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增值税
栏目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31 17:25:04 热度:1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1篇】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已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同时,随着营改增的顺利落地,目前,整体税务环境已趋于规范。这样一来,很多之前的“好的”避税方法用不了,这时,税务筹划就显得非常重要了,那么对于税务筹划我们需要做到,首先,用足增值税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成为一个企业常规的财务管理行为;其次,尽管增值税也存在筹划问题,但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筹划的空间很小。因为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就是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在这条价值链上,一个企业要想少缴税,另外一个企业就必然要多缴税。所有对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必须要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千万不要筹划不成,反而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涉税风险。

案例解析1

案例:

a公司为石灰石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为a公司新近收购并控股的石灰石开采企业,该公司于2008年11月中旬注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两公司同在一个县城,相距30公里。

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原适用税率为13%恢复到17%,该政策的变化对于矿产品生产企业来说,税率的提高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操作不妥将直接造成公司经济效益的下降,于是a公司考虑作出以下安排。

确定矿产品不含税定价。按原含税价作为2023年的销售价,对于a公司是不利的。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具有转嫁性,是由购买者来负担的。石灰石产品一般是生产水泥产品的原材料,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大多数销售给水泥制造企业,这些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必然是销项税金大 于进项税金,会缴纳增值税。

保证a公司的产品利润率。自2023年起,a公司所有石灰石销售价以2008年不含税价为基础,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以此将增值税税率增加的税负转嫁给下家。而a公司的下家多支付了4%的税款,可以作为进项税金进行抵扣,不会增加下家的成本,没有增加下家的资金流出。

由于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a公司与b公司都为非金属矿石灰石开采企业,前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者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石灰石销售另一部分市场是公路建设部门和房地产建设公司及个人,分别用作公路基础路面的铺设和房屋建筑物基础的浇筑,这一类用户很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 此,营销策略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纳税筹划前: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给非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以a公司为例,由于进项税金仅限于炸药、电费、运费等少量物资劳务,增值税税负在9.5%左右(实缴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

筹划方案:

对于非一般纳税人的用户,因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b公司销售比a公司销售有优势,增值税税负下降6.5%.

例如,2023年某交通局向a公司购入石灰石价税共计50万元,a公司实现的收入为50÷1.17=42.74(万元),改由b公司销售给某交通局,b公司实现的收入为50÷1.03=48.54(万元)。以销售含税额50万元计算,转移销售后b公司可增加利润5.8万元。

方案点评:

该方案看似完美,但企业应该重点关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销售额达到50万元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可知此纳税人身份具有不可逆转性。

如果b公司的销售额一旦超过50万元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果是十分严重的。b公司的销售将按17%征收增值税,然而没有相应的进项可以抵扣,增值税税负率将达17%.

例如:某工业企业账簿记载销售收入为5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缴纳税款1.5万元。但是如果,经过稽查部门查补50万元少计算收入,则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认定标准,而该企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补税:100×17%-1.5=15.5(万元)而不是50×3%=1.5(万元)。

所以,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很多企业会有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动力,但如果企业对增值税条例把握不好,如将视同销售收入等处理不当,造成收入超过50万元但未申报一般纳税人,补税金额将十分巨大。

提醒:大家要关注5月1日后最新执行的增值税税率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具体可参照本头条号4月8日发布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企业执行前必须要弄清楚的10个要点》。

案例解析1

案例:x公司(简称:乙方)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企业。x公司销售钢结构给y公司(简称:甲方),并提供安装服务。总计含税金额为1000万元。

有两个方案:

a方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钢结构含税金额为600万元,安装业务含税金额为400万元;

b方案:甲乙双方公司两份合同,一份是钢结构销售合同,含税金额为600万元;一份是安装合同,含税金额为400万元。

学员的分析决策:

a方案中,x公司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税销售额为=1000万÷(1+17%)=8547008.55元;

应缴纳增值税=8547008.55×17%=1452991.45元。

b方案中,x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应该分别按照17%和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钢结构销售业务应税销售额=600万÷(1+17%)=5128205.13元;

钢结构销售业务应缴纳增值税=5128205.13×17%=871794.87元。

钢结构安装业务应税销售额=400万÷(1+11%)=3603603.6元;

钢结构安装业务应缴纳增值税=3418803.42×11%=396396.4元。

b方案缴纳的增值税为871794.87+396396.4=1268191.27元,比a方案节约增值税1452991.45-1268191.27=184800.18元。

所以,企业应该选择b方案。

点评:筹划不能纸上谈兵

按照上述计算结果来看,对于作为具有钢结构制造、销售与安装业务范围的x公司来说,b方案无疑是合算的。但交易是甲乙双方的博弈,对于甲方y公司来说,两个方案所获得的进项税额,产生的采购成本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如果x公司想把a方案改为b方案,y公司必然对总体价格、钢结构销售额、安装业务销售额做出调整。也就是说,x公司给y公司开一张17%的发票时,会有一个交易价格;如果x公司要将业务划分为两个合同,分别开具17%和11%的发票,会形成另外一个交易价格。在x公司和y公司的讨价还价中,x公司的筹划方案是无法实现的,最终达成的结果双方都要能接受。而且这种一般纳税人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存在一方少缴税,另一方不多缴税,一方利润增加,另一方利润不减少的情况。(如果y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上述筹划方案有可能实现。)

纳税筹划方案是建立在正确理解税法的基础上的,同时要考试落地的实操性。如果纳税人理解税法不当,很容易造成纳税筹划风险,同时,无法落地,也是纸上谈兵,毫无意义。

end

免责声明:本头条号平台未注明原创文章均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因转载众多,无法确认原始作者的,仅标明转载来源。如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文中观点仅代表原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第2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4日

【第3篇】房开增值税收入确认

建筑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五花八门,有的企业以收款为准,有的企业以开票发票确认收入,还有部分企业以工程报量确认收入,那么哪种确认收入方式才是正确的,今天分别从会计准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和大家举例分析讨论:

假如:建筑企业甲2023年10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5000万,施工期间预计为2023年10月至2023年2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3000万元。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劳务交易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4.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己完工作的计量;

2.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己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根据以上的分析,建筑企业甲12月份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收入为4000万元。

二、增值税收入的确认

财税2016 36号文件中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建筑企业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是以先开票原则和约定付款原则,哪个在先以哪个为准。按照合同约定应收款项的,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以票控税,也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的分析,建筑企业甲12月份按照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为3200万元(4000万元*80%)。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3.建筑产品,属于大型订制类产品,建造期在几个月至几年,权责发生制原则,完全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来确认。那么,期末建筑企业如何提供证据确认的形象进度是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关键,要注意内外结合:内部证据为总成本和完工成本的确认,外部证据是与建设方确认的形象进度(包括变更签证工程的估算)。

根据以上的分析,建筑企业甲12月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为4000万元。

四、确认收入的具体会计账务处理

1.建筑企业发生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或者收到建设方确认的工程量计价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代转销项税额

3.建筑企业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和合同毛利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4.工程竣工决算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五、总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收入要区分不同的税种,在增值税上确认收入,是以先开票原则和约定付款原则,哪个在先以哪个为准。在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均按照形象进度确认收入,即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

财务工作除了必要的耐心和细心

最重要的是职责明确,流程清晰

近乎完美的公司财务流程手册

限量500份,先到先得!

本文已开通原创保护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焦点财税

更多精彩财税知识学习下戳点击'了解更多'

【第4篇】增值税税收返还

想要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优税乐》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企业除了企业所得税是一大困扰之外,那么企业的增值税就是另一大困扰了,那么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话,很多都是通过园区成立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企业增值税的话,则需要通过地方的税收返还奖励政策来解决了,因为这个政策更加的适合企业增值税多的企业。

毕竟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他如果开具专票的话,是实缴3%的税率,这样的话就相没有太大的作用,而如果开具普票的话,更多的是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多的企业,所以说企业增值税更多的企业,那么就可以看看税收返还奖励政策,这个政策就是说企业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里面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或者是分公司,并且在当地开票进行纳税,

然后享受一个国家的返还政策,国家一般是直接返还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就是根据这一点来吸引外地的企业,企业在地方进行开票纳税后,按照正常的税率上缴会留存50%的增值税,留存40%的所得税,地方政府会按照流程的这一部分返还给企业50%至80%以营业外收入的名义返还给企业想要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公众号《优税乐》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

【第5篇】软件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国内的软件公司普遍规模比较小,竞争压力大,而且这个市场对于软件行业不是很友好,也是目前国内发展最快的企业之一,确实利润空间很大,但是也会面临税负压力,所以我们来看看软件公司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软件又该如何合理节税?

软件公司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又该如何合理节税?

一是通过认证双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如果企业能够拥有认证这两项指标的资格,并且获得认证,那么企业所得税将会得到一些优惠,一般是两免三减半或者是15%的低税率。不过两免三减半是从盈利年度开始享受,所以企业应该适当地进行规划。

二是单独设置研发费用的明细账簿,这样的话每年的研发费用50%的加计扣除。(这里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时的研发费用口径有所不同)

其实具体到软件公司,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一是软件产品本身的成本比较低,而软甲成本的成本费用主要集中在技术开发方面,所以一般软件行业的进项是比较欠缺的。二是软件公司最主要的资产就是人才,而且软件开发的过程中,人工的投入占很重要的部分,这部分也是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且软件公司的项目周期一般都比较长。所以一般软件公司都会面临利润虚高,缺少成本票据。

那么建议企业除了上诉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能享受呢?

一是通过在园区成立有限公司,也就是通过业务分包的形式,在园区注册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新公司,在园区纳税,享受高额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不过只针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财政奖励。

增值税:返还地方留存的70%-90%

企业所得税:返还地方留存的70%-90%

具体的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纳税企业来定,企业纳税越多,返还比例越高。

二是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分包企业的利润,可以核定征收,综合税率极低,核定行业利润率,再按五级累进制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在0.5%-2.1%,这样也不用再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了。不过个人独资企业年开票额不能超过500万。

下面以开票450万为例:

增值税:450万/1.01*1%=4.45万(小规模在疫情期间的增值税按1%进行征收,2023年现阶段暂按照此标准执行)

附加税:4.45万*6%=0.26万(小规模的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450万*10%*30%-40500=9.45万

这样节税高达90%,个人独资企业也是软件公司经常采用的一种节税手段,能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第6篇】免税收入的增值税

增值税很重要,每年多多少少都会有些许变化,那么作为财务就要及时紧跟步伐掌握增值税最新的政策,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差错,那么最近增值税也是有了新消息,内容都整理在下方了,赶紧来看看吧!

1、增值税,又变了!税务局紧急通知!6月30日前,集中退还!

2、6%→免税,3%→免税!全了!2023年增值税优惠!

3、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会计处理!会计不知道,没法干活!

好了,以上的内容就分享到这了,大家都了解了吗?关注我,每天都会更新财务小知识哦!!

【第7篇】增值税税收分类编码通知

为了方便纳税人准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纳税人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打印出的增值税发票上显示:*税收分类简称*商品(或服务)名称

如果您的税控软件未升级,将无法打印税收分类简称,所以请一定及时升级:

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 v2.0.17_zs_20171128版本

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v2.0.17_zs_20171214版本

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请向税务机关和税控服务单位咨询帮助。

1.如何查看我的开票软件是最新版本吗?

金税盘:

第一步:登录开票软件;

第二步:点击【帮助】—【关于】,查看版本信息;

如果开票软件的版本是:v2.0.17_zs_20171128,税收分类编码表版本号是:18.0,说明是最新版本无需升级。

税控盘:

第一步:登录开票软件;

第二步:点击【帮助】——【关于】;

查看版本信息,信息显示在左下角【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v2.0.17 171214】,确认是否升级到最新版本。

2.金税盘开票软件升级之后,税收分类编码版本不是18.0,怎么办?

关闭开票软件重新进入查看。

如无法解决,则点击【系统设置】--点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点击右上角的【更新】。

操作成功后查看版本是否更新。

3.如果开票软件不是最新版本,如何进行升级?

注意:升级之前请先退出360安全卫士、360杀毒、腾讯管家、金山毒霸等辅助杀毒软件,避免杀毒软件拦截升级安装包。

金税盘开票软件升级

此次升级为系统自动升级(登录开票软件时自动进行升级,只需重复登录两次,每次登录开票软件后停留5分钟左右即可升级成功)。

金税盘用户如果正在使用的开票软件版本低于v2.1.30.170826,则自动进行两次升级(第一次先升至v2.1.30.170826,再次进入开票软件时自动升至v2.1.30.171128版本);

如正在使用的版本不低于v2.1.30.170826,则直接一次升至v2.1.30.171128版本。

税控盘开票软件升级

服务器推送升级提醒。

打开软件提示升级,根据更新提示关掉开票系统主界面,点击【开始升级】,系统自动下载升级程序。

下载程序成功并提示连接已经挂断,稍等片刻后会自动启动“开票系统安装程序”,根据提示全部点击“下一步”或“确定”直至安装完成即可。

注意:

安装过程中自动检查原安装路径,不允许修改,修改后无法查看原开票系统数据。

4.如果不能自动升级,则需要进行手工升级。

由于全国同时升级,咨询及远程人数很多,等待时间较长,建议您登陆网页 http://120.79.50.23 ,点击下载:云南税控服务平台-客户端-1.03,下载云南税控服务平台后点击开票升级即可。

提示:网页内附操作手册,可下载查看安装步骤。

注意:

正常情况下均可升级成功,若操作失败或者不会操作请及时联系您的税控服务商。

【第8篇】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一、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法定税率的一种,一般来说,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零税率对应进项税允许抵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相应进项税不能抵扣)。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选择0%。零税率不仅仅是指销售环节免税,而且进货环节包含的进项税还给与退回。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

二、免征。

增值税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 但增值税法同时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应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和专门用于免税项目购进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不允许抵扣。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相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外)。在发票开具上,以金税盘为例,在商品编码添加时,“享受优惠政策”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栏选择“免税”,“税率栏“自动跳转为“免税”。

三、不征税。

全面营改增实现了全行业、产业的全覆盖, 但是并非全部业务都覆盖了,有些业务还是属于不征税范围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如下: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但是实际上,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止上述情况。一般来说,对于不征税项目相应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但有些情况也“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最开始只有3种,“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后面慢慢变化增加到现在的16种。但是实际不征税的行为肯定不止这16种,那么其他的不征税行为是否能开不征税发票呢?肯定是不行的,对于不征税项目,我们应该严格按照编码表的类来开具,不在其范围的开具收据即可。

零税率、免征增值税收入都需要进行增值税申报,不征税收入是否需要增值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 在设置比对规则的时候已经把不征税的销售额排除在外了。具体比对规则就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因此,对于不征税收入,我们是不需要进行申报的,哪怕你开了不征税收入的发票,也不需要申报,也不用担心比对不通过的问题。

不征税收入相应进项能不能抵扣?

按照“税收法定”和“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凡是税法没有规定的禁止事项,纳税人均可以享有。增值税不得抵扣的列举项中并没有“不征税”项目,因此,不征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张国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第9篇】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出现以下三种情形该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呢?

情形一、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

案例1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给甲公司一栋商用办公楼,合同总金额1200万元(不含税),发票开具不含税金额也是1200万元,但甲公司尚有100万元的购房款一直未支付。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房地产公司收入额应按多少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该房地产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虽然未全额收到购房款,但因按全额开具了商品房发票,因此应按照不含税价格1200万元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

情形二、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

案例2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了两套商品房,甲套商品房合同金额200万元(不含税),由于客户只交了首付款30%,因此发票也只开了60万元;乙套商品房合同金额150万元(不含税),客户同样只交了首付款30%,但该房地产公司尚未开具发票。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针对甲、乙两套商品房收入额应按多少确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因此,该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的甲乙两套商品房,合同总金额合计350万元(不含税),虽然客户只交了首付款,房地产公司仅开具了部分发票,但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上述规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总金额350万元(不含税)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收入。

情形三、销售合同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

案例3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为120平方米,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经有关部门实际测量后发现面积为126平方米,针对该问题经与客户协商后,客户补缴了6万元(不含税)的购房款。那么,针对客户补缴的6万元(不含税)购房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额如何确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因此,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的客户补缴的6万元(不含税)购房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予以调整。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第10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与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认为抵扣了,国家增值税款就流失了

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牛克乾法官认为,开票方全额缴纳税款后,受票方申报、抵扣的,国家税款没有流失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牛克乾法官在《人民司法》“刑事业务”栏目中,发表了《虚开专用发票犯罪的法律适用》(详见附件1)一文,明确表示:

“在有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行为人在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所领取票面额的一定比例预缴部分增值税,并且当地税务机关已将增值税上缴国库。对于此部分数额是否应从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数额之中扣除,存在认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一定数量的税款,但这种行为是为了向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手段,而且受票单位利用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给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造成的是全额损失,因此,不整将被告人所缴纳的税款从损失数额中扣除。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缴纳税款的行为确属一种犯罪手段,但这些税款确实交给了国家,又是以增值税的名义上缴的,就应从其造成增值税的损失中予以扣除。行为人上缴税款与受票单位抵扣税款虽然可能不在同一税务机关,但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受到一定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收益,从公平原则出发,行为人事先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应从其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中扣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牛克乾法官的观点,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虚开的发票,预缴的那部分增值税款,可以扣除。根据这个逻辑,如果全额预缴税款,就意味着没有损失了。也就是说,发票虚开,但如实缴纳税款的,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是发表在最高院的《人民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赵景川检察官认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的,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三级检察官赵景川《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10期)“案·理探析”栏目发表了《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详见附件2),在该文中,赵景川检察官认为:

“变票销售案件一般会形成一个闭环,即石油炼化企业开出发票,经过变票、过票,最终又回到石油炼化企业。这种形成闭环的开票行为,给国家增加了纳税环节,每个环节的交易主体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并依法进行抵扣,整个交易环节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但这种行为隐瞒石油炼化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违反税收征收法规,逃避缴纳了消费税。”

“就本案而言, 杨某某的“变票”行为有通过虚构交易环节,且在虚构的交易环节中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

的行为。但杨某某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为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从国家骗取税款,而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进而逃避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手

段。下游公司从杨某某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

“对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聚焦点不应放在何种税款遭受损失方面,而应将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实施骗取行为视为关键。而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隐瞒生产加工环节,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使得国家应征的消费税税款未能实现,即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达到逃避缴纳消费税目的的手段,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两个功能:第一个是票证功能,即证明交易事项、费用,列入成本,冲减企业所得税的功能,是所有的发票均具有的功能;第一个是抵扣功能,即从交易对象处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自己经营过程产生的销项税额的功能,这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有的功能。

根据赵景川检察官的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利用其票证功能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为了利用其抵扣功能的,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如果各个环节当中的当事人均按照发票记载的税额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的,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发表在最高检的《中国检察官》杂志上的,具有指导意义。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的,缺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特征

2000年12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审判会议并印发的《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还必须查明或证实虚开行为在实质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实际危害性或者造成该种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如果缺少这一实质特征(即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非法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际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因为主观和客观要件均有欠缺,故单纯具有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不能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上海高院的意见,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仅是形式上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什么仅是形式上的虚开呢,归根到底,就是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四、《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认为,虚增货物销售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但依法缴纳增值税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规定:

“下列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行为;

(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上述规定中,最高院使用的字眼是“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如何才能“依法缴纳增值税”呢,唯一的方法就是申报销项,并按照销项上记载的税额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

为什么申报了销项、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开票方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呢?归根到底就是因为税务机关收到了相应的税款,就算受票方申报、抵扣进项了,也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

五、《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规定的“对开”、“环开”发票行为,也包含着申报、抵扣行为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明确规定为了虚增业绩,相互“环开”或者“对开”发票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为了虚增业绩,“环开”行为模式如下:a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c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这三张发票上的金额是一样,然后a、b、c各自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一联别人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票,由于发票上的税额相等,所以申报销项、进项时,刚好税负为零。这样的话,业绩上去了,营业额扩大了,但增值税负却没有相应变大。

为了虚增业绩,“对开”行为模式如下: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两者的税额相等,这样的话,a、b均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以及一联对方虚开给自己的进项发票,由于两联发票的税额相等,从而实现了夸大业绩,税负却没有变大的目的。

在对开或环节发票行为中,各行为人都是申报抵扣的,因为自己不申报、抵扣的话,就无法将发票上记载的营业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列为收入,从而无法夸大自己的业绩。

六、总结

上述列举情形,均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发票是虚开的;

(2)申报、抵扣了;

(3)由于是虚开的发票,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属于不能抵扣的凭证。

为什么明明是不能抵扣的凭证,当事人抵扣了,却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而是要么是无罪,要么是按逃税罪处理呢?

归根到底就是开票方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受票方的抵扣没有给国家增值税款造成损失。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抵扣的,并不必然会导到国家增值税款流失,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11篇】限售股增值税税收政策

一、基本政策

限售股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具体来看,实务中,部分企业将成交金额扣除佣金、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监管费后的余额据以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应调增其上述费用,追补销售额差额,即不得差额征税处理。此文根据限售股形成的原因,重点区别分析确认买入价。

二、常见的三种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

1.股改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及其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孳生的送转股,买入价为股权分置改革后复牌首日开盘价。转让以其实际持有的限售股数为计算依据。

2.新股限售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及其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孳生的送转股,买入价为ipo发行价。对机构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送转会影响卖出价,但是53号文件将买入价固定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实际导致送转比例越高,增值税缴的越少,故2023年起上市公司年报中出现众多高送转情形。

3.重组限售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及其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孳生的送转股,买入价为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总结来看,53公告重在明确了三种具有普遍性且对纳税人税收利益影响较大限售股的买入价。公告第五条规定解禁日前取得的转增股不考虑除权除息因素,分别以复牌日开盘价、ipo发行价和停牌收盘价为买入价。对解禁日所持有的限售股票在解禁日后发生的送转股,应按无偿取得股票处理,即该部分送转股票买入价为0;即买入价确定方面,对解禁期内的送转股换不实行摊薄,对于解禁期满后的送转股实行摊薄。分批转让解禁限售股票在及解禁日后的送转股的,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每批的买入价。

三、三种情形外的特殊情形

53号公告仅对三种情形下限售股买入价作了规定,实践中限售股形成情形较多,其转让也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具体有司法过户限售股、协议转让限售股、配股限售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形成的限售股、不满足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限售股、上市公司收购中形成的限售股等。

确认限售股买入价,重在先分析限售股形成的原因。下面列出两种税法明确了的特殊情形: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将2023年53号公告的买入价确认方法进一步细分:对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继续按53号公告规定,买入价为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买入价为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这里细化了重组业务对股价的影响所导致的增值税买入价计算方法的确定,考虑了重组后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减轻企业的税负。

(二)最新政策中的特殊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31号公告):

一是解决“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问题”(即三合一情形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这里更多考虑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因素。例如,换股吸收合并暨原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换股后原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交易,以存续主体申请上市(具体方案是:甲公司向a公司除甲公司外的其他股东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a公司,同时注销a公司的法人地位。原a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并入甲公司。换股实施后,a公司成为甲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并终止上市交易,以甲公司作为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继而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全部用于换股吸收合并a公司,除此之外,不向其他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买入价分为两种:合并方原股东将来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其买入价为ipo发行价;被合并方股东将来转让限售股时,其买入价为上市开盘价。

二是确定停牌时间概念: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53号公告中的停牌时间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重组事项涉及环节众多,按时间节点来看,依次为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履行停牌义务,对重大重组咨询论证并形成重组方案----向重组委申请重大重组审核----x日,接到证监会审核通知,公告停牌----重组委表决,证监会召开审议会议----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复牌----收到许可批复,着手实施重组---最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述情形系一般情况,应以x日前一日股票收盘价为买入价。

除上述三个公告所列情形外,实务中有这样的案例:企业股权收购行为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而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列举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或者其停牌也不是由于上述股权收购事项而停牌,因而被税务机关判定不属于53号文件所列举的三种情形,最终被判定以实际买入价确定扣除金额。而对于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形成的限售股,若不符合53号公告,以定向增发时的发行价作为买入价。

另外,53号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故实务中税务机关对查补限售股转让增值税的,加收滞纳金时间自2023年9月1日起始。

个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转让一般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

【第12篇】增值税及其税收筹划

如何做到合理的避税,这对一个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下面简要介绍四个最基础的。

1、在兼营事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该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因而当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的时候,在获得收入之后,应该分开照实记帐,核算出各自售额,这样可以防止多交税款。

2、挑选合理出售方法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方式出售货品,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出售额中扣除;选用商业折扣办法出售,若是折扣额和出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因而若单纯为了避税,选用商业折扣出售办法比选用现金折扣办法更合算。只是记得在实际操作中,应将折扣额与出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要计入出售额中核算交税。

3、在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选用直接收款办法出售货品,不管货品能否宣布,均为收到出售额或获得讨取出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若是货品不能及时收现而构成赊销,出售方还需承当关联比率的税金。而选用赊销和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按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交税责任发作时刻。若是交税人可以精确估计客户的付款时刻,选用签订合同赊销或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尽管结尾交税金额一样,但因推延了收入承认时刻,然后推延交税的时刻。因为钱银的时刻价值,推迟交税会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作用。

4、出口退税避税法

即使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方针进行合理避税的办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物,除国家规则不能退税的产物外,一概交还已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产物,依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核算退税。公司选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知道有关退税规模及退税核算办法,努力使本公司出口契合合理退税的需求。至于有的公司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得“出口退税”的做法,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

税收筹划需要明白的几项原则?

1.守法原则。税收筹划一定不能违反税法,违反税法的行为根本不属于税收筹划范畴,那些以避税为名行偷逃税之实的筹划绝不是税收筹划。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应该以国家现行增值税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等进行税收筹划,从中选择最优的方案。

2.自我保护原则。自我保护原则实质上是守法原则的延伸,因为只有在遵循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自我保护。纳税人为了实现自我保护,一般应做到增强法制观念、熟知税法等相关规定、熟知会计准则、熟悉税收筹划的技术和方法等。

3、现金净流量为正原则。即税收筹划要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要保证其能够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大于成本,能够体现经济有效。但是由于增值税税收筹划很难用效益来体现,用现金的净流入更准确,只有当因为增值税税收筹划引起的现金流人大于与之相关的现金流出,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案才是可行的。

4.时效性原则。税收筹划是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下,在既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特定性。特别是当前我国的《增值税税法》是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颁布的,相比较《所得税法》而言,其修改更加容易。时效性原则还体现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以及税法适用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5.整体性原则。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要综合考虑与之相关的税种效应,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

【第13篇】税收筹划增值税案例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的讲一般销售货物或服务就需要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的行业不同增值税税率也不相同。

征收对象

一般纳税人

开票金额大于500万的企业鉴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开票金额在500万以内的企业鉴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范围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项-进项)*行业税率

行业行业税率

现代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6%

销售农产品、销售租赁不动产等9%

销售或进口货物,加工、修改修配劳务等1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收入*征收率

地区征收率特殊说明

湖北省0 此征收率适用于3月-5月

湖北省 以外地区1%

增值税筹划

筹划案例

某软件技术公司,年不含税收入为2000万,进项成本合计800万,年利润1200万。通过税筹产品优化,最终企业收入增加29万。

正常纳税

税种 增值税

税率 1200万*6%

纳税额 72.0万

使用税筹产品后

税种 增值税

奖励比例 72-72万*40%

纳税额 43.0万

【第14篇】资产划拨增值税的税收

本期精准会计小编选出了两个关于公司资产转移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在后台问过的小伙伴们,你们要的答案都在这里,记得收藏以备不时之需哦!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公司之间资产转移涉税问题的所有内容啦,通过上述的阅读,您都了解清楚了吗?如果还有疑问可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小编,小编会第一时间回复,希望能为你解决问题。

部分资料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15篇】最新税政解析! 2023年度执行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新年伊始,两部门同时发文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公告,下面请首先跟着我们将2023年前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来做个对比吧!

(点击图片即可放大)

通过以上的对比,我们对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了基本的了解,那2023年,我们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1%或3%的征收率开具,但是,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只能按1%征收率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道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以上就是我们对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的简要解析,希望对您的税务工作有所帮助!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