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11%税率范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上一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增值税的纳税人及课税对象的相关规定,本期,老戴接下来和大家分享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的税率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调整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调整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现行增值税执行三档税率,分别为13%、9%和6%。对于出口货物、跨境销售符合条件的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即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并退还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
而税率是适用于一般计税方式计算纳税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率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法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当然,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有哪些另有规定的情形呢?
1.销售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2.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含个人出租住房)的征收率为5%;
3.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按简易计税5%征收率计算纳税。
从规定中,我们都能看到,征收率一般情形下,是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
那么,这里有个问题留给大家,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什么征收率呢?
感谢您的阅读,请点击右上角“+关注”,每天获取实用好文章!
「理个税」提供最专业财税资讯及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一站式管家服务。
来源:戴木水 税月有情
据韩国企划财政部周一发布的消息,2023年综合房产税征收对象同比大增42%,至94.7万人;征税额同比激增216.7%,至5.7万亿韩元(约人民币306.8亿元)。
持有多套住房的个人和法人占整体征收对象的57.8%,其应缴纳税额占征收总额的88.9%。其中,持有2套住房以上者占51.2%,其应缴税税额占征收总额的47.4%;法人占6.5%,应缴纳税额占比40.4%。此外,持有1套住房者为13.9%,应缴纳税额占3.5%。
分析指出,住房价格、房屋销售挂牌价格比率、综合房地产税税率的上升导致综合房地产税征收对象和征收额较去年增加。
虽然文在寅政府过去四年来宣布大量平抑房价举措,包括增加供给和打击投机,房价依然上扬。韩国国民银行数据显示,在文在寅就任总统的2023年5月,在首尔购买一套公寓的平均价格为6.07亿韩元(约合51万美元);今年10月,这一均价达到12.1亿韩元(102万美元)。
由于房价连创新高,从今年6月1日起,韩国综合房产税税率上调至1.2%-6%。同时转让税税率也被调高,持有多套房的业主最高将承担65%到75%的税率。
韩国总统文在寅本月21日在电视节目上表示,楼市问题影响到国民生活,导致国民感到不公平,政府正在考虑回收凭借房地产获得的非劳动收入或超额利润的对策,以限制民间房产商获取巨额利益。
来源:市场资讯,新浪网
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新个税税率表!!打印出来随时看!
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6+10=16,2+3=5?
记住口诀,增值税一点也不难!
有人说增值税好难,政策多、税率多、计算也不简单,背起来还是有点小痛的~
嗯!好像知识点是有点多哦。那咋办呢?
一、首先我们得认识啥是增值税?
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增值的部分你要缴税,税率不同,缴税的金额也就不同。(但小规模纳税人不一样,后面会讲到)
再简单点,全面营改增后,一般来讲除了公司内部行为(如发工资等等)不缴纳增值税,其他都要缴哦~理解起来是不是简单啦~
二、我们要认识啥是小规模纳税人,啥是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用一个简单的比喻吧,小户人家!你有两种方式可变为一般纳税人。
第一种:只要你想,并且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就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填个表、备个案,分分钟搞定。
第二种:你发展得好,已经成为大户人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标准)。
这种情况,您可以自己来备案。如果不想来,呵呵,也必须来。假如超过期限不来,那么就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刚刚提到,一般纳税人是大户人家,税率相比小户人家来说,肯定要高一点。
但是!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符合条件的,可以抵减当期税款哦。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方式,成为中产阶级——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那我不想当大户人家了,想变成小户人家怎么办?
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哦~明白了吧,户口终身制。
但是,机会来了!现在!你有次“改户口”的机会!详见《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三、最后一点,税率!
想记住税率(征收率),只用记住2个算式!
6+10=16
2+3=5
6+10=16,怎么理解?
常见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10%,16%。(好记吧)
咋区分呢?
6%:一般来说,吃喝玩乐住加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0%:你搬不走的、搬不动的、就是用拖车都没办法的,加上国内到处跑的。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16%:剩下的,都属于它~~
2+3=5,咋理解?
征收率啊~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5%:搬不走的、搬不动的、就是用拖车都没办法的,加上人力资源派遣。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剩下的都是它。
最后,还有一个2%的独行侠,往下看~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2023年1月1日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特殊情况除外)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明细科目全家福
新个税最全税率表
一、2019新个税最全税率表
1、个人所得税有税率和预扣率两种计算比率。
2、个人所得税税率有综合所得税率、经营所得税率、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以及20%比例税率四种。如下图:
3、个人所得税预扣率有预扣率表一和预扣率表二、以及20%的预扣率。如下图:
4、适用20%税率和适用20%预扣率、是完全不同的税目。
5、只有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才会使用预扣率,年终统一适用综合所得税率,多退少补。
6、预扣率表一和综合所得税率表的数字是一样的,它适用居民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预扣率表二和旧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劳务报酬税率的数字是一样的,它适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20%的预扣率适用居民个人的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比较特殊,它虽然属于劳务报酬,但在预扣的时候适用的是工资薪金的预扣率表一。
8、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主要适用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非居民个人这些所得不存在预扣预缴的问题。
9、单独计算的全年一次性资金,按月和按季领取、非特殊原因一次性领取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同样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
10、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适用综合所得税率。
11、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经营所得税率。
12、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这几项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不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不需要预扣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直接扣缴税款。
以上,有你混淆的内容吗?
来源:税台网、晶晶亮的税月(作者:梁晶晶)、会计说,重庆税务、税政第一线,财税职场。中华会计网校注册税务师整理。
纳税人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处理方式只是某些省市的处理方式,并非全国统一执行标准。
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营改增”后是否应征收增值税?这个问题在地方主流政策有两种:按“代理业”交营业税,或者不交营业税。“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仍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在“营改增热点问题”的解答中,仍然是两种观点并存:
内蒙古、河南、福建、深圳国税认为“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湖北国税认为不需要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不缴纳增值税。
单位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得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5%得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这项手续费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点【了解更多】,查看每个财务人员都要掌握的9种常用的银行结算方式!
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对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要学习好增值税,必须要理解增值税的原理。因为相对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等其他税种,增值税有其特殊性。
一、增值税是对“增值”征税
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饮料生产流程
上图中小贝向大家展示了橙汁的生产流程(简化版),在这个流程中总共涉及四个经营实体:果农、榨汁厂、瓶胚厂、饮料厂。我们在理解增值税的时候,不要孤立去看某个经营实体,而应该从整个生产链条来看,也就是从橙子到最终的瓶装饮料(比如“果粒橙”)这个生产过程。在这个生产过程中,只要企业对最终产品作出了“贡献”,就会产生“增值”(或称作“增值额”)。比如,榨汁厂花了1000元收购1吨的橙子,然后把它榨汁后按1500元卖给了饮料厂,在这个过程中,它就产生了500元的“增值(额)”,增值税就是要对这500元的“增值(额)”进行征税。
有同学可能会想到,那不就是对榨汁厂所赚的500元征税吗?这个理解并不完全正确,因为虽然榨汁厂将橙汁卖了1500元,但实际上这1500元里面还包含了榨汁厂的人工、水电、配送物流等各种成本(假设是200元),所以榨汁厂真正赚到的只有300元,而这300元其实就是所得税中“所得”。因此,同学们要注意区分“所得”和“增值(额)”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可能有同学会问,这里面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确实会存在重复征税,因为我们对500元征收了增值税,同时又对500元当中的300元所得征收了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重复征税并不一定就是坏事,比如假设某个国家按40%来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不征收增值税(本例算出来的总税额是120元),而另一个国家按6%征收增值税然后再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本例算出来的总税额是105元),可见后者虽然有重复征税,但是企业的总税负反而比前者要低。实际上国家在设置税制的时候就会考虑到这个问题,因此针对不同的行业设置了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以此来平衡企业的整体税负。
二、增值税并不是按“增值(额)”计税
看到上述标题可能有同学会蒙圈了,既然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为啥又说它不是按“增值额”计税呢?这是因为,在实际计算时,这个“增值(额)”并不好计算。比如榨汁厂,它从a农场收购了1吨橙子花了1000元,从b农场收购了2吨橙子花了1800元,然后这个月它实际用了2吨橙子榨汁,卖给饮料厂售价是2300元,请问这个过程中榨汁厂产生了多少“增值额”?有同学说是400(=2300-1000-900)。对吗?可能对,但题目有告诉你是用哪些橙子来榨汁了吗?再比如说,榨汁厂为了让橙汁保持新鲜,可能需要在其中加入了一些保鲜剂,这也是一种原料的投入啊,在考虑增值额的时候也得考虑进去吧?这样在计算增值额的时候就更加复杂了。因此,为了简化计算,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我们进行了公式的转换:
增值税=增值额×税率=(产品售价-原料买价)×税率=产品售价×税率-原料买价×税率
转换之后,我们不用考虑榨汁厂出售的橙汁中实际耗用了多少橙子,只要它出售了橙汁就计算税额(称为“销项税”),只要它采购了橙子就计算税额(称为“进项税”),这样子,企业每个月只要按照“销项税减去进项税”之后的税额去缴纳增值税就可以,而不用再去计算“增值(额)”了。虽然每个月计算出的增值税跟按照理论上的“增值(额)”计算出来的增值税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如果放到长时间来看,两者的总和是一致的。
三、增值税是一条链,环环征收、环环抵扣
增值税是对整个生产经营链条进行征税,只要产生增值就会增值税的问题,它是和商品的整个生产和流通紧密联系的,相比而言,例如消费税、资源税等,则通常只是针对某个特定环节征税。
比如一瓶茅台酒,出厂价是2000元,酒厂销售的时候产生了2000×13%=260元的销项税额。批发代理商要支付给茅台酒厂的金额是2000元加上260元的增值税,即2260元。然后,批发代理商按照2500元的价格将茅台酒出售给超市,产生了2500×13%=325元的销项税额。对于批发代理商而言,它产生的增值额实际上是500元(=2500-2000),虽然它给了茅台酒厂2260元,但里面的260元增值税实际上它是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所以它真正的成本是2000元而不是2260元。批发代理商给国家缴纳的增值税实际上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25-260=65元,这跟直接用增值额500元×13%的计算结果是一样的。
我们再沿着经营链条往下走,到了超市这个环节。假设超市按照2800元将茅台酒卖给了消费者,则它产生的增值额是2800-2500=300元,超市要缴纳的增值税就是2800×13%-2500×13%=39元。
然后到了最后的消费者,他需要支付2800元加上2800元×13%的增值税,总共是3164元来购买这瓶茅台。当然,超市在所标的零售价通常是包含了增值税的,所以你看到的零售价标的是3164元而不是2800元,在计算的时候需要用3164÷(1+13%)来换算成不含税价2800元。
四、增值税链条的最后环节才是增值税最终的负担者
在上述的增值税链条中,虽然每个环节都需要征收增值税,但实际上,这些增值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消费者所支付的3164元,实际上是在茅台酒厂的出厂价2000元的基础上,加上各环节的增值额和增值税之后的结果,即(2000+260)+(500+65)+(300+39)。
细心的同学可能发现,这个计算公式中的茅台酒厂环节用到了260元并不是它真正缴纳的增值税,因为它也有进项税呀?实际上,这个260元销项税,就是根据茅台酒厂及之前各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计算出来的增值税累加的结果。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假设最初一个环节要缴纳的增值税是a,它之前没有其他环节,所以它缴纳的税额就是它的销项税额,然后下一个环节的销项税额是b,依次类推,到了茅台酒厂这个环节销项税额是d,那么将上述各环节要缴纳的增值税相加,就是a+(b-a)+(c-b)+(d-c),最后得到的结果就是d。
可以看到,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就像滚雪球一样,随着商品不断增值,它不断累积增大,但最终都需要由最后一个环节的消费者来买单,因为消费者已经没有下一环了,所以他所支付的增值税364元无法抵扣,是他真正要承担的税负,而以前各环节虽然都缴纳了增值税,但实际上这个增值税是可以转嫁到下一环节的。比如批发代理商计算出的325元销项税超市付款的时候会给到它,再减去它支付给茅台酒厂的进项税(也是茅台酒厂的销项税)260元,差额65元上缴给国家,所以批发代理商从中并没有因为增值税而产生任何收益或损失,它只是扮演了一个类似“代收代缴”的角色。
五、增值税是“价外税”
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商品的价格跟增值税始终是并列的,增值税并没有包含在商品的价格里头,因此我们说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我们来看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张发票当中,“金额”栏就是商品的不含税售价,而“税额”栏就是根据“金额×税率”计算出来的结果。也可以结合会计分录来理解,如:
借:原材料 1000 ——注意原材料的成本并没有包括增值税,因为增值税可以抵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作为对比,我们来讲一下什么是“价内税”。消费税就是一种典型的价内税,所谓价内税,就是说这种税会包含在商品的售价里头。比如,对于白酒,现行的消费税率是20%加上0.5元/500克(毫升),需要在生产环节征收,也就是茅台酒厂的环节,比如我们上面的例子,比如一瓶500毫升的茅台酒出厂价2000元,那么它需要缴纳的消费税是2000×20%+0.5元=400.5元。这个400.5元茅台酒厂缴纳了之后并不能转嫁到下一环节,也不存在抵扣的问题,所以是实打实由茅台酒厂所负担的税收。而实际上,茅台酒厂在进行2000元定价的时候就会考虑这个因素,也就是说,这2000元的出厂价中,实际上的组成可能是这样子的:
消费税是价内税
可见,消费税实际上就是出厂价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将其称为“价内税”。
请您思考:在我们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时候,对于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商品两者的计算基数是一样的,而对于从量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两者的计算基数则是不一样的,这是为什么呢?
四、根据增值税原理理解政策
理解了增值税的原理之后,对于我国目前的一些增值税政策就比较好理解了。
1.为什么不同商品(或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
目前,增值税税率主要有13%、9%、6%三档税率,还有一些特殊商品实行零税率。比如我们在超市买一瓶橙汁,适用的税率是13%,而如果是买一包大米,适用的税率则是9%。那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呢?
首先,我们说增值税是一条链,链条最后的环节就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因此,对于像粮食、自来水等生活必需品,国家实行的是低税率的政策(9%),因为税负越重老百姓的负担就会越大。
其次,每个环节的增值税征收都会对企业产生直接影响。虽然我们说增值税会转嫁,但这其实是有两个假设:(1)企业的产品都能够顺利卖出去;(2)企业的现金流量充足,不用担心因为缴纳了增值税就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而现实中,企业的现金并不是无限的,每一元对于企业的经营都十分重要,缴纳了增值税意味着企业可支配的现金就会减少,从而给企业造成一种负担。另一方面,不同的税率会影响到企业产品的最终售价,从而会影响商品的销售,如果商品卖不出去,企业就收不回现金流,持续经营就会受到影响。
再次,不同行业的增值额构成(来源)不同。我们说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而“创造”增值额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企业通过对购买的各种资源(包括服务)进行整合,然后产生输出的过程。而增值额实际上就是企业付出的劳动力、资金、技术、商誉等所对应的市场价值。由于不同行业的增值额构成不同,国家出于对不同产业发展的考虑,自然会设置不同的税率。
2.为什么出口货物要实行零税率?
这一点比较好理解,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而出口的货物是需要参与到国际竞争的,到了对方进口国(或地区),人家往往会增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如果我们出口的时候还对货物征税,那么到了对方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就会征收了两道增值税,自然就会影响到其最终 其售价,进而让其丧失竞争力优势。因此,几乎所有的国家(或地区)对出口的货物实行的都是零税率政策,尽量让商品回归价值本源,让其能够在国际上公平竞争。
请您思考:零税率和免税是一回事吗?
3.为什么国家出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根据增值税计算公式,企业要缴纳的增值税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如果企业当期的销项税大于进项税,那么企业就需要缴税。相反,如果企业当期的销项税小于进项税,企业就会形成留抵税款。因为如果增值税链条很顺畅,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下同)所缴纳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而如果企业商品卖不出去,企业就产生不了足够的销项税额,虽然企业在本环节由于销项税小于进项税而无需缴纳增值税,但是企业可是在购买商品的时候给了上一环节进项税,这可是真金白银支付出去的,虽然是给了上一环节而不是直接给国家,但实际上这是通过上一环节间接缴纳给了国家的(回顾上面提到的最后环节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因此,如果企业长期出现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情况,意味着企业所负担的增值税在不断累积,从而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利。因此,国家出台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于长时间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的企业,国家先把一部分钱(60%或100%)退还给企业,让企业可以有钱继续经营,因为只有企业活了,增值税的链条才能够继续下去,国家才能获得更多的税收来源。
4.如何理解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是很多同学觉得比较难记住的内容,尤其是上面的第(四)至第(八)点,有些有“购进的货物”,有些又没有。实际上,只要你理解了增值税的原理,对于视同销售的情形就不再难理解了。
我们逐个来看:
(一)和(二):这两个说的是同一件事。这里的代销,说的是代销方以自己的名义去销售和开具发票给购买者。假如不视同销售的话,代销方销售货物的时候需要计算销项税,但是,它可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从而需要缴纳较多的增值税。相反,如果委托方视同销售,那么委托方就可以开发票给代销方,因此代销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了,而委托方也因此需要就货物的销售缴纳销项税。
(三):货物从a机构到b机构,说的是以b机构的名义去开发票,原理跟上面的代销类似。
(四)至(八):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这五个方面需要视同销售,相信这一点大家不难理解,因为货物已经从本企业的环节流转到下一个环节了,自然就需要跟一般的货物流转那样征收增值税了。容易混淆的是“购进的货物”,对于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税法规定是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那为什么就不能抵扣了呢?理由很简单:增值税链条已经终止了。要抵扣的前提是你要能够产生销项税,而如果用于上述三种情形,已经无法产生销项税,自然进项税就不能够抵扣了。这种情况就类似我们上面举例的茅台酒,到了消费者这个环节,只能是成为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了,不能再去寻思抵扣进项税的问题了。而企业从购买到移送上述环节的过程中,实际上就是一个“中间人”的角色,它没有对货物形成增值,自然就不用视同销售了。那用于第(六)至(八)三种情形,即俗称的“投分送”为什么又要视同销售呢?这是因为,增值税链条还没有断,货物还需要继续流转到下一环节,因此,既然视同销售就需要计算销项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5.为什么有些商品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这一点比较好理解,增值税是按照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来计算的,而进项税的抵扣是需要有凭据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行业由于其特殊性,他们可能拿不到抵扣凭证,如果按照常规的计算方式,企业的税负就会很重,因此可以允许他们选择简易计税。例如,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按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砂、土、石料都是大自然的产物,而大自然是不会开发票的,所以企业就拿不到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6.如何理解收购发票?
我国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也就是说,虽然农户在种植的时候也会有增值,但是这个增值额是不用缴税的,因此农户也就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收购企业,从而使收购企业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为了公平税负,国家给收购企业一项特殊的照顾,既然你无法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合法凭证,就自己开一张吧,于是乎,我国有了一种特殊的发票——收购发票。这种发票并不是销售方(农户)开给购买方,而是购买方(如榨汁厂)自己开具的。不过,随着增值税发票改革,单独的收购发票现在已经不再使用,而是通过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字样来取代,但两者的用途是一样的。
需要注意的是,收购发票的购买方就是本企业,而销售方就是农户或者农业合作社之类,税率填的是0,其实这有点类似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只不过为了方便农户,直接将这个特权给了收购企业而已。而我们所说的10%或者9%,说的是扣除率而不是税率,并没有在收购发票上体现,也就是说,收购发票上的金额实际上就是一个不含税价,企业在计算进项税的时候,直接用收购发票上面的金额乘以10%或9%就可以了,而不是需要先除以(1+10%)之类。那为什么扣除率不是13%?这可是国家给企业的特殊照顾,就别太贪心了。
如您认为本文对你有所启发,欢迎收藏和转发,记得关注我们哦!
最近有部分建筑人在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承包一个建筑工程项目,自己垫付所有费用,工程竣工之后,该怎么纳税,有哪些税需要缴?鲁班建业通(施工业绩查询)小编为大家介绍,承包工程要缴纳的税种,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个人承包工程
税种: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
税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为为缴纳增值税税款的7%、3%、2%;个人所得税一般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收入、成本对照对照适用税率缴纳,一般先预征1%。
发票:个人承包工程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只能去税务局代开或者税务局签订协议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代开。
例子:个人承包不含税总价格100万的工程,到税务局代开100万的发票,需要缴纳以下税款:
增值税100*3%=3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3*(7%+3%+2%)=0.36万元;
个人所得税预缴1%(每个地区略有差异)
100*1%=1万元
总计缴纳税款4.36万元
二.个体工商户承包工程
税种: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缴纳的税种和个人都一样。
税率:个体工商户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者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一样。小规模适纳税人用3%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一样,没有变化。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一般也是先预征1%(每个地区规定略有差异)。
发票:从事建筑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领取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的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只能开具3%的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11%的发票。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如果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要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
税种: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
税率是多少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
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上期留底税额-减免税额+当期进项税转出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适用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适用费率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附加2%。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房产税:有从价计征(税率为1.2%)和从租计征(税率为12%和4%)两种方式.....
注意了:
从5月1日起建筑业税率要下调,建筑行业17%税率取消,增值税三档税率为16% 10% 6% ,直接影响企业的增值税!
导读:混凝土是一种建筑材料,这种建筑材料一般来说都是建筑企业委托加工的,这样就涉及到委托加工需要缴纳的税金的问题。这项业务需要缴纳的税金是增值税。那么混凝土委托加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混凝土委托加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以下简称税总2023年36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由此可知,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外购商品混凝土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但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以上详细介绍了混凝土委托加工如何缴纳增值税,也介绍了什么是委托加工。作为一名委托加工混凝土企业的会计人员,最好是知道混凝土的委托加工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缴纳增值税的时候需要按照本文所讲的方式计算缴纳。
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 单独记账核算 , 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 ,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
啤酒厂 (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 18 日销售啤酒时出借塑料周转箱200个 ,每个收取押金50元 ,合同约定返还期为 1 个月。 6月1 9 日购买方仍未返还塑料周转箱,啤酒厂没收押金10 000元。 啤酒厂包装物押金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5月18日收取押金时,不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 1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 000
6月19日没收押金时应征增值税
10 000 ÷ (1+ 13%)× 13%=1 150.44(元),
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1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 849.56
应交税费一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150.44
逾期的掌握
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 1 年为期限 ,对收取 1 年以上的押金 ,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国税函发 〔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200的827号 )
政策解析
1. “逾期”的期限包括两种情况 : 合同中约定了包装物的返还期限并且期限不超过1 年的 ,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中未约定包装物的返还期限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包装物的返还期限超过1年的,期限为1年。
增值税对逾期的期限规定与所得税有别 ,对于纳税人向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的押金或者周转周期较长的包装物的押金 ,超过1年未返还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但是要征收增值税。
2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題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3押金是含税收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灭菌乳》(gb 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二、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上述货物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表范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写的境外图书、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三、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四、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五、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rom)、一次 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 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
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 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r-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 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六、二甲醚
二甲醚,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七、食用盐
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 2721-2003) 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年37号)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办理指引,快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请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二、办理材料
由于报送情形和材料较多,大家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办理材料:
三、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2)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推荐)
1、进入网站后,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登录厦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
3、选择【出口退(免)税申报】,点击进入免抵退税申报的【在线申报】模块。
4、纳税人办理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因此下面分两种情况介绍:
(1)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
点击进入【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申报明细表】。
(2)其他跨境应税行为
分别进入【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申报明细表】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5、在上述模块中点击【新建】,分别进行明细录入。
6、明细录入完成后,点击进入【确认汇总表】,确认不得抵扣累加数据和期末留抵税额数据无误后,点击【确认】,生成免抵退申报汇总表。
7、汇总表生成后,点击进入【退税申报】,点击【生成申报数据】-【确认】后生成免抵退税申报数据。
8、生成申报数据后,在左侧方框勾选生成的申报数据,点击【数据自检】,检查生成的申报数据是否有误。
9、自检通过后,勾选数据,点击【正式申报】,完成免抵退税申报,另外可点击【打印报表下载】,下载打印免抵退税的申报表单。
tips:若数据自检结果为自检失败,可以在自检情况中查看自检的疑点条数,三个数字从左到右分别为总疑点条数、警告类疑点条数、错误类疑点条数,点击数字可查看对应的疑点明细信息。其中警告类疑点为允许挑过疑点,若经核实后申报数据无误,可不处理该疑点;错误类疑点为不可挑过疑点,必须点击【撤销申报数据】,再根据疑点情况修改申报错误的数据。
10、点击【申报结果查询】,可以查看本次免抵退申报的审核状态和审核流程的进度。
天津制造企业黄老板把他在浙江做的很好的一个零件制造业务引入天津,公司有厂房有设备有几百个员工,员工大部分是车间工人,设备已购入多年。老板做事比较谨慎,对于公司各项成本严格控制,盈利情况很好。
某月老板把财务经理叫办公室交待,当月增值税最多交200万销售额不低于4000万。
增值税交税是这样计算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比如当月销售零件含税收入113块,税率是13%,不含税收入就是100,销项税额就是13块。
当月只有采购钢材的钢材厂给开了67.8块(含税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不含税金额就是60块,税额是7.8块(60*13%,增值税税额是用不含税金额乘以税率)
当月应交增值税=13-7.8=5.2元
财务经理提前规划交税的事先去找销售部门让其预测当月销量,销售副总说预测要有4520万左右的含税收入。那不含税销售额就是4000万左右,税额就是4000*13%=520万元。
如果最多交200万,那么进项税额至少要320万,进项税额能有多少要去找采购去了解。
采购副总说这个月采购钢材等原材料大概会有2500万,预计也就有2260万当月能给开票,有一部分本身开不了票有的供应商当月开不了,他说的这些金额都是含税金额,财务经理心里默算2260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为2000万,2000万乘以税率13%就是260万,那进项税额就是260万。没有留抵进项税。
按照现在情况预测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就是520-260=260万,超老板最多交200万增值税这个最高限额有60万。
财务经理开始想到底怎么可以降低当月应交增值税,采购不太可能给拿来更多进项税发票。只能从销项上想办法,分析公司的客户发现,有个客户他们订单量大,正在跟销售部门谈分期付款的条件,客户本身不缺钱,希望分期付款主要原因是这些零件用在他们新设备上有一个调配期。
于是财务经理跟销售部协商,答应客户可以分期付款,但为了保证公司现金流,订单上不发货的部分他们以预付款形式付给公司,这个款项在公司账上挂预收账款。这里面会涉及到很多合同条款的沟通。分期付款对于客户来讲逐步获取产品控制权,不会一次性获取全部产品,如果产品符合客户要求继续发货后续预付款可以转为货款。
直接收款、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属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同,如果直接收款,收到货款当天就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如果合同约定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预收货款的以货物发出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以前对客户的销售方式当月收款2000万,当月需要开票2000万增值税大概230万,分期付款方式约定当月付款1000万(另外1000万作为公司的预收款),当月需要对这个客户开票1000万,增值税大概115万,相当于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原来基础上减少115万,比老板的最高限额还少了55万。
这个方法主要是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找到可以适用的客户,改变销售方式,实现税收目的。
企业税负高最主要问题不在财务,财务最多是失职导致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或者核算错误导致多缴税款,如果财务能参与到整个业务过程中,也可以一定限度内合规的实现公司税务目标。
很多个人在外面接了私单,又不能让老板知道,对方又要求自己开发票,该怎么办?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这种情况,利用空闲的时间,用自己的技能与企业做点业务,小金额还好,金额太大企业都会要求开具发票,不然企业没有发票实际支出就会定义为利润,面临多缴税可能很多人都在网上听到过,自然人代开这个政策,税率低又安全,合理解决了企业缺少成本票的问题,又能合法地为自己降低税负,当然是好的,那这到底真实吗?
确实有这回事据小编了解到目前山东 ,湖南 , 重庆等地区,自然人代开享受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为0.5%,附加增值税1% , 附加税的0.06% , 综合税率1.56%,不用成立公司,不麻烦,只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就可以,1-2天就可以出票,附带完税证明
例如:小王跟接了某建筑设计公司的设计图业务,完工后建筑设计公司支付给小王100万的劳务报酬,如果小王自己去代开发票那么需要缴纳25万元的税费,但小王通过税收优惠地区代开按照总税率1.56%来算,那么他需要缴纳的税费仅为1.56万,相比下来可谓是天差地别,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企业及个人通过自然人代开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税负问题
自然人代开不受地方限制,哪里都可以开
不受行业限制,出票快,代开额度一年可达5000万,附带完税证明,代开资金不走第三方
自然人代开发票布局:
代开会注明在右上角,购货方是接票方公司的信息;销货方是税务机关信息,右下角备注栏是个人的信息。
这三个地方是地方税务机关的票据,可以在增值税的真实性制度中找到。代表资金不去第三方,直接有公司支付的自然人,企业需要保证第三方利率一致,保留相关的证据链。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自然人代开只能开普票,如果想要有专票,也可以通过园区注册个人独资工作室,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接下主主体公司的业务,个人独资核定税率0.6%,综合税率在1.66%
更多税收政策: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注册,股权转让等问题
欢迎咨询小编,节税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房产税在之前一直是我们茶余饭后谈资,不过很多人都是不明所以,甚至会把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混淆,认为它们是一样的。其实这一字之差往往会有很大的差异。
“房产税”和“房地产税”
傻傻分不清楚?
虽然“房产税”和“房地产税”就差了1个字,但他们真的不是一回事,好多人其实都吧这二者混淆了!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包含了针对房地产所征收的所有税种,比如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在持有期间进行征收的税种。它是包括在房地产税里面的,目前炒的沸沸扬扬的就是这个税种。
按征税环节梳理的房地产涉税税种:
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房地产税是针对房产征收的所有税目的总称,其中覆盖房产税在内的很多税种。也就是说所有与房产相关的税都叫房地产税。
而房产税只是针对房地产税的一个分支,征收对象只是房产,所以说房产税是包含在房地产税之内的。因此最近大家口中的房产税只是和房产的持有相关的税。
房产税税率
一般来讲有1.2%,12%和4%,具体如下:
1.2%为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征税(一般适用于自用类的经营房屋);
12%为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一般适用于出租类的经营住房);
特殊情况:税率为4%——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税依据
房产税分为按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或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两种。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注意: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纳税义务时间
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注意: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地点
应当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应纳税额
1.依据房产计税原值征税的:全年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每次应纳房产税=每次租金收入(不含税)×12%;重点:如果某建筑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建筑面积×2×单位地价,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
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通过计算可知该宗地容积率为8000/20000=0.4。因为0.4小于规定的宗地容积率。
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16000万元。
该工厂的厂房主要用于生产某金属制品,该工厂为一般纳税人,该地区原值减除比例为30%,该工厂应缴纳多少房产税?
综上所述,该工厂全年应缴纳房产税为16000万元×(1-30%)×1.2%=134.4万元
7税收优惠(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减半征收。此项优惠政策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2月将某闲置的房产出租给某餐饮企业,租金为每月8000元。该公司2023年不转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应缴纳房产税=8000×12%×12=11520元。
但是由于该农业发展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房地产减征收,因此最终的房产税应纳税额=11520×50%=5760元。
目前最全的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收藏!
除个别是吉林地方政策外,其他的都是总局文件,全国通用。浙江省的房产税已减化到每年交一次
一、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三)政策执行期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四)办理方式申报享受。
二、新办服务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一)政策内容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 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自有住宅新办服务业企业,原有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不变,2年内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23年2月23日起执行。
三、体育场馆税收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四、房产税困难性减免(一)政策内容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1.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2.企业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3.国家、省政府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和企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4.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23年第12号修改)(三)政策执行期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核准享受。
五、增值税未达20000元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未达增值税20000元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二)政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2〕33号)(三)执行日期自2023年8月24日起执行。
六、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1.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三)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七、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二)政策依据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23年11月25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八、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一)政策内容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二)政策依据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九、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2.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6年3月8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3、吉林省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地下建筑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2.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06〕11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二、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三、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1.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账务,可免予征收房产税。2.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二)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1年8月23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五、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六、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八、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九、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第二条办理,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一、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对其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可比照对军队房产征免税的规定办理。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12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7年7月22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三、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三)政策执行期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房产免缴房产税。(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五、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六、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七、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一)政策内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八、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九、大修停用的房产、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1.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三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三)政策执行期自2003年7月15日起执行。
三十一、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一)政策内容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来源:每日言税、重庆税务、税来税往、万盛经开税务、吉林税务,税来税往
想要进入广告公司做会计,应该具备哪些知识?在小编看来税率知识以及收入的核算必不可少。你知道广告公司增值税税率应如何选择吗?收入应如何核算吗?跟考呀呀会计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一、广告公司增值税税率具体执行情况为: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其征收率为3%;
2、广告公司承接广告发布、广告代理或广告设计业务,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
3、广告公司承接的钢质广告牌、灯箱、条幅、宣传彩页、铜字、铜牌,给奖杯、笔、打火机、工作服、背心上印字等制作,广告公司往往自行采购相关材料,根据客户的要求制作,则应该如何选择税率呢?
原则上,如果是带实体的,那属于货物销售;如果是侧重于设计或策划的,卖的是一种理念,虽然会通过一定的载体反映(载体数量较单一),那也属于广告设计和策划,不属于货物销售。
因此,一般纳税人以设计服务为主,承接广告牌、灯箱、条幅、宣传彩页、铜字、铜牌、展示板,给水杯、笔、帽、包、打火机、工作服、背心上印字、广告拍摄(广告图片摄影和电视广告摄制)等业务,往往是设计、采购、制作一条龙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应适用于6%的税率。
如果一般纳税人单纯以广告制作(货物)为主,承接广告牌、灯箱、条幅、宣传彩页、铜字、铜牌、展示板,给水杯、笔、帽、包、打火机、工作服、背心上印字等业务,适用于13%的税率。
二、广告公司收入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根据广告公司业务的性质不同,广告公司可以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不同的二级明细科目:
主营业务收入——广告发布收入
——广告策划收入
——广告设计收入
——广告制作收入
——广告代理收入
(二)具体核算
【例1】广告代理发布
正保广告公司系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3月5日承接a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电视广告的制作和代理广告发布服务。按合同规定,价款为150万元(含税)。其中广告设计费50万元,广告共播放三个月,在每晚黄金时段播放,每晚播放三次,每次不低于15秒。广告初次发布时先支付广告制作费,广告发布费按月支付。4月1日,a化妆品广告开始播放,同时收到广告制作费。
1、确认广告设计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设计收入 471698.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1.89
2、确认广告代理收入
月份天数每天播放次数全月累计播放次数每月确认收入(含税)4月30天3次90次3296705月31天3次93次3406606月30天3次90次329670合计 273次1000000
广告代理收入=1500000-500000=1000000(元)
每次播放价款=1000000/273=3663(元)
4月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a公司 32967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代理收入 3110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660.6
5月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a公司 34066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代理收入 32137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282.6
6月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a公司 32967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代理收入 3110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660.6
【例2】混合销售
正保广告公司系一般纳税人,以制作户外广告牌为主。于2023年4月20日承揽路牌广告一批,按合同约定,广告设计费1万元、广告牌制作费8万元,总价为9万元(不含税),于交付使用时支付全部货款。5月16日,正保广告公司将路牌广告交付使用,并收到全部价款。
分析:该广告公司系以制作户外广告牌为主,应按照货物处理,税率13%。
确认广告制作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00
如果该公司是以广告设计为主,则应当按专业技术服务选择6%的税率。
借:银行存款 95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00
【例3】广告设计服务
正保广告公司于2023年5月1日与甲集团签订了一项电视广告制作合同,合同规定,制作工期3个月,广告制作费为300万元(含税),甲集团分三次支付,第一期在项目开始时支付,第二期在项目中期支付,第三期在项目结束时支付。估计总成本180万元(假定用银行存款支付),假定成本估计十分准确,不会发生变化,按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
1、第一期在项目开始时支付,因项目刚刚开始,收到第一笔制作费100万元还不能确认收入,应先记入负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合同负债 1000000
2、5月份实际发生成本675000元,已发生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为37.50%[(675000÷1800000)×100%],则5月份应确认的收入=3000000×37.50%/1.06=1061320.75(元)
借:合同负债 11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设计收入 1061320.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3679.25
3、6月份实际发生成本900000元,累计发生的成本为1575000元(675000+900000),占总成本的比例为87.5%,则6月份应确认的收入=(3000000×87.5%-1125000)/1.06=1415094.34(元)
借:合同负债 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设计收入 1415094.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4905.66
6月份收到甲集团设计款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合同负债 1000000
4、7月份完工,其实现的收入=(3000000-1125000-1500000)/1.06=353773.58(元)
借:合同负债 37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设计收入 353773.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226.42
收到尾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合同负债 1000000
《益税捷》专注于税务筹划,合理运用地区政策,合理合规降低企业税务负担!
我国一直对各类科学研发机构有很好的政策扶持,同时也对一些出资给非盈利性可续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或是高等学校都有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就是为了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的发展。
具体的政策有两点:一是,对出资给一些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的企业的研究支出,在企业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是,对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那么这些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以上税收政策呢?
1、企业出资的科研机构是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和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结构和公办的高等学校。如果是出资的民营机构,那则需要满足相应的评估要求。
2、企业出资的科研机构,其基础研究,主要是指,通过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
以上政策无论是出资企业还是科研机构,都有严格的要求,但其实无论是出资企业还是研发机构,还可以享受以下这些税收政策:
第一;针对有限公司的税收扶持
1、扶持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最高可获得70%-90%的奖励。并且当月纳税,次月就可获得扶持奖励。
2、对企业的要求,就是必须是在当地创造税收的企业,同时企业的业务属于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
这项政策,主要针对出资的企业,只要是保持合法且持续性的经营,那就可以申请当地的政策。
第二、针对科研机构的政策
大多数科研机构,其实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比如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而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申请核定政策的,如果企业属于这一类型,那其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后,基本为0.6%-1%左右,综合税率也基本在2.5%左右。
虽说地方性的政策,对企业的要求没那么严格,但都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同时要求企业的业务一定要是真实并合法的。
版权声明:自《益税捷》公众号转载,合理解决税务问题,可移步《益税捷》详细了解!
7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