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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罪(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罪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罪

【第1篇】增值税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基本案情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事实 2023年3至4月份,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共谋在重庆市璧山区成立公司,通过虚构公司收购中药材进行加工销售,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好处费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为逃避公安和税务的查处,二人商定借用璧山本地人陈某的名义,在璧山注册成立了a公司,并在重庆璧山区丁家街道石垭九组租下房屋作公司厂房,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公司注册成立后在重庆市璧山区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成为一般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为收购、加工、销售中药材产品。公司聘用熊某桧担任会计,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李某和孙某。 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公司在无实际生产、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将公司作为中药材初级产品收购方,利用国家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故意编造向对方第三人收购板蓝根、党参、桔梗、大黄等中药材业务的事实,共虚开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2023年9月后为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326份,虚开金额3100万余元,向税务机关实际申报并认证抵扣税款405万余元。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a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票面金额15806347.17元,税额2687078.83元,价税合计18493425.71元。之后上述所开据的1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4家单位在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共抵扣税款2687078.83元。案发后,上述四家单位均已将所抵扣税款全部退出。

法院判决

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共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共虚开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326份,金额3100万余元,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认证抵扣税款405万余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虚开税额26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孙某犯罪行为的定性和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罪状设置,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亦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并合适用。在解决本案的定性问题之前,随之而来的首先应当是行为入罪标准的明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将该罪的入罪行为确立为“虚开”,对于行为入罪的评价标准而言,理清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其他发票两类发票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能够对整个案件的行为与结果发展进程的特质梳理起到提纲挈领的效果。此外,考虑到本案罪名的选择不同于单一性罪名,后者能够直接依据案件行为的特点,对接刑法文本的特定罪名评价,而后者更侧重行为的包容性和选择性评价的价值抉择问题。针对本案面临着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定性的情况,孙某虚开收购业务统一发票的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认定选择性罪名情况下的单独化罪名和并合化罪名,便成为数额认定问题解决的前提条件之一。 一、罪名的行为结构和入罪标准应当依据抽象危险理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作为刑法典中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危害税收征管罪,毋庸置疑,其侵害的客体必然以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为基础。但与此同时,刑事司法必须化解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与国家税收利益的侵害危险的关系问题,亦即,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是否必然威胁到国家税收利益。针对这一问题,学者逐渐展开探讨。复合犯罪客体论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必须同时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税收利益,其才具备刑事可罚性,以便从犯罪客体的双重限制方面来对税收犯罪的扩张化进行限制。而单一犯罪客体论者认为,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与否的评价仅为一种量刑结果评价,并不涉及入罪标准问题的探讨。亦即,税款的流失与被骗的结果程度并非犯罪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对此,笔者认为,基于刑法立法的教义规范,无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都应当将该选择性罪名的犯罪客体定为一种并合客体,亦即,行为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其他发票行为必须满足危害税收征收行为可能威胁到国家税收利益的犯罪客体。 因而,该罪名的行为结构选择应当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即虚开行为必须在妨害国家税收秩序的基础之上,同时具备侵犯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现实危险。同时,为更好地指引刑事司法对侵犯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危险的具体判断,笔者认为,这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基本前提。诸如,行为人在无任何实际交易目的的情况下,为对方公司虚开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交易过程前就被对方公司阻断非法牟利之目的,或者发现其实际上并无任何交易能力的客观境况,此处的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应当借助市场经济管理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评断,而审慎使用刑法予以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发票,并非能够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流转环节进入税收缴纳环节。再如,为扩充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增加交易能力的可信度,甲乙双方公司承诺以互相为对方虚开同等数额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在交易完成的后续阶段,双方正常按照规定缴纳税款。该种虽带有欺诈性质的扩充公司业绩的行为并不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和现实危险的虚开行为,也并非是该罪名涵射的构成要件范围,虽然该虚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但发票管理秩序仅为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一种类型,在此基础上,上述行为并无任何侵犯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现实危险或风险。 综上可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结构选择定位为一种抽象危险犯,并对其入罪标准附加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进行判断,不仅可增加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行为的司法预判力,而且是遵循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之司法路径抉择。 二、选择性罪名的定性标准应当依据犯罪客体关联性确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作为一种典型的选择性罪名,对该罪名的行为发展进行细致解剖,可以存在两种思维模式。 其一,该选择性罪名中的虚开行为具备手段与目的的并合模式,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本身就是三个不同罪名模式,刑事立法出于立法资源的简洁化考量,将其并合存在。如果结合该案进行解释,则被告人孙某虚开收购发票的目的是抵扣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缴税额,继而向对方第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因而,案件本身就存在两种犯罪行为: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第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其中,被告人孙某虚开收购发票行为是手段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是目的行为。在同一非法牟取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犯罪故意下,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两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应当认定为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孙某的行为虽在不同程度上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两个罪名,但依据特殊的行为关系结构,可以择一重罪定性评价案件行为的整个发展过程。 其二,该选择性罪名中的犯罪各个行为构成要件的并列模式。照此理解,则可以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解释为一种分列罪名设置。亦即,虽然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但该罪名是在同一款法律条文中表述(罪名第一款),这三个选择性罪名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都相同,唯一不同的仅是犯罪对象有所差异。依据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因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同为危害税收征管秩序以及侵犯同一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行为。在案件行为定性过程中,法官应当依据犯罪客体关联性,以其侵犯的不同对象来选择适用罪名。并且在罪名行为并列模式下,该法条实际上仅存在一个犯罪构成,而非多个犯罪构成。因而,选择性罪名的最终确立,应当结合案件行为的关联性进行确立。该条文中罗列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以及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但其并非只能依据法条固定的罪名表述进行案件的罪名定性。针对本案中孙某的虚开行为,案件中与罪名相关联的行为有两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最终案件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完成整个案件的定性过程。 相对于第一种并合行为的罪名模式理解,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并列行为的罪名模式解释。主要理由在于:(1)适用牵连犯手段和目的理解过于抽象。何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需要通过法官的具体实践经验和事实判断进行理解,在这一前提下,对法官对不同事物的精确性理解要求,便成为准确定罪量刑的关键性问题。但是现实情境是:由于缺乏商业经营模式的实践考察,法官较难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发展脉络和真正的目的和需求。(2)违背刑事立法的形式和实质逻辑。选择性罪名的逻辑之美在于契合案件行为的实质关联性,依据犯罪客体的关联性来正确选择相应的契合立法行为的形式罪名。(3)最大程度上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采取选择性罪名的并列模式理解,也并不排除只要行为人是针对不同对象实施的多种(个)行为,亦可认定为数罪的基本原理,以此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选择性罪名的数额认定应当遵从禁止重复性评价原则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犯罪,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者同为量刑标准。如何理解并确定罪名的犯罪数额,不仅在案件行为的定性问题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更在行为程度性的量刑结果评价上起着关键性作用。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犯罪金额指的是虚开税款金额。对于虚开的税款金额,应当避免将同一种类的金额或是同一类法益指向性、关联性的对象进行多次评价,进而背离重复性评价原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本身直指国家应收税款利益,因此,案件审理过程中,在虚开税款金额的理解上,必然会存在着虚开的发票形式税款金额与虚开的发票申报并认证抵扣的实质税款金额两种理解。简言之,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行为是否实现了抵扣、骗取的现实目的。因而,采取何种犯罪数额标准进行精准量刑,便成为实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如果入罪标准达到了犯罪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回复》中“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执行的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的50万元、250万元”,仍应当按照第一档法定刑进行定罪量刑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对情节轻微的案件进行定罪免刑。 笔者认为,在理清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之前,有必要细致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6条的解释,“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这便意味着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必须采取现实危险进行判断,其中的1万元应当结合国家税款的被骗可能进行实质评价。而对于量刑标准,有异于定罪标准,其应当“采取虚开的税款数额结合国家税款的现实损失”进行适用。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性评价在于受票方为实现逃税目的,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应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而造成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流失。如果在定罪阶段将虚开的发票税款进行评价,在量刑阶段再次进行犯罪数额的结果评价,则明显违背了禁止重复性评价的路径选择。综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数额的司法确定,应当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正式标准。 结合本案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认定,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被骗的数额,是四家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公司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后实际抵扣的税款2687077.98元来计算的。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数额部分认定,孙某以a公司名义申报并认证抵扣进项税款4058257.61元,因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孙某无纳税义务,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孙某在虚开收购发票中,a公司共缴纳增值税536435.29元,应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中扣除这笔税款。另外,四家受票单位在侦查终结前已将抵扣的税款2687077.98元补缴到税务部门。

【第2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什么资料

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的过程中,是可以进行各种各样的抵扣行为的。其中就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销项抵扣,这样可以为企业减轻一定的税赋压力的。自从营改增以来,企业对增值税处理的工作是十分看重的,对增值税不了解的小伙伴,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实行增值税体制。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17%,13%等税率交纳税款。

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对方给你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标的销项税就是你可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你当期应交的增值税是销项税减进项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计税依据是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增值税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实行价外税,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可全额抵减: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凭进货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去当地国税机关认证,认证后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冲抵销项税额。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hzcqr

【第3篇】增值税发票的税率

01

税控开票软件又升级了

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了。

1、住房租赁企业减征增值税政策,非个体工商户和非自然人可使用1.5%开具

2、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按5%减按1.5%”优惠政策

这是为了配合10月1日开始执行的对住房租赁企业而升级的,增加了1.5税率栏开票方式。

如果你是住房租赁企业(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如果你向个人(包括个体)出租了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那么你可以减按1.5%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方面,开具1.5%的增值税发票。

所以,从10月1日起,我们发票税率栏显示又增加新成员了。

02

增值税5%→1.5%!

房产税12%→4%!

增值税税率又更新!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发布,明确: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增值税的税率表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03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04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05

以下13%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06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附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第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在生活中一般去了饭店吃饭或者去买了什么都东西要开发票,一般服务人员会问是普票还是专票,正常使用报销的话普票居多一些。但是还要看公司需要什么票据来开。那么问题来了普票和专票有什么不一样么?为何发个发票还要分这么多种。

首先我们必须要了解发票到底指的是什么?其实发票就是指我们日常生活中再去超市或者商场购买一些商品的时候或者是提供或者是被提供去接受某些服务以及我们在从事其它的经营的活动当中需要开具的收取的收付款项目的证明,适用于以后我们上交税务给我们国家当地的税务部门监管使用的。

发票分为两种:一种适用于相同情况专用的发票。而专票跟普票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在于专票可以抵扣我们的进项税这一个税收,还有的就是一般来说只有纳税的企业单位才能开专票,但是现在部分的小型的企业也是可以开的。

从进项抵扣的区别:除收购发票以及免税农产品发票以及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此条税务系统正在和交通部门协商中)以外,企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可以当作进项税金抵扣的。

开票方的区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去属地国税机关代开。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至于怎么适用,就正好是两种发票的下一个区别。

适用环境不同:大致有16-17种环境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可以理解为这些业务的发生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哆啦)

【第5篇】增值税发票清单模板

1、开票软件中,点击【发票填开】,选择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种类,进入增值税发票填开界面。

若开具的为纸质发票,必须人工核对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与纸质发票信息是否一致,如不同更换纸制发票。

2、填写购买方信息,如果之前没有维护过客户的信息,可以手动输入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和开户行及账号。也可以在购买方信息的名称后面的框中双击,进入客户编码界面新增客户信息,然后选入客户信息。

3、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处双击,进入到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界面,选择使用之前维护过商品名称及赋码的商品或者劳务。如果之前未维护过商品名称及赋码的,需要先进行商品编码。

4、填写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选择适用税率。因为日常工作中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一般都是使用是含税价格,点击右上角的含税标识按钮,切换到含税。

5、填写完成,确认票面信息无误后,点击【开具】或者【开具并打印】。如果是电子发票,点击【开具】即可。

注意:目前纸质发票只能开具8行明细,超过8行就需要开具多张发票,或者使用清单开票功能。开具多张发票会比较费票,所以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选择开具清单发票,这样有一张清单可以打印出来,同时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里显示详见清单,这样就可以达到1张纸质发票就开具很多行的内容。增值税发票填开界面,点击右上角【清单】即可开具清单发票。

特别声明:票财税一体化的所有文章要么是自己原创写作的,要么就是经过审核后分享的文章。所有的文章均仅仅作为参考学习之用,绝对不是大家办税的依据,票财税一体化是供纳税人朋友学习交流的平台,有问题欢迎留言讨论,共同进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6篇】福建省增值税发票查询

关于采用 “非接触式”渠道为主办理税费业务的通知

尊敬的丰泽区纳税人、缴费人: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防止交叉感染,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疫情防控期间我局将主要采用“非接触式”举措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业务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接触式”渠道办理

请您在办理税费业务时,优先选择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福建省微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等“非接触式”途径,我们将全力做好在线咨询服务,解答您线上办理税费业务时遇到的疑难问题,确保您顺畅办税。

(一)常见涉税业务

请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fujian.chinatax.gov.cn/)通过“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进行涉税业务办理。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

如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相关申报业务、企业扣缴及代理申报,请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申报请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办理。

(三)自然人发票代开

1.如需代开发票(非自然人房租发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支付宝。登录“支付宝发票管家”(支付宝首页搜索“支付宝发票管家”),进入“发票代开”(选择“开发票-商家代开”),城市选择“泉州市”,所属城市税局选择“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开票。

2)微信。进入微信的“我-支付(或者服务)-城市服务-税务-福建发票代开业务-发票代开”。

2.如需自然人房租发票,可登录福建省税务局(登录界面选择自然人业务登录),选择“我要办税-自然人房租发票代开”,按照流程申请开具。

(四)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

如需申领发票,可按照以下步骤网上直接申领:

1.申领:进入开票软件,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网上申领发票-发票申领”进入发票申领页面,选择发票类型,输入申领信息后点击“申领”按钮。

2.查询: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网上申领管理—申领状态查询”可查询申领状态,申领成功后即可到“网上领票”进行发票下载。

3.下载: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网上领票”点击“查询”按钮,勾选需要下载的发票卷,可进行发票下载。

如果您需要申领纸质发票,在相应模块申领后,可选择o2o邮寄送达。

(五)跨区域涉税事项(外来建安预缴)

如需办理外来建安预缴,可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办理。事项办结后,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人员会根据业务不同和办税人员的需求,采取邮寄或者系统推送的方式。您也可以加入外来建安税企qq联络群(qq号:172499879)进行咨询。

(六)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企事业单位)

如您需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费种登记,可在完成单位参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后直接拨打预约电话1:0595-28390099、预约电话2:0595-22112681、预约电话3:0595-22112059直接办理。(备注:因系统升级,3月18日12:00~3月30日24:00该业务暂停受理)

(七)简易处罚涉税事项

如您需办理简易行政处罚,可通过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违法处置→简易行政处罚。”

(八)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

如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业务,可通过以下途径自助办理。(备注:因系统升级,3月17日20:30~3月30日以下渠道将暂时关闭)

1.微信公众号: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办税—申报缴纳与查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在线缴费即可。

2.扫码缴费: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社保业务选择界面,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即可自助办理相应险种的申报缴费。

3.福建省微电子税务局(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选择“移动办税—办税—申报缴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办理。

二、涉税咨询

如果您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线上咨询。

1.拨打预约电话1:0595-28390099、预约电话2:0595-22112681、预约电话3:0595-22112059、咨询电话:0595-22153201进行咨询。

2.加入“税事远程帮”qq号(qq号:2448273185、1145521981)进行咨询。

3.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行涉税咨询。

三、现场业务办理

对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特殊紧急事项实行预约办税,请提前半天拨打预约电话预约办理时间。

办理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出示健康码和出行码。(“健康码”为绿色,“行程码”显示未到中高风险地区且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

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请自觉佩戴口罩、保持安静,接受体温检测。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

2023年3月13日

【第7篇】增值税发票真伪查询系统

嗨,朋友们大家好!

欢迎来到人人查看。日常生活中啊我们经常会遇到发票的真假的一个判断,那么在人人查当中啊这个企业信息下面有一个发票查验功能,也就是说来查询相应的发票真假。

我们可以通过相应的输入相应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及相应的一个发票上所写的一个校验码来查询相应发票的真伪,那么发票就涉及到咱们日常生活中的所有的证明环节了,比如说报销了,比如公司的财务,啦包括我们购买一些大呃店的一些商品,对方给我们开的发票是不是相应的这么一个真发票?

使用人人查的时候多看一下我们样本数据,看一下相应的这个查询的结果是不是我们想要的,如果是那么我们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相应的操作,那么使用人人查请关注我的主页或全网搜索人人查进行使用,希望这个发票查验的功能能帮助到您,拜拜。

【第8篇】增值税发票软件安装

一、软件的下载

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软件名称:•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

二、软件的安装

1、找到下载地址并下载

2、解压安装包

3、选择合适路径安装

4、口令一般为空值,进入

5、输入基本信息登录

【第9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

由于发票管理不当遗失了或者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超过认证期限180天,但并没有进行认证抵扣,应该怎么处理呢?企业有特殊原因的话可以申请延期抵扣吗?南昌注册公司相信很多企业都会碰到类似的问题,这些办法不能错过!

01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交易真实,但由于某些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存在虚假则允许纳税人继续进行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扫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金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扫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告诉你企业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满足上述文件规定的客观原因的话,是可以继续进行抵扣的,若没有证据支撑,则不可抵扣,切勿虚开发票,违反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会得不偿失,有任何关于代理记账的问题,欢迎关注咨询了解江西小二财税。

更多财税知识,关注小二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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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河北增值税发票查询真伪查询

河北国家税务局官网:https://etax.hebei.chinatax.gov.cn/fpzx-web/apps/views/fpcx/fpcx.html?id=90026&code=gzfwfpcx&_lot=1565603605381

发票流向查询支持河北省税务局发售的所有发票的查询;发票开票信息查询只支持河北省内通用机打发票、机打衔头发票、机动车发票、二手车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电子发票的查询和增值税卷式发票的查询;

河北省内印制的通用机打、手工、定额发票要求必须录入识别码信息,其它种类发票可无需录入,识别码校验大小写,请按实际录入;

电子发票查询时需要在识别码栏次录入校验码的后六位;

购货方名称需录入名称的后六个汉字,若名称不足六位的则录入全称即可;

发票金额,录入票面的合计金额,若为增普票则录入的是不含税金额;

每份发票每日可查询10次;

最近一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

【第11篇】增值税发票遗失怎么处理

发票相关服务包括:

发票认证

发票丢失(损毁)报备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发票真伪鉴别

有奖发票兑奖

发票认证

自2023年3月1日起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

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

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发票丢失(损毁)报备

纳税人发生

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送: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情况表》

专用设备遗失相关情况的书面报告资料

到服务单位领取新的专用设备后

由税务机关进行更换金税盘、税控盘操作

发票真伪鉴别

发票真伪鉴别是用票单位、个人和法定第三方

可向税务机关提出需鉴别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真伪的需求

报送资料包括待鉴别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

有奖发票兑奖

有奖发票兑奖指接收北京、上海、湖北、湖南、陕西、深圳等

多个省市纳税人开具有奖发票的中奖者到税务机关兑付奖金

有奖发票采取两次兑奖:

第一次开奖采取即开即兑方式

第二次开奖采取定期开奖方式,每年不超过4次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12篇】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间

增值税现行的最新税率表是多少?进项税如何正确抵扣?这是最新的知识点!

01

6%→免税,3%→免税!

全了!2023年增值税优惠!

1、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以下7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6、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重点:

其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缓缴

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2023年第17号公告,宣布自2023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注意!!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3年10月和2023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3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具体延长申报图示:

(1)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

(2)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

02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1、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9%,6%,0%,都适用于哪些项目?我们具体来看:

2、扣除率

扣除率是指增值税计征中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与产品课税金额之间的比例。

一般纳税人凭票抵扣进项税,但是对于购进农产品需要计算抵扣,扣除率有的是9%,有的是10%,我们具体来看: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核定扣除时:

o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o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

o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3、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注意: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4、预征率

目前主要针对不动产和建筑行业采用预征办法,主要有5%、3%和2%的档次。

03

2022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增值税政策层出不穷,进项税扣除凭证种类又非常繁杂,送你一份最新最全的抵扣攻略,从此进项税抵扣不求人

一、判断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上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会涉及到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因为,一般纳税人根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增值税,不涉及进项税的问题。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1)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了征管的要求,税局一般要求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以防止形成滞留票。但实务中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真的收到了,也没有必要一定退回重开,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即可。

二、判断扣税凭证是否合法合规

1、抵扣凭证的类型应合法合规

发生增值税交易的我们会收到不同类型的凭证,但其中只有一部分是合法合规的抵扣凭证。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最近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通行费等取得合法合规的凭证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具体的

发票类型包含以下几种:

这里有3个重点需要强调一下: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2)旅客运输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纸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3)现在乘火车多数情况下取得电子客票,报销抵扣需要打印纸质车票,且只能打印一次,一旦遗失,即使有复印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2、抵扣凭证的开具应该规范

抵扣凭证是否开具规范,主要检查以下4点:

(1)是否与真实的交易相符,没有涉及虚开发票;

(2)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专用章齐全(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4)备注栏完整

关于发票的备注栏,实务中频频出现备注栏缺失导致大额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的情况,会计收到6种发票要注意备注栏信息是否齐全。

到底是哪6种发票?一张导图说清楚。

注意,认证期限有新规定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啦,会计们再也不用担心发票过期了~

三、判断是用于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会计收到发票,要思考一下它的用途是什么,因为税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几种情形,只有不属于这些项目,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所有情形下图全部涵盖了,一起学习一下吧~

对于以上项目,也要分三种情况考虑:

(1)在购入当期就不能抵扣,全部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例如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取得普通发票的,在当期直接都计入费用。

(2)在购入当期就不能抵扣,但取得专用发票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例如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取得专用发票的,为了防止滞留票的产生,需要先认证抵扣,再做进项税转出。

(3)在购入当期进项税已抵扣,后期用于不允许抵扣的项目时,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四、抵扣实操

完成了前面3步,判断出一项支出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后,接下来就需要进行勾选确认、计算税额、纳税申报等抵扣实操。

1、不同凭证的抵扣方法。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3年4月1日之后取得;

2)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3)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4)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2、进项税的申报

进项税抵扣的终极目的是落实到申报表上,数据主要填列在附表二的相关行次中。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等税额填列在规定的行次即可,铁路车票、通行费发票等计算得出的税额填写在“其他” 行次中,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务经理人,财务经理人整理发布

【第13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个点

导读:一般纳税人都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的,所以一般纳税人对于增值税发票是非常伤心的。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每一个纳税人都是一样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就不一样了。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多少种税率计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多少种税率计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税率有:17%、13%、11%、6%、0%等。

1、适用17%税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适用13%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有什么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第14篇】江西省增值税发票查询

近日

不少市民朋友咨询

自己买的两轮车应该上什么牌

要带什么资料

去哪里上牌

今天

我们就为大家详细解答

01

两轮车车牌都有哪几种?

目前

在赣州市道路上行驶的两轮车

总共有4种车牌类型

① 两轮摩托车或电动两轮摩托车车牌

② 两轮轻便摩托车或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车牌

③ 两轮“超标车”车牌

④ 电动自行车车牌

注意:2023年6月30日以后,已停办两轮“超标”电动车上牌登记业务。

02

如何判断两轮车上哪种牌照

除自行车外

所有两轮车都必须上牌后才能在道路上行驶

至于上哪种牌

需要看车辆的合格证

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合格证上的

车辆品牌/车辆类型一栏会明确注明

普通两轮摩托车

车牌颜色为黄底黑字

所需驾驶证:d照/e照

申请年龄:18周岁-60周岁

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

主要技术参数:无论是何种驱动方式,其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轻便两轮摩托车

车牌颜色为蓝底白字

轻便摩托车为摩托车的一种,分为电力驱动和燃油驱动,但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所需驾驶证:d照/e照/f照

申请年龄:d照/e照18周岁-60周岁,f照18周岁以上

车辆类型:轻便摩托车

主要技术参数: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小于等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小于等于4kw

两轮电动自行车

车牌颜色为白底红字

所需驾驶证:不需要驾驶证

驾驶年龄:16周岁以上

车辆类型:两轮电动自行车

主要技术参数:一定有脚踏骑行功能,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小于400w,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的两轮车。

03

两轮车上牌流程

买车→→骑两轮车到查验点进行查验、拓印车架号→→准备所需材料→→到赣县交警大队车管业务大厅受理→→领取牌证

摩托车查验点:

(1)城区:江西康大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交警查验区)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燕塘北路城北大道赣县汽车职业技术学校附近。

(2)乡镇:

a、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王母渡中队 地址:赣县区王母渡镇潭埠小学西南300米;

b、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沙地中队 地址 :赣县区沙地镇105国道西南40米;

c、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南塘中队 地址:赣县区南塘镇g238国道与东一路交叉口北200米。

查验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周末不受理)

电动车自行车查验点:

(1)赣州晖云摩托车检测有限公司(交警查验区) 地址:赣县区赣新大道131号工业园加油站旁边;

(2)赣县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交警查验区) 地址:赣县区赣新大道89号。

查验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周末不受理)

业务受理地点:

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30

周六至周日:9:00-12:00,14:30-17:00

04

两轮车上牌所需资料

摩托车(包括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车主为公司/单位的:需提供该公司/单位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该代理人的委托证明(需加盖公章)、该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上牌所需资料:

(一) 申请表

(二)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车主为公司/单位的:需提供该公司/单位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该代理人的委托证明(需加盖公章)、该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 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 非机动车产品合格证(合格证符合3c认证)。

(五)非机动车查验记录表(需手工拓印该车的车架号)

温馨提示:想购买上红牌的电动自行车的朋友一定要核实清楚您想购买的车辆是否为电动自行车,您可以向商家了解,也可以登录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在信息公开目录里查询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

05

两轮车上牌收费标准

一、摩托车(包括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上牌费用:

二、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上牌费用:免费。

还要告诉大家的是,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登记业务,实行“全市通办”服务,并统一操作流程和标准。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实行章贡区、开发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五区同城通办服务,免提交居住证明,经车主自行申告住址后直接就近登记。

最后

送您一张小卡片

如您还需了解其他车管业务

欢迎留言咨询~

【第15篇】增值税发票确认平台北京

个税申报

1.打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口)

2.登陆

3.如有新员工:人员信息采集(填写基本信息)勾选,报送,报送成功

4.综合所得税申报

5.填写工资

6.税款计算

7.申报报表报送

8.税款缴纳

9.三方协议缴纳

10.立即缴纳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的抵扣勾选教程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企业如何快速了解自己进项发票的抵扣勾选情况呢?一起来看一下发票抵扣勾选统计的查询和下载小贴士,快来一起看看吧!

01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中选择【税务数字账户】。

02

选择税务数字账户中的【发票勾选确认】。

03

在发票勾选确认中选择【抵扣类勾选】。

04

在抵扣类勾选中选择【统计确认】——【查看历史确认信息】。

05

点击查看历史确认信息后,选择【税款所属期】后即可查看,例如纳税人目前税款所属期为8月,可选择7月及以前的所属期,即可查询统计结果。如需打印或导出发票统计表可点击下方“打印”/“下载”按钮。

小贴士:点击蓝色数字可查看此类发票抵扣详情,点击导出可获取该发票清单。

想了解更多请关注“华博财税中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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