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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31 07:35:03 热度:4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第1篇】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如何做到合理的避税,这对一个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下面简要介绍几个最基础的。

1、在兼营事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该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因而当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的时候,在获得收入之后,应该分开照实记帐,核算出各自售额,这样可以防止多交税款。

2、挑选合理出售方法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方式出售货品,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出售额中扣除;选用商业折扣办法出售,若是折扣额和出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因而若单纯为了避税,选用商业折扣出售办法比选用现金折扣办法更合算。只是记得在实际操作中,应将折扣额与出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要计入出售额中核算交税。

3、在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选用直接收款办法出售货品,不管货品能否宣布,均为收到出售额或获得讨取出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若是货品不能及时收现而构成赊销,出售方还需承当关联比率的税金。而选用赊销和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按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交税责任发作时刻。若是交税人可以精确估计客户的付款时刻,选用签订合同赊销或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尽管结尾交税金额一样,但因推延了收入承认时刻,然后推延交税的时刻。因为钱银的时刻价值,推迟交税会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作用。

4、出口退税避税法

即使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方针进行合理避税的办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物,除国家规则不能退税的产物外,一概交还已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产物,依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核算退税。公司选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知道有关退税规模及退税核算办法,努力使本公司出口契合合理退税的需求。至于有的公司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得“出口退税”的做法,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

以上这些避税方法,只是我们接触企业财务人员所了解到的最基础的一些方法与技巧。而且我们相信,在企业界一定还有更多高深的避税方法。但是不管怎么样,都必须提醒大家:避税必须合法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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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增值税及其税收筹划

如何做到合理的避税,这对一个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下面简要介绍四个最基础的。

1、在兼营事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该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因而当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的时候,在获得收入之后,应该分开照实记帐,核算出各自售额,这样可以防止多交税款。

2、挑选合理出售方法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方式出售货品,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出售额中扣除;选用商业折扣办法出售,若是折扣额和出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因而若单纯为了避税,选用商业折扣出售办法比选用现金折扣办法更合算。只是记得在实际操作中,应将折扣额与出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要计入出售额中核算交税。

3、在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选用直接收款办法出售货品,不管货品能否宣布,均为收到出售额或获得讨取出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若是货品不能及时收现而构成赊销,出售方还需承当关联比率的税金。而选用赊销和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按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交税责任发作时刻。若是交税人可以精确估计客户的付款时刻,选用签订合同赊销或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尽管结尾交税金额一样,但因推延了收入承认时刻,然后推延交税的时刻。因为钱银的时刻价值,推迟交税会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作用。

4、出口退税避税法

即使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方针进行合理避税的办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物,除国家规则不能退税的产物外,一概交还已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产物,依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核算退税。公司选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知道有关退税规模及退税核算办法,努力使本公司出口契合合理退税的需求。至于有的公司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得“出口退税”的做法,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

税收筹划需要明白的几项原则?

1.守法原则。税收筹划一定不能违反税法,违反税法的行为根本不属于税收筹划范畴,那些以避税为名行偷逃税之实的筹划绝不是税收筹划。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应该以国家现行增值税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等进行税收筹划,从中选择最优的方案。

2.自我保护原则。自我保护原则实质上是守法原则的延伸,因为只有在遵循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自我保护。纳税人为了实现自我保护,一般应做到增强法制观念、熟知税法等相关规定、熟知会计准则、熟悉税收筹划的技术和方法等。

3、现金净流量为正原则。即税收筹划要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要保证其能够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大于成本,能够体现经济有效。但是由于增值税税收筹划很难用效益来体现,用现金的净流入更准确,只有当因为增值税税收筹划引起的现金流人大于与之相关的现金流出,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案才是可行的。

4.时效性原则。税收筹划是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下,在既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特定性。特别是当前我国的《增值税税法》是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颁布的,相比较《所得税法》而言,其修改更加容易。时效性原则还体现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以及税法适用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5.整体性原则。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要综合考虑与之相关的税种效应,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

【第3篇】增值税税收优惠表

小规模新政下发后,我们更新了增值税的税率表和优惠政策,目前这个版本是最新最全的(20230403),快快转发收藏吧!

目录

一、征税范围

二、税率、扣除率、征收率及预征率

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四、进项税

1、可抵扣进项税的四类凭证

2、农产品加计抵扣

3、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

4、进项税额转出情形

5、进项税额纳税申报

五、销项税

1、视同销售、兼营与混合销售

2、不得从销项税中扣减的进项税

六、出口退税

七、留抵退税

八、纳税时间

1、一般纳税时间

2、阶段性纳税时间调整

九、税收优惠大合集

01

征税范围

02

税率、扣除率、征收率及预征率

03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04

进项税

1、可抵扣进项税的四类凭证

2、农产品加计抵扣

3、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

4、进项税额转出情形

5、进项税额纳税申报

05

销项税

1、视同销售、兼营与混合销售

2、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

06

出口退税

07

留抵退税

08

纳税时间

1、一般纳税时间

2、阶段性纳税时间调整

09

税收优惠大合集

end

来源:梅松讲税 财务第一教室,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第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与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认为抵扣了,国家增值税款就流失了

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牛克乾法官认为,开票方全额缴纳税款后,受票方申报、抵扣的,国家税款没有流失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牛克乾法官在《人民司法》“刑事业务”栏目中,发表了《虚开专用发票犯罪的法律适用》(详见附件1)一文,明确表示:

“在有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行为人在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所领取票面额的一定比例预缴部分增值税,并且当地税务机关已将增值税上缴国库。对于此部分数额是否应从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数额之中扣除,存在认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一定数量的税款,但这种行为是为了向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手段,而且受票单位利用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给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造成的是全额损失,因此,不整将被告人所缴纳的税款从损失数额中扣除。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缴纳税款的行为确属一种犯罪手段,但这些税款确实交给了国家,又是以增值税的名义上缴的,就应从其造成增值税的损失中予以扣除。行为人上缴税款与受票单位抵扣税款虽然可能不在同一税务机关,但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受到一定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收益,从公平原则出发,行为人事先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应从其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中扣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牛克乾法官的观点,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虚开的发票,预缴的那部分增值税款,可以扣除。根据这个逻辑,如果全额预缴税款,就意味着没有损失了。也就是说,发票虚开,但如实缴纳税款的,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是发表在最高院的《人民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赵景川检察官认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的,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三级检察官赵景川《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10期)“案·理探析”栏目发表了《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详见附件2),在该文中,赵景川检察官认为:

“变票销售案件一般会形成一个闭环,即石油炼化企业开出发票,经过变票、过票,最终又回到石油炼化企业。这种形成闭环的开票行为,给国家增加了纳税环节,每个环节的交易主体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并依法进行抵扣,整个交易环节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但这种行为隐瞒石油炼化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违反税收征收法规,逃避缴纳了消费税。”

“就本案而言, 杨某某的“变票”行为有通过虚构交易环节,且在虚构的交易环节中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

的行为。但杨某某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为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从国家骗取税款,而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进而逃避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手

段。下游公司从杨某某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

“对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聚焦点不应放在何种税款遭受损失方面,而应将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实施骗取行为视为关键。而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隐瞒生产加工环节,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使得国家应征的消费税税款未能实现,即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达到逃避缴纳消费税目的的手段,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两个功能:第一个是票证功能,即证明交易事项、费用,列入成本,冲减企业所得税的功能,是所有的发票均具有的功能;第一个是抵扣功能,即从交易对象处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自己经营过程产生的销项税额的功能,这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有的功能。

根据赵景川检察官的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利用其票证功能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为了利用其抵扣功能的,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如果各个环节当中的当事人均按照发票记载的税额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的,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流失

需要指出来的是,本文发表在最高检的《中国检察官》杂志上的,具有指导意义。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的,缺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特征

2000年12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审判会议并印发的《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还必须查明或证实虚开行为在实质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实际危害性或者造成该种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如果缺少这一实质特征(即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非法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际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因为主观和客观要件均有欠缺,故单纯具有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不能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上海高院的意见,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仅是形式上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什么仅是形式上的虚开呢,归根到底,就是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

四、《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认为,虚增货物销售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但依法缴纳增值税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规定:

“下列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行为;

(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上述规定中,最高院使用的字眼是“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如何才能“依法缴纳增值税”呢,唯一的方法就是申报销项,并按照销项上记载的税额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

为什么申报了销项、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开票方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呢?归根到底就是因为税务机关收到了相应的税款,就算受票方申报、抵扣进项了,也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

五、《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规定的“对开”、“环开”发票行为,也包含着申报、抵扣行为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中,明确规定为了虚增业绩,相互“环开”或者“对开”发票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为了虚增业绩,“环开”行为模式如下:a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c作为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这三张发票上的金额是一样,然后a、b、c各自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一联别人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票,由于发票上的税额相等,所以申报销项、进项时,刚好税负为零。这样的话,业绩上去了,营业额扩大了,但增值税负却没有相应变大。

为了虚增业绩,“对开”行为模式如下: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b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两者的税额相等,这样的话,a、b均有一联自己虚开的销项发票,以及一联对方虚开给自己的进项发票,由于两联发票的税额相等,从而实现了夸大业绩,税负却没有变大的目的。

在对开或环节发票行为中,各行为人都是申报抵扣的,因为自己不申报、抵扣的话,就无法将发票上记载的营业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证功能)列为收入,从而无法夸大自己的业绩。

六、总结

上述列举情形,均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发票是虚开的;

(2)申报、抵扣了;

(3)由于是虚开的发票,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属于不能抵扣的凭证。

为什么明明是不能抵扣的凭证,当事人抵扣了,却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而是要么是无罪,要么是按逃税罪处理呢?

归根到底就是开票方如实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受票方的抵扣没有给国家增值税款造成损失。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抵扣的,并不必然会导到国家增值税款流失,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5篇】铁矿石税收优惠增值税

增值税的优惠类型很多,今天先聊聊免税。一般来说,免税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票,但也有例外。本笔记按“起征点下免税”“小微企业免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营改增免税项目”“财政部总局根据授权规定的免税项目”“允许开具专票的免税项目”“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项目”分别归类。其他的优惠类型在下一个笔记中学习。

一、起征点下免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小微企业免税

财税[2017]7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计划生育时期的政策,现在鼓励生育了,不知道这个政策会不会取消,据说为了鼓励生产,解放初我国不进口避孕药具,是不是真的,我也不知道,那时候还没我呢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免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二十四)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十七)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二十八)2023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四十一)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五、财政部总局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的免税项目

财税字[1997]66号

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财税字[1998]47号

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财税字[1998]67号、68号、69号

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国税发[1999]40号

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198号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255号

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财税〔2000〕42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财税[2001]30号

其它粕类(非豆粕,笔者注)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54号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97号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113号

若干农业生产资料(不含化肥)免增值税

财税〔2001〕121号:

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国税发〔2001〕131号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2]89号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税〔2002〕142号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03〕86号

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03〕141号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4〕69号

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财税〔2006〕65号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7〕第83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5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56号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0]108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0]110号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2]75号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2]97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4〕51号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财税〔2014〕85号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4〕84号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5〕35号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19号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52号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73号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82号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23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23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83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94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97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6]98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35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36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文件是一个营业税优惠的延续文件,营业税文件中有表述“经国务院”批准,但这个文件没有类似表述,)

财税〔2017〕48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58号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60号

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77号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8〕38号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8〕53号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8〕91号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项目

财税[2002]2号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05]13号

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按照财税[2002]2号文件所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允许开具专票的免税项目

财税字〔1999〕198号:经国务院批准,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4〕38号,经国务院批准,

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6篇】限售股增值税税收政策

一、基本政策

限售股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具体来看,实务中,部分企业将成交金额扣除佣金、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监管费后的余额据以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应调增其上述费用,追补销售额差额,即不得差额征税处理。此文根据限售股形成的原因,重点区别分析确认买入价。

二、常见的三种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

1.股改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及其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孳生的送转股,买入价为股权分置改革后复牌首日开盘价。转让以其实际持有的限售股数为计算依据。

2.新股限售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及其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孳生的送转股,买入价为ipo发行价。对机构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送转会影响卖出价,但是53号文件将买入价固定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实际导致送转比例越高,增值税缴的越少,故2023年起上市公司年报中出现众多高送转情形。

3.重组限售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及其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孳生的送转股,买入价为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总结来看,53公告重在明确了三种具有普遍性且对纳税人税收利益影响较大限售股的买入价。公告第五条规定解禁日前取得的转增股不考虑除权除息因素,分别以复牌日开盘价、ipo发行价和停牌收盘价为买入价。对解禁日所持有的限售股票在解禁日后发生的送转股,应按无偿取得股票处理,即该部分送转股票买入价为0;即买入价确定方面,对解禁期内的送转股换不实行摊薄,对于解禁期满后的送转股实行摊薄。分批转让解禁限售股票在及解禁日后的送转股的,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每批的买入价。

三、三种情形外的特殊情形

53号公告仅对三种情形下限售股买入价作了规定,实践中限售股形成情形较多,其转让也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具体有司法过户限售股、协议转让限售股、配股限售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形成的限售股、不满足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限售股、上市公司收购中形成的限售股等。

确认限售股买入价,重在先分析限售股形成的原因。下面列出两种税法明确了的特殊情形: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将2023年53号公告的买入价确认方法进一步细分:对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继续按53号公告规定,买入价为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买入价为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这里细化了重组业务对股价的影响所导致的增值税买入价计算方法的确定,考虑了重组后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减轻企业的税负。

(二)最新政策中的特殊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31号公告):

一是解决“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问题”(即三合一情形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这里更多考虑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因素。例如,换股吸收合并暨原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换股后原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交易,以存续主体申请上市(具体方案是:甲公司向a公司除甲公司外的其他股东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a公司,同时注销a公司的法人地位。原a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并入甲公司。换股实施后,a公司成为甲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并终止上市交易,以甲公司作为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继而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全部用于换股吸收合并a公司,除此之外,不向其他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买入价分为两种:合并方原股东将来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其买入价为ipo发行价;被合并方股东将来转让限售股时,其买入价为上市开盘价。

二是确定停牌时间概念: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53号公告中的停牌时间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重组事项涉及环节众多,按时间节点来看,依次为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履行停牌义务,对重大重组咨询论证并形成重组方案----向重组委申请重大重组审核----x日,接到证监会审核通知,公告停牌----重组委表决,证监会召开审议会议----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复牌----收到许可批复,着手实施重组---最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述情形系一般情况,应以x日前一日股票收盘价为买入价。

除上述三个公告所列情形外,实务中有这样的案例:企业股权收购行为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而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列举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或者其停牌也不是由于上述股权收购事项而停牌,因而被税务机关判定不属于53号文件所列举的三种情形,最终被判定以实际买入价确定扣除金额。而对于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形成的限售股,若不符合53号公告,以定向增发时的发行价作为买入价。

另外,53号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故实务中税务机关对查补限售股转让增值税的,加收滞纳金时间自2023年9月1日起始。

个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转让一般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

【第7篇】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很多种,可能大家只能记住一两个,记不全面,如果对这部分内容不了解,那么就赶紧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常见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有哪些?

主要有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1、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税款,像是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直接减征一般有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例如销售旧货和物品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还有按一定金额直接扣减,例如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3、即征即退是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4、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主要是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

5、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税收返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除了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 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它们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所以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而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虽不作为政府补助,但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

直接免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流通环节免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文将免征对象扩大到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并规定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同时要求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在会计上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否则不予免税。

企业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定减免的增值税无需作任何专门的会计处理,企业仅需按照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所收款项全额),正确核算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部分不得抵扣,转入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即可。

即征即退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1、对开票方来说,不管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得缴纳销项税。

2、对收票方来说,如是一般纳税人,收到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的

以上就是有关增值税优惠的大部分知识以及会计处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8篇】免征增值税收入确认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变化1:增值税月销售额免征额从2023年4月份的15万回归10万,季度是30万免税(开专票的还是要交的)。注意:租金收入按租赁期平摊,月收入不足10万也是免税;差额征税的按余额确认收入。

变化2:小规模纳税人超过10万/月的按1%征税,如果开专票的话按3%征税。

【第9篇】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一)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二)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3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三)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3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3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五)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3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10月20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3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3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月30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年1月5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46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 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3年9月试用,2023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十)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10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5000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25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2023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5000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十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3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2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

往期回顾

【第10篇】免税收入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免税产品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向消费者销售的应税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消费者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只需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2)销售免税产品。免税产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更不存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的 核算问题,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务。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出口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在销售时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内部使用的情况。虽然视同销售,但是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属于内部使用问题,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进行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余的情况对于免税产品是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本文也有详细的内容说明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

【第11篇】简述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征土地增值税。如果 超过 20%的,应就其 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008 年 11 月 1 日起)。

4.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

(一)预征管理

1.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2.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

(二)纳税地点:

1.法人纳税人:房地产坐落地;

2.自然人纳税人:住所地;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在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下列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或者不征税范围的有()。

a房产所有人将房产赠与直系亲属

b个人销售住房

c个人转让经营性房产

d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个人转让经营性房产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b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c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户籍所在地一致时,则在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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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2023年中国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1979年我国提出改革开放的政策,并于同年引进增值税的概念,并在上海进行试点。1994年1月1日对增值税进行调整,将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修理修配劳务,并于当年正式确认为生产型增值税。

2023年,正式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将固定资产(部分除外)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内。

2023年,开始扩大征税范围的变革。

2023年,将小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等纳入增值税进行税额抵扣范围内。

2023年,未出台相应变革政策,总理很着急,于是,在2023年出现了大动作。

2023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原营业税征税范围全部纳入增值税增值范围,实现全面营改增。

全面实现营改增后,为提高人民幸福指数,刺激消费。增值税税率由17%降为16%,11%降为10%。后续又进行税率的调整,由16%降为13%,10%降为95,到目前为止,还在使用该税率。

了解增值税的发展史,可以更好的理解增值税,可以更好的备考注会,希望考注会的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考试。

【第13篇】含税收入计算增值税

含税价怎么算?含税价是包括税金在内的价。含税价包含的是增值税即零售价,部分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除了增值税也包含了消费税,但不包括价外费用,如包装,装卸费等,销售商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即为含税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为不含税价。

含税价是包括税金在内的价。含税价包含的是增值税即零售价,部分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除了增值税也包含了消费税,但不包括价外费用,如包装,装卸费等,销售商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即为含税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为不含税价。

含税的单价=不含税的单价*适用税率(1+17%或13%)。

单价是不是含税,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果双方订立的合同是不含税价,那么含税价的单价=不含税的单价*适用税率(1+17%或13%)。

如果双方订立的是含税价,那么不含税单价=含税价/适用税率(1+17%或13%)。

含税价怎么算不含价?

不含税价的计算公式:

不含税的价格=含税价/(1+税率)。

含税价是包括税金在内的价。含税价包含的是增值税即零售价,部分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除了增值税也包含了消费税,但不包括价外费用,如包装,装卸费等,销售商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即为含税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为不含税价,因为增值税额单独列出一般情况下,零售、销售给小规模、个体纳税人、一并收入的价外款、货物包装押金都是含税价格。

知道含税价和不含税价怎样计算税率?

计算方法如下:

假设知道一种产品的含税价45元,不含税价38.46元,怎样计算出税率?

按照公式计算

税率=税金/不含税价=(45-38.46)/38.46=17%。

所谓含税不含税都是指增值税所说。

增值税税率17%。

不含税价*(1+17%)=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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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本钱组成中,税收获本仅次于地价和建安本钱,位列第三大本钱。在预征阶段,各项税负已达发卖额的8%~12%;项目完毕实行清理,则广泛高达15%~25%,一线城市会到达25%以上。怎么下降税负,而且把持相应的风险?这必须房地产企业在税收谋划上多下工夫。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谋划一般集中在地盘增值税上。地盘增值税谋划的整体思绪是,下降增值额进而下降增值率,以到达少交乃至不交地盘增值税的目标。地盘增值税的谋划办法首要有以下几种:

1、应用临界点

依照税律例定,征税人制作通俗规范室第出售,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地盘增值税。从征税谋划的角度思索,企业可选择恰当的开发方案,防止因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形成税负的增加。

因为地盘增值税实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当增值率超越50%、100%、200%时,就会实用更高的税率。企业可以应用地盘增值税的临界点实行谋划,防止出现实用更高一级税率的状况。

2、月入疏散

关于包括装修和相干装备的衡宇,可以思索将条约分两次签署。首先和购置者签署毛坏房发卖条约,随后和购置者签署装备安装和装修条约。通过这样处置,房地产企业仅就毛坏房发卖条约交纳地盘增值税,从而到达节税的目标。

3、选择恰当的利钱扣除办法

房地产企业存款利钱扣除的限额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在贸易银行同类同期存款利率的程度内据实扣除,另外一种是按税律例定的房地产开发本钱的10%之内扣除。这两种扣除方法为企业实行税收谋划供给了空间,企业可依据本身实践状况,选择较高的一种实行扣除。

4、代免费用并入房价

非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卖开发产品时,会替代相干单元或部门收取一些价外费用,比方说管道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物业管理费和部分当局基金等。这些费用一般先由房地产企业收取,后由房地产企业按规则转交给拜托单元,有的房地产企业还会因而而有节余。关于代免费用有两种处置办法,第一种是将代免费用计入房价中向购置方一并收取;第二种是在房价以外独自收取。是不是将代免费用计入房价关于计算地盘增值税的增值额不会发生影响,可是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本钱,也就会影响实用的增值率,进而影响地盘增值税的税额。企业应用这一规则可以实行税收谋划,选择第一种处置方法。

5、增加扣除项目金额

在市场可以承受的范畴内,房地产企业可以采用恰当加至公共配套设备的投入,改良小区情况,进步装修层次,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从而使增值率下降。投入的本钱可以经过进步售价失掉抵偿,加至公共配套设备投入还可以进步产品的竞争力,扩展市场影响力,可谓是一举多得。要留意的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其实不意味着虚开建安发票虚增本钱,虚开建安发票属于偷逃税款的行动。

6、费用转移、加大开发本钱

管帐轨制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费用”、“发卖费用”和工程项目标“开发间接费用”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在实践营业中,开发项目标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后勤保证等也没法与公司总部的营业截然离开,有些费用的列支介于时期费用与开发费用之间。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上可以向开发项目倾斜,把能划归开发项目标人员尽可能列为开发项目体例,把公司本部和开发项目混杂运用的装备划归开发项目运用。这样把本应由时期费用列支的费用计入了开发间接费用,加大的制作总本钱,会带来1.3倍(1+20%+10%)的扣除金额,从而下降增值额和增值率。

7、本钱核算工具谋划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以辨别核算,也能够兼并核算,两种方法所交纳的税额是不一样的,这就为企业选择核算方法供给了税收谋划的空间。一般来说,兼并核算的税收好处大一些,但也存在辨别核算更有益的状况。详细来说,对统一地址、构造类型类似的群体开发项目,假如开工、完工时间靠近,又由统一施工步队施工,可以兼并为一个本钱核算工具。对一般范围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按开发项目标必定区域或部分,划分红本核算工具。

8、应用协作建房

依照税律例定,关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单方协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地盘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充沛应用该项政策,选择协作建房的方法实行项目开发。

9、应用代建房

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实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代替建月入的行动。房地产企业假如有代建房营业,其月入属于劳务月入性质,不属于地盘增值税的纳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应用代建房方法减轻税负,但条件是在开发之初就可以断定终极用户,履行定向开发。

10、与主管税局相同

在正当的条件下延后地盘增值税清理时点房地产公司可恰当与主管地税局相同,尽量延后地盘增值税清理时点,或改换税负绝对较轻的项目实行清理;关于能履行以预征代清理的项目,应主动争夺以预征代清理。

【第15篇】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增值税申报

一、办理事项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提交的免税资格申请后应按照要求及时受理,并向省税务局逐级传递纳税人申请资料,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进行认定。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包括2023年底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受理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至 30 日。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

四、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如下: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报送材料

(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表(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注: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第四、五、六条的相关内容)。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例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23年的情况)。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非营利性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具体样式见附件2)

审计报告最后需附有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影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所在单位必须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年检报告需交验原件)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在期满后申请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的法律责任以及取消免税资格的规定按财税[2018]13号文第五、六项执行,请有关非营利组织知悉和遵守有关规定。

附件:

1.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证)报告(范本)

申报指引和相关附件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或点击“了解更多”查阅详细信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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