜。
(三)发票号码颜色
发票号码颜色为深蓝色。
(四)防伪效果及鉴别方法
专业定制异形字体,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号码。采用样品对比方法,使用刻度尺测量鉴别。见下图所示。
四、压划变色红外非吸收油墨防伪
(一)规格
发票代码:10位2号宋体阿拉伯数字,字高4.5㎜,长35.0㎜。
字符no:字高5.0㎜,宽5.5㎜。
(二)位置
发票代码:位于票面左上角,数字最右端距双杠线左端10.0㎜,底边距表格上边框线14.0㎜。
字符no:位于票面右上角,字符(№)左端距双杠线右端10.0㎜,底边距表格上边框线14.0㎜。
(三)内容
发票代码及字符no。
(四)印刷油墨
压划变色红外非吸收防伪油墨。
(五)防伪效果及鉴别方法
在外力作用下发票代码及字符no图案周围图案变红色;发票代码和字符no在自然光下呈现灰黑色,在红外专用识别仪下发票代码字符和字符no不可见。
红外非吸收防伪需要工具鉴别,鉴别工具为红外专用识别仪,在>700nm的近红外区无吸收。压划防伪无需检验工具,用白纸或硬币等压划代码及字符no即可。见下图所示。
五、微缩文字防伪
(一)规格
双杠线两端各长出票头3.0㎜,线粗0.28㎜。监制章内圈线粗0.26㎜。
(二)位置
位于监制章内圈及票面表格上方居中,双杠线下一行线距表格上边框线11.5㎜。
(三)内容
双杠线缩微内容:由地区加“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按特定规律组合)的微缩文字构成。 例 如: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条线缩微内容为“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循环组成,即“sdzzhshptfp”循环组成。下条线缩微内容为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循环组成。
监制章内圈缩微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循环组成。
(四)颜色
双杠线颜色与发票表格文字颜色相同,监制章内圈线颜色与监制章颜色相同。
(五)防伪效果及鉴别方法
使用放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察,缩微线内容清晰可见,见下图所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该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这个查验平台超强大的!只需四步就能查出发票的真假!!!
那么这个发票查验平台叫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提示: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
查验发票种类有哪些?
平台可查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发票,请按照原查验渠道进行查验。
查验时间在什么范围?
(1)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次日进行查验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操作流程:
查验操作步骤
第一步
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信息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
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如下图所示▼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合计金额。
第三步
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第四步
若查询不到,则显示如下两种情况:
不一致
查无此票
特别提醒
1、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则显示相关的发票详细信息(如发票已被开具方作废,则在查验结果中显示“作废”标识)。
2、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则显示查验不一致的结果信息。
3、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无法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查到,则显示查无此票的结果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全国通用,只需四步轻松验证发票的真与假。另外,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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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相关服务包括:
发票认证
发票丢失(损毁)报备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发票真伪鉴别
有奖发票兑奖
发票认证
自2023年3月1日起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
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
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发票丢失(损毁)报备
纳税人发生
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送: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情况表》
专用设备遗失相关情况的书面报告资料
到服务单位领取新的专用设备后
由税务机关进行更换金税盘、税控盘操作
发票真伪鉴别
发票真伪鉴别是用票单位、个人和法定第三方
可向税务机关提出需鉴别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真伪的需求
报送资料包括待鉴别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
有奖发票兑奖
有奖发票兑奖指接收北京、上海、湖北、湖南、陕西、深圳等
多个省市纳税人开具有奖发票的中奖者到税务机关兑付奖金
有奖发票采取两次兑奖:
第一次开奖采取即开即兑方式
第二次开奖采取定期开奖方式,每年不超过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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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该两法条共规定了四个选择性罪名: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3、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4、虚开发票罪。本文仅讨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及量刑。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表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开票人为了取得非法所得或者牟取其他私利的目的,在本人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而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专用发票直接给受票方,用以骗取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既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也包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
与上述行为模式相结合,该罪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
(1)开票者 即向无销售货物、未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这些开票者可以是依法成立,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仅为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伪造事实和证明,蒙混过关而成立的皮包公司。在上述第一种合法主体中,大部分是偶然虚开一两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收取一些手续费,有的是为了送人情,不收费用;而后几种则基本上是经常性的甚至是专业性的,形成惯犯或常业犯,其目的十分明确,即收取手续费,牟取暴利。
(2)买票者 即通过以较少的费用买到高额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目的是用以抵扣销项税额,从中逃避缴纳大宗税款。这些买票者都是纳税人,因为只有纳税人才有资格抵扣税款。
(3)介绍者 即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为买票者和购票者做中间介绍的人。中间介绍人已逐渐形成相对固定的人员和地点,一方面拥有天南海北的买主渠道,另一方面又拥有卖主渠道,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的犯罪网络。这些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起到了润滑剂和催化剂作用,社会危害性极大。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适用。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而根据该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行为人不具有骗税目的,也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
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造成税收损失为法定条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法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以及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均认为此罪应当以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之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条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此罪也多以主观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和客观上造成可国家税款损失为构成要件。
另外,在办理此类犯罪中,还要重点注意和区分牵连犯的适用问题。因为虚开、出售、骗取税款往往基于一个目的而进行的一连串的行为,这些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在定罪处罚时,一般择一重罪处罚。
本文所陈述的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问题,仅为对此罪及相关法律适用的简单陈述,有关此罪更多、更复杂的问题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进一步论述。
信息报告类问题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里面,清算结束日如何填写?
答:此表中的清算备案日期及清算结束日都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及结束日期,这个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清算备案日应该按照企业实际清算期清算结束时间填写。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发票类问题
1.增值税发票在哪里认证?
答: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认证,也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认证。
2.通过票e送申领发票后,如何取票?
答:请您点击 【我要办税】—【发票使用】—【票e送】,打印状态为配送中,即可打印发票领取确认单。待快递员上门时,通过该单领取发票。
新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新处理方式
税务部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和水平,现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2023年1号公告)明确:从今日开始,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是需要把名称、代码、地址、电话和银行账号全部都填写齐全吗?
不用的,如果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填写前面两行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就可以了,后面两行可以空着不写的。
那如果是开专票呢?
如果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要求把购买方的四项信息全部填写完整的。
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可以私信:
1、高管、企业股东、高薪员工、销售提成、年终奖金的个税优化;
2、公户提现、无票支出多,缺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
3、因为社保入税,导致企业替员工缴纳的部分过高,人力成本高;
4、企业外部劳务人员、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群演、顾问、专家、网红、主播等)、临时员工的薪资发放;
5、返佣费、居间费;
6、自然人代开,个体户核定等业务。
随着国家电子增值税发票的日益推广,企业财务部门取得增值税电子发票越来越多了,那么作为企业经济业务的重要原始凭证,我们怎么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进行会计核算呢?我整理了一下,大概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操作。一、从销售放获取增值税电子发票一般都是pdf格式文件直接打印。按照电子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企业电子增值税发票将通过邮箱,或者短信提取码等形式,由销售方以pdf文件的形式发送给购货方,由购货方下载并打印即可。 二、如果无法取得销货方发送的电子发票文件,而作为重要的原始凭证,我们就要通过其他方式来完成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打印了。
1.可以通过增值税报税平台,点击增值税进项发票明细,查找需要打印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双击打开,直接打印。
2.登录省级税务局官网,点击我要查询,进入发票查询界面,输入查询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然后打印。
3.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网页,输入向相关的发票信息,查询打印。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一种发票,这种发票无购买方信息、无开票日期、金额固定,只需按消费金额撕下对应的金额即可。这种发票就是定额发票,俗称手撕发票。
定额发票自营改增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并一直沿用至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01
发票样式
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0mm。
定额发票票样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的规定:“新版发票监制章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新版发票监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在2023年之后取得的《上海通用定额发票》,需要留意发票上的监制章是否是新版发票监制章。新版发票监制章印模如下。
02
发票核定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然后点击“发票票种核定及调整”。
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中点击“增加”,发票种类名称的下拉菜单内选择所需的上海通用定额发票。
核定定额发票时无需填写每月最高领票数量,每次最高购票数量,每月最高持票量。只需要在申请表下方填写“定额发票月累计购票金额”即可。
03
发票信息查询
对需要查询上海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可进入上海税务局官网,点击“我要查询”,选择“发票信息网上查询”,依次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即可查到发票信息。
在通用定额发票正面用清水涂抹后会显现隐形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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