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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破获了一起盗用海关完税凭证虚抵虚开大案。青岛市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共同协作,经过一年多艰苦卓绝的查办,查明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利用虚假的55份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款6.36亿元的同时,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03份,涉及金额40.59亿元,税额6.90亿元。
上述发票全部定性为虚开。该案成为青岛市目前查获虚开案件涉案金额最大、涉及地域最广、犯罪链条最为完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记者采访获悉,近年来,青岛市税务部门坚持打击骗税和打击虚开工作“一盘棋”的理念,对打击虚开、骗税跨区域、团伙化案件上下游所有涉案企业实行一体化、链条式打击。
坐实税警协作机制。青岛市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持续推动派驻联络机制,坐实公安派驻税务办公室。有效结合公安在执法权力、侦查手段等方面的独到优势和税务在税收、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稽查技巧,实现办案资源的最优配置。
深化部门合作。青岛市税务部门牵头组织青岛市公安局、青岛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召开了2023年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专项工作联席会议,以制度形式,固定四部门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四部门打击合力。
依托重大案件运行机制。青岛市税务部门制定了《“税收重大案件”运行机制管理办法》,按照重大案件运行机制原则,从全市抽调业务骨干,成立打虚专案组和“打骗专案组。强化与协办地的配合,迅速反应、同步推进,对相关案件进行深入查办。
扎实推进案件查办进程。按照税务总局“快查快结”的工作要求,青岛市税务部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检查权限和手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明显优势证据标准,积极向下游延伸,为下游协办省份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支撑。(半岛客户端记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3年第445号
发布时间: 2021-12-0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3年第4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焦某某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南区海口路***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我局多次拨打你电话,要求配合税务检查,你前期因事未能配合,后期则电话无人未接听,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23年8月27日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你与姜某某于2023年5月6日将青岛市市南区***层(规划用途商业)约350平方米进行出租,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于签订合同时收取50万元,2023年8月30日前收取29万元,以后每年于3月6日前收取租金。上述房产你与姜某某各占50%。
3、你于2023年5月实际收取租金50万元,2023年8月实际收取租金29万元,2023年3月实际收取租金40万元,2023年8月实际收取租金39万元,2023年8月实际收取租金75万元。经查,你收取上述租金后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4、我局于2023年8月27日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2023年9月10日前提供合法、有效出租房屋收入申报纳税凭证以及出租房屋维修支出凭证,截止目前你未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5、经查询,市南区燕儿岛路17号c1栋1-2层(青房地权市字第201027833号)房产原值为7133824.00元,上述出租部分住房原值为2396842.15元,但未查询到上述房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或容积率。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5月增值税11904.76元,应补缴2023年8月增值税6904.76元,应补缴2023年3月增值税18809.52元,应补缴2023年3月增值税17857.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33.33元,应补缴2023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83.33元,应补缴2023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16.67元,应补缴2023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50.0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5月教育费357.14元,应补缴2023年8月教育费207.14元,应补缴2023年3月教育费564.29元,应补缴2023年3月教育费535.71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238.10元,应补缴2023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138.10元,应补缴2023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376.19元,应补缴2023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357.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因你未提供其租赁房屋产生的修缮费用等相关涉税资料,故对你租赁收入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按照2%的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因此,你应补缴2023年5月个人所得税4761.90元,应补缴2023年8月个人所得税2761.90元,应补缴2023年3月个人所得税3809.52元,应补缴2023年8月个人所得税3714.29元,应补缴2023年3月个人所得税7142.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的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房产税明细如下:(小编略)
同时,对于上述房产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及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房产税,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租赁情况据实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应补缴2023年5月印花税2034.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1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的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出租住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无法确定上述出租房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及容积率,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1988)国土〔籍〕字第189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按日加收上述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追缴的2023年5月、2023年8月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2023年5月、6月房产税及滞纳金,2023年5月印花税及滞纳金,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发布时间: : 2021-06-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3年第1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山东×××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0572×××70h)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1〕363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6月7日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取得的相关证据资料
1.检查组电话联系你单位税务登记留存的法定代表人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到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查找,查找不到你单位。2023年10月24日检查组已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2023年5月12日出具了《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
2.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进项发票105份,认证了105份。认证金额36477167.75元,税额6110547.73元,价税合计42587715.48元。2023年9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中芯(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0162130,发票号码02290290-02290291,金额合计15384680.34元,税额合计2615395.66元,价税合计18000076.00元。
3.根据银行账户报告表提供的账户信息,对你单位对公账户进行了查询,根据转账记录,发现你单位与上游企业中芯(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与下游部分企业存在资金往来,未发现及判定有资金回流。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你单位2023年9月取得并认证中芯(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0162130,发票号码02290290-02290291,金额合计15384680.34元,税额合计2615395.66元,价税合计18000076元。上述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615395.66元,抵顶留抵税额109926.19元,应补缴增值税2023年9月增值税2505469.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23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5382.8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23年9月教育费附加75164.08 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应补缴2023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50109.39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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