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税率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对于土地征税的历史已经很悠久了,特别是在工商业不发达的古代。当然,在现代社会,土地的重要性更是提升了很多层次。对于土地的涉税问题,我们作为普通的上班族,也是需要了解一下的。毕竟, 土地增值税对于我们关心的房价,还是有影响的。
土地增值税税率及速算扣除数是多少?
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四级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如下:
通过这个表格我们也能发现,土地增值税最低的税率只有30%,而最高的税率达到了60%。当然,土地增值税和增值额有直接的关系。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土地增值额未超过50%时,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低是3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30%。
2、当土地增值额超过50%,但未超过100%时,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4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当土地增值额超过100%,但未超过200%时,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5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当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时,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6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税率的决定对象,就是增值税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而在具体计算时,速算扣除系数乘以的也是扣除项目金额,而不是增值税额。对于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的。当然,你要不是房地产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您知道这回事就行了。
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意义与作用是什么?
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意义肯定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毕竟现在一个地方的财政收入主要就是依靠出售土地而获得了。对于房地产公司而言,不仅需要缴纳土地的购买价款,后期出售房子时,也是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当然,国家在征收土地增值税之前,也增值税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契税,但是这些税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影响有限。
所以在国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土地增值税。这是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主要的作用就是为了控制房地产的投机行为。通过增加税收的方式,最大程度上控制房地产的炒作也是无奈之举。
当然,基于控制房地产行业的“投机、炒卖”活动,在设计税率时,也是使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即土地增值税越多,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越多。而且不增值税的可以不征!
疑惑解答
问题一:什么企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不分行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问题二:土地增值税是卖方来缴纳还是买方承担?
答复:是由转让方缴纳,属于买方税。
问题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复: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问题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多少?
答复:应交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房地产企业土增税基本计算步骤如下:
① 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和建筑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
② 计算收入
③ 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④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
⑤ 按税率计算税额
问题五:土地增值税在计算的时候,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答复: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问题六:能否举个案例说明一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答复:比如甲企业账面上有套办公房成本2000万,想卖掉8000万,计算一下土地增值税?假设不考虑别的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 = (8000-2000) ×60% -2000×35% =2900万元
问题七: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是不是扣除项目中有个加计20%的扣除?
答复:是的,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享受这个加计20%的扣除。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
一,要求必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也就是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
二,要求必须实际从事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只从事房地产二手转让的企业,不得减除加计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该扣除项目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的20%。
问题八:房地产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费用中财务费用有何特殊规定?
答复:房地产开发费用指的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前2项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前2项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问题九:房地产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吗?
答复:税金是增值税附加,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不是增值税本身。如有相关需要疑惑,请私聊巧思益财税小编!
为某企业高管和业务部门培训土地增值税,站在非财务管理人员角度将土地增值税要点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房地产企业独特的项目配比关系使得项目配比同年度配比产生重大矛盾,这是房地产所有重大税收风险的来源。
二、无论是增值税、土增还是企业所得税,都面临预征+清算的模式。
三、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税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纳税管理的重点。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本逻辑是:
1、收入-扣除项目=增值额
2、增值额*对应税率=应交土地增值税
对应税率从30%——60%。
3、房地产商品房开发清算扣除项目主要有五项:
——土地价款
——开发成本
——开发费用
——税金
——加计扣除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建立在企业财务核算基础上,根据土增独特要求选择数据进行清算。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节点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采取先预征后清算模式,关键点是何时应该清算。
1、税法规定了主动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
2、企业请牢记销售85%和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两个条件。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和范围
1、按照项目清算(立项)
2、如有分期,按照分期清算(建设规划许可证)
3、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应分开计算增值率
八、土地增值税收入中应关注:
1、销售收入中交易价格公允,尤其是存在关联交易情况下;
2、是否存在商品房发生抵债、投资、赠送等视同销售收入;
3、无产权车位转让使用权通常按照销售处理;
九、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应关注:
1、各项扣除内容所应包含内容(略);
2、会计核算仍然是基础,尤其是成本核算应真实合理;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
——基础设施建造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
3、关注会计核算中各项内容同土增扣除各项内容的相同与不同
——会计核算中土地包含着开发成本,土地清算将其分开考虑
——利息核算中在开发成本,清算将其调整计入开发费用
十、土地增值税特殊情况
1、旧房转让不能够加计扣除,按照评估法或发票扣除法;
——使用超过12个月为旧房
——产权办至公司名下为旧房
2、土地使用权和在建项目区别
——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未投入土增清算不能加计扣除
——在建项目转让土增清算可以加计扣除
3、特殊交易:投资和重组
投资和重组优惠政策均不适用房地产公司,其他公司可暂免征收。
十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
1、应在项目建设之初尽快进行测算;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逐步调整和细化测算,并在账务上落实测算数据;
3、在合同、付款、发票和其他证据准备上,各业务部门应同财务紧密衔接做好证据链准备;
4、达到清算条件,财务应牵头做好内部预清算,迎接税务机关清算。
摘要:在营业税时代,以土地作价出资免征营业税。但是,营改增后,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而增值税不再免征。
各位律师评创业的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要讲的是,营改增后,以土地作价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工业地产,在整个房地产业中一枝独秀,发展十分迅速。很多创业者已经进入这个行业,或正对这个行业跃跃欲试。而在工业地产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到一家公司,是很常见的操作行为。该操作过程中的税费,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在营业税时代,以土地作价出资免征营业税。但是,随着2023年财税36号文出台,自2023年5月1日起,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那么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后,以土地作价出资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呢?
结合36号文来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缴纳增值税;而无形资产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又包括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在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应当被理解为企业将无形资产转让给作价出资并设立的企业,会被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结合免征文件来看,如果增值税可以免征,通常应当存在相关的文件,但是我们尚未检索到相关的免征文件。
结合权威部门的解答来看,根据我们对税务部门的咨询,以土地作价出资时应当缴纳增值税,也就是不再沿用免征的政策。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以上纯属学术分析,仅供参考!如果你想深入研究,可阅读下面的相关规定。下一讲,我们将讨论以土地作价出资时,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中的哪一种去缴税,以及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欢迎订阅律师评创业进行收看。再见!
附:相关规定
(1)营业税(本免征,现该税种已取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1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征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2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刘森律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土地增值税预征。
上节,我们说了土地征值税是最复杂的税种,一节课很难讲完。我们这节课继续。主要讲讲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征值税怎么预征?
1.为什么说房地产是地方重视的支柱产业
首先,土地增值税占地方分成税收比例高。这涉及一个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的问题。我们知道,在一些房地产繁荣的地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能占地方税收几乎八成左右,而土地增值税税收占比又位居首位。为什么呢?
因为一般来说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分成是五五开,企业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分成是六四开,土地增值税则是百分百归地方的。我做个粗略的比喻。收100万土地增值税地方就能拿100万,收100万增值税,地方才能拿50万。所以在严重依赖房地产的地方,肯定土地增值税占比会高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其次,房地产企业交的税费种类多。
房地产各阶段所涉及的税种:
企业设立:印花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印花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取得项目用地: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前期准备: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资金筹措: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建设施工: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销售: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水利基金
物业服务(竣工交付):土地增值税清算
看到这眼花缭乱的清单,就知道,房地产为国家贡献了多少税收。
土地增值税为什么要预征?
我们知道,房地产开发建设一个项目时间跨度是很长的,少则两三年,长则一二十年,如果不预征税款,都等项目建成,卖完交房后再征,估计老板都换了几波,或者跑路了,国家问谁要钱去,所以在还没有竣工交房,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要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
那预征什么时候征?怎么计算呢?
首先预售的时候就要交土地增值税了,具体的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一般来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比如:你预售住宅取得的不含税收入(记住是不含税)为5000万元,那土地增值税就是5000万*预征率。
同时,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容积率不同)确定适当的预征率。比如合肥预征率是:
(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2)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1.5%;
(3)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2%。
3.土地增值税预征一般怎么计算?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时,取得了预售预收款1100万元(含税收入),该公司所在地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增值税预征税率也是3%)。那么,该公司应缴纳预征土地增值税多少元?
第一步,计算企业取得预售款预缴的增值税
1100万÷(1+9%)*3%=30万元
第二步,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不含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1100-30=1070万元
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1070*3%=32.1万元
4.土地增值税有核定征收吗?
如果你有偷偷摸摸的情况,想蒙骗税款,预征、清算都收不上来,肯定要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率也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的。比如合肥:
(1)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讲课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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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超率累进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的一种。超率累进税率是一种特殊税率形式。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选取课税对象的某一百分比指标为计税起点,将其按百分比高低划分为若干个等级部分,并分别规定每一个等级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未超过项目扣除金额的100%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未超过项目扣除金额的200%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下面,源恒财税通过一个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申报纳税时,其计算的增值额为15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万元,请计算该公司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解析:根据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1)增值率=(1500/1000)×100%=150%
(2)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500×50%-1000×15%=600(万元)
土地增值税计算三步法
01 计算增值率
例题中增值额为1500万元,注意这里是增值额哦。
增值额1500万元,扣除项目10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在《土地增值税》系列丛书中,源恒税务使用大量的案例对土地增值税如何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方法的问题进行解答,书中汇总了从1994年到迄今为止的所有现行政策和优惠政策,通过政策解读、案例、问题解答3个板块,对我们在土地转让、房产转换、合作建房、房地产出租、房地产抵押、代建房等方面遇到的税务问题进行解答,是我们快速、便捷的找到税务上的解决方法,成功运用法律法规这一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是个人、企业经营必备的税务工具书。
02 通过增值率找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增值率=1500万/1000万×100%=150%
本例中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适用第三级次。
03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应纳税额=1500万×50%-1000万×15%=6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政策依据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源恒财税业务介绍
源恒财税二十多年来专业从事房地产企业财务审计、税务审计、税务咨询、纳税评估、财税培训、税务筹划、《税务总监》研究、法规数据库查询、新政策解读及推送、财税高级人才推荐等服务,就企业经营中的实际税收问题展开现场咨询,指导房地产企业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前期税收筹划和事先安排,达到合法预防与管控税务风险的目的。经过26年的税务操作实践与经验积累,帮助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部门监督税收成本风险管理与控制、税款现金流管理和税务争议处理,提早揭示税务风险并及时作出应对与筹划。让纳税人一开始就站在税务巨人的肩膀上,少走弯路,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腾飞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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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的知识,大家最头疼的就是税率和计算,不仅仅是因为繁琐,更是因为经常发生变动,那到底该怎么记呢?
为了方便大家记忆,我们帮大家更新整理了一份增值税税率表,希望对大家记忆增值税有帮助。
1
增值税,又变了!
今天起,这是我最新最全的税率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小规模3%减按1%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
增值税税率
1税率13%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2税率9%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①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②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税率6%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税率0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税率0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
以下13%税率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货物混淆
①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② 各种蔬菜罐头。
③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④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⑤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⑥ 中成药。
⑦ 锯材,竹笋罐头。
⑧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⑨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⑩ 各种蛋类的罐头。
⑪ 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⑫ 洗净毛、洗净绒。
⑬ 饲料添加剂。
⑭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⑮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4
增值税征收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3%征收率减按1%征收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月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4月1日-12月31日与其他省份一样,执行3%减按1%优惠政策。
(二)3%征收率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①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5%征收率
①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③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④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⑤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⑥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二一般纳税人
(一)5%征收率
(二)3%征收率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四)减按0.5%征收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①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③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④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⑤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⑥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具体各地都是如何规定的呢?关注我们的穗友都知道我们有专题分享,也一直在更新。
关于预缴依据的问题,自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下发以来,就存在不同的意见,金穗源平台也陆续发布了关于该业务的相关文章,代表性的有:王皓鹏老师的《土地增值税的预缴》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业的“关门税种”,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税收杠杆等特点,其税负高低对于房地产项目利润至关重要。
各地土增预征率一览表
目录
1北京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第3号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2上海的规定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
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
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备案调整后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预征率执行。
3广东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
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从2023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普通标准住宅金按销售收入2%预征2、别墅为4%3、其他类型房产为3%。
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1.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市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0.5%。
(二)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3%。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调整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23年第1号)
一、我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二、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低于2%。具体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税务机关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房价等因素按年确定,确定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4福建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的预征率1.普通住宅2%2.非普通住宅,福州、厦门市4%,其他设区市3%3.非住宅,福州、厦门市6%,其他设区市5%;
(二)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结合项目规模、销售价格、取地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发现增值率明显偏高,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超过6%(含),由县级地税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单项预征率超过6%,报经设区市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不同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三、非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非住宅6%。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本公告事项:自2023年8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4%、别墅5%。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漳地税发[2010]51号)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土增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漳州市区、龙海市和漳州开发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及别墅5%;其余各县、常山开发区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5%。
对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
纳税人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预征土增税。
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4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问题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市普通住宅按1%、非普通住宅按3%、非住宅按4%、别墅按5%预征率预征土增税.对不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单项预征率预征土增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莆地税发[2008]65号)
平均预征率调整
(一)商业营业用房:预征率为5%;
(二)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预征率为5%;一次性整体转让的,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别墅,写字楼、车库(车位)及其他非住宅房地产:预征率为4%;
(四)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含荔城区城区、城厢区城区,下同)范围内的,预征率为2.5-3%;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2-2.5%;
(五)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内的,预征率为1.5-2%;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1-1.5%。
5重庆的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
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预征率标准从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对房地产项目预售进行认定,凡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开发产品(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2023年2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执行,严格杜绝将住宅中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混入普通标准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本条款废止]。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三)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5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上述预征率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6江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7青海的规定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预征率
全省
保障性住房0%
普通住宅1%
非普通住宅1%
西宁市(含园区不含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其他商品房
商铺4%
其他3%
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及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其他商品房2%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8山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公告)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条款废止】
(一)住宅项目:1.5%;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
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23年第2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低于(或等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3%;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类型分别暂定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9黑龙江的规定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94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
纳税人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度假村、高档住宅及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转让收入时,均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原则是:除别墅、度假村及超过当地住宅销售平均价格20%以上的居住用住宅外,其它居住用住宅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不同开发项目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市区预征率
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预征率
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2.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5%,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7%。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市区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3年第3号)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10四川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为1.5%,其余区县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为2%,其余区县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3%,其余区县为2.5%。
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西昌市:普通住宅1.3%;非普通住宅2%;商用房3%。
(三)会理县、会东县、德昌县、冕宁县: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1.7%;商用房2.8%。
(四)木里县、盐源县、宁南县、昭觉县、雷波县、越西县、普格县、金阳县、布拖县、甘洛县、喜德县、美姑县: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商用房2.5%。
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总局雅安市税务局、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授权,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3.5%。
关于调整自贡市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将我市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2%。
11江苏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1]1号)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5%;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12浙江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自2023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通知》精神,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类型税率
普通住宅2%
除普通住宅外的其它房产3%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征率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差别化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包括非住宅类房产、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关于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建发[2011]11号)
市区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房(包括排屋、别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规范核定征收项目的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13河南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202号)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4湖南的规定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含车库等)2%;
(三)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3%;
(四)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5%;
(五)对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设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计税,并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六)对以前年度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取得收入所在年度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5湖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襄地税发[2012]120号)
预征率
1、销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
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预征率为6.5%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6.5%。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分别为1.5%、4%、6%;随县(含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广水市分别为1.5%、3.5%、5.5%。
16辽宁的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
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的公告(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调整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5%。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辽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据《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文件规定,现将辽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二)非普通商品住房和非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5%;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17陕西的规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18贵州的规定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6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状况,现将源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
三、营业用房,预征率调整为3%;
四、其他房产,预征率调整为1.5%。
纳税人在开发项目中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
19新疆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序号
地区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1%
3%
3%
2
塔城地区
1%
3%
3%
3
阿勒泰地区
1%
3%
3%
4
克拉玛依市
1%
3%
4%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1%
3%
3%
6
昌吉回族自治州
1%
3%
4%
7
乌鲁木齐市
1%
3%
4%
8
哈密地区
1%
3%
4%
9
吐鲁番地区
1%
3%
4%
1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1%
3%
3%
11
阿克苏地区
1%
3%
3%
12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1%
3%
3%
13
喀什地区
1%
3%
3%
14
和田地区
1%
3%
3%
15
阿拉尔
1%
3%
3%
16
图木舒克
1%
3%
3%
17
五家渠
1%
3%
3%
18
石河子
1%
3%
4%
19
北屯
1%
3%
3%
20
铁门关
1%
3%
3%
21
双河
1%
3%
3%
关于明确新设立兵团城市适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设立兵团城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新设立兵团城市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昆玉市
1%
3%
3%
胡杨河市
1%
3%
3%
可克达拉市
1%
3%
3%
新设立的兵团城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设立前所在地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一致,继续适用设立前所在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0吉林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
调整预征率,建立“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l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同一开发项目,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保障性住房按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
普通标准住宅按1.5%计征,非普通标准住宅按2%计征,其他类型房产按2.5%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1宁夏的规定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43号)
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收入的,应按规定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具备条件或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一)普通住宅为1%.
(二)非普通住宅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
(四)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按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率
预售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一切经济收益。
22河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石地税发[2005]56号)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凡开发项目基建计划中列明为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以及独门独院、别墅式住宅的,预征率暂统一为1%,除此之外开发项目的预征率暂统一为0.5%。以前,各单位多征税款,不再退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清算时多退少补。
二、预征依据为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收入。
23安徽的规定
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我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普通标准住宅、全装修住房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1.5%,由各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车库、车位、储藏室: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为2%;
(四)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
(五)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关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住宅(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除外)预征率为1.5%,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0%。营业性用房,预征率为1.8%。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2.8%。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保障性住房、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等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二)上述房地产属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预征率为1.8%。
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保障性住房0;
普通住宅1.5%;
非普通住宅2%;
营业用房4%;
其他房地产2%。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2%。
24山东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预征率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非普通住房、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临沂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 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转让市区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外的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2%。
市区范围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一)长岛县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预征率为2%,销售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二)长岛县地域范围外,全市其它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三)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
(三)其他房地产类型,预征率为4%。
(四)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一)纳税人开发建设并销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1.对于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下的,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上的,预征率为2.5%。
2.对于非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下的,预征率为2.5%;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上的,预征率为3.5%。
3.对于其他类型房地产,除单独销售车库、车位、阁楼、储藏室等附属设施预征率为2%外,其余房地产预征率为3.5%。
房地产类型的划分标准,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标准执行。
25广西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9]6号)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关于调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南宁市城区和开发区(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4%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南宁市各县(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26云南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1.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
2.除普通住房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安宁市、昆明空港经济区预征率为4%,其他县(市、区)预征率为3%;大理州、西双版纳州预征率为3%;其他州(市)预征率为2.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并申报预缴;对未分别核算预缴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昭通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确定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
27甘肃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5%。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款的其他县(市、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4%。
28天津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坐落于我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
坐落于我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29内蒙古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403号)
一、达旗、蒙西地区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二、鄂旗、鄂前旗、乌审旗和杭锦旗地区住宅和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三、我市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按1.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呼地税字[2007]19号)
对呼和浩特市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恢复到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2号)
一、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地区确定为:
(一)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5%,其他类型房地产4%。
(二)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三)我区其他地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3%。
30海南省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
(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此条款部分重新修订】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31西藏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函[2010]124号)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除保障性住房外,凡在我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人,应按规定对其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西藏实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2%其中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商铺及其他用房预征率为2%。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取得的转让收入额(含预收款、定金)乘以预征率。
纳税人既开发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应按上述预征率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依率从高预征。
持续更新中......
一说到土地增值税,有些朋友或许会想到增值税,但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税种。增值税是对货物与劳务的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进行课征的税种,也是目前我国最大的税种;而土地增值税则是针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课征的税种。
2023年,土地增值税实现了6465亿元,比上年增长14%,占当年税收收入的4%。从比重上看,应该算作一个辅助性的税种。
目前土地增值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开始实施。也算是分税制改革背景下针对房地产市场的一个特定的税种。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通俗的说,就是卖房卖地有了增值额的单位和个人。目前交该税的主体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很多人没有觉得自己卖房时交了土地增值税,是因为从2008年开始,对个人暂免征收了而已。注意是暂免征收,不是法定免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具体是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很有特点,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增值额的一定比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税率为30%,增值率在50-100%的,税率为40%,增值率在100-200%的,税率为50%,增值率超过200%的,税率为60%。这种征收方式,称之为超率累进。
下面就是土地增值税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与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表不同在于计税依据是比率不是数额,超额计算时使用的是速算扣除率,而不是速算扣除数。
去年的7月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法》的征求意见稿,也开启了土地增值税的立法进程。
相比1993年的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不是很大,也属于平移性质的。下表是我找到的一个暂行条例与征求意见稿有所差别的对比表,我搬过来了,供大家参考。
在我讲课的过程中,有学生曾经质疑土地增值税开征的合理性,觉得就房地产的转让而言存在着重复征税。这个问题我再单独写一个推文。那么为什么要开征这样一个税种,也就是通常说的立税宗旨是什么。按照目前的解释有三个目的:
(1)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
(2)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
(3)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事实上土地增值税的意义还是出于对房地产转让环节的增值额的一种调节。有一种说法,把土地增值税叫做反房地产暴利税,意味着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缴纳给国家。所以它的调节功能大于收入功能。
从未来的趋势看,这个税将与房地产税一并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也将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的长效机制起到应有的作用。
朋友打电话说:我有套商铺,准备出售,你帮我算算需要缴哪些税吧?
我说:没问题,你说说这套商铺的基本情况吧。准备卖多钱?成本多少?什么时候买的?坐落在市区吗?
他有些迟疑说:算税和这些还有关系?
我说:当然有关系,如果你不想说真实价格和成本,虚拟一个也行,我告诉你怎么算,你自己按照这个方法去算就可以了。
他说:别呀,有什么不能说的,我这个商铺准备卖1000万,2004年1月买的,买的时候是260万,就在市区。
我说:好,个人出售商铺,需要缴纳的税种是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一个也不能少。(有些省份还会有附征的一些其他费种,在此暂不考虑)
他说:这么多啊,具体该怎么算呢?
我说:先说增值税吧!增值税是差额计税,也就是卖价-买价,然后再按照5%的征收率来计算。
应缴的增值税=(1000-260)/(1+5%)*5%=35.24万元。
然后根据增值税税额再计算附加的税费,因为今年出台了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这三个税费都可以减半。
城市维护建设税=35.24×7%×50%=1.23万
教育费附加=35.24×3%×50%=0.53万
地方教育费附加=35.24×2%×50%=0.35万
增值税和这三项附加税费加起来一共是37.35万
他说:我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吗?我怎么听说超过500万就是一般纳税人了。
我说:因为你是自然人,不是个体工商户,即使超过500万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他说:哦,那印花税怎么算呢?
我说:印花税很简单,你和买家签的合同,售价是1000万,就按1000万的万分之五,另外也有减半的优惠,缴2500元的印花税就可以了。
我接着说:上面这几个税种看着数量多,其实金额并不算大。真正有分量的税是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他问:我已经觉得肉疼了,这几个居然还不是有分量的税?土地增值税怎么算呢?
我说:你这样说,让我很有压力啊。不过你要换个思路考虑问题,你的房屋如果在偏远地区,这些年能增值这么快吗?
他说:肯定不能啊,谁不知道买房是地段为王,好的位置才能增值快啊!
我说:对,这个好位置是怎么来判定的,肯定有国家修路、建地铁,搞基础投资配套,才让这个地方变成了一个好位置,你只是买了一套商铺,其实自己没有做过多的投入,房子就从260万涨到了1000万,增值740万。这个增值额和国家一起分享,是不是也应该啊。
他说:听起来也有道理,但你还是先给我算算应该缴多少土地增值税吧?
我说:转让旧房,如果是住房,国家规定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商铺并没有免税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比较繁琐,大概意思是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算一个增值额,增值额和扣除额比较,算一个增值率,不同的增值率对应的税率是不一样的。我给你一个税率表你先看看。
这里面扣除额的确定是关键,确定扣除项目的金额,包括四项:一是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三是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四是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合计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他说:你说得这太繁琐了,我不想了解,你就直接给我算吧
我说:你的房屋应该先去评估,评估出一个价值,也就是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
他说:我卖房还需要评估啊,太麻烦了,不评估可以吗?
我说:不评估还有第二种办法,有购房发票吗?
他得意地说:有,我保存得好着呢,比曹金云的学费发票还保存得好。
我说:那好,如果有发票,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从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他说:那我算算啊,从2004年1月20日到2023年6月20日,15年又5个月。
我说:对,260万的购房成本,15年每年加计5%,一共加计75%,也就是说购房成本给你算455万。另外你如果有当年购房的契税完税凭证的,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他说:这个好像找不到了。
我说:如果找不到,那就是发票加计算出的成本,和相关的税费了,具体计算过程看一下这张表。这里注意,收入是不含税收入,也就是原先的1000万减去算出来的35.24万元的增值税。
他说:185万?这么多啊?那如果发票找不到了,税务机关会怎么算税呢?
我说:如果真找不到,那就是核定征收了,具体核定征收的比例,需要看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你最好问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他说:哦,那我明白了,最后一个,个人所得税该怎么计算?
我说: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税率是20%。给你个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他问:财产原值是我买商铺的260万,还是你刚才每年加计5%算出来的455万?
我说:是260万,每年加计5%,那是针对土地增值税计算的一个特殊规定,不是所有税种都这么计算的。
他说:噢,那你算算我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我说:按照公式计算,应纳税额=(9647619.05-2600000-12333.33-5285.71-3523.81-2500.00-1850941.67)×20%=1034606.90元。大数是103万
他说:个税没有优惠政策吗?
我说:没有啊。
他说:这税加起来有300多万啊!这也太贵了!
我说:要么你评估一下房产,看看评估下来,土增税能不能少一些。另外你看看当地核定征收率是不是低一些。其他税种是没有什么考虑的空间了。
他说:那好吧,我试试。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另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一)增值税征收率为3%和5%
(二)适用征收率5%特殊情况
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三)两种特殊情况: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征收率特殊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5%征收率
1、出租、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将2023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8、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9、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0、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抗癌罕见病药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旧货。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预征率
预征率,顾名思义就是“预征”适用的“税率”,比如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适用扣除率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9%扣除率。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思维导图来了,马上打印出来学习!
01
小规模3%降至1%政策延长
增值税税率表也随之更新
百望官网(准官方)消息:
文字版本:1、自2023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税控盘版和税务ukey版均已升级并提供下载:
升级说明
02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注:对税率相同的项目,使用带箭头实线与税率链接。对于内容相似的项目,使用无箭头的虚线链接。
(图片来源:公众号思维导图学税法)
03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04
以下13%货物
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05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附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移步《优税乐》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企业纳税压力大的主要原因除了业务,那就是企业纳税方面了,毕竟国家财政主要收入有60%是通过征收税率得来的,可以看得出税收对于我国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纳税的主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那么企业的税收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了,这也是国家禁止偷税漏税,大力稽查各个企业的原因。
企业除了主要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红的时候还需要缴纳个人分红税,这几个税种都是不低的。本身企业的压力就已经非常大了,但是业务上面的原因导致很多企业是拿不到成本发票的,那么按照查账征收纳税,账面利润是虚高的,也就意味着企业将多缴税,那么企业该何去何从呢?其实国家在不断加强企业的税务稽查时,也给出了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如今年的4月份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普票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就可以利润这个是税收政策的同时,享受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那就是核定征收。一般纳税人企业规定统一按照查账征收,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却没有规定征收方式,地方政府也就是运用这以政策,帮助企业达到减税纳税压力的目的。园区成立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一年500万,普票税率综合不到3%,全行业都可以入驻可以说是非常优惠的了。移步公众号《优税乐》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二十一:‘营改增’后如何预缴土地增值税?
问: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可以预售房产,取得预收款之后要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是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但是,财税[2016]43 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号公告(以下简称70号公告)所规定的计算基数不同,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按70号公告执行,这样做对吗?
答:《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账款÷(1+税率或征收率)x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9% ;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x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案例】2023年6月,晋龙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和谐友爱小区开始预售房产,签订住宅预售合同金额22 200万元,实收预收款1 554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当地规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请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
(注:以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1)按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
预缴土地增值税= 15 540 000÷1.09×2%=285 138(元)
(2)按照70号公告规定:
预缴增值税= 15 540 000÷1.09×3% = 427 706 (元)
预缴土地增值税=( 15 540 000 - 427 706 )×2%= 302 246 (元)
(3)多预缴土地增值税= 302 246 - 285 138=17 108(元)
误征率= 17 108÷285 138 ×100%=6%
房地产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采用70号公告比财税[ 2016] 43号文件多预征土地增值税17 108元,误征率为6%。
(4)设预收账款为x,计算一般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设按43号文件计算的预征税为a,
a=x÷1.09×2%
按70号公告计算的预征税为b,
b=(x-x÷1.09×3%) ×2%
b/a=(x-x÷1.09×3%)×2%/x÷ 1.09× 2%=1.06
(5)同样方法,计算简易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误征率。
70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可以按照”不是强制性规定,是选择性规定。因此,纳税人可以不按照70号公告的规定,而按财税[ 2016] 43号文件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少预缴土地增值税可以为企业节约资金成本,但是,两种计算方法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最终税负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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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土地使用税税率17%的规定:适用17%税率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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