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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

【第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导读:当前涉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领域,但同时亦出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重罪的扩大化适用倾向,最为典型的就是将一般的“逃税行为”和“挂靠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而产生上述认识误区的原因主要在于机械化的将“货票分离”作为是否虚开的标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形式标准认定简单化,而实质标准认定泛化,对此应当及时予以纠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典型的涉税罪名,该罪名的准确适用,不仅要满足于发票开具的形式规范,更要符合以增值税特殊抵税模式骗取国家税款的实质要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许多司法实务机关,对该罪名的适用由于专业知识储备的不足,而仅关注形式,而忽略实质,甚至有时连形式要件亦不满足,就错误地适用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然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重刑罪名,一旦适用,往往有大量人员面临十年以上的重刑,这不仅会严重影响多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稳定,而且还会影响到当地司法的社会评价。同时,该罪名还是一个常见的涉企罪名,对该罪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国家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落实和当地的营商环境塑造。

一、涉税领域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常见认识误区

(一)将逃税行为错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此类情形大量出现在成品油、粮食、矿产等大宗商品的交易过程中,此处以成品油为例:

①a石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从b炼油厂购进低价的无票油进行销售。为了避免在报税时出现“有销项、没进项”的问题,a石化公司委托甲在c石化公司正常购买成品油,a取得对应的发票,然后将所购得的成品油以无票的方式低价转卖给甲。a石化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以增加进项票、减少销项票,从而实现发票平衡。

②甲以低价取得成品油的油卡之后,再以无票的方式销售给d加油站,销售价格高于购进价但低于含税价。具体销售方式为:d加油站将购油款打给甲指定的账户,之后由甲持油卡和d加油站一同去c石化公司的油库提油。整个销售过程中,甲一方并不接触成品油,但可以从中获利。

此种情形甲被许多司法机关错误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上述所涉及的问题并非“不应开票而开票”的虚开,而是销售时“应开票而不开票”的逃税,即:①b炼油厂以低价向a石化公司销售成品油,应开票而不开票,存在逃税;②a石化公司以低价向甲销售成品油,应开票而不开票,存在逃税;③甲又将该成品油以低价转卖给d加油站,应开票而不开票,存在逃税。

(二)将挂靠行为错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此类情形普遍出现在缺乏特定商品的经营资质,挂靠有经营资质公司的情况下,此处为了同上文案例对应,同样以成品油为例:

没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乙,联系好成品油供货商和销售商,乙同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e公司合作,以e公司名义与购、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乙先将购货款给付e公司,再由e公司把货款打给供货商购买成品油,供货商向e公司出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手续,e公司按照供货商出具发票金额的7.5%左右给乙折抵开票费。e公司按乙的要求将成品油发货给销售商,销售商依据e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款给付e公司,e公司从中扣除下一次货款和9.5%左右的开票费后,将余款退给乙。周而复始。

整个交易过程中供货商给e公司出具的进项发票和e公司给销售商出具的销项发票上的品种、数量是一致的,只是e公司按照乙的要求把单价提高了。高开差价部分e公司用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进项发票补齐。

上述情形中的乙同样被许多司法机关错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实际上乙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挂靠行为,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和国税总局办公厅在2023年7 月15 日《关于答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涉税征询问题的函》中作了明确答复,挂靠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认识误区的原因之一:将“货票分离”作为是否虚开的标准

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为是否存在“票货分离”。但是,这一标准是缺乏依据的。国税总局明确“挂靠”这种典型“票货分离”模式不属于虚开,而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货票分离”形式被宣告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是“货票分离”的形式,该案被依法宣告无罪:

【基本案情】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在上述案例当中,供货方是张某强的个体企业,但开票方却是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属于“货票分离”。但是,由于购货方的合同关系是和鑫源公司建立,货款也是打入鑫源公司,故由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此可见,“货票分离”并非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

三、认识误区原因之二:虚开行为的形式标准认定简单化

部分司法实务机关仅从一般观念去理解,认为只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有违反税务管理相关规定,就构成虚开,存在将虚开行为形式标准简单化、泛化的错误倾向。实际上,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应当从“合同关系主体”、“收、付款主体”与“开票、受票主体”三方面去考察,此处以上文所举的甲逃税案例为例,实践中部分司法实务机关将甲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实际上该案例中并不存在任何虚开行为。

(一)发票应当由销售商品的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案例中收款方为c石化公司,付款方为a石化公司。

《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在本案例中,购买成品油的货款是a石化公司账户(付款方)打给c石化公司账户(收款方)。因此,c公司作为收款方,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和受领符合法律规定。

2.商品购销的主体是a石化公司和c石化公司,与收、付款方相同,故发票开具情况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不属于虚开

《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案例当中,成品油交付是由c石化公司将成品油记载在a石化公司名下的购油卡,故成品油销售方为c石化公司,成品油购买方为a石化公司。故实际经营情况和发票也相符,不属于虚开。

3.商品的购销主体是根据合同关系判断,本案的合同主体是a石化公司和c石化公司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可见,如何判断商品的购销主体,主要是看货物的所有权是如何转移的。在案例当中,虽然最终购油卡是由甲一方实际持有,但其并不是成品油购销关系中的购买方,因为在c石化的这一交易环节当中,c石化公司转移所有权的对象是a石化公司,而非甲方。举例而言,假如甲持购油卡去提油时,c石化拒绝交付成品油,此时甲并不能直接起诉c石化公司,而只能由a石化公司进行起诉,这是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决定的。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是这一判断标准。无论是立足于合同主体关系,还是从收付款关系来看,由c石化公司向a石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不属于虚开。至于a石化公司在取得成品油卡后,又将该成品油无票转卖给甲,这是事后的商品处置行为,都不影响前一环节中开具的发票的性质认定。因此,案例涉及的这个商业模式,其问题并不在于虚开,而是源自于成品油的购销当中“应开票而不开票”所引起,实质上同加油站在卖油时不开票或者去饭店吃饭时不要求开票而降价无异。

四、认识误区原因之三:虚开行为的实质标准认定泛化

除了要符合虚开的形式标准以外,刑法中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标准为“受票方进行增值税抵扣时是否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必须注意,在逃税、避税的情形下,都可能出现国家税款损失,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国家税款损失,是一种特殊损失,即虚开行为必须由于增值税抵扣的特殊计税原理未能保障,对国家税款造成了损失。然而,部分司法实务机关,未区分税款的一般损失和增值税特殊抵税模式的特殊损失,导致了错误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属于流转税,道道计征,但不重复计征。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具有税款抵扣功能,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准予受票方在上一交易环节中缴纳的增值税款能够在下一增值环节中进行抵扣。因此,就受票方而言,只要其在上一交易环节中缴纳了增值税款,那么其就有权在下一交易环节进行抵扣。相反,在虚开的情形中,正是因为所抵扣的税款并非受票方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故受票方将该发票用以抵扣的行为,当然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然而,在上文的甲案例和乙案例中,相关公司用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缴纳增值税款,以完税价采购货物所取得,完全符合增值税款抵扣的规则,并不存在因未不符合增值税的征收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形,从实质标准来看,不存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空间。

五、余论: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扩大化的纠偏

当前涉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领域,无论是从维护税收管理秩序的微观层面,还是从保障社会公平的宏观层面,这都是有必要的。但是一定要避免涉税罪名的扩大化适用的错误倾向,特别是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类重罪,更是如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并不是新罪名,但是由于其行政犯的特点,该罪名适用涉及大量税务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国家税务领域“营改增”改革后,该罪名理解必须进行对应性更新。然而,许多侦查机关对该罪名适用标准存在简单化、泛化的倾向,导致了罪名的错误适用,不仅对相关当事人严重不公,更违背了国家对民营企业“严管与厚爱”并重的政策导向。此类案件屡见不鲜,甚至尚未起诉时,就被侦查机关直接以“破获特大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案金额高达xx亿元”的宣传稿对外宣称,结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得到了纠正,本人曾参与的一起案件,就是侦查阶段高调认定为破获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被纠正,认定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得到了纠偏,但无疑是虚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且亦有损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第2篇】怎么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先,登录“电子税务局”官方平台,选择我要办税页面——发票使用选项。

紧接着,选择“发票代开”,筛选点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然后,点击新增,在弹出窗口逐一输出信息,包括购货方、销货方和货物劳务明细,并选择发票领取方式。

后面,点击保存,在跳出弹窗口中点击确认。

最后,点击提交,系统会成功信息。再根据已经选择的发票领取方式取得纸质专用发票即可。

看完上面5项图文操作,你学会了吗?如果还有什么方面需要讨论的#话题,欢迎来税道,关注我们,衷心祝贺你顺利办事成功!

【第3篇】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刑罚较轻,且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死刑后,大有从轻处罚的趋势,根据我所制作的《广东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数据报告》(⬅️原文链接),刑罚集中在缓刑,缓刑率将近70%。连无罪率、不起诉率也比其他罪名高出一点。

作者在alpha案例库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由检索到该罪名公开的裁判文书共27224份,经过筛选,有12份无罪判决,比其他罪名稍高。

作者在alpha案例库、把手案例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案由,检索到该罪名公开的检察文书共11143份,其中起诉书8809份,不起诉书2305份,具体到广东省而言,起诉书326份,不起诉书58份。作者就广东省的58份不起诉书总结:本罪有哪些不起诉理由,影响因素为何。

(注:因本罪于2023年8月22日以后采用了新的起刑数额,故本文的论述将区分2023年8月22日前、后)

2023年8月22日以后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34件案件为2023年案号,其中有15件作出不起诉的时间在8月22日新司法解释出台以后,规定本罪的起刑数额为5万元以上。

一、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补侦期间出台新司法解释,适用新司法解释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可直接不起诉。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3件案例属于此种情形。该3件案件是行为发生在新司法解释前,处理在新司法解释后,且数额均未达到5万元以上,但不起诉书依据的理由是刑诉法第十五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代表案例:佛禅检刑不诉〔2018〕116号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1日至11月8日,佛山市众兴远钢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孙某某(另案处理)私自收取公司客户中山市神湾镇华宇五金厂货款99000元、中山市三乡镇思亿五金磨具厂货款50289.5元。因上述两家公司支付货款后需要发票入帐,孙某某遂让佛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为上述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为中山市神湾镇华宇五金厂开具了票面金额99000元、税额14384.6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为中山市三乡镇思亿五金磨具厂开具了票面金额50289.5元、税额7307.0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件程序:检察院于2023年5月25日、8月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6月25日、8月29日二次补查重报。于2023年5月12日、7月26日、9月3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类似案例: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8〕72号、穗番检公刑不诉〔2018〕50号、穗埔检刑不诉[2018]68号

二、已经进入审判程序(是否开庭审理暂时不明)的案件,在新的司法解释出来后,未达追诉标准的,可以由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作不起诉处理。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4件案件不起诉理由明确载明“因法律发生变化,达不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代表案例: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8〕101号

基本案情:惠州市**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被不起诉人贺某某,2008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贺某某为降低税务负担,通过联系一名贾姓男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取得揭阳市**有限公司2023年6月24日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为05******,代码为4400******,货物名称:冷板,金额99774.36元,税额16961.64元。该业务没有实际货物交易,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惠阳区国税局**分局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16961.6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6961.64元。案发后,惠州市**有限公司已补缴应纳税款。

案件程序:侦查机关于2023年5月14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23年6月8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9月6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准许撤回起诉。

类似案例: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8〕121号、中检一区刑不诉〔2018〕281号、中检一区刑不诉〔2018〕255号

三、立案前补缴税金的,可以适用情节轻微的不起诉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2件案件行为人在立案前即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的。

代表案例:东二区检刑三刑不诉〔2018〕5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东莞市**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者。2023年10月期间,经陈某某决策,上述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广州**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三张,后上述公司持购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部门抵扣税额50499.66元。2023年11月22日,公安人员到上述公司将陈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审查。2023年11月28日,上述公司向税务部门补缴了税额50499.66元及滞纳金17068.89元。

类似案例:东二区检特检刑不诉〔2018〕4号

2023年8月22日以前

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本罪的三个量刑档分别为1万元以上(起刑数额)、1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本文通过参照三个量刑档的数额,总结各量刑档争取做不起诉的理由。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46份不起诉决定书于2023年8月22日以前作出。其中,不起诉情形集中在相对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有35份;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有3份,分别为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死亡;属于存疑不起诉(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8份。

下面重点分析相对不起诉情形的具体条件。

一、数额巨大,在案发前补缴全部税金的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12份文书系因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案例:东二区检特检刑不诉〔2018〕2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系东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者。2023年7月开始,经肖某某决策,**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10%的价格,向广西崇左市**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公司持购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部门抵扣税额共计508770.79元。2023年12月18日,**公司向税务部门补缴了税款508770.79元及滞纳金103.52元。2023年12月25日15时许,民警到**公司将肖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审查。

案件程序: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肖某某于2023年12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1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于2023年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4月10日向移送审查起诉,于2023年4月11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类似案例:深宝检公一刑不诉〔2017〕416号等

二、数额刚刚超过起刑点,虚开发票数量仅一张的,可以适用法定不起诉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1份文书的不起诉理由引用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认为“不构成犯罪”。

代表案例:台检公诉刑不诉[2017]41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自2005年开始经营台山市**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原材料采购工作。2023年10月,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购进pc胶片,并取得东莞市**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76923.08元,税额13076.92元,价税合计90000元。

结合以上理由,可以知道,本罪的关键问题在于税额的补缴。除上述理由外,如有自首情节、在单位犯罪中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从犯等,也是不起诉考虑的重要理由。在单独具有其他某一项情节的情况下,不起诉的几率比单独具有补缴情节的要低。

最后,补缴时间也非常重要,在数额巨大的情况下,立案前为最佳时间

【第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密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金税盘、报税盘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开具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专用发票法一致。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使用货物岱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一)专用发票的构成与限额管理

1.专用发票的构成形式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2.专用发票限额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自2023年5月1日起, 一般纳税人申请领用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要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省国税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此外,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二)专用发票的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人空白金税卡和 ic卡的行为:1.企业名称:2.税务登记代码;3.开票限额;4.购票限量;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6.开票机数量;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第1 ,3 、4 ,5 、6 ,7 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2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5篇】什么时候运费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的.最新规定:从3月1日起,通过发票查询平台勾选认证抵扣的期限由当月最后一日调整为次月申报期结束前两日,所以,5月份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勾选确认的发票,可以抵扣4月份的销项税额.

月初认证的发票当月可以抵扣吗

一般当月认证的发票都是当月抵扣.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方可作为扣税凭证.如认证不符,按规定处理.

发票办理注意事项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发票也通常称为付款单.在中国大陆,付款单、收款收据在民间有时也被统称为发票.中国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发票称为税务发票.政府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为内部审计及核数,每一张发票必须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发票重复或跳号.

1、凡前来代开发票的企业必须主动出示《发票购买印制簿》上注明的购票员身份证或办税员证.

2、凡办税员或购票员不能前来,除出示购票员办税员身份证件外还应出示代开人员的身份证件.

3、企业委托有资质中介公司前来代开发票的,必须出示企业法人代表签发的委托书及代开人员的身份证件.

4、如企业要求代开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限购量申请(审核)表》,由专管员初审,主管所长审批转稽管科审批后,方可到窗口开具.

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专用发票,海运条例术语,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纳税人根据经营范围向税务机关领购相关发票.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第6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真伪

会计朋友们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到发票,而收到发票时经常做的一件事情就是核实一下发票的真伪,大家应该都熟知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在这里可以查询到大部分种类的发票,那么还有一些其他种类的发票要如何查询呢?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其他种类发票的检验真伪的方法。

在介绍发票的查询方法前,先简述一下我们会见到的各种发票种类。用不同的方法可以对发票进行不同的分类,因为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的发票是可以在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上查询,为了后面便于介绍发票的查询方法,我们用是否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为区分点,将发票种类区分如下:

--------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的发票查询方法----

1)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对于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的发票 可以直接在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进行真伪查询

但是有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需要提醒大家:

1 第一次使用此平台前,需要先安装插件。

2 开具日期距今超过一年的发票,无法在 这个平台上查询了。

3 一张发票一天最多查询5次。

4 提示'查无此票'并不一定是假票:可能是由于存在开具方离线自开票(开具发票后未上传发票数据)、发票电子数据的同步滞后(开票方上传了发票数据之后,同步到发票查验平台通常至少1天,偶尔系统有故障可能超过1天)、查验人录入错误等问题,导致相关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无法检索,建议和开票方联系确认情况后,再查询。

2)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苏)

对于江苏省的纳税人,这里补充一种可以查询发票的方法。大家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苏)(网址:https://fpdk.jiangsu.chinatax.gov.cn:81),进项发票查询-单票查询

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即可查询发票。

特别提醒:

1 目前只能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2 只能查询收到的发票(即付款方是自己公司),如付款方税号开具错误(如把0(数字0)写成了o(字母o),税号中是没有字母o的,也提醒大家注意,开票时千万别写错了),也会导致在此功能中无法查询到发票(税号开具错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是可以查询到的)

------不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的发票的查询方法----

这里具体介绍江苏省相关票种的查询方式:

(1) 通用机打发票;

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

公众服务-发票查询-网络开具普通发票查验。

直接进入网址为: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wangluofapiao/fpcy.action?sign=bill_check

(2) 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 出租车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门票(景点)

目前江苏通用定额发票的面值分别为:0.5元、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如果你收到一张面值是200元的江苏通用定额发票,你不用查真伪了,假的o(* ̄︶ ̄*)o。

上面的五种发票目前都无法在网上查询真伪,需要拨打当地12366电话查询,查询发票流向。

苏州各地区咨询电话及办税厅地址如下:

苏州市区:咨询电话:12366、96888736

地址:姑苏区干将西路189号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新区:咨询电话:96888796

地址: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188-4号

昆山:咨询电话:96888741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1188号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

相城:咨询电话:96888737

地址:相城区嘉元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一楼大厅

吴中:咨询电话:96888739

地址:越溪苏街198号吴中商务中心b楼的二楼税务窗口

塔韵路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

园区:咨询电话:96888794

地址:万盛街8号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2楼综合大厅

常熟:咨询电话:96888738

地址:常熟市枫林路20号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厅

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咨询电话:52292675

地址:江南大道39号常熟市碧溪新区便民服务中心

太仓:咨询电话:96888743

地址:县府东街97号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大厅

吴江:咨询电话:96888742

地址:松陵镇鲈乡南路1868号世纪大厦3楼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张家港:咨询电话:96888740

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50号财税大厦1楼税务大厅

张家港市南环路30号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张家港保税区:咨询电话:96888795

地址:张家港市金港镇滨江大厦2楼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3) 火车票:

属于行业专业发票,铁路客运发票。

如果是通过12306的网站或者app购买的,可以登录12306查询购买订单,确认真伪。

如果是在窗口买的,只能拨打热线12306,具体咨询真伪。

(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属于行业专业发票,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

中国民用航空局--电子客票验真

http://www.caac.gov.cn/index/hlfw/dzkpyz/

信天游 - 电子客票验真官网:

http://www.travelsky.com/tsky/validate.jsp

(5) 客运发票;

属于行业专业发票,公路,水上运输企业提供。具体的真伪查询可以具体咨询相关售票点电话。苏州各汽车站点电话如下:

苏州汽车客运集团苏汽热线 电话:0512-65776577

苏州汽车客运北站:

电话:0512-67517685

地址:苏州市西汇路29号

苏州汽车客运南站

地址:苏州市南环东路601号

电话:0512-87181631

苏州北广场汽车客运站

地址:苏州市苏站路1455号

电话:0512-69355916

苏州汽车客运西站

电话:0512-68254531

地址:苏州市金山路78号

苏州吴中汽车客运站

电话:0512-65285737

地址:苏州市广建路10号

(6) 冠名发票。

目前江苏省已经没有冠名发票了。

【第7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机

有财务同行嫌针式打印机太吵,想买喷墨打印机,增值税发票三联一联一联打印。这样操作可以吗?不能不说,这种想法确实鑫奇!针式打印机吵,这倒是件让财务人很苦恼的事情,每个公司开票员开完当月发票,整个办公室的人都要耳鸣三天!喷墨打印机几乎没声音,可以一联联打印,代替针式打印机吗?我的回答是不可以!首先,发票必须是一式多联,发票无碳纸具有复写功能,不是复写出来的发票,很难保证几联打印的字迹一模一样,面临客户退票的风险非常大;其次,发票纸张比较薄且偏软,喷墨打印机很容易卡纸,损毁发票;最后,有把几联空白发票拆开、一张张打印的时间,针式打印机早就打完了,耗时耗力!

【第8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证明

某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取得一张2023年7月1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均被业务人员不慎丢失。

请问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还能抵扣吗如果能抵扣,应如何办理?

实务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期内,按照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办理。因此,建筑公司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但是必须在认证期内办理(当前已取消认证期)。

【第9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

一:受票方是一般纳税人,个体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多个体去税局开发票,分不清楚什么情况下是可以开专用发票的,什么情况下是开普通发票的。有些个体仅仅是因为觉得自己领发票开太麻烦就到税局要求代开发票。

其实不是这样的,能不能开专票不是个体自主选择的,是由接受发票那一方是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决定的。如果受票方同样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可以开专票也可以开普票。

具体开专票还是开普票是由对方财务决定的。

怎样才能清楚的分辨开什么发票,其实很简单,去税局开发票之前,跟对方的财务沟通好,是要哪一种发票。按照对方的要求去开就可以。

专票是可以抵扣的,普票不能,如果不按规定开具,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个体开了专票,会形成滞留票,造成后期的罚款,不值当。

二:除了房租,个体的增值税税率都是百分之三。

去税局开票以前,双方要沟通好。个体开出去的专票和一般纳税人开出去的专票税率是不同的。除了房租发票的税率是百分之五以外,个体开出去的专票税率都是百分之三。

很多个体开了发票以后,又拿到税局作废,说对方不要百分之三的专票,要那种六个点,十一个点,十七个点的专票等。这些税率都是一般纳税人才有的税率,个体只有百分之三。

开票之前要跟对方说清楚,不要开出去以后,再回来作废,浪费时间不说,后续退税也是很麻烦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要交税的,不享受免税。

在窗口代开专票是要交税的,因为受票方抵扣的税就是你交的那部分税。你不交税的话,对方是不能抵扣的。

所以在窗口代开发票,无论金额大小都是要先交税后开票的。不享受个体每季度开票不超过9万免税的政策。

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个体不懂,浪费了不必要的时间精力。

【第10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与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认为抵扣了,国家增值税款就流失了

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牛克乾法官认为,开票方全额缴纳税款后,受票方申报、抵扣的,国家税款没有流失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牛克乾法官在《人民司法》“刑事业务”栏目中,发表了《虚开专用发票犯罪的法律适用》(详见附件1)一文,明确表示:

“在有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行为人在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所领取票面额的一定比例预缴部分增值税,并且当地税务机关已将增值税上缴国库。对于此部分数额是否应从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数额之中扣除,存在认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一定数量的税款,但这种行为是为了向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手段,而且受票单位利用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给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造成的是全额损失,因此,不整将被告人所缴纳的税款从损失数额中扣除。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缴纳税款的行为确属一种犯罪手段,但这些税款确实交给了国家,又是以增值税的名义上缴的,就应从其造成增值税的损失中予以扣除。行为人上缴税款与受票单位抵扣税款虽然可能不在同一税务机关,但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受到一定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收益,从公平原则出发,行为人事先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应从其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中扣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牛克乾法官的观点,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虚开的发票,预缴的那部分增值税款,可以扣除。根据这个逻辑,如果全额预缴税款,就意味着没有损失了。也就是说,发票虚开,但如实缴纳税款的,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是发表在最高院的《人民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赵景川检察官认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的,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三级检察官赵景川《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10期)“案·理探析”栏目发表了《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详见附件2),在该文中,赵景川检察官认为:

“变票销售案件一般会形成一个闭环,即石油炼化企业开出发票,经过变票、过票,最终又回到石油炼化企业。这种形成闭环的开票行为,给国家增加了纳税环节,每个环节的交易主体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并依法进行抵扣,整个交易环节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但这种行为隐瞒石油炼化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违反税收征收法规,逃避缴纳了消费税。”

“就本案而言, 杨某某的“变票”行为有通过虚构交易环节,且在虚构的交易环节中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

的行为。但杨某某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为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从国家骗取税款,而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进而逃避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手

段。下游公司从杨某某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

“对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聚焦点不应放在何种税款遭受损失方面,而应将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实施骗取行为视为关键。而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隐瞒生产加工环节,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使得国家应征的消费税税款未能实现,即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达到逃避缴纳消费税目的的手段,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两个功能:第一个是票证功能,即证明交易事项、费用,列入成本,冲减企业所得税的功能,是所有的发票均具有的功能;第一个是抵扣功能,即从交易对象处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自己经营过程产生的销项税额的功能,这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有的功能。

根据赵景川检察官的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利用其票证功能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为了利用其抵扣功能的,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如果各个环节当中的当事人均按照发票记载的税额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的,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发表在最高检的《中国检察官》杂志上的,具有指导意义。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的,缺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特征

2000年12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审判会议并印发的《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还必须查明或证实虚开行为在实质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实际危害性或者造成该种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如果缺少这一实质特征(即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非法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际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因为主观和客观要件均有欠缺,故单纯具有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不能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上海高院的意见,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仅是形式上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什么仅是形式上的虚开呢,归根到底,就是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四、《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认为,虚增货物销售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但依法缴纳增值税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规定:

“下列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行为;

(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上述规定中,最高院使用的字眼是“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如何才能“依法缴纳增值税”呢,唯一的方法就是申报销项,并按照销项上记载的税额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

为什么申报了销项、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开票方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呢?归根到底就是因为税务机关收到了相应的税款,就算受票方申报、抵扣进项了,也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

五、《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规定的“对开”、“环开”发票行为,也包含着申报、抵扣行为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明确规定为了虚增业绩,相互“环开”或者“对开”发票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为了虚增业绩,“环开”行为模式如下:a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c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这三张发票上的金额是一样,然后a、b、c各自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一联别人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票,由于发票上的税额相等,所以申报销项、进项时,刚好税负为零。这样的话,业绩上去了,营业额扩大了,但增值税负却没有相应变大。

为了虚增业绩,“对开”行为模式如下: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两者的税额相等,这样的话,a、b均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以及一联对方虚开给自己的进项发票,由于两联发票的税额相等,从而实现了夸大业绩,税负却没有变大的目的。

在对开或环节发票行为中,各行为人都是申报抵扣的,因为自己不申报、抵扣的话,就无法将发票上记载的营业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列为收入,从而无法夸大自己的业绩。

六、总结

上述列举情形,均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发票是虚开的;

(2)申报、抵扣了;

(3)由于是虚开的发票,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属于不能抵扣的凭证。

为什么明明是不能抵扣的凭证,当事人抵扣了,却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而是要么是无罪,要么是按逃税罪处理呢?

归根到底就是开票方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受票方的抵扣没有给国家增值税款造成损失。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抵扣的,并不必然会导到国家增值税款流失,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1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

公司增值税怎么计算取决于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会采取扣缴计税方法。这3类计税方法适用对象如下。

类型

适用范围

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应退税额减免税款)-应纳税额减征额

简易计税方法

①小规模纳税人、

②一般纳税人特定销售项目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同时考虑减免税优惠政策)

扣缴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应扣缴增值税=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般纳税人由于会计核算比较健全,采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计税方法叫作一般计税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就是计算更复杂,对数据来源要求更细致。同时对于一些特殊项目也可以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如不动产的出租),因此税额计算是2种方法计算的合计数,同时考虑税款减免和减征情况。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只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这种方法就是计算简单,重点是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同样也要考虑税款减免和减征情况

对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要注意的第一个细节是1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包括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开具,但是收到专用发票时不能抵扣)、其他发票、不开票收入和视同销售计算得出的销售额,而不仅仅只是开票收入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情况①价税合计金额②商业企业零售价③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④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⑤逾期包装物押金,这些都是含税销售额,要进行换算。 换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征收率)。3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计算税额时要注意进行扣除。不含税销售额确定了,对于一般纳税人就确定了销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几乎就确定了本期税额。

对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都要注意的第二个细节是减免税,减免税包括减税和免税 。减税包含税额式减征(如金税盘税额抵减)、税率式减征(如之前小规模3%征收率减按1%)。免税指的是免征增值税(如小规模纳税人对于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于一般计税方法中的进项税额,通常包括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和其他扣税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最好在月初抄税之后报税之前完成网上认证,同时要注意对于刚变成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这个情况(有些刚变成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并不存在辅导期),第一个月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可以认证但当期不能进行抵扣,要放到次月才允许抵扣

对于一般计税方法中的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特殊事项(比如发生一些非正常损失,或者收到增值税进项发票错误开了红字等)。

对于一般计税方法中的上期留抵税额数据来自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是指出口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退税的部分从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

【第12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区别

增值税专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票面信息不同:专用发票是可抵扣发票,为三、五联式,并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普通发票为两联式,带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

2、对于接受发票企业的作用不同:对于接收发票的企业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3、管理上的区别:按照规定税务管理方面需要每个月都进行上报、购买查验等操作,由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税务机关更侧重于对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第13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我开第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曾被老板狠批,原因是开具发票的内容压线,被对方退回,也因此,延迟了付款日期。

自那以后,我按照严格如下要求开具: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一)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无形资产7、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8、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的要求:1.开具发票前,一定要比对电脑上显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码、号码等,与纸质的代码、号码等,要完全一致。2.购、销双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填写准确无误;3.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填写正确;4.备注:房屋装修、房屋租赁、工程服务以及购买方要求备注的事项,必须填列;5.清单: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内容是办公用品、食品、家具、服装、劳保用品等为一批的发票,发票附带的销货清单,清单明细必须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6.印章:加盖在发票右下角,“销售方:(章)”的位置,加盖“发票专用章”,印章字迹要清晰。7.时间: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8.人员填写齐全:收款人、复核、开票人都要填写;9.总体要求: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虚开。

三、增值税发票打印的要求:1.同一份发票,要一次打印完成,不得拆开分页打印;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总之,把握好以上内容,开具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心应手。

【第1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尺寸

发票类型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之中签发和取得的收付凭证。

1、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下列五种增值税专用发票&40;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买方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发票&40;包括电子普通发票、批量发票、收费发票&4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通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06年8月1日开始,所有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机动车销售款(不含销售二手车)时开具的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时收取货款,通过发票软件

2、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规定的业务项目之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发票格式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份数为三份:发票副本、抵扣副本、记账副本。发票单作为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扣款单作为购买人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鉴证的凭证,留存备查;记账单作为卖方计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发票尺寸为240mm× 140mm.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纵向分为票头、买方、计税明细及合计、卖方、票尾五部分,高度分别为30mm、22mm、52mm、20mm、16mm。不含车票头尾的内框尺寸为201*94mm

发票尺寸为215mm× 140毫米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计算机六联发票。即发票第一联(买方付款凭证)、抵扣第二联(买方扣税凭证)、纳税申报第三联(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留存)、登记第四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记账凭证第五联(销售单位记账凭证),存根第六联(销售单位留存)。第一印刷色为棕色,第二印刷色为绿色,第三印刷色为紫色,第四印刷色为蓝色,第五印刷色为红色,第六印刷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颜色为黑色

发票大小为241mm× 177mm.

四、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分两张五张。第一联:记账单,卖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买方扣税证明;第三联至第五联由使用发票的单位安排

发票尺寸为240mm× 140毫米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增值税普通发票(批量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批量发票)为定长发票。发票宽度为76mm和57mm,长度为177.8mm。发票单基本上是一张,即“发票单”

发票打印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单、发票编码、发票号、黑标定位器和二维码等

发票打印二维码包含发票编码和发票号信息,用于发票检验时快速扫描录入

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

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发票”是一张一式五份的电脑票。计票第一联为发票联,颜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过户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颜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境联,印刷颜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红色印刷;第五副为短联,印刷颜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 178mm.

九、铁路行业发票

根据国家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铁路行业发票实行专业化管理。原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铁路运输票据的式样、印制标准、填制和使用方法有严格的规定。铁路部门出具的火车票、区段票、代用票、客运杂费收据、退票报销凭证、退票报销凭证、定额票、手续费等运输票据,具有发票属性,可用于报销

十、航空运输电子机票行程表

11。普通定额发票

不同省市普通定额发票规格不同

12。普通手工发票

特别注意用手撕的定额发票或手写的手工发票是否会被省市取消

【第15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

你了解增值税发票的真伪查询吗?

发票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会接触的东西,那你知道发票其实也有的吗?

现在正是购物的高峰期,很多公司购买一些设备或者器材,也会选择在这个时候进行,特别是从事财务、采购的人员,更是要面对一张张的增值税发票,那么如何辨别真伪,避免给所在单位带来损失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不要着急,今天给大家带来了很多鉴别增值税发票真伪的方法,快来看看吧——

增值税发票的真伪查询

目前最权威的方法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发票真伪查验平台进行真伪验证。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发票真伪查验平台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建设,可以查验全国各地一年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卷式、折叠票以及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线下观察法

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2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指出,大家可以通过“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法帮助大家识别真假发票:

真发票的代码区域经摩擦后会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是专用异型变化字体

也可以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

通过以上查询,基本可以搞定,如果还有疑惑,可以拨打12366进行查询或核实,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查询,还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关注税务机关微信公众号“微查询”功能查询。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有区别吗?

答案是有的,两者的联次、发票使用人、作用均不同。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注意事项

1、全部联次应当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应和金额一致。

2、填写时不得涂改。如果填写失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果是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处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只能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并且还要根据情况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分别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4、开票时,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

增值税发票的会计分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收到普通发票: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等科目

收到专用发票: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等科目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管是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等科目

以上就是增值税发票的真伪查询!小编给出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知道更多的会计知识可以持续关注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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