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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国从税基、税率等方面一共进行了6次改革,直到2023年,增值税税率才逐渐形成了13%、9%和6%这3档税率的格局。
我国自1979年开征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目前,增值税已成为了我国第一大税种,其纳税人根据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水平的不同可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为税率,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称为征收率。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未有太大变化,实行简易计税,一般适用3%的征收率。
对于特殊情况如: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时选择差额纳税等特定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征收率。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
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税基、税率等方面进行了多次改革,其历程主要经历了6个关键时间节点,具体如下:
(1)1984年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拉开了我国增值税的序幕,征税范围只限于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汽车、机动船舶、轴承、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等12个税目。
增值税税率存在16%、14%、12%、10%、8%和6%等6档税率,最低为6%,最高为16%。
(2)1993年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标准税率为17%,优惠税率为13%。
(3)2023年
由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存在,存在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在减税降费的背景下,我国自2023年起开始推进“营改增”改革,开始实行4档税率,分别为:17%、13%、11%和6%(不包括零税率)。
(4)2023年
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为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这档税率,增值税税率由4档变为3档,分别是17%、11%和6%。
(5)2023年
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为降低税费,将17%、11%这2档税率各下调1个百分点,我国增值税3档税率变为16%、10%和6%。
(6)2023年
为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税务总局于2023年3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将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现行10%的税率降至9%,自此,我国增值税3档税率变为13%、9%和6%。
总结
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指标,我国税务机关也在对增值税税率不断进行优化,由此可见,降低税率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体现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
出租酒店式公寓如何缴纳增值税?
请问将酒店式公寓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取得的收入是按房屋出租还是按照住宿也缴纳增值税?
问题解答:
酒店式公寓是一种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具有“自用”和“投资”两大功效,但其本质仍然是公寓。购买者拥有单元产权,既可以自住、出租,也可以转售。
酒店式公寓应区分不同的用途而按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仅将公寓转让他人使用,而未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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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变化太大,会计不学没法工作了
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求意见稿》若实施将带来哪些变化?今天小编带大家一一解读。
增值税法中的变与不变
1、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统一表述为「增值税应税交易」,替代了目前暂行条例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将现行征税范围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同时从现行「金融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单列。
3、不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而是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为起征点,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未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赋予其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的权利,标志着国际通行的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制度引入我国。
很可能的情形是,增值税纳税人默认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特定情形或不超过一定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取消5%征收率,维持3%征收率,13%、9%、6%三档税率及其适用范围依然未变,但考虑到征求意见与税率简并工作并不冲突,所以税率是否会继续简并税率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5、视同销售口径收窄,第十一条提到只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才有可能涉及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提供资金借贷,不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如无特殊规定)。
6、非应税交易新增「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项目,36号文附件一第十条第(三)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项目不再属于非应税交易。
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列举的「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产重组过程中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等项目,以及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已明确的其他不征税项目,未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7、销售额的定义发生了变化,不再使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表述方式,而是将销售额定义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8、进项税额定义增加了相关性的限制,第二十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9、留抵退税上升为法律条款,第二十一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口径发生变化,一是继续明确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和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二是在不得抵扣的餐饮服务之前新增定于「直接用于消费的」。
如提供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由旅客消费的餐饮服务,当可抵扣进项税额,但同时一定会取消旅游服务差额计算销售的规定;影视拍摄中作为拍摄成本耗费的餐饮服务,当可抵扣进项税额。
11、混合销售的范围和界定方法变化较大,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是不再将混合销售限制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五种征税范围只要出现在同一项应税交易中,均属于混合销售,如epc;二是不再以纳税人的营业范围作为税率确定的因素,而是提出了「从主」的概念,具体含义有待观察。
12、原「纳税期限」改称「计税期间」,使表述更为精准,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计税期间,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降低纳税人负担。
13、合并纳税重出江湖,第三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表明,被财税〔2017〕58号废止的36号文附件一第七条重出江湖。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
《增值税暂行条例》比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应税交易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存款利息收入;(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第五章 应纳税额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章 税收优惠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第三十条 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第七章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下列规定确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第八章 征收管理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进行税务检查。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
建筑行业最常见的进项抵扣税率汇总!
材料费
1、原材料。钢材、水泥、油品等为17%或征收率3%;农产品为11%或征收率3%;商品混凝土为17%或者3%。
2、周转材料。自购周转材料为17%或11%或征收率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为11%或征收率3%。
3、临时设施。临时设施包括临时性建筑(如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临时水管线(如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临时道路(如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及其他临时设施。
进项抵扣税率:建筑劳务为11%、材料购销为17%、分包为11%,或征收率3%。
差旅交通信息费
4、租赁费。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纳税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租用施工机械配备操作周进项抵扣税率为11%或征收率3%;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1%或征收率5%。
5、劳务派遣费。劳务派遣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3%或5%。
6、分包款。建筑服务分包款进项抵扣税率为11%或 3%。
7、运费。运输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1%或征收率3%。
8、差旅费中的住宿费用。差旅费一般包括出差人员发生的吃、住、行费用。其中,餐饮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机票、船票、车票等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住宿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9、办公用品。企业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
10、通信费。包括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办公电话费及服务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等。其中基础电信服务的进项抵扣税率为11%, 增值电信服务的进项抵扣税率为 6%或征收率3%。
11、快递费。业务往来发生的同城的快递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12、车辆使用费用。包括车辆维修费、油料费、车辆保险费、过路费、过桥费。其中,车辆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油料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
13、过路过桥费。企业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 5%或 3%征收率换算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4、水电气暖费。其中,水费的进项抵扣税率为11%或3%,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 17%或征收率3%,天然气的进项抵扣税率为11%或征收率3%,暖气费的进项抵扣税率为11%或征收率3%。
水、电、气、暧费应注意将经营办公与集体福利分开,用于集体福利部分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物业广告安全费用
15、会议费。指企业举办会议而向会务服务提供方支付的会议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16、物业管理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17、安保费。购买安保服务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5%或3%,为加强安保而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
18、书报费。包括购买的报纸、杂志等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1%或征收率3%,上游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除外。
19、咨询费,中介服务费。向各类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如审计查账、验资审计、资产评估、高新企业认定审计、法律咨询,税务咨询、经济顾问、技术顾问等,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20、广告宣传费。广告制作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广告设计、广告发布、广告代理等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21、劳动保护费。因工作需要发生、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员购买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劳保用品,如手套、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用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 。
22、勘察勘探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 6%或征收率3%。
23、设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 6%或征收率3%。
24、检验试验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25、保险费。财产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 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26、培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27、物料消耗。主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如电线、灯、清洁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等,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
28、安全生产用品。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防护网、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漏电保护器、防爆防火器材等。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
一、所得税:
2023年新出了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减半征收。所得税税率分为三个档次:1、基本税率:25%
2、高新技术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我们在2023年和2023年分别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我们采取分段的计算方法:
1、100万以下:应纳税所得*25%*20%*50%=2.5%
2、 100万—300万:应纳税所得*50%*20%=10%
3、300万以上:25%
例如:(1)利润总额:80万
税:80万*2.5%=2万
(2)利润总额:120万
税:100万*2.5%+20万*10%=4.5万
(3)利润总额:310万(不是小微企业了)
税:310万*25%
二、增值税:
小规模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
例如:1、专票0 普票20万,免增值税
2、专票20万 普票20万,只有专票交税
3、专票20万 普票30万 ,50万全额交税
4、专票0 普票47万,47万全额交税
注意:季度收入不超过45万是年增值税不免所得税,专票开多少就要按照金额乘以税率交增值税,专票也会占用45万的免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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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6%,10%,6%,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10%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归纳如下:
【1】、农产品
植物类
1、粮食: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不包括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6%)。
2、蔬菜: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不包括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6%)。
3、烟叶
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6%。
4、茶叶: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不包括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6%)。
5、园艺植物: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不包括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6%)。
6、药用植物: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中药饮片(不包括中成药,税率为16%)。
7、油料植物: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盐水竹笋(不包括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6%)。
11、其他植物: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动物类
1、水产品: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不包括: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6%)。
2、畜牧产品: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不包括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6%)。
3、蛋类产品:鲜蛋、冷藏蛋,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不包括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6%)。
4、鲜奶: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不包括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6%)。
5、动物皮张: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
6、动物毛绒: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不包括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6%)。
7、其他动物组织: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2】、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3】、自来水
不包括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
【4】、暖气、热水
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等。
【5】、冷气【6】、煤气
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7】、石油液化气
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
【8】、天然气
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9】、沼气
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0】、居民用煤炭制品
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11】、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
【12】、饲料
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包括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的税率为16%)。
【13】、化肥
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14】、农药
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不包括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6%)。
【15】、农膜
地膜、大棚膜。
【16】、农机
拖拉机、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人力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不包括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6%)。
【17】、二甲醚;【18】、食用盐;【19】、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
【20】、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21】、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不包括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2】、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3】、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24】、不动产租赁服务
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
【25】、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包括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
作为一个地道的北方人,而且还是一个在南方生活了十几年的北方人,对于儿时常吃的馒头和现如今常见的年糕,还是不陌生的,但没想到的是,这两种常吃的食物,其增值税的税率却是最高的13%
馒头
年糕
笔者也学习了好长时间的税法知识,也清楚农产品的税率一般就是低税率的9%,馒头和年糕无非就是稍微加工了一下,怎么就变成了13%?这难道就是深加工,我知道农产品深加工后的产品是13%,比如牛肉罐头、香肠,不起眼的馒头、年糕居然也在农产品深加工行列里
这两年,国家大力推行减税降费,馒头和年糕的税率也从17%降到16%,今年4月开始又降到了13%,降税力度不可谓不大,再加上小微企业扩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度提高,所以馒头、年糕的税率对于普通人的影响其实微乎其微,因为日常销售馒头、年糕的小店基本上是不用缴纳税款的,所以你要说吃的馒头、年糕里含了13%的增值税纯粹是瞎扯
再提一个你想不到的,那就是麦芽,麦芽也是按照增值税最高税率13%来计税的,小时候都吃过麦芽糖吧,当然了,麦芽和麦芽糖不是完全一回事
麦芽糖
还以为麦芽就是麦子发的芽呢
再谈一个,巴士杀菌乳,听起来很不一般,还杀过菌,结果却是按照低税率9%来计税
而酸奶的税率却是13%
绿化是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有些房地产企业会把绿化工程整体承包给一个公司,或者找两家公司分别进行苗木采购和绿化工程。最终达成的目的是一致的,但是涉税项目却存在差异,下面我们分情况进行相应的涉税分析。
一、 苗木公司自培苗木并承包绿化工程
对于苗木公司销售自产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即苗木公司对苗木进行培育后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采购苗木可以按照9%的税率进行进项抵扣。
而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增值税“其他建筑服务”征税范围,需要按照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此为前提,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即签订合同时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则免税政策将不再适用,而需要从高,全部按照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所以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将两项业务分别列示或者直接签订两个合同。此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对两项业务的合同金额进行合理分摊,对于苗木公司来讲,可以更好的利用免税政策,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可以有更大的议价空间。
二、苗木公司外购苗木并承担绿化工程
对于这种情况,苗木公司外购苗木后直接销售不符合免税的基本条件,所以苗木公司销售环节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率为9%,这种情况下两项业务的增值税税率相同,在合同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合同签订形式对增值税无影响。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七条规定: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若苗木公司外购苗木后培育一段时间,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条件的,可以申请免税。
三、选定两家公司分别进行采购和绿化
若房地产企业将绿化工程承包给一家公司,而选择向另一家苗木公司采购苗木的,需要注意苗木公司提供的苗木是否为自有苗圃基地培育,若是,则会收到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此时注意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9%的扣除率计算并进行进项税的扣除;若不是,则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按照票面进项税额扣除即可。
以上是不同情况的涉税分析。另外,鉴于国家对于苗木公司有相应的免税政策,所以对于绿化需求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自己成立苗木公司,在自有苗圃基地培育苗木,用于房地产项目。这样对于苗木公司而言,可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房地产企业还可以进行相应的进项抵扣。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申报材料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3.办理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需报送《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除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外)免抵退税申报时,需报送《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5.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3)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4)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5)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88号)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申报电子税务局操作
步骤一:打开免抵退税申报界面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新)】-【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
步骤二:填写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由于在零税率应税服务中跨境运输应税行为和其他应税行为申报途径和表格不一致,应采用不同的申报表格。
(1)跨境运输应税行为(以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为例)
数据采集,点击“新增”按钮,弹出数据采集页面,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进行数据采集。
(2)其他跨境应税行为
需要填写《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同样进行数据采集。
步骤三:确认汇总表
打开确认汇总表界面后,根据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的数额填入对应栏次,点击确认,生成汇总表。
步骤四:退税申报
点击【生成申报数据】,经数据自检,当没有不可挑过疑点后,勾选数据,点击【正式申报】按钮,数据就可正式申报。若企业需要上传相关附列资料时,可点击【资料上传】界面,弹出报送资料窗口,上传后点击“确认提交”按钮。
步骤五:申报结果查询
可在“申报结果查询中”,查看“审核状态”、“审核流程信息”。当审核状态显示为“审核成功”,则说明数据已经正式审核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可查看税务机关受理结果。
自2023年5月1日起,二手车销售将按照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昨天,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从税务总局网站上看到,关于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税务总局予以规范和明确。
为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称,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明确,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同时,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均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据介绍,按照相关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所以,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外,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手车增值税减免被业内称之为二手车行业的“里程碑事件”。以前,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时,应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的2%缴纳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时免征增值税。这样导致不少二手车企业将二手车买卖的企业行为转化为个人行为,以回避二手车增值税的征收。
专业人士认为,新政策出台,一方面降低二手车的流通成本,另一方面也为二手车交易规模化发展提供了空间,有利于二手车的规模化诚信经营。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王婉
沈阳日报社新媒体中心(沈阳网)编辑 王沛霆
会计做账报税是离不开各个税种的税率的。最常用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了,不过令许多会计头疼的是,增值税税率了,增值税涉及到的税目比较多,所以在日常计算税费和做相关账务处理时,就会遇到不确定用哪一个税率了!
为方便大家顺利地处理日常的财税工作,今天就在这里整理了最新18个税种的税率表!希望可以对大家有帮助哦!
2023年最新18个税种税率表
1、2023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目前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工作正在进行中,对于应补税和应退税不知道适用什么税率的,可以看下面。
在此提醒大家:经营所得个税年度汇算和综合所得个税年度汇算时间是不一样的,千万要注意!经营所得汇算要在3月底结束,综合所得汇算要在六月底完成。
2、2023年最新企业所得税对应的税目税率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在5月底结束,相关税费的计算也是需要弄清楚正确的税率。以及相关的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弥补亏损
3、2023年最新增值税对应的税目税率汇总表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13%税率的有所调整!
这个是今年新出的内容。
4、2023年最新消费税涉及的税目税率汇总表
5、2023年最新房产税涉及的税目税率汇总表
6、2023年最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的税目税额汇总表
7、2023年最新印花税税涉及的税目税额汇总表
18个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器
好了。上述汇总的2023年最新最全18个税种税率表和18税种应纳税额计算模板,就到这里了。希望可以对大家日常的财务工作有帮助哦!
1.概述
在当下经济稳步增长的大环境下,不少企业都通过大量的劳务派遣节约成本。例如近日冲上热搜榜的美团,这类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那么给这类企业提供大量人才的劳务派遣公司,又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2.内容
劳务派遣服务两种缴纳增值税的方式:
方法一: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方法二: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按照差额纳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总结
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计税基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销项额=销售额×税率6%
简易计税:销售额计税基础——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应交增值税=销售额×税率5%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案例/解析
甲劳务派遣公司当月产生1000万元销售额,如何缴纳增值税?
如果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6%的适用税率。
计算公式:1000÷(1+6%)×6%=56.60万元。(如果有进项可以抵扣)
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法差额纳税,假设1000万销售额的成本大概是550万,那么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是:(1000万-550 万)/1.05 *0.05=21.43万元。(不能抵扣进项)
增长税是我们日常记账过程中最常见的税种,除非零申报,否则都会涉及到相关会计分录。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下面我们分别看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相关的账务处理都是什么样的?
一.小规模纳税人
1.采购材料,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原材料、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2.实现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固定资产清理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购进业务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3.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举例子:旅游业
(1)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4.计提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6.企业当月交当月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7.当月交纳以前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8.企业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9.加计抵减政策
计提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以上就是增长税所有相关的账务处理及会计分录,欢迎大家评论区补充。
物流行业,税率从11%降到了10%,现在又降到9%。
1.税点类型
物流行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通运输费税点9个点
信息服务费税点6个点
小规模征收税点3个点(疫情期间税收优惠可至1个点)
2.开票需求
一般纳税人开票9个点
小规模开票3个点(疫情期间税收优惠可至1个点)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抵扣原则是:销项-进项。
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要求:三流一致或四流一致,分别为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运输流
3.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素
公司全称、税号、开户银行、地址、电话、账号
文章转载自陆运帮网络货运平台。
新版税率、征收率、预征率、扣除率记忆总结!大白建议先收藏再打印!以后肯定用得上,不管是考试还是工作,都离不开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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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一)关键字记忆
1、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2、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见附件1),税率为9%;
3、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4、除2、3项外,货物税率是13%,服务税率6%。
(二)分税目记忆
(三)图片记忆
(四)历史沿革记忆
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2档,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5%: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2、征收率通常情况下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
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这些容易混成5%,实际上是3%。
3、两个减按: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4、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理解记忆:
1、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入库。)
3、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预征率
预征率共有3档,2%,3%和5%。
理解记忆:
1、预征率有2%、3%、5%三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由于当时是原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的情形: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农产品核定扣除时:(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附件1:
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附件2: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开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9〕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3%征收率
1、《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23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0、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3、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7、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8、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3、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4、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5、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7、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8、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9、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0、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4、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5、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6、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7、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五)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23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9〕40号)
(5)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开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9〕114号)
本文来源:税台、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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