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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增值税电子发票真伪查询进入税局网站后,因不同的税局网站页面也会有所不同,但要查发票一般都点击发票查询,点击后会弹出一个要求录入发票信息的界面,根据提示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定,则会弹出查询结果,请将发票信息与网上查询到的信息进行核对是否一致(核查开票单位、开票金额是否与纸质相符)。如果发票有问题,一般都会出现我局无出售过此发票、查无此发票等类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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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说明】
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3年6月1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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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虽然下游公司实施了从涉案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行为,但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
涉案公司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予支持。
【关联法条】
刑法t2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刑法t201:【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诉讼主体】
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基本案情】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亳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人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某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其实际经营的甲公司、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丁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100余份,价税合计13000余万元,其中税额合计1900余万元,从中收取提成100余万元。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杨某为掩饰无实际货物交易的事实,采取支付给对方好处费的方式,分别让戊公司、己公司、庚公司为甲公司、乙公司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97.58余万元,其中税款合计9.67余万元,此12份发票已抵扣税款。
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辩称】
上下游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构成逃税罪。辩护人除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杨某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其向上海天勤、江苏艾卡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杨某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
2023年5、6月份,被告人杨某使用严某和刘园的身份信息分别注册成立了乙公司和甲公司并实际经营。2023年7月至10月间,该两公司在未实际经营沥青、燃料油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货物交易、变更货物品名的方式,从上游企业龙勤化工公司、艾卡公司、申同公司、龙勤物流公司、凯世通公司、海益公司等公司获取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企业丙公司(以下简称佳玺公司)、天勤公司、龙诚公司、中吉公司等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利益。杨某实际控制的乙公司和甲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826份,价税合计10829.830142万元,虚开税款合计1573.5650599万元,致使消费税偷逃4223.1248724万元,从中获利117.62849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3年9月29日,佳玺公司四次共转款1015.43984万元至甲公司账户,甲公司扣除15.43743万元至朱某账户后(该账户为杨某使用),余款1000.00241万元通过龙勤化工公司转入淄博临润公司,淄博临润公司于同日将1015万元转回至佳玺石化公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甲公司取得龙勤化工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价税合计1000.00241万元。佳玺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3430.54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价税合计1015.43984万元,存在变票情况。佳玺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网上认证。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417.839772万元,杨某从中获利15.4374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银行交易单载明:2023年9月29日,佳玺公司四次分别转款300万元、210万元、280万元、225.43984万元,合计1015.43984万元至甲公司账户。
2023年9月29日,甲公司四次分别转款300万元、210万元、280万元、210.00241万元,合计1000.00241万元至龙勤公司账户。
2023年9月30日,甲公司三次分别转款5.437万元、5万元、5万元,合计15.437万元至朱华明6217001310000415485账户。
2023年9月30日,朱华明妻子朱小进账户转入严某账户14.3954万元。
2023年9月29日,淄博临润公司四次分别转款350万元、160万元、280万元、225万元,合计1015万元至上海佳玺石化公司。
(2)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9月21日,龙勤化工公司给甲公司开具石油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税号00197132-00197217),价税合计1000.00241万元。
(3)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9月23日,甲公司给佳玺公司开具3430.54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税号01392361-01392397,01390951-01390975,02662080-02662104),价税合计1015.43984万元。
(4)购销合同载明:卖方龙勤公司与买方甲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签订的3450吨沥青买卖合同。
(5)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载明:佳玺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情况。
(6)证人齐某1的证言:其系龙勤化工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也是龙诚化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乐江文从其和甲公司之间的交易中进行资金和货物的流转,其和乐江文、甲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乐江文到其公司,其将付某1的卡交给他来流转,转款的对方都是乐江文联系,钱是其的,其只是为朋友帮忙。
(8)证人朱某的证言:杨某曾用其的名字买了汽车,并将15万余元汇入其卡内,让其将该款再汇入严某的卡内。
2、2023年10月28日,淄博临润公司和付某1账户(该账户为杨某使用)共四次转入淄博龙诚公司账户241.55681万元,淄博龙诚公司账户转入甲公司账户242万元,甲公司扣除2.91万转至贵浩鸡账户(该账户为杨某使用)后,转入龙勤物流公司238.71632万元,该公司于同日汇入付某1账户242万元,存在资金回流情况。甲公司取得龙勤物流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238.71632万元,其中税额34.685282万元,淄博龙诚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631.22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41.55681万元,其中税额35.097992万元,存在变票情况。淄博龙诚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均已网上认证。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76.882596万元,杨某从中获利3.2836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购销合同载明:卖方甲公司和买方淄博龙诚公司于2023年10月15日、16日签订的燃料油买卖合同;卖方泰州龙勤物流公司和买方甲公司于2023年9月17日、18日签订的沥青买卖合同。
(2)龙勤物流公司情况说明载明:该公司2023年10月销售给甲公司改性沥青一批,销售金额204.031038万元。
(3)银行交易明细载明:2023年10月28日,淄博龙诚公司四次转入付洪波账户共计242万元。
2023年10月28日,龙诚公司四次转入甲公司242万元,同日,甲公司四次转入龙勤物流公司238.71632万元,转入浩贵鸡账户2.91万元。
(4)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1日、22日,甲公司给龙诚化工公司开具631.22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税号01429347-01429356,01392449-01392460),金额合计241.55681万元,税额35.097992万元。
(5)企业网上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相符)载明:淄博龙诚化工公司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税号01429347-01429356,01392449-01392460)均已网上认证。
(6)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9月22日、24日,龙勤物流公司给甲公司开具改性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税号02939309-02939310,02403540-02403558),价税合计238.71632万元,税款合计34.685282万元。
(7)证人王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其是龙勤物流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其公司和甲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其给甲公司开进税项发票是齐某1介绍的,杨某将信息传真到其公司,其按照杨某的指示给甲公司开具约238.7万元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到亳州。购销合同显示的运输方式汽运是虚假的,实际没有运输业务。
(8)证人齐某2的证言:其是龙诚化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该公司早期法人叫齐学勤,妻子叫付某1,该公司主要经营燃料油和沥青,只做存储,是贸易公司。齐某1是龙勤化工公司法人代表。
(9)证人付某1、付某2的证言:付某1将银行卡交给了弟弟付士林,付士林怎么用的卡,付某1不知情。付某2证实该卡被其交给齐某1使用,齐某1是龙勤化工公司的法人和实际经营人,其只负责分红。
(10)证人浩贵鸡的证言:杨某自己不能办卡,就让其办了一张银行卡交给他,其不知道杨某具体怎么用的。
3、2023年10月29日,中吉公司分别转入甲公司和乙公司3498万元和3816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日转入凯世通公司账户7245万元,同日凯世通公司分两次将7325.5万元又汇入中吉公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取得凯世通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3465万元)和33份(价税3779.99998万元)。中吉公司分别取得甲公司虚开的11000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98份(价税3498万元)、乙公司虚开的12000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37份(价税3816万元),存在变票情况。中吉公司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28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2801.4万元,杨某从中获利6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银行交易单载明:2023年10月29日,中吉公司转出3816万元至乙公司账户。同日,乙公司转出3780万元至凯世通公司账户。
2023年10月29日,中吉公司转出3498万元至甲公司账户。同日,甲公司转出3465万元至凯世通公司账户。
2023年10月29日,凯世通公司两次共计转出7325.5万元至中吉公司。
(2)情况说明载明:凯世通公司2023年10月销售给乙公司、甲公司沥青,价税3780万元、3465万元,与该业务相关的合同、发票、运费,由于财务人员休假,无法提供。
(3)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7日,凯世通公司给甲公司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税号02978701-02978730),价税合计3465万元。
2023年10月27日,凯世通公司给乙公司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税号02978731-02978763),价税合计3780万元。
(4)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7、28日,甲公司给中吉公司开具11000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98份,价税合计3498万元。
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7日、28日,乙公司给中吉公司开具12000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37份,价税3816万元。
(5)泰州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载明:中吉公司取得的开票日期2023年10月27日、28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4、2023年10月9日,天勤公司转入甲公司270万元,甲公司将该款扣除4.5万元至浩贵鸡的账户后,将余款265万元转给艾卡石化公司。甲公司取得艾卡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58.92514万元,其中税额37.621601万元。天勤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977.076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63.81052万元,其中税款38.331441万元,存在变票情况。天勤公司取得的甲公司开具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119.0078568万元,杨某从中获利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产品购销合同载明:供方甲公司和需方天勤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签订的沥青买卖合同。艾卡公司和甲公司签订的沥青买卖合同。
(2)银行交易单载明:2023年10月9日,上海天勤石化公司转入甲公司账户270万元。
2023年10月9日,甲公司账户转入江苏艾卡石化公司265万元,转入浩贵鸡账户4.5万元。
(3)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6日,甲公司给天勤公司开具977.076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号01429357-01429379),合计价税263.81052万元,合计税款38.331441万元。
(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税局第十七税务所抵扣证明载明:天勤公司于2023年10月接受甲公司开具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63.81052万元,其中税款38.331441万元,于2023年10月已向该局申报抵扣。
(5)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22日,艾卡公司给甲公司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号140××××1378-14021380),价税合计258.92514万元,税额合计37.621601万元。
(6)艾卡公司情况说明载明:2023年10月购进中海油气公司沥青977.076吨,价税合计254.03976万元,发票税号01460415。该笔货物销售给甲公司,价税合计258.92514万元,发票号码140××××1378-14021380。
(7)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19日,中海油气公司给艾卡公司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号01460415),价税254.03976万元,税额36.91176万元。
(8)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是天勤石化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法人代表是其妻子吴翠丽,经营燃料油石油制品,该公司是贸易公司,无生产和仓储。其通过张磊与甲公司签订了燃料油购销合同,但没有实物交易。变票是上游公司想避开12%的消费税。其辨认出其公司与甲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中间介绍人张磊。
5、2023年10月16日、10月20日,凯世通公司分别转入中吉公司账户850.179645万元和559.01677万元,该款同日被转入乙公司账户,乙公司同日分别转入大连海益公司(山东石化子公司)839.6836万元和552.0165万元,大连海益公司于10月20日和21日分别将800万元和500万元转入山东石化公司。2023年10月16日、20日,乙公司取得大连海益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分别为839.6836万元和552.01656万元,乙公司2023年10月20日、23日开具给中吉公司4431.44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价税1409.2万元,存在变票情况。中吉公司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23年10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539.749392万元,杨某从中获利14.9968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产品销售合同载明:卖方中海石油公司和大连海益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签订的沥青买卖合同。大连海益公司和乙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签订的石油沥青买卖合同。大连海益公司和东营全顺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签订的石油沥青买卖合同。
(2)银行交易凭证载明:2023年10月16日、10月20日,凯世通公司分别转入中吉公司账户850.179645万元和559.01677万元。
2023年10月16日、10月20日,中吉公司分别转入乙公司848.68021万元和558.01674万元。
2023年10月16日、10月20日,乙公司分别转入大连海益公司839.6836万元和552.0165万元。
2023年10月20日和21日,大连海益公司分别转入山东石化公司800万元和500万元。
(3)大连海益公司2023年12月14日情况说明:2023年10月共有两笔沥青业务:①销售给乙公司2998.87吨,总金额839.6836万元;②销售给乙公司2000.06吨,总金额552.01656万元。
(4)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16日,大连海益公司给苇圣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号01091618),价税839.6836万元。2023年10月20日,大连海益公司给苇圣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号01091620),价税552.01656万元。
(5)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国税局移交的乙公司2023年10月20日、23日开具给中吉公司的4431.44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
(6)认证结果通知书载明:中吉公司2023年10月认证的7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于当月申报抵扣。
6、佳玺公司于2023年10月22日转入甲公司资金585.822972万元,甲公司扣除9.8万元转入浩贵鸡账户后,将其余575.912433万元转入申同石化公司。甲公司取得申同公司虚开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75.912433万元。佳玺公司取得甲公司虚开的2202.342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价税合计585.822972万元,存在变票情况。上海佳玺石化公司取得的51份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网上认证。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268.2452556万元,杨某从中获利9.91053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情况说明、产品购销合同载明:2023年10月9日,供方泰州申同公司和需方地风升签订沥青买卖合同。申同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给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75.912433万元。
(2)银行交易单载明:2023年10月22日,佳玺公司转入甲公司资金585.822972万元。2023年10月23日,甲公司转入浩贵鸡账户9.8万元。同日,甲公司转入申同石化公司575.912433万元。
(3)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13、14日,申同公司给甲公司开具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合计价税575.912433万元。
(4)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23年10月16日,甲公司给佳玺公司开具2202.342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发票号01392398-01392448),合计价税585.822972万元。
(5)上海浦东新区国税局稽查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查询结果载明:佳玺公司取得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发票号01392398-01392448)均已网上认证。
(6)证人申某的证言:其是泰州申同公司专职会计,该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是顾国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甲公司、乙公司的办公场所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和药都路交叉口东南300米处的百合小区院内2号楼706室及现场的基本情况。
2、亳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扣押清单、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侦查机关扣押杨某随身携带的现金5.225万元、本子1份、银行卡12张、中国石化加油卡1张、身份证3张、印章1个、三星s6手机1部、对账簿1本、纸质材料若干和u盾2个。
3、营业执照载明乙公司和甲公司的注册信息情况。
4、乙公司对公账户明细载明:该公司对公账户资金流转全部为涉案上下游公司,无其他资金流转情况。
5、甲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明细、浩贵鸡银行账号转款记录载明:甲公司对公账户资金流转全部为涉案上下游公司及将钱款转出至浩贵鸡、朱华明账户。其中,甲公司账户转款至朱华明9月30日3笔共计15.4370万元;10月9日至28日4次转至浩贵鸡账户共计17.5728万元。
6、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甲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及汇总载明:购进方面:2023年9-10月购进沥青1.8235838万吨,取得进项税发票190份,金额为4733.80874万元,进项税804.747557万元,取得交通运输增值税发票6份,金额为43.092488万元,进项税4.740173万元;销售方面: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9-10月销售燃料油1.824118万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2份,销售金额4790.282067万元,销项税814.348075万元。11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销售金额179.857386万元,销项税30.575754万元(11月未纳税申报);纳税方面:2023年9-10月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5.573329万元,2023年11月未纳税申报。甲公司从凯利达公司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从好运公司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通过协查和实际操控人笔录,已证实为虚开。
7、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乙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及汇总载明:购进方面:2023年7-10月购进货物2.457826万吨,其中燃料油0.407933万吨,沥青2.049893万吨,取得进项税发票242份,金额6480.819056万元,进项税1101.739304万元,取得交通运输增值税发票6份,金额44.817891万元,进项税4.929969万元;销售方面: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675份。2023年7-10月销售燃料油2.445249万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64份(7月份购进的是燃料油,开具的120份发票也是燃料油),销售金额6592.494619万元,销项税1120.724278万元。11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销售金额109.79834万元,销项税18.665713万元(11月未纳税申报)。纳税方面:2023年7-10月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4.860345万元,2023年11月未纳税申报。乙公司从凯利达公司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从康泰公司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从好运公司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通过协查和实际操控人笔录,已证实虚开。
8、营业执照副本、全国法人信息系统查询载明:山东龙勤化工、上海佳玺、泰州龙勤物流、泰州凯世通石化、泰州申同石化、淄博龙诚化工、上海天勤石化、泰州中吉商贸、泰州顺天石化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其中顾国金系泰州申同化工公司法人代表、陈艳阳系泰州中吉商贸公司法人代表;付士林系淄博龙诚的法人代表;秦舒系江苏艾卡石化的法人代表;黄鑫冰系姜堰市凯世通石化的法人代表;罗翠丽系上海天勤石化的法人代表;王某系泰州龙勤物流的法人代表;任学斌系大连海益石化公司法人代表;齐某1系山东龙勤的法人代表;王桂英系上海佳玺的法人代表;黄纯系泰州顺天石化的法人代表;齐学成系淄博临润的法人代表。
9、常住人口登记表载明杨某的身份及基本情况。
10、证人丁某的证言:2023年8月,其被聘入乙公司和甲公司任会计,这两家公司办公地点、人员都一样,实际就是同一个公司,乙公司注册法人是严某、甲公司注册法人是刘园,实际经营人都是杨某,其负责做公司账目和网上申报税单。在做购进账目时杨某把购进货物的发票清单交给其,其整理好后做一个该月份总购进的账单,杨某再把销售货物合同交给其,其根据进出账目算好当月需要交纳税款的额度,征得杨某的同意后其去税务局报税。两个公司购进的基本都是沥青,销售的都是燃料油,其没有见到过两个公司有购进和销售货物的情况。两家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75份,金额大概1亿多元,税额约1000多万元,其中有120份左右的进项和销项发票都是燃料油。两家公司从来没有过提货单和入库凭证。凯利达公司、好运公司和康泰公司与乙公司、甲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都是虚假的。
11、证人严某的证言:2023年清明节,杨某借其身份证开办的乙公司,其还借给杨某一张尾号为4477的农行卡。
1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其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用严某的身份证注册了乙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因亳州税务机关控制增值税严格,其又用刘园的身份信息注册了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两个公司的会计都是丁某,办税人员是李运明,两家公司均没有实物交易。其公司让康泰公司、好运公司、凯利达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虚假的。经营期间李纯(凯运通公司业务员)和张磊(佳玺石化公司销售人员)让其公司为其他一些公司开指定的税票,每一吨沥青可以提成30至40元,其中张磊为其介绍开票的有龙勤化工公司、艾卡化工公司、泰州石油化工公司、龙勤物流公司、佳玺化工公司、天勤化工公司、龙城化工公司,每吨张磊提取5元回扣。李纯为其介绍开票的有凯世通公司、中吉公司、大连海益石化公司、顺天石化公司。李纯把上述公司需要的发票信息给其,其按照信息开好票,再邮寄过去。下游公司汇款到其公司账户,其扣掉提成费后,将钱汇给上游公司账户。其和上、下游公司均没有实物交易,通过变票收取提成,共得了62万元左右的提成费。这些提成费被其转入朱华明和浩贵鸡的卡(卡均是其持有和使用)。其经营的两家公司经营期间共取得七八百份左右的增值税发票。期间,齐某1想从泰州龙勤物流公司购买一批燃料油,但龙勤物流公司只给开沥青发票,齐某1让其给变一下票,给其每吨提成40元,其和龙勤物流公司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乙公司、甲公司从康泰公司、好运公司、凯利达公司取得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虚假开具的。按照真实买卖货物流程,购进货物肯定要有运输发票,其这么做就是为了应付税务检查,增加一些进项税,降低成本。康泰公司是其自己联系的,其用0.63万元从康泰公司买了两份金额15万多元的货物运输发票用于抵扣乙公司的税款,实际乙公司和康泰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运输。
【法院认为】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杨某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的问题。
经查,证人丁某、齐某1、王某等人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杨某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乙公司、甲公司和上下游公司之间均不存在任何真实货物交易,在案亦无证据显示本案的上下游公司之间直接进行了燃料油货物交易。杨某在没有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购销合同,制造货票合一的交易假象。其先是接受上游公司虚开的以沥青为进项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没有实际加工生产的情况下,向下游公司虚开以燃料油为销项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证实,相关购销合同均系杨某为变票而虚构。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签订合同、购销油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行为,涉案大宗商品购销合同和资金流转并非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而是相关人员操纵的结果。相关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资金流水等并不能掩盖杨某公司与上下游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实质,故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虚开的。对杨某及其辩护人此节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杨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问题。
经查,本案中,杨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模式为:杨某以其实际经营的乙公司和甲公司与上、下游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从上游公司取得虚假开具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假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从“变票”行为中收取“好处费”,下游公司实现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的目的,从而逃避缴纳消费税,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4223.1248724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刑法之所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在于国家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以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税款的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用的是简单罪状描述,但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更符合立法时立法者对本罪的认知,也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就本案而言,杨某的“变票”行为有通过虚构交易环节,且在虚构的交易环节中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的行为。但杨某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为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从国家骗取税款,而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进而逃避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手段。下游公司从杨某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因此,杨某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予支持。
杨某主观上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逃避缴纳消费税,客观上实施了虚构货物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等欺骗手段,致使纳消费税偷逃4223.1248724万元。因杨某实际控制的乙公司和甲公司均是“空壳”公司,不具有实际补缴偷逃税款的能力。在案的亳州市国家税务局调查报告证实甲公司2023年9-10月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5.573329万元,乙公司2023年7-10月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4.860345万元,杨某的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达4223.1248724万元,已远超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杨某关于其构成逃税罪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杨某安排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问题。
经查,杨某安排凯利达公司、好运公司、康泰公司为其实际经营的甲公司、乙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97.58余万元,税额合计9.670142万元。在案证据仅有杨某本人供述将从康泰公司取得的两份金额15万多元的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乙公司的税款。经我院建议补充侦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出具一份货物发票开具信息表,该信息表仅能证实乙公司、地风升从凯利达公司、好运公司、康泰公司取得的运输发票均已认证,并不能证实杨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了国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公诉机关该部分指控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采取欺骗手段帮助他人逃避缴纳消费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更正。本院重审期间,杨某否认其在侦查机关供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要犯罪事实,仅承认让运输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所作辩解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对杨某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从本案中获取最大利益的是第三方,参与逃税的还有其他责任人员,故对杨某可从轻处罚。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3年7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杨某所欠税款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杨某现金五万二千二百五十元用于折抵其违法所得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二百八十四元九角九分,违法所得中的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操作手册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文件要求自2023年6月21日起,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试点地区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为便于纳税人接收、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现将具体操作整理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综服平台
(一)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usb接口插入税控设备,登录山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链接地址:https://fpdk.shandong.chinatax.gov.cn/)。
首次登录平台,纳税人可查询基本信息,并选择是否设置平台密码和密码找回答案。平台密码设置后纳税人需输入税控设备的数字证书密码和平台密码,进行平台登录。
纳税人可在“抵扣勾选”功能中,使用发票“发票抵扣勾选”、“发票批量抵扣勾选”、“出口转内销发票抵扣勾选”勾选用于申报的发票,勾选时支持修改有效抵扣税额。
使用“发票不抵扣勾选”、“出口转内销发票不抵扣勾选”功能,对不用于申报的发票进行勾选。
在申报期内使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进行抵扣申请,并在抵扣申请处理完成后对抵扣统计表进行确认,完成确认后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
对于抵扣勾选、确认操作期为税款所属期,纳税人需要关注税款所属期申报截止日期,每个属期支持多次勾选、撤销勾选、申请统计、撤销统计、确认、撤销确认等操作,此处需要注意,前述操作应当在未完成纳税人申报之前完成。
纳税人也可以在平台“退税勾选”中,使用“发票退税勾选”、“发票退税批量勾选”功能勾选用于申报和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使用“退税确认勾选”功能对勾选为出口退税的发票进行确认,确认后不可撤销;
使用“退税勾选统计”功能查询所属月份内勾选为退税的发票汇总统计表;对于退税勾选、确认的操作期为自然月,按照自然月进行退税勾选统计,每个自然月支持多次勾选、撤销勾选操作。
“统计功能”的异常发票清单,是勾选确认后变为异常(包括作废、红冲)的发票,不能作为有效抵扣、出口退税或代办出口退税的依据。
对于扫描认证的发票,在平台中默认勾选为抵扣用途。
(二)系统登录
使用管理员身份打开ie浏览器(建议ie 9以上的浏览器体验更佳)登录平台,输入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的证书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证书密码验证正确且身份认证通过时,则直接进入平台首页,点击“发票抵扣勾选”(下图红色箭头所示),即可进入抵扣勾选的界面。
抵扣勾选主要提供按照税款所属期查询、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发票)的操作方式实现纳税人勾选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和全电发票)和海关缴款书的功能。
平台首页增加了“税务数字账户”选项,纳税人可在此页面多维度查看用票信息。
(三)抵扣勾选
在“发票抵扣勾选”功能界面,正确录入查询条件,如果纳税人要进行发票勾选操作,勾选状态应选择未“未勾选”,正确选择发票开具日期,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到属期内未勾选发票的列表信息。
在列表信息中选择需要勾选的发票,在“勾选”框中“√”,点击“提交”按钮,在弹出的界面会提示纳税人对已勾选的可抵扣凭证信息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完成本次勾选。下图为山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受试点地区开具的全电发票信息,在抵扣勾选环节已经能够正常收到试点地区开票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信息,并可顺利勾选确认。
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时间范围是根据纳税人前后两期申报完成的时间由平台进行自动判断的。即当期勾选、确认的开始时间为纳税人完成上一期申报的当天,结束时间为纳税人完成当期申报的当天。
如果纳税人当期一直未进行申报或平台未接收到当期已申报的结果,当期勾选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设置的当期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当天。
(四)抵扣勾选统计
抵扣勾选统计功能主要向纳税人提供:
1.对当前税款所属期所认证数据进行统计申请,申请统计提交后实时统计;
2.当前税款所属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汇总统计表及异常发票统计表;
3.历史税款所属期发票统计表及异常发票统计表。
在抵扣勾选统计页面,默认显示“当前属期数据统计”页面内容,“当前属期数据统计”页面内容和“历史属期数据统计”页面内容可以通过点击“当前属期数据统计”和“历史属期数据统计”按钮,切换页面内容。
申请统计:如果当前税款属期还未生成统计报表,纳税人可以点击“申请统计”按钮进行统计。申请统计提交后实时统计,在申报期内点击“申请统计”后,平台将锁定当期抵扣勾选操作,如果需要继续勾选,可以点击“撤销统计”按钮,撤销成功后系统将自动解锁当期抵扣勾选操作。
点击“确认”按钮即可完成当期抵扣确认,一般在申报征收期进行该操作,统计完成后如下图所示:
需要完成对统计表的确认,方可进行当期的抵扣申报工作,在弹出的提示框“是否确认,确认后当前统计报表将做为申报的依据!”中点击“确定”,见下图,平台会要求纳税人输入设置过的确认密码。
输入正确的密码,会弹出“确认成功”提示框,点击“确定”按钮完成抵扣勾选流程。
如果纳税人尚未设置确认密码,平台自动跳转到“档案信息维护”界面,可以自行设置确认密码。抵扣统计确认密码必须设置,如果纳税人在平台中无法重置该密码,需要携带金税盘、税控盘或者税务ukey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重置该密码。
(五)不抵扣勾选、退税勾选和代办退税勾选
“发票不抵扣勾选”功能主要提供按照税款所属期查询和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发票)的操作方式,实现纳税人选择相应申报期内不抵扣的增值税,包括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发票、全电发票和海关缴款书功能。
“发票不抵扣勾选”功能的操作流程与“发票抵扣勾选”流程类似,不再赘述。
“发票退税勾选”功能仅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具有该功能权限。该功能提供按照开票日期查询和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发票)的操作方式,实现纳税人选择可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清单信息,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全电发票和海关缴款书的功能。
“代办退税勾选”功能只有外综服企业具备。本功能只适用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具有代办退税标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勾选功能勾选即确认,且不可撤销。
(六)退税勾选
退税勾选流程与抵扣勾选流程略有差异。
1.“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并录入其他相关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管理状态为“疑点发票”的发票信息显示为黄色,允许勾选,但需谨慎(同样适用于其他勾选方式)。
2.在数据列表中,选中要勾选的记录,并点击“提交”按钮,点击“提交”后,平台将弹出“勾选确认信息”,见左下图。退税勾选功能同样也支持撤销勾选。
(七)退税确认勾选
退税确认勾选功能目前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缴款书,仅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具有退税确认勾选功能权限。此功能模块是对当期已勾选为退税的发票信息和海关缴款书进行确认操作,纳税人可在每个自然月所属期对当期勾选的发票和海关缴款书进行多次确认。
1.在“退税确认勾选”模块中,选择确认标志为“已勾选未确认”,则系统将实时查询出当期已勾选未确认的发票明细情况。纳税人需要确认页面显示的当次确认的发票数量、金额、税额是否无误,确认无误时,需要点击“确认
2.在当期退税勾选确认操作成功后,系统弹出信息提交状态的提示如下图。
(八)退税确认统计
退税确认统计功能向用户提供可用于申报退税的发票汇总统计表,仅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具有退税统计功能权限。本统计表包括指定属期内所有勾选认证(即勾选确认)的退税发票和海关缴款书。抵扣统计的频率为每天准实时执行,新增勾选认证数据会触发报表更新,纳税人需关注统计表上方的“报表更新时间”。
(九)税务数字账户
“税务数字账户”是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新增的功能,该功能主要为纳税人提供查询、下载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功能。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发票列表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该功能有两种展示发票的形式,视图展示(默认)和列表展示。
如果是视图展示发票,可以直接下载或打印发票信息。如果以列表形式展示,则可以查询单张的发票信息。
(十)红字申请确认
“红字申请确认”功能支持录入发票号码、销方税号等条件,实现查询红字发票申请信息及确认红字申请的功能。有关全电发票的应用场景,需进行红字申请确认流程,只有购销双方确认通过后,销货方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点击发票管理菜单中,点击“红字申请确认”即可进入红字申请界面。
如下图选择“待确认”,点击“查询”,即可查看到待确认的红字申请单,点击对应单据操作按钮,进入确认操作界面。
核对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并对红字申请进行审核,明确意见,“同意”或者“拒绝”。
(十一)成品油消费税管理
购进数据选择:成品油经销企业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全电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进行选择确认,作为开具成品油发票油品总量。开具的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应不大于所勾选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中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注意几点重要的内容:
1.此功能仅对成品油经销企业开放,可勾选的票据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全电发票)和海关进口缴款书。
2.选择提交成功之后,不支持撤销操作。
3.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正常发票外,其他异常发票不允许作为购进数据。
4.如需查询已选择的票据,请前往“明细查询”功能操作。
购进数据选择:
第一步: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
第二步:系统自动返回相关查询结果信息,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发票或海关缴款书进行勾选操作,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发票或海关缴款书全部勾选完成后,可以点击“保存”按钮,即可将本次勾选的操作进行保存处理,对已勾选的发票或海关缴款书不能进行撤销操作。
第三步:平台提示如下图信息,点击“确定”按钮即可。
购进明细查询:为了让纳税人能更好掌握勾选确认的油品数量,平台也提供了购进数据选择、税务机关补录、总机构调拨数据(如非总分机构,该选项前台不展示)的明细查询。
如下图,设置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即可在购进数据选择中勾选的成品油库存信息展示在“查询结果列表”中。
受票试点针对试点地区开具的全电发票信息,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缴款书信息也可以在结果列表中展现。
购进明细查询:查询结果列表中的“数据同步状态”字段分“未同步”和“已同步”两种类型,只有当“数据同步状态”更新为“已同步”时,方可在纳税人增值税开票软件中进行成品油库存下载。
下图,“数据同步状态”为“未同步”;
下图,“数据同步状态”为“已同步”。
(十二)回退税款所属期
在纳税人符合回退税款所属期条件时,且纳税人需要回退税款所属期到上一期继续进行发票认证工作时,本平台支持回退税款所属期到上一属期的功能。
对于符合回退税款所属期条件时,在平台首页出现“回退税款所属期”按钮,纳税人可点击“回退税款所属期”按钮,实现税款所属期的回退,回退后平台显示的当前税款所属期的月份转到上个月。
回退税款所属期具体条件如下:
1.上一属期撤销申报或征期截止日第二天平台未接收到已申报结果切换税款所属期到下期的。
2.平台从征管获取到的需要回退的税款所属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
3.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只在申报期内有效。
二、申报和出口退税办理
(一)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接收试点地区全电发票,完成抵扣勾选确认后,该发票可以作为申报抵扣的依据。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具体的操作实例为“主税附加税(费)申报(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比对时,发票开具数据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进行比对,勾选认证数据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进行比对,比对通过后税控设备方可清零解锁。
(二)出口退税办理
纳税人在接收试点地区全电发票,完成退税勾选确认后,该发票可以作为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依据。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发起出口退税业务申请,下图为业务办理的渠道。
盐城建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1〕3号)
1.3.简要案情:葛某某因经营的盐城a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吴某某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40.9131万元,税款27.7157万元,其中,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56.2万元,税款17.9757万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2.3.简要案情:陆某某以建湖县a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陈某某在盐城市b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 价税总金额410207.5元,税款56580.35元,已全部抵扣。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2.案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28号)
3.3.简要案情:金某某以其经营的江苏a机械有限公司为名义,从建湖b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总金额1366519.31元,税款232308.29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2.案号: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4.3.简要案情:何某某因经营的盐城市a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他人,在建湖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总金额684214.11元,税款116316.39元;在建湖c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6份,总金额599193.06元,税款101862.84元。共计13份,总金额1283407.17元,税款218179.23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民营企业实际经营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2.案号: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5.3.简要案情:薛某某通过他人,从开票人处开取建湖a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票面总金额为1466561.23元,税款249315.41元,价税合计1715876.64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系民营企业实际经营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2.案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6.3.简要案情:谷某某因其经营的盐城市a有限公司差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他人淄博b有限公司开具了7份品名为增塑剂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650759.99元,税额合计110629.21元,价税合计761389.2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考虑到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系民营企业家,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解决就业,尤其是目前疫情期间,依据中央“六稳、六保”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相关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盐城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2.案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7.3.简要案情:徐某某因经营的盐城a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乔某某介绍,在江苏b有限公司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870495.35元,税款113164.4元,价税合计983659.75。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盐城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视为单位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单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单位盐城a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盐城a有限公司不起诉。
8.1.案例八: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2.案号: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8.3.简要案情:单某某通过联系他人,从开票人处开取建湖a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5份发票开票金额为427420.51元,税款72661.49元,价税合计500082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系民营企业实际经营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的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2.案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9.3.简要案情:彭某某作为盐城市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缺少进项票,通过他人从建湖县b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具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金额合计2136819.73元,价税合计2500079.1元,税额合计363259.37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彭某某系民营企业实际经营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盐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近期对自然人代开发票等功能进行了优化调整,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启用。小编梳理了操作说明,第一时间分享给大家!
一、调整自然人代开发票、委托代开发票功能
优化内容:一是对部分代开内容进行限制,如:填写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包含“成品油、汽油、柴油”等字样时不予代开并弹出提示信息;二是部分代开内容需要填写备注栏,如: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包含“运费、运输”字样时,发票的备注栏必须填写“起运地、目的地、运输车辆信息”;三是增加开票次数和额度限制并弹出相应提示信息。
功能操作:
以自然人身份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办理”,当纳税人填写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包含“成品油、汽油、柴油”等字样时不予代开并弹出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
如开票次数和额度达到限制条件,不能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系统弹出提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如下图所示:
其他事项请注意查看填写信息时的系统提示。
二、增加水土保持补偿费缓缴功能(10月1日已升级)
优化内容:针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9号公告明确的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申报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电子税务局在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环节,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人增加提示对话框,设置“同意享受”(默认)和“放弃享受立即缴纳”选项按钮,如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立即缴纳”,需填写提前缴纳原因。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点击“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申报时,系统弹出缓缴提醒。
纳税人完成申报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网上申报缴税”,如下图所示:
缴款期限已自动延长3个月,如纳税人点击“缴纳”按钮,系统提示如下:
选择放弃享受立即缴纳时,请选择提交缴纳原因。
三、调整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申报时,增加校验条件,如未从非税交换系统获取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则不允许继续申报,给出弹窗提醒。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点击“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如未自非税交换系统获取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则不允许继续申报,并提醒“未获取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费源信息,请先联系自然资源或审批部门在非税信息交换模块录入费源信息”。
四、增加税收优惠政策自检功能
优化内容: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我的消息”模块下增加“税收优惠政策自检”功能。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该功能集中查看自身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互动中心—我的消息—税收优惠政策自检”,查看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选择发布时间起、止,提醒服务大类、小类等条件查询,查询结果可导出。查询结果信息,可点击提醒标题、是否已读等项右侧的上、下箭头切换排序。
五、调整税务行政许可功能
优化内容: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模块下删除子模块“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在“我要办税”模块下新增子模块“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我要办税—核定管理”目录下新增子模块“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同时调整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等文书样式。
功能操作:
六、调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调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功能,支持电子烟消费税申报。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如下图所示:
有电子烟征收品目的纳税人,打开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后,系统可自动带出应税消费品名称等信息,填写销售额等信息后,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额。
七、其他优化内容
1、优化消息提醒功能,取消登录后消息弹框提醒,统一整合到服务提醒功能中。
2、优化申报更正功能,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预缴税款表更正功能。
3、增加多缴税款查询功能,纳税人可通过我要查询模块查看。
4、我要查询模块增加查询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购票人、投资人5类身份信息功能。
5、优化表格式完税证明打印功能,首次开具和补打拆分为两个模块,补打模块增加原票证号码查询功能,设置税款所属期查询条件,纳税人可以填写税款所属期快速查询所需要的完税证明。
6、优化网上购票申请功能,对于因库房不足申领失败的情况,系统不再自动退回,库房更新后可以重新审核。
7、优化清税注销套餐功能,调整页面展示形式,注销预检不符合条件的,提供办理链接,直接进入相应模块处理。
8、优化三方协议网签功能,支持跨区税源户网签三方协议功能。
9、优化用户信息功能,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变更后,电子税务局获取到变更信息,自动取消变更前的用户注册信息,变更后的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前请先完成注册及实名认证。
一、我单位为山东省外企业,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外省用户注册”功能完成注册后,办理跨区税源登记(跨区涉税事项报验)时,提示:“授权登录失败,初始化自然人会话:证件信息缺失,请联系税管员处理!(错误码b0f5ed2c5ad43bfa74fbdae696053a8)”怎么办?
由于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需要输入登录人员(指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或法人)的身份证号或手机号等实名身份信息,遇到此类问题,请登录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模块,点击自然人登录下面的“注册”按钮,先注册登录人的个人实名信息,如下图所示:
可选择手工注册、微信小程序注册或支付宝注册等方式完成注册并实名认证。
登录人完成实名认证后,再选择“企业登录”办理跨区税源登记等业务。
二、我公司属于制造业中型企业,2023年12月申报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请了延缓缴纳,本期网上申报缴费时,显示已缓缴部分限缴日期为2023年9月20日,本期是否不需要缴纳这部分缓缴的税款了?
是的,本期不需要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六个月。
对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3年10月、11月、12月属期及2023年第4季度属期已延缓尚未缴纳的税款,系统已将该部分税款限缴日期自动延长6个月,您应在延缓期届满进行缴纳。
三、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时,本次退抵金额无法填写怎么办?
申请退税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时,请您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填写申请信息,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点击“税票信息查询”,选择税费所属期起、止日期,点击“查询”,如下图所示:
拖动“退抵税(费)明细”下方滚动条,点击最右侧的勾选框后,点击“确定”按钮。
系统返回到“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填写界面,如下图所示:
第三步:填写“本次退抵税额”及补充其他未填写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提交。
第四步:申请提交后,您可通过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看受理进度。
四、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点击“申报”按钮后,反馈“核心征管提示信息:出现系统级异常,需要联系系统运维成员进一步分析处理”是什么原因?
请您检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表下方的“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如下图所示:
如此项错误的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写成了纳税人名称,点击申报后将会反馈失败信息,请修改后重新申报。非此原因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96612366。
五、自然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代开发票时,销货方的地址是必填项,但是无法填写怎么办?
自然人代开发票申请里的“销货方基本信息”中的“地址”项、“联系电话”项,取自“我的信息—我的资料—我的资料”中维护的地址信息,如下图所示:
请先进行资料修改,保存修改后的常用住址、取票点等信息,重新进入代开发票申请界面,系统可自动获取到地址信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30379421@qq.com
山东济南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如何识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真伪?现在做事情都讲究效率化了,那么对于发票的查验来说,也是一样的,最好也是有高效快速的办法去搞定才比较好!
你还在用以前的老办法吗?拿去税务局处理?没啥错的,就是效率真的太慢了,现在别人都在用高效率的东西了,只有你还在用这个,生活在互联网时代,快速的办法赶紧去学起来!!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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