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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先开发票先纳税是咋回事?
增值税基本规定
一、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问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与原条例的规定相比,本条增加规定了“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明确规定了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起算时间,即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起算时间,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纳税期限的确定等,属于税收基本要素,需要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直接作出规定。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也同样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所以本条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一般情形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往往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为交易完成的标志,所以纳税义务的发生也应当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时间为原则来确定,这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缓解资金被占用的压力。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即纳税人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之前,并未事先开具发票。如果事先开具了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即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以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准,购买方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即便是尚未向销售方支付款项,但却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抵扣税款,这时如果再强调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话,则会造成税款征收上的脱节,即一边(指销售方)还没开始纳税,一边(指购买方)却已经开始将税务机关未征收到的税款进行抵扣。此外,由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于商事凭证,征税原则应当保持一致。所以,为了避免此类税款征收脱节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同时保证征税原则的一致性,本条第(一)项规定,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货物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同,涉及在不同国境之间的物理空间交换,需要经过一个入关手续,由海关对进口全过程进行监管,而且在办理入关手续完成后,才标志着进口货物手续的完成。考虑到进口货物由海关介入后,等于是经过了政府部门的一道监控,如果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国际支付结算体系的复杂,同时也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主权关系等,实际不可行,也会损害到进口国的税收利益。
所以本条规定,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报关进口的时间根据《海关法》来确定。根据《海关法》第十四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4.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扣缴义务的存在是以纳税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同时也方便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有必要使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衔接。所以本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四、2023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发布)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备注:“财税[2017]58号”修改〕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附:2023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五、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发布)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六、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202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发布)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发票管理基本规定
一、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后重新发布)
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三、2006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修改后发布,后有修改)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其他相关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
第一条《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二、2023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五—1、2023年,《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9号发布)
第三条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以下要求时限,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一)自营出口,市场经营户应当于同外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自行录入;
(二)委托出口,市场经营户将货物交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时自行录入,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录入。
第六条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海关相关数据和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五—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第一条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第一条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税舟感悟:
从现行各项规定来看,对于开具发票既有严格的规定,又有务实的规定。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不以真实业务发生而开具的发票是违法违规的,是需要处罚的。真实业务发生的具体实施存在有即时交易、一次性过程交易、连续性过程交易等不同的情形,与开具发票时点相应,可能在前,可能在后,可能在过程之中,也可能存在后续的中断、中止等。发票管理办法需要完善。对于只有对外开具,没有取得相应成本类发票的,以涉嫌虚开给予预警并核查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事,否则要风险管理干么?因此,许多事没有定论或许是最务实的结论,毕竟业务的模式也是处于革新之中,才有了经济发展的动力。
来源:一叶税舟
营改增新政乱弹之(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题记】在增值税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观点,可以说是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实务中,执法、司法、守法基本都恪守着这一“铁律”。现在,营改增扑面而来……时过境迁,这条坚守多年的“铁律”,还能守得住吗?守不住时又该如何善后呢?
税草堂︱无极小刀: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文)乱弹之(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及其实施细则实行之时(2023年1月1日前)的无奈期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但由于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关键是凭发票抵扣。实务中税务机关普遍反映,很多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而不能对纳税人的此类行为征收增值税。因此,纷纷上书,要求有关立法(规)部门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时,增加相关规定规范这种行为。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实行之时(2023年1月1日之后)的平静期
2023年1月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条款中,增加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与原来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并列。
本次修订后《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2023年09月14日),“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释义: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即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以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准,购买方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即便是尚未向销售方支付款项,但却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抵扣税款。这时,如果再强调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话,则会造成税款征收上的脱节。
即一边(指销售方)还没开始纳税,一边(指购买方)却已经开始将税务机关未征收到的税款进行抵扣。此外,由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于商事凭证,征税原则应当保持一致。所以,为了避免此类税款征收脱节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同时保证征税原则的一致性,本条第(一)项规定,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从此时起,纳税人申报纳税,税务稽查查处税案、人民法院裁判税案有了统一的尺度,大家纷纷按此执行。堵漏增收,意义重大。执行多年后,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尽管有时候也有微弱的不同声音发出,但已经根深蒂固,难以撼动主流。
三、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出台后的动摇期
将要登台的营改增新政的纲领性文件“财税【2016】36号”,在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也有“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
但这里的理解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相同规定的理解,却已大大不同。从其附件中有多处可以看出,“先开具了发票,既含专票也含普票,并不必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具体理解,需结合具体事项。如何把握,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详细的规定。
令人不解的是:多年建立起来的“大厦”,忽然之间被动摇,且事先毫无征兆,事后毫无解释,强行扭转,不做疏通解释。一副我行我素,爱咋咋地的模样。
四、何去何从?
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纳税人,坚持原来的理解?
执行财税【2016】36号文的纳税人执行现在的理解?
同样内容的法条,却有着不同的理解,且并行。咋看都有点别扭!
来源:税草堂 作者:无极小刀
编辑:沐林财讯
近日,国家税屋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再次助力小微企业,为这部分企业发放了政策红包。具体政策原文是: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那么针对此次政策的出台,延生出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少读者还是判断不清楚,在此,专门进行解读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常应该是发票开的早的按开票时间算,收款收的早的按收款时间计算,收取销售凭据早的按这个算,就是说那个早按那个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有读者有疑问,如果只收到货物其他都没有怎么算呢,这里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有过一个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个文件明确答复了,有货物流没有资金流和票据流不算纳税义务发生,除非有两个其中一个发生就可以算是纳税义务发生了。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最新政策,增值税按1%税率征收。因疫情原因,导致很多小微企业倒闭,国家为了扶持小微企业,从而出具了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免征政策,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目前已经到了2023年,因此很多人都比较关注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减免政策,直到2023年1月9日,税务官网发布公告,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或等于10万的,免征增值税,月开票超过10万的,无论是开专票还是普票,增值税都按照1%税率征收。
增值税由原本的3%降至1%,对于小微企业在税收方面优惠力度还是很大的。说到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地区也有出具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入驻,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例如最近几年比较火的“核定征收”“财政扶持”“自然人代开”等税收优惠政策。
核定征收:主要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丶个体工商户,注册在税收园区,以0.5%—1%的税率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年开票限额500万,因为是享受核定征收,因此不需要有进项成本发票,如果增值税按照1%征收,附加税为0.06%,个人独资企业丶个体工商户享受核定征收,总税率也就1.56%—2.06%。
财政扶持:主要针对于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注册在税收园区,在园区进行纳税,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扶持奖励地方留存的50%—80%,扶持奖励比例根据公司纳税量而定,
自然人代开:主要针对于个人给公司开发票,在税收园区以个人名义代开发票,享受核定征收,0.9%税率核定个税,增值税1%,附加税0.06%,总税率1.96%,代开100万发票,只需要缴纳1.96万的税。自然人代开没有区域限制,每位自然人年或单次,代开发票限额500万,开票品目基本不限制,发票开出后有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付款方不用再代扣代缴,发票备注栏也不会显示“个税由付款方代扣代缴”等字样,代开人也不用担心后期汇算清缴再补缴个税。
河南芒果财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所需资料
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时,要填报哪些纳税申报资料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相对较多一些。具体来讲,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在内的纳税申报资料,芒果财税为你总结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必须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注:本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自2023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此表;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 《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7号公告调整)。
9.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一般纳税人需要报送的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具体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分别有:
1. 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
3.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 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另,如果你所在的企业系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的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或者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还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预缴增值税时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而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等纳税申报资料。
其中,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相应出示以下资料: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此外,如果你所在的企业,发生销售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的业务,应在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客户需求
王女士想为自己的儿子在北京购买一套住房,由于他们均无北京户籍,而在北京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刚满4年,不具备在北京购买住房的资格。王女士便以其哥哥(具有北京户籍)的名义在北京购房,1 年之后,等自己与儿子具备在北京买房资格后再过户到儿子名下。假设所涉住房购买时的价款为300万元,过户到王女士儿子名下时的市场价格为500万元(含增值税)。
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该套住房过户时,王女士的哥哥需要缴纳增值税:500÷(1+5%)×5%=23.81 万元,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3.81×(7%+3%+2%)=2.86万元;王女士的儿子需要缴纳契税:500÷(1+5%)×3%=14.29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0÷(1+5%)-14.29]×20%=92.38 万元,合计税收负担:23.81+2.86+14.29+92.38=133.34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王女士的哥哥将房产先赠予王女士,由于两人是兄妹关系,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过户时,王女士需要缴纳契税:500÷(1+5%)×3%=14.29万元。随后,王女士可以再将住房赠予自己的儿子,由于两人是母子关系,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过户时,王女士的儿子需要缴纳契税:500÷(1+5%)×3%=14.29万元。合计税收负担:14.29+14.29=28.58万元。通过纳税筹划,王女士等人减轻税收负担:133.34-28.58=104.76万元。
涉及主要税收制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 号)
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契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可以说是几乎每个月会计人员都会与之打交道,我国现行的税种中,增值税可以说是各类企业与税务部门都会十分重视的。因此,作为会计人员就会压力比较大了,日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就要严谨处理了。新手会计遇到增值税网上申报缴纳就会慌,快来瞅瞅这套完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实操详解流程吧,为你处理纳税申报工作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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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时申报实务详解(部分展示)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实务并非大家想象中的那么复杂,掌握了一定的处理流程接下来的税费缴纳就很好处理了。
首先,需要大家掌握的是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等等,这是申报缴纳增值税费的前提。
其次,熟知增值税申报的流程。现在多大数企业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工作是通过电子税务局来进行的,因此,掌握网上报税的基本流程,处理税务申报工作就很轻松。
最后,正确地填写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由主表和附列资料以及减免税款明细表等组成,掌握这些表的填列方式,整个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就顺利完成了。
今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学习增值税纳税申报实操流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概述
(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登记标准
(二)增值税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是存有区别的,不同计税方法会关系到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要理解掌握!
(三)增值税税率以及征收率
除今年特殊情况外,增值税的税率及征收率情况如下:
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二)简易计税方法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三步,如下图: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准备工作
前期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好后,接下来就是重点工作了,网上申报缴纳税费。在此还要注意要提前做好准备,像准备好财务报表、汇总好发票认证以及减免税的情况等等。接下来看看都需要做好哪些报税准备事项。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分析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
……
受文章篇幅限制,今天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实操详解就到此结束了。需要深入学习增值税纳税申报全流程的,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来免费领取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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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对企业十分重要,其开具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纳税人识别号是尤为需要注意的一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个关于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识别号的小问题,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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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季度不超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注:若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专用发票部分是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季度不超45万元,按照开票内容区分销售及劳务、服务,填写“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应补(退)税额 为“0”。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季度不超45万元,专票部分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一致,“本期应补(退)税额”为专票部分应缴纳的增值税。
“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进行申报缴纳: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1)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 13%(农产品、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图书、报纸、饲料、化肥、农药等 9%)
2)交通运输、邮政服务 9%
3)电信基础服务 9%,增值服务6%
4)建筑服务 9%
5)金融服务 6%
6)现代服务中研发和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商务辅助等 6%
7)现代服务中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13%,不动产租赁 9%
8)生活服务中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等 6%
2、小规模纳税人
1)征收率3%,疫情期间暂按1%
2)转让不动产、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土地、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差额等 5%
二、企业所得税
1、基本税率 25%
2、优惠税率15%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
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4)从事污染法治
5)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
6)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3、特殊税率 10%
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算起的前五年免征,后面按10%的税率。
4、小微企业优惠税率 2.5%、10%
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对于超过100万元但没有高于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来源:莆田八才财务
原创文章,版权归属八才财务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九月征期转眼来临,随着减税降费系列政策出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也做出了相应调整,那么适用新的优惠政策该如何规范填写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呢?今天就针对不同优惠事项,跟小编一起梳理下相应的填报规范吧!
01
针对加计抵减政策
1.针对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申报表发生了些变化,如果适用该如何填写呢?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及填表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栏次维持不变,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在第19栏“应纳税额”进行填报。具体公式如下:
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主表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其他纳税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部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02
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2.适用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增值税申报表该如何填写呢?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及填表说明,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1栏;
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4栏;
第10栏,作为统计栏,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03
税率下调后补开原税率发票
3.在税率下调后补开过原税率发票,该如何填写申报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及填表说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因此,纳税人补开16%或10%税率的专票,仍填列对应原申报表的第1-4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以上就是新的增值税纳税报表的正确填写方法,你掌握了吗?
end
来源:上海税务,节税宝整理发布。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既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该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呢?
如果大家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广源信得~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最新政策的解读,让大家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税务规划及税收核算的相关工作~
1、货物期货,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其中,交割时由期货交易所开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按次计算;由供货会员单位直接开票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供货单位为纳税人。
2、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保税交割,按保税货物免征。
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客户和会员单位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征。
4、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征。
5、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7、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设备对并网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对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
8、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收购时将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再销售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9、罚没物品的征收与否:
a) 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且公开拍卖的,拍卖收入上缴财政,不预征税;购入拍卖物再销售的,照章征税。
b) 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但不能拍卖,采取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的,变价收入上缴财政,不预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照章征税
c) 属于专营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由专营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变现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营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前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照章征税。经营、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等。
10、航空运输业,已售票未提供服务的逾期票证收入,按航空运输服务交税。
11、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税。
1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税
1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生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征税。
1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公益事业服务
15、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16、保险赔付不征增值税
1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增值税
18、 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及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19、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a) 售卡方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开普通发票,不能开专票;
b) 售卡方售卡并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等收入,缴增值税;
c) 持卡人用卡消费时,销售方缴增值税且不得开发票;
d)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向售卡方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可开专票;售卡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取得预售资金不缴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0、 支付机构预付卡,即多用途卡:
a) 售卡或充值取得的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开普票,不能开专票
b) 支付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各类费用收入,正常缴纳增值税
c) 持卡人用卡消费,商户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发票
d) 商户收到结算款后,向支付机构开增值税普票并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可开专票;支付机构取得相关发票作为凭证备查。
今天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可为不大,在持续两年多的疫情期间,太多企业举步维艰,倒闭的更不用说,在非必要不经营的大环境政策下,企业经营的不易,尤其是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谈谈自己的看法:最近两年国家对高收入人群尤其是明星艺人的税收惩处大刀阔斧,不但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另外也在尽量缩减贫富差距。
在针对高收入人群执行严厉的税收稽核政策之后,这种趋势也会在企业中广泛利用。国家在不断推行企业优惠政策能够让企业活下去的同时,也会加大企业纳税稽核比对,偷税、漏税现象会成为税局关注的重点,不断规范企业纳税合法化、合规化是以后的大趋势。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才是以后持续长久之路。
就在1月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最新政策,具体如下。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新政解读:
1、专票或普票都按1%开票。
2、季度超过30万,全部按1%征税。
3、季度不超过30万,专票部分1%征税,普票部分减免。
执行期: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这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算是比较优惠政策,但不涉及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在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下,需要缴纳6%-13%的增值税,企业的利润超过300万的部分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如果想要分红还得继续缴纳20个点的个税。综合下来,基本上公司赚的利润,一半都用于纳税了,这对于公司后期的发展(比如规模扩大、研发投入、员工福改善等)是非常不利的。
此时,作为公司的老板或财务人员,在享受不到全国统一税收政策扶持的情况下,应该积极了解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帮助公司合理降低综合税负,而不是投机取巧去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来偷税漏税(比如买发票、虚列工资等),通过这些违规手段来降低公司税负这种行为在现如今金税四期面前早晚都会被预警处理的。
个体户核定征收政策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情况选择在一些地方税收优惠园区设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承接部分业务,个体户申请核定征收,目前重庆园区注册的个体户核定征收后综合税率低至1.55%(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人经营所得税0.5%),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是一样的,都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及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也没有分红个税,完税之后即可自由支配。
我们以一家注册在重庆园区的个体户一年开普票500万为例,核定之后纳税明细如下:
增值税(2023.1.1-2023.12.31税率1%):500万/1.01*1%=4.95万
附加税:0.3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万/1.01*0.5%=2.47万
纳税总计7.72万,总税率1.55%(个体工商户无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完税之后即可供自由支配)
如果是注册在重庆园区的个体户每个季度开票都不超过30万(普票),年开普票120万以内,增值税和个人经营所得税全免。
增值税(目前税率1%):0
个人经营所得税:0
纳税总计0,总税率0
总结:显而易见,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核定征收的个体户确实可以降低税费
自然人代开优惠政策
此外一些名下没有公司的个人和公司发生业务需要提供发票的,可以通过税局自然人代开,目前通过河南等地税局代开,综合税率2.55%(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人经营所得税1.5%),有完税凭证,个税是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税纳税,年底汇算不会影响自然人其他收入(工资薪金等收入),规避重复纳税风险,一般两天左右即可代开完成,无需到场,线上提交资料即可办理。
注意:以上无论是哪种方式,均要求业务必须真实,三流一致(合同、转款、开票额)
总结:企业和个人应该积极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降低自身税负压力。
现在政策正在根据大家的需求在不断完善,所以注册公司变得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快捷,于是许多朋友都加入到创业的大军中。不过成立公司之后,我们还是要遵守法律法规,比如我们要按时报税、年检等等都要按流程来进行,近来,工商局下达了新的规定,企业如果不按时报税,将为公司带来信用污点。同样,居民企业在注销公司的时候,也要提交完整报税的资料,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精英商业
居民企业:
1.单位企业纳税人:
1)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清税申报表》
5)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经营纳税人:
1)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4)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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