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税率16调整到13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那新税率的发票怎么开呢?有什么注意事项?
1税率变化情况一览表
今天给大家整理了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那么到底怎么操作呢?朝下看~
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先看开票软件省升级了么
一、确定开票软件已升级
金税盘用户开票软件版本号:v2.2.33.190318
税控盘用户开票软件版本号:v2.0.29.190318
提示:请自行对照查看!
3了解开票软件升级后变化
01
金税盘用户
1.2023年4月1日至3日,进入开票软件,系统自动弹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将16%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将10%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请遵照执行!”的提示 ,如勾选左下角的“不再显示”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不再弹出该提示框。
2.升级后在2023年4月1日后登录开票软件时税收分类编码自动更新至最新版本号32.0。
3.2023年4月1日后登录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更新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适用税率,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
4.月度统计表和发票资料统计中增加对13%和9%税率的汇总统计。
02
税控盘用户
1.2023年4月1日-4月3日登录开票系统均会提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增值税16%和10%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请遵照执行”, 如勾选左下角的“不再显示”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不再弹出该提示框。
2.税收分类编码版本更新到32.0。
3.13%与9%税率的调整
发票填开界面的税率,调整后的税率排在前面,调整前的税率依然存在。
4.汇总表设置税率处,新增13%与9%两栏。
4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开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后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金税盘用户,可以在开票软件中选择13%或9%的税率开具发票。
提醒:
对于2023年4月1日之后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票界面没有16%和10%税率可以选择,所以妥妥地不会选错税率哦!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蓝字发票。
提醒:
① 开具红字发票时,原来发票按什么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就按什么税率开具哦!
② 如果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2023年5月1日前,也是可以开具17%或11%税率发票的哦!
5税率下调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发票开具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业务的适用税率,影响发票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一、先认识下税率调整后对应的行业品目
我们还是用快速记忆法:
6%
一般来说,吃喝玩乐住加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9%
你搬不走的、搬不动的、就是用拖车都没办法的,加上国内到处跑的。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13%
剩下的,都属于它~~
二、接下来就是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一)新税率的执行时间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在2023年4月1日之后的就要按新税率开票,而纳税义务在2023年3月31日及以前发生的,仍可以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各位亲在开具时一定要注意。
(二)针对已经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升级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控开票软件内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未升级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纳税人请尽快升级。
(三)发票开错了怎么办呢?简单来说,当月作废,次月冲红,简单吧!
那如何正确的开具呢?
还是举个例子吧。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货物销售,该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6%。在2023年3月-4月期间,共发生了2笔业务,根据情况不同,在增值税发票开具上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a业务:甲企业3月28日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乙企业,4月1日前已经开具发票。但是在4月1日后,因为发生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这时候就应该按照原适用税率16%开具红字发票。
b业务:甲企业4月10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乙企业,并同时开具发票,但在开具发票时误将税率选择为16%,且5月份才发现开票有误。这时候甲企业需要先按照原税率16%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13%的蓝字发票。
(四)补开发票相关涉税提醒
先看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再举个例子,甲企业3月20日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乙企业,且税款所属期3月申报了未开票收入,但是一直未开具增值税发票。4月20日,丁企业要求甲企业开具发票,那么甲企业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16%补开。
此处应特别注意:
若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之前,但未开票,4月1日后需补开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当期必须要申报未开票收入。也就是说必须在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1日前申报了未开票收入的部分,才可以补开发票。
6发票开具热点问题
1、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3、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一般纳税人,请问在4月1日后,我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您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4、我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您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您开具正确的发票。
5、我在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6、我是一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应当如何处理?
答:您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7、我是一名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问我应当如何确保4月1日后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发票?
答:您应当及时联系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开发商对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确保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8、2023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1%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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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制造企业黄老板把他在浙江做的很好的一个零件制造业务引入天津,公司有厂房有设备有几百个员工,员工大部分是车间工人,设备已购入多年。老板做事比较谨慎,对于公司各项成本严格控制,盈利情况很好。
某月老板把财务经理叫办公室交待,当月增值税最多交200万销售额不低于4000万。
增值税交税是这样计算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比如当月销售零件含税收入113块,税率是13%,不含税收入就是100,销项税额就是13块。
当月只有采购钢材的钢材厂给开了67.8块(含税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不含税金额就是60块,税额是7.8块(60*13%,增值税税额是用不含税金额乘以税率)
当月应交增值税=13-7.8=5.2元
财务经理提前规划交税的事先去找销售部门让其预测当月销量,销售副总说预测要有4520万左右的含税收入。那不含税销售额就是4000万左右,税额就是4000*13%=520万元。
如果最多交200万,那么进项税额至少要320万,进项税额能有多少要去找采购去了解。
采购副总说这个月采购钢材等原材料大概会有2500万,预计也就有2260万当月能给开票,有一部分本身开不了票有的供应商当月开不了,他说的这些金额都是含税金额,财务经理心里默算2260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为2000万,2000万乘以税率13%就是260万,那进项税额就是260万。没有留抵进项税。
按照现在情况预测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就是520-260=260万,超老板最多交200万增值税这个最高限额有60万。
财务经理开始想到底怎么可以降低当月应交增值税,采购不太可能给拿来更多进项税发票。只能从销项上想办法,分析公司的客户发现,有个客户他们订单量大,正在跟销售部门谈分期付款的条件,客户本身不缺钱,希望分期付款主要原因是这些零件用在他们新设备上有一个调配期。
于是财务经理跟销售部协商,答应客户可以分期付款,但为了保证公司现金流,订单上不发货的部分他们以预付款形式付给公司,这个款项在公司账上挂预收账款。这里面会涉及到很多合同条款的沟通。分期付款对于客户来讲逐步获取产品控制权,不会一次性获取全部产品,如果产品符合客户要求继续发货后续预付款可以转为货款。
直接收款、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属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同,如果直接收款,收到货款当天就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如果合同约定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预收货款的以货物发出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以前对客户的销售方式当月收款2000万,当月需要开票2000万增值税大概230万,分期付款方式约定当月付款1000万(另外1000万作为公司的预收款),当月需要对这个客户开票1000万,增值税大概115万,相当于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原来基础上减少115万,比老板的最高限额还少了55万。
这个方法主要是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找到可以适用的客户,改变销售方式,实现税收目的。
企业税负高最主要问题不在财务,财务最多是失职导致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或者核算错误导致多缴税款,如果财务能参与到整个业务过程中,也可以一定限度内合规的实现公司税务目标。
广告装饰公司随着业务发展需要,会形成不同的业务形态,各种业务形态设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也是不一样的,以下来分析一下广告装饰公司可能会产生的业务形式和不同的税务处理。
业务形式一:
广告装饰公司利用自己的广告牌对外经营,为客户提供发布广告业务,收取广告发布服务费收入。
根据2023年36号文中现代服务业中对广告服务业务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广告装饰公司利用广告牌为客户提供广告发布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收入符合2023年36号文中利用路牌、招牌、橱窗等各种形式的广告服务,一般计税方法下,适用税率6%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业务形式二:
a广告装饰公司将广告牌租给b广告公司用于广告发布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分别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该业务中,a广告装饰公司提供的是不动产租赁服务,需要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交纳增值税,适用9%的税率。
业务形式三(混合销售):
广告装饰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份办公楼室外装饰合同,合同内明确约定了各种材料的使用情况,材料由装饰公司统一提供,以最终完工的决算报告为结算依据。
因为广告装饰公司在此项工程中包工包料,同一项业务中包括改造建筑物外观使其美化的工程作业装饰服务。同时还附带有材料的销售。则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此项业务中广告装饰公司属于装饰服务和货物的混合销售,结合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装饰公司本身并不是从事此类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是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该业务应按照装饰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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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新闻网 自5月1日起,部分钢铁产品执行新的进出口税率。在进口方面,对生铁、粗钢、再生钢铁原料、铬铁等产品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在出口方面,适当提高硅铁、铬铁、高纯生铁等产品的出口关税,分别实行25%、20%、15%的出口税率。同时,将热轧、冷轧、涂镀板、不锈钢、管材等146个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由之前的13%降为零。
“作为抑制铁矿石价格快速上涨、控产能、减产量的政策组合,调整部分钢铁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是国家经过全局平衡后作出的战略抉择。”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面对国内市场需求有增长、资源和环境有约束、绿色发展有要求的新形势,钢铁进出口政策调整凸显了国家政策导向。
具体来看,对生铁、粗钢、再生钢铁原料等产品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有利于降低这些初级产品的进口成本,增加铁素资源进口,从而减少对进口铁矿石的依赖,提升国内资源保障效果。
此次取消出口退税的一般钢铁产品多达146项,2023年的出口量为3753万吨,出口占比达70%。这将促进这些产品转回国内市场,有助于改善国内钢材供需关系,稳定钢价。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钢铁行业作为制造业中碳排放量最大的行业,除了发展低碳冶金技术,控产量是行业实现低碳减排的最直接方式。而在中国经济刺激措施及建筑业和机械业的强劲表现拉动下,兰格钢铁研究中心预测2023年中国钢铁需求增量或在3000万吨以上。兰格钢铁研究中心主任王国清分析道,“要实现粗钢产量同比下降,在产降需增下,供需缺口显而易见。减少出口、增加进口的方式可弥补控产背景下国内资源不足导致的供需缺口”。
王国清以冷轧板为例解释道,4月28日其中国市场价格为951美元/吨,出口离岸价为974美元/吨,出口与国内市场价差仅23美元/吨。如果未取消出口退税,以国内市场价格作为采购成本,企业将获得109美元的退税,而取消出口退税后,企业将增加109美元成本。
中钢协上述负责人进一步指出,长期以来,中国钢材产品出口中的一般产品占比较高,此次取消一般产品出口退税,保留电工钢、汽车和家电用钢等23个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钢材产品出口退税,有利于高端产品继续参与国际竞争,树立中国钢铁产品高质量的国际品牌形象。且考虑到进出口环节隐含的碳排放影响,通过调整钢铁进出口政策等方式优化贸易结构,有助于降低能源消耗总量和碳排放量,减少环境污染。
业内人士强调,钢铁行业要将发展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满足国内需求上,充分发挥进出口的补充和调剂作用,适应钢铁从净出口向进出口平衡和向净进口转变的新发展格局。同时,全行业要全力做好压减粗钢产量工作,促进钢铁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和低碳绿色高质量发展。
(汤 莉 )
有粉丝发来消息问: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但是对方不小心将我方的地方写错了一个字。在系统里试了下,可以进行勾选。这种情形下,能进行抵扣吗?有什么风险吗?
增值税法 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
这其实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实务问题,我们今天就将这个问题一次性给大家说清楚。收到开错字的专票到底能不能抵扣,是要区分不同情况的。
1、虽然专票开错了一个字,但是可以正常勾选。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可以正常进行抵扣的。不过具体到各地税务局可能对待这个问题的口径和做法不太一样,建议询问下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来进行进一步的确认。
2、专票开错了一个字,并且也不能进行勾选。对于这种情况,处理方式就比较简单了,直接将发票退回,并要求对方重开。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从规定上来讲,发票开具需要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内容完全一致。严格按照规定的话,发票开错一个字,应当属于不符合“内容完全一致”的规定。
在实务中,如果只是地址开错一个字,没有原则上的错误,并且能够勾选,一般是可以抵扣的。但是如果公司管理比较严格,或者财务个人比较较真,也可以要求退回重开。
另外,选择不要求退回重开,也要记得两件事:第一,跟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第二,告知对方财务人员,避免后续有此类情形再次发生。
财务人在平日工作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发票,除了开错字的专票,还可能有备注栏填写不全的,盖章模糊的,税率错误的发票,那么到底哪些发票收到一定需要退回重开呢?我们在这里顺便给大家做了一个总结,供大家参考:
1、发票备注栏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的,收到需要退回。
2、发票专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收到需要退回。
当然当下已经有不带章的电子发票了,不用纠结发票专用章盖的行不行了。实务中,发票专用章盖的不规范的情形有三种:
3、收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票,一律退回。
4、收到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需要退回。
5、收到销货清单为自行用a4纸打印的发票,需要退回重开。具体情形如下:
6、成品油发票开具不规范的需要退回。成品油开具规范参考如下:
7、税率弄错的发票,需要退回。
8、收到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需要退回。
另外,财务人员在处理报销的时候,需要注意:如果收到的发票只有办公用品的笼统名称,没有具体明细的不要报销,虚开的票更不要给报销。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开放、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着力点。为适应经济新常态,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我国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若干项跨境应税行为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鼓励扩大服务出口,增强服务出口能力,培育“中国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问:我们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8号)规定办理申报。
同时,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问:我们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用于往来境外的国际运输服务,请问我们提供的这项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在德国购买了一台设备,因故未能运回国内,要在德国出租。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现为越南一家公司在其境内的不动产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为美国当地一家公司提供电信服务,按照目前政策是否可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呢?
答:如该项业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可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准备为欧洲某公司制作广告并在欧洲投放,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可按规定享受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金融机构,现在非洲为两家境外企业提供美元和人民币结算服务,请问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结算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海洋运输公司,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获取土地阶段
税种: 印花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1、印花税: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0.05%缴纳。
2、契税:土地出让价款乘以适用税率,现行契税适用税率3%-5%。
3、耕地占用税:获取土地使用权符合耕地条件的,以占地面积乘以税额一次性缴纳,不符合条件的不缴纳。
二、开发建设阶段
税种: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印花税:根据各类合同适用税率缴纳,如建安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税率为0.03%-0.05%。
2、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取得的红线图次月起,根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乘以定额税率计算,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三、销售阶段
税种: 印花税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1、印花税: 如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0.05%缴纳
2、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按销售额(不含税)9%
采用简易计税按销售额(不含税)5%
3、 城建税:增值税的7%
4、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
5、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2%
6、企业所得税:25%
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且办理结算后交房验收时按适用税率9%(一般纳税人)计算补交剩余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以预售收入乘以预计毛利率(预计毛利率在10%-30%之间),分季或分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费用(当期相应税金及期间费用),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后计算实际毛利,调整以前毛利,合并到其他项目计入当年损益计算纳税,待开发产品结算再进行调整。
土地增值税: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制度,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且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营改增”全面实施初期,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使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加强跨境业务管理、完善跨境业务团队资料,旅行社应做到一团一归集、各团不混淆;资料齐全整。
境内业务和跨境业务严格区分开。只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交“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申请表”,提供相应的出境旅游业务资质证明、境外相关协作单位如地接社或酒店的业务合同、结算凭证等,就可以得到税务部门的批复认可。出境业务就可以享受税收上的优惠,享受跨境业务免税政策。
资料准备(业务财务操作层面)
一、团档资料齐全:
团队资料是旅游业务中的基本信息,其内容贯穿旅游业务的全过程。从招客揽客到旅游行程开始乃至收款入账,各类信息资料都应当列入团队资料的管理系列之中归集成档。归集和整理团队资料即业内俗称的“团挡”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是所有参团客人的信息和资料。跨境业务的主体对象是参团的客人,他们的信息应该是免税的主要因素。留有并保存全部参团客人的信息和资料,对能否完全享受免税具有重要作用。业者应保留所有参团客人的名单、机票或是火车票、邮轮公司出具的客人名单的复印件、客人护照和签证的复印件。其中:如果出团人使用的是落地签,则需要在入境后由领队负责向客人全部收回。如果因其他原因无法收集所有人的签证章,则应保留领队的落地签章复印件;可能的条件下,也可以多留些客人的落地签的照片,作为客人出境旅游行程信息的辅助证明。
【财务方面延展:客户及客人档案,应收账款的确认必要条件。人数*团费。客人所产生的交通、住宿、签证等相关发票,该出为该团的零散成本票】
2、是旅行社的开票信息。因为跨境业务的免税事项是与旅行社团队跨境业务的营业收入相对应的,所以应保留该团队营业收入的发票(副联)明细清单和团队收入成本毛利表。其中,如果委托的客户是各大电商,他们收集输送的客人旅行社是以电商为单位按月度集中开票的,但是游客却是分类分团输送的,那么,则应将发票(副联)复印多份,将与之对应的客人名单分团分类附在相对应的团号的团包中,并注明正页发票在哪一个团包中,以方便后期审核与检查。
【财务方面延展:开票的细节要求及分类。重点:分团】
3、是地接社的信息与资料。地接社资料是跨境业务最终落实的基础,与境外地接社(邮轮公司)的协议书、境外地接社(邮轮公司)的发票或账单复印件等都是旅行社享受免税的重要依据。其中,如果地接社的协议是按照年度签的系列协议,则需要在资料中注明。特别需要提示的是境外地接社提供的协议与账单有许多是不盖公司章的,有的只是个人(如负责人)的签名,旅行社一定要提醒境外社加盖公章,以备国内有关部门核查。
【财务方面延展:境外地接社方面提供的invoice形式发票,团明细账单等提前沟通清楚,因为境外地接社有很多是没有公章的。国外是公章,负责人签字是都认的。】
4、是团队行程表。团队行程表是团队落地的依据,表明该团客人所游览的具体地点和方向。佐证材料是各类餐点、酒店、景点的发票以及地接社的账单。如果是导游、领队带团并且是自家旅行社直接付款的,则各类发票的内容应与团队行程表的内容相一致。
【财务方面延展:导游、领队带团付款的保留好相关消费凭据】
5、是出团通知书。出团通知书上标明了团队集合出发的地点和时间,并有相关的出行注意事项,说明该团已经完成组团工作,正在准备出发。出团通知书是出境业务事项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6、是其他与团队有关的业务资料。组团过程中还会有许多其他的业务资料,作为出境业务中必需的业务联系,也应该作为业务档案予以保存。这不仅是免税工作的需要,也是业务管理的需要。
二、档案管理:团档归档,团队资料保管的要求。结合不同旅行社自己情况和档案管理做好规范。
团队资料的归集是业务信息得以保存的前提,是旅游业务的详细信息,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在一定时段里妥善保存。团队资料归集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是团队资料归集的时间。旅行社应要求跨境业务部门的业务员在每个团队行程结束后的1个月内,按照上述有关团队资料管理的要求,认真归集与该团队有关的信息资料,仔细检查每项资料的正确性与完整性,逐一审核各个明细项目,重要资料更要多次核实与对照,做好所属团队全部资料的整理、归集、编号、装订、归档工作。
2、是团队资料归集的方式。在归集整理团包资料时,应将团队资料按照相应的团号归集在一个文件袋中,封面上注明部门、团号、目的地、团包清单目录、操作人名单等。团包清单目录一定要详细、明了,方便日后查找与检查。
3、是团档的检查与抽查。业务员对于团包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应按照规定内容和要求进行,业务部门负责人有督促与检查的责任,公司主管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对这些团包资料进行不定期抽查,以保证团包资料真实无误。
4、是保证团包资料封存的严肃性。团包资料一经归集封存,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拆封、修改或抽取。如必须要开封团包,应书面办理开封申请手续,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有2人以上人员见证的前提下现场开封、核查,但不得抽取或销毁资料,只能经领导批准后才能够复印相关资料,以此来保证团包资料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5、是电子文档的保管。如公司各项条件具备并完善,则可以电子文档的方式保存团包资料。公司网络技术部门可专设“团档”专用文件档,按照年度、部门、团号分别开设专用文件夹,要求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输入存档。明确团队结束后的第1个月内整理归集该团的电子文档,第2个月内将该团的电子文档上传公司服务器,专项保存。
6、是团档的保存期限。团档的保存时间可根据旅行社经营情况及经营环境而定。一般情况下,纸质团包由经办业务员保管,保存时间不得低于5年;电子文档的团包,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5年。保存期间,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丢弃或销毁;期满后,由公司行政部另行安排或处理。
7、是责任人与监管人。跨境业务团队资料即团包归集与保管的责任人是经办该团的业务人员,部门经理有严格监管的责任。业务员离岗时,应办理相关团包的书面移交工作,由部门经理监督完成;部门经理离岗时,则应由上一级领导监督完成,以此保证团包管理的严肃性和正确性,防止丢失或毁损。
开发票
获得税务部门的免税核准后,就要重新调整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应按照业务不同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通常,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都会同时经营入境、国内和会展等业务,在跨境业务免税的情况下,旅行社所开具的发票就会同时出现6%的增值税税率普通发票、6%的增值税税率专用发票和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保证经营业务与对外开具的发票相对应,开票人员应清晰跨境业务发票开具的各种要求,避免因混淆不同性质的发票出现税率问题。同时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开票人员应在发票上标注团号和客人名字。这就要求业务员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填制“发票申请单”,将所属团号和客人名字标注清楚。发票申请单由财务部留底备查,业务员也可另行记录或备份。
二是大客户发票的处理方式。旅行社给月结客户等大客户开具发票时,因为是一段时期内业务的总结,涉及团号和客人名称较多,因而,业务员在开票时应在申请单上或另附纸分别标明实际参团客人的名字和所属团号,客人总数与金额应与所开具的发票一致。
财务方面延展:先对账后开票】
三是发票税率的标注。所有跨境(含邮轮)业务的发票中销项税“税率”栏均应注明“免税”字样,以区别其他业务。
四是发票抬头。发票抬头应与收款的来源以及核算的对象相吻合。客户单位汇款支付的团费,必须按照汇款单位的名称开具发票。业务员应要求客户提供付款单位的税号;个人缴款需要开具注明个人名字的发票的,必须与实际参团客人的名字相符。
五是备查项目。为保证团档经得起免税事项的检查,多准备相关资料,以保证旅行社跨境业务免税事项经得起税务检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旅游报
导读: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买断方式,另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本文为大家讲述的就是关于代销手续费怎么做账的这一问题,相关的会计分录文中已进行了分析并解答,供大家参考。
代销手续费怎么做账?
委托方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清单: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4)结转或支付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5)收到货款净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扣除手续费部分】
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分录如何做?
借:受托代销商品 (售价)
贷:代销商品款 (接收价)
商品进销差价 (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额)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本文就代销手续费怎么做账的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分录如何做?获取更多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请关注会计学堂网!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28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与零税率初略一看,貌似三者意思相同,其实不然,三者是有着较大差别的。不征税,指的是从本质上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只有征税,才能谈得上免税,所以,免税的前提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只不过国家给予了优惠待遇,可以享受免税。增值税零税率,是增值税其中的一个法定税率,在销售环节适用零税率,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增值税中的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在开具发票、纳税申报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有哪些不同?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不征增值税项目。不征增值税项目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有: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又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文件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也就是说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征收增值税。非持有至到期的,就不属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等等
不征税项目是否可以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23年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除了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以外,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纳税人发生不征增值税项目,一般来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在特别情形下,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等,可以在发票开票系统“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不征税项目相应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列举的七种情形中,并未包括不征增值税项目,根据“法无禁止即可”的原则,只要能够取得税法认可的扣税凭证,用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给予某些项目取得收入免予缴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在发票开具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特殊情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开具发票,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免税”,发票税率栏显示为“免税”。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应该按照正规的方法开具免税发票。严格意义上讲,纳税人发生免税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选择税率为“0%”,是一种错误的开票行为。
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对于同时从事应税和免税项目,进项税不能准确划分的,应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公式进行计算转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除外)。当然,享受税收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也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三、零税率。零税率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税额允许抵扣。
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货物、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依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七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代替原来的出口发票(普通发票五联),外贸企业选择“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企业自制凭证”两种方式。
纳税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四、其它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2、纳税人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3、免征增值税属于税收优惠,应按照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增值税不征税项目和零税率不属于增值税优惠,无需审批或备案。
4、在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填报中,增值税不征税项目取得收入无需填报。免税收入须填列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分不同免税项目及代码),免税项目进项转出填列附表二第14栏,免税项目收入填列附表一第18或19栏,并反映在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零税率申报填报分两种情况:适用免抵退税项目的,免抵退出口销售额填列在附表一的第16或17栏,并反映在主表第7栏,主表第15栏 “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适用免退税的,应填列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出口免税),附表一第18或19栏,及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平时工作中经常遇到农产品税率的问题,为了便于理解做了总结。
了解农产品税率
一、目前,农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一般纳税人)
注意:像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玉米蛋白粉等,以及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罐头,精制茶、水果罐头、中成药、酸奶等不属于“农产品”范围。
二、农产品免税的情况
1、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3、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4、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5、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6、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四、不是所有的农产品进项税额都能抵扣!a公司是一家餐饮店,为一般纳税人,今年3月从一家专门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公司购买了猪肉和蔬菜,取得一张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万元。
错误做法:按农产品免税发票注明的金额乘以9%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7〕37号文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收到了免税农产品发票如何判断对方是批发、零售或者是农业生产者呢?如果销售方为***超市、***蔬菜批发部,对方为批发、零售商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销售方为***农业公司、***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个人等,则对方为自产农业者可能性大。
六、农产品发票来源不同,进项税额略有差异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农产品加计扣除建议分两步走哦,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未来考虑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生产领用时加计1%扣除。
特殊案例需要注意: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用于初加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实务中,很多人容易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3%税率的专用发票直接勾选抵扣了,这是大错特错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増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开具的一张农产品专用发票,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800元。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80000*9%=7200(元)如果直接勾选抵扣则少抵扣:7200-800=6400元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中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由于政策的不断变化,税率的征收也会有所有波动,编者按照今年的政策,全面总结了2023年5月1日起实行的最新增值税税率,非常清晰。现在做图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和保存,里面按照13%税率,9%税率,6%税率分类,更加清晰直观的了解不同税率所对应的品类。
税率
2023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的官方解疑,其中第12条问答提到“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格外惹人眼:
12.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像2023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个字同时出现,大概率让人产生困惑。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免税,二者常理看是互斥关系,很难并存。就好比多年前人们很难想到男员工跟“产假”扯上关系一样。
对笔者而言,碰见求惑者,更是敢疑而不敢言。说有错误,官方文件怎么能犯错;说没错误,却又难以解释清楚为什么。于是乎,言多必失,索性沉默不语保留一丝“专业”的体面。
上述所聊是笔者当时看到文件面临的费解困惑的心理活动。下面,言归正传,顺着脑回路,查查资料,我们逐个解解惑。
一、增值税专票为什么不可免税呢?
基本道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标志性合法凭证,是上游企业将商品流转至下游受票方进行增值税抵扣的依据,如果某一环节免税了,自然就打破了抵扣链条的传递性,进而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态圈,从而失去了增值税的个性灵魂。
税法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票为何又出现免税?
官方不止一次在增值税政策解答中提过“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说法。其中,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第十六问,解答到“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官方连续两年两次提及,自然不应是错。那么,这样以来,便只能用“例外”来解释通这个问题。
而事实者若如此,我们查阅官方的两次解答,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共性:
1.都是批发摩托车(机动车)的纳税人。
2.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3.都是开具机动车发票
由此,我们可以初步判断,机动车批发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免税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特定的例外情形。
三、销售机动车的发票体系是怎样的呢?
1.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国家对机动车行业制定了特殊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也就是说,该行业有别于其他行业,具有独特的发票使用制度。
2.《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涵盖哪些类型机动车销售方纳税人:
3.在我们现行发票体系里,销售机动车(不包含二手车)只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两种情形。具体位置如下图:
4.机动车发票适用情形分类:
举例:
【例1】某汽车制造商(主机厂)将整车出售到某4s店用于销售,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注明“机动车”字样)。
【例2】某4s店将一辆轿车出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解惑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从事销售机动车行业企业,无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均只能开两种发票,要么是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别无选择,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类型发票。
2.从事销售机动车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既受行业特殊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制约,又可享受财税【2023】1号文“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笔者以为,受两方面因素的冲突影响,权衡之下,在不破坏销售机动车流通环节增值税抵扣链条形式完整(相当于进项税为零)的基础上实现纳税人政策优惠的享受,最终选择了一个相对别具一格的“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
-完-
房产税的计征方式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租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从上面两种计算方式可以看出,我们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思路就是从价计征的要降低房产原值,从租计征的要尽量降低租金收入。同时,由于两种计征的存在,我们也可以根据测算比较两种方式税负的大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负低的计征方式,另外我们还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 自持物业房产税税收的常见困惑
1、出租标的不仅包括房屋,还通常包括房屋内外部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机器设备、办公用品、附属用品、其他服务等,合同签署不当会导致房产税税基加大。
2、低于1年的免租期,合同签署不当会增加房产税税收负担。
3、空租期是否按照从价计征征收房产税?
4、在物业处于“冷商”阶段,通常会有免租金或低租金运营情况,无收入或低收入还要缴纳房产税。
2. 常用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从价计征降低房产原值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产税征收范围中的房产是指有屋面和维护机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则不属于房产。
如果将不符合上述有屋面和维护结构的建筑物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则这部分建筑物的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
例:甲企业有一厂房,工程造价500万元,其中厂房建筑成本400万元,厂区围墙、护栏、烟囱等建筑成本100万元。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
方案一:将所有的建筑物都作为房产计入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500×(1-30%)×1.2%=4.2万元。
方案二:将厂区围墙、护栏、烟囱等建筑成本100万元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应纳房产税=(500-100)×(1-30%)×1.2=3.36万元。
方案二节省支出0.84万元。
二、从租计征降低租金收入
(一)把租金拆分为“房租+服务费”或“房租+设备租金+服务费”
企业租赁房产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但大多数企业出租的不仅只是房屋设施,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附属用品等,现行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有些企业出租房产的同时提供物业服务等。如:房屋+家具;房屋+露天游泳池;房租+服务费等。
因为房产税只针对房屋租金征收,所以准确区分房产税征收范围,可以采用分设关联公司,将租金收入合理拆分为“房租+服务费”或“房租+设备租金+服务费”,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开具发票,可以达到降低税基而降低房产税的效果。同时一般纳税人服务业增值税税率6%,比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10%要低,也就是说将租金拆分为“租金+服务费”在降低房产税同时还有降低增值税的效果。如果相关联的公司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还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例:a公司将其位于市区一写字楼对外出租,年租金200万元。
方案一: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此时甲应缴房产税=200万*12%=24万元,缴纳增值税=200*9%=18万元,附加税费=18*(7%+3%+2%)=2.16万元,共计支出44.16万元。
方案二:年租金仍为200万元,但对写字楼内的办公家具、家电等附属用品进行合理分拆,签订两份租赁合同,一份为房屋租赁合同150万元,一份为附属设施租赁合同金额50万元。此时甲应缴纳房产税=150*12%=18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50*9%+50*13%=20万元,附加税费=20*(7%+3%+2%)=2.4万元,共计支出40.4万元。
方案二节省支出3.76万元。
注意:
“房租+设备租金+服务费”模式,因为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9%,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3%,有可能出现增加的增值税大于降低的房产税情况,要结合具体情况处理。
(二)“租两手”
因为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对于一宗财产原则上只征一道税。由于转租方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因此转租方转租房屋时,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所以,在不改变最终租赁收入的前提下,中间设置转租环节,降低房产税计税依据,从而降低房产税。
通常的筹划方法是,先按照“批发价”“整租”给运管公司(关联企业),然后运管公司再按照“零售价”“散租”给租户,即通过降低第一道租金达到降低税基而降低房产的目的。
例:假设a公司手上有10000平方米自持商业用于出租,每年租金160万元,则a公司每年需要缴纳房产税19.2万(160*12%=19.2万)。
如果a公司先将房产以100万一年的租金打包出租给关联物业公司b,然后由b再以160万一年的价格进行转租,根据房产税只由产权所有人单一环节交税特点,a公司需要缴纳房产税12万(100*12%=12万)。
通过出租形式的转换,组合模式(直租+转租)较单一模式(直租)少交税7.2万(19.2-12=7.2万)。
注意:
(1)这种方法对于少数对“转租”环节按照“差额”征收房产税的地区无效。
(2)第一道租金的“合理程度”是能否被税局调整的关键。
三、避免两种方式同时计税,规避无效支出
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对低于1年免租期情况,改变租金约定方式。
例:假设a公司将价值1000万房产出租给b公司,合同约定前三个月为免租期,往后每月按照10万元收取租金。a公司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将分为免租期按照自用从价计征,三个月后按照从租计征两部分分别计算,因此a公司第一年总共需要缴纳房产税12.9万(1000*(1-30%)*1.2%*3/12+10*9*12%=12.9万)。如果将免租合同条款修改为第一年租金90万,往后每年租金按照120万收取,则a公司第一年总共需要缴纳房产税10.8万元(90*12%=10.8万)。“去免租期”方式下,房产税可以少交2.1万(12.9-10.8=2.1万)。
四、改变业务,选择最优计征方式(一)将自用性质转租赁性质
例:假设a公司手上有10000平方米自持商业用房,房产价值为1亿元,减除比例按30%计算,按照从价计征原则a公司每年需要缴纳房产税84万元(10000*70%*1.2%=84万)。
如果a公司把10000万商业用房以白坯房的性质整体打包出租给关联商管公司b,年租金按照250万计算(租金约为房屋折旧金额:10000/40=250万,残值率按照0计算,如果使用年限更长、有残值,则租金还可以适当降低),b商管公司对租入的房产进行装修,装修后再由b商管公司对外招商引资进行分割转租,则a公司按照从租计征每年需要缴纳房产税30万(250*12%=30万)。
通过持有性质转换,出租模式较自用模式少交税54万(84-30=54万)。
对于租入房屋的装修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精神,如由承租人承担有关装修费用,作为承租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未计入出租方的房屋原值,所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不缴纳房产税。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由a房地产公司自行装修,按规定,自有房产发生的装修费应计入房产原值,按规定计提折旧,该部分装修费也应作为自用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实际操作中,收取的租金抵减成本费用后略有盈余应为最佳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少交企业所得税,否则可能会出现a公司亏损,b公司盈利多交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按上述价格收取租金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租金收入偏低的情况。
(二)出租合同变为仓储合同
房屋出租:临时让渡房屋的使用权,因此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仓储:存放、保管服务,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当按房产余值计税比按租金计税金额小时,可以考虑将出租合同变为仓储合同。
例:甲企业有一闲置库房,房产原值1000万元,乙企业由于仓储能力不足拟使用该仓库,当地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为30%。
方案一:甲将该库房出租收取租赁费,年租金100万元
应纳房产税=100×12%=12万元,应纳增值税=100×9%=9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共计支出21万元。
方案二:配备保管人员将库房改为仓库,为客户提供仓储服务,收取仓储费,年仓储收入为100万元。
应纳房产税=1000×(1-30%)×1.2%=8.4万元,应纳增值税=100×6%=6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共支出14.4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支出6.6万元。
五、利用免税政策及税收优惠
根据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因此企业如存在上述情况要充分利用该政策。
房产税是以城镇中的房产为课税对象,可以考虑将一些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建筑物建在城郊附近的农村。如公司仓库,若建在城镇每年都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如果建在农村就可以节省这笔费用,当然企业要考虑运输等成本的增加。
根据规定,对于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50%以上,或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应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我们在房产修理时,将房产的资本性大修理支出分解成多次收益性小修理支出,使每次修理费低于限额,这样每次修理费可以直接从损益中扣除,不须增加房产的计税基础,从而相应减少房产税税负。
六、空租期的解决方法
处于空租期的房屋,只要纳税人未转为自用用途,仍旧处于待租、招租状态,则不应转为从价征税房屋征税,仍应作从租征税房屋管理。所以,空租期的解决方法就是不要转为自用,而是保持待租、招租状态。
七、特殊时期考虑税负转嫁
按照税法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可能是产权人,也可能是经营管理单位、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承典人等,这为税负转嫁提供了可行依据。开发商在免租金或低租金运营时期(冷商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房产税,达到税负转嫁目的。
总结:上述方法只是常用的税收安排,具体项目的筹划要根据项目自身特点、当地税收环境、企业自身资源等条件,与专业公司合作“量身定做”适合筹划方案。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需要掌握和拿捏好租赁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要结合同类市场行情和自身商业住宅特点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否则,在价格过低又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会存在税务局不不予认可的风险。因此,不论是关联方企业之间协同作战进行税筹设计,还是非关联方企业之间谋求双方税负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合同安排,一定要摆正心态,兼顾收益和风险,保证在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前提下不交冤枉税,而非一心想着如何实现不交税、偷税、漏税、骗税、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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