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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税率调整引发的调整日(5月1日)前后的发票税率开具之争,其根源还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理解。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税率(17%、11%)计税并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新税率(16%、10%)计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开具涉及税率调整的发票,不管是补开税率调整前业务的发票,还是因销售折让、中止等开具红字发票,或发票作废后重开发票,其开具发票时的税率选择原则,均莫过如此——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
为此,税海涛声特整理了迄今为止最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推送给大家。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
整理/段文涛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总的来讲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就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言,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原则就是,以“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谁在前)的原则确定。
具体来讲,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时点:
一、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六、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八、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九、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十、纳税人发生下列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十二、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十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十四、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五、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六、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七、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八、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十九、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二十、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另,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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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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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来说,本属于一种流转税(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
简单来说,只要企业有收入就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13%(行业不同,有所差别),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统一税率为3%。
近两年来因为特殊原因的影响,相关部门也及时地出台了相应的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纾解各行各业的实际困难。
比如,在2020.3-2022.3.30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2022.4.1-2022.12.31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直接免征。
不过,现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免征优惠已经到期,后续是否延续,或将恢复原本3%的税率呢?相信大家是比较关注和期待的。
根据现行情况来看,大概率还是会恢复的,但具体开始实施的时间,还得以税务官网的公告为准。当然,也不排除像去年一样,先延续,再实行新的政策。
总之,现阶段,建议小规模纳税人还是暂缓开票,公告未出,一切静待佳音!
另外,除了以上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在部分税收园区的区域性税收优惠,在2023年是确定可以继续享受的:
1、一般纳税人的奖励扶持:
增值税:享受地方最高80%的奖励扶持(地方留存50%)
企业所得税:享受地方最高80%的奖励扶持(地方留存40%)
2、小规模个体户核定:
设立在园区的小规模个体户,可享受当地的0.5%-1%左右的个税核定(年开票额500w以内,对于成本票的要求不高)。
3、自然人代开政策:
个人无需注册企业,仅需要做临时的税务登记,享受与小规模个体户一样的个税核定,直接由税局出票、并附个人完税凭证,无需再二次纳税。
注意,在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负的同时,切记确保业务真实,三流一致(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化,详情关注了解。希望以上的介绍,能给需要的朋友一些启发。
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普票有没有限制
可以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据年销售额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票税率是多少
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票税率是16%了,具体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看过了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普票有没有限制解析之后,企业如要开增值税普票必须要找税局代开,同理小规模企业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同样要找税局代开发票。具体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要求,可以通过会计学堂网进一步了解。
就在1月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最新政策,具体如下。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新政解读:
1、专票或普票都按1%开票。
2、季度超过30万,全部按1%征税。
3、季度不超过30万,专票部分1%征税,普票部分减免。
执行期: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这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算是比较优惠政策,但不涉及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在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下,需要缴纳6%-13%的增值税,企业的利润超过300万的部分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如果想要分红还得继续缴纳20个点的个税。综合下来,基本上公司赚的利润,一半都用于纳税了,这对于公司后期的发展(比如规模扩大、研发投入、员工福改善等)是非常不利的。
此时,作为公司的老板或财务人员,在享受不到全国统一税收政策扶持的情况下,应该积极了解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帮助公司合理降低综合税负,而不是投机取巧去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来偷税漏税(比如买发票、虚列工资等),通过这些违规手段来降低公司税负这种行为在现如今金税四期面前早晚都会被预警处理的。
个体户核定征收政策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情况选择在一些地方税收优惠园区设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承接部分业务,个体户申请核定征收,目前重庆园区注册的个体户核定征收后综合税率低至1.55%(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人经营所得税0.5%),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是一样的,都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及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也没有分红个税,完税之后即可自由支配。
我们以一家注册在重庆园区的个体户一年开普票500万为例,核定之后纳税明细如下:
增值税(2023.1.1-2023.12.31税率1%):500万/1.01*1%=4.95万
附加税:0.3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万/1.01*0.5%=2.47万
纳税总计7.72万,总税率1.55%(个体工商户无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完税之后即可供自由支配)
如果是注册在重庆园区的个体户每个季度开票都不超过30万(普票),年开普票120万以内,增值税和个人经营所得税全免。
增值税(目前税率1%):0
个人经营所得税:0
纳税总计0,总税率0
总结:显而易见,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核定征收的个体户确实可以降低税费
自然人代开优惠政策
此外一些名下没有公司的个人和公司发生业务需要提供发票的,可以通过税局自然人代开,目前通过河南等地税局代开,综合税率2.55%(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人经营所得税1.5%),有完税凭证,个税是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税纳税,年底汇算不会影响自然人其他收入(工资薪金等收入),规避重复纳税风险,一般两天左右即可代开完成,无需到场,线上提交资料即可办理。
注意:以上无论是哪种方式,均要求业务必须真实,三流一致(合同、转款、开票额)
总结:企业和个人应该积极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降低自身税负压力。
【导读】:存货有很多种,存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之一,企业一定要重视存货的计量和保管,那么存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差异有哪些呢?下面是会计学堂的小编就此问题整理的相关财务资料,以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存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差异
存货在发出用于生产产品、销售或其他用途的过程中,由于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及存货发出会计计价方法和税务计价方法的不同,从而产生了存货发出的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1。由于存货初始成本差异的存在,在存货的使用流转环节肯定也存在着会计和税务的差异。
但是现行税收政策尚无对该环节差异调整的具体规定,又因综合调整法不符合相关税法规定的配比原则,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只能采取据实调整法进行处理。采取据实调整法时,企业在按会计制度对存货进行核算确定入账成本的同时,还应对存在差异的存货按照计税成本设置备查簿,对发出的存货按照计税成本进行纳税调整。
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加上差异额来确定所生产的产成品计税成本(或结转库存商品的计税成本),并以此确定该产品销售成本,使隐含在存货中的计税成本得以实现。例:甲公司2004年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
存货的范围有哪些呢?
存货的范围与确认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存货的定义建立在会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为新会计准则确认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实施条例》相同,所以会计与税法确认存货的范围基本相同。
经过本篇文章的详细介绍关于问题“存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差异”欢迎关注
不少企业在日常经营中
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惑
↓↓↓
“怎么知道对方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呢?”
“我又该怎么向对方证明我是一般纳税人呢?'
准备好小本本,
现在小编马上为您一一解答。
如何查询 企业纳税人资格
ø 查询路径①
1.打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我要查询”。
2.点击左侧“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
3.等待查询结果,即可看到纳税人资格类型。
ø 查询路径②
1.企业也可以打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登录”。
2. 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后,点击“我的信息”分类下的“纳税人信息”。
3.点击“资格信息”,即可查看纳税人资格类型。
如何证明 自己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八、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也就是说,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证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下图所示
☀填表小tips:
1.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2.表中“证件名称及号码”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3.表中“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4.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2023年初-2023年年底,转眼间yi情已经过去三年了,现在各地终于彻底开放了,但各行各业都遭受到不小的重创,尤其是那些成立时间短、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为此国家也积极出台了相关政策来为各地中小企业的纾困解难,比如2023年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票免税政策。今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是否延续,相信很多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都在关注着,大家都希望该政策能够再延续一段时间。
近期终于有了利好消息!“自2023.1.1起,暂延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公司除了可以享受国家统一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享受一些地方性税收扶持政策,比如以下政策:
1、一般纳税人奖励扶持:在不改变主体公司经营模式下,在园区成立的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可享受地方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40%-80%的奖励扶持,增值税地方财政留存为50%,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为40%。
2、小规模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在重庆等地税收优惠园区的注册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如工作室、营业部、事务所等),开普票免增值税,只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其中个人经营所得税按照开票额1%核定征收,综合税负在1%左右。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也没有分红个税,完税之后即可自由支配。目前园区不要求实体办公,足不出户即可。
3、自然人代开政策:名下没有公司的个人临时兼职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给个人费用并要求个人提供相应的发票,此时个人可在河南、湖南、重庆等地税收园区申请代开,个税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税0.5%-1.5%核定征收,有完税凭证,不影响个人的其他收入,不会汇算到个人薪金所得和个人劳务所得。整个代开流程无需到场,提交电子版资料即可,一般2天左右完成。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连续滚动12个月开票额不得超过500w,否则将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
公司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合理降低税负。
在增值税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占比约80%
郑重提示:
小规模纳税人在2月份申报期要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期限
文/税海涛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八条明确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本次2023年第1号公告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
【例1】小规模纳税人闻涛千禧商务有限公司2023年1~3月份的销售额为:1月份12万元、2月份13万元、3月份4万元。
(1)如果按月纳税,则1月份、2月份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仅3月份的销售额4万元能够享受免税。
(2)如果按季纳税,2023年1季度销售额合计29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1季度销售额29万元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例2】小规模纳税人闻涛千禧商务有限公司2023年4~6月份的销售额为:4月份10万元、5月份9万元、6月份12万元。
(1)如果按月纳税,则4月份、5月份的销售额均能够享受免税政策。但是6月份的销售额12万元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果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1万元,已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季度销售额31万元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分 析:
(1)先看一季度。如果1~3月份选择按月纳税,则1月份的销售额12万元、2月份的销售额13万元,均需要缴税,只有3月份的4万元销售额可以享受免税;如果选择按季纳税,1季度的销售额29万元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可见,闻涛千禧商务有限公司1~3月份若按月纳税,有合计25万元的销售额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4万元销售额能享受免税;若按季纳税,则1~3月份合计销售额29万元均无需缴纳增值税。那么,肯定选择按季纳税对纳税人有利。
(2)再看二季度。如果4~6月份选择按月纳税,则4月份的销售额10万元、5月份的销售额9万元均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只有6月份的12万元销售额需要缴税;如果选择按季纳税,2季度的销售额31万元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可见,闻涛千禧商务有限公司4~6月份若按月纳税,有合计19万元的销售额能享受免缴增值税,只有12万元销售额需要缴税;若按季纳税,则4~6月份合计销售额31万元均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选择按月纳税对纳税人有利。
看到1号公告的规定,再看了上面的例题,可能会想,那我就在一季度(1~3月)选择按季纳税,这样,1~3月份有三个月均享受了免征增值税政策。在二季度(4~6月)我就选择按月纳税,有两个月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只有6月份这一个月需要缴税。
这种想法的确很美好,但是,一定要注意看清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八条还有后半句话规定: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即: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虽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但是,在最开始可以选择时,也就是在2023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2月15日之前)申报1月份增值税时,就一定要注意,要合理预判、综合考虑全年的销售情况,选择是按月、还是按季度缴纳增值税,尽可能合法、合理规避纳税风险。否则, “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全额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全额开具专用发票):
以旅游业为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1日以后提供旅游服务的,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将本期取得的含税收入(总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填写对应的项目及栏次)“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中进行纳税申报。
将本期取得的且在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填写对应的项目及栏次)“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扣除金额”“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开具普通发票的收入总额计算得出不含税收入及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一般计税方法计税”“6%税率”(项目所对应的税率)填写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将扣除项目金额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将开具普通发票“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填入“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中,然后根据对应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出“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并填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将差额扣除前的按税率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进行纳税申报。
差额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将本期取得的且在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填写对应的项目及栏次)“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扣除金额”“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进行纳税申报。
将扣除项目金额同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一般计税方法计税”“6%税率”(项目所对应的税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进行纳税申报。
通过系统差额征税的功能开具的发票,通过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不含税金额应为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销项税额,税率用***代替。该差额开票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与税额之间不存在税率的勾稽关系,因此应通过本月“合计销售额”与“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未开具发票销售额”金额的差去计算得出本期应填写的“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与“销项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一般计税方法计税”“6%税率”(项目所对应的税率)销项税额=开具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销售额=开具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销项税额,然后核对一下“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和“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进项纳税申报。
在确定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得出实际应纳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计算应纳税额,在确定时间界限时,应掌握以下有关规定:1.销项税额的时间界定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了应税劳务后,什么时间计算销项税额,关系到当期销项税额的大小。关于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总的原则是:销项税额的确定不得滞后。税法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具体确定销项税额的时间根据本章第十二节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执行。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界定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多少。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时,系统会自动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代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发票上。认证时,税务机关利用扫描仪采集发票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或由纳税人自行采集发票电子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对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则通过认证。
发票认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发票稽核比对、异常发票核查以及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在推行“以票控税”、加强税收征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并申请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时间影响纳税人不同纳税期应纳税额。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总的原则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提前。税法对不同扣税凭证的抵扣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
(1)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 10 年1 月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坷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法i 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人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无须申请数据核对。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的,其取得的票证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取消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十条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近期,关于小微企业的减税政策惊喜不断,但是很多同学还是说完全看不懂是什么意思,今天小七就用最通俗易懂的方式再帮大家理解一遍。
因为这些政策都是实实在在的帮助小微企业省钱的攻略,如果到现在还弄不明白,那么在2023年将有可能面临失业风险,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哦!
01
小微企业优惠税种扩大范围
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其中新增8项优惠税种。
也就是说,之前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但是经过此次调整,把范围扩大到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02
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加大
小微企业标准大大放宽,2023年还要有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为明显的降费!大家可以看一下修改后和修改前的变化。
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vs1000万!从业人数:300人vs 8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vs 100万!
这空前的力度,太让人期待了!
其次就是引进超额累进计算方法,优惠力度大大增加!
①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税负是5%,低于标准税率20个百分点。
②应纳税所得额是100-300万元之间的,税负是10%,低于标准税率15个百分点。
如果还不清楚,可以看下方的这张图标:
03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
2023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这个政策减值就是直接发红包,有木有?
如果各位同学不喜欢看文字解释,可以直接看下方图片,简单易懂:
04
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放宽
除此之外,针对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国家也出台了相关大幅减税政策。
政策指出: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初创科技型范围扩展了。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扩展到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扩展到不超过5000万元。
什么是增值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
二、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1、认定标准不同
2、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3、增值税率不同4、出口退税不同5、缴纳增值税计算方式不同计算方式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税率
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率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3% (不能抵扣进项)
一般纳税人税率:服务行业6% 建筑运输9% 商贸行业13% (进销必须匹配)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想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详情,可移步--《税税子》。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01
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02
点击“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处理”。
03
选择“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点击“查询”,会出现该所属期未处理完成的申报比对异常,根据异常比对内容,企业填写“比对异常原因简要说明”,并上传对应的资料,点击“保存”,“提交”。
04
流程发起成功后,返回申请界面,可以看到表单状态为“受理中”,等待审批。
05
如果审批结果为“未通过”,可在“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我的提醒”里找到该条流程的信息,点击查看退回原因。
06
如果审批结果为“通过”,则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2.0清卡。(也可通过“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我的提醒”里查看消息。)
07
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2.0进行清卡,点击“汇总上传——反写监控”,点击“确认”。如果“开票截止时间”显示是下一月,即为清卡成功。
来源:张家港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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