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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增值税发票(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03 14:58:01 热度:7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天津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天津增值税发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天津增值税发票

【第1篇】天津增值税发票

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人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认定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

来源:中国检察网

【第2篇】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系统

天津和平区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2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第9号文件中调整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文件中明确强调了增值税发票查验的一般方法,比如可通过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特征来辨别,因为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所以可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再比如直观目视识别法,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需要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无论是哪种增值税发票查验方法都只是通过一种辅助性手段或者工具去识别,而如今已经无须在借助任何工具去查验发票真假了,仅仅通过一台手机就能完成增值税发票查验,真心要感叹科技的进步啊,步骤分享给大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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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3篇】天津增值税发票查询入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2.9.5 来源:天津法院网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税务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

(一)代办涉税事项

破产管理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业务时,持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以破产企业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名办税相关要求,将办理人员登记为破产企业“办税人”,并完成实名信息采集、验证。对已经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理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得要求其再次提供相关材料。

(二)税务查询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的,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依照《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协助管理人办理查询。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政策咨询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破产程序涉税事项的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进行咨询。

重大破产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管科技部门、税政部门、法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事项咨询。对于疑难复杂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向其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后,及时予以答复。

(四)非正常户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对破产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解除破产企业的非正常户认定,因此产生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五)纳税申报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破产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破产企业应补缴税(费)款、滞纳金、罚款按照法律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法受偿。

破产程序中,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等新产生的税(费)款,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款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直接申报缴纳。

(六)发票领用

破产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破产企业的原有发票。破产企业没有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破产企业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或代开发票,按规定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督促破产企业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被列为风险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风险、处罚情形为由拒绝。申领发票的管理人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前办理发票缴验手续。

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的发票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破产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七)破产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

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管理人可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无需提交附列资料。

破产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经营期内未按规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进行申报,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清算产生的所得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八)重整、和解企业所得税扣除

因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履行和解协议产生的企业资产损失,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

(九)简化申报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实行简化申报。破产企业不再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按次纳税。破产企业无需支付职工工资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终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税种认定。

(十)税款入库与退库

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发现破产企业有可以申请退税情形的,应当告知管理人。

(十一)税务注销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服务业破产重整企

(一)税务信息变更

重整期间,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确需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企业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破产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企业被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二)纳税信用修复

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已依法受偿税款、滞纳金、罚款,企业或管理人已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时,应提交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三)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撤出

企业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经企业或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从公告名单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破产清算事项

破产企业确有困难的,管理人可以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破产企业的职工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重整、和解事项

企业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机器设备、不动产等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重整、和解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申请

管理人认为破产企业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做好政策指导和落实。破产财产处置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除交易环节的税费外,税务机关不得以破产企业欠缴税费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四、依法清收税收债权

(一)税收债权申报

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管理人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应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协助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通知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税率(征收率)、性质以及计算依据等。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二)税款核定

管理人未接管到破产企业账簿资料、接管账簿资料不全或不能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导致难以申报,且企业可能存在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法定程序核定税款。

(三)债权登记及审查

管理人应当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详尽记载申报债权金额、证据、优先权情况、申报时间等事项。管理人应当将税(费)款列为税收债权,受理破产申请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列为普通破产债权,分别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四)债权确认

破产企业或者其他债权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申报税收债权;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

主管税务机关对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五)税款抵销

税务机关发现破产企业既有欠缴税(费)款又有应退税(费)款、出口退税或增值税留抵税款,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可以向管理人书面申请行使抵销权。

(六)参加债权人会议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根据债权性质主管税务机关被分别编入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的,分别行使表决权。

(七)“死欠”税款核销

破产财产分配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欠缴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未受偿的“死欠”税(费)款、滞纳金、罚款依法核销。

五、其他涉税事项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破产,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特别列明的除外。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各类涉税事项、税(费)款,包括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类税种及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或依法订立的合同已对应缴未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作出规定的除外。

(二)税务检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税务机关已经启动尚未办结的税务检查程序可继续开展,一般不再启动新的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向相关稽查局送达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稽查局对案件做结案处理。

(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税务机关已对企业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中止执行程序,并将企业财产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可以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

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作出裁定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按照原顺位恢复税收保全措施。在税收保全措施恢复前,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予解除。

(四)管理人身份认可

税务机关保障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无法在相关文件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的,管理人应向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

(五)管理人责任

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六、执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

天津武清区发票真伪查询攻略作为财务人员或者审核报销人员,发票真伪查询几乎是每天必不可少的工作,除去使用某些vip级别财务软件嵌入了发票查验模块的系统可以实现实时比对审核外,相信目前大部分财务人员都是互联网在线录入发票代码、号码然后静静的等待查验结果,如果你还用登陆总局或省局网站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以及卷式发票的真伪,我可以说你out了。

上周忙里偷闲测试了十多个微信小程序,有的程序名字很流弊直接叫12366的,查起来老费劲,一看是个小公司产品;有的查个发票还要输入验证码,what?还有就是界面看着不错就是查询不到发票信息,木有卵用。还有发票查重要收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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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天津增值税发票查询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根据市教育两委的安排部署,我市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录取工作现已基本结束。市高招办牢记初心使命,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我市的各项招生工作规定,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争取更多教育优质资源惠及广大考生,努力办好新时代人民满意的招生考试。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592所院校2150个专业组共计录取新生31960余人。7月21日上午10时起,考生可以通过登录招生院校网站、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中国建设银行app、招商银行app等多种途径查询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院校的录取结果。

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录取情况

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是我市普通高考各批次中录取人数最多的阶段,今年录取情况总体继续保持良好态势,招生院校档案充足率100%,生源分布较为均衡。市高招办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谨细致、阳光透明、依法依规实施录取审核,同时努力优化服务举措,积极与招生院校沟通,用数天时间配合招生院校进行数十轮次模拟,主动推介我市优质生源,竭力动员招生院校在津增投招生计划,使得更多的考生获得了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前期,市高招办组织开展的多项志愿填报宣传培训活动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绝大多数考生能够明晰定位,根据自身选考科目和分数位次信息,结合兴趣爱好和实际情况,合理多元地选择专业组志愿,专业倾向更趋鲜明,地域选择更为广泛,考生与院校的匹配性较好。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医学类以及复合型专业持续受到考生青睐,建筑类、电气类、财经类、政法类等专业关注度也较高。

征询志愿填报的有关事项

(一)余缺计划整体情况。根据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尚有36个院校专业组48个余缺计划需经征询进行录取。参加征询志愿的院校专业组和招生计划,均为退档后形成,退档原因主要包括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身体条件受限以及单科分数未达到招生院校要求等。此外,艺术类本科招生院校尚有19个院校专业组83个余缺计划,体育类本科招生院校尚有2个院校专业组2个余缺计划,与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同时进行征询。7月21日10时起,考生可以通过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查询参与征询的余缺计划。

(二)志愿填报资格。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院校征询志愿填报资格分数线为463分。艺术类本科批次征询志愿的填报文化控制线为324分。体育类本科批次征询志愿的填报文化控制线为432分。报考艺术类本科校考阶段院校的考生须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报考艺术类统考阶段院校的考生须参加有关类别市级统考且成绩合格,报考体育类统考阶段院校的考生须参加市级统考且成绩合格。

(三)志愿填报流程。根据录取工作安排,符合填报资格的考生,须在7月22日9时至7月23日下午17时,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进入普通高考网上填报志愿系统,按照《普通高考网上填报志愿系统使用说明》的提示进行填报,逾期不再补报。考生填报志愿后,需点击“导出志愿表”按钮,保存本人志愿信息。

(四)志愿设置情况。按照规定,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征询志愿设置25个平行院校专业组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中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专业志愿。艺术类本科校考阶段征询志愿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院校专业组中设置2个专业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专业志愿;艺术类本科统考阶段征询志愿设置10个平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中设置2个专业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专业志愿;体育类本科批次征询志愿设置3个平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中设置2个专业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专业志愿。

(五)录取相关工作。参加本次征询志愿录取的招生院校,其录取原则不变,具体信息请考生参阅院校《招生章程》《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津招生计划》。征询志愿录取时,先进行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征询志愿录取,再进行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征询志愿录取。艺术类征询志愿录取时,先进行校考阶段录取,后进行统考阶段录取。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征询志愿录取时,先进行平行志愿录取,再进行服从调剂院校志愿的录取。

由于参与本次征询的余缺计划数量较少,并且普通类本科批次b阶段录取尚未开始,因此符合填报条件的考生人数远多于余缺计划,市高招办提醒符合条件的考生珍惜机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选报征询志愿。凡未被征询志愿院校录取的考生,仍可继续参加普通类本科批次b阶段以及高职(专科)院校的录取。预计7月26日左右,考生可以查询艺术类、体育类以及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征询志愿的录取结果。7月29日左右,考生可以查询普通类本科批次b阶段院校的录取结果。

1.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各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最低分

为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1号)有关要求,避免炒作高分段考生录取情况,积极引导考生树立兴趣选择的良好导向,营造平稳有序的录取环境,今年我市继续不公布普通类本科批次高分段院校专业组具体最低分,确定为“690分及以上”的院校专业组不公布。

2023年录取最低分数线达到690分及以上的,涉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含医学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复旦大学(含医学院)、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含医学院)、四川大学、浙江大学(含医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11所院校中的31个院校专业组。该部分院校专业组的录取情况,考生可向招生院校咨询。

各院校专业组的最低分数线如下:

2.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征询志愿院校专业组余缺计划表

3.艺术类本科批次征询志愿院校专业组余缺计划表

4.体育类本科批次征询志愿院校专业组余缺计划表

津云新闻记者 赵颖妍

【第6篇】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

2023年4月21日,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 题: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时 间:2023年4月21日(周四) 14:30-16:30

嘉 宾:

黄橡文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陈林峰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天津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 [2022-04-21 14:29:02]

[主持人] 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的黄橡文处长和陈林峰副处长,围绕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欢迎两位处长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2022-04-21 14:29:51]

[主持人] 黄处长,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已经开始,请您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今年汇缴申报工作的进展情况? [2022-04-21 14:32:52]

[黄橡文]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和大家在线交流。 [2022-04-21 14:33:46 ]

[黄橡文] 面对我市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天津市税务部门不断创新思路,秉承“早、准、优”的原则做好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准备工作,通过“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确保疫情期间“不见面”、办税服务“不打烊”。 [2022-04-21 14:35:04 ]

[黄橡文] 一是网报开通早。2月底在全国率先开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第一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快捷高效的汇缴申报服务,引导纳税人最大限度地通过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022-04-21 14:36:25 ]

[黄橡文] 二是政策执行准。梳理当年度印发的所得税政策以及纳税人询问次数多、关注度高的疑难问题,研究政策执行口径,不断提高政策执行确定性。召开市税务系统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频培训会,做好企业所得税新政及申报表变化培训辅导工作。通过税务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就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办税程序、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年度申报表填报要求等内容开展宣传,充分满足纳税人知情权。 [2022-04-21 14:38:04 ]

[黄橡文] 三是纳税服务优。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的升级优化工作,确保汇缴期间及时为纳税人提供“风险体检”服务,帮助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缴多缴税款“一键”退税服务,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缴多缴税款“一键”申请、a、b级纳税人一万元以下多缴税款智能审、历史欠税智能抵,汇缴退抵税业务轻松办理。 [2022-04-21 14:39:30 ]

[主持人] 谢谢黄处长,很多网友都对“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感兴趣,想了解在使用该功能时的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2022-04-21 14:40:41]

[黄橡文] 近年来,为推进“放管服”改革,税务部门推出“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纳税人可使用该功能进行汇缴申报数据扫描,提前化解申报风险。 [2022-04-21 14:41:54 ]

[黄橡文] 纳税人在使用该功能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在纳税人进行汇缴申报数据风险扫描后,系统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对提示的风险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申报并缴纳税款。 [2022-04-21 14:43:14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都变化了哪些内容?陈处长能简要介绍一下吗? [2022-04-21 14:44:31]

[陈林峰] 为全面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更好的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2022-04-21 14:45:47 ]

[陈林峰] 本次修订涉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调整,对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填报说明的调整。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2022-04-21 14:47:49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们单位属于制造业中型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缓缴税款政策,缓缴税款50万元,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又产生了汇缴应补税款20万元,这部分应补税款可以全部享受缓缴政策还是就50%的税款部分享受缓缴政策? [2022-04-21 14:49:40]

[黄橡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期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企业可以就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产生的全部应补税款随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期6个月,也就是2023年10月申报期内缴纳入库。 [2022-04-21 14:51:24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职工薪酬大于0,没发生职工教育经费,申报汇算清缴为什么总提示职工教育经费完整性? [2022-04-21 14:53:02]

[黄橡文] 您好,按照财税〔2018〕51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为确保纳税人准确享受该项政策,防止漏填情形,税务机关针对未填报该事项的企业增加了“请确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否完整填报”的提示。如果企业实际未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忽略该提示。 [2022-04-21 14:55:31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第四季度财报可以与年报的财报数据不一致吗? [2022-04-21 14:57:17]

[黄橡文]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2022-04-21 14:58:50 ]

[黄橡文] 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一并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应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报送,如因会计差错调整等原因导致财务报表数据与第四季度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不一致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报送,第四季度报送财报报表数据可以与年报报送的财报报表数据存在差异。如因第四季度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有误导致其与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不一致的,需进行第四季度财务报表数据的更正申报。 [2022-04-21 15:01:03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哪些? [2022-04-21 15:02:09]

[黄橡文]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近年来税务总局多次修订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总共37张,其中主表和基础信息表为必填表,其余表单纳税人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勾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选择对应表单进行填报,例如企业享受了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可选择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022-04-21 15:04:18 ]

[黄橡文] 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负担,税务总局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6张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减轻小微企业申报工作量。 [2022-04-21 15:06:03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一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是填写已减免的税额吗? [2022-04-21 15:07:18]

[陈林峰]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一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填报您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减免税额。 [2022-04-21 15:08:59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资产折旧,摊销调整明细表里,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折旧摊销额,是指期初的原值,还是期末的原值呢? [2022-04-21 15:10:27]

[陈林峰]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资产原值”应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即取得固定资产时确定的价值。 [2022-04-21 15:12:12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今年的招待费据实列支吗? [2022-04-21 15:12:18]

[黄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022-04-21 15:14:31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租入固定资产使用权可以计提折旧,那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可以扣除? [2022-04-21 15:16:50]

[黄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2022-04-21 15:19:09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请了位专家讲课,付了2000元。我看2023年28号公告上写的小额零星纳税人不达起征点企业可以凭内部凭证入账,现在自然人是比照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的,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内部凭证入账? [2022-04-21 15:21:33]

[黄橡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022-04-21 15:23:50 ]

[黄橡文] 因此,针对企业支付专家讲课2000元,首先应判定是否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其次按照文件规定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能仅以内部凭证作为扣除依据,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022-04-21 15:26:03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请问企业为项目人员购买的团体意外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为有出差需求的职能部门购买团体医疗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是要列支在职工福利费里面吗? [2022-04-21 15:27:56]

[黄橡文] 企业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022-04-21 15:29:05 ]

[黄橡文]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2-04-21 15:30:14 ]

[黄橡文]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022-04-21 15:31:14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与租赁公司签的租车合同,租赁费交给租赁公司。此外,车辆的油费,修理费,由公司自己负担。汽油费,修理费,公司可以所得税前列支吗? [2022-04-21 15:32:59]

[黄橡文]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022-04-21 15:34:29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社会保险的滞纳金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吗? [2022-04-21 15:35:44]

[黄橡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由于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社保费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2022-04-21 15:37:19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对2023年12月购入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能否享受折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2023年购入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在2023年季度预缴时未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2023年度汇缴时还能享受此政策吗? [2022-04-21 15:40:33]

[陈林峰] 根据税务总局2023年第46号公告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故企业于2023年12月购入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若当月投入使用,则可以在2023年1月份享受折旧一次性扣除政策。 [2022-04-21 15:42:18 ]

[陈林峰] 根据税务总局2023年第46号公告文件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当年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企业2023年购入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在2023年季度预缴时未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2023年度汇缴时仍可以选择享受。若2023年度预缴和汇算清缴均选择不享受政策,以后年度不得再选择享受。 [2022-04-21 15:44:57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们企业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2023年前三个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第四季度享受了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缓缴了企业所得税5万元。前一段时间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缴,形成汇缴多缴税款8万元,可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缴退税么? [2022-04-21 15:47:46]

[黄橡文] 企业可以在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5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3万元办理退税。具体手续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2022-04-21 15:49:12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购买的艺术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22-04-21 15:50:17]

[黄橡文]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022-04-21 15:51:45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是一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对二级分支机构分配税款,但是我在天津市也有生产经营主体,我想问一下如何为本地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税款分配? [2022-04-21 15:53:04]

[陈林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文件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信息的登记。 [2022-04-21 15:55:22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们公司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果我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那么本年是不是就不需要给二级分支机构分配税款了?如何进行操作。 [2022-04-21 15:56:40]

[陈林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文件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可到办税服务厅在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中维护相关分支机构信息,即可实现不再进行税款分配。 [2022-04-21 15:58:08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确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出具专项报告? [2022-04-21 15:58:45]

[黄橡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022-04-21 16:00:35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是否必须去税务局换开完税证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22-04-21 16:02:11]

[黄橡文] 企业缴纳的社保费可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银行打印的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22-04-21 16:03:37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2022-04-21 16:04:15]

[陈林峰]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为100%,其他行业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为75%,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2-04-21 16:06:03 ]

[陈林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具体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2022-04-21 16:07:12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如何判断本企业具体属于哪个行业? [2022-04-21 16:08:06]

[陈林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分类,主要通过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来判断,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 [2022-04-21 16:09:32 ]

[陈林峰] 举例来说,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属于制造业企业,可以按照100%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2-04-21 16:11:05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国家近期出台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请问2023年度汇算清缴能够享受吗? [2022-04-21 16:12:38]

[陈林峰]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优惠政策,自2023年度起实施。因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但是如果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制造业行业,由于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已经提高至100%,2023年度汇算清缴可以按照100%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2-04-21 16:15:12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2023年国家修订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请问主要有哪些变化? [2022-04-21 16:17:17]

[陈林峰]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对目录大类进行了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目录项目范围,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热能热电、碳达峰碳中和、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新增16个项目,删除1个项目,同时,对部分保留的项目进行了归并和拆分。 [2022-04-21 16:19:09 ]

[陈林峰]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目录的大类保持不变,对具体项目进行了调整,在可利用资源方面新增6项,主要包括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废玻璃和废玻璃纤维,厨余垃圾、废纸,铸造废砂,废旧汽车等。同时,根据政策导向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等,调整了部分项目的明细项内容。 [2022-04-21 16:21:13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2-04-21 16:22:51]

[陈林峰] 按照《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清单和非清单管理方式。 [2022-04-21 16:24:06 ]

[陈林峰]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采取清单管理方式。企业应通过发改部门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申请列入2023年度清单,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优惠清单采取每年度发布的方式,2023年度已列入清单的企业或项目,要享受2023年度所得税优惠政策,也须申请列入2023年度清单。列入国家优惠清单后,企业可自行填报年度申报表优惠行次享受优惠。 [2022-04-21 16:26:30 ]

[陈林峰]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以及按照原有政策可享受至期满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采取非清单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填报年度申报表优惠行次享受优惠,同时需要将相关优惠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2022-04-21 16:28:11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2023年2月通过市红十字会捐赠了一批口罩给相关部门,捐赠过程产生的运杂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2022-04-21 16:30:00]

[黄橡文]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022-04-21 16:32:19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取得的政府财政资金何时进行收入确认?收入确认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04-21 16:33:46]

[黄橡文]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2022-04-21 16:35:31 ]

[黄橡文] 企业取得的政府财政资金,凡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不征收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022-04-21 16:37:06 ]

[主持人] 这位网友接着提问,企业2023年取得了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04-21 16:38:22]

[黄橡文]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凡未有税收政策明确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均应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应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04-21 16:40:19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内容是什么? [2022-04-21 16:41:05]

[陈林峰]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 [2022-04-21 16:43:22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2-04-21 16:44:06]

[陈林峰] 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022-04-21 16:45:26 ]

[陈林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022-04-21 16:47:05 ]

[陈林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022-04-21 16:48:14 ]

[陈林峰]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022-04-21 16:49:03 ]

[陈林峰]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202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2022-04-21 16:50:15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呢? [2022-04-21 16:51:04]

[陈林峰]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022-04-21 16:53:04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们是一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外省,我们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可以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2022-04-21 16:54:37]

[陈林峰] 分支机构是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22-04-21 16:56:13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吗? [2022-04-21 16:56:43]

[陈林峰] 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022-04-21 16:58:08 ]

[陈林峰] 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2022-04-21 16:59:27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听说税务机关推出了告知承诺制,可以介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有哪些吗?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么? [2022-04-21 17:00:40]

[陈林峰]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取得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2022-04-21 17:01:31 ]

[陈林峰]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2022-04-21 17:02:27 ]

[陈林峰] 上述两个事项,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总局2023年第21号公告文件规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 [2022-04-21 17:03:05 ]

[陈林峰]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2-04-21 17:04:44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是不是不用报一般收入和成本以及期间费用表? [2022-04-21 17:05:26]

[黄橡文] 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负担,税务总局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6张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减轻小微企业申报工作量。这里说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中规定的纳税人类型,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条件的,可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免填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6张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 [2022-04-21 17:08:05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入职体检我们理解不属于福利性质,可做一般管理费用列支。不知理解是否准确。谢谢 [2022-04-21 17:09:03]

[黄橡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为员工进行体检(含新员工入职体检)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022-04-21 17:11:16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所得税还是执行12.5%和20%的政策吗? [2022-04-21 17:12:14]

[陈林峰] 根据税务总局2023年第8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 [2022-04-21 17:14:07 ]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黄橡文处长和陈林峰副处长的支持配合,也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活动的热情参与,现场来不及回答的问题,之后会以文字形式在本网站公布。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市局后续将开展专题在线访谈,敬请各位网友关注。 [2022-04-21 17:15:46]

[主持人] 如果您希望进一步了解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可以关注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天津税务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查询,也可以到各区税务部门咨询,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谢谢大家,再见! [2022-04-21 17: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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