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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变化太大,会计不学没法工作了
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求意见稿》若实施将带来哪些变化?今天小编带大家一一解读。
增值税法中的变与不变
1、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统一表述为「增值税应税交易」,替代了目前暂行条例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将现行征税范围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同时从现行「金融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单列。
3、不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而是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为起征点,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未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赋予其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的权利,标志着国际通行的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制度引入我国。
很可能的情形是,增值税纳税人默认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特定情形或不超过一定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取消5%征收率,维持3%征收率,13%、9%、6%三档税率及其适用范围依然未变,但考虑到征求意见与税率简并工作并不冲突,所以税率是否会继续简并税率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5、视同销售口径收窄,第十一条提到只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才有可能涉及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提供资金借贷,不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如无特殊规定)。
6、非应税交易新增「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项目,36号文附件一第十条第(三)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项目不再属于非应税交易。
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列举的「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产重组过程中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等项目,以及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已明确的其他不征税项目,未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7、销售额的定义发生了变化,不再使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表述方式,而是将销售额定义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8、进项税额定义增加了相关性的限制,第二十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9、留抵退税上升为法律条款,第二十一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口径发生变化,一是继续明确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和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二是在不得抵扣的餐饮服务之前新增定于「直接用于消费的」。
如提供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由旅客消费的餐饮服务,当可抵扣进项税额,但同时一定会取消旅游服务差额计算销售的规定;影视拍摄中作为拍摄成本耗费的餐饮服务,当可抵扣进项税额。
11、混合销售的范围和界定方法变化较大,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是不再将混合销售限制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五种征税范围只要出现在同一项应税交易中,均属于混合销售,如epc;二是不再以纳税人的营业范围作为税率确定的因素,而是提出了「从主」的概念,具体含义有待观察。
12、原「纳税期限」改称「计税期间」,使表述更为精准,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计税期间,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降低纳税人负担。
13、合并纳税重出江湖,第三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表明,被财税〔2017〕58号废止的36号文附件一第七条重出江湖。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
《增值税暂行条例》比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应税交易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存款利息收入;(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第五章 应纳税额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章 税收优惠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第三十条 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第七章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下列规定确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第八章 征收管理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进行税务检查。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
最近去项目上检查工作,和项目上的成本人员进行了接触沟通,发现有不少同志对于增值税还是模棱两可,尤其是刚毕业不久的学员,更是对此一知半解。国家发布建筑业的营改增政策已有5年之久,今天就为大家解说增值税的前世今生,以及如何测算出项目实际税负率。
01
建筑业增值税的来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此,建筑业正式进入增值税时代。如果说原来的营业税是税金1.0时代,那么增值税就是税金2.0时代了。
可能会有人疑问,建筑业营业税究竟是什么样子?为了满足部分人的好奇心,这里就让大家看看它到底长什么样子(以开具的发票为例,更为直观明了,注意观察我用红色圈住的信息):
看过它原来的样子,再来看看税金2.0现在的样子,这里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营改增老项目
第二种:营改增新项目
看了上面这么多的发票和完税凭证,相信大家对于税种变化有了一个简单的认识,接下来让我们探讨一下施工项目实际应用。
02
建筑业增值税的基本概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简单来说,在工程项目实际应用中,作为承包方,销项税就是给发包方开具发票缴纳的税额,进项税就是下游的劳务分包分供方按照结算金额提供的发票金额(也可以称之为成本票)。
03
建筑业增值税负测算
为什么要做税负测算呢?虽然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但确实又属于项目管理的范围之内。做好项目税务策划,对项目的资金流向有重要的意义。比如,我们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这个就和项目利润有很大的关系,在这里先按下不表。我们先看下项目税负测算的过程:
1. 分析项目成本结构
备注:0%税率的部分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未取得发票的项目。
通过上面的表格,可以把项目成本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税率,测算进项税额。其中,进项税额占比较大的还是属于直接成本这一块,直接成本中占比较大的为材料费这一部分,一般税率多为13%。当然在实际采购中,牵涉到零星采购部分(现金购买),那么就不能取得进项税额了。
上面只是汇总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比如把占比比较大的分包费、材料费单独建表分析。只有拆分的越详细,测算的就越准,对项目管理地把控能力就越强。
2. 分析项目实际税负
通过上面的成本结构分析,可以测算出来项目实际的进行税额;根据项目的预算收入,测算出销项税额。二者的差值就是项目实际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就可以测算出项目实际税负率。如下表所示:
最后总结一句,如果项目盈利水平较好,那么在前期招标采购时,就需要一般纳税人的分包分供方多一些;反之,小规模纳税人的分包分供方可以适当多一些。这样做的目的可以有效控制项目成本支出,减少项目资金压力。
幼儿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1、幼儿园是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增值税。开具税率为0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财政票据。
2、幼儿园收取的入园赞助费、支教费等按照教育服务税目缴纳6%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3、幼儿园超过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部分按照教育服务税目缴纳6%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4、幼儿园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按照教育服务税目缴纳6%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5、幼儿园收取的幼儿餐费,按照餐饮服务税目6%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幼儿园在也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且将免税和应税收入划分清楚,不能将餐费等收入按照免税收入申报。
根据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如果未划分清楚会面临被税务检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补缴全部收入增值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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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一样 这张发票纳税100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 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房地产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房地产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第一种是比例税率,适用于房地产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0.05%,同时适用于房屋租赁,税率为1%,房产购销,税率为0.03%;第二种是定额税率,适用于房地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税率 为每件5元。
三、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1、如果属于自产自销的免征值税,属初级农产品, (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财税字〔1995〕52号)
2、流通环节的鲜肉免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财税(2012)75号)
3、流通环节咸肉腊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增值税率为9%。
4、加工成熟肉、罐头制品等不属于农产品,税率13%。
4、屠宰场公司外购生猪,自行进行宰杀,分割后销售鲜肉,是否可以按照批发零售鲜肉享受免征增值税?
各地税务机关的答复不一样,有的税局答复是:如属于批发零售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也有的地方税局答复是:生猪屠宰属于鲜活肉类加工,不能免征增值税。
我认为购买后屠宰再销售应属于流通环节免增值税。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及用废企业的货物来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一是从众多的个体户手中收购废旧物资,这种回收方式约占回收总量的90%以上,这些个体人员不愿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使开具也仅能适用3%的征收率,导致下游企业进项抵扣严重不足。
二是从产废企业购买废旧物资,此种收购比例偏小,回收企业的进项抵扣依然存在巨大缺口。
散户将废旧物资销售至用废企业时不提供发票,导致用废企业存在所得税成本核算无依据和虚开发票两大风险,也产生了个体户偷逃税和违反工商注册规定管理两大风险,还会进一步衍生出异地开票等涉税问题,而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是目前废旧物资行业最难以解决的急迫问题,部分产业投资群体因发票问题无法解决而被迫取消进入相关产业投资的打算。
为解决废旧物资行业存在的问题,我国一直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中“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按照回收企业开票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使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达到最大,在此期间,全国各地涌现了大量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许多用废企业“一对一”成立关联的回收企业,以便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及至2023年,随着国家政策的转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取消,但是散户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回收企业面临的增值税税负压力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陡然增大,许多回收企业纷纷倒闭。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部分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再使用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回收企业从个人散 户收购废旧物资需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而部分地区虽取消了专用发票,却保留了收购发票的使用,允许回收企业自行领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收购发票增值税税率为零。
此种税务处理,回收企业在发票使用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废旧物资回收或生产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也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受票方系擅自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废旧物资企业经营中可能遇到的虚开发票行为,企业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了解我国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自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定期进行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控。在前期做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风险管理与预防。第三,对于可能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该进行专业、及时的争议应对。第四,作为受票方为了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就要考虑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并尽量收集具备四个条件的证据,比如合同、发票、供货单以及发票开具和获取的过程等。
针对回收企业取得发票难、增值税税金无法抵扣的问题,为了发展当地的废旧物资行业,许多地区推 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主要是废钢铁)在发生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并且与企业签订了协议或合同。对于此种情况,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享有自主支配权,在不超过六 成比例情况下,与企业订立“返还条款”向纳税人返还部分税款合法有效,其实质是地方政府通过自主支配其财政收入鼓励和支持当地产业的发展,则回收企业享受税收返还合理且合法。因此,对回收企业给予增值税优惠是必要的。根据《立法法》、《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此项优惠政策应当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实施。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废旧物资行业不断开展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稽查了江浙等12省市,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虚开风险全面爆发,涉案企业陷入生存困境。废旧物资行业企业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改进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留存交易资料等,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加强对税法的研究和学习,避免虚开发票的产生,其次,在面对税务检查时,各地方在打击力度、定性标准、惩处尺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多渠道进行涉税风险分析,咨询专业税务服务机构的意见并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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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提示】目前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分别为3%,5%,实际执行还有2%:
(1)小规模纳税人不划分行业和类别:征税率3%(销售、出租不动产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征收率是3%;
(3)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率一般为3%;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放弃税收优惠后按3%征收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刚刚上调的汽油、柴油价格很快将迎来“下调”。国家发展改革委29日宣布,因增值税税率调整,国内汽油、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25元和200元,自2023年3月31日24时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决定自4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根据公告,成品油增值税税率由16%降低至13%。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消息,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3年3月28日24时起,国内汽油、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80元。(新华网)
提及装修,一般会包括基础装修(比如地面、墙面、水电暖、管线等)、附属设施(比如典型的中央空调、电梯之类)以及家具等,其账务、税务处理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以下一一解析。
一、对于基础装修来讲
若为自有房屋,则并入房产原值(一般通过在建工程核算);若为租入房屋,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而对于附属设施来讲,则处理方式与基础装修相同。
(一)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或者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二)增值税方面
若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且非法定不得抵扣情形(比如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发生非正常损失,购入贷款服务、娱乐服务、居民日常服务、餐饮服务等),则可按照规定程序认证(确认)、申报抵扣。
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但不符合上述抵扣条件,则将全额确认上述成本费用即可。
(三)房产税方面
对于装修自有房屋来讲,无论基础装修,还是附属设施,皆构成房产税计税依据。
但是,对于装修租入房屋来讲,由于房产税法定纳税义务人乃是“产权所有人”;因而,租入房屋装修,一般情况下,认为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上述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房屋)后,一并计提折旧即可;折旧期不应低于二十年。由于形成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不享受“财税〔2018〕54号”关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扣除政策”。
(注:个人认为,电梯、中央空调等附属设施在厂家属于设备、器具,但作为装修购入一并形成房屋建筑物,因而也不符合上述“一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这事也是作者个人理解,实际工作中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至于长期待摊费用,原本就不是固定资产,当然不可能“一次扣除”;按照租赁期间分期摊销即可。
二、关于装修时购买家具
许多人通常会将装修家具并入装修费用,其实这就不对了。
我们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很明显,家具与房屋是以不同方式工作,与附属设施相比,家具也不是一定要依附于哪个房屋,而可以随时搬走(附属设施离开房屋,比如中央空调、电梯,则毫无意义)。家具的使用年限显然也与房屋完全不同。因此,家具应当单独确认固定资产,无论租入房屋装修还是自有房屋装修。
(一)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二)增值税处理与上面基础装修、附属设施大致相同。
注: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相应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政策已经停止执行。因此,对于基础装修、附属设施来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抵扣条件,自可依法一次抵扣。
(三)房产税方面
与上述固定资产确认同理,既然家具应当单独确认固定资产,而与房屋并无直接关联,则其当然也非房屋组成部分,不构成房产税征税对象。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购买家具可以按照不低于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也可享受一次扣除政策。
草木财税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法字〔1995〕006号)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预征的计征依据
1.一般计税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简易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简化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二)代收费用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
(三)预征率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穗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环节取得的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等)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预缴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源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国税函〔2004〕938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财税〔2006〕21号)
(六)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申报附表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四、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五、风险点
1.项目应正确区分业态,由于各业态预征率不同,需向当地税局咨询或通过当地税局网站查询最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文件,核对预征率适用正确与否,并及时更新;
2.检查账面有无收取的诚意金应转未转预收的情况,核实转为预收的诚意金是否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3.合同中包含政府回购保障房等的,土地增值税可申请减免预征,是否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于网络
消费税是对特殊的消费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税费。小编整理了消费税15个税目对应的税率表,今天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烟
其中,雪茄烟和烟丝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
需要注意甲类、乙类卷烟的分类标准和税率换算,具体如下:
二、酒
其中,白酒和啤酒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三、高档化妆品
税率为15%,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五、鞭炮焰火
税率为15%,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七、摩托车
八、小汽车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税率为10%,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高档手表
税率为20%,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高档的标准为:销售价格≥10000元/只(不含增值税)。
十一、游艇
税率为10%,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艇身长度在8-90米之间(包含8米和90米),是指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税率为5%,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竹制一次性筷子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十三、实木地板
税率为5%,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也包括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
税率为4%,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铅蓄电池和其他电池。
十五、涂料
税率为4%,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
以上就是消费税15个税目的税率表和需要注意的要点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
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 单独记账核算 , 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 ,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
啤酒厂 (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 18 日销售啤酒时出借塑料周转箱200个 ,每个收取押金50元 ,合同约定返还期为 1 个月。 6月1 9 日购买方仍未返还塑料周转箱,啤酒厂没收押金10 000元。 啤酒厂包装物押金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5月18日收取押金时,不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 1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 000
6月19日没收押金时应征增值税
10 000 ÷ (1+ 13%)× 13%=1 150.44(元),
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1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 849.56
应交税费一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150.44
逾期的掌握
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 1 年为期限 ,对收取 1 年以上的押金 ,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国税函发 〔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200的827号 )
政策解析
1. “逾期”的期限包括两种情况 : 合同中约定了包装物的返还期限并且期限不超过1 年的 ,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中未约定包装物的返还期限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包装物的返还期限超过1年的,期限为1年。
增值税对逾期的期限规定与所得税有别 ,对于纳税人向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的押金或者周转周期较长的包装物的押金 ,超过1年未返还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但是要征收增值税。
2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題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3押金是含税收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增值税|
(一)不动产融资租赁:
1.一般纳税人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5%。
2.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可以享受1%税率)。
(三)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增值税优惠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印花税|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企业所得税|
(一)承租方可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承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二)承租方计税基础:
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2.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2.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房产税|
(一)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二)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契税|
(一)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期间如果产权没有转移,承租方不缴纳契税。如果在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按照协议购买房屋时,应缴纳契税。
(二)售后回租:
1.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
2.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土地增值税|
(一)融资租赁期间如果产权没有转移,出租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如果在融资租赁期满后,出租方按照协议转让房屋时,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近日,通过多方考察与比选,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消防”)正式签约建文软件,打造消防工程信息化管控模式,广安消防将借助建文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对公司进行精细化、规范化管控,搭建“互联网+消防工程”平台。
广安消防总经理花文辉(左一)与建文软件总经理杨震(右一)
1.实施单位背景
深圳市广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广安消防)成立于一九八七年,是一家集消防、装饰、机电安装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为一体的甲级施工企业,公司旗下设有“广安消防器材工业园”,集中生产和销售消防器材、铝合金门窗以及代理国内外一些知名品牌的消防报警设备。公司多项工程被评为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自2007年以来,连续被评为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金牌企业奖”;自2006年以来,连续被深圳市政府评为预选承包商消防工程 i 组和装饰工程 i 组;2008年被深圳市福田区政府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2023年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公司现有400多名员工,其中技术人员百余人,注册建造师25人;具有高级职称14人,具有中级职称40人,具有初级职称人数47人。具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有54人,5-10年的有26人。
广安消防信息化领导小组合影
近年来,深圳广安消防的产品和服务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然而在消防装饰日新月异的今天,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承接的项目利润率越来越低,如何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益,已经成为深圳广安消防管理层高度重视的问题。原有管理模式已经跟不上公司快速发展的步伐,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例如:各种数据、信息的采集、传输和整理是一项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导致信息数据传递不及时;工程管理规范化工作抓得不彻底,上下级沟通不及时;工程施工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不能按施工实际情况编制和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批工作等,这些是工程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此,深圳广安消防经过多方面考察了解到消防工程信息化已经成为消防工程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深圳广安考察小组经过长时间选型试用,最终选择建文项目管理系统来提高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
2.信息化动因
公司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
1)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层级的增多,沟通渠道越来越不畅;各部门职责不明、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严重;高层管理者二次创业激情逐渐冷却;公司原有的激励、分配制度失灵或效果不明显,暗箱操作的土壤增大;决策层精力有限,公司管理层面其它人员缺乏有效、及时应对环境变化的创新能力;执行层因为小利益主义、缺乏对公司内部问题反映或反馈的动力;同时,“山头主义”开始滋生。
2)原来的组织机构设置多倾向于“因事设人”,岗位分工不明确,制度与实际,部分是两层皮现象,尤其是施工现场管理环节。财务部门存在“一部独大”现象,不相容职务存在实质性混淆。权限制度的设计和执行都存在瑕疵,上级对权限的过度下放,同级对权限的界限混淆,下级对权限的逾越,致使广安消防权责分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合理。
3)业务方面呈现范围广、项目多、项目地域分部广的主要特征,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业务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在经营上,如何解决动态成本核算,而不是竣工结算后仍然得不到项目的成本?在管理上,施工项目流动性大,怎么样解决分散作业和集中管理的矛盾?使得项目进度、采购进度不再只是凭经验甚至是拍脑袋制定出来的定性计划?如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控制资金经营风险?如何杜绝暗箱操作,有效的降低采购成本?
4)营改增的大趋势下,消防工程的平均税率不是降低了,实际税负是增加了,根据消防工程协会的测算,消防工程企业平均税负增加了2.8%,这导致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逐步增大,税务部门管理和稽查也更加严格、办税成本增加、进项发票取得困难等问题接踵而至。一是人工费方面,工程总造价中人工费一般占比在15%~25%左右,营改增后建筑劳务收入将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劳务公司直接面对的是农民工,没有进项税发票用于抵扣,相对于营业税,直接增加了8%的税负。这部分税负劳务公司承担不起,肯定将税负转嫁给施工企业。其二材料费方面,若材料、设备全部由消防工程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若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采取甲供方式,施工企业仅采购零星辅料,而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供应, 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少,消防工程企业如不能加大和一般纳税企业的合作,实际税负就将加大等问题。
5)联营项目时有失控的问题;联营项目之所以无法实现真正有效控制,其根本原因在于权责的不对等。这是所有联营项目的“死穴”。企业的资源巨大性和联营承包人的责任能力的有限性,形成巨大的责任落差。如何遴选有实力、有热情、有能力,资信优秀的社会资源,参与“挂靠”,是联营项目能否长期发展的基础。经营管理的瓶颈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让“广安消防”陷入了深深的思考,经过广泛的考察和反复论证,“广安消防”决定在公司全面优化工作流程,强化基础管理的基础上,引进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工程项目管理软件),重点解决当前最迫切的问题,加强资金管理,控制物流,降低成本,配合营改增税务模式。
3.广安消防工程管理系统实施的效果
“广安消防”通过建文工程项目管理软件(消防工程版)的实施,促进了公司的发展,增强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表现在:
3.1初步实现管理复制
在管理上,以往,由于工程项目多、地域分布广、管理跨度大,分散作业和集中管理的问题一直没有好的解决方法,各项目部的管理模式无法统一,好的管理模式很难推广。公司通过信息化,固化优秀的管理模式,通过建文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的推行,成功的实现了“管理复制”,项目连锁效应日趋明显。
2023年”广安消防”同时在建的二十多个项目部,30多家分公司,在管理上已经非常吃力;通过信息化的实施,同样规模的高层管理团队,2023年”广安消防”的60多个分子公司,同时在建的远程项目部达200余个的工程管理能力。
3.2动态核算项目成本
“提高效益是硬道理”, 在效益方面,通过对成本、劳务、资金、物料、信息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配置和协调,实现动态核算项目成本、加强了施工过程管理、提高了工程质量、降低材料采购成本,提高了企业管理效率,有效降低了和控制了公司总成本;例如:2023年物资采购成本比上年同期下降1.5个百分点;同时, 建文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加强了生产计划与存货管理,部分库存趋向于零;节约的综合管理费用,比上年同期降低了6个百分点。
3.3为“营改增”做好了充分准备
适应了新的税务要求:系统中,
一是通过建文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加强了对优选客户的合作(合格供应商若是一般纳税人,则优选合作;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提供增值税票是核准条件之一等),增大进项税额;
二是强力推行全面项目预算管理(目标成本+管理费成本),对成本进行精细化管理,用减少成本的方法为税负增加腾出空间;在2023年工程行业营改增实施前,梳理了业务运营模式、确定调整方案,修订投标管理办法和合同文本,修改业务评价指标,修订财税管理等文件,并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将税制改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是优化组织架构、压缩管理层级;“营改增”要求企业从“橄榄型”组织转变为“哑铃型”组织。企业不仅要抓施工生产管理,更要大力增强设计、研发、服务等专业能力,实行专业化管理。增值税征管严格,管理链条越长潜在风险越大,广安消防从增值税缴纳地点角度考虑,相应调整企业组织架构,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
四是从系统从增值税的特点出发,通过桌面提醒、内部审核和网站,对财务核算、材料采购和预决算编制等各级管理人员,培训、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确保在税制改革后能够立即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
3.4对比过去,优化了联营项目权重分配
联营项目模式如同“双刃剑”,操作好了,可以获得预期收益,操作不好,项目就会失控,企业既得不到应有的收益,还会在经济上和社会信誉上蒙受损失,可以说是“有限的收益,无限的责任”。建文软件在设计上,从事前把关审核、事中过程检查、事后阶段与维保控制三个方面来管理。
下面是原来广安消防管理权重分配模式,可以看出部分问题来,如下:
广安 “联营”项目(原来)责权利的分配权重
系统自2023年投入运行后,依托信息化,通过“管理复制”的手段,到十三五期间,计划实现真正的集团化经营,发展成为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国内一的消防施工企业。
4.项目实施的体会
“前车之辙,后车之鉴”。在“广安消防”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的实施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供各相关企业借鉴:
4.1信息化建设中的八大误区
1)面子工程:有相当多的施工企业把信息化建设当作“面子工程”,而不是“效益工程”,这在很大程度上既浪费了资源,同时也对后继的信息化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2)信心误区:认为施工行业人员素质差,对信息化敬而远之;其实,企业首先要相信自己的员工的学习能力,其次,要进行有效的、不间断的培训。如:实行“双证上岗”制度,即:员工必须通过基础知识、工程项目管理软件软件培训和考试,只有持有基础知识认证和工程项目管理软件软件的培训合格证的方可上岗。
3)速战速决:认为企业信息化是一次性技术的引进,如同一个大型的工程,工期是一定的,有开始就有结束的时间。但就我们的理解,信息化是一个“只有真正的开工,没有真正竣工的工程”,但并非拖泥带水;因为企业的管理及思想意识在不断的提升更新,因此它是一个逐步引进深化和持续改进的过程。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是一个因需制宜的项目,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系统工程,推进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效益驱动,重点突破'的原则,做到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协调发展,才能取得期望的成效。
4)差异误区:不重视优化企业业务流程,过多的强调企业的特殊性;把现有的管理搬到计算机上;但实际上过分强调软件的个性化定制,大量的二次开发是对原有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的破坏,同时,再好的管理系统也是需要先进的管理思想,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来执行的;管理要与信息管理系统相配套。不少企业在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时,并没有意识到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必须同时实现企业管理的改革,只是要求系统模拟企业目前的运行状况,仅是原管理方式的计算机化,这是导致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应用不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企业在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时,必须同时推进管理观念的转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企业成功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最为关键的因素。
5)应用误区:重开发,轻应用。特别是在现阶段,传统管理模式还有效的情况下,信息系统的应用往往会成为一项“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工作,在系统开发完毕之后,企业就将信息系统的推进应用工作交给信息中心(部)的技术人员,甚至,还有的企业将其视作一项单纯技术工作,让少数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闭门造车、听其自然。
6)效果误区:期望值过高,认为信息化是灵丹妙药,可以快速提高企业的效益,甚至让企业“起死回生”;信息化系统所体现的效益,很难从公司的总体效益中分离出来,它是通过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生产成本的降低以及公司无形资产的升值中得以体现。要从间接效益、综合效益、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值等方面来看,如企业人员水平素质的提高,管理的规范、成本的降低等方面进行历史数据的比较。同时,认为信息化可以大大减轻所有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提升各个业务环节的效率;但是,初期阶段,由于操作人员对系统应用不熟练,业务没有完全理顺,反而可能出现信息化加重了管理人员工作量等现象,这些,都要从企业长久、综合的观点来看。
4.2企业信息化建设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协调权限、消除对抗
信息化过程中,协调权限、消除对抗,是一项“一把手”工程;企业最高领导层的对信息化实施的执行力、重视和参与程度是信息化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信息化是企业权利的重新分配。企业实施管理信息化必须是“一把手工程”。
一把手在推动信息化过程中可以起到协调权限、消除对抗的作用。在广安消防的信息化项目中,从2023年下半年开始实施建文工程项目管理软件,项目进行了3个月后却没有什么成效。部分利益的团体和个人的阻扰、抵抗和困难放大,以及改变业务操作人员的习惯,无法达到及时、准时上报、审核电子单据等问题频频出现。
广安消防的总经理为此要求:“广安本次信息化和上次不同,不是做表面文章,必须做好,做不成,主抓信息化的常务副总必须负全部责任;广安的信息化主管表态:“做不好,我下台,不过下台前我要先把信息部经理、财务总监和总工干掉。” 由此,广安消防迅速形成了相应的配套制度与措施:在公司的绩效奖金方面,加大信息化考核的权重,若做不成,所有管理人员奖励都受影响,年终奖扣罚20%。在强制考核的同时,利用企业文化来解决内部博弈的问题,即:建立人单合一的文化。“人”就是员工,“单”不是狭义上的订单,而是有第一竞争力的市场目标。人单合一就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市场目标,要和市场目标协同起来变成双赢。员工可以给用户创造价值,也可以从这个价值中得到新的价值。自此,广安消防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项目进入了快速通道。
实际上,一把手并不需要真正亲自来解决信息化系统的技术问题,他在其中起到的作用是协调好各个层次权限的分配,并且消解信息化推进过程中企业内部必然产生的对抗情绪。
2)规范管理,优化流程,倒逼“倒三角形”管理模式;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仍然处于传统的、粗放式的和经验式的管理模式中,绝大多数工程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和项目管理尚需完善,定额管理和标准化管理尚待加强,统一、完整、操作性强的行业代码编制系统尚未建立,基础数据的自动采集、录入以及数据的准确、规范、实时无法保证,业务流程不规范。而企业信息化作为一个严密的信息系统,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是以各业务流程的规范为基础的;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化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调配企业内外部的资源,真正实现管理创新则离不开严格的基础管理和规范的业务流程。因此,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进程,要从强化基础管理和优化业务流程抓起。
通过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的建设,可以倒逼企业的管理模式转变:“倒三角形”:客户在顶端,然后是一线项目经理、工程师直面客户,最后一级级下来,企业最高负责人成了最下面的了。这样企业的最高负责人从原来的发号施令变成在最下端为一线经理提供资源。所有的部门在这当中都为一线经理和客户提供资源,从发号施令者变成提供资源者。
3) 注重财务规划
为了适应营改增模式,建议要建立财务规划体系,财务规划,说到底就是管理未来一年、规划未来一年的财税。如:首先预算未来一年的收入、支出额度,然后据此管理会计规划未来一年的每一个月应取得的票据计划、纳税计划等。
一个企业的管理会计对未来一年的规划得很好,说明企业的战略很好,但是员工不能协同,不能直接反映到市场上也是白搭。如果把规划未来的管理会计变成每个项目部的任务与规划,并且让每个人规划未来时和自己的未来连在一起,这样管理会计一定会充满活力。
4)注重培养自己两大it团队
其一,“内部顾问”团队:要大力培养企业的优秀业务人员,作为企业信息化的“业务顾问”,自始至终深层参与,依靠“业务顾问”为骨干来推动系统的应用;
其二,技术维护团队:要重视信息中心的建设,除了硬件设施要跟上,还要一批高素质的技术人员,以便确保系统日常的运行维护。
5)推进工作中要注意的三个阶段以及cba模型
信息系统在企业推广实施的各阶段,往往会出现以下三方面的问题,导致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失败:
其一,初期阶段,传统的管理尚且有效,企业对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的认知程度不高,出现“强光致盲”现象,企业高层没有对信息系统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由于中层人员自身计算机水平不够,产生技术畏惧心理;
其二,中期阶段,因为工程项目管理软件本身是一个新的管理理念的变革,管理“扁平化”会触及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权利的再分配甚至消失,某些部门的工作量加大,某些部门权力减少。一旦触及利益冲突就会出现以软件不好用、问题多等为借口的抵触情绪。
其三是在企业在应用过程中往往感觉力不从心,没有尽头,出现疲倦和迷茫的情况。针对以上情况,建文软件提出了cba(conceive believe achievement)推进模型理论,把大型信息系统的应用实施分为conceive(领悟)、believe(相信), achievement(成就)三个阶段,对症下药,解决企业大型管理系统的持续应用问题。
解决之道:
cba模型:是建文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的实施推进模型,是由建文软件在长期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实施实践中,逐步总结形成的一套独特、有效的实施方法。
conceive(领悟):第一阶段往往出现的问题是企业对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的认知程度不高,特别是企业中层管理者和操作层没有意识到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实施的过程就是理念变革的过程,实施erp,首先要学习和领悟先进的管理思想,这个阶段,需要广泛的信息化宣传和发动工作,制造强烈的反差和高度的正视,这是一个conceive(领悟)的阶段。
believe(相信):第二阶段的问题是企业对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知而不行”, 推进困难重重,步履维艰;实施中最重要的问题还是传统的管理手段和信息化的管理手段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通常很激烈。对于工程项目管理软件项目的实施人员来说,不管有意无意都将卷入到企业内部的这些矛盾中去。很多企业工程项目管理软件项目的失败就是在这个阶段。如果度过了这个环节,成功的把握就已经一半以上。
achievement(成就):第三个阶段的问题往往是“行而不达”,这个阶段需要企业不断对参与实施人员从各方面予以激励,恢复信心;这是因为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是一个巨大的工程,涉及业务很广,员工在应用过程中往往感觉力不从心,没有尽头,出现疲倦和迷茫的情况。这时候需要企业的推进员甚至是一把手在现场鼓励和强化。选择一个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信息化咨询和服务商是erp成功实施的前提;建设好企业自己的实施队伍是关键;坚定不移地推进应用是保障。
5.结束语
广安消防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为 “广安消防”搭建起了一个符合企业长远发展方向的信息化平台,但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尽管广安消防前期做了很多的工作,但离最终目标相距还很远,需要企业不断的去探索,去实践,从中找出适合企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使信息化建设真正融入到企业管理中,发挥出有效的作用,通过构筑企业信息化平台,实现整个企业的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基础管理和运作方式,使企业建立更加科学的管理体系和快速反应的经营机制,帮助企业快速、稳步的发展。
包装物押金需要交消费税吗?如果要交的话应该什么时候交呢?
我们先用个表格来总结归纳一下吧,下文再详细介绍下对应的税法规定:
包装物
消费税的计税规定
收取押金时
逾期或超过1年时
一般货物
不交
要交(换成不含增值税税基)
酒类(不含啤酒、黄酒)
要交(换成不含增值税税基)
不重复计算消费税
啤酒、黄酒
都不交
【小呀提示】
啤酒的包装物押金虽然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但是,在区分是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的税率时,要把包装物押金加进来去计算(因为啤酒、黄酒、成品油是从量计征消费税,所以包装物押金只影响啤酒类别和税率的适用情况,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算)。
那如何区分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呢,详情如下
1.税率判断
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是甲类啤酒,消费税税率250元/吨 ;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以下的是乙类啤酒,消费税税率220元/吨。
2.题目练习
【单选题】某啤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8 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50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发票取得价税合计收入32 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40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元
a. 5 000 b.6 600 c.7 200 d.7 500
【答案】c
【解析】a型啤酒每吨出厂单价(含包装物和包装物押金)=58 000÷20+2500÷(1+13%)÷20=3010.62(元)>3 000元,a型啤酒为甲类啤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50元/吨;b型啤酒每吨出厂单价(含包装物和包装物押金)=(32 000+1400)÷(1+13%)÷10=2955.75(元)<3000元,b型啤酒属于乙类啤酒,消费税适用220元/吨的定额税率;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20×250+10×220=7 200(元)。
3.包装物计税规则
计税方式
包装物状态
收取时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对酒类产品、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到期且收取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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