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的种类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种类
我国纳税人常用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企业经营中最常见的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区别如下:
(1)开具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开具。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根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 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根据《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理流程为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税务局提供在线操作视频及手册,如无法正常办理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人工窗口办理业务:1.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办理材料有:《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自然人,还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办理材料有:《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自然人只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也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受票主体不同。从受票方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给除自然人外的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给所有的受票对象。
(3)抵扣功能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扣税凭证,可以通过发票认证、发票平台查询确认等方式进行进项确认。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外,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目前,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有三种: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二是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三是旅客运输发票或客票。补偿等。
(4)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两联,比专用发票少了抵扣联。
上证指数日线图
大盘如期来到上周五所说的点位并止跌反弹,结合盘面来看虽然周一的k线实体比较强劲甚至对周五的下跌实现反包,但是成交量不能结伴而行将会给后市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这说明虽然指数来到重要支撑位但是场外的资金并没有积极的进场,或许因为是反弹首日可以理解为谨慎观望接下来就要看今天这么大的实体阳线能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场,所以量能的补充是接下来的重要看点。
很多人在分析盘面和实际操作两者之间始终无法找到平衡以至于很纠结,就像我上面分析的k线实体很大但是没有量能,那到底能不能买呢?看着大阳线应该买,再看看成交量又觉得该等等,这样的情况时间久了容易得神经病。其实要两者之间得到平衡不是从盘面和走势获得甚至可以说从盘面和走势根本得不到平衡而是从心态,从对生活的感悟中获得!交易的魅力不只是盈利甚至盈利不是排在首位的,理解到这一点才能算是真正的理解了投资。
对于我个人而言资本市场最大的魅力在于他的不确定性,有句话说的很有道理:资本市场唯一可以确定的就是明天不知他会怎么走!所以当你因为做对一笔交易而带来的成就感往往要大于因为这笔对的交易所带来的盈利给你带来的喜悦。至此我喜欢不确定也不会要求确定,并养成一种认真分析市场并绝对相信自己的判断并付之于行动的习惯,当然也在为这种习惯获得利润和付出代价。
创业板日线图
创业板从盘面看走成了阴跌的感觉这是一种很磨人的走势,目前看下方会有支撑从而出现反弹但我并不认为值得去操作,周五的文章已经讲过创业板的操作逻辑这里就不赘述了,当然强于指数的个股除外这一点我也反复强调过。
个股跟踪
仓位上今天止损了兆讯传媒少量买进了特变电工,特变电工是上周五加入到我的跟踪个股池子里的没想到周一就来了个跳空高开,因为追高不是我的风格而眼见看好的个股跑掉确实有点不甘心所以只能少量的买点看后期有没有加仓的机会。
目前持有特变电工和重庆路桥,继续跟踪山西焦煤和志特新材。
风险提示:以上仅为个人交易随笔总结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问题描述
服务公司租赁商品混凝土站进行生产销售,所有的材料人工等全部都是服务公司的,如果以服务公司的名义开发票,税率是多少?
专家回复
服务公司租赁商混站,以自己的名义投入材料、人工,生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是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的。
政策依据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此条款中“依照6%征收率”自2023年7月1日起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来源:湖南同欣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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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电发票操作指引
自2023年7月18日起,安徽省纳税人作为受票方接收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一、系统登录
(一)登录
在客户端(电脑)上连接好税控设备,打开浏览器,输入平台网址(https://fpdk.anhui.chinatax.gov.cn),输入税控设备的证书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
证书密码验证正确且身份认证通过时,则直接进入平台首页页面,如下图所示:
(二)首页简介
登录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跳转至首页页面,首页如下图所示:
在首页中,分为主要分为下图所示的4大部分和弹框提醒,即:
(1)右上侧部分为企业信息维护和退出系统的功能按钮,可以保存纳税人的企业信息用于后续的纳税服务管理和安全退出本系统。纳税人可通过用鼠标点击企业名称来进行企业信息的维护。
(2)上部分为系统的主要功能菜单,包括: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进项发票查询、税务事项通知书、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发票下载、企业档案信息等功能菜单。
(3)中间部分为工作台区域,可以查看本企业当年或之前年度内各月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情况(含抵扣认证情况、退税认证情况、代办退税认证情况)。在申报期内,支持符合回退条件的企业回退税款所属期。
(4)支持首页刷新申报状态:对于已经确认且征管已调用一窗式比对的情况,支持纳税人自行刷新(已确认)申报结果。
二、税务数字账户介绍
税务税字账户向纳税人提供查询、下载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功能。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则在发票列表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
有两种展示发票的形式,视图展示(默认)和列表展示,如下图:
(1)视图展示
(2)列表展示
如果视图展示发票,可以直接下载或打印发票信息。如果以列表形式展示,则可查询单张发票的发票信息。
三、抵扣勾选操作
(一)抵扣勾选
本功能主要提供按照税款所属期查询、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发票)的操作方式实现纳税人勾选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发票、具有抵扣功能的全电发票)和海关缴款书的功能。
具体的操作方法:
第一步: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管理状态为“疑点发票”的发票显示黄色,企业勾选该类发票时系统将进行相应提示,请谨慎勾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的发票显示红色,且不允许勾选,请联系上游纳税人处理。
第二步: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发票全部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弹出勾选认证信息对话框如下:
第三步: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即可将本次勾选的操作进行保存处理,提交成功将出现如下图所示。
(二)不抵扣勾选
本功能主要提供按照税款所属期查询和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发票)的操作方式,实现纳税人选择相应申报期内用于申报不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清单信息(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全电发票)和海关缴款书的功能。
具体的操作方法:
(1)将勾选状态设置为未勾选,并对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范围以及销方税号进行设置,点击“查询”按钮,即可得到符合筛选条件的未勾选的发票查询结果。管理状态为“疑点发票”的发票显示黄色,企业勾选该类发票时系统将进行相应提示,请谨慎勾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的发票显示红色,且不允许勾选,请联系上游纳税人处理。
(2)纳税人根据查询结果选择发票进行不抵扣勾选操作,对于本次需要勾选的发票对应的不抵扣原因,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发票全部勾选完成后,可以点击“提交”按钮,弹出勾选认证信息对话框如下:
(3)确认无误后,在上图中点击“确定”完成本次操作。
(4)数据提交成功,提示如下图:
(三)抵扣勾选统计
该功能主要向用户提供:对当前税款所属期所认证数据进行统计申请,申请统计提交后实时统计;当前税款所属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汇总统计表及异常发票统计表;历史税款所属期发票统计表及异常发票统计表。
在抵扣勾选统计页面,默认显示“当前属期数据统计”页面内容,“当前属期数据统计”页面内容和“历史属期数据统计”页面内容可通过点击“当前属期数据统计”按钮和“历史属期数据统计”按钮,切换页面内容。
具体的操作方法:
(1)申请统计:如果当前税款所属期还未生成统计表,纳税人可以点击“申请统计”进行统计。
申请统计提交后,平台会进行实时统计,在申报期内点击“申请统计”后,平台将锁定当期抵扣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点击“撤销统计”按钮,撤销成功后系统将自动解锁当期抵扣勾选操作。
(2)统计查询:点击“统计查询”按钮,如果统计完成,则会出现如下页面:
(3)申请统计完成后,需要对统计表进行确认,才能进行当期申报抵扣工作,点击“确认”后,平台会弹出提示信息,“是否确认,确认后当前统计表将作为申报的依据”,点击提示对话框中的“确定”按钮。
系统会要求纳税人输入设置过的确认密码,见下图:
输入正确的密码,会弹出“确认成功”提示框,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如下图:
如果尚未设置确认密码,系统会提示如下图:
平台将自动跳转到确认密码设置的功能页面,纳税人可以自行设置确认密码,如图:
(四)申报
完成抵扣勾选确认后,该发票可以作为申报抵扣的依据。纳税人可在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流程与原有流程一致。申报比对通过后税控设备解锁。
四、退税勾选操作
(一)退税勾选
仅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适用退税勾选功能。主要提供按照开票日期查询和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发票)的操作方式,实现纳税人选择可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清单信息(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备抵扣功能的全电发票)和海关缴款书的功能。
具体的操作方法:
(1)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并录入其他相关条件,并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管理状态为“疑点发票”的发票显示黄色,企业勾选该类发票时系统将进行相应提示,请谨慎勾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的发票显示红色,且不允许勾选。
(2)在数据列表中,选中要勾选的记录,点击“提交”。
(3)点击“提交”,系统将提示如下图,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本次勾选的数据。
(4)提交成功后,平台将提示如下图。
(二)退税确认勾选
退税确认勾选功能目前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和具备退税的功能的全电发票,仅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具有退税确认勾选功能权限。此功能模块是对当期已勾选为退税的发票信息和海关缴款书进行确认操作,纳税人可在每个自然月所属期对当期勾选的发票和海关缴款书进行多次确认。
具体的操作方法:
(1)在“退税确认勾选”模块中,选择确认标志为“已勾选未确认”,则系统将实时查询出当期已勾选未确认的发票明细情况,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需要确认页面显示的当次确认的发票数量、金额、税额是否无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2)点击“确认”后,平台自动弹出如下提示:
(3)在当期退税勾选确认操作成功后,系统弹出信息提交状态的提示如下:
(三)退税统计
该功能主要向纳税人提供可用于申报退税的发票汇总统计表,仅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具有退税统计功能权限。本统计表包括指定属期内所有勾选认证(即勾选确认)的退税发票和海关缴款书。
抵扣统计的频率为每天准实时执行,新增勾选认证数据会触发报表更新,请您关注统计表上方的“报表更新时间”。
具体的操作方法:
(1)选择所属月份后,点击统计查询按钮,在下方出现查询统计结果。
在申报退税发票统计表的表头会显示当前所属期报表最新的更新时间。
(2)异常发票统计表展示的异常发票清单,为认证后产生的异常发票(含作废、失控、红冲、管理状态为非正常),这部分发票虽然已成功进行了勾选认证,但是不能作为参与退税业务的有效依据。您可以下载发票清单,并对这部分认证后的异常发票进行相应处理。
(3)页面下方展示的退税发票清单,可查看具体勾选的发票信息,本功能支持对已认证数据的查询和下载导出。
(四)出口退税办理
纳税人完成退税勾选确认后,该发票可以作为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依据。纳税人可在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流程与原有流程一致。
五、代办退税操作
(一)代办退税勾选
仅外综服企业适用代办退税勾选功能。本功能只适用于有代办退税标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和具备代办退税功能的全电发票,代办退税勾选功能勾选即确认,且不可撤销。
具体的操作方法:
(1)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管理状态为“疑点发票”的发票显示黄色,企业勾选该类发票时系统将进行相应提示,请谨慎勾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的发票显示红色,且不允许勾选。
(2)选中一张勾选标志为“未勾选”的发票,选中第一列的勾选状态,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实现对该份发票的勾选处理。
(3)如果确认无误,点击“确定”,平台显示如下信息:
(4)代办退税勾选即确认,点击“确定”即可,提交成功后系统将提示如下图:
(二)代办退税统计
仅外综服企业适用该功能。该功能主要向纳税人提供可用于代办退税的发票汇总统计表。本统计表包括指定勾选月份内所有勾选认证为代办退税或扫描认证的代办退税发票。
勾选统计的频率为每天准实时执行,新增勾选认证数据和扫描认证的代办退税数据会触发报表更新。其中,勾选认证或扫描认证的代办退税数据会准实时在本统计表中体现,纳税人需关注统计表上方的“报表更新时间”。具体操作方法与退税统计类似,不再赘述。
六、成品油相关操作(油类经销企业)
(一)购进数据选择
该功能适用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将取得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具备成品油功能的全电发票信息进行选择确认,作为开具成品油发票油品总量。开具的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应不大于所勾选确认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具备成品油功能的全电发票信息中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具体的操作方法:
(1)在功能界面中,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
(2)系统自动返回相关的查询结果信息,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发票进行勾选操作,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发票全部勾选完成后,可以点击“保存”,即可将本次勾选的操作进行保存处理,对已勾选的发票不能进行撤销操作。
(3)查询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可在数据类型选择“全电发票”、选择开票日期,并点击“查询”。
选中发票,即可实现对该份发票的勾选处理。
(4)接着点击“上一页”或“下一页”,重复(1)的勾选操作,一次对需操作的发票进行勾选处理,每个查询结果分页中需要分别点击保存操作,按页进行保存。
(5)平台提示如下信息,点击“确定”按钮即可。
(6)提交成功后,平台会给出如下提示:
(7)如果查询不到符合条件的发票记录,系统会显示如下信息:
(二)购进明细查询
为了纳税人能更好掌握勾选确认的油品购进数量,平台提供了购进数据选择,税务机关补录、调拨数据的明细查询。
具体操作方法:
(1)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
(2)平台自动返回相关的查询结果信息,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发票、海关缴款书、税务机关补录的税务缴款书明细。
七、红字发票操作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后,因销货退回、开具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及销售折让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需由销货方纳税人提起红字发票申请,并由购买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红字申请确认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申请确认功能支持录入发票号码、销方识别号等条件,实现查询红字发票申请信息及确认红字申请的功能。该功能页面如下图所示:
具体的操作如下:
(1)点击页面“查询”,查询待确认的红字发票信息,如下图所示:
(2)点击“操作”,查看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3)核对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并对红字申请进行审核,“同意”或“拒绝”。
八、回退税款所属期
在纳税人符合回退税款所属期条件,且纳税人需要回退税款所属期到上一期继续进行发票认证工作时,平台支持回退税款所属期到上一属期的功能。对于符合回退税款所属期条件时,在本平台首页出现“回退税款所属期”按钮,企业可点击“回退税款所属期”按钮,实现税款所属期的回退,回退后平台显示的当前税款所属期的月份转到上个月。
回退税款所属期具体条件如下:
(1)上一属期撤销申报或征期截止日第二天平台未接收到已申报结果切换税款所属期到下期的。
(2)平台从征管获取到的需要回退的税款所属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
(3)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只在申报期内有效。
“发票备注栏”填写指南
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
差额征税开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销售、出租不动产
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销售预付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来源:上海·松江税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23个辩护要点(概要)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有关法律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款及税收征管制度,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虽然,《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并没有规定构成本罪主观上需要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增值税款损失,但在司法实务中,应以上述要素作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必备要素。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的案例、意见中也明确了上述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指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有了初步了解后,本文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方向进行梳理,意在形成辩护的整体框架。以下辩护要点仅供参考,如有不同的辩护要点欢迎交流探讨,对于具体的辩护要点可参见其后的专题文章。
第一部分 无罪辩护方向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系挂名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营决策权,也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管理
4.挂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变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循环、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单位犯罪中行为人并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0.正常的履职行为,从事事务性工作,未提供实质性帮助
11.虽有介绍行为,但主观上并不明知
12.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3.交易双方不存在虚开的行为,介绍人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虽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部分 罪轻辩护方向
15.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6.构成逃税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7.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过高
18.属于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19.具有自首情节
20.具有从犯情节
21.认罪认罚
22.未遂
23.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
今天小慧跟各位企业主探讨的话题,可能是所有的企业都要面临的且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是什么呢?就是如何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营改增之后,想必大家已经知道在发票管理上的严格程度了,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局重点监控打击的违法行为,那么,什么时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它是如何界定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它是如何界定的?
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行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这种行为,其中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们虚开,如果涉嫌其中之一,都是违反了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税收秩序,所以,肯定会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有以下三大认定标准
1. 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这种行为
2.有货物的购销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金额不实的增值税发票的这种行为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举个例子,你和a企业进行了相应的经营活动,但是你不让a企业给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让b企业给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小慧提醒各位企业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行为犯罪,只要行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没有能够抵扣税款,也属于犯罪的实现或犯罪的既遂,而不能认定为犯罪的未遂。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由于在实物中,交易方式、资金结算方式的复杂多样性,我国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两类,一是善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供货方与销货方存在真实交易,且供货方不支取得的资质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构成善意取增值税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供货方与销货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b,销货方提供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
c,专用发票注明的是销售方的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以及税额等等全部内容以实际相符,尤其是数量及金额上
d,没有证据表明供货方知道销货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只有以上四点同时满足,企业才能被认定为是善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均被视为恶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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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概念及计算公式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销售额确定
1.一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的包含项目:
(1)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销售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消费税等价内税金(自身应缴的消费税)。
销售额中不包含的项目: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
(2)特殊的往来款。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缴)。
②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③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
依法批准设立;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货同时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提示1】增值税税率包括13%、9%、6%。
【提示2】含税价情形:
①价税合计金额;
②零售价;
③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适用于考试中);
④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
⑤并入销售额的包装物押金。
3.特殊销售——6种情况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三种折扣。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01
税控开票软件又升级了
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了。
1、住房租赁企业减征增值税政策,非个体工商户和非自然人可使用1.5%开具
2、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按5%减按1.5%”优惠政策
这是为了配合10月1日开始执行的对住房租赁企业而升级的,增加了1.5税率栏开票方式。
如果你是住房租赁企业(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如果你向个人(包括个体)出租了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那么你可以减按1.5%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方面,开具1.5%的增值税发票。
所以,从10月1日起,我们发票税率栏显示又增加新成员了。
02
增值税5%→1.5%!
房产税12%→4%!
增值税税率又更新!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发布,明确: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增值税的税率表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03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04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05
以下13%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06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附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增值税是以货物以及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自2023年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增值税已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基本上已涉及到我们的吃穿住行等方面。
一、增值税发票有哪些税点?
税点即税率,是由国家强制规定的,不同的纳税对象、不同的业务类型,将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增值税涉及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从发票的税率来看,主要表现如下:
1.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主要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开具(小规模纳税人也可开具,但是税率为3%),专用发票包括13%、9%和6%三档税率,适用于不同的业务类型。
(1)一般的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和提供劳务适用13%税率。
(2)9%属于优惠税率,包括农产品、农药等农用物资、生活用水、燃气等销售;以及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不动产的销售等部分营改增项目。
(3)6%税率主要是营改增项目,包括金融服务、电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等。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征收率有5%和3%。
增值税税率
二、增值税发票税金如何计算?
税金是根据税率计算而来的,其中增值税涉及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其中含税价是包含增值税在内的计税价格,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即含税价=不含税价+增值税。为此,我们在购买货物时,要问清楚商家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即使报价一般多为含税价。
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含增值税的价格=不含增值税的价格*(1+增值税税率)
(2)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含增值税的价格/(1+增值税税率)
(3)增值税=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计算
案例分析
a企业为一家制造型企业,公司产品为空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3年1月,其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从b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原材料,含税价格100万元,税率为13%。
(2)从c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一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款10万元,税率为3%。
(3)向d公司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
计算如下:
(1)增值税(进项)=100/(1+13%)*13%=11.5万元
(2)增值税(进项)=10*3%=0.3万元
(3)增值税(销项)=100*13%=13万元
(4)当期应纳增值税=13-11.5-0.3=1.2万元
案例分析
王总,有点麻烦了?我今天把客户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丢了,发票联,抵扣联,清单都丢了,怎么办?急死我了。
不用慌,这种情况肯定在现实中也经常发生。在网上下载一份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复印,填好;准备发票所属当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还有汇总及明细表,发票复印件,再写一份丢失情况说明。
在丢失发票联的情况下,可以用该发票的抵扣联作记账凭证,抵扣联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只丢失抵扣联的丢失前已经认证并且认证相符的,可用发票联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还有未认证的,持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后用该发票联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最后,如果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了,已认证相符的,可以用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机关的丢失证明单,经购买方的主管税局审核同意后,才能做进项抵扣。同样,丢失前没认证,去认证,连同证明单给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进项处理。
这就是大概流程,各地的税务政策每年都是有变化的,具体情况以各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欢迎大家补充。
1、全电发票怎么领用?
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进行发票核定、领用,即可登录平台开具发票。
2、全电发票安不安全?会不会被篡改?
全电发票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发票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
从安全性来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听过对发票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
从隐私性来说,全电发票保持了纸质发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发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3、全电发票的电子件丢了怎么办?
可自行登录电子发票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全量发票查询,重新下载;或联系销方重新交付即可。
4、新办纳税人,已经核定了全电发票,想开票给省外客户,怎么解决?
目前全电发票只能开往受票试点省,若有需求开具给非受票试点省的省外客户,可使用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增值电子专用发票。
5、请问开票员授权有人数限制吗?
没有限制
6、全电发票做账时需要打印纸质吗,跟电子普票一样吗?
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7、纸质发票和全电发票的额度是共用的吗?
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所开具的发票金额将从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或纸质普票时,领用时按照各票种单张最高开票限额*领用份数之和从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
8、授信额度没有了,如果要申请纸质专票,是要先申请增加发票数量还是申请授信额度,还是两个都要申请?
如果纳税人手中还有存余的纸质发票,则只需申请授信额度调整。如果纳税人尚未进行纸质发票核定,则需要同时申请发票数量和授信额度调整。
9、授信额度不够,怎样申请增额?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10、试点纳税人收到一张全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
可以,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
11、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
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草稿功能,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如需暂时保存发票信息可以选择保存草稿。
12、可以查到子公司税号的所有发票吗?
不可以,只能查本公司的数据。
1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查验什么类型的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查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所有发票。
14、电子发票平台能否查询到税控开具的发票?
可以
15、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于会计核酸管理。
16、客户名称及商品名称可以一键导入吗?
可以在【开票信息维护】-【客户信息维护】和【项目信息维护】功能中,通过批量导入功能导入。
17、全电发票可以查询到开票方是否已经申报的吗?
查不到
18、开具全电发票时由于商品种类较多,能开销货清单吗?
全电发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已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全电发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再支持开具销货清单。
19、怎么开销货清单?
全电发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已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全电发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再支持开具销货清单。
20、请问是否能查询发票的入账、抵扣情况。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候,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依次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进入查询功能页面。
21、如何导出往期勾选发票清单?
依次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进入功能页面,点击选择【统计确认】界面,点击右侧的“查看历史确认信息”按钮,可查询往期勾选统计结果,并进行下载和打印操作。
22、收到进项发票销售方是否红冲我们能看得到吗?已勾选的和未勾选的分别怎么显示?
全量发票查询,点击发票详情,在状态信息处就有显示
抵消勾选,发票状态栏次:正常、作废、已红冲-部分、已红冲-全额
23、如何查询之前月份已经认证的发票?
依次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进入功能页面,点击选择【统计确认】界面,点击右侧的“查看历史确认信息”按钮,可查询往期勾选统计结果,并进行下载和打印操作。
24、已申报的情况下发现勾选数据有误应该怎么办?
跟目前税控发票操作流程一致,纳税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申报数据。
25、请问会不会出现双方红冲的情况呢?
不会,发起可以任意一一方发起,红冲只能是由一方红冲。
26、税控开票开具有误,可以用全电发票冲红吗?
若原蓝字发票为全电发票,则红字发票应当使用全电发票;若原蓝字发票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时,红字发票可使用全电发票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若原蓝字发票为税控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应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税控设备已注销,可以使用全电发票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得纸票开具红字发票。
27、对开具的全电发票进行红冲后我当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会增加吗?
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后,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
跨越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红冲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
28、发起冲红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时间是否有时限要求?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发起冲红流程后,另一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冲红流程后,无需受票方确认。
29、试点纳税人发现当月开具的全电发票啊的金额填错了,可以作废吗?
不可以,全电发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需开具红字全电发票冲红。
30、开具红字发票后,如何作废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开局后不能作废。
很多个人在外面接了私单,又不能让老板知道,对方又要求自己开发票,该怎么办?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这种情况,利用空闲的时间,用自己的技能与企业做点业务,小金额还好,金额太大企业都会要求开具发票,不然企业没有发票实际支出就会定义为利润,面临多缴税可能很多人都在网上听到过,自然人代开这个政策,税率低又安全,合理解决了企业缺少成本票的问题,又能合法地为自己降低税负,当然是好的,那这到底真实吗?
确实有这回事据小编了解到目前山东 ,湖南 , 重庆等地区,自然人代开享受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为0.5%,附加增值税1% , 附加税的0.06% , 综合税率1.56%,不用成立公司,不麻烦,只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就可以,1-2天就可以出票,附带完税证明
例如:小王跟接了某建筑设计公司的设计图业务,完工后建筑设计公司支付给小王100万的劳务报酬,如果小王自己去代开发票那么需要缴纳25万元的税费,但小王通过税收优惠地区代开按照总税率1.56%来算,那么他需要缴纳的税费仅为1.56万,相比下来可谓是天差地别,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企业及个人通过自然人代开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税负问题
自然人代开不受地方限制,哪里都可以开
不受行业限制,出票快,代开额度一年可达5000万,附带完税证明,代开资金不走第三方
自然人代开发票布局:
代开会注明在右上角,购货方是接票方公司的信息;销货方是税务机关信息,右下角备注栏是个人的信息。
这三个地方是地方税务机关的票据,可以在增值税的真实性制度中找到。代表资金不去第三方,直接有公司支付的自然人,企业需要保证第三方利率一致,保留相关的证据链。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自然人代开只能开普票,如果想要有专票,也可以通过园区注册个人独资工作室,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接下主主体公司的业务,个人独资核定税率0.6%,综合税率在1.66%
更多税收政策: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注册,股权转让等问题
欢迎咨询小编,节税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2023年9月起,增值税又有哪些新改动?现行的最新税率表是多少?进项税如何正确抵扣?今天起,这是最新的知识点!
01
6%→免税,3%→免税!
全了!2023年增值税优惠!
1、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以下7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6、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重点:
其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7、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增值税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
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8、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现就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三、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5日
02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1、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9%,6%,0%,都适用于哪些项目?我们具体来看:
2、扣除率
扣除率是指增值税计征中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与产品课税金额之间的比例。
一般纳税人凭票抵扣进项税,但是对于购进农产品需要计算抵扣,扣除率有的是9%,有的是10%,我们具体来看:
①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②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③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④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⑤ 农产品核定扣除时:
o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o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
o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3、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注意: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4、预征率
目前主要针对不动产和建筑行业采用预征办法,主要有5%、3%和2%的档次。
03
2021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增值税政策层出不穷,进项税扣除凭证种类又非常繁杂,送你一份最新最全的抵扣攻略,从此进项税抵扣不求人
一、判断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上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会涉及到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因为,一般纳税人根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增值税,不涉及进项税的问题。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1)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了征管的要求,税局一般要求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以防止形成滞留票。但实务中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真的收到了,也没有必要一定退回重开,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即可。
二、判断扣税凭证是否合法合规
1、抵扣凭证的类型应合法合规
发生增值税交易的我们会收到不同类型的凭证,但其中只有一部分是合法合规的抵扣凭证。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最近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通行费等取得合法合规的凭证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具体的
发票类型包含以下几种:
这里有3个重点需要强调一下: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2)旅客运输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纸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3)现在乘火车多数情况下取得电子客票,报销抵扣需要打印纸质车票,且只能打印一次,一旦遗失,即使有复印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2、抵扣凭证的开具应该规范
抵扣凭证是否开具规范,主要检查以下4点:
(1)是否与真实的交易相符,没有涉及虚开发票;
(2)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专用章齐全(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4)备注栏完整
关于发票的备注栏,实务中频频出现备注栏缺失导致大额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的情况,会计收到6种发票要注意备注栏信息是否齐全。
到底是哪6种发票?一张导图说清楚。
注意,认证期限有新规定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啦,会计们再也不用担心发票过期了~
三、判断是用于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会计收到发票,要思考一下它的用途是什么,因为税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几种情形,只有不属于这些项目,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所有情形下图全部涵盖了,一起学习一下吧~
对于以上项目,也要分三种情况考虑:
(1)在购入当期就不能抵扣,全部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例如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取得普通发票的,在当期直接都计入费用。
(2)在购入当期就不能抵扣,但取得专用发票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例如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取得专用发票的,为了防止滞留票的产生,需要先认证抵扣,再做进项税转出。
(3)在购入当期进项税已抵扣,后期用于不允许抵扣的项目时,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四、抵扣实操
完成了前面3步,判断出一项支出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后,接下来就需要进行勾选确认、计算税额、纳税申报等抵扣实操。
1、不同凭证的抵扣方法。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3年4月1日之后取得;
2)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3)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4)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2、进项税的申报
进项税抵扣的终极目的是落实到申报表上,数据主要填列在附表二的相关行次中。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等税额填列在规定的行次即可,铁路车票、通行费发票等计算得出的税额填写在“其他” 行次中,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来源:税务大讲堂、财务第一教室、梅松讲税、税务经理人、财务经理人。
近期小编发现,很多刚入涉税行业的小达人们,很多都分不清“发票”和“税票”,有时候都说不清自己是需要发票还是需要税票,两者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大家可千万别搞混了,捋不清可是会闹出很多笑话的哦,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详细的解答,大家一定要认真查看哦!
发票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常见的主要为:增值税发票。
税票
税票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证明,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常见的主要为:税收完税证明。
以日常生活中举例
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双方交易完成后,销售方开具合法效力收款凭证给付款方,该凭证通常就是发票。
企业、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也会开具证明凭证,表示完税情况,该证明就是税收完税证明,俗称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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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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