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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错综复杂、五花八门,我们怎么记住它们呢?我整理了成了表格和文字说明,赶快收藏吧!
图表1:增值税税率表
一、增值税税率文字总结说明
第1类说明、税率13%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第2类说明、税率9%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3类说明、税率6%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第4类说明、税率0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特别提示:以下13%税率货物容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的货物搞混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图表2:增值税扣除率表
图表3:增值税征收率表
二、增值税征收税率文字总结说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下列附表)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5%、3%、1%、0.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附表: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的简易计税
第一类:5%征收率
第二类:3%征收率减按2%征收
第三类: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第四类: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第五类: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图表4:增值税预征率表
【导读】:一般纳税人租赁收入增值税税率是多少?一般来说房屋出租后缴纳的税负一般都是按照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的。同时需要缴纳的税收在下文中小编老师都有介绍,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
一般纳税人租赁收入增值税税率
房屋出租时,需要缴纳的税赋项目及税率如下:1、房产税:应按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房产次月起缴纳房产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依土地的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800以下的免征营业税。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比率缴纳。5、印花税: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于生产经营口的,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确定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6、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税率均为2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资料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一般纳税人租赁收入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通过对上文资料的学习,小编老师认为大家应该都已经了解了,其实对于房屋出租收取的收入一般都是按照12%的税率次月开始征收所得税的,同期还需要征收的税款在正文中都有介绍,
【卡车之家 原创】面对持续飙升的柴油价格,不少卡友表示“已经快跑不起车了”,甚至有时候出一趟车只能把油钱挣回来保个本,简直没有干劲。过高的用车成本让不少卡友开始转战新能源市场,加之政策利好、路权优势以及城配货运需求量增多等因素,今年以来,新能市场可以说是异常火爆。
大家都说新能源货车运营成本低、更省钱,那么到底能帮我们省多少?对此,我们咨询了成都九运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让他们结合厂家资料给我们细算了一笔账,按照普遍的五年用车时间来进行计算,没想到两者之间的成本竟相差这么大。
电动车免购置税 燃油车需按比率缴纳
我们都知道购买普通燃油货车是需要按照比例缴纳购置税,通常来说是按照车价的10%来计算征缴的,购置税=价税总计÷1.13×10%(目前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3%)。例如我们购买的轻卡价格为12万元,就需要缴纳约10619元的购置税。此外,还有360元车船税。当然,保险的话无论是燃油车还是新能源货车都需要购买,这笔账就不用再进行对比。
车辆按照五年运营时间来计算的话,燃油货车总共需缴纳12419元(10619元购置税+1800元车船税)。而新能源货车呢,无需缴纳任何税费,也就说没有购置税和车船税一说,只用交购车费用和保险等手续即可,相当于五年下来比燃油货车少交了8800元。
其实我们可以发现,费用的大头还是在购置税上,在最新的发布的相关政策当中,原定于今年底到期的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将再延期实施至明年底,也就是2023年年底,将继续予以免征车船税和消费税、路权、牌照等费用支持。按照目前主流的新能源小微卡、轻卡售价来看,这一政策确实能够为卡友节省几千乃至上万元费用。
燃料费用对比 电动轻卡绝对优势
车辆运营成本方面,显然是新能源货车占据了绝对优势,不过具体能省多少钱,我们还是要为卡友们大致算一下。同样是按照5年运营时间来计算,轻卡用户一年的运营里程大约在4万公里左右,油耗按照综合15l/百公里计算,0号柴油燃油价格按照当下8.2元/l计算。也就是说车辆每年需花费约4.92万元燃油费,5年20万公里总共得用24.6万元燃油费。
此外柴油货车还涉及到尿素费用,国六车的正常尿素消耗比是柴油消耗量的10%左右,也就是说100l燃油需消耗尿素10公斤左右。按照原厂或者品牌尿素,一桶10公斤50元来计算,一年花费大约在3000元左右,5年尿素费用约15000元。加上此前得出的燃油费用,5年总费用约在26.1万元。
我们再来看一下纯电动轻卡,依据电耗40度/百公里,并根据峰谷平电价来平均计算,其电费约1.15元/度。按照5年20万公里计算,总共需消耗8万度电、花费9.2万元电费,平均每年电费约1.84万元。
燃油轻卡和纯电动轻卡两者对比之下,5年燃料上的总费用相差达到16.9万元。即便是按照低一点油价6.5元/l元计算,5年20万公里传统轻卡燃料费用也有19.5万元,加上1.5万元尿素费用,那么总费用来到了21万元,而新能源的仅消耗的电费只有9.2万。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比,新能源卡车在消耗燃料及尿素这一方面,5年依然可节约11.8万元,可见新能源卡车在运营成本上的优势还是很明显。尤其是在油价不断上涨的当下,越加突显了新能源卡车的低成本用车特点。当然,根据油耗不同、柴油价格等不同,所计算出来的数据也会有所差异,这里更多的是为卡友们做一个参考。
保养费用 电动轻卡更省事
卡友用车肯定会涉及到养车保养方面,我们燃油轻卡按照一年五次的保养周期来进行计算,平均单次保养费用约500元,5年基础的保养总费用大约在12500元左右。
反观纯电动轻卡,由于不需要更换发动机机油、机油滤芯,保养上的费用会比燃油轻卡更低,同样是一年5次的保养周期,平均每次约200元,5年用车下来总共约5000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燃油轻卡5年下来的保养总费用约12500元,纯电动轻卡的养护费用总共约5000元,两者相差7500元。当然,根据实际用车情况,保养及维修费用也会不同,这里所展现的数据主要供卡友们参考。
5年用车成本相差大 电动车路权优势是关键
总结一下,即便是我们把柴油价格拉回到6.5元/升的时代,5年20万公里燃油轻卡从购车、用车、养车以及尿素成本上的总费也有约23.4919万元,纯电动轻卡按照相同的计算方式,总费用约9.7万元。最终5年20万公里下来,燃油轻卡和纯电动轻卡运营成本相差13.7919万元,多出来的钱基本上可以再购买一台燃油轻卡了。
如果按照现在8.2元/升的价格计算,仅仅是油耗、电耗方面的差异,就超过了10万元,细算之下确实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数据仅供参考
在计算方式上,我们是不是漏了什么?对没错,电车价格,现阶段一辆4米2纯电动轻卡87度电轻卡差不多价格在18万左右,对比一般中等的燃油轻卡要贵了6万多元。但是,即便如此,按照6.5元/升的低油价计算,二者5年20万公里的费用也相差13.7919万元。由此可见,即便是减掉纯电动卡车贵出来的6万元,依然有7.7万元左右的利润差距。
当然,很多卡友在吐槽纯电动轻卡电池价格太贵的问题,5年/20万公里的质保完全可以打消大家的用车顾虑,并且得益于动力电池原材料价格上涨,现在纯电动车在二手市场的保值率有了极为明显的提升,可回收梯次利用的电池组,其价格甚至超过了400元/度。举个例子,一辆80度电的二手新能源轻卡,其电池组的单价就已经可以达到32000元,卡友可以在自己觉得合适的时候进行出手。
不过从我们接触到的卡友来说,成都当地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主要优势不仅仅是在运营成本上,不限行的用车路权更是一个决定性因素。尤其是成都市在执行的最新机动车通行管理措施当中,明确了传统燃油货车将24小时无法在三环路主道通行,只能行驶在辅道上,而小型新能源货车则不受其限制,仍可在三环路主道上通行,这对于刺激新能源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 编后语:
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当全国各大城市开始限制传统燃油货车进城、大面积换血新能源货车时,如果还想要继续进入城市核心区域完成配送作业的话,那么毫无疑问,新能源货车肯定是首选。
在成都,新能源货车几乎可以全天24小时可以在城市当中进行配送,几乎拥有最高的通行路权,完全不用担心限行限号等问题,这也是当地用户购买新能源货车的关键原因。各位卡友,如果是你,二者之间你会怎么选呢?(文/龚弋新)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增值税的简易方法计税
适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 做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 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 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目前征收税率 :3%
2、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 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 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 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 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 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符 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 ;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 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目前征收税率:5%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 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应纳税额。目前征收税率:5%减按1.5%
4、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 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目前征收税率:3%减按2%。
增值税项目(适用一般纳税人情形):
1.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销售劳务,税率:13%。
2.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税率 9% 情形如下:
a.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 物油、食用盐;
b. 自来水、暖气、冷气、 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
c. 图书、报纸、杂志、 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d. 饲料、化肥、农药、农 机、农膜;
e.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一般纳税人有关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 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 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 仅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 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 品,按照10%扣除率计 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营改增项目最新税率
1. 交通运输服务 9%
2. 邮政服务 9%
3. 基础电信服务 9%
4. 增值电信服务 6%
5. 建筑服务 9%
6. 销售不动产 9%
7. 金融服务 6%
8. 研发技术服务 6%
9. 信息技术服务 6%
10. 文化创意服务 6%
11. 物流辅助服务 6%
12. 鉴证咨询服务 6%
13. 广播影视服务 6%
14. 商务辅助服务 6%
15. 其他现代服务 6%
16.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17. 不动产租赁服务 9%
18. 文化体育服务 6%
19. 教育医疗服务 6%
20. 旅游娱乐服务 6%
21. 餐饮住宿服务 6%
22. 居民日常服务 6%
23. 其他生活服务 6%
24. 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6%
25. 转让土地使用权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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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筑业计税方法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随着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项目)逐步减少和增值税政策落实逐步到位,企业税负(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变化逐步明朗,纳税人降低税负的对策也是各有不同,由于工程造价存在两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也存在不同的计价模式(主要是定额计价和非定额计价),还存在不同的价格形式(主要是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加上某些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明示的计税方法(计税模式或税率)与实际纳税情况并不完全吻合,工程造价涉税争议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分析不同计税方法、计价模式及价格形式的特点,结合实际案例,初步梳理解决工程造价涉税争议的思路,并试图给出合同价款调整约定中规避涉税争议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争议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反映税负上升的建筑企业大多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特点是严格意义上的“价税分离”,具有道道征税、环环紧扣的特征,即工程承包人(或货物、服务劳务提供方)的销项税额就是工程发包方(或货物、服务劳务接受方)的进项税额,工程分包劳务、货物(材料)提供方的销项税额就是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进项税额,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额即意味着取得“抵扣”收入。
在总体税赋并未下降的前提下,并无实质意义上的税收减负良方,但因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抵扣机制使得购销双方形成主动监督、相互制约的格局,“纳税人”之间客观上存在“利益”博弈。这种博弈实际就是建筑产业链的“上、下游”纳税人增值税项下的“税负转嫁”,由此引发涉税争议。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梳理。
一、货物投标税率与发票税率不一致的争议处理方法
为便于讨论,货物招投标双方都设定为一般纳税人,货物的计价模式一般为非定额计价,价格形式为全费用固定单价。
全费用固定单价从报价形式上看,不是一种直接体现“价税分离”原则的报价方式,容易引发涉税争议。
某新校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总承包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石材采购招标(但石材不是甲供材),共分2个标段,投标报价要求报价形式采用全费用固定单价。报价包括材料价格和加工费用。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出厂原价、供销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运抵新校区指定区域)、采保费、上货费、卸货费、进退场费、配合费、检验费、劳务费、质保期内维修保养费用、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全部各项费用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它费用等一切费用。加工费用包括异型加工、切割、倒角、开槽、开孔、磨边、六面防护、石材背面挂玻纤网等所有工作的加工费用。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产品到达现场后,经买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卖方、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签字并办理交接手续,每次付款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向建设单位开具工程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需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具货物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报价汇总表中投标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投标人填写。两个标段中标的报价部分信息如下:
一标段的投标报价汇总表(局部摘录,投标日期2023年4月23日)
两个标段的供货商都是一般纳税人,在进入付款流程时,均称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投标时自报的增值税税率小很多。对此,总承包施工单位表示不能接受。
那么,供货商投标税率与发票税率不一致引起总承包施工单位进项税额变化的额度有多少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税率÷(1+税率),两个标段的税额差额结果见下表
由于税额差额的绝对值和相对值都较大,总承包施工单位明确表示要求供货方提供投标承诺的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认为,按照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基本原则,对供货商而言,无论其是否能够开具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认定,供货方要购买方支付的价款中的税是按17%(或11%)测算的,按照实际税率与投标税率计算出的税金差额实际上是总承包施工单位预期进项税额的一部分,从“诚信、公平”的角度考虑,解决供货商与总承包施工单位间这一涉税争议的方法是供货方以双方都认为合适的方式补偿这一部分进项税差额。
对于有些意见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不是变相的造成了税收的流失,我觉得不必担心,定额规定的装饰石材的增值税税率就是17%,案例中税务部门认可的对供货商销项税率的降低实际是减少供货商税负的实际行动,在供货商仍“执着” 按17%(或11%)测算纳税额时,客观上这种税负减低传导到总承包单位其影响应该是正面的。有理由相信,供货商如果想到税务机关开具17%的增值税,那首先表示赞赏的肯定是“国家”。
二、 总承包单位材料除税价格的确定和平均税率计算方法
实际上,解决供货商与总承包施工单位间的涉税争议与处理好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涉税细节密切相关,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涉税细节主要是如何确定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除税价格。
我们延用上述案例继续讨论,审计人员能不能按照供货商提供的专用发票上的材料除税价直接计入工程造价呢?
设定总承包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本项目又是税改后的新开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模式为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定额计价(所谓的港式清单其实也是定额计价模式的变形),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这种报价方式直接体现“价税分离”原则。
对总承包施工单位而言,无论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示的除税价格是多少,应该认定,在向供货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总承包施工单位预期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除税价格也应该是按17%(或11%)测算的。
由于采用定额计价,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除税价格与材料含税价格要用到平均税率的概念,平均税率略小于对应增值税税率,主要是考虑定额计价规定计取的总承包单位的采购及保管费。
有个细节应该提一下,石材采购供货商投标报价材料价格中包括的所谓“采保费”与总承包单位的采购及保管费并不重复,“检验费”与总承包单位企业管理费项下的“检验试验费”及建设单位建设成本组成中待摊投资项下的“检验、试验费”也不重复。原因是,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总承包单位或供货商不可能将非自身需要付出的费用进行合并考虑。
材料除税价格可以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材料除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1-平均税率÷(1+平均税率))。材料增值税税率17%对应的平均税率是16.61%,增值税税率11%对应的平均税率是10.76%。
平均税率计算式的推导过程如下:设:增值税税率=tva ,出厂价(含税原价)=y=出厂价(除税单价)×(1+ tva)出厂价(除税单价)=y/(1+ tva)采购及保管费(含税)=采购及保管费(除税)=出厂价(含税原价)×采购及保管费率=2%y含税单价(材料单价)=出厂价 (含税原价)+采购及保管费(含税)=1.02y除税单价(材料单价)=出厂价(除税单价)+采购及保管费(除税)= y/(1+ tva)+0.02y平均税率=[含税单价(材料单价)-除税单价(材料单价)]/除税单价(材料单价)=(1.02y-(y/(1+ tva)+0.02y))/(y/(1+ tva)+0.02y)= tva/(1.02+0.02 tva)
三、规避涉税争议的建议
3.1 货物或服务类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格式要体现“价税分离”的原则,即明确列出投标材料除税单价和含税单价,并要求供货商提供以往专用发票的样张照片,评委应对投标税率与发票税率一致性进行检查。
3.2 为体现税负均衡,工程招标时建设单位既要减少或避免“甲供材”或类似“甲控乙购材”这类采供方式,不能使建筑企业俨然变成来料加工的“框架公司”;建筑企业也要提高进项税管理水平,对下游供货商可能开具的专用发票有基本认识,案例中的石材供货单位,虽是一般纳税人,但采用的是经财税部门批准的简易计税方法,事实上混凝土供应商(一般纳税人)也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也是3%。
3.3 由于建设项目对增值税总额的贡献很大,非企业类建设单位在未经税务部门确认的情形下不能随意将存在甲方供料的工程认定为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项目
,与税务部门的矛盾一旦发生,往往是无法调和。
3.4 工程、货物合同中应该增加关于计税模式和税率变化合同价款如何调整的内容,如有的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时的增值税税率为6%,如遇税率调整,合同除税价不变。
结语
工程造价计税方式的政策性很强,税务部门怎么计税,造价人员就应该采用相应的计税方法,从形式上说,发票怎么开,造价就该怎么计。根据增值税 “价税分离”的原则,实践“实质与形式统一”的要求,即工程计价体现合同约定实质内容和签约各方真实意愿,维护各方切身利益,兼顾各方税负公平,只有这样,工程造价涉税争议才能顺利解决。
一、进项抵扣税率
1、原材料
钢材、水泥、油品等为13%或征收率3%;农产品为9%或征收率3%;商品混凝土为13%或者3%。
2、周转材料
自购周转材料为13%或9%或征收率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为9%或征收率3%。
3、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性建筑(如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临时水管线(如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临时道路(如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及其他临时设施。
进项抵扣税率:建筑劳务为9%、材料购销为13%、分包为9%,或征收率3%。
4、租赁费
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纳税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征收率3%;租用施工机械配备操作周进项抵扣税率为9%或征收率3%;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进项抵扣税率为9%或征收率5%。
5、劳务派遣费
劳务派遣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3%或5%。
6、分包款
建筑服务分包款进项抵扣税率为9%或 3%。
7、运费
运输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9%或征收率3%。
8、差旅费中的住宿费用
差旅费一般包括出差人员发生的吃、住、行费用。其中,餐饮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机票、船票、车票等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税率为9%、5%、3%;住宿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9、办公用品
企业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征收率3%。
10、通信费
包括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办公电话费及服务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等。其中基础电信服务的进项抵扣税率为9%, 增值电信服务的进项抵扣税率为 6%或征收率3%。
11、快递费
业务往来发生的同城的快递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12、车辆使用费用
包括车辆维修费、油料费、车辆保险费、过路费、过桥费。其中,车辆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征收率3%,油料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征收率3%。
13、过路过桥费
企业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5%或 3%征收率换算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4、水电气暖费
其中,水费的进项抵扣税率为9%或3%,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征收率3%,天然气的进项抵扣税率为9%或征收率3%,暖气费的进项抵扣税率为9%或征收率3%。
水、电、气、暧费应注意将经营办公与集体福利分开,用于集体福利部分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5、会议费
指企业举办会议而向会务服务提供方支付的会议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16、物业管理费
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17、安保费
购买安保服务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5%或3%,为加强安保而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征收率3%。
18、书报费
包括购买的报纸、杂志等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9%或征收率3%,上游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除外。
19、咨询费,中介服务费
向各类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如审计查账、验资审计、资产评估、高新企业认定审计、法律咨询,税务咨询、经济顾问、技术顾问等,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20、广告宣传费
广告制作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征收率3%,广告设计、广告发布、广告代理等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21、劳动保护费
因工作需要发生、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员购买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劳保用品,如手套、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用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征收率3% 。
22、勘察勘探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为 6%或征收率3%。
23、设计费
进项抵扣税率为 6%或征收率3%。
24、检验试验费
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25、保险费
财产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 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26、培训费
进项抵扣税率为6%或征收率3%。
27、物料消耗
主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如电线、灯、清洁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等,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征收率3%。
28、安全生产用品
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防护网、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漏电保护器、防爆防火器材等。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征收率3%。
二、常用分类编码简称
1、提供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工程进度款、*建筑服务*劳务费、*建筑服务*装饰服务等;
2、工程设计,编码简称:设计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票面显示:*设计服务*工程设计;
3、建筑图纸审核,编码简称:鉴证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鉴证咨询服务*图审费;
4、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编码简称: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票面显示:*研发和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
5、工程造价鉴证,编码简称:鉴证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鉴证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证;
6、工程监理,编码简称:鉴证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鉴证咨询服务*工程监理;
7、委托代建,编码简称:商务辅助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票面显示:*商务辅助服务*委托代建;
6、航道疏浚服务,编码简称:物流辅助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票面显示:*物流辅助服务*航道疏浚;
8、植物养护服务,编码简称:生活服务,税目:生活服务中的其他生活服务;票面显示:*生活服务*植物养护;
9、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编码简称:现代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其他现代服务;票面显示:*现代服务*保养费。
10、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是属于建筑服务下的安装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安装费;
11、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装修费;
12、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租赁费。
13、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设备和建筑服务编码分开选,分两行开,其中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安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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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预缴全面梳理
来源:河南中税德信税务师事务所
一、预缴地点
(一)异地预缴
异地预缴是平衡税款的地域差异的,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跨市跨省项目(以下简称异地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规定异地跨省项目,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由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报验管理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二)预收款预缴
预收款预缴是为了平衡税款入库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异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本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依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小结:纳税义务发生时异地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而本地项目,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收到预收款时,所有项目都需要预缴,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异地项目发生地预缴。
例1: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甲建筑企业到黄山市歙县施工,甲企业2023年2月收到歙县项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屯溪区税务局预缴税款。5月收到歙县项目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由于属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屯溪区税务局申报纳税。
例2: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甲建筑企业到合肥市施工,甲企业2023年6月收到合肥项目的预收款,需要在合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2023年8月收到合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合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在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纳税申报。
二、预缴时间
(一)异地项目
1、收到预收款进行预缴
2、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预缴
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本地项目
收到预收款时进行预缴:次月申报期前。
三、预缴填报
异地项目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四、预缴计算
(一)计算公式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选择简易计税包括: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b.《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c.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3、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例3:a省某中学将校园内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b省乙建筑公司,工程造价1030000元。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把其中建筑劳务分包给丙公司。2023年1季度,乙公司收到该中学支付的预收款515000元,取得丙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9000元。
解:乙公司在a省施工,属于异地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在建筑劳务发生地a省预缴税款,但由于2023年1季度,乙公司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为差额后的销售额515000-309000=206000元,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假设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小微优惠,收到预收款时应在a省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515000-309000)/1.03*3%=6000元。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五、发票开具
(一)分类编码简称
1、纳税人收取建筑服务预收款时,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2、建筑业的分类编码简称是建筑服务,以提供工程服务为例,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其中第一个*后面是分类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第二个*后面是输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二)税率、征收率
一般计税税率:10%
简易计税征收率:3%
(三)差额开票
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因此可以全额开票,差额纳税。
注意建筑服务预缴时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纳税;但申报时只有简易计税才可以差额纳税,一般计税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四)备注栏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五)第三方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六、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预缴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
贷:银行存款
(二)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
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附:企业所得税预缴,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变化太大,会计不学没法工作了
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求意见稿》若实施将带来哪些变化?今天小编带大家一一解读。
增值税法中的变与不变
1、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统一表述为「增值税应税交易」,替代了目前暂行条例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将现行征税范围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同时从现行「金融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单列。
3、不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而是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为起征点,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未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赋予其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的权利,标志着国际通行的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制度引入我国。
很可能的情形是,增值税纳税人默认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特定情形或不超过一定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取消5%征收率,维持3%征收率,13%、9%、6%三档税率及其适用范围依然未变,但考虑到征求意见与税率简并工作并不冲突,所以税率是否会继续简并税率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5、视同销售口径收窄,第十一条提到只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才有可能涉及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提供资金借贷,不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如无特殊规定)。
6、非应税交易新增「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项目,36号文附件一第十条第(三)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项目不再属于非应税交易。
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列举的「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产重组过程中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等项目,以及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已明确的其他不征税项目,未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7、销售额的定义发生了变化,不再使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表述方式,而是将销售额定义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8、进项税额定义增加了相关性的限制,第二十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9、留抵退税上升为法律条款,第二十一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口径发生变化,一是继续明确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和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二是在不得抵扣的餐饮服务之前新增定于「直接用于消费的」。
如提供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由旅客消费的餐饮服务,当可抵扣进项税额,但同时一定会取消旅游服务差额计算销售的规定;影视拍摄中作为拍摄成本耗费的餐饮服务,当可抵扣进项税额。
11、混合销售的范围和界定方法变化较大,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是不再将混合销售限制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五种征税范围只要出现在同一项应税交易中,均属于混合销售,如epc;二是不再以纳税人的营业范围作为税率确定的因素,而是提出了「从主」的概念,具体含义有待观察。
12、原「纳税期限」改称「计税期间」,使表述更为精准,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计税期间,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降低纳税人负担。
13、合并纳税重出江湖,第三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表明,被财税〔2017〕58号废止的36号文附件一第七条重出江湖。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
《增值税暂行条例》比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应税交易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存款利息收入;(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第五章 应纳税额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章 税收优惠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第三十条 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第七章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下列规定确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第八章 征收管理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进行税务检查。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时会将暂时不用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存银行定期或者其他金融商品(此处以股票为例),那么因为上述行为取得的利息,分红或者卖出后的获利,要不要交增值税,如何缴纳增值税?从以下几点来总结一下:
第一、明确税目
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一条第五项税目金融服务是这样规定的: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对贷款服务的解释为: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此得出: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利息属于贷款服务这一税目。
对金融商品转让的解释为: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由此得出:股票转让的获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这一税目;据我所知,理财产品一般是要持有到期的,如果可以转让,则转让的获利也属于这一税目。
第二、不同情况的增值税问题
1、取得的利息和分红
(1)理财产品利息、股票的分红
根据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由此可知:购买非保本的理财产品获得的利息是不征增值税的,保本理财产品获得利息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到底是保本还是非保本要看具体合同条款;股票是无法保证本金安全的,故股票持有期间获得的分红也是不征增值税的。
(2)存款利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项第二款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由此可知:企业取得的活期、定期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2、转让获得的收益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三项第三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由此可知:转让股票、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是要缴纳增值税的,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税率6%。
综上,企业获得的保本理财产品利息需缴纳增值税,非保本理财产品利息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取得的股票分红不征增值税;转让股票及理财产品有获利的需缴纳增值税。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对出口货物和服务要求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开具普通发票了,从各地税局发布的开具出口货物或服务普通发票的要求来看,对于税率的选择上基本都是要求开具免税发票。
那么出口企业对于所出口的货物、劳务或服务在开具发票时应该选择什么税率呢?
先来看下各地对于出口发票开具的规定:
1. 四川省发布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其中对税率的规定为“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使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局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2.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其中对税率的规定为“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出口企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得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3.浙江省发布的浙江省国税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对于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对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得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应选择“适用税率”选项。”
另外还有济宁国税、张家港国税、厦门国税、南通国税等对于出口企业开具普通反时都要求对执行退(免)税和免税的业务选择免税。其他地区的规定不再一一列举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再根据出口货物劳务、销售服务的退税政策来看,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有三种退税政策:退(免)税、免税、征税。
因此,出口企业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应注意区分:
1、对于出口后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应在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选择“0%”(实操中,开具0%或免税税率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对于执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如果普票税率开具了免税,在增值税申报时其销售额会采集到附表一第18、19栏的免税销售额栏次,应手工调整到16、17栏的免抵退销售额栏次)
2、对于不符合退(免)税但符合免税的,在开具发票时税率应选择“免税”;
3、对于即不符合退(免)税也不符合免税而需要征税的货物,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该货物的适用税率(小规模直接用征收率开具)
4、在出口后开具发票时,如果还不确定是否享受退(免)税、免税的业务,可暂时按退(免)税业务开具,等后续确定了不能退税或免税,而是需要视同内销征税时,再行冲减原开具的0%或免税税率发票,再按适用税率重新开具(或者无需重开,直接调整申报)
在实务操作中还是要以各地的规定为准。
案列
某市一家中型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经常向好多单位提供会议室用于开会,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均也是开具的6%的“会务费”,但是税务局在检查过程中指出,应该适用于11%的税率。
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原因
酒店跟客户签订的合同都是出租会场的租赁合同,而且仅仅是提供的会场租赁,并未提供会务服务。
建 议
酒店在出租会场的同时,也提供相应的会场服务。
并且:
客户签订会议服务合同时,也要在合同中约定提供相关的会场服务。
总 结
同样是在酒店会场开会:
1、若是酒店方只是提供会议场地但是没有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一般计税)。
2、若是酒店方既提供会议场地又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会议展览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
政 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6】140号中规定:“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2、若是酒店方既提供会议场地又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会议展览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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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顿财税学院,转载于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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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中国铁路总公司获悉,自4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下浮铁路货物运价,取消和降低部分货运收费,预计每年向广大货主和企业让利约60亿元,以实际行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自4月1日起,下调铁路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中国铁路总公司决定,同步对国铁运输的整车、零担、集装箱等货物运价相应下浮,取消翻卸车作业服务费等6项杂费,降低货车延期占用费等4项收费标准,主动将减税降费效应传递给下游企业,预计每年可向货主和企业让利约60亿元。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铁路货运降价降费,是继2023年以来铁路总公司连续采取一系列降费措施、累计降费200多亿元的基础上实施的又一次降费让利行动。7月1日起,铁路总公司还将降低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服务收费、自备车检修服务收费等措施。铁路部门将深入实施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认真落实各项便民举措,优化货运产品结构,提升货运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运输服务保障。
建筑安装工程费不管是按费用构成要素还是造价形成划分,其项目组成均有规费和税金,这里的税金从2023年5月开始就是指的增值税。该知识点因为政策文件的变化,其税率及计税方法为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新修订内容。
(一)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变化情况
2023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文件主旨是确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同时该文件印发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023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建筑业 2023年5月1日起执行10%的税率。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23年3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文件,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至此,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2023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用书上,一般计税法规则下,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0%。显然,这在情理之中,因为出书在前,政策在后。但是,今年二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关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题干中给出的税率为9%。
(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9%。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造价×9%
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简易计税方法
当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3%。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税前造价×3%
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税价格计算。
真题重现
2019、某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中人工费为3000万元,材料费为6000万元,施工机具使用费为1000万元,企业管理费为400万元,利润为800万元,规费为300万元,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为9%。则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a.1035
b.900
c.936
d.1008
233网校答案: a
233网校解析:采用一般计税法,(3000+6000+1000+400+800+300)×9%=1035万元。
看到这里或许有些学员或许有些许疑惑,不是说二级建造师考试要以考试用书为准,那如果题目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该如何解答?在这种情况下,命题老师必定会给出文件出处,也就是加上前提,如下题:
2017一建真题.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
a.3.14%
b.11%
c.13%
d.17%
233网校答案: b
考生只需对照文件选择即可,前文中笔者已经进行详细介绍。另外,在计算题中一般会直接给出税率,考生依据已知数套用公式求解即可。
【本文是以上内容为233网校原创文章,非授权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选择了简易计税,那么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
a公司是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10月份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租金收入507500元,租金收到后存入开户银行,对于取得的租赁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a公司注册地与所出租的房产在同一个区。
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1、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7500
2、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7500
贷:银行存款 7500
如果不动产所在地与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7500
贷:银行存款 7500
月末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5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7500
增值税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
1、如果承租方需要发票,应该开具1.5%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2、在办理10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的填报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开具其他发票”列填写销售额为50万元和税额为2.5万元(50万元×5%=2.5万元),同时将按销售额的3.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1.75万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自2023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或者个体户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上述1.5%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
4、不动产所在地与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按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情况下,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预缴税款。
我们在买房过程中并不是看到房价是多少就只需要准备多少钱,这其中还要牵扯到一些税费,例如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接下来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交易过程中需要准备的税费。
一、契税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目前成都的契税税率为3%,但是也在相应的条件下也有优惠政策。影响契税税率的因素有以下几点:1、购买人性质(个人还是公司);2、房屋用途(住宅还是非住宅);3、房屋套数;4、建筑面积(注意90㎡这个节点,具体如下)。
具体可看以下这张表:
契税表
如上表所示,当出现当出现公司购房时,无论什么用途契税税率均为3%;当出现非住宅交易时,税率也均为3%。契税的优惠针对于个人且是住宅的交易,具体看你购买的房屋面积以及套数有着不同优惠,如果您已经购买第三套了就没有优惠。
二、增值税及附加
增值税是以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种税的总称。增值税及附加是一种原业主(产权转让人)需要承受的税。
增值税及附加金额=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目前成都增值税及附加基准税率为5.3%。增值税及附加金额=成交价格*5%+(本次增值税额*7%+本次增值税额*3%+本次增值税额*2%)*50%=成交价格*5.3%
影响增值税及附加的因素:1、出售人性质(个人还是公司);2、房屋用途(住宅还是非住宅);3、房屋购买年限(5年是个节点);4、有无购买发票。具体征收规则如下表所示:
综上所示,只有在出售满五年的个人住宅时,才会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个人或公司想要有一定的增值税优惠需要保存好自己的购房发票。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是指对本国公民、居住对本国境内的个人财产转让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纳税人为原业主(转让人)。
个税基准税率分为差额税率和全额税率,差额税率为20%,全额税率为1%。影响个税的因素有以下几点:1、出售人性质(个人还是公司);2、购房发票(是否能够提供);3、房屋用途(住宅还是非住宅);4、房屋取得年限(是否满5年);5、卖方家庭持有套数(是否唯一)。具体征收规则如下表:
界定交易住宅唯一的标准: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在整个四川无住宅。
界定交易住宅满5年的标准:①购买所得的新盘或二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出售,以契税票填发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判定。②房改房出售,以房改购房合同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判定。③房改经济适用房、房改集资房出售,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判定。④拆迁安置房出售,以拆迁协议签署时间或契税票填发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判定。⑤直系亲属赠与所得房屋出售,以赠与人取得房屋后契税票填发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判定。(如果当时满五唯一直接免征个税)⑥非直系亲属赠与所得的房屋出售:以受赠与人换证时的契税票填发日期或换证后的不动产权书登记时间判定。(如果唯一,得过了5年后才免征个税)⑦离婚所得的房屋出售,依照离婚换证前产权人取得房屋的契税票填发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判定。⑧继承所得的房屋出售,以被继承人取得房屋的契税票填发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判定。⑨房屋权属来源一半继承、一半赠与所得的房屋出售,继承部分参照⑧,赠与部分按照直系和非直系参照⑤和⑥。
除了满五唯一,还有以下几种情形也会免征个税:1、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2、夫妻更名、夫妻加名;3、夫妻房屋财产分割。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原业主(转让人)。
土地增值税一般针对非住宅征收,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五、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在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在交易时需要补交的一种费用,例如房改房(已购公房)、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拆迁安置房等。交易核税时,纳税人是新业主;非交易核税时,纳税人是原业主。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式以房屋区域为准,具体如下:
六、印花税
在销售、转让房地产过程中书立合同、协议、数据等,应按产权转移数据税目,承担者为交易双方。交易双方分别按照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简称印花税)以及5元/本的印花税-权利许可证费(简称贴花)。
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印花税减半征收,基准税率为0.025%,贴花减半征收,即2.5元/本,具体如下表: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所要注意的税费如本文所示,总结一下就是一般住宅交易时要注意个税、契税、增值税,如果是经济适用房或者安置房还要注意是否有土地出让金;如果是非住宅交易要注意个税、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在这里土地增值税的额度一般都是占大头。印花税在房屋交易中都是占很少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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