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税率2023文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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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改革后的新税率将《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表》进行了调整,希望能帮到大家,大家可以多多转发哟!
最新最全增值税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易混项见附件1)税率为9%;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
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 )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其余的:货物是13%,服务是6%。
征收率
一共有2档,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5%: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货物销售里没有5%征收率的。
2、征收率绝大多数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
3、两个减按: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4、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预征率
预征率有3档,2%,3%和5%。
简易计税的预征率基本上与征收率一致。销售不动产和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的预征率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相同。
注意:换算成不含税价时,分母为税率或征收率,而不是预征率。
如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预征率3%
附件1: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附件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5%征收率的有
1、出租、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3、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4、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5、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7、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8、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附件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5、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附件2: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旧货。
附件2: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附: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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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表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注:对税率相同的项目,使用带箭头实线与税率链接。对于内容相似的项目,使用无箭头的虚线链接。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 各种蔬菜罐头。
3.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 中成药。
7. 锯材,竹笋罐头。
8.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 各种蛋类的罐头。
11. 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 洗净毛、洗净绒。
13. 饲料添加剂。
14.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附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一、增值税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房产税
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
七、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的规定:“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
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何博士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印花税
企业出租房屋签定的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1%。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何博士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三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五、其他税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税目
税率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9%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二甲醚、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除以上列举
13%
→对农产品的具体区分
粮食
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等等
9%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
13%
蔬菜
蔬菜、菌类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9%
各种蔬菜罐头
13%
烟叶
晒烟叶、晾烟叶、初烤烟叶
9%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13%
茶叶
鲜叶、嫩芽、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9%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13%
园艺植物
水果、果干、干果、果仁、果用瓜、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9%
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
13%
药用植物
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9%
中成药
13%
林业产品
原木、原竹、天然树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9%
锯材、竹笋罐头
13%
水产品
各种水产品、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9%
熟制水产品,各类水产品罐头
13%
畜牧产品
各类畜牧类肉产品,包括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以及肉类生制品
9%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3%
蛋类
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9%
各种蛋类的罐头
13%
奶类
鲜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
9%
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等
13%
毛绒类
动物毛绒,如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毛发、绒毛和羽毛
9%
洗净毛、洗净绒
13%
税目
税率
销售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
13%
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6%
土地使用权
9%
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产权
9%
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9%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9%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9%
增值电信服务
6%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9%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6%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租赁服务
有形资产
13%
不动产
9%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6%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6%
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服务、无形资产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
免税
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税率
哪些企业是科技型企业,不是自己说了算。在国家和上海市都有相关的定义称号:国家层面有:科技型中小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专精特新小巨人,上海市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这些科技型企业的共同特征就是具有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知识产权,高新收入等核心要素,且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类,比如:烟草,娱乐业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要求最低,只要科技人员占到企业总人数的10%以上,拥有4项2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研发投入占到销售额的5%以上,就可以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
除了以上基础的条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要求销售额1000万以上,每年15%的增长,科技小巨人需要销售额3000万以上,连续两年有20%的复合增长率,不难看出,企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层次要求的科技企业称号可以申请认证。有了这些科技企业的称号就可以享受不同金额的各项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2016版)进行认定,认定成功后,三年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比原定的25%税率降低40%。
二、研发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科技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外可以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制造业可以按照100%税前加计扣除,减少税基。比如说一家公司2023年的研发费用是100万,可以按照100万*(1+100%)=200万税前加计扣除,增加了100万的税基,如果这家公司的利润小于100万,就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合同登记
科技型企业从事委托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业务,相关的技术合同可以到上海市技术管理市场进行登记,并获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以及合同登记编号,可以直接开增值税税率为0的发票,企业不用缴纳增值税。
四、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
科技型企业开发的软件产品,可以通过《软件产品评估》,销售时开具的13%增值税发票,超出3%增值税部分即征即退,不纳入所得税额征收所得税。
软件型科技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
总结一下,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创新活动与企业研发投入,对税基和税率做了相当大的优惠调整,换句话说,就是利用税收政策,国家和地方应该收的税不收或者少收,降低企业的研发创新成本,
增值税是建筑企业最重要的税种,建筑服务税目的确定既是纳税人的难点也是稽查的重点,当我们确定某一应税行为的税目属于建筑服务的时候,要始终记得建筑服务的三个特点:发票上编码简称应为*建筑服务*,备注栏应备注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跨地级行政区施工的应预缴税款。
1.什么是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属于营改增服务类的第5项,而服务又是五种应税行为的第3类,所以建筑服务的税收编码为305,下面又分五个子税目:
需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建筑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不一定都是建筑服务,还有可能是销售货物,提供租赁服务等,不能把企业的应税行为和经营范围相混淆。
二是非建筑企业也有可能按照建筑服务交税,比如电信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收取的初装费等,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同时配备操作人员,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等,可见,有没有建筑资质,是不是建筑企业,与是否能够提供建筑服务无关。
三是要注意易混淆税目,疏浚属于建筑服务(9%),航道疏浚则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港口码头服务(6%),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属于其他建筑服务(9%),而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属于增值税劳务(13%,详见2023年56号公告),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属于建筑服务(通常为3%),而不是“劳务”,增值税中的劳务是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税率为13%。
四是注意建筑企业常见的价外费用,比如业主由于延期支付工程款而额外支付的利息或违约金赔偿金、施工过程中由于表现突出业主支付的奖励款等。这些都属于价外费用,需要按照主税目缴纳增值税。
在税收检查中,如何区分建筑企业的税目适用是否正确?一要看合同内容的决定,二要看发票的票面显示,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票面自动显示编码简称,如*建筑服务*、“*经营租赁*”、“劳务”等,如果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票面不显示编码简称,可以从代开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中查看到。
2.关注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专业分包企业很多是既销售货物又同时提供建筑服务,比如说钢结构企业、活动板房企业、幕墙企业、防水材料企业、门窗企业、电梯空调等企业,它们的经营特点是:合同签订的是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内容是既有自产货物的销售,同时又承担建筑安装服务,对于它们的税目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历史的问题,我们先从营业税时期说起。
有一个营业税的文件是2023年23号公告,它说的意思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营业税建筑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如果没分别核算,则由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核定其销售额和营业额。
十七年以前,笔者在鸟巢从事财务工作时,鸟巢的钢结构分包既是如此,钢结构分包商一共有三家,一是浙江绍兴的浙江精工,二是上海的江南重工,三是江苏宜兴的沪宁钢机,这三家企业都是既生产钢结构件,同时又负责将钢结构件安装至鸟巢土建结构上,后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
这三家企业当时的交税模式是,钢结构件的销售在机构地(浙江、上海、江苏)缴纳增值税,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钢结构的安装在项目地(北京市朝阳区)缴纳营业税,在朝阳区代开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营改增以后,营业税不复存在,但是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仍然存在税率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条确定了一个混合销售的原则,即一项行为既有货物又有服务,叫做混合销售,混合销售就是合二为一,要么统一按照货物交税,要么统一按照服务交税,到底按照哪个交,以纳税人的主营范围为准。
营改增后如果按照这个原则来确定专业分包商税目,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它们的税目就一定是全部按照销售货物来交税,因为他们的主营范围是销售货物,显然,这比营业税时期有所上升,就违背了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初衷。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23年和2023年,总局分别制发2023年11号公告和2023年42号公告,明确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这就与2023年23号公告延续起来了。
3.进一步的探讨
有一个具体的问题需要与各位领导探讨,11号公告和42号公告里面要求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但是实务中,稽查中,我们肯定会看到有的纳税人由于不了解政策或由于甲方的强势,就是没有进行分别核算,从而统一按照一个税率交了税,有的是全部按照13%,有的是全部按照9%,这应如何进行处理呢?
去年中国税务报发表了江苏盐城税务局王建中老师的文章,他的观点是,没有分别核算应当按照兼营的规定,一律从高,即统一按照13%缴纳增值税,我对此持反对意见。
个人认为,11号公告和42号公告都没有提到兼营的概念,我们不能把“不属于混合销售”就等同于“兼营”,否则就会陷入“未分别核算—从高—统一按照13%—等同于混合销售”的死循环,背离减税降负的初心。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借鉴2023年23号公告的规定,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4.关于发票备注栏
2023年23号公告对备注栏提出了要求,在税收检查中需要把握几个要点:
一是无论自开还是代开发票,均需备注相关信息,我看到很多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没有备注,这是不对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是只有建筑服务税目才需要备注,销售货物、劳务、其他服务等,没有要求备注,可以不备注,但是备注了也不能算不合格。因为有很多建筑企业对这个政策理解不是很精准,为了保险起见,他们要求所有发票都备注相关信息。
三是专票普票、电票支票都要备注。
四是项目地址应当清楚的反映到县(市、区),此处的市应特指不设区的市,包括县级市以及特殊的没有区的地级市(东莞、嘉峪关、中山、三沙、儋州等5枚),此处的区应包括地级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下属的区。
如果项目地址只标注了沈阳市,这肯定是不对的,因为沈阳市下属有区,必须细化到区,正确的标注方法是“铁西区”,如果纳税人标注的更详细,比如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xx路xx号,这个也是符合规定的。
五是项目名称应当以合同上注明的项目名称为准,因为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对于项目名称的称呼可能有细微差别,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备注的名称一定要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注明的项目名称一致。
5.税目的风险识别
一是拆分合同,人为将工程合同拆分成“材料或设备合同+清包工”,这种情形经常发生于一般计税项目,且甲方为有抵扣需求的一般纳税人,尤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甚,我们在税收检查时,发现建筑企业有分拆合同情形的,在对建筑企业进行处理的同时,也应关注它的甲方,因为后者取得了不合规的发票,也应一并处理。
二是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安服务,未分别核算,未分别适用不同税目和征收率,这个问题前面已经展开讲了。
三是自产材料(非设备)同时提供建安服务,尽管做到了分别核算,但是选用了13%+3%开票方式,正确的做法是13%+9%。再次强调,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只有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建安服务才能按照13%+3%开票,自产材料同时提供建安服务必须按照13%+9%,有些“专家”说,销售自产材料提供建安服务,可以理解为先把材料卖给甲方,然后这个合同就变成了甲供工程,就可以按照简易了,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外行人说外行话,是对税法的庸俗的理解。
四是开具和取得建筑服务税目的发票,但是备注栏不规范。
五是收到业主奖励款、延期付款利息、索赔款等价外费用税目适用错误。
来源:何博士说税
一、单选题
10.某啤酒厂既生产甲类啤酒又生产乙类啤酒。劳动节促销期间,直接销售甲类啤酒200 吨,取得收入80万元;直接销售乙类啤酒300吨,取得收入75万元;销售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组成的礼品盒取得收入12万元(内含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各18吨),上述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已知甲类啤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50元/吨,乙类啤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20元/吨。该啤酒厂上述业务应纳的消费税为(b)万元。
a.12.45
b.12.5=200×250+300×220+18×250
c.12.60
d.12.65
【解析】纳税人将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或销售数量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税率征税。
11.某酒厂2023年12月份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用作广告样品0.8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4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500克0.5元,比例税率为20%。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d)元。
a.8600
b.8800
c.9600
d.9800=0.8×1000×2×0.5+[0.8×40000×(1+10%)+800]÷(1-20%)×20%
【解析】注意吨与克的换算,1吨=1000千克,1千克=500克×2。从量税=0.8×1000×2×0.5=800(元),从价税=[0.8×40000×(1+10%)+800]÷(1-20%)×20%=9000(元),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800+9000=9800(元)。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22.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2023年1月从国外进口卷烟300标准箱(每标准箱250条,每标准条200支),支付买价2,000,000元,到达我国海关运输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20,000元,保险费8,000元,假定进口卷烟关税税率20%,则该批卷烟在进口环节应缴纳消费税()元。
a.1,107,257.14
b.2,072,945.45
c.1,073,571.43
d.1,439,212.5=150×300+(2,000,000+20,000+8,000+405,600+150×300)÷(1-36%)×36%
【解析】(1)关税完税价格=2,000,000+20,000+8,000=2,028,000(元),关税=2,028,000×20%=405,600(元)。
(2)确定进口卷烟适用的消费税税率: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的价格=[(2,028,000+405,600)÷(300×250)+0.6] ÷(1-36%)=51.64(元)<70元,适用的比例税率为36%。
(3)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150×300+(2,028,000+405,600+150×300)÷(1-36%)×36%=45,000+1,394,212.5=1,439,212.5(元)。
24.中国公民刘女士2023年3月首次通过跨境电商购买3只高档口红,关税完税价格(不含税实际交易价格)是510元。假定口红进口关税税率20%、消费税税率为15%,且未超过年度交易限值,则刘女士上述行为需缴纳的税金合计是(b)元。
a.124.4
b.117.6=510÷(1-15%)×13%×70%+510÷(1-15%)×15%×70%
c.115.14
d.142.8
【解析】刘女士所购口红未超过单次5000元的限值,也未超过26000元的年度交易限值,关税税率为0%,但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纳税额可以享受七折优惠。
应纳增值税=510÷(1-15%)×13%×70%=54.60(元)
应纳消费税=510÷(1-15%)×15%×70%=63(元)
合计纳税=54.60+63=117.60(元)。
25.某黄金珠宝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零售翡翠手镯,取得零售收入55000元;零售包金手镯,取得零售收入5000元;零售18k金镶宝石首饰,取得零售收入50000元;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足金首饰,实际收取零售额70000元(已扣除了30000元的旧金饰品折价款)。当月采购黄金珠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18800元。
该珠宝店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为(a)元。
a.7217.69=(55000+5000+50000+70000)÷(1+13%)×13%-18800+(50000+70000)÷(1+13%)×5%
b.7482.06
c.9130
d.10046.17
【解析】当月应缴纳增值税=(55000+5000+50000+70000)÷(1+13%)×13%-18800=20707.96-18800=1907.96(元)
应缴纳消费税=(50000+70000)÷(1+13%)×5%=5309.73(元)
合计纳税=1907.96+5309.73=7217.69(元)。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征收范围:
27.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
a.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解析】选项a: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选项c:纳税人(卷烟批发企业除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选项 d: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28.2023年3月,某卷烟批发企业总机构向卷烟零售商销售卷烟25标准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销售雪茄烟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万元,其在另一县的异地分支机构向卷烟零售商销售卷烟14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销售烟丝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总机构当期发生可抵扣进项税7万元,分支机构当期发生可抵扣进项税5万元,该总机构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计数为(d)万元。
a. 12.08
b.9.78
c. 8.23
d.11.88=(50+30)×11%+(25+14)×250/10000+(50+20)×13%-7
【解析】卷烟批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应就总分支机构的卷烟批发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计算缴纳消费税,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
这里的核心考点是卷烟批发企业纳税地点的规定。
总机构应纳消费税=(50+30)×11%+(25+14)×250/10000=88+0.98=9.78(万元)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50+20)×13%-7=2.10(万元)
总机构合计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9.78+2.10=11.88(万元)。
二、多选题
5.以下按照“其他酒”10%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有(abc)。
a.以蒸馏酒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
b.以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
c.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
d.调味料酒(不属于征税范围)
e.果啤(按啤酒征税)
提示:
(1)啤酒出厂价的计算不包含增值税和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
(2)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照啤酒征收消费税。
(3)果啤、啤酒源按啤酒征税。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4)其他酒。
【其他酒的范围】
指除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葡萄酒适用“其他酒”子目,调味料酒、酒精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于配制酒(如“药酒”和各种调制酒),要根据酒精度数等标准判断:
①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按照“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高于38度的,按照“白酒”征收消费税。
②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照“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高于20度的,按照“白酒”征收消费税。
③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3.下列关于消费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bde)。
a.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b.经营单位同时零售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的,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c.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单独计价、单独核算,不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征税
d.纳税人采用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答案】abde
【解析】选项c: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4.下列关于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e)。
a.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b.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c.金银首饰的清理、修理收入应该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d.纳税人采用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同类新金银首饰的(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征收消费税
【答案】ae
【解析】选项ad: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选项b: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选项c:金银首饰的清理、修理收入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25.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cde)。
a.翻新改制首饰征收消费税但修理首饰不征消费税
b.金银首饰和镀金首饰均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c.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不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人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d.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e.用于职工福利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答案】acde
【解析】选项acde:符合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有关规定;选项 b:镀金首饰不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二)
位于市区的甲高尔夫球具厂(以下简称“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成品成本中外购比例60%,2023年6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原木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 42 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木验收入库后,当月又将其全部运往位于县城的乙高尔夫球具厂加工成木制杆头,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注明甲厂收购原木的实际采购成本金额,并注明支付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1.56万元,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厂收回木制杆头时乙厂代收代缴了甲厂的消费税,乙厂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向丙高尔夫球具厂外购一批高尔夫球杆的金属杆身,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 200 万元、增值税 26 万元。
(3)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木制杆头的50%领用连续加工进行烤漆;30%以22万元(不含税价)销售给另一家高尔夫球具厂;领用当期外购杆身的90%,与自产握把组合成成套产品。
(4)当月销售自产高尔夫球具1200套,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50万元。
(5)当月将自产高尔夫球具100套赞助某国际高尔夫大赛;将自产高尔夫球具10套用于本厂职工奖励。
(6)当月末盘点,因管理不善毁损库存产成品一批,账面成本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具消费税税率10%,成本利润率10%;所有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在当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厂当月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为(a)万元。
a.31.94
b.31.76
c.31.82
d.32.05
【解析】计算甲厂当月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
①外购原木进项税额=42×10%+2×9%=4.38(万元)。
2023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基本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0%。
②外购杆身增值税进项税26万元。
③委托加工加工费进项税1.56万元。
当月发生的进项税合计=4.38+26+15.6=31.94(万元)。
2.甲厂当月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为(d)万元。
a.1.04
b.0.80
c.0.77
d.0.62=8×60%×13%
【解析】甲厂当月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金额=8×60%×13%=0.62(万元)。
3.甲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为(b)万元。
a.34.36
b.35.40=[450+450÷1200×(100+10)+22]×13%-31.94+0.62
c.37.10
d.38.31
【解析】计算甲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销售和视同销售高尔夫球具的销售额=450+450÷1200×(100+10)+22=450+41.25+22=513.25(万元)
销项税额=513.25×13%=66.72(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66.72-31.94+0.62=35.40(万元)。
4.甲厂当月委托加工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d)万元。
a. 5.33
b.5.42
c.5.58
d.5.76=[42×(1-10%)+2+12)]÷(1-10%)×10%
【解析】计算甲厂当月委托加工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因为受托方乙厂没有同类价格,只能组价计税。在组价时注意收购原木的实际采购成本的计算:42万元收购款中计算扣除了10%的进项税,剩余(1-10%)的部分计入了采购成本;支付2万元运费也要计入采购成本。材料成本=42×(1-10%)+2=39.8(万元)
委托加工杆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39.8+12)÷(1-10%)=57.56(万元)
委托加工收回木制杆头被代收代缴消费税=57.56×10%=5.76(万元)。
5.甲厂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消费税为(a)万元。
a.28.72=450×10%+450/1200×(100+10)×10%+22×10%-5.76×(50%+30%)+200×90%×10%
b.28.99
c.29.25
d.29.36
【解析】计算甲厂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木制杆头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22万元>57.56×30%),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甲厂当月可抵扣的消费税=5.76×(50%+30%)+200×90%×10%=22.61(万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450×10%+450/1200×(100+10)×10%+22×10%-22.61=28.72(万元)。
6.以下表述正确的有(acd)。
a.乙高尔夫球具厂代收代缴甲厂消费税时,应同时代收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b.乙高尔夫球具厂代收代缴甲厂城建税时,应使用甲厂所在地7%的城建税税率
c.乙高尔夫球具厂代收代缴甲厂城建税时,应使用乙厂所在地5%的城建税税率
d.委托加工收回的木制杆头连续加工高尔夫球具销售的,应计算缴纳消费税,并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委托加工已纳的消费税
e.委托加工收回的木制杆头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解析】选项b:乙高尔夫球具厂代收代缴甲厂城建税时,应使用乙厂所在地5%的城建税税率。选项 e:委托加工收回的木制杆头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交通运输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对降税这个事儿怎具体执行出文件,现在货主已经跑过来喊我们降运费了。
货主:听说国家给你们降了一个点税,那物流费也要降一点了吧?
物流企业:哥们,你们不是降了3个点嘛,怎么还惦记我那一个点啊!
货主:你就说降不降吧?张三和王五的物流公司还在排队呢……
物流企业:我……
税率降1%,客户要求降价1%,是这样的吗?
我们通常的运输价格是价税合计金额,原增值税税率是10%,比如:运费是100,税额是10,那么总体运费价格就是110元,增值税是流转税,是由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得出来的,如果增值税由10%降为9%,以毛利率为10%计算, 那客户月运费10万元计算如下:
减税前:
进项税额:9.0万×10%=9000元
销项税额:10万×10%=10000元
增值税额:10000-9000=1000元
减税后:
进项税额:9.0万×9%=8100元
销项税额:10万×9%=9000元
增值税额:9000-8100=900元
实际减税为:
减税金额:1000-900=100元
看到没,本次降税后,月运费10万才减税100元,并不是10万×1%的1000元。
虽然政府工作报告很明确指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不少物流人看到这项改革的第一反应是担忧和焦虑。
一位物流业内非常资深的老人甚至认为,这是制定了一个对运输行业明降暗升的降税方案。
轮胎、购车、加油、零部件购置、物料包装等采购原先都有16%的进项抵扣,但未来将降低到13%,存在3个点落差,远大于交通运输业降税的1%。
从数据上计算,只要前端进项抵扣的支出总成本没有超过总支出成本的33.3%即可。
但是在物流运输中,加油成本在物流总成本占比已经高达40%,假如40%油料作为进项,物流企业实缴税金会增加0.09%。
因此,借势要求降运费的货主,不是不懂,就是借故耍流氓。物流人也不应接受降价要求,也不接受补差价一说。
部分素材来源:物流沙龙、物流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老项目与新项目以2023年5月1日为分界线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01
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5月1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转让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简称差额,下同)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转让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简称全额,下同)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转让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全额为销售额,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全额为销售额,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02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差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全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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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知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年应税销售额,也就是企业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应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则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否则会硬性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在税务机关增值税开具发票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更改。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选择自行开具还是代开发票,应评估后再做选择。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简易征收,执行的是征收率,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的是3%或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13%、9%或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客户提出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小规模纳税人也无法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实中,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会遇到这类问题,甚至有的客户威胁企业,如果不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就不做了,导致有的个别小微企业到处去买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我们知道,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2023年4月1日起由月应税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季度应税销售额由30万元提高至45万元。那么,也就是说,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月应税销售额低于15万元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即便是低于起征点的应税销售额,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四、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必要刻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式为简易计税法,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应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没有直接关系,与当期的应税销售额有关,那么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决定了小规模纳税人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起到抵减增值税进项税的作用。
总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自行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只能开具3%或5%征收率的专票。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8月14日
实物黄金销售属于货物销售,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
黄金租赁又称“借金还金业务”,是指银行在公司授信额度内,把黄金实物借给公司,到期日前公司再把相同重量和成色的黄金归还给银行并支付黄金租赁费的一项业务。黄金租赁是融资行为,出租方转让黄金不确认收入,取得的租赁费本质上属于利息收入;需接“贷款服务”适用6%的税率讲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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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约定总价款,税率变化,合同总金额不变
(2020)冀01民终5892号
本院认为,《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总价款880000元,上诉人已经支付460000元,尚有420000元未支付,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被上诉人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其剩余货款符合双方约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称制造业增值税已由签订合同时的17%调整到13%,调整之后的剩余未开票合同部分合同价款为560170元,上诉人仅需再支付被上诉人货款400170元的上诉理由,经查,《产品销售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价款的税率,亦未约定合同货款随税率变化而变化。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二、约定税率后,税率变化,合同总金额不变
(2018)粤03民终22479号
本院认为,关于包含税价的货款是否应当根据税率的调整而调整。2023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上诉人塘厦制品厂与被上诉人盛泰华钢材公司的对账单日期分别为2023年1月25日、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30日。本院认为,税率变动属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上诉人塘厦制品厂、黄森勇有权根据公平原则申请变更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含税货款202570.16元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的货款总额为200838.8元(115628.01元+74757.45元+10453.36元)
以上两个司法案例,一个不支持变更,一个支持变更,区别在于是否约定了税率,但这并不是说约定了税率就可以根据税率变化变更合同金额。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约定税率但法院不支持变更的情况,未约定税率法院也支持变更的情况。
为避免出现因为税率变化而产生合同金额争议的情况,建议在合同中对涉税条款进行明确:
1.对于卖方来说,可以约定固定总价不变,不因税率降低而降低含税总价。
2.对与买方来说,首先约定不含税价、税率和税额;其次约定不含税价不变,增值税额根据税率变动而变动;最后,合同期内税率下降,如果买方已经付款,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因为税率变化而多支付的税差。
工程设计行业的税率是不是和其他行业的是一样的呢?如果你对这部分知识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我们知道,不管是哪一个行业都会和增值税打交道,那么我们就先来了解一下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是指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一种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类类型,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开设计费,不管开专票还是普票税率都是6%,小规模纳税人开的发票税率全都是3%,所以设计费税率也是3%,开具的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收取工程管理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个人的工程设计费如何开具发票?
凭个人身份证、工程设计协议、对方支付证明到地税局大厅去申请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收(8%)
工程设计费的计算公式
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其他设计收费
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以上就是有关工程设计税率以及费用的一些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作者|方菲
排版|唯石
来源|公众号 问税有道
分享|有技财税测评 有技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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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回顾
【编者按】有技财税交流学习群是专门为财会人员提供学习交流而建立的群,大家财税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杂症,都可以在群里提问,我们会有老师和群友为你答疑解惑。
本期[有技]财务交流群整理了 12 个问题及参考答案,其中涉及预算、发票查验及开具、工商变更等问题和处理方法,再次感谢林老师、oliver、沫宝、sun等群友的答疑解惑,现分享出来供大家借鉴学习,提升职业能力。
1. 【问】请问下大家,各个业务部门的预算总和超过了预算总费用,财务人员该怎么办?(1群)
【参考解答】财务落实,预算超标的原因;实际操作中的确要超预算,那就得写报告申请加大预算开支,经批准后才可能多给钱。(解答者:oliver、林)
2. 【问】请问一下有人知道增值税普票在哪查验吗?(1群)
【参考解答】国税网发票查验、电子税务局里面发票查询。(解答者:沫宝、八戒)
3. 【问】请问小规模是开1个点的专票还是3个点的专票?(1群)
【参考解答】都可以开的,开3%的就相当于你们放弃了1%优惠政策。(解答者:sun)
4. 【问】请教一下各位大神,个体注册的电话号码留错了,在那里可以改?(1群)
【参考解答】网上申请变更试试,工商注册的网站或者电子税务局,工商和税务留错哪个改哪个。(解答者:oliver、林、sun)
5. 【问】现在深圳注册公司还需要本人去现场办ca吗?(1群)
【参考解答】法人授权委托,办理人去就可以了,带上营业执照副本和公章、办理人身份证。(解答者:林、暖栀)
6. 【问】电子发票都是普通发票吗?可以抵税吗?这张是专票还是普票?(1群)
聊天过程中了解到的案例背景:
【参考解答】这张是普票,专票会注明的,电子专票在个别地区推广中,电子普票也是分行业才能抵扣,比如农业公司销售农产品的电子普票计算抵扣。(解答者:林)
7. 【问】广州社保这么高?(1群)
聊天过程中了解到的案例背景:
【参考解答】是啊,到手的工资变少了好多,公司用工成本高了很多。(解答者:念卿)
8. 【问】营业执照变更怎么查?(1群)
【参考解答】工商网站
(解答者:sun)
9. 【问】请问绩效和餐费补贴算入工资总额交个税吗?(3群)
【参考解答】要计入个税,误餐补贴才不计入,餐补是每个人都有,计入工资个税核算范围。出差餐补最好不要在工资里补,出差报销单上直接补就好了。(解答者:oliver)
10. 【问】请教一下,老板要开一张装潢服务的发票,我是选装饰服务还是建筑服务,平时开的都是6% 的会展服务*展览展示?(3群)
聊天过程中了解到的案例背景:我问会计,会计意思就是纯装修是9,搭建附带就6 。
【参考解答】装潢就是装修税率9%。如果的确就是装修那就是九个点,合同为依据,做财务的要坚持底线,合理避税。(解答者:oliver)
11. 【问】我这个经营范围是可以开装修的吗?(3群)
聊天过程中了解到的案例背景:
【参考解答】可以啊。(解答者:林)
12. 【问】各位老师,请教一个问题:要怎样变更工商联系人呢?一定要法人实名认证才能变更吗?我将营业执照上的信用代码复制去登录电子税务局都没问题,就是这个老显示代码有误,是不是应该输入其他号吗呢?(3群)
聊天过程中了解到的案例背景:
【参考解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可以变的;不用,要之前的联系人验证码;五证没有合一的吗?现在都是一个码了。(解答者:惠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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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要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不征),有偿(继承、赠予不征),转让(出租不征),也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
2、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⑴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⑵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 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和确定适用税率。
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4 个级次: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 ,未超过100 %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的部分;适用50%的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的税率。
提醒:土地增值税4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收入的确认:
1.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仅仅指货币收入。房地产评估的计税事项是什么?在征税中,对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1)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4.特殊情形:
⑴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首先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⑵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扣除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注意: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财务费用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以内予计算扣除以扣除。
(2)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取得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 %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注意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代收费用扣除。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7.注意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6)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主要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得到确认。现在问题出在第三个条件的认定上: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1.44)倍以下。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地县级税务机关却没有此项“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或通知可予以参考。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2.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从2008年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
3.政府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收入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4.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5.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6.企业兼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合作建房分房作为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9.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规定,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1.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征收管理
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那日,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 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和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注意:土地增值税与其他税种有个很明显的区别在于需要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进行审核确认。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计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3.清算。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清算的条件:清算的条件分为纳税人应当清算的条件和税务机关要求的清算。
纳税人应当清算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⑴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⑵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⑶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要求的清算: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⑴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⑵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⑶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注意:⑴清算后转让房地产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⑵滞纳金问题: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⑶权属变更: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例外情形: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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