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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增值税发票查询(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河北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河北增值税发票查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河北增值税发票查询

【第1篇】河北增值税发票查询

编者按:虚开犯罪的一个特点在于其隐蔽性,有的虚开犯罪案件可能数年间都未被税务、公安机关发现。不过,由于发票本身环环抵扣、留存的特点,一旦案发,行为人依然需要面临刑事风险。不过,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同情形下的追诉期限制度,如果该案未被公安、司法机关发现并立案,那么存在因超过追诉期限而不予追诉的情形。本文即就虚开犯罪的行为日、共犯问题、追诉期限问题予以研究,以供读者更好地判断虚开犯罪的追诉期问题。

一、案例引入:5起因过追诉期决定不予起诉的虚开案例

《刑法》第87条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追诉期限,分别是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但是,由于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犯罪中,涉及多个时间节点,如:虚开发票之时、抵扣税款之时、税务机关立案检查之时、公安机关立案检查之时,是否会影响到追诉期限的计算,存在疑问。

同时,由于虚开犯罪中,涉及虚开方、受票方、联络方等多个当事人,彼此之间有的被年侦查,有的暂未被立案,相应的追诉期限是否会影响,也有疑问。因此,本文从“12309中国检察网”上搜集了5份因过追诉期而决定不起诉的《不起诉决定书》,对相关问题逐一予以研究。

(一)税务机关迟延两年移送公安,致使已过追诉期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福建**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案的重要时间节点如下:

1、虚开发票。2023年11月至2023年1月29日期间,李某某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增加成本,以8%的手续费找到陈某某,让陈某某给其虚开发票。陈某某让徐州**纺织有限公司向福建**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虚开品名为棉布的增值税发票8份;虚开品名为棉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449349.58元,涉案增值税款416389.42元。

2、抵扣税款。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李某某将该26张发票以正常的增值税发票到税务机关抵扣。

3、税务行政处理。2023年5月8日,浦城县税务局稽查局对福建**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追缴增值税416389.42元、企业所得税420978.96元,对该企业偷税行为处罚款416289.42元。

4、税务机关两年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时已过追诉期。2023年9月4日,南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浦城县公安局受理后于2023年9月9日以涉嫌逃税罪立案侦查。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

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该虚开的犯罪事实已过追诉期,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遗漏虚开发票的同案犯,到案时已过追诉期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1、袁某某让王某某虚开发票并抵扣。2023年11月,袁某某让王某某为其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许诺给予王某某开票费。2023年1月28日,王某某让自己的公司向袁某某的公司虚开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3月13日,又为袁某某虚开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448,504.26元,税额总计人民币76,245.74元,价税合计总计人民币524,750.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获利6万余元。经勃利县税务局查询,以上发票中勃利县**公司已认证抵扣税额共计人民币61,600.89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61,600.89元。

2、公安立案侦查遗漏王某某。2023年,公安机关对袁某某、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立案侦查,未对王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3、王某某于2023年6月25日被抓。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作案时间是在2023年,认定的犯罪数额为虚开税额人民币76245.74元,抵扣税额人民币61600.89元,根据《刑法》第205的规定,应适用的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2023年王某某作案到2023年6月25日被抓,已经过了七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五年期限,应对王某某不再追诉。遂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检察机关同时指出,王某某给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勃利县税务局提出检察意见。

(三)公安部云端下发虚开线索,立案时已过追诉期

葛某某是保定市某公司的负责人。

1、2023年底,保定市某有限公司从网上购入150万元的钢材,在收到货后卖家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葛某某同意后,由会计刘某某找开票公司虚开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0万元,其中税款数额为217948.73元。

2、2023年3月,上述虚开的发票完成申报抵扣进项税款。

3、2023年12月13日,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接到公安部云端下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线索,涉及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于2023年12月13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某公司于同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共计499767.15元。

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为21万余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之规定,该案已过追诉期限。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四)税务处理五年后公安机关立案,已过追诉期

刘某某是山西**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接受虚开的发票。2023年11月21日,刘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河北邯郸肥乡县**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票面金额888587.01元,税金151059.78元,均用于抵扣税款。

2、税务行政处理。2023年6月25日,阳泉市郊区税务局对山西**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公司已补缴了所欠税款151059.78元。

3、公安机关立案。2023年12月13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检察机关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虚开税款金额不足50万元,应当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过五年的不再追诉。该案案发时是在2023年11月21日,侦查机关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侦查,已过五年追诉期。遂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五)虚开发票五年后才被立案,已过追诉期

顾某某是土默特右旗**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经营煤炭批发,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1、给刘某某虚开发票。2023年12月份,经营煤炭的刘某某以煤炭销售缺少增值税专用发票,让顾某某帮忙购买。2023年12月27日,顾某某让蔡某某从包头市**有限公司向土默特右旗**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54700.86元,税额145299.14元,价税合计100万元。

经国税局证实,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认证抵扣且虚开。

2、给达某某虚开发票。同样的操作,2023年12月,经营煤炭生意的达某某因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让顾某某给其虚开。2023年12月23日,包头市**有限公司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到达某某的公司,金额991453元,税额168547元,价税合计116万元。

经国税局认证,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3年12月全部认证抵扣且虚开。

3、公安机关立案:包头市公安局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认为,顾某某的上述犯罪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依法不再追诉。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小结:虚开发票追诉期问题多

总结以上五个案例,不难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涉及追诉期的问题不少,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追诉期的起算时点、追诉期的中止时点、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上。本文将首先逐一研究这些问题,然后对如何判断一项虚开行为的追诉期予以梳理。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期判定及相关问题

(一)如何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之日”

《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般来说,《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只要行为人有《刑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之一,即实施了犯罪行为。据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日”即为虚开的发票从相应的税务电子信息系统被开具出来之日,包括纸质的发票或电子的发票,追诉期限也从该日开始起算。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明确,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宜认定为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需要考虑其骗取国家税款的要素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那么,能不能据此认为虚开犯罪属于《刑法》第89条规定的“继续状态”,而从抵扣税款之日起开始起算追诉期限呢?

本文认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作为构成虚开犯罪的要件,并不影响虚开犯罪的追诉期限从“虚开”行为之日起算。首先,《刑法》第89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继续性,指的是具有不法性的犯罪行为产生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具有连续性、继续性,例如非法拘禁、侵占等。但发票开具完成之后,该不法行为就结束了,不存在连续性和继续性。其次,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本身不具有不法性,造成对国家税款的危险或者危害的,是虚开的发票而不是申报抵扣的行为。

就实践中来看,上述《不起诉决定书》中,有的并未载明抵扣税款的时间,只是简单说明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例如,在“刘某某虚开不起诉案”中,检察机关仅说明其抵扣了税款。说明抵扣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影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但对追诉期没有影响。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法定刑如何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项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重罪。不过,并不意味着所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法定刑就是无期徒刑。依据《刑法》第2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其虚开的税款金额的不同,加重情形不同,最高的法定刑也不同。具体的情形,将在本文第三部分予以详细说明。

(三)共同犯罪中遗漏的共犯如何处理?

在本文第一部分的第二个案子“王某某虚开不起诉案”中,即出现了未处理同案犯导致王某某一直未被立案,最终过追诉期。在虚开犯罪中,通常有上下游多个企业、不同身份作用的当事人,如开票方、受票方、介绍人等。有的暴力虚开团伙向下游多家乃至于数十家企业虚开发票,牵连范围广。这种情形下,易出现在同一起虚开犯罪案件中,有的如开票方被抓,但受票方一直未被纳入立案侦查的范围;有的因线索收集原因,有的证据充分的受票方被抓,有的则尚未被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各行为人的刑事追诉期分别独立计算,并不干扰。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3号)中,就体现了共同犯罪中不同行为人的追诉期独立计算的观点。该案系一起6人通谋共同入市抢劫案,1991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对其中的三人进行立案侦查,该三嫌犯于2023年9月21日、2023年12月8日到案。期间供出尚有同案犯三人,其中一人已死亡,另外两人于2023年3月9日被抓。最终,由于已过20年追诉期,地方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但未获批准,对其不再追诉。

因此,在虚开案件尤其是范围广、牵连多的团伙案件中,各行为人的追诉期分别计算。

(四)税务机关立案检查是否中止追诉期限?

《刑法》第88条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其中,并不包括税务机关。

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属于行政犯,通常由税务机关先发现线索、先立案检查或稽查,然后再移送给公安机关。但实务中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稽查通常耗时久、时间长,可能跨度两、三年。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税务机关迟延移送案情给公安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没有移送导致公安机关获取线索迟延,会导致过追诉期限,无法在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文的第一、第四个案例中,都出现了税务机关在期限内先立案稽查,然后等税务机关有处理结论后再移送,结果导致过追诉期。在第一个案例“李某某虚开不起诉案”中,李某某在2023年11月至2023年1月29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税务机关于2023年5月8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但直到2023年9月4日,税务机关才向公安机关移送。在第四个案例“刘某某虚开不起诉案”中,税务机关于2023年作出了税务处理和处罚,但直到2023年公安机关才获取相关线索,立案侦查。

因此,如果税务机关未能及时移送相关案件,可能导致案件过追诉期不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刑事追诉期已过的税务行政处理

刑事追诉期已过,行为人不再受刑罚的制裁,但不意味着行为人没有税务行政上的处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没有税款追征期的限制,因此,行为人依然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追诉期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情形下的“法定最高刑”

1、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

刑事追诉期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紧密相关。《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理解所谓的法定最高刑,首先需要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法定最高刑属于法定刑,即该犯罪在刑法中规定的量刑幅度中最高的一档,与具体的犯罪行为最终被法院判处多少刑罚(即宣告刑)不同。法定刑不考虑认罪认罚从宽、坦白、自首、立功等从轻、从宽情节。

第二,法定最高刑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不同,同一个罪名内部也有区别。例如,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根据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分为三档,即:

(1)最普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情节的认定

首先是入刑标准。依据2023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6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根据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低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其次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因此,结合《刑法》第20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本文将逐一讨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期。

(二)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以下(不含):追诉期为五年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五万元的,可以立案追诉。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下(不含五十万元)的,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追诉期限为五年。超过五年的,不再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2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更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刑标准变为两个,选择适用,即:(1)虚开的税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上的,此处指的是虚开发票的票面税款数额,注意与价税合计的金额相区分;或者(2)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五万元以上的,此处指的是行为人利用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实际税款金额。相较于过去的入刑标准,实质上是有所提高。

(三)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追诉期为十五年

虚开的税款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不含二百五十万元)的,可以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十五年的追诉期限。

首先,根据《刑法》第99条规定,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都包含本数。因此,《刑法》第205条规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十年有期徒刑,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

其次,《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期限中,明确规定是“(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因此,结合第87条、第99条的规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的情形中,虽然只沾上了十年有期徒刑的门槛,也应当适用十五年的追诉期。

不过,本文认为目前刑法的法定刑和追诉期制度的协调尚有问题,集中表现在第87条规定的“不满五年”、“不满十年”和与《刑法》分则部分的“五年以下”“十年以下”刑期存在不协调的问题,例如:

(1)大量法定最高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适用十年追诉期,使得追诉期与其社会危害性不匹配。

(2)部分罪名不同情节的追诉期不匹配。例如非法拘禁罪的三档法定最高刑分别是“三年以下”、“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诉期是“五年”、“十五年”、“十五年”,第二档和第三档追诉期相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期为“五年”、“十五年”、“二十年”,直接跨越了“十年”的追诉期。

本文认为,结合《刑法》总则对追诉期限规定的目的来看,应当作出修改,使得追诉期限与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将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十年以下”的犯罪归入五年、十年的追诉期内,更为合理。

(四)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追诉期为二十年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因此追诉期为二十年。

追诉期限为二十年的,已过追诉期限但检察机关认为必须追诉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核准。值得注意的是,仅在追诉期限为二十年的情形下,可以报请核准,在其他期限的情形下,并无超期后报请核准的规定。

(五)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追诉期的中断

1、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

《刑法》第88条规定了两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即:

(1)在侦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判之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局限为公安、国安、检察机关、法院。普通的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并不属于此类。

(2)侦查、司法机关有过错,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即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公安、检察、法院应当立案没有立案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并非被害人提出控告,而是由他人提出举报等情形,则不属于此类情形。

2、追诉期限的中断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了追诉期限的中断,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虚开犯罪中,有的企业可能多次、长期接受他人虚开或者给他人虚开发票,与税务行政处罚的处罚时效不同,追诉期限因犯新罪而中断,重新起算。

四、小结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因其具有隐蔽性等原因,可能长期未被税务、公安机关所发现。如果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大,不足50万元的话,可能因超过五年追诉期限,不再受刑事追诉。不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数额超过50万元,则追诉期限变为十五年乃至二十年,一般而言,在目前以大数据、各部门协同办案的情形下,则很难逃脱刑法的制裁。

【第2篇】河北增值税发票查询网

近日,河北农村一大叔

将自家房顶打造成700平方米生态菜园

引发关注。

10月29日,当事人王玉洪告诉记者,为打造房顶菜园,建房时就把承重、防水和排水问题考虑进去了。“现在猪肉、鸡肉、鸡蛋和菜都是自给自足。一开始我也不会种菜,就跟村里的菜农请教,别人种什么我就跟着种,边种边学,辣椒、茄子、西红柿、生菜、韭菜、白菜、萝卜、豆角、玉米等都种。这些菜不卖,都是自家吃,吃不完的可以送亲戚朋友,喂鸡喂猪,也不浪费。”

王玉洪在网上晒出房顶菜园,有网友被吸引后上门吃菜,为此,王玉洪将自家库房改造成民宿,接待那些上门吃菜的客人。

王玉洪在打理菜地

55岁农村大叔打造700平方米房顶菜园引关注

今年55岁的王玉洪住在河北保定山后村,每天的生活就是打理自己的房顶菜园,喂喂鸡喂喂猪,早晚有空的时候也做直播给网友看看他的菜园,跟网友聊聊天。这样的生活王玉洪过了三年多,是他喜欢的。

说起房顶菜园的由来,王玉洪告诉记者,他原本在大城市卖电器,以前一心都扑在生意上,又很喜欢吃垃圾食品,几年前患上了肾病,肌酐超标严重之后,他开始注重健康饮食。“我在老家有三块宅基地,我妈的、我的和我儿子的,共850平方米。2023年,我们用宅基地自己建了房子,当时就想着要充分利用空间,在房顶打造个菜园种菜。”

刨除一百多平方米的院子,王玉洪最后建成的房屋有700平方米房顶,有的是平房有的建了两层,最后,他在房顶修建了专门种菜的水泥池,还修了花架、凉亭、玻璃暖房和鸡舍、猪舍、鸽舍,留出了过道,在比较空的地方也放了种植箱,形成了一个生态菜园。

“2023年下半年,我的菜园就开始种上白菜了,2023年开始养鸡养猪养鸽子,目前有41只母鸡、1只公鸡和四五十只鸽子、两头猪,都是养来自己吃的。公鸡已经吃了3只了,原来有4只,猪也杀过好几次了,一般是过年前杀猪,过完年再买小猪崽回来养,母鸡下的蛋也会孵小鸡继续养。”

建房时考虑过房顶菜园的承重、防水和排水问题

把菜园从平地挪上屋顶要考虑的问题不少,王玉洪说,当时他自己也查了很多资料,考虑怎么解决房顶的承重问题、防水和排水问题。“当时找了建筑施工队我也跟他们说了我要在房顶上种菜,建房时钢筋混凝土框架都加粗加密了,还加了暗梁,防水用的是两层油毡外加五厘米的水泥保护层,排水也都没问题,我还建了三个化粪池,收集人畜粪便,经过发酵沉淀处理后把这些肥水用来浇菜。”

王玉洪平时就住在二楼,推门出来就是菜园,有网友担心其养鸡养猪会又吵又臭。对此,王玉洪表示,其实在农村家家户户都养鸡养鸭,“母鸡下蛋就会咯咯叫,公鸡还会打鸣,但在农村这种声音很正常,不算吵,这就是乡村生活。我在鸡舍猪舍里填了田园土,比如动物的粪便也会用田园土埋上,算是堆肥,猪舍和鸡舍堆的粪土越来越多了,每年元宵节后我会清理一次,把这些粪土清出来种菜用,给猪舍鸡舍又铺上新的土。这样处理后其实猪舍鸡舍都很干净,不会臭,有一点味道也是能接受的。”

有网友被房顶菜园吸引后上门吃菜

有了这个菜园后,王玉洪喜欢上了这种自给自足的田园生活,干脆全心侍弄菜园,把生意交给儿子。

“一开始我也不会种菜,但村里很多人都种菜,我就跟村里的菜农学,人家种什么、什么时候种我也跟着种,一边种一边学,慢慢地就会了。现在就根据时令和自己的喜好种菜,种过辣椒、茄子、西红柿、玉米、生菜、韭菜、香菜、萝卜、白菜、豆角等,都是自己吃,不卖,邻居谁家想吃点菜也会直接来我这儿摘,不收钱。吃不完的时候,也送给亲戚朋友,用来喂鸡喂猪,甚至番薯叶和一些菜秧子我还用来堆肥,都不浪费。冬天天气冷了,露天的菜园子我就不种菜了,在玻璃暖房里种,暖房长8米、宽3.4米,基本上种的菜也够自家吃。”

2023年,他把房顶菜园的视频传到网上,没想到吸引了不少网友关注,还有不少网友过来吃他自己种的菜,后来他把原本囤货的库房改造成了民宿接客。“一开始就有一些退休的大城市网友看了我的视频说想吃我种的菜,过来后也不想住旅馆还住我家。当时有个老太过来,我和老伴还让出房子打地铺呢。”

2023年改建后,王玉洪现在有10间房可以对外接客。“大多是看到我的菜园被吸引过来后又介绍朋友过来的。我这里也不分工作日和节假日,来的人就按人头收费,一人100元住一天一宿,除了酒水、肉和厨师我不提供,可以在这里自己采摘、做饭吃,米、面、油、蛋都有,也有厨房。不会做饭的我可以找村里人帮他们做,只要给人家工钱就行,一顿几十元。”

目前,王玉洪的短视频账号有38万粉丝,大家叫他“房顶哥”,平时,除了种菜、直播,也有不少网友请教他如何种菜,他也很乐意教。“现在的生活我很满意,这个菜园就跟花园一样,相当于我就住在花园里,环境很好,我平时浇水摘菜也都很方便,菜都是现摘现吃,都是绿色蔬菜。有了这个菜园,我基本上能自给自足,需要买的东西很少,直播、做民宿也能赚些零花钱。”

这样的田园生活,

你向往吗?

综合:北京青年报、荔枝新闻

来源: 长城新媒体

【第3篇】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

再见了,纸质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来了!税务局刚刚通知!7月31日起正式执行。更重磅的是......

01

“全电发票”来了!7月31日起正式执行

刚刚,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又新增厦门、宁波、青岛三地!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开票方试点省市自治区包括: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

全电发票受票方试点省市计划单列市(据黄蜂老五统计)累计18个。包括:四川、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北京、江苏、深圳、陕西、河北、重庆、浙江、福建、山东、宁波、厦门、青岛。

第一批:自2023年5月10日起,四川省试点。

第二批:自2023年6月21日起,北京、江苏、浙江(不含宁波)、深圳、山东(不含青岛)等五地试点。

第三批:自2023年6月21日起,内蒙古、上海、广东(不含深圳)等三地试点。

第四批:自2023年7月18日起,河南、河北、湖南、湖北、陕西、江西、安徽、福建、重庆等九地试点。

第五批:自2023年7月31日起,青岛、宁波、厦门三地试点。

相较于之前的传统纸质发票及电子发票,全电发票有以下优点:

1、发票信息全面数字化,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2、发票版式全面简化,重新设计了票面要素,简化购买方、销售方信息,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联次全面简化,全票无联次;彻底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会计无需纠结。

3、开票流程全面简化,开票零前置,无需税控设备即可开票,无需票种票量核定即可开票,一个企业确定开票总额度即可开票,且开票额度可动态调整。有网络就可以开票,登录网页、客户端或者手机app即可开票。

4、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

5、实现发票自动交付,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6、红字发票处理流程简化,发票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红冲,发票已入账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提出红字申请。

02

全电发票样式

附件1

全电发票样式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稀土电子发票

4.卷烟电子发票

5.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6.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7.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8.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9.不动产经营租赁电子发票

10.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

11.光伏收购电子发票

12.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

13.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

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

15.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

可以看出,相较于传统电子发票,全电发票的票面精简了许多。看到这里,对全电式发票和传统电子发票的不同应该也有了大致的了解。

很多人都在问:传统电子发票会取消吗?因为全电发票目前正在试验阶段,至少在现阶段全电发票与传统电子发票是共存的。整体来说,传统电子发票与全电发票是从节点电子化到全局数字化的升级。

03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来了

发票业务,这9种情形要小心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标公告: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工程监理服务。

该项目中标金额:960万;

该项目功能: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第三方工程监理服务。即对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工程的过程监督与管理。

税务总局希望建设全国统一开发、总省两级部署和协同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撑发票电子化改革落地,全面推行电子发票

据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建设预计耗时2年,工程总投资概算超13亿元。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有多强大?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用系统建设涉及新建应用系统和配套系统改造,按照标准规范,遵循一体化的建设要求,实现发票从申请、开具、交付、确认、查验、抵扣、风险控制、决策指挥、服务保障等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另外,发票电子化改革不仅仅涉及到发票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方式调整,还将牵引推动纳税服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监督内控等其他业务的变革及相关系统得升级改造。

因此,未来发票监管势必趋严。提醒大家注意:从今天开始,以下9种情形,要小心了。

一、发票重复入账抵税

有些企业认为,现在都是电子发票,我重复打印入账抵税,也没关系,反正税务局查的话也查不出来,你这样想,我只能呵呵。

现金税四期+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到来,发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已经解决,你的数据是多少,税务局可能比你还清楚。

二、企业发票大量为个人抬头

如果不是直接对接消费者的企业,却长期开具大量的个人抬头的发票;存在着大量个人抬头发票报销入账;不用多说这些统统都是稽查的重点!

三、发票增量、增额异常

实际经营与开票量严重不符;与同行业相比变动异常等等。

四、频繁作废发票;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

发票频繁作废;存在大量跨月红冲发票;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明显偏高异常等等。

五、费用发票异常

加油费、差旅费、会务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发票异常,与经营情况严重不符。

六、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

企业卖的是钢材,开具却是家具;卖货是10个,开票确是20个;应该开给a公司抬头确是b公司等等,以后这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七、买发票

有些企业一缺成本费用,就想到了买发票,殊不知,你省的那点税,还不够罚款的。

且买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搞不好还会背上刑事责任。

即使你走了账,签订了合同,货物流却没办法一致,一查一个准。

八、对开发票、环开发票

对开、环开发票,说白了,就是基于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我给你开,你给我开或者再加个第三方。虽然它们都是闭环抵扣,最终未少缴税,但递延了纳税,行政法上还是会按虚开发票处理。

九、到处找发票抵税

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还真是把“避税”用到极致。

比如:员工工资7000元,其中2000元必须拿票来领工资,长期以往,你公司的费用不会异常吗?

04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常见问题即问即答

1. 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

2. 我公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想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

答:需要。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3. 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答: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使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发票;

(3)之前入账的发票;

(4)其他。

4.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答: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于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5. 全电发票与现有的发票样式有什么区别?

答:全电发票样式与现有发票样式区别在于:一是全电发票票样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发票密码区。二是全电发票特定业务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三是全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6. 全电发票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一是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对于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纸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二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纸电”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开票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7. 使用全电发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

答:全电发票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发票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

——从安全性来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发票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

——从隐私性来说,全电发票保持了纸质发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发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8. 目前,我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推行进度如何?

答:按照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建设工作部署:2023年12月1日起,在广东(不含深圳,下同)、内蒙古、上海3地试点地区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使用的依托电子税务局搭建的平台称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票平台”)1.0版,实现了56项功能,成功开出第一张“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随后,2023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广东省上线切换,实现了142项功能,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3年4月2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内蒙古上线切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自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3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2023年5月23日起,上海市切换电票平台1.5版,并可向四川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入账需要下载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发票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后续会加入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财务系统对接入账。

10. 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全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

11.我是深圳市纳税人,20xx年x月x日收到了一张内蒙古的全电发票,名称格式与传统发票完全不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答:符合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12.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

答: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的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税务局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3.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办税人员或对已有办税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对办税人员进行岗位权限授权或调整。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税务局及移动端向该办税人员推送待确认的授权信息。办税人员在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核验,以及对推送的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后,关联关系即建立,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试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请新增或变更办税人员信息时,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办税人员信息录入或变更,通过实名办税系统验证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后,由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相关信息。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变更、解除本机构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适用以上方式。

14.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试点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答:办税人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解除税务网络可信身份关联关系时,办税人员可通过线上自行解除或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解除。

15.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支持以下两种方式: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2)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以“一人多户”的方式为纳税人代办涉税事宜的,应于办理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委托办税协议信息。

16.试点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手动撤销?

答:不需要。平台设置自动标记失效状态功能。企业完成注销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同步企业状态信息,自动标记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为失效状态。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17.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全电发票?是否免费?

答:试点纳税人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开具全电发票,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18.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全电发票?

答:可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由各试点省确定)免费开具全电发票,无需使 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19.试点纳税人如何了解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答:税务部门将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全流程进行辅导,纳税人在开具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拨打12366咨询主管税务部门。另外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也会有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正确开好每张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20.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新办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存量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1.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纸质发票有何规定?

答:试点纳税人满足相关使用条件后,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需要事先核定相关发票票种,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所开具的发票金额将从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若出现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则应按照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在红字发票开具后收回被红字冲销的纸质发票原件。所领用的纸质专票与纸质普票使用后,再次领用时无需进行发票验旧。

试点纳税人仍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与现有规定保持一致。

发票开具

22.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

答:不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全电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23. 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流程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发票。

24.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发票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发票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发票相关信息预采集。

25. 2023年2月1日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全电发票?

答: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全电发票。

26.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草稿功能,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如需暂时保存发票信息可以选择保存草稿。

27. 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全电发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答:全电发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全电发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28.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来维护项目以及客户的基础信息。完成维护后即可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发票信息预填,无需手动录入。

29.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试点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经维护的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3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答:“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主要是用于试点纳税人查看与管理不同类别的客户信息。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手工录入、模板导入方式新增或修改客户信息。

3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场景模板”;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

32.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

答:试点纳税人可按照实际业务对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修改。

33. 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

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电发票权限。

(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4. 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35. 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试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原税率开具全电发票,应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36. 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

答: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手动调整纳税人税率,并设置临时开票有效期起止,有效时限为24小时。

37. 试点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

答: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至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登录后,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签收文书。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同步审核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对试点纳税人的税率进行调整。

38. 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历史记录?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设有历史查询功能,该功能可展示历史税率调整记录、时间及状态筛选等,可通过“税率调整记录查询”查询。

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39.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0. 试点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针对存在发票开具“红色”预警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过程中存在内容校验不通过、授信额度为零等情形会阻断开票,试点纳税人需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如红色预警需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处理,内容校验不通过需更改发票开具内容,授信额度为零可以申请额度调整等。

41. 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如何确定?

答: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包括三类: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上限总金额。

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42. 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但是授信总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

43. 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请问我公司8月份可用额度是否一直是750万?

答:不是。如果你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你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你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

44. 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有哪些调整方式?

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45. 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46. 我是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工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47. 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八月因订单激增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48. 我公司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49.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50.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

答:试点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票发起红冲。

51.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时,冲红原因如何选择?

答: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

52. 发起红冲时,应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

答: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

(1)全电发票可以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

(2)全电纸票可以对全电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进行红冲;

(3)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进行红冲。

53. 如何对蓝字全电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54. 如何对蓝字税控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当开票方纳税人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按原税控红冲流程开具红字税控发票;

当开票方纳税人已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可参照蓝字全电发票红冲流程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并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55. 试点纳税人已填开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

答:不可以。红字信息表和红字确认单未实现互相转换,对校验通过的红字信息表仍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发票。

56.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

(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57. 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

答:除问题56所述几种特殊情形外,对红冲原因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或蓝字发票状态为“已部分红冲”的,允许多次冲红该张发票。具体要求如下:

(1)已进行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部分冲红的,允许更换申请方再次申请红字确认单,但申请原因只能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

(2)部分冲红允许删除项目行,即仅对部分项目进行红冲。

销货退回,只允许修改数量,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单价,不能直接修改金额;如蓝字发票没有数量仅有金额,则允许修改金额,税额自动计算;

服务中止,允许修改金额和数量,不能修改单价,自动计算税额;

销售折让,选择需折让的商品行,录入折让比例或金额,不能修改单价和数量,税额自动计算;

(3)累计开具的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58. 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

答: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发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

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全电发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59. 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有。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60. 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全电发票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会增加吗?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后,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法对应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6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答:是的。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62.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63.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全电发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64. 什么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向试点纳税人缴费人,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通过对全量发票数据的归集,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勾选确认服务、发票交付、发票查询统计,并为纳税人下载及打印全电发票提供支持,同时满足试点纳税人发票查验、发票入账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等需求。

6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便利纳税人对发票数据进行增值应用,通过对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分析管理,向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增进其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市场交易便捷便利。

66.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包括哪些?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试点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全量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全电发票还可进行下载、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

67. 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全电发票如何交付给对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电发票。

6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什么?

答:“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对在“发票抵扣勾选”模块中无法查询到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无法清分及下发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进行第一联数据的采集。

6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哪些情形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

答: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的情形主要包括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及下发、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等情形。

7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发票有哪些?有哪些发票是目前无法归集的?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台采集发票的全量数据,包括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其中,对于有明确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发票,通过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归集至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若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的,只在销售方归集。对定额发票等没有销售方信息的发票,根据系统发票领用及验旧信息归集至销售方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没有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如定额发票等)发票,则不归集到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询功能

7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模块都有哪些功能?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包括全量发票查询、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未到勾选日期发票查询、出口转内销发票查询、汇总纳税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开票数据。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查询项进行查询。

72.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到哪些数据?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本单位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具体可查当前及以前所属期转出的异常凭证统计表、转出异常凭证具体明细、当前及以前所属期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需购货方转出的信息。

73. 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具体指哪类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包括海关缴款书吗?

答:包括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已经认证抵扣的发票,以及开具红字发票确认单上的红字发票,不包括海关缴款书信息。

74.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开具、取得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可通过“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其开具和取得的发票。

75. 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可以查询什么内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功能,主要可以用于查询发票领用存状态、发票期初库存份数、购进发票份数、退回发票份数情况;正数发票份数、正数废票份数、空白废票份数、负数发票份数、负票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领用、库存份数主要涉及纸质发票)。

76. 发票状态查询是指查询发票的什么状态?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到某张发票的入账状态、下载次数、下载格式、打印次数、发票冲红台账、发票退税状态等。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验功能

77.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对全电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78. 如何登录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

答:社会公众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

7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方式有哪些?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两种发票查验方式,一是单张发票查验(手工单张录入,单张文件导入);二是批量发票查验(下载模板录入信息导入查验)。

80. 手工导入发票查验都支持什么发票格式?

答:支持导入以下几种格式的电子发票文件:jpg / png/pdf/ofd/xml。

81. 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在线的发票查验服务。

82.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何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电发票进行查验。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

8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否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对取得的开具给本人或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也可以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

84.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上发票单张查验和批量查验的结果有什么不同?

答:发票单张查验的结果是对该发票信息进行可视化展示(可以看到整张发票),批量查验的结果是只能显示查验的发票相符或者不相符。

85. 批量查验是否可以只录发票号码?

答:不可以。如果批量查验只输入发票号码,无法对发票里的交易信息(单价、数量、时间等)进行核验,故只能在批量查验之前录入全部发票信息才能校验发票信息是否一一对应,对应则相符,反之不相符。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勾选确认功能

86. 20xx年x月x日,杭州市纳税人接收到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全电发票等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应该怎么进行用途确认?

答:仍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87.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哪些功能?

答:“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抵扣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不抵扣勾选、变更税款所属期等功能。

8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

答: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发票;

(3)之前所属期已确认用于其他用途的发票;

(4)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发票;

(5)已全额冲红的发票;

(6)其他。

8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被部分红冲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勾选?

答:可以,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发票票面税额与所红冲的发票税额之差。

9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可勾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时间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本次勾选增值税所属期的最后一日。

9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注销勾选业务”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注销时,可以通过此模块对注销当期未勾选的发票进行勾选。

92.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进行发票抵扣勾选确认后,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否撤销?

答:可以。若试点纳税人需对“已勾选(抵扣)”发票的状态进行调整,只需选中“已勾选(抵扣)”的发票,点击“撤销勾选”即可。

9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是供试点纳税人将勾选的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等用途确认,并对发票数据进行归集、实时统计。

94. 发票用途确认后需要注意什么?

答:一是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后,将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通过用途确认撤销后再继续勾选。二是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无法进行用途确认。

9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用途确认”模块中的汇总展示信息提醒功能,能否查看明细数据?

答:可以查看明细数据。例如:其中的“红字发票提醒”子模块,可查看红字发票明细清单,也可根据开票日期查询历史月份的红字发票明细;“上游风险企业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上游风险企业信息、上游风险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取得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信息,在详情页可查看货物信息。

96. 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试点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试点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试点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97. 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1)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98.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

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1)试点纳税人取得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a纳税人为新办试点纳税人,在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a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在“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可以看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a纳税人在5月取得了一张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在申报期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a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a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a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应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2)试点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b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b纳税人取得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b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3)试点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c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c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c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c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4)试点纳税人取得了9%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d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其取得了9%农产品专票。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d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d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5)试点纳税人2023年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e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e纳税人有一张2023年取得的已抵扣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但未进行加计扣除。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e纳税人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中的“补录”功能,对上述发票进行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99.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因商品名称未使用自动匹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而导致发票信息无法归集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时,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抵扣勾选”模块中的“代开补录”进行代开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抵扣勾选明细中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并可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100.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如果该海关缴款书不在可勾选海关缴款书明细中,无法进行用途确认。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海关缴款书的补录功能进行农产品海关缴款书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第4篇】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4月1日在河北省成功落地。河北11个地市和定州、辛集纳税人均成功开具新税率发票,截至4月1日下午5点,全省共有21529户纳税人开具新税率增值税发票100211份,金额440624.09万元,税额51136.79万元,标志着增值税税率调整第一阶段“开好票”工作在河北圆满完成。

4月1日,河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工作人员赴石家庄市桥西区金利源石油经销有限公司金利源站现场查看了发票开具情况。当天,该公司成功开具首张新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率下调减税措施惠及河北36万户一般纳税人。为了保证纳税人4月1日起顺利开具发票,河北省税务局自3月18日至3月27日,用10天时间率先完成全省36万户一般纳税人开票软件升级工作,领跑全国,为做好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升级期间,河北省税务局倒排工期,细化部署,积极主动开展宣传辅导,多措并举强化服务保障,国家税务总局3月17日开票软件升级文档下发后,河北省税务局即着手制作了升级通知、操作视频和微信等宣传资料、3月18日纳税人即可以升级。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服务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税企沟通群和短信、微博等多种渠道一齐上阵,广泛发动,向纳税人推送升级宣传资料,告知升级方式,让纳税人第一时间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做好全方位宣传辅导。升级期间,由于升级时间短、纳税人数量多,为了避免集中升级造成网络拥堵,河北省税务局协调开票软件服务单位将升级服务器资源扩容1倍,将升级服务器访问带宽扩充到1g。为了及时解决纳税人升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服务单位优化热线响应机制,当呼叫排队超过10人时自动转接一线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通过远程协助和上门服务等方式,指导升级。

与此同时,河北省税务局实时监控开票软件升级进度,每日筛选未升级纳税人明细下发县级税务机关,有重点地辅导未升级纳税人升级,减少对已升级纳税人的干扰。对多次通知仍未升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地走访,当面了解原因、现场辅导升级。在升级过程中,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管,对违规搭售、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开展调研检查,坚决防范和杜绝侵害纳税人权益问题。

下一步,全省税务部门将围绕“报好税”,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适用不同减税政策的纳税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精准辅导,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以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确保纳税人不折不扣地享受到减税红利。

(燕赵都市报 记者 李会嫔 通讯员 贾敬从 李文英 )

【第5篇】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

冀时客户端报道(河北台 刘肇翔)河北省医保局消息,为进一步规范统一省本级医用收费票据项目填列,依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和《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等有关规定,日前,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规范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票据票面信息显示的通知》。

要求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普通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23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电子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26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新增项目名称: 1.个人账户余额;2.本次起付标准;3.起付标准累计;4.符合政策范围金额;5.统筹累计支付;6.医疗救助支付;7.个人负担总金额;8.个人门诊共济支付金额;9.先行自付;10.医疗机构代码;11.慢特病病种;12.人员编号)。住院结算票据:住院普通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28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电子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30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新增项目名称:1.医疗机构代码;2.人员编号;3.本次起付标准;4.基本统筹支付;5.补助(补充)统筹支付;6.个人负担总金额;7.医疗救助支付;8.大病保险支付;9.符合政策范围金额;10.先行自付;11.个人现金支付;12.执行科室)。

同时,依据国家医保目录管理规定及医药机构定点协议服务管理相关要求,参保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明细,药品明细、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医用耗材明细应显示甲类、乙类、丙类、超限价、自付比例、自费信息。

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在完成国家医疗信息平台接口直连改造基础上,加快本医药机构his系统精准对接【2207a】门诊结算a、【2304a】住院结算a、【9221】查询结算发票信息三个接口,确保结算票据票面显示信息赋值准确无误。

各医药机构务必于2023年8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医用结算票据信息显示工作,并于完成后第一时间将门诊、住院结算票据及门诊、住院结算费用明细清单各扫描不少2人次的资料上传至省医保局邮箱。

【第6篇】河北增值税发票查询真伪查询

河北国家税务局官网:https://etax.hebei.chinatax.gov.cn/fpzx-web/apps/views/fpcx/fpcx.html?id=90026&code=gzfwfpcx&_lot=1565603605381

发票流向查询支持河北省税务局发售的所有发票的查询;发票开票信息查询只支持河北省内通用机打发票、机打衔头发票、机动车发票、二手车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电子发票的查询和增值税卷式发票的查询;

河北省内印制的通用机打、手工、定额发票要求必须录入识别码信息,其它种类发票可无需录入,识别码校验大小写,请按实际录入;

电子发票查询时需要在识别码栏次录入校验码的后六位;

购货方名称需录入名称的后六个汉字,若名称不足六位的则录入全称即可;

发票金额,录入票面的合计金额,若为增普票则录入的是不含税金额;

每份发票每日可查询10次;

最近一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

《河北增值税发票查询(6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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