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软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ukey分为5个界面
首页、发票管理、数据管理、系统设置、系统维护。
1.首页界面是常用的功能
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就是给商品添加统一数字编码。
发票网上申领:
将领取的电子发票发放到开票软件。
客户编码:
对接收发票的客户授予统一的数字编码。
参数设置:
本公司的基础开票信息设置,一般有公司的名称、税号、电话地址、银行账号和开户行,还有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等。
发票开具:
日常最常用功能,所有发票种类都在这里开具。
发票修复:
将不同电脑开具的发票归集到一个电脑。
已开发票查询:
查询开过的发票。
汇总上传:
每月必做流程,将发票汇总到省电子税务局。
发票资料查询统计:
发票的正数、作废、负数发票的统计。
2.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首页是发票的常用功能
正数发票填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负数发票填开-增值税(电子)普通(专用)负数发票的填开。
发票作废管理-签验失败作废
发票查询管理:
已开发票查询
未上传发票查询
发票批量导出
发票领购管理:
库存查询
发票网上申领
发票网上分发
红字信息表:
红字信息表的填开、查询和审核下载
发票修复管理:发票修复
3.数据管理:
数据管理首页:
汇总上传、发票资料查询统计、汇总资料导出
数据处理:
汇总资料传出、汇总上传
发票资料统计:
发票资料查询统计
4.系统设置
系统设置首页
基础编码设置: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客户编码、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
税务ukey设置:
税务ukey状态查询、税务ukey时钟校准、虚拟税务ukey申请。
系统参数设置:
参数设置(基本信息、运行参数、网络配置、电子发票配置)
5.系统维护
系统维护首页
操作员管理——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日志查询。
系统基础维护:
日志查询
数据备份恢复:
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数据补发。
这就是税务ukey的页面介绍啦!欢迎大家交流哦!
不能证实完全没有真实业务,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黑0127刑初21号
说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辛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后,审理法院支持对辛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的指控,但认定辛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文仅讲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部分。
一、基本案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被告人辛某某系a公司实际控制人。
1.2023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30日,b经贸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为1888888.89元,税额为321111.1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2210000元。2023年6月28日和7月23日,甲集团制药六厂为a公司出具2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为1280280.5元,背书给b经贸公司。
2.2023年12月17日,c实业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为753702.43元,税额为128129.4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881831.84元。a公司会计账簿显示2023年12月11日至17日分别将各类纸张做入库处理,2023年2月20日至6月30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881074.88元,使用现金支付756.96元,13张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后承兑单位为a公司。c实业公司银行流水显示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月6日未收到a公司货款,公司账目显示2023年12月30日以收取现金881831.84元作记账凭证。
3.2023年1月22日,d纸业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为512820.52元,税额为87179.48元,价税合计金额为600000元。a公司会计账簿显示2023年1月18、19日将胶版纸做入库处理,2023年3月19日至11月24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后承兑单位为a公司。
综上,a公司收到三家企业共计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155411.84元,税额合计536420元,价税合计金额共计3691831.84元。
经侦查,被告人辛某某于2023年5月22日被监察机关在北京首都机场抓获。
二、检察院指控
辛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意见
1.辛某某的辩护意见
否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辩解都是发生真实业务而开具,并未虚开。
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对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a公司与b经贸公司、c实业公司、d纸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业务往来,故不存在虚开发票的事实,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四、裁判理由
被告人辛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a公司取得b经贸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看,有证人王某2证实,b经贸公司和a公司有业务往来,a公司给付过部分货款,由于部分纸张出现质量问题退货,发票没有退回。运货的交通工具是雇的,2023年后公司没有经营,账目交给父亲保管,至今没找到,物流仓库的入库和出库单据找不到了。
从c实业公司开具给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看,鉴定意见中,a公司会计凭证显示用银行承兑汇票和现金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显示最后收款单位为a公司,c实业公司银行流水显示未收到a公司货款。但卷宗中有a公司对c实业公司的货物作交易入库处理的入库单,有证人张某2证实c实业公司与a公司有业务往来,由于汇票上的公章捺印有问题,a公司给的是现金,有入账凭证,出库单公司没有保存,业务是真实的,并提供了记账凭证及现金收据。
从a公司取得d纸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看,鉴定意见中,a公司将取得的d纸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会计账簿显示用银行承兑汇票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显示承兑单位为a公司。但卷宗中有a公司对d纸业公司的货物作交易入库处理的入库单,法定代表人王某3称d纸业公司与a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公司废业,账本已损毁灭失。
综上,a公司取得的b经贸公司、c实业公司、d纸业公司三家企业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有发生真实交易方面的部分证据,又欠缺发生真实交易的全部证据,但也无充分证据证实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亦即说辛某某是否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问,对所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退而言之,即便认定辛某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无充分证据证实辛某某主观上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也无充分证据证实客观上实际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现有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待进一步查证,故暂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辛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充分,该罪名不能成立。对辛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无罪辩护
想必各位小伙伴都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能进行抵扣的,一般来说,抵扣之后我们要缴纳的税会少了不少,但也不是所有的增值税专票都能抵扣。那么增值税专票可抵扣与不可抵扣的范围,你都知道多少?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使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可以少缴增值税。那么关于增值税专票可抵扣与不可抵扣的范围如下:
1. 可抵扣进项额的费用有:会议费;劳保费;租赁费;房产;修理费;广告费;车辆;设备、电子仪器;过路费;通行费;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咨询费;服务费;审计费;用于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差旅费和水电费。
需要注意的是,差旅费必须是过路费和租车才可以抵扣;水电费需要换成专票才能抵扣。
2.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费用有:工资;社保费;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在福利费这块指的是于福利而购买的商品。
注意事项:
1. 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票必须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例如,办公用品开具的是“货物一批”的专票,如没有清单是不可以抵扣的。
2. 如果增值税专票的“抵扣联”在认证之前丢失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以上就是增值税专票可抵扣与不可抵扣的范围,由于这个会涉及到一定的税务筹划,如果你不太清楚你手里有哪些发票可以抵扣,可以让你少交点税,你可以找专业的财税公司进行咨询喔!
今天分享的内容就到这里,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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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用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准备好这些资料,一周就可以拿到发票。
资料准备好以后,去税务局办税大厅窗口办理申领专用增值税发票即可,税务局办税大厅窗口办理好了以后,会有专门的管理员对接,然后会联系法定代表人,去公司实地勘察一下,这时,公司需要准备的资料:
1.保险柜
2.办公桌椅
3.文件柜
4.办公电脑
5.公司门头牌
最后就是要购买税控盘,现在市场上用的最多的税控盘有航天金税盘和百望金赋 ,找当地的税务局指定商家购买,自愿选择单机版或是网络版。
以上资料复印一式两份,管理员查看以后,会在3-5个工作日只内,审核通过后,管理员会打电话通知去办理申领专票,到时带上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发票专用章和税控盘去之前办理的窗口办理申领专票即可
首次申领,只可领3份,日后因公司业务扩大 需要更多发票,就需要找管理员重新增购发票。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一、简介
被害单位 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
被告人a,男。
2023年起,被告人a受雇于林某(另案处理),以厦门市思明区为窝点,销售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2023年9月,林某、被告人a等人收购了成都b公司,并以成都b公司名义在淘宝天猫、京东商城网上交易平台各开设一家德迈思运动专营店。
2023年12月,林某等人又以厦门c公司的名义在淘宝天猫网上交易平台开设一家多特盟运动专营店。该团伙通过上述三家网店,以上述地址为窝点销售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及少量的其他运动服装。
被告人a作为德迈思运动专营店、多特盟运动专营店的现场负责人,负责管理网店的日常运营,向供货商蔡某(另案处理)低价购进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以每双人民币300元至1000元的价格在网店上销售。
为顺利销售,林某、被告人a等人伪造了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书、进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证,用于骗取淘宝天猫、京东商城交易平台及消费者的信任。
经统计,在2023年10月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a管理的上述三家网店销售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共计82985双,销售额达人民币*千万元。
2023年5月30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厦门市思明区贩卖假冒耐克鞋子。公安机关出警至现场后,当场抓获被告人a等人,并当场缴获“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印章18枚,耐克零售商证、网络授权书等证书,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及待售的耐克品牌的运动鞋248双等物证,以及作案工具组装计算机主机4台、iphone手机3台、中国建设银行u盾1个。
经鉴定,缴获的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宝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印章10枚及耐克零售商证等证书均系伪造,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亦系伪造,缴获的248双“耐克”运动鞋中,有244双系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
二、法院
(一)关于是否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在案证据看,被告人的供述及多位证人证言均证明涉案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用于上传给网购平台用于骗取信任,以便于顺利地销售假冒商品。
同时,根据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鉴定结果的函》,涉案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缺乏相关防伪措施和信息,客观上也不可能用于抵扣税款,也没有在案证据体现被告人a等将伪造的发票提交给税务机关进行扣税。
因此,被告人a伪造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博取网购平台的信任,国家的税收不会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失,同时a也没有将这些发票提供给其他交易对方,没有存在扰乱正常发票流通秩序的情形,故其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二)关于是否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
即使被告人伪造普通发票的行为符合非法制造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其伪造普通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该二个行为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定刑更重,故本案应认定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考虑到被告人采取的手段行为系伪造印章、授权证明、发票等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三)综上,被告人a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基于与他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结合被告人没有前科,系初犯,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和供犯罪使用的物品、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三、判决
(一)被告人a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查扣的244双假冒“耐克”商标的运动鞋,以及作案工具计算机、手机、银行u盾、假冒印章等予以没收,并由作出查扣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a名下建设银行厦门科技支行账户62×××55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943.65元、京东商城平台的德迈思运动专营店的对应账户(账户id:36×××01)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2371元均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7)闽0203刑初308号
《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票监制章大改!定额发票还能用不?通用机打发票还能用吗?今天统一回复!
来源:中国总会计师
最近很多朋友在问发票换版本,换监制章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没那么复杂,就是国地税合并后,已经没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说了 ,统一都是税务局,所以得换,这个过程就当然就涉及到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当然还有防伪码的更换。
比如下面这张发票,你说还叫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肯定不合适啊,这就是名称,还由国家税务局监制合适吗?不合适,当然还有防伪水印显示国税也不合适,都要换。
一句话,也就是凡是涉及国家税务局字样的都得换。
为什么不说地方税务局呢?
因为16年营改增,地税发票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只留下国税发票。营改增之前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都早已经改版为国家税务局监制。
上图就是营改增之前地税监制的发票,其早在16年就停止使用了,相应改成了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如下图。
现在国地税机构又合并,当然又需要变了哦,国家税务局也不存在了,都变成税务局了,所以当然又得变了。
变成这种了,国家税务局的字样消失,统一变成××税务局,比如河北省的,就是河北省税务局。
这个政策依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23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这样还要特别说一下,有些朋友看了一些文章,又跑来问定额发票还能用不?通用机打发票还能用吗?
这里小编也强调一下,就是一个换版、换监制章,不是增加或缩减发票种类,发票的种类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说你取得2023年1月1日后开具得发票,需要看看发票监制章是不是换版后的而已,发票种类依然是那些种类,定额发票还是可以用,只不过需要换个监制章。
所以,哪些需要换?你看看发票上面监制章就知道了
一
以前已经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就不用换,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
这些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不用更换。
二
以前是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就需要换,具体有哪些?我们一个个来看看。
这里我们以是否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分个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换,可继续使用。
2、增值税普通发票(联式),不用换,可继续使用。
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不用换,可以继续使用。
上述发票发票监制章本身就是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不用更换,不过其样式你们仔细看,国家税务局总局字样在最下面,和新版的还是不同,新版本在中间。
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包括通行费电子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
6、通用机打发票(联式),需要更换监制章。
7、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需要更换监制章。
8、通用定额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凡是有国家税务局字样的都需要换。
9、客运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
10、通行费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
11、出租车发票,需要更换监制章。
12、飞机行程单,不用换,也是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1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换。
我们在2023年收发票的时候就要注意,但凡2023年1月之后开具的,就不能是老版本的监制章了哦。
答:运输发票税额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报税需要填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通过认证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不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以免造成重复采集;申报抵扣其他运输发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的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8月2日,江苏省委改革办与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江苏公共•新闻频道联合策划的大型改革政策解读节目《黄金时间—改革政策e解读》关注“打造江苏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截至2023年7月20日,江苏累计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超3200亿元。其中,4月1日以来,落实新的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1741亿元。如此大规模的税费优惠,可以说是前所未见。
江苏税务部门是怎样把惠企利民的“真金白银”第一时间送到纳税人、缴费人手中的?他们又是如何通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来助推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围绕“打造江苏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黄金时间》邀请到
周柏柯 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
朱明辉 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崔 明 江苏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谭 军 苏州市税务局副局长
朱 振 徐州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王 清 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局长
韩 澈 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局长
和特约评论员朱军、张娆一起分享改革经验做法,解读政策,回应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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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落细落实组合式税费优惠政策
江苏出台“苏税营商30条”
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 周柏柯:近年来,我们秉持着“便利度就是满意度,体验感就是获得感”的理念,从智能化、一体化、精细化、标准化、社会化来打造江苏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 。今年,又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推出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苏税营商30条)。各级税务机关在这个过程中,也不断地推出有针对性的税费服务产品。
为了向相关市场主体宣传全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常州市经开区税务局的基层税务人,还自编、自唱、自拍说唱短视频,把政策“大礼包”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说清楚。
江苏税务:
两方面举措让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 周柏柯:落实好税费优惠政策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谁该享受优惠政策,另一个是怎么享受优惠政策。谁该享受优惠政策,现在我们依托税收大数据,能够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就是能够准确地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人。怎么样来享受优惠政策,我们通过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提示、提醒全程网上办 ,实现了简单、便捷、好操作。
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
让留抵退税应享尽享
江苏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崔明:为了确保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能够直达快享,我们主要采取三个方面措施,一是摸清底数,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划型和标识,变原来的“人找政策”,为现在的“政策找人”;二是精准辅导,根据纳税人、缴费人类别和个性化需求,开展广泛宣传和“一对一”“点对点”的辅导提醒;三是系统保障,第一时间做好信息系统的升级工作,实现纳税人缴费人相关信息的智能匹配、自动采集。
为了让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直达快享,税务部门安排了“政策专员”来对接和辅导企业办理相关事项。
苏州:税费“红利”送上门
增强企业获得感
苏州市税务局副局长 谭军:我们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率先试点,向企业提供“红利清单”。在这个清单中,不光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明细,还通过大数据,为企业推送展示上一年该企业“享受税费优惠最多的三项优惠政策”,以及“享受税费优惠最多的三个税种”,我们以实打实的减税降费数字,来实现企业优惠政策的“应享尽享”。
以亨通集团为例,2023年初,省、市、区税务局主动上门,为该集团送上“红利清单”。集团内53家成员单位,在2023年度享受到超过7亿元税费优惠。今年上半年又享受超过4亿元税费优惠。其中,国家鼓励高新技术相关税费优惠,该集团享受到了2.2亿元。这些税费优惠为企业持续创新研发,提供了强劲的资金支持,推动了实体产业发展。
税务专家团定点联系
推动重大项目落地见效
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朱明辉:为了推动重大投资项目的早落地、早竣工、早投产、早见效,“苏税营商30条”推出了全流程的精细化的服务举措,主要就是要求税务机关针对重大投资项目,建立定点联系的专家团队。这个专家团队他有两项任务,一个就是在事前要做好税收政策支持的服务,第二就是在项目的过程中,要协助重大项目和企业建立防范税收风险的内控机制。
组合式税费“大礼包”
助小微企业成长
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局长 韩澈:针对小微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一场叫“春雨润苗”的专项行动,推出了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不仅涵盖了多个税种,还延伸到多个费种;不仅有阶段性的免征、减征、缓缴,还有普惠性的退税。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自今年4月1日至年底,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退税,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在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减半征收所得税基础上,对100万至300万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六税两费”。通过这一系列的政策,提振小微企业的健康值和成长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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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智能化改革
让办税缴费“多走网路”
线上套餐+自动审核
发票申领越来越便利
江苏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崔明:我省近几年在发票申领便利化方面采取以下举措:一是新办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办套餐,按照专票25份,普票50份,单张限额10万元这样的统一标准来申领发票;二是系统根据纳税人的“信用+风险”的信息,开展发票申领的自动化审核,提高了审核的效率。三是大力推进发票电子化,我省已有110万户纳税人使用了电子发票,实现了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和勾选确认等环节的全流程网上办。
190项税费事项可以“掌上办”
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局长 王清:非接触式办理是我们江苏税务部门近年来一直在推行的税费服务举措。我们依托迭代升级的“电子税务局”,努力实现纳税人和缴费人在办理纳税和缴费的时候可以“多走网路、少走马路”。我们还推出了“江苏税务app”,已经实现了查询、办税、预约、咨询等190项日常涉税和涉费的事项“掌上办”。我们税务机关努力通过“电子税务局”和“江苏税务app”两大非接触式办理渠道,让更多的纳税人和缴费人可以实现“零跑动”。
苏州居民用“苏周到”
个人社保可漫游缴费
苏州市税务局副局长 谭军:除了“江苏税务app”,苏州的纳税人和缴费人还可以使用“苏周到” 这个政务app办理一些具有苏州特色的功能。“苏周到”是苏州市政府为苏州市民打造的一个城市生活服务软件,苏州税务主动对接“苏周到”,提供了二手房不动产证明开具等功能。另外,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还可以在“苏周到”实现漫游缴费,无论你身在何处,只要打开“苏周到”app,就能完成个人社保缴费,真正做到个人缴费不用跑,网上掌上全好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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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税费服务体验感提升
让纳税人“非常满意”
@江苏纳税人
四大渠道辅助您办税无忧
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 周柏柯:江苏现在有1400万市场主体,5000万自然人纳税人,7000余万缴费人 ,总量规模在全国也是位居前列。现在办税缴费主要有几个渠道:线上,通过智能化来实现“零跑动”,大力推进办税缴费多走网路,少跑马路。线下,通过标准化实现规范服务,主导“最多跑一次,一次办、一次成”。还有一个渠道就是利用自助办税机,实现自助办税。另外,还有一个能提供便利的渠道,就是12366税费服务咨询热线。我们正在努力地打造“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定制服务广覆盖” 的税费服务体系。
办税缴费有问题?
12366为您服务!
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朱明辉:今年对12366做了整体的转型升级,形成了一个全新的体系:它既要是热线呼叫中心,也得是宣传辅导中心,还得是咨询互动中心,又得是权益保护中心。
车辆购置税优惠怎么享?听12366税务专家现场解答!如是燃油车,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是享受免税优惠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2345“一企来”服务热线
企业难题“专家会诊”
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朱明辉:去年12月,我们完成了12366和12345 的归并。所以现在不管你是拨打12366,还是拨打12345,都可以获得税务服务。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创设了“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 ,江苏税务12366,是最早融入到“一企来”服务的单位。
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局长 韩澈:“一企来”是全省政务服务的一个总客服,问题一起答、政策一起推、事项一起办、办法一起想 。常州作为首批的试点单位,建立了12345转接机制,设置了税务专席和税收专员。12345接进来的热线,简单的税费事项就通过统一的知识库进行直接回复;涉及到单一税费问题的,就连线税务专员;涉及到多个税种的复杂涉税事项,就建立推送工单的制度,推送到后台的政策专家进行会诊服务 ,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 ”。
徐州:探索“体验师”制度
对税费服务进行“大众点评”
徐州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朱振:税务机关一直以来都在想方设法为企业排忧解难,为了了解企业在办税服务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我们探索了税费服务体验师制度。我们将税费服务产品原汁原味的装盘亮相,接受“大众点评”和“阅卷”。纳税人和缴费人,人人都可以成为服务的监督员和质检员 ,都可以提建议、谈感受,为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出谋划策。比如有一位来自涉税中介机构的体验师,她所在的机构代理了406家企业,其中401家都能享受到这次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在体验了留抵退税办税流程之后,她感觉频繁切换登录,操作比较繁琐,建议电子税务局提供专门针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端口,实现一键自由切换企业,避免频繁的退出再登录。收到她的建议后,税务部门很快上线了针对专业服务机构的批量处理功能,解决了她的困扰。
江苏企业注意了!
提升纳税信用可享诸多实惠
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朱明辉:纳税信用的激励措施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办税的便利。对纳税信用高的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出口退税、发票领用以及税务注销事项这方面,都提供一些便利化的措施。第二个就是融资的便利。我们同全省各类的银行联合开展了银税互动工作,主要是帮助市场主体通过自己优质的纳税信用,来换取便捷的金融贷款。第三个是社会事务的便利。一个好的或者是高等级的纳税信用,是我们市场主体以及我们企业家获取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或者参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评优评先的前提条件。
聚焦五大方面
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
江苏省税务局副局长 周柏柯:我们还要聚焦零跑动、能通办、降税费、优服务、守诚信五个方面,不断推出更精细、更便利的服务,来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以更优的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建设。在这里还想和大家交流的是,税务部门有两项主业,一项是税款征收,一项是纳税服务。我们也要强调税款的征收管理,既要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也要不断地提升税法的遵从度,减少税款征收过程中的风险,特别是要有力打击各类涉税犯罪行为,绝不能让减税降费的红包落入不法分子的腰包。
专家建议
彰显责任担当
八个维度打造现代化税费服务体系
特约评论员 张娆: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税收营商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彰显了江苏税务部门的责任担当。未来,建议税务部门从减时间、简流程、减次数、优服务、减负担、强动能、添元气、解难题八个维度,构建与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相匹配的现代化的税费服务体系。我们的税费服务要“顶层有法治,宏观有视野,微观有真情 ”,助推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化组织保障 构建共治格局
让纳税人“非常满意”
特约评论员 朱军:税费优惠政策及时精准送达,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经济大盘。税务部门从江苏发展大局出发,不断提升税收营商环境,为江苏经济再攀高峰提供有力支撑。未来,江苏的税务工作要始终坚持“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的服务宗旨,强化组织保障,深化拓展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的共治格局。持续探索先行先试的改革措施,始终以纳税人为中心,打造中国税收营商环境的最佳体验区。
详细报道请关注 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360》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刘洋
编辑/ 小燕
为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加快全国道路客运电子客票系统普及应用,全面提升乘客购票乘车便捷性,2023年3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等5件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并制定了《2023年推广道路客运电子客票服务工作方案》。
安徽省作为传统道路客运大省,全面推进依托科技平台开展行业智能服务设施设备的应用和普及,提供无接触式、无纸化客运服务。
近日,安徽省首张电子客票在芜湖试点成功!标志着安徽道路客运全面升级,正式进入“电子客票”时代。
电子客票的推广应用,改变了汽车客运传统的检票、乘车模式,方便旅客通过联网售票系统提前预定车票,出行中凭电子客票检票乘车,出行后通过手机开具发票,实现了道路客运服务全过程电子化。
结合网络售票和人脸识别自动检票推广,有效提升了旅客乘车实名制查验和疫情防控登记工作效率,为客运站降本增收提供了“数字化”解决方案。
目前,我省正在进行省级电子客票管理服务系统升级改造,基本完成了芜湖、合肥的调试推广工作,下一步将逐步完成马鞍山、黄山、阜阳、亳州等地电子客票的调试推广。
来源:皖美出行、安徽运管
成都蒲江县发票真伪查询攻略要怎么查增值税发票真假呢,网上直接查询的方法是在我们去的增值税发票的时候,需要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后,点击进入答按照步骤进行查询。首先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后,在纳税服务平台项下找到发票查询一项,然后点击进入,进入到税务总局官网平台后,在左下角能看到相关的说明,如果是首次查询的话一定要安装根证书,另外最快要到次日查询,需要注意的是每天最多查询5次,先要点击安装根证书,一般选择自动安装,只要按照说明进行操作就可以了,最后再根据发票上的信息全部填写好,输入验证码,然后点击查验就出来了,特别要注意的是在网上查询增值税发票真伪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证账户和密码的安全,不要泄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虽然此方法比较常用,但还是不够方便,最近支付宝上也可以直接线上查验增值税发票真伪问题了,操作步骤分享给大家: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点击“了解更多”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有关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布本公告。
二、按照《公告》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提交的填报资料是什么?
近期,我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按照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的原则,本公告明确,符合87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本年首次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向税务机关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他仍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继续按照现行规定适用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8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3年、2023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23年、2023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哪些方式让纳税人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
纳税人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也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的方式申请稽核比对。
四、对于稽核比对异常的海关缴款书,是否还有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的时间限制?
本公告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中关于“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规定。本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成都温江区增值税电子发票真伪查询防范措施会增加什么成本?oa系统改造的成本、申请人填写发票号码的时间成本(这种隐形成本难以计量、容易被忽视,但可能是比较大的),或者建立excel台账,也会增加人工成本。
因此,对于电子发票重复报销一事,各家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来制定防范措施。
对于超过一定金额(譬如1万元)的电子发票,可采取台账备查或查重等方式予以防范;对于小额零星的电子发票,则可通过其他补充控制,比如规定电子发票报销时限、事后抽查、严惩故意重复报销员工等方式来加以控制。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税务ukey是如何开具发票的?企业领取税务ukey后,发票的开具和所开具发票的数量统计等,很多会计不清楚如何操作!今天就在这里跟各位财务会计汇总了:2022税务ukey开具发票操作指南,每个步骤都有图文操作解释说明,在日常财务工作中发票开具有疑问的,下面就看看详细的图示操作演示吧。
一、税务ukey的领取方法
二、2022税务ukey开具发票操作流程图解演示
下面是8个步骤完成税务ukey开票。
三、税务ukey已开具发票查询统计步骤
注意:税务ukey每个不论是否使用,都需要连入开票电脑并打开开票软件,使其进行自动抄报。
好了,上述就是2022税务ukey的操作方法说明了,但是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我们需要做到的是熟练运用开票软件。今天介绍的税务ukey操作步骤图解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希望能给我们日常财务工作提供帮助。
1. 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
2. 我公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想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
答:需要。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3. 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答: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使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发票;
(3)之前入账的发票;
(4)其他。
4.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答: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于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5. 全电发票与现有的发票样式有什么区别?
答:全电发票样式与现有发票样式区别在于:一是全电发票票样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发票密码区。二是全电发票特定业务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三是全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6. 全电发票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一是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对于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纸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二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纸电”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开票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7. 使用全电发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
答:全电发票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发票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
——从安全性来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发票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
——从隐私性来说,全电发票保持了纸质发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发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8. 目前,我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推行进度如何?
答:按照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建设工作部署:2023年12月1日起,在广东(不含深圳,下同)、内蒙古、上海3地试点地区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使用的依托电子税务局搭建的平台称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票平台”)1.0版,实现了56项功能,成功开出第一张“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随后,2023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广东省上线切换,实现了142项功能,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3年4月2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内蒙古上线切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自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3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2023年5月23日起,上海市切换电票平台1.5版,并可向四川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入账需要下载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发票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后续会加入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财务系统对接入账。
10. 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全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
11.我是深圳市纳税人,20xx年x月x日收到了一张内蒙古的全电发票,名称格式与传统发票完全不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答:符合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12.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
答: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的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税务局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3.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办税人员或对已有办税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对办税人员进行岗位权限授权或调整。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税务局及移动端向该办税人员推送待确认的授权信息。办税人员在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核验,以及对推送的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后,关联关系即建立,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试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请新增或变更办税人员信息时,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办税人员信息录入或变更,通过实名办税系统验证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后,由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相关信息。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变更、解除本机构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适用以上方式。
14.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试点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答:办税人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解除税务网络可信身份关联关系时,办税人员可通过线上自行解除或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解除。
15.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支持以下两种方式: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2)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以“一人多户”的方式为纳税人代办涉税事宜的,应于办理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委托办税协议信息。
16.试点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手动撤销?
答:不需要。平台设置自动标记失效状态功能。企业完成注销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同步企业状态信息,自动标记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为失效状态。
17.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全电发票?是否免费?
答:试点纳税人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开具全电发票,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18.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全电发票?
答:可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由各试点省确定)免费开具全电发票,无需使 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19.试点纳税人如何了解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答:税务部门将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全流程进行辅导,纳税人在开具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拨打12366咨询主管税务部门。另外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也会有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正确开好每张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20.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新办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存量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1.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纸质发票有何规定?
答:试点纳税人满足相关使用条件后,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需要事先核定相关发票票种,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所开具的发票金额将从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若出现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则应按照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在红字发票开具后收回被红字冲销的纸质发票原件。所领用的纸质专票与纸质普票使用后,再次领用时无需进行发票验旧。
试点纳税人仍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与现有规定保持一致。
22.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
答:不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全电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23. 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流程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发票。
24.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发票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发票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发票相关信息预采集。
25. 2023年2月1日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全电发票?
答: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全电发票。
26.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草稿功能,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如需暂时保存发票信息可以选择保存草稿。
27. 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全电发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答:全电发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全电发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28.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来维护项目以及客户的基础信息。完成维护后即可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发票信息预填,无需手动录入。
29.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试点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经维护的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3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答:“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主要是用于试点纳税人查看与管理不同类别的客户信息。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手工录入、模板导入方式新增或修改客户信息。
3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场景模板”;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
32.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
答:试点纳税人可按照实际业务对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修改。
33. 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
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电发票权限。
(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4. 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35. 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试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原税率开具全电发票,应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36. 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
答: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手动调整纳税人税率,并设置临时开票有效期起止,有效时限为24小时。
37. 试点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
答: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至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登录后,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签收文书。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同步审核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对试点纳税人的税率进行调整。
38. 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历史记录?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设有历史查询功能,该功能可展示历史税率调整记录、时间及状态筛选等,可通过“税率调整记录查询”查询。
39.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0. 试点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针对存在发票开具“红色”预警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过程中存在内容校验不通过、授信额度为零等情形会阻断开票,试点纳税人需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如红色预警需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处理,内容校验不通过需更改发票开具内容,授信额度为零可以申请额度调整等。
41. 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如何确定?
答: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包括三类: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上限总金额。
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42. 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但是授信总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
43. 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请问我公司8月份可用额度是否一直是750万?
答:不是。如果你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你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你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
44. 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有哪些调整方式?
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45. 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46. 我是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工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47. 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八月因订单激增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48. 我公司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49.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50.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
答:试点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票发起红冲。
51.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时,冲红原因如何选择?
答: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
52. 发起红冲时,应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
答: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
(1)全电发票可以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
(2)全电纸票可以对全电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进行红冲;
(3)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进行红冲。
53. 如何对蓝字全电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54. 如何对蓝字税控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当开票方纳税人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按原税控红冲流程开具红字税控发票;
当开票方纳税人已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可参照蓝字全电发票红冲流程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并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55. 试点纳税人已填开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
答:不可以。红字信息表和红字确认单未实现互相转换,对校验通过的红字信息表仍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发票。
56.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
(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57. 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
答:除问题56所述几种特殊情形外,对红冲原因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或蓝字发票状态为“已部分红冲”的,允许多次冲红该张发票。具体要求如下:
(1)已进行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部分冲红的,允许更换申请方再次申请红字确认单,但申请原因只能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
(2)部分冲红允许删除项目行,即仅对部分项目进行红冲。
销货退回,只允许修改数量,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单价,不能直接修改金额;如蓝字发票没有数量仅有金额,则允许修改金额,税额自动计算;
服务中止,允许修改金额和数量,不能修改单价,自动计算税额;
销售折让,选择需折让的商品行,录入折让比例或金额,不能修改单价和数量,税额自动计算;
(3)累计开具的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58. 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
答: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发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
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全电发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59. 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有。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60. 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全电发票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会增加吗?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后,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法对应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6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答:是的。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62.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63.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全电发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
64. 什么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向试点纳税人缴费人,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通过对全量发票数据的归集,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勾选确认服务、发票交付、发票查询统计,并为纳税人下载及打印全电发票提供支持,同时满足试点纳税人发票查验、发票入账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等需求。
6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便利纳税人对发票数据进行增值应用,通过对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分析管理,向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增进其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市场交易便捷便利。
66.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包括哪些?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试点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全量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全电发票还可进行下载、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
67. 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全电发票如何交付给对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电发票。
6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什么?
答:“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对在“发票抵扣勾选”模块中无法查询到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无法清分及下发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进行第一联数据的采集。
6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哪些情形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
答: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的情形主要包括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及下发、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等情形。
7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发票有哪些?有哪些发票是目前无法归集的?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台采集发票的全量数据,包括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其中,对于有明确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发票,通过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归集至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若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的,只在销售方归集。对定额发票等没有销售方信息的发票,根据系统发票领用及验旧信息归集至销售方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没有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如定额发票等)发票,则不归集到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
7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模块都有哪些功能?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包括全量发票查询、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未到勾选日期发票查询、出口转内销发票查询、汇总纳税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开票数据。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查询项进行查询。
72.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到哪些数据?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本单位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具体可查当前及以前所属期转出的异常凭证统计表、转出异常凭证具体明细、当前及以前所属期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需购货方转出的信息。
73. 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具体指哪类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包括海关缴款书吗?
答:包括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已经认证抵扣的发票,以及开具红字发票确认单上的红字发票,不包括海关缴款书信息。
74.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开具、取得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可通过“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其开具和取得的发票。
75. 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可以查询什么内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功能,主要可以用于查询发票领用存状态、发票期初库存份数、购进发票份数、退回发票份数情况;正数发票份数、正数废票份数、空白废票份数、负数发票份数、负票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领用、库存份数主要涉及纸质发票)。
76. 发票状态查询是指查询发票的什么状态?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到某张发票的入账状态、下载次数、下载格式、打印次数、发票冲红台账、发票退税状态等。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验功能
77.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对全电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78. 如何登录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
答:社会公众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
7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方式有哪些?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两种发票查验方式,一是单张发票查验(手工单张录入,单张文件导入);二是批量发票查验(下载模板录入信息导入查验)。
80. 手工导入发票查验都支持什么发票格式?
答:支持导入以下几种格式的电子发票文件:jpg / png/pdf/ofd/xml。
81. 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在线的发票查验服务。
82.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何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电发票进行查验。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
8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否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对取得的开具给本人或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也可以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
84.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上发票单张查验和批量查验的结果有什么不同?
答:发票单张查验的结果是对该发票信息进行可视化展示(可以看到整张发票),批量查验的结果是只能显示查验的发票相符或者不相符。
85. 批量查验是否可以只录发票号码?
答:不可以。如果批量查验只输入发票号码,无法对发票里的交易信息(单价、数量、时间等)进行核验,故只能在批量查验之前录入全部发票信息才能校验发票信息是否一一对应,对应则相符,反之不相符。
86. 20xx年x月x日,杭州市纳税人接收到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全电发票等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应该怎么进行用途确认?
答:仍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87.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哪些功能?
答:“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抵扣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不抵扣勾选、变更税款所属期等功能。
8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
答: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发票;
(3)之前所属期已确认用于其他用途的发票;
(4)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发票;
(5)已全额冲红的发票;
(6)其他。
8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被部分红冲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勾选?
答:可以,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发票票面税额与所红冲的发票税额之差。
9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可勾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时间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本次勾选增值税所属期的最后一日。
9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注销勾选业务”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注销时,可以通过此模块对注销当期未勾选的发票进行勾选。
92.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进行发票抵扣勾选确认后,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否撤销?
答:可以。若试点纳税人需对“已勾选(抵扣)”发票的状态进行调整,只需选中“已勾选(抵扣)”的发票,点击“撤销勾选”即可。
9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是供试点纳税人将勾选的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等用途确认,并对发票数据进行归集、实时统计。
94. 发票用途确认后需要注意什么?
答:一是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后,将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通过用途确认撤销后再继续勾选。二是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无法进行用途确认。
9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用途确认”模块中的汇总展示信息提醒功能,能否查看明细数据?
答:可以查看明细数据。例如:其中的“红字发票提醒”子模块,可查看红字发票明细清单,也可根据开票日期查询历史月份的红字发票明细;“上游风险企业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上游风险企业信息、上游风险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取得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信息,在详情页可查看货物信息。
96. 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试点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试点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试点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97. 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1)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98.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
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1)试点纳税人取得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a纳税人为新办试点纳税人,在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a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在“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可以看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a纳税人在5月取得了一张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在申报期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a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a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a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应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2)试点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b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b纳税人取得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b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3)试点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c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c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c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c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4)试点纳税人取得了9%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d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其取得了9%农产品专票。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d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d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5)试点纳税人2023年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e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e纳税人有一张2023年取得的已抵扣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但未进行加计扣除。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e纳税人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中的“补录”功能,对上述发票进行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99.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因商品名称未使用自动匹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而导致发票信息无法归集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时,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抵扣勾选”模块中的“代开补录”进行代开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抵扣勾选明细中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并可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100.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如果该海关缴款书不在可勾选海关缴款书明细中,无法进行用途确认。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海关缴款书的补录功能进行农产品海关缴款书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来源:财税实务课堂
@纳税人,电子税务局也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啦,操作指南如下
一、办理路径展示
1、需要实名企业去登录电子税务局
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进入发票目录模块
2、点击左侧菜单目录下的发票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进入功能
二、如何查询申请单↓
录入申请日期的时间范围、付款方纳税人识别号、申请单状态,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已申请的申请单。
三、新增申请单
四、提交申请单
五、如何缴款
温馨提示:缴款成功后,若申请单状态未同步成功,可以点击【同步缴款状态】的按钮。
到这里就要结束了,希望能对你的工作带去帮助!关注我,每天都有会计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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